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选择呼吸机,兼评呼吸机档次(论文文献综述)
洪易[1](2019)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受刑法谦抑性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偏重“事后性”调整,这同当代刑法的“预防性立法”理念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出台的人体器官犯罪立法缺乏活性化和针对性,包括: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足、犯罪成立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量刑情节缺少明确性、以及刑罚配置未充分融入预防刑理念等问题。本文基于刑法学的研究视角,采用比较法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方式,沿着“犯罪界定—规制现状—规制不足—刑法完善”的思路,系统检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提出了未来刑法规制人体器官犯罪的具体立法方向,以期能推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更为系统、全面、精良、精细,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第一部分,全面介绍人体器官犯罪的内涵、外延和类型,厘清人体器官犯罪的研究前提。首先,从跨学科的视角,明确人体器官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人体器官同时具有人和物的特征和属性。其次,系统梳理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结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状况与人体器官犯罪的现实态势,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可以具体定义为:个体或单位以摘取、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体器官犯罪以医疗技术为载体,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严重侵害人身法益与秩序法益。目前,人体器官犯罪主要包括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同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新型人体器官犯罪。最后,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的必要性。人体器官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型人体器官犯罪进一步增多,人体器官犯罪已经呈现出较为严峻的发展态势。因此,刑法应该在不违背谦抑性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人体器官犯罪进行有效规制。第二部分,系统梳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为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提供样本和铺垫。首先,从历史的纵向视角,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规制历程进行梳理和评析。我国对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由“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到“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的发展变化。其次,从现实的横向视角,厘清我国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以及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我国虽然对于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制,但是对于部分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新型人体器官犯罪尚未明确规制,从立法上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需要进一步严密。第三部分,准确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在对人体器官犯罪规制之初,立法理念就已滞后于医学技术,加之设置的功利性、仓促性和应急性、刑事政策的单一化、立法的协调化等原因,导致刑事法网编制不严密,“名”少、“实”松、“罚”粗等问题突出。本文运用相关刑法学理论及案例分析法,对现行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实然状态”与“应然目的”的巨大阻隔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其一,罪名体系有待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第二款规定指向性不明,将人体器官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的做法也体现了罪名归类的不科学。其二,犯罪成立条件明确性不足。从行为对象来看,刑法并未明确界定人体器官的范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行为对象范围”,无法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行为主体来看,犯罪主体惩罚范围偏窄,导致单位无法作为人体器官犯罪主体进行惩戒。其三,量刑情节有待明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未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情节,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四,在刑罚配置上存在不足,人体器官犯罪的财产刑设置不健全,资格刑缺失,这与预防刑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存在较大差距。第四部分,深入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面对立法在罪名设置、犯罪成立条件、量刑情节以及刑罚配置上的不足,刑法需要以深化规制的方式,进一步严密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完善人体器官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基于此,本文以刑事立法为视角,阐述了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完善路径。其一,通过对域外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实践的隔岸观察,针对我国刑法规制不明确的买卖类人体器官犯罪、新型人体器官犯罪适度增设新罪名,并基于秩序法益和人身法益优化人体器官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其二,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明确人体器官范围,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当中的行为对象范围,将单位纳入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主体,通过立法给予司法实践以明确的规范指引。其三,结合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明确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四,在配置自由刑的同时,利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预防刑手段,实现刑事预防与刑事打击的能动协调。对于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予以犯罪化的人体器官犯罪,本文以刑事立法规制为切入点,系统论述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刑事立法不足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做法都属于事后处理机制,本文关于严密法网、完善刑罚的立法构思,也同样受到刑法谦抑性、人权保障等刑法理念的节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分析,人体器官犯罪的长效治理,有赖于平衡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健全、前置法配置的完善、刑法学与医学的有机协调以及公民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的养成。因此,本文的探讨仅仅是一个立足于刑事立法角度的开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应对、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治理,仍将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田孟[2](2018)在《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文中指出目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密集的制度建设,然而这些举措却并未实现预期目标,出现了明显的政策偏差,并且最终造成了一种政府、患者(社会)和医院(医生)都不满意的意外结果。