一、试论经济法的管理属性——从西方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肇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戴丽[1](2020)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变都是以无产阶级反帝反封建的“两个过程”作为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理论框架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开启了对近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研究,相继建立了“冲击-反应”、“传统-现代”、“中国中心论”等模式。改革开放以后,传统的革命史范式引发争议,片面的“西方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遭到质疑,为适应当代中国改革发展需要的“现代化”研究范式日益兴起。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节点,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研究依然存在巨大的潜力和价值。本文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由点及面,选择以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作为统摄全文的框架,分别从技术条件(包括生产技术和劳动素质)与社会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组织管理和资本积累)两个维度具体阐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状况,并从二者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中厘清近代中国产生巨变的历史脉络,力求突破学界已有的点线研究。由表入里,围绕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阐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具有的直接进步作用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从考察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角度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和教训,力求避免将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和思想单纯政治化、学术化。本文基本以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作为论述起点,以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作为时间下限。首先,简要回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从孕育到创制再到曲折发展的历史进程。然后,分别就官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发生的时代变迁和呈现的特点分析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最后,指出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在近代企业和社会生产中从早期的直接结合逐步向双向度互动演化。技术条件和社会形式共同组合成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动态结构,二者相互作用的逻辑进路表现为,一方面,技术引入促进产业工人诞生,技术传播壮大产业工人规模,技术递进推动产业工人联合;另一方面,资本组织形式引发技术应用,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资本积累刺激技术创新。据此得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核心观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取得了一定发展且具有相对的进步性,直接促进了无产阶级队伍的诞生和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现代中国战胜封建生产方式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近代中国并存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与不发展两种状态,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生产方式广泛存在。事实上,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处于特殊阶段,其发展的事实才容易被传统封建制下的社会矛盾所掩盖。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较而言是一种历史进步,是应该被支持和肯定的新生事物。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才异常缓慢和艰难,才需要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清除封建残余。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生产机械化程度较低,资本有机构成不高,急需要价格低廉的劳动力来代替机械化操作,才有了工人阶级高度的集中性。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严重剥削、漫长的劳动时间和残酷的政治压迫,才有了无产阶级彻底反抗意志的觉醒和顽强斗争实践觉悟的提高。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才软弱无能,中国共产党才应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领导作用。正是因为两种状态的并存,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才会不断走向反动对立面,科学社会主义才会进一步直抵人心。以工业化和商品化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影响是中国的现实,变革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代中国社会变革与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性课题。本文以历史缘由为起点,科学总结中国现代化思潮的历史经验,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镜鉴,理性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异同,深化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进方向,应当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不断释放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推动市场经济模式迈入新的层次和高度,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高效率和高质量发展。
