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论文文献综述)
秦天宝[1](2022)在《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多样性的遗传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层次性特征要求其法律规制体系应更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同时,新时期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兼具自然资源保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等综合性目标,要求必须以总领性、宏观性的思路发展和完善法律规制体系。系统性法律规制因具有推动政治决策法律化、符合生物多样性层次性规制要求、实现公众利益和保障法律规制效率性优势而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选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包括了规制依据、规制主体、规制手段和规制对象等要素,可以此为逻辑起点,对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问题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法律规制的可行建议。
王丹[2](2021)在《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退役士兵是社会就业人群中的特殊群体,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一直深受社会各界关注。201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二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铺路搭桥、提供了重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发布了多项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就业状况不理想、政策执行评价欠佳等问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的执行,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退役士兵的妥善就业,不仅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也对士兵们自身和家庭具有安抚作用,令现役士兵免除对退役后就业的担忧,安心服役,对新时代的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文基于地方视角,以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为研究对象,探析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文献综述表明,国外对于政策执行理论的研究开始较早,模型构建也相对完善,可以为本文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国内学者对于政策执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以及安置现状等方面的研究也较为丰富,可以为本文研究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参考路径;但不足的是,国内外学者对于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研究较为匮乏,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结合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现状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在全面梳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菏泽市退役士兵及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较为系统深入地掌握了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利用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中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四个维度,分析影响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完善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建议。通过本次研究表明,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退役士兵就业状况不理想、政策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目标群体配合度较低、政策执行评价欠佳等问题;利用史密斯模型中的四个维度,分析得出影响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本身不够完善、执行主体执行力度不够、目标群体自身能力不足、地方环境消极因素影响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加大执行力度、提高目标群体自身能力、改善政策执行环境等建议。
周笑梅[3](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贾绍俊[4](2021)在《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执政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是党团结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得以巩固的。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在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对象主体、话语体系、实现目标等方面都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等一般意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很大区别。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集中体现在对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全局性掌控和全面性领导上,体现为要从整个党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上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从理论和价值维度来看,加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是保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其“生命线”作用的内在需求,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重要条件、重大任务和基本路径。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的提升,从微观角度来讲意味着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影响力、吸引力、阐释力等话语能力建设的增强,从中观来讲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加强,是党的领导能力特别是思想文化宣传教育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然而进一步从宏观来讲,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培养人教育人的工作,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始终体现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为建构和建设的中心目标。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讲,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提升党性修养,提升综合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来讲,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价值取向的教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影响力的提升,也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进一步增强,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乃是功在当今、利于千秋的大事情,必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话语研究的以往理论经验来看,话语权具有流变性的典型特征,执政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更是受到其自身执政能力、执政合法性的直接影响,与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和话语权建设的主体自觉等息息相关。从历史维度来看,结合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只有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合理定位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够保证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话语权建设的正确方向;只有坚持自我革命,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话语权建设才能够获得政治保证和关键主体力量;只有坚持推进马克思主义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并实现话语传播多样化和话语践行的示范化,才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话语权建设找准着力点。遵循这些经验启示,针对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中国产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当前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呈现的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中国共产党需要在巩固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上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能力,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指向的人民性、话语体系的科学性、话语传播的自觉性,通过整体提升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为话语权建设的实践发展提供主体保障。本研究正是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分析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统一的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借鉴国内外话语研究的成果和智慧,遵循理论、历史、现实、问题和对策的研究理路,对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取得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实践推进提供一定的学理支持。