这种政策的意外结果构成了笔者的问题意识来源。全面考察农村新医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践过程,进而分析和解释其中的政策偏差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目标。本文主要基于富县这个中西部普通农业县的田野调查,采用将纵向的历史变迁梳理和横向的制度实践分析两个维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探讨了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破解之策。由于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度“嵌入”于国家自上而下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自下而上的经济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中,因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过程便不仅可以看作是一个考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学或卫生经济学问题,而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或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学问题。由于当前农村新医改所面临的问题已远远超出“政府-市场”框架的解释能力和认识范围,通过引入“国家-社会”框架,将能有助于深化认识,并对接下来的农村新医改具体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指导和建议。社会学意义上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主要关注的是在以国家力量为主要依托的、包括了现代市场和现代政府等在内的现代性因素进入尚具有传统性特征的乡村社会的过程中,那些包括了既有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等要素在内的传统社会因素的反应、作用及其应对方式。其中,特别强调传统社会性因素和机制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的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等。具体就农村新医改这一研究主题而言,政府主导的卫生体制必须要在政府、市场和农民(社会)之间达成某种均衡,尤其是要注意调动农民及村社自身的主体性和积极性。笔者认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和基于村社的农民合作共同构成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在“国家-社会”框架下,本文主要从纵向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历程和横向的农村新医改的制度实践两个维度具体展开:首先是考察了新医改前的两个阶段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历程和模式,其次是分别考察了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阶段最主要的三项制度的实践过程及其面临的困境。首先是对于第一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前的考察。国民政府在建设现代卫生事业的过程中,不仅未能较好地体现政府主导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没有以农民为本位,积极发动农民,促成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主体性,这是国民政府时期现代卫生事业不彰的根本原因;而集体时代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主要是采取了将行政主导的体制和农民及村社本位的机制相结合的办法,最终快速、有效地推动了现代医疗卫生事业深入到农村社会之中,并取得了巨大成绩。其次是对于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后至新世纪以前的旧医改的考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从整体上看,卫生事业活力确实有所增强,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有所增加,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都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出现和普遍存在,不同区域之间,以及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民众的不可承受之重。最后是对于第三阶段即新世纪以来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的考察。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中的三项主要制度都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预期目标,也即出现了政策偏差的现象。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在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的同时,没有能够考虑到农村的客观实际并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不过,笔者并非笼统地进行阐述和演绎,而是对新医改中的三项制度分别进行探讨:第一,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卫生人才问题上,笔者认为,现行城乡同一的执业医师制度脱离了农村的客观实际,是导致农村卫生人才事业陷入短缺困境的关键原因。第二,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上,笔者发现,新农合筹资量的剧增并没有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而是让农民的疾病负担持续性地保持在了一个并不能够保障其避免陷入贫困之中的支出水平之上。新农合制度以大病统筹作为基本的制度定位和将新农合视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倾向,不仅违背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而且也不符合疾病治疗的基本规律。第三,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上,笔者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服务主要采取了项目制的方式进行供给,从而非常明显地强化了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导致农民参与决策的空间和主体性严重不足。对于当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新医改所遭遇到的困境,必须超越“政府-市场”视角,引入强调社会机制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后者看来,现代社会的建立过程本质上是现代性因素在整个社会弥散和建立的过程。然而,在此过程中,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都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新的社会秩序。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都缺乏自律性,故而它们都有可能发生对于社会领域的过度扩展和僭越,也即进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因此,在一个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人们面对的可能不只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也不单是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往往是市场和政府同时出现失灵的问题。对此,“国家-社会”范式强调要超越市场与政府,站在社会的角度来反思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从而为社会秩序的最终达成提供创造性的思路。由此观之,农村新医改的各种制度之所以会在实践过程中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和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能够体现农民的本位原则,农民的参与性和主体性严重不足,农村社会的差异性在决策中没有得到基本的重视和充分的体现,农民的需求偏好得不到有效地地表达和回应。笔者提出,在通过适度下放决策权力的方式以完善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着力强调农民及村社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要以农民为本位,通过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及资源相对接的平台和能力。总之,一方面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以农民为本位的基本方略,即以农村的客观状况和实际需要作为卫生制度改革的基准,并特别注意在村社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模式”作为接下来农村新医改实践的主要方向,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医疗卫生事业”总体目标中的“中国特色”之所在。