单新国[2](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谈笑[3](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欧阳曦[4](2018)在《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文中提出宪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规则,应当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唯有以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从实践中抽离出宪法的一般理论,并进一步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作出指引,才能形成宪法建设的正确回路。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中国一直致力融入全球经济发展,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除却经济领域的全球协同,全人类在共享同一个地球的基础上还有着彼此相通的发展渴望、文化追求、安全需要等系列共同利益,将人类社会链成一块整体基石。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等系列措施作为“构建人类命运体”的基本举措,海关法作为守卫国门安全的防线、连接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桥梁必将在其间发挥重要作用。欧盟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至今出现的全新共同体形态,海关法一体化发展同样功不可没。虽然欧盟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存在本质区别,但研究其间海关法发挥作用的规律,依然可以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参考。欧盟从独立主权成员国家向共同体的演进历程,乃从经济领域的关税同盟、海关同盟最先肇始,促进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等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构建一体化经济基础,推动政治领域深度融合,直至达成具备共同体宪法功能的《里斯本条约》而集大成。其间,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一体化海关法推动构建共同体经济基础,是共同体宪法经济内容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共同体宪法在明确海关法律属性的同时,对海关权力的职能范围以及目的作出指引。本文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切关怀为导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具体研究方法,在解构海关法发展面临“监管和服务”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因循“欧盟宪法规制——欧盟海关法承接”的总体思路,在宪法视野下对海关法的性质、职能、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第一章主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互动规律出发,递进阐明欧盟宪法和海关法的互动关系。从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的历史面向看,海关法一体化是促进欧洲一体化的经济法律基础,宪法是海关法一体化发展的政治保障。从经济宪法的规范面向看,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渊源。从共同体宪法的逻辑面向看,欧盟海关法一体化发展面临“监管和服务”的基本矛盾,本质指向海关法的性质、职能和治理问题,只有共同体宪法预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框架内才能解决。第二章主要解决海关法性质在经济属性和行政属性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欧盟宪法定位海关法为构建共同自由市场的经济法,同时允许成员国保留对经济一体化的行政干预权力。与此一致,成员国向欧盟让渡关税自主、税款收支和海关管理权,海关法职能从征收关税的财政职能向促进贸易自由和便利的经济职能转变,呈现出经济法的鲜明特征。欧盟海关法的经济属性根植于各国宏观管理政策目标,同时具有经济行政和安全行政职能,呈现出行政法的基础属性。在“功能主义”和德、法等欧洲主要国家“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的理论支撑下,本文认为欧盟海关法是共同体基本经济行政法。我国宪法应当在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基础上,推动海关法国际经济化发展,明确赋予海关管理对外经济的权力并予以约束。第三章主要解决海关法职能在促进贸易便利和保障边境安全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海关法职能从贸易领域发展至安全领域,在经济行政以外拓展保障贸易安全和边境安全的行政监管范畴。欧盟宪法对海关法的安全职能予以规制。欧盟海关法在保障贸易安全领域实现高度一体,但各国海关法在保障边境安全领域拥有较大自主。上述格局实质反映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艰难进程。我国海关法应当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明确平衡边境安全和贸易便利的海关法原则。第四章主要解决海关治理过程中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欧盟宪法对公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范畴予以规定,尤其赋予公民宪法诉权保障自身利益。与此一致,欧盟海关法引入公民参与立法、执法,同时接受法院司法审查。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应当扩大公民参与民主的路径,以期对海关法构建与商界合作伙伴关系作出指引。欧盟宪法和海关法的互动模式,对传统宪法理论提出挑战,展现了共同体宪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则构建。
谷婀娜[5](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张波[6](2017)在《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地位之重要程度,毋庸多言。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中国化的理论概念,并以此为基点,构筑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体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指导下,边区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多领域的建设并取得辉煌成就,不仅为战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保障,而且进行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获得了执政的重要经验,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执政全国的信心正是来源于此。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时期建立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体制,也顺理成章的成为新中国重要的制度资源。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边区的法制传统。因此,研究边区的经济法律制度,深入挖掘中国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对认识新中国的经济法制及其法制建设中的种种问题,有追根溯源之效,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六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绪论”。作者在本章中对选题的意义以及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综述、评析,对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难点、重点、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进行了总结,对与本文写作紧密相关的概念予以说明。本部分的重点在于对研究现状进行阐释与分析,为本文的写作奠定坚实基础。第二章“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理论渊源、指导思想与制度借鉴”。本章对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有关经济法制的思想、列宁和毛泽东的相关经济法制思想,以及中央苏区、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与本主题写作相关的土地问题、金融问题、财政税收问题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整理,对边区经济法制创制的理论前提、理论依据与阶段划分进行了简要概述。第三章“陕甘宁边区土地法律制度”。