刘晓鸣[5](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华清君[6](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周菁菁[7](2020)在《协同与贯通: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百年之计,莫如树人。人才培养是个人进步、社会发展、国家复兴的核心与关键;不同教育阶段的协同与贯通,是人才连续性培养的基本保障,高中与大学的教育衔接,意义更为重要。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通过不同衔接政策的颁布,我国已建立以高等教育统一入学考试为中心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体系;“考试中心”式衔接无法建构高中与大学协同贯通的教育衔接体系,易引起其体系中人才培养适配性、多样性、连贯性的不足。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需要政策的指导,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出台独立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文本。不仅如此,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展人才培养标准的改革运动;2015年,我国“双一流”改革的开展,同样对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出新的要求。人才培养标准的革新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需要更高品质的高等教育人才来源。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体系中的人才培养,即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人才来源。作为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历来重视其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自明治维新起,日本政府通过颁布不同的衔接政策探索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体系的建构与完善。2016年,日本政府颁布《“高大接续”体系改革的最终报告》,是其教育界近年来展开的最新的、规模最大的教育改革,开启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成为“全面整体”式衔接的新篇章。本研究以我国大学“双一流”建设为背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访谈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明确界定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相关概念和阐述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建构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分析标准,梳理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演进,分析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现实状况、提炼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价值意蕴,最后在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追溯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展望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发展走向。本研究有利于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为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改革提供理论逻辑,从而促进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独立文本的出台和协同贯通教育衔接体系的建立,具体而言: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理论探讨是本研究的基础。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即对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分析,需要建构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分析标准。本研究在分析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后,确立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分析标准的框架与内容,确立其构成要素与具体指标,最终建立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分析标准。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演进是本研究的前提。只有明晰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才能了解其现状何以形成。本研究以日本历史上所颁布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重要的政策为分界点,将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演进划分为萌芽、发展、成型与改革四个时期,系统梳理不同时期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政策文本,提炼不同时期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主要特点,探寻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演进逻辑。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现状分析是本研究的重点。只有深刻分析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才能理解其政府如何进行“高大接续”改革。本研究在历史演进的基础上,依据所建构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事实分析标准,从政策环境、政策内容与政策过程三个维度对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进行现状分析,明确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事实层面的优势与不足。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价值探索是本研究的升华。价值来自于事实,也隐藏于事实。只有弄清事实,才能分析价值;只有分析价值,才能理解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背后真正的逻辑。本研究在历史演进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所建构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价值分析标准,从人才适配性培养、人才多样性培养、人才连贯性培养三个维度对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进行价值分析,提炼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价值意蕴。中日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比较借鉴是本研究的落脚点。通过中日两个的比较研究,才能认识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是否以及哪一部分适合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改革。本研究在对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追溯与现状反思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日本在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先行经验,对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明确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未来走向。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政策分析的视角对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进行研究,从问题提出、理论探讨、历史演进、现状反思、价值探究、比较借鉴等内容进行刨析,并形成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实质上反映的是“如何建构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体系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其本质为人才培养政策。每当日本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其政府感觉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体系所培养的人才质量出现问题之时,便会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就日本而言,其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是从“粗放直通”式衔接走向“全面整体”式衔接的发展趋势。