赵广川[3](2016)在《老年健康需求视角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立足于人口老龄化背景,从老年健康需求视角对我国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需求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在详细了解我国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以及长期护理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经验与我国典型地区的试点,提出适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阶段性发展策略以及过渡时期的基本制度框架。全文共分8章。第1章为绪论,概括性地阐述了本研究提出的背景、已有的文献回顾、研究的核心内容、思路及结构安排,并对论文的创新和不足进行了简要说明。第2章为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首先,从宏观的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以及老年健康和差异等角度,梳理了与本研究相关的几个核心理论,包括老年健康需求理论、社会正义、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与异质性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老年健康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问题。其次,就文章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探讨,包括健康的衡量指标、长期护理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第1和2章对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核心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说明和阐述。第3-8章则以分块、递进的思路详细探讨本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第3章,简要地介绍了当前我国老年人口的健康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第4章为实证分析,主要利用CHARLS微观调查数据详细分析了我国老年人口的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等,此章节所讨论的老年健康包含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三个维度。其中,第1节介绍了本章实证数据来源以及相关变量定义与说明,并重点阐述了衡量老年健康的多维指标;第2节重点分析了老年健康的影响因素,包括基本模型的构建、实证结果的分析与讨论;第3节为本研究的一大特色,主要利用新近发展起来的夏普里值分解(Shapley Value Decomposition)分析了我国老年健康的差异及其重要影响因素,并在结尾从理论上初步探讨了老年健康差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关系。第5-8章专门探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是本研究的核心。其中第5章,为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分析,包括从失能老人、医疗保险和基层医疗机构等三方利益出发,探讨和分析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需求,以及从制度变迁视角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影响机制的分析。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第6章详细总结和分析了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建设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及不足。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在第7章分别介绍和分析了国内以青岛、南通、北京为代表的试点地区的经验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在最后一小节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总结和评述。第8章为本文的政策建议部分,在论证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主要针对我国建设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设步骤、过渡时期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通过上述研究,本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人口老龄化将成为下一个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挑战,现有的卫生系统难以有效应对,需要转变思想和行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2.老年健康是一个复杂、综合的体系,不仅各个维度之间差异明显,而且各因素对不同健康指标的影响也因健康衡量指标的差别而表现不一样的效果,如教育、居住安排等,后者更多的是影响老年人的主观福利状况。此外,老年人主观性的健康指标如抑郁、生活满意度,比ADLs和IADLs等客观的健康指标表现的更好。在对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时,精神慰藉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但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的满足常常多与家庭和子女关系密切,因此,长期护理中家庭护理,或者说家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护理制度的设计不能忽视家庭的力量。3.老年人口失能逐渐成为了社会性风险,相应地,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也逐渐变成了重要的社会议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对,政府、社会、社区、家庭、个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建设应以“跟随医疗保险”方式作为制度的突破口,同时,“两大步五小步”阶段性推进策略以及本研究提出的过渡时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当前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实施比较切合实际和合理的策略选择与制度安排。
李钰琢[4](2016)在《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工伤是工业革命发生之后形成的新鲜词汇,它是工业化大生产的附加品。工伤事故辅一诞生便成了人类社会的难题之一,对劳动者造成了身心伤害、影响企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国家经济的长足发展。为解决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妥善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50年便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实行的是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确实解决了一部分我国社会争议的热点问题,但是这五年来,我们也看到《条例》仍然存在一些瑕疵和缺陷,例如工伤保险“强制失灵”、保险覆盖率较低、工伤认定缺陷等等。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及时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本文在充分研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德日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找到问题并且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并且力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张纯兵[5](2016)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三,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三,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三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宋传永[6](2014)在《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文中提出国家有限干预来源于WTO技术壁垒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性规制逐渐加强、经济性规制逐步放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共识。