本章以边区经济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土地法制为研究对象,从边区土地立法的价值取向、具体制度中的权利构成、以及边区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的视角,对边区土地法制的建设成就进行了全方位解析。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土地所有制理论,进行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继承与创新,较好的解决了土地这一关乎中国革命成败的根本问题,才最终获得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取得了足以战胜一切困难的制胜法宝。第四章“陕甘宁边区金融法律制度”。本章以边区的金融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金融法制的立法轨迹、特质以及主体制度予以分析。笔者认为,边区的金融立法以皖南事变为转折点,主要划分为两个阶段,呈现出三个主要特质:即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官民互动相结合;金融工具类型多样化;金融制度服务于产业政策。最后,对银行、货币、外汇、信用合作社、金银管理等具体制度分别予以详实分析。第五章“陕甘宁边区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本章以边区的财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边区财政的发展阶段,具体财政法律制度及其评价,各税种及税收法律制度整体评价的视角,对边区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分析。第六章“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的现实意义”。本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对边区经济法制的现实启示,以及土地法制、金融法制、财政税收法制对当下相关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的视角,对边区的经济法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理论评析。最后,笔者从政治以及法律视角,对边区经济法制的历史作用予以客观评价。提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第一,无论是在艰苦的战争年代亦或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绝不动摇,是我们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第二,坚决维护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最可宝贵的经验。在阶层利益多元繁复的当下,立法者对此经验应更加珍视;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并非单向与唯一,在坚守终极理想与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必须依据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利益诉求,创造性的塑造具有社会实效性的路线、方针、政策乃至制度。
王勇[7](2017)在《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文中指出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都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按照传统的观点,规制与竞争是一种彼此替代的关系。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对银行业的管理更多使用规制政策,竞争法律的不足或缺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加深了人们对于金融规制与金融创新的认识,但是对于金融竞争的重要性认识仍有待提升。因此,研究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规制与竞争最初都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引入法学研究范畴。从法学研究看,可以从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行为、规制目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规制政策做出界定。法律上的竞争侧重于对竞争行为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般而言,竞争法律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经济法的“干预”理论,从干预的目标与任务、工具与方法、时间与频度、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干预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能够对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做出较为清晰的区分。同时,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干预手段法治化都要求两者实现互补和融合。竞争性的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制化是两者趋同融合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复杂关系又可以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以及宪法上的经济中立原则等方面得到解释和论证。总体上,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从银行业来看,对其适用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有其特殊性。银行业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规制的主要原因;维持竞争秩序、保障自由竞争权、提高效率、改善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经济民主则是适用竞争法律的主要原因。两种干预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银行业干预工具的选择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和不同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是需要考虑的政治因素。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以及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不同发展和“规制国家”的形成,以及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等司法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以上理论分析可从美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考察中得以证实。在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以及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等四个阶段,美国银行业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适用呈现不同的关系图谱,充分展现了两者关系演变的历时性特征。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银行救助实践为分析规制和竞争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蓝本。美国积极对“大而不倒”银行进行救助,出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银行反垄断的目标转向更为强调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欧盟通过采取国家援助、建立欧洲稳定机制和继续强化竞争法执行等方式,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分别发表对银行救助的基本观点,揭示和探索银行业规制与竞争未来发展的可能路径。