邓婧晖[8](2019)在《论融贯性理论视角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互动》文中提出近年来,在能源需求增长、能源供应紧缺和环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主导、以可再生能源政策为主干、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实现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法可依。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两种主要制度工具,可再生能源法律与可再生能源政策因各自具有内在合理性而不存在仅取其一的情形,二者应相互独立并相互联系地在能源利用、能源安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如何实现可再生能源法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互动与耦合共同以构建我国可再生能源对策体系的稳定结构,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是法治的目标之一。一般法理的融贯性包含规范的融贯、领域的融贯、目的的融贯三方面内容,这为审视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提供了新框架和新思路,它指引二者之间应实现功能互补、系统择优、价值平衡的融贯性要求,由此,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具有了新的意义。第一,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逻辑下,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功能偏好各异,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法律稀少而政策繁多的“法律空洞化”局面,提出应侧重于“政策法律化”,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彰显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与价值,同时,基于政策的灵活性和应域性而正视“法律政策化”,以实现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法律灵活性机能的补给与拓展。此为内在融贯性第一层面的要求。第二,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系统逻辑下,二者的互动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表现为四个维度,即法律的政策确认和整合功能、法律的政策推进和创新功能、政策的法律导向和指引功能、政策的法律补充和推动功能,在具体实践中,法律与政策的功能互动给可再生能源法律关系主体也带来不同影响。其中,政府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为顺应能源体制改革的需要,应控制政府的“掠夺之手”,放开其“扶持之手”,推动早日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此为内在融贯性第二层面的要求。第三,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价值逻辑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等一般法律价值,还因可再生能源的生态属性和资源属性而具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对可再生能源规范体系进行价值整合后,其外部融贯性多元目标可表达为生态化目标、市场化目标和人本化目标,三者统一于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中,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市场完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此为外在融贯性的要求。至此,融贯性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可实现良性互动与相互补给。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政策为可再生能源法律提供灵活性机能的补给与拓展,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律又以其稳定性彰显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与价值,二者不断完善、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走向法治新方向。
田琳[9](2019)在《水污染防治中地方政府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S县为例》文中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为了继续推进碧水工程,也为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近年来水污染防治作为我国环保工作中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我国又运用了许多的战略如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措施来助力水污染防治攻坚的专项行动,使得水环境的质量得到了较为外显的成效。但是事实上由于过去环保欠账太多,再加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环境本身的隐蔽性问题以及高质量发展任务的艰巨性,防治水污染的问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发展的过程也遇到了一些瓶颈。本文以山东省S县为例,通过查阅各类相关文献以及深入实地进行相关的调研,在借助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理论分析框架下,试图透过公共政策的视角对该县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执行过程进行研究分析,并站在理论分析与事实数据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的努力找出该县域水污染防治中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执行优化建议,以确保水污染防治政策目标的实现。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主要是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内容的相关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对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及其出现的一些偏差进行相关的研究;第四部分主要是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对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原因的分析;第五部分提出了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问题的优化建议。
谢锐勤[10](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二、论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1)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实现系统性的必要性 |
(一)推动政治决策法律化的有效路径 |
(二)生物多样性的层次性需要系统性的法律规制 |
(三)实现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
(四)保障法律规制的效率性 |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法律规制的构成要素 |
(一)法律规制依据 |
(二)法律规制主体 |
(三)法律规制手段 |
(四)法律规制对象 |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依据较分散 |
(二)法律规制主体较单一 |
(三)法律规制手段缺乏衔接性 |
(四)法律规制对象的滞后性 |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体系化重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依据 |
(二)扩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主体的范围 |
(三)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手段 |
(四)科学设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对象 |
结语 |
(2)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界定 |
一、退役士兵 |
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 |
三、政策执行 |
第二节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 |
一、史密斯模型的整体框架 |
二、史密斯模型构成的四要素 |
第三节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分析 |
一、史密斯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
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四要素分析 |
第二章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现状与调查 |
第一节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内容 |
一、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背景 |
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的内容 |
三、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
第二节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访谈 |
一、对目标群体的实地访谈 |
二、对执行人员的实地访谈 |
第三节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第三章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
一、就业状况不理想 |
二、政策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
三、目标群体配合度较低 |
四、政策执行评价欠佳 |
第二节 影响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因素分析 |
一、政策本身不够完善 |
二、执行主体执行力度不够 |
三、目标群体自身能力不足 |
四、地方环境消极因素影响 |
第四章 完善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 |
一、明确政策执行标准 |
二、加强政策制定民意收集 |
第二节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
一、加强政策宣传 |
二、提高执行人员专业能力 |
三、完善政策执行反馈机制 |
四、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
第三节 提高目标群体自身能力 |
一、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
二、提高目标群体认知水平 |
三、引导树立正确职业观 |
第四节 改善政策执行环境 |
一、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
二、优化机构内部环境 |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方法 |
(一)基本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注释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话语与话语权 |
(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 |
(三)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 |
二、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 |
(二)列宁关于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的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
注释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结构要素和影响因素 |
一、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先在条件 |