早在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曾指出,“职业卫生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策,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文明化程度和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所具备的竞争潜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厂的历史进程过快,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使我国轻而易举地摘取了职业病发病人数世界第一的“桂冠”,并一直维持至今。期间,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虽几经改革,但监管体系至今未完全理顺,政府监管执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2009年6月,随着张海超极端无奈的维权之举——“开胸验肺”事件曝光,举国震动,似乎是撕开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神秘面纱。但又有多少人能真正清楚:从多年前群发性职业病事件的偶发到近年来的频发,是否代表了一定的趋势?到底是什么在如此无情地吞噬着工人的健康?又有谁该为这些生命负责?职业卫生监管问题警钟早已敲响,道义上的以人为本、经济上的科学发展、社会上的和谐稳定等问题整体摆到了我们面前。为深入研究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笔者在大量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监管问题为例,通过实地调研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的角度分析了该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取得的成就,并由此总结了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实际和基本生产力水平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除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意义,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对国内外职业卫生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综述部分主要从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主体、监管的目标对象、监管的措施、监管的绩效以及基于劳动关系、社会责任和伦理角度的研究进行了述说。第二部分,对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危害、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等职业卫生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与说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文件规定对各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及各监管主体的主要监管内容与监管方式进行了介绍,并以“防、治、保”为主线对各监管主体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定位;对本研究用到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简要描述与分析。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必要性,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和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对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进行了回顾,并以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为节点,对我国职业卫生监管时期尝试性地进行了阶段划分,介绍了近期中央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重新分工情况及履职现状;粗略概述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职业卫生工作为例,通过实地调研,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座谈沟通、现场检测、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监管对象角度出发,总结分析了该市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指出了该市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在该市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推而问及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部门利益难以打破、多元社会参与缺位、公民道德建设滑坡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对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了介绍。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了他们的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并从法律体系、职能定位、监管力量、监管模式、处罚措施、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参与机制等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我们努力的方向。第六部分,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职业卫生监管问题对策建议。认为通过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增强技术服务支撑、完善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以促进各方责任落实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等对策建议的实施,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峻局面的稳定好转,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最后,结语部分回顾了关于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的心得,并以较发散的思维对关于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职业健康权益问题表达了个人的预期和展望。
叶三方[7](2014)在《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许霆案引起轩然大波,折射出审判权威的缺失,折射出个案量刑适当的标准尚无共识。当时议论许霆案有罪与非罪之争,有量刑轻重之争。围绕量刑之争的主要观点有:或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畸重,或认为判处十年徒刑合适,而实际生效的判决是五年徒刑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影响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法官不是“投币式的售货机”,刑罚裁量是创造性活动,受法官素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是个案的质量标准。本文以量刑适当为主题,立足审判实践,以许霆案为点,以量刑适当和量刑不当的复杂性为面,分析影响量刑适当的诸多因素,探索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和量刑适当的方法;希望以量刑适当塑造审判权威,以审判权威保障量刑适当。(一)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在笔者看来,要避免量刑不当,必须对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形成共识,正如定罪要有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本文借助于规范量刑的方法,以刑法理论为依据,论证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这是本文开题报告中提出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因而在本文中居于重要地位。本文评判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1)特定的罪行与相应的法定刑的轻重相匹配,法定刑轻重与案件基本犯罪构成相匹配,确定量刑起点适当。(2)案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加上剩余犯罪构成事实之和,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确定量刑基准适当。