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银行业发展“竞争不足、垄断有余”,银行业的规制与竞争呈现鲜明的“本土特色”,主要表现在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特征,以及银行业竞争规定的“暧昧不清”和“执法冲突”问题。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和现实,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议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和竞争因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满足“程序正义”要求;银行反垄断要坚持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竞争法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进一步做好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以期取得更好的规制绩效。同时,也要充分关注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限度问题。
胡志民[8](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陈炜[9](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高国钧[10](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二、试论经济法的管理属性——从西方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肇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经济法的管理属性——从西方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肇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概述 |
1.2.1 本选题国外研究概述 |
1.2.2 本选题国内研究概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向与研究思路 |
1.3.1 本文研究视角与核心观点 |
1.3.2 本文基本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 |
1.4.2 总括分析与个案分析相结合 |
1.4.3 系统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 |
1.5 本文的主要贡献 |
2 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主要内容 |
2.1 生产方式 |
2.2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
2.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成 |
2.3.1 宏观层面 |
2.3.2 微观层面 |
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 |
3.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酝酿(1840—1869年) |
3.1.1 新生产力出现 |
3.1.2 原始资本积累 |
3.1.3 产业工人诞生 |
3.2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创制(1870—1894年) |
3.2.1 扩大市场开放 |
3.2.2 买办身份转变 |
3.2.3 近代企业产生 |
3.3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的曲折发展(1895—1919年) |
3.3.1 实业环境改善 |
3.3.2 近代企业发展 |
3.3.3 发展中的曲折 |
4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技术条件在近代中国的递进 |
4.1 生产技术 |
4.1.1 官营企业 |
4.1.2 民营企业 |
4.2 劳动素质 |
4.2.1 官营企业 |
4.2.2 民营企业 |
4.3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技术条件在国际上的估量 |
4.3.1 生产设备规模比较 |
4.3.2 机械动力使用比较 |
4.3.3 劳动生产效率比较 |
5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社会形式在近代中国的演进 |
5.1 资本组织形式 |
5.1.1 官营企业 |
5.1.2 民营企业 |
5.2 组织管理 |
5.2.1 官营企业 |
5.2.2 民营企业 |
5.3 资本积累 |
5.3.1 官营企业 |
5.3.2 民营企业 |
5.4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社会形式在国际上的估量 |
5.4.1 工业规模比较 |
5.4.2 制度水平比较 |
5.4.3 分配水平比较 |
6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作用 |
6.1 直接促进无产阶级队伍的诞生和壮大 |
6.1.1 技术引入促进产业工人诞生 |
6.1.2 技术传播壮大产业工人规模 |
6.1.3 技术递进推动产业工人联合 |
6.2 一定程度上奠定现代中国战胜封建生产方式的社会生产力条件 |
6.2.1 资本组织形式引发技术应用 |
6.2.2 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
6.2.3 资本积累刺激技术创新 |
7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影响 |
7.1 客观上奠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产生的社会条件 |
7.1.1 共产党成立的社会基础 |
7.1.2 共产党成立的思想基础 |
7.1.3 共产党成立的组织基础 |
7.2 客观上奠定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起始条件 |
7.2.1 中国共产党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经济条件 |
7.2.2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优势 |
7.2.3 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4)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导入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文章创新 |
第一章 一种新的视野: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发生关系的维度 |
第一节 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的历史面向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形态及海关制度差异 |
二、海关法与宪法相互促进的发展进程 |
三、结论:海关法是宪法的起点 |
第二节 作为经济宪法的规范面向 |
一、欧盟海关立法、执法和司法 |
二、《联盟海关法典》的创新内容及全球意义 |
三、结论: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的渊源 |
第三节 作为共同体宪法的逻辑面向 |
一、《里斯本条约》的宪法功能 |
二、《里斯本条约》作为共同体宪法的证成 |
三、欧盟海关法发展面临矛盾的本质 |
四、结论:欧盟宪法是海关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
第二章 海关法性质探析 |
第一节 欧盟宪法对海关法属性的定位 |
一、构建共同自由市场的经济法 |
二、对经济一体化的行政保留 |
第二节 欧盟海关法的经济职能 |
一、成员国海关经济主权向欧盟让渡 |
二、欧盟海关法促进一体化贸易自由和便利 |
第三节 欧盟海关法性质解读 |
一、欧盟海关法的经济法特征 |
二、欧盟海关法是共同体基本经济行政法 |
三、理论基础 |
第四节 我国借鉴:海关法发展的宪法立场 |
一、海关法国际经济化发展的原则态度 |
二、明确建设统一关税同盟及融入全球经济之发展目标 |
三、海关权力由宪法明确及约束 |