(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话语权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话语建设的能力 |
二、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结构要素 |
(一)话语主体与话语权建设队伍 |
(二)话语主题与话语建设内容 |
(三)话语方式与话语权建设的载体 |
(四)话语效果与话语权建设的实效评价 |
三、中国共产党思想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影响因素 |
(一)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及其科学性 |
(二)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立场及其人民性 |
(三)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文化使命及其自觉性 |
(四)中国共产党“以德为先”的话语践行及其示范性 |
注释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实践历程和经验启示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实践 |
(一)民主革命早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进行探索 |
(二)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走向成熟 |
(三)解放战争时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主动开展 |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实践 |
(一)巩固政权和过渡时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的加强 |
(二)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在曲折中发展 |
(三) “文革”时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遭遇严重挫折 |
三、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实践 |
(一)改革开放初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的调适与巩固 |
(二)进入新世纪后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的充实和提高 |
(三)转型发展重要时期党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上的深化与丰富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实践 |
(一)新时代对话语权重要性认识的增强促进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 |
(二)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能力的提升扩大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影响力 |
(三)新时代实施的网络强国战略推进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话语平台建设 |
五、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经验启示 |
(一)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
(二)必须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
(三)必须不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多样化示范化 |
注释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成就 |
(一)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 |
(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成果体系 |
(三)迈向媒体融合利用进行话语传播的良好态势 |
二、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境遇 |
(一)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终结论”的迷惑与应对 |
(二)全球化与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与话语批判 |
(三)信息化与虚拟话语场的挑战与利用 |
(四)社会利益分化与异质话语立场的挑战与导引 |
三、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一)部分党员干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损害了党的话语公信力 |
(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话语体系在建构话语权上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
(三)党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中群众性话语转向和表达不足 |
(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平台建设仍需改进加强 |
(五)当前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注释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多维路向 |
一、以理论创新和宣传引导为基础推进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 |
(一)以理论创新为基础不断提升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水平 |
(二)以宣传思想工作为导引加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 |
二、以制度建设和从严治党为保障推进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 |
(一)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
(二)党的制度不断完善可以转化制度优势和话语力量 |
(三)制度治党取得实效可以提高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效 |
三、以提高话语建设能力为关键发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 |
(一)坚持把学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 |
(二)实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话语大众化 |
(三)提高思政课展现“中国理论”世界话语权的能力 |
四、以网络安全治理为主要抓手做好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平台建设 |
(一)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协同 |
(二)提高中国共产党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
(三)提升网络空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 |
五、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落实党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的主体责任 |
(一)明确党委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主体责任 |
(二)要通过完善领导机制来提高领导水平 |
(三)要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机制 |
注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7)协同与贯通: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缘起与问题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问题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的综述 |
(一) 教育衔接的重要意义研究 |
(二) 教育衔接的思想理论研究 |
(三) 教育衔接的问题对策研究 |
(四) 教育衔接的项目模式研究 |
(五) 文献评析 |
四、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的理论探讨 |
一、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的概念界定 |
(一) 高中教育 |
(二) 大学教育 |
(三) 教育衔接政策 |
二、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 框架选择:政策分析理论 |
(二) 内容支撑:人才培养相关理论 |
三、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分析标准的建构 |
(一) 分析标准的构成要素 |
(二) 分析标准的具体指标 |
(三) 衔接政策的分析标准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历史演进 |
一、1860-1901年:萌芽时期的“粗放直通”式衔接 |
(一) 时代背景 |
(二) 政策文本 |
(三) 主要特点 |
二、1902-1944年:发展时期的“预科转移”式衔接 |
(一) 时代背景 |
(二) 政策文本 |
(三) 主要特点 |
三、1945-2001年:成型时期的“选择指导”式衔接 |
(一) 时代背景 |
(二) 主要文本 |
(三) 时代特点 |
四、2002年-至今:改革时期的“全面整体”式衔接 |
(一) 时代背景 |
(二) 政策文本 |
(三) 主要特点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现状分析 |
一、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环境分析 |
(一)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政治环境 |
(二)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经济环境 |
(三)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文化环境 |
(四)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环境的不足 |
二、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目标 |
(二)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措施 |
(三)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形式 |
(四)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内容的不足 |
三、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过程分析 |
(一)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制定过程 |
(二)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执行过程 |
(三)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修订过程 |