(3)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做出适当的调节,既利于特殊预防,也利于一般预防,确定拟宣告刑适当。(4)体现刑罚个别化要求,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确定宣告刑适当。这四条标准前后相继,缺一不可,与量刑方法同步吻合,共同形成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虽是一孔之见,一家之言,但笔者认为有法律依据,既有刑法理论支撑,又有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检验,也得到一些同行的认同。统一量刑适当的标准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量刑适当的标准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以致在刑罚理论和审判实践、尤其在公众中造成了许多混乱。理论上对量刑结果的评价或看均衡否,或看公正否,或看合理否,还有的看恰当否,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笔者认为,以量刑适当为个案质量评判标准,不论在刑罚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务中,甚至对媒体与公众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克服个案评判标准的多样性,促进法定的量刑适当或量刑不当的个案质量标准在刑事审判中真正的确立。(2)有利于规范并克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保证判决结果适当、均衡,促进规范量刑目的实现。(3)有利于克服公众对审判量刑结果主观、随意的多样性情绪,促进公众敬畏法律,服从判决,促成个案质量标准的认同。(4)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的抽象性,为量刑规范化明晰改革目标,树立刑事审判的权威。(二)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在笔者看来,量刑适当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这是本文的立场。哲学关于真理具有“二重性”的基本原理,是研究和正视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特征的哲学基础。量刑不当和量刑适当并非绝对的,而是基于特定时间空间的判断和评价;贝卡里亚早就指出:“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本文从多层面、多视觉揭示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如刑罚目的的相对性、法律事实的相对性、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法官认知的相对性,还有犯罪分子对刑罚感受的相对性,并以相对性的量刑适当为本文立场。相对性的立场贯通全文。基于这一立场,本文沿着怎样实现量刑适当这个方向,研究影响或制约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从刑事审判实践看,导致量刑偏差、量刑不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量刑方式、量刑程序等因素,还有法官因素至关重要。量刑适当否,与法官的量刑哲学、专业素养、法官的智慧不无关系,法官量刑无处无时不需要智慧。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规范有概括性、抽象性,法官的解读、理解、认知会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量刑要采用合适的量刑方法,但如果想过河,是“乘船”合适还是“过桥”合适?这是个不易选择的难题;量刑要遵循法定程序,但程序公正并不能确保结果公正(罗尔斯关于分“蛋糕的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法官在量刑规范化中苦苦求索,有效果但难以乐观。选择主要问题加以检讨,希望为正在实施的量刑规范化提供些许素材。文中不仅专设第二章、而且分四章展开了相关因素的分析,揭示量刑适当为什么具有相对性;纵贯这五章的,是最高院为规范量刑的努力:司法解释、案例指导、量刑规范化。笔者认为,揭示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的同时,量刑适当的实现路径也在其中。(三)量刑方法。毛泽东同志早就阐述过方法的重要性,“我们不但要提出完成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量刑方法对实现量刑适当极为重要。量刑规范化以独立量刑程序和规范量刑方法为亮点,量刑方法自然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中,定量是对定性的数值化,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犯罪事实和情节在量刑步骤中的分配,同样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这是对传统估堆量刑的改造,也是实现量刑适当的创新,还是规范量刑的重中之重,本文设第五章专门论述。综上所述,上述关于量刑适当相对性的立场(各种因素的产物)和量刑方法、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本文的三个重点;本文还研究了量刑主体、独立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通过以点带面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一个观点,即:人类追求量刑公正的崇高目标,需要着眼于个案的量刑适当;审视量刑适当,当以量刑适当相对性为立场。法官在为量刑适当而积极努力的同时,需要全社会以相对性立场去理性地看待量刑结果,在全社会强化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明确,司法权威需要个案量刑适当来支撑,个案量刑适当需要司法权威作保障。
李羽翠[8](2011)在《呼吸机的分类特点及选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呼吸机关键部件性能、新技术、新特点的阐述,对呼吸机进行了分类,并且以医院购置呼吸机的实例分析了呼吸机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郭军涛,季家红,侯开江,陈基明[9](2006)在《正压呼吸机的通气模式与选型策略》文中指出介绍了呼吸机的分型,详细说明了正压呼吸机的常用通气模式,从临床应用的角度阐述了正压呼吸机的选型策略。
郭军涛,季家红,李国栋,田晓东[10](2005)在《呼吸机的分类与购置选择方法》文中提出详细说明了呼吸机的分类方法和不同特点及适用场合,从临床应用的角度阐述了呼吸机的购置选择方法。
二、合理选择呼吸机,兼评呼吸机档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理选择呼吸机,兼评呼吸机档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体器官犯罪的界定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人体器官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一、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犯罪的特征分析 |
三、人体器官犯罪的类型梳理 |
第三节 强化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人体器官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强化刑法规制 |
二、人体器官犯罪复杂的发展态势亟需强化刑法规制 |
第二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历程回溯 |
一、早期立法规制:以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 |
二、近年立法动态: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梳理 |
一、刑法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二、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罪名体系的指向性不明 |
一、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够 |
二、罪名归类的不科学 |
第二节 犯罪成立条件相对模糊 |
一、人体器官的边界模糊 |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行为对象的范围偏小 |
三、犯罪主体的范围相对狭窄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明确性不足 |
一、未明确设置情节严重的标准 |
二、未规定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 |
第四节 刑罚配置存在缺陷 |
一、财产刑设置不健全 |
二、资格刑配置欠缺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适度完善罪名体系 |
一、适度增设新罪名 |
二、调整人体器官犯罪的罪名归类 |
第二节 明确犯罪成立条件 |
一、明确人体器官的内涵和外延 |
二、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对象范围 |
三、扩充犯罪主体的涵盖范围 |
第三节 细化量刑情节 |
一、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特殊主体”的从重情节 |
第四节 提升刑罚配置 |
一、完善财产刑 |
