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崔建远[1](2022)在《论利息之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王晓英[2](2021)在《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文中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无论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较为常见,大家都不陌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
赵红旭[3](2021)在《民间借贷的民商区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通过对我国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理论和实践状况进行分析,来探讨我国民商区分判断标准与民间借贷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厘定,以完善民商区分视野下民间借贷合同裁判规则,加强对我国民间借贷合同法律适用民商区分的研究,明确相关裁判规则标准。理清其中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概念,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有效解决相关纠纷。
卢瑶[4](2021)在《民间借贷利率分类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牛安琪[5](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黄新波[6](2021)在《“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基于房地产行业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为了落实国家“房住不炒”定位,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融资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在融资环境持续收紧的背景之下,房地产行业“明股实债”融资应运而生。“明股实债”严格意义上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区别于传统的“股权融资”或是“债权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该融资方式同时具有股权融资模式的权益性和债权融资模式的稳定性,能够同时满足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是,由于这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复杂,条款设计专业,法律界定模糊,极易引发各类法律问题和风险。其中,轰动一时的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例子,该案引发了业界对“明股实债”融资风险的广泛讨论。从实践角度看,该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在前端融资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成为投融资各方主体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本文基于房地产领域的视角,对“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进行深入探究。本文对“明股实债”法律风险及防范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结合学理层面对明股实债的界定以及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对“明股实债”的概念进行界定,进一步分析“明股实债”的融资交易结构特征,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站在各方主体的角度,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其次,选取房地产领域有关“明股实债”的典型案例作为实证分析样本,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明股实债”纠纷过程中,一般认可明股实债这种新型融资交易模式的效力,裁判规则倾向于采取内外有别方式,对内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为借贷关系,其股权转让构成让与担保。对外注重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认定为股权投资。再次,笔者发现“明股实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该融资交易的法律性质认定和效力认定不明上。性质认定上存在被认定为股权的风险,甚至是该情形下公司破产的风险,以及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风险;效力认定上存在金融监管趋严下合同无效的风险,合同条款设计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等风险。最后,本文针对以上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为采用该融资模式的交易各方提供可行性建议。
韦长喜[7](2021)在《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如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为传统产业打造了创新的平台,形成了“互联网+”的系列创新产业,其中以P2P借贷最为活跃。P2P网络借贷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2006年,以宜信为代表在中国成立,这些平台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迈向了第一步,其后P2P网贷平台进行了疯狂扩张,最活跃的时候平台数量高达3437家。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网络借贷行业杂乱丛生,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国家部委于2015年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成立整顿领导小组进行整顿清理工作,当前P2P网贷平台数量已完全归零。平台归零不是终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才是根本,在平台的历史沿革中一共出现过三次清退潮,从历次的清退潮发现一个规律即大量平台投资者都是血本无归,用户个人信息、交易数据保护不周。为此笔者从私法的角度作进一步刨析,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明以及民事责任类型不健全”。鉴于此,论文为解决当前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借以杨立新“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观点,将责任主体划分为权利救济主体以及责任承担主体两种分别进行探析。而对于后者,为了更加周全保护受害者,追究平台退出的责任,笔者在现行的民事责任体系基础上,采用邱雪梅提出“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的民事责任体系,将现行民事责任体系难以厘清的责任划归为保护责任范畴加以保护,从“契约—侵权—保护”三个维度分别探析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类型,从而达到健全平台的民事责任类型的目的。任何责任承担方式都不是单独运行的法律制度,只有与其他规定和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果,因此在论文的最后,笔者试图从制度的健全、投资权益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三个视角进行构建退出平台民事责任承担的配套制度,配套制度包括网贷平台退出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期望通过努力,能够为整顿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明锁[8](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研究表明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赵晓雪[9](2020)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融资活动活跃,民间借贷逐步繁荣,由此累积的风险不断加大。在此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和裁判难度逐步加大。