第三章 海关法职能探析 |
第一节 海关法安全职能的兴起 |
一、海关法行政职能的新发展 |
二、海关法安全职能实现方式的丰富 |
第二节 欧盟宪法对海关法安全职能的规制及海关法的承接 |
一、欧盟宪法中的海关法安全职能 |
二、欧盟海关法一体保障贸易安全: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例 |
第三节 成员国海关法边境安全职能的强化及与欧盟的博弈 |
一、以法国海关法为例 |
二、博弈的实质:政治共同体的现状及未来 |
第四节 我国借鉴:海关法坚定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导向 |
一、国家安全和贸易便利的海关平衡原则 |
二、总体安全观下的知识产权权海关边境保护 |
第四章 海关法治理问题探析 |
第一节 海关法一体化对公民权益带来的风险 |
一、显性风险 |
二、隐性风险 |
第二节 欧盟宪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
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宪法主体地位 |
二、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宪法诉权 |
三、可以改进的角度 |
第三节 欧盟海关法对宪法的承接 |
一、企业参与影响立法 |
二、商界合作伙伴执法 |
第四节 我国借鉴:公民参与海关法公共治理的模型构建 |
一、宪法授权 |
二、具体路径 |
余论: 欧盟宪法和海关法关系模式引发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思考 |
一、主权向共同体让渡引发对宪法内涵的思考 |
二、多元综合治理引发对宪法主体的思考 |
三、海关法性质转变及职能扩展引发对宪法内容的思考 |
四、共同体宪法观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6)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 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理论渊源、指导思想与制度借鉴 |
2.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法律思想 |
2.1.1 关于土地权利与制度的论述 |
2.1.2 关于金融问题的论述 |
2.1.3 关于财税问题的论述 |
2.2 列宁的经济法律思想 |
2.2.1 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论述 |
2.2.2 关于银行货币问题的论述 |
2.2.3 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论述 |
2.3 毛泽东的经济法律思想 |
2.3.1 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述 |
2.3.2 关于金融问题的论述 |
2.3.3 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论述 |
2.4 中央苏区的经济法制 |
2.4.1 关于土地的相关法制 |
2.4.2 关于金融的相关立法 |
2.4.3 关于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
2.5 国民政府的相关制度 |
2.5.1 土地制度 |
2.5.2 金融法制 |
2.5.3 财税制度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法律制度 |
3.1 边区土地立法的理念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 |
3.1.1 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理念性目标 |
3.1.2 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阶段性目标 |
3.2 边区土地法律制度评析 |
3.2.1 土地所有权制度 |
3.2.2 土地使用权制度 |
3.3 边区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 |
3.3.1 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 |
3.3.2 纠纷解决中习惯的灵活运用 |
3.3.3 土地纠纷中民间调解的广泛应用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的金融法律制度 |
4.1 边区金融立法的发展轨迹 |
4.2 边区金融法制的特质 |
4.2.1 金融机构的设置上,官民互动相结合 |
4.2.2 金融工具多样化 |
4.2.3 金融制度服务于产业政策 |
4.3 边区金融法制的制度构成 |
4.3.1 边区银行法律制度 |
4.3.2 边区货币法律制度 |
4.3.2.1 边区颁布、实施的通货法 |
4.3.2.2 边区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4.3.2.3 边区的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
4.3.3 边区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 |
4.3.3.1 边区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4.3.3.2 边区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效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
5.1 边区财政法律制度及其评析 |
5.1.1 边区财政的发展阶段 |
5.1.2 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法律制度 |
5.1.2.1 边区的预、决算法律制度 |
5.1.2.2 财政审计法律制度 |
5.1.2.3 公债法律制度 |
5.1.3 边区财政法律制度评析 |
5.2 边区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评析 |
5.2.1 农业税 |
5.2.1.1 征收救国公粮、公草 |
5.2.1.2 试行农业统一累进税与征收救国公粮、公草并行 |
5.2.1.3 农业税由统一累进税则过渡到比例税制 |
5.2.2 货物税 |
5.2.3 营业税 |
5.2.4 盐税及公盐、公盐代金 |
5.2.5 其它税种 |
5.2.6 边区税收法律制度评析 |
第六章 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的现实意义 |
6.1 边区经济法制的现实启示 |
6.1.1 从立法理念到制度设计上,经济法必须体现公平原则 |
6.1.2 从干预措施上,国家必须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与手段 |
6.2 边区具体经济法律制度对当前的借鉴意义 |
6.2.1 边区土地法制对完善我国当前土地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6.2.2 边区金融法制对构建我国当前金融公平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6.2.3 边区财政税收法制对完善我国当前财税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3.4 法经济学分析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基本关系 |
2.1 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的含义 |
2.1.1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规制政策 |
2.1.2 经济法学意义上的竞争、竞争政策与竞争法 |
2.2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交叉关系 |
第3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 |
3.1 干预的目标与任务 |
3.2 干预的工具与方法 |
3.3 干预的时间与频率 |
3.4 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 |
3.5 干预机构的独立性 |
第4章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1 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 |
4.2 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