二、增设资格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政策的社会学研究 |
1.3 理论资源与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田野工作 |
1.5 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 |
2 改革开放前的富县现代卫生事业:从1949年到1984年 |
2.1 现代卫生事业在民国时期从无到有 |
2.2 现代卫生的全面建立:三级卫生网 |
2.3 现代卫生事业全面建立的基本思路 |
2.4 现代卫生事业全面建立的重要创新 |
2.5 本章小结:集体时代的成就与经验 |
3 市场化思路下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1985年到2000年 |
3.1 分田到户以后“落单”的村医 |
3.2 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医改 |
3.3 医改后卫生事业中的政府行动 |
3.4 市场主导下的资源动员及困境 |
3.5 本章小结:成就、问题和经验 |
4 农村新医改的卫生人才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医师资格制度 |
4.1 医学毕业生过剩与农村医生短缺的悖论 |
4.2 卫生人才“过剩-短缺”困境的既有研究 |
4.3 医师制度的变迁与农村卫生人才的困境 |
4.4 本章小结 |
5 农村新医改的医疗费用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合作医疗制度 |
5.1 新农合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
5.2 新农合制度困境的既有研究 |
5.3 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制度原因 |
5.4 本章小结 |
6 农村新医改的农民参与困境:政府主导下的基本公卫制度 |
6.1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的概况及其困境 |
6.2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既有研究 |
6.3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理论分析 |
6.4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实践分析 |
6.5 基本公共卫生制度困境的破解之道 |
6.6 本章小结 |
7 总结:农村新医改研究的范式转换及其困境的破解之道 |
7.1 从“政府-市场”到“国家-社会”:卫生政策研究范式转换 |
7.2 农村“新医改”困境的破解之道: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 |
7.3 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参与:一些具体的农村新医改政策建议.. |
7.4 本研究的可能创新、不足、以及接下来的研究方向和打算..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3)老年健康需求视角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 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可逆转的趋势 |
2.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未富先老”现状 |
3. 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成为了社会议题 |
(二) 文献综述 |
1. 老年健康及其影响因素 |
2. 长期护理及长期护理保险 |
3. 总结及评价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思路 |
(五) 技术路线与结构安排 |
1. 技术路线 |
2. 文章结构安排 |
(六)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 创新之处 |
2. 不足之处 |
二、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理论基础 |
1. 健康需求理论 |
2. 社会正义 |
3. 发展型社会福利理论 |
4. 异质性理论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探讨 |
1. 失能/功能 |
2. 长期护理 |
3. 长期护理保险 |
三、老年健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老年健康现状及统计分析 |
1. 老年人口总体健康状况 |
2. 老年人口生理健康状况 |
3. 老年人口心理健康状况 |
4. 老年人口社会交往状况 |
(二) 我国老年健康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1. 老年健康在不同群组间的差异 |
2. 老年健康存在的问题 |
四、老年健康的影响因素及其实证分析 |
(一) 数据来源及相关变量说明 |
1. 数据来源 |
2. 变量定义及说明 |
(二) 老年健康的影响因素分析 |
1. 基本模型构建 |
2. 实证结果分析及讨论 |
3. 总结 |
(三) 老年健康差异及其分解 |
1. 老年健康差异的分解 |
2. 老年健康差异、老年人口多样性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初探 |
五、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分析 |
(一) 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需求 |
1. 失能老年人护理照顾的可及性 |
2. 医保基金在社会性住院支出上的“浪费” |
3. 基层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利用不足 |
(二) 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机制分析 |
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际经验及启示 |
(一) 德国(1995-) |
1. 基本制度框架 |
2. 简要总结及评论 |
(二) 日本(2000-) |
1. 基本制度框架 |
2. 简要总结及评论 |
(三) 韩国(2008-) |
1. 基本制度框架 |
2. 简要总结及评论 |
(四) 美国(20世纪70年代-) |
1. 基本制度框架 |
2. 简要总结及评论 |
(五) 总结与分析 |
1. 启动时间要早,准备和论证要充分 |
2.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摸索、改革和完善 |
3. 德日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某种程度上是来自于对低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群体的福利保障的压力 |
4. 建立护理保险给付随通货膨胀调整的机制 |
七、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及国内试点地区经验 |
(一)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 |
1. 青岛: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
2. 南通: 基本照护保险 |
3. 北京: 失能护理互助保险 |
4. 总结与分析 |
(二) 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发展 |
1. 代表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
2. 简要分析 |
(三) 总结与启示 |
1. 关于护理风险与护理保险的认识 |
2. 对我国全面建设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
八、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设想 |
(一)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
(三) 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步骤 |
1. 部分学者的设想 |
2. 简要的总结和论述 |
3. 本研究的设想 |
(四) 过渡时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 |
1. 制度的突破口:跟随医疗保险 |
2. 基本的制度框架 |
(五) 保障措施 |
1.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大众的保险意识 |
2. 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3. 加强社区资源的开发,开展以社区为中心的护理服务工作 |
4. 完善护理机构,培育专业护理人员队伍 |
5.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时间节点 |
(六) 进一步展望及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已发表论文 |
致谢 |
(4)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研究综述评价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 |
2.1 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 |
2.1.1 伤的概念 |
2.1.2 工伤保险的概念 |
2.2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
2.2.1 无过错补偿原则 |