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总结、分析、寻找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困境和难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论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对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现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章,对民间借贷概念进行概述。本章节主要基于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的现状;梳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阐述了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与司法现状。第三章,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主要有关于借贷关系是的成立的争议,关于利息问题的争议,刑民交叉问题,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中涉及虚假诉讼等,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论证。第四章,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本章从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三个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本章主要从司法实践层面和实体立法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探讨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解决的方法。在司法实践层面,主要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方面;加强对预扣利息的审查和判断;明确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审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维护出借人的利益;高度关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提高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在实体立法层面,主要包括法律理念的转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监管机制的完善。
黄璐[10](2020)在《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带来各行各业愈发迫切的融资需求,在典型抵押担保具有诸多不便之处且银行抵押贷款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很多具有担保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运而生,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带来了诸多难题。尤其体现在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中,案情复杂多样,各家学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囊括,学说争鸣的同时也带来了实务审判的混乱。为理顺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优先对抗顺位等问题,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基本描述,将这些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统称为“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依附于民间借贷关系而存在,尝试从其基本现状入手进行分析论证。第一,分析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现状。通过对最高院两大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问题,正视目前较为混乱难以统一的司法裁判情况与学说情况,在阅读大量司法裁判与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思考,确定研究借贷类买卖合同时需划清界限并进一步分类讨论的必要性。第二,划清研究对象的界限与分类研讨。并不是所有存在借贷关系与房屋买卖相牵连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在为借贷提供担保。必须明确“仅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以房抵债”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所描述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的范畴。划清研究界限后进一步分类讨论,根据不同的公示、登记手段,分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仅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网签或备案登记”、“只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无任何公示手段”四种类型,为后文探讨各类公示手段下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效能做出铺垫。第三,分析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担保的效力与性质。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买卖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可直接否认其隐藏在买卖行为下的担保行为之效力。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其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在特定的物上设置了担保的权利,合同业已成立,即使作为表现形式的买卖无效,但也不应影响其担保效力的认定。第四,论证不同公示登记手段的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效能的解释路径。在整理学说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取舍各类学说,用于解释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效能。分析论证已签订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属于让与担保,已签订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为物权性担保,仅对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网签或备案登记的情况为债的特别担保,只存在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无任何公示手段则为债的制度之担保。第五,解决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实现担保时优先顺位的问题。在我国物债二元化理论体系的框架下,基础优先顺位的逻辑链条应该是法定优先权优先于典型物权担保,典型物权担保又优先于债权。在此顺位逻辑链上进行扩展,推理出各类公示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的优先顺位为“支付房屋对价+消费者生存权>建筑工程承包款>典型(法定)担保物权>非典型物权担保(让与担保、签订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并已预告登记)>债的特别担保(签订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或备案)=普通合同债权>债的制度担保(签订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但无登记公示手段)”。其中,对于在已网签、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在先的情况,购房者支付全部对价并不能将合同债权转换为“支付房屋对价+消费者生存权”而处于优先顺位,只有在对抗无公示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时,才能转换。
二、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利息之债(论文提纲范文)
一、利息及利息之债的基本理论 |
二、利息及利息之债产生的原因 |
三、利息、利率的法律规制 |
(一)利率之高低 |
(二)复利和高利贷及其规制 |
(三)违法利率的民法后果 |
(四)利息的预先扣除 |
四、利息与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