4.3 干预行为法治化的要求 |
4.4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互补 |
4.5 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融合 |
4.5.1 竞争性的规制政策 |
4.5.2 竞争政策的规制化 |
4.6 小结:基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和经济中立的视角 |
第5章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因素 |
5.1 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特殊性分析 |
5.2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政治因素 |
5.2.1 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 |
5.2.2 政府的角色转变 |
5.3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经济因素 |
5.3.1 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 |
5.3.2 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 |
5.3.3 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 |
5.3.4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 |
5.3.5 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 |
5.4 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界分和融合应考虑的法律因素 |
5.4.1 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 |
5.4.2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竞争法是否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
5.4.3 立法层面:规制政策、竞争法律与“规制国家” |
5.4.4 执法层面: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执行 |
5.4.5 司法层面: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 |
5.4.6 竞争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
5.4.7 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第6章 美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历史考察 |
6.1 选择美国作为典型代表的原因 |
6.2 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20 世纪30年代前 |
6.2.1 自由银行的发展及衰亡 |
6.2.2 银行业规制的萌芽 |
6.2.3 双轨银行体制的建立 |
6.2.4 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 |
6.2.5 竞争法律的出现和发展 |
6.3 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20 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
6.3.1 大萧条下的银行业危机以及美联储的无所作为 |
6.3.2 强化银行规制立法:20 世纪30年代 |
6.3.3 建立和强化银行规制机构的权力 |
6.3.4 银行规制立法的完善与发展:20 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
6.3.5 银行业反垄断:竞争法开始适用于银行业 |
6.4 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20 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
6.4.1 金融创新、技术进步与放松银行规制 |
6.4.2 放松规制下的银行立法 |
6.4.3 放松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6.5 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20 世纪90年代以来 |
6.5.1 经济繁荣、混业经营与银行放松规制和再规制 |
6.5.2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背景下的银行立法 |
6.5.3 放松规制与再规制下的竞争法律发展 |
第7章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救助中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 |
7.1 美国救助“大而不倒”银行的实践与立法变革 |
7.1.1 银行救助与“大而不倒”问题 |
7.1.2 强化规制立法:《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及其评价 |
7.1.3 银行反垄断目标转向:强调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2 欧盟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实践 |
7.2.1 国家援助 |
7.2.2 欧洲稳定机制 |
7.2.3 竞争法的执行 |
7.3 国际组织对危机中银行救助的观点 |
7.3.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观点 |
7.3.2 世界银行的观点 |
7.3.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 |
第8章 我国银行业适用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路径选择 |
8.1 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分析 |
8.2 我国银行业规制与竞争的“本土特色” |
8.2.1 我国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 |
8.2.2 我国银行业竞争问题规定的“暧昧不清”与“执法冲突” |
8.3 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原则 |
8.3.1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系统性风险、竞争因素和成本收益分析 |
8.3.2 银行业规制政策制定的“程序正义”要求 |
8.4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8.4.1 现实选择: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 |
8.4.2 渐进路径:竞争法律的基础性和阶段性 |
8.5 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 |
8.6 加强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经济法的管理属性——从西方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肇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发展的成就问题研究[D]. 戴丽.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9)
- [2]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4]欧盟宪法视野下的海关法问题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D]. 欧阳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
- [6]陕甘宁边区经济法制研究[D]. 张波. 西北大学, 2017(03)
- [7]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D]. 王勇. 辽宁大学, 2017(02)
- [8]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