(四)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过程的不足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的价值意蕴 |
一、人才适配性培养:平等与自由 |
(一) 衔接政策中的平等 |
(二) 衔接政策中的自由 |
(三) 平等与自由的关系 |
二、人才多样性培养:统一与多元 |
(一) 衔接政策中的统一 |
(二) 衔接政策中的多元 |
(三) 统一与多元的关系 |
三、人才连贯性培养:独立与系统 |
(一) 衔接政策中的独立 |
(二) 衔接政策中的系统 |
(三) 独立与系统的关系 |
四、日本教育衔接政策价值之反思 |
(一) 衔接政策的个人取向 |
(二) 衔接政策的社会取向 |
(三) 衔接政策中二者关系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高大教育衔接政策之历史追溯 |
(一) 1949-1976年的曲折探索期 |
(二) 1977-2009年的高速发展期 |
(三) 2010-2019年的大力改革期 |
二、我国高大教育衔接政策之现状不足 |
(一) 政策环境:缺少针对而详细的环境判断 |
(二) 政策内容:未建构协同贯通的教育衔接 |
(三) 政策过程:各个环节透明程度不够清晰 |
(四) 政策价值:内涵的层次与逻辑有待丰富 |
三、我国高大教育衔接政策之未来展望 |
(一) 完善前期调研活动,精准判断政策环境 |
(二) 明确衔接政策目标,建构协同贯通体系 |
(三) 公开政策过程信息,提升各环节透明度 |
(四) 明确政策主体需求,丰富价值层次逻辑 |
四、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文本 |
附录二: 我国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文本 |
附录三: 日本方面的访谈提纲 |
附录四: 中国方面的访谈提纲 |
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致谢 |
(8)论融贯性理论视角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互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发挥现状 |
第一节 规范层面: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特性 |
一、可再生能源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对比分析 |
二、可再生能源领域法律与政策关系的重要价值 |
第二节 实证层面: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现状梳理 |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制 |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规整 |
第三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现实问题 |
一、法律与政策比例失衡 |
二、法律与政策衔接不足 |
三、法律与政策聚合不够 |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功能定位的融贯性审视 |
第一节 融贯性理论的内涵剖析 |
一、融贯性研究及相关概念之厘定 |
二、融贯理论的三维考察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之审视 |
一、从国别看特色: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移植创新 |
二、从历史看变迁: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路径演绎 |
第三节 规范体系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融贯化 |
一、融贯性理论适用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条件分析 |
二、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的融贯化的具体内涵 |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功能互动的融贯性逻辑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对弈 |
一、“法律空洞化”下的“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 |
二、“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之反思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系统化联合 |
一、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契合 |
二、内部融贯性的功能互动反思 |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松散化态势 |
一、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的价值契合 |
二、外部融贯性的功能互动反思 |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功能互生的融贯性路径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理念原则 |
一、政策主治到法律主治 |
二、政策优化和战略拔高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整体联动 |
一、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整体联动的模式选择 |
二、“掠夺之手”与“扶持之手” |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共进 |
一、生态功能及其实现 |
二、经济功能及其实现 |
三、社会功能及其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水污染防治中地方政府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S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理论意义 |
0.1.3 实践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2.3 研究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3.1 文献研究法 |
0.3.2 访谈法 |
0.4 创新点 |
1 基本概念确定与理论框架 |
1.1 基本概念界定 |
1.1.1 地方政府 |
1.1.2 政策执行 |
1.1.3 水污染防治 |
1.2 史密斯模型理论的基本内容 |
1.2.1 理想化的政策 |
1.2.2 执行机构 |
1.2.3 目标群体 |
1.2.4 环境因素 |
2 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的现状及问题 |
2.1 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的现状 |
2.1.1 山东省S县概况 |
2.1.2 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的举措 |
2.2 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2.1 部分政策效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
2.2.2 执行人员的工作落实不到位 |
2.2.3 公众与企业的治污参与度不高 |
2.2.4 政策执行资源较为的匮乏 |
3 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政策本身存在缺陷 |
3.1.1 相关污染防治政策的不健全 |
3.1.2 政策的配套衔接性不够充分 |
3.2 政策执行机构自身的建设存在缺陷 |
3.2.1 政策执行机构的复杂性 |
3.2.2 政策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性不足 |
3.2.3 政策执行人员的意识有所欠缺 |
3.3 政策执行机构对目标群体的信息传递有阻碍 |
3.3.1 传统环境治理理念的局限性 |
3.3.2 政策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到位 |
3.3.3 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缺少互动沟通 |
3.4 政策执行环境存在不利因素 |
3.4.1 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缺口较大 |
3.4.2 社会监督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
4 完善山东省S县水污染防治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
4.1 保障政策体系的科学化与系统化 |
4.1.1 健全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体系 |
4.1.2 强化水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衔接性 |
4.2 提高政策执行机构的执行力 |
4.2.1 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分工协作 |
4.2.2 增强政策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 |
4.2.3 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生态意识 |
4.3 鼓励目标群体积极参与政策执行 |
4.3.1 更新目标群体的环保理念 |
4.3.2 拓宽政策信息传播的渠道 |
4.3.3 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 |
4.4 有效整合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资源 |
4.4.1 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
4.4.2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组织资源 |
4.4.3 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J]. 秦天宝. 法学论坛, 2022(01)
- [2]菏泽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研究[D]. 王丹.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4]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建设研究[D]. 贾绍俊.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5]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6]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7]协同与贯通:日本高中与大学教育衔接政策研究[D]. 周菁菁.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8]论融贯性理论视角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互动[D]. 邓婧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水污染防治中地方政府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S县为例[D]. 田琳. 辽宁大学, 2019(01)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