(2)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简介 |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是出借人企业重点关注的首要问题 |
三、关于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法律变迁及其规定 |
四、确保企业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的应对建议 |
1. 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企业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 企业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目的应合法 |
3. 出借人企业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应确保来源合法 |
4. 从事经常性出借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经营资质 |
5. 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 |
6. 应遵守公序良俗 |
(3)民间借贷的民商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 |
二、我国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理论和实践状况 |
三、我国民商区分判断标准与民间贷款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厘定 |
(一)我国民商区分判断标准 |
(二)我国民间借贷民商区分判断标准 |
四、完善民商区分视野下民间借贷合同裁判规则 |
(一)民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 |
(二)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
(5)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基于房地产行业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明股实债”的一般理论 |
(一)“明股实债”的界定 |
(二)“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结构及特征 |
(三)“明股实债”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明股实债”融资的优势与不足 |
二、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案件的实证分析 |
(一)典型案例 |
1、新华信托诉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2、缤购城公司与国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3、绿洲房地产公司与瑞恒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
4、陈惠芬、吉鸿房地产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
(二)“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性质分析 |
1、认定为股权投资 |
2、认定为借贷关系 |
3、认定为让与担保 |
(三)“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效力分析 |
1、股债融合背景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
2、借贷合同的效力 |
3、退出回购条款的效力 |
4、担保的效力 |
三、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风险的具体分析 |
(一)金融监管的风险 |
(二)投资争议的风险 |
1、认定为股权的法律风险 |
2、项目公司破产的风险 |
3、认定为债权的法律风险 |
(三)担保的风险 |
四、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
(一)尊重交易创新,审慎适用强制性规定 |
(二)细化合同约定,增加保护条款 |
(三)明晰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四)完善公司治理,优化交易安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法律问题分析 |
1.1 P2P网贷平台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1 财产权益保护不力 |
1.1.2 个人信息维护不足 |
1.2 产生当前问题的根本原因剖析 |
1.2.1 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明确 |
1.2.2 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类型不健全 |
第二章 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主体界定 |
2.1 权利救济主体 |
2.1.1 出借人 |
2.1.2 借款人 |
2.1.3 其他受害人 |
2.2 责任承担主体 |
2.2.1 网贷平台 |
2.2.2 平台经营者 |
2.2.3 转型后的平台 |
第三章 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类型分析 |
3.1 契约责任 |
3.1.1 债务清偿责任 |
3.1.2 担保责任 |
3.1.3 缔约过失责任 |
3.2 侵权责任 |
3.2.1 侵犯客户资产收益权的侵权责任 |
3.2.2 侵害客户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 |
3.2.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3.3 保护责任 |
3.3.1 协助借款人还款的保护责任 |
3.3.2 协助出借人追索债务的保护责任 |
3.3.3 删除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 |
第四章 退出P2P网贷平台民事责任承担的配套制度展望 |
4.1 健全平台退出机制 |
4.1.1 明确继受服务主体 |
4.1.2 缴纳运营保证金 |
4.1.3 完善清偿规则 |
4.2 构建投资者保护的组织与基金保障 |
4.2.1 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与建立 |
4.2.2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的功能与设立 |
4.3 设计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
4.3.1 设立权威调解中心 |
4.3.2 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法理分析法 |
1.4.3 法条分析法 |
第二章 民间借贷概述 |
2.1 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民间借贷的概念 |
2.1.2 民间借贷的特征 |
2.2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 |
2.2.1 从非法到合法化 |
2.2.2 从亲缘化到多元化 |
2.3 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
2.3.1 现行法之规定 |
2.3.2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之规定的变化 |
2.3.3 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特点 |
2.4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现状 |
2.4.1 民间借贷案件占商事案件比重较大 |
2.4.2 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较大,高息现象普遍存在 |
2.4.3 民间借贷涉及利率与利息问题的案件问题 |
2.4.4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案率相对比较高 |
2.4.5 民间借贷案件串案较多 |
2.4.6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增多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 |
3.1 借贷关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3.1.1 基于交付举证困难的口头合约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2 基于实际履行举证困难的书面形式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3 仅提供借条的大额借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4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2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高利贷之间的区分与审理难点 |