2.2.2 损害赔偿原则 |
2.2.3 个人不缴费原则 |
2.2.4 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原则 |
2.3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2.3.1 雇工个人承担制度 |
2.3.2 雇主赔偿制度 |
2.3.3 雇主责任保险制度 |
2.3.4 工伤保险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3.1 国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
3.1.1 德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3.1.2 美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3.1.3 日本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3.1.4 对国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评析 |
3.2 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3.2.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探索时期 |
3.2.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时期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 |
4.1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层面的问题 |
4.1.1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立法层级低 |
4.1.2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
4.2 工伤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的缺陷 |
4.2.1 工伤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
4.2.2 工伤认定程序不合理 |
4.3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不明确 |
4.3.1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处理模式 |
4.3.2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立法不明确 |
4.4 工伤预防法律制度缺陷 |
4.4.1 工伤预防立法模糊 |
4.4.2 工伤预防法律措施实施困难 |
4.4.3 工伤预防法律监管不力 |
4.5 工伤康复法律制度的缺陷 |
4.5.1 工伤康复法律制度缺失 |
4.5.2 工伤康复机制不健全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工伤保险立法 |
5.1.1 提高立法层级 |
5.1.2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
5.2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程序 |
5.2.1 确立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条款 |
5.2.2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
5.3 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 |
5.3.1 用人单位侵权的救济模式 |
5.3.2 第三人侵权的救济模式 |
5.4 强化工伤预防法律机制 |
5.4.1 完善工伤预防的立法制度 |
5.4.2 加强工伤预防的具体措施 |
5.4.3 建立有效地工伤预防法律监督机制 |
5.5 完善工伤康复法律规定 |
5.5.1 增加工伤康复具体的法律法规 |
5.5.2 工伤社会康复和社区康复法制化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历史变迁及特性 |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及法律基础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利弊分析 |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
一、满足法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需要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合理规避的需要 |
三、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需要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高的需要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系统研究的需要 |
第二节 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 |
一、质量控制相关概念 |
二、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 |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
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 |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四、鉴定能力的适宜性 |
五、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 |
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二、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三、参与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五、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一、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评析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设置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利性的控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规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选任规则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退出制度的确立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设计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过程的控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功能与作用 |
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进行定性评判 |
二、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进行定量判定 |
三、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
四、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判定规则及注意的问题 |
一、医疗过失的界定 |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 |
三、评判医疗过失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损害后果判定规则及完善 |
一、对损害后果的再认识 |
二、损害后果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规则 |
一、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基本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的关系 |
四、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中的问题 |
五、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
一、认证认可制度概述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法律依据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必要性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方案类型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案设计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意义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化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