3.2.1 非法高利贷形式多样难以区分 |
3.2.2 涉及利息问题之民间借贷的审理难点 |
3.3 刑民交叉问题 |
3.3.1 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2 涉及非法放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3 案件涉及“套路贷”犯罪问题 |
3.4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问题 |
3.4.1 1993年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 |
3.4.2 《婚姻法解释二》确定的规则 |
3.4.3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则的调整 |
3.4.4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5 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关的虚假诉讼问题 |
3.5.1 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3.5.2 虚假诉讼的形式及其复杂性 |
第四章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4.1.1 民间借贷目的从小额生产消费型扩充到投资增值 |
4.1.2 民间借贷对象从直接的熟人型借贷扩张到复合型借贷 |
4.1.3 资金来源从自有集合型扩及弥散募集型 |
4.1.4 民间借贷形式从互助型借贷拓展到多元融资创新 |
4.2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
4.2.1 严格准入和刑法管制使得民间借贷地下化 |
4.2.2 单一化认定和司法适用错位 |
4.3 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 |
4.3.1 民间借贷监管立法的缺位 |
4.3.2 监管机制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功能不足 |
4.3.3 监管权能难以发挥监管作用 |
第五章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 |
5.1 司法实践层面 |
5.1.1 根据证据“三性”原则完善借贷关系的审查认定标准 |
5.1.2 采取实际审查原则确定非法高利贷行为制定合理的司法应对标准 |
5.1.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严格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 |
5.1.4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以债务的真实性和“夫妻共签”标准 |
5.1.5 基于诉讼意图和事实证据强化对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的审查 |
5.2 实体立法层面 |
5.2.1 将民间金融要依法从抑制转变为规范化引导 |
5.2.2 完善民间借贷行为、担保行为等的认定 |
5.2.3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转贷套利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监管制度与执行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现状分析 |
1.1 问题的浮现 |
1.2 司法裁判混乱,亟需统一标准 |
1.3 理论学界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
1.4 小结与思考 |
第二章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之类型化分析 |
2.1 明确研究界限与分类型讨论的必要性 |
2.2 排除不属于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的类型 |
2.2.1 仅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之案 |
2.2.2 以房抵债之案 |
2.3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分类情况 |
2.3.1 约定房屋买卖并已完成过户登记之案 |
2.3.2 约定房屋买卖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之案 |
2.3.3 约定房屋买卖并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之案 |
2.3.4 约定房屋买卖却未对买卖合同采取任何公示手段之案 |
2.4 小结 |
第三章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性质探讨 |
3.1 .无效论 |
3.2 有效论 |
3.3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应属无效 |
3.4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本质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 |
3.5 小结:买卖的无效并不影响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
第四章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效能之解释路径 |
4.1 物权担保之论 |
4.1.1 让与担保说 |
4.1.2 后让与担保说 |
4.1.3 未来物上抵押说 |
4.2 债权担保之论 |
4.2.1 代物清偿预约说 |
4.2.2 债的制度担保说 |
4.3 各类学说应当有所取舍 |
4.4 分而划之:不同公示登记手段成就不同的担保效能 |
4.4.1 过户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为让与担保 |
4.4.2 预告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为物权性担保 |
4.4.3 网签、备案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的特别担保 |
4.4.4 无任何公示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以债的制度实现担保功能 |
4.5 小结 |
第五章 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优先顺位之思考 |
5.1 理顺我国关于各种物权、债权的优先顺位基础逻辑链条 |
5.2 已过户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之优先顺位 |
5.2.1 一般情况 |
5.2.2 特殊情况 |
5.2.3 推论结果 |
5.3 办理预告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之优先顺位 |
5.3.1 一般情况 |
5.3.2 特殊情况 |
5.3.3 推论结果 |
5.4 网签或备案登记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之优先顺位 |
5.4.1 展开债权优先顺位链条 |
5.4.2 总结优先顺位链条 |
5.5 无公示的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之优先顺位 |
5.6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利息之债[J]. 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22(01)
- [2]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J]. 王晓英. 上海企业, 2021(12)
- [3]民间借贷的民商区分[J]. 赵红旭. 法制博览, 2021(22)
- [4]民间借贷利率分类规制研究[D]. 卢瑶. 南昌大学, 2021
- [5]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6]“明股实债”融资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 ——基于房地产行业视角[D]. 黄新波.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7]我国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民事责任研究[D]. 韦长喜. 兰州大学, 2021(12)
- [8]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9]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赵晓雪. 河北大学, 2020(03)
- [10]借贷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探析[D]. 黄璐. 广西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