三、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方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 选题缘由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职业卫生 |
2. 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 |
3. 职业性病损、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 |
4. 职业卫生监管 |
(二) 相关理论概述 |
1. 利益集团理论 |
2. 跨域治理理论 |
3. 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我国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建设回顾 |
(一)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变迁 |
1. 第一阶段:初创与发展期(1949年—1998年) |
2. 第二阶段:建设与规范期(1998年—2003年) |
3. 第三阶段:过渡与磨合期(2003年—至今) |
(二) 我国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建设 |
1. 第一层次:《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 第二层次:《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 |
3.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 第四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5. 第五层次: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
三、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
(一) 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职业卫生调查 |
1. 调研方案 |
2. 调研结果 |
(二) 该市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工作成绩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
2. 职业卫生宣贯培训有序推进 |
3. 调查摸底梳理建档全面展开 |
4. 监督执法传导压力实效突出 |
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显现 |
6. 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逐步规范 |
(三)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仍待完善 |
2.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到位 |
3. 技术服务支撑建设仍旧滞后 |
4. 职业卫生各方责任仍未落实 |
5.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
(四)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立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
2. 行政体制改革痼疾难除 |
3. GDP考核指挥棒仍在转动 |
4. 部门利益难以有效打破 |
5. 社会道德建设全面失序 |
四、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
(一)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1. 英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2. 美国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3. 日本职业卫生监管的经验 |
(二)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卫生监管的启示 |
1.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
2. 准确的职能定位是前提 |
3. 专业的监管力量是保障 |
4. 高效的监管模式是重点 |
5. 严格的处罚措施是关键 |
6.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核心 |
7. 成熟的社会参与机制是纽带 |
五、解决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 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
1. 梳理修订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2. 优化整合职业卫生监管资源 |
3. 构建职业卫生长效协调机制 |
4.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
5. 细化责任目标考核追究体系 |
(二) 着力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措施 |
1. 属地化摸清职业病防治“家底” |
2. 严把预防性监督规范源头治理 |
3. 实施量化分级、重点监管措施 |
4. 强力推进三大基础性引导作用 |
5. 创建推行职业卫生标准化体系 |
(三) 规范增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支撑 |
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 |
2. 规范技术服务竞争市场秩序 |
3. 完善日常监管引入退出机制 |
4. 扩展基层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
5. 搭建职业卫生科研实践平台 |
(四) 严格执法促进职业卫生各方责任落实 |
1. 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2. 促进综合监管责任落实 |
3. 促进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责任落实 |
4. 促进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全方位发挥 |
5. 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保障职业卫生执法效果 |
(五)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
1. 正确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
2. 重塑行业管理组织角色定位 |
3. 引导非政府组织多元化发展 |
4. 强力推动监督体系发挥实效 |
5. 建立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量刑适当实证研究——以相对性为视角 |
0.1 导语 |
0.1.1 许霆案的深刻反思 |
0.1.2 许霆案的主要问题 |
0.1.3 许霆案的五点启示 |
0.1.4 小结 |
0.2 本文的重点及创新 |
0.2.1 研究现状及趋势 |
0.2.2 研究难点及基点 |
0.2.3 研究重点及创新 |
1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 |
1.1 量刑不当的表现及原因 |
1.1.1 量刑不当的表现 |
1.1.2 量刑不当的原因 |
1.2 量刑适当的内涵及意义 |
1.2.1 量刑适当的内涵 |
1.2.2 量刑适当的意义 |
1.3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1 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2 相关概念 |
1.3.3 多维视觉 |
1.3.4 小结 |
2 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 |
2.1 量刑原则的相对性 |
2.1.1 理论上不同的见解 |
2.1.2 实践中量化的差异 |
2.1.3 量化差异影响刑量 |
2.2 刑罚目的的相对性 |
2.2.1 刑罚目的具有多样性 |
2.2.2 刑罚目的影响刑罚裁量 |
2.3 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 |
2.3.1 法定刑配置均衡具有相对性 |
2.3.2 法定刑配置不均衡客观存在 |
2.3.3 均衡法定刑配置仍需要努力 |
2.4 法律事实的相对性 |
2.4.1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 |
2.4.2 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 |
2.4.3 法律事实是由法官心证的 |
3 量刑适当与量刑主体 |
3.1 法官素质影响量刑适当 |
3.1.1 法官素质对量刑适当的影响 |
3.1.2 量刑适当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
3.2 法官释法影响量刑适当 |
3.2.1 刑法概念理解的不确定性 |
3.2.2 刑法规范适用的不确定性 |
3.3 法官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1 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2 量刑依赖经验判断 |
3.3.3 量刑基于社会现实 |
3.4 自由裁量影响量刑适当 |
3.4.1 法官量刑需要自由裁量 |
3.4.2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现状 |
3.4.3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
4 量刑适当与量刑方法 |
4.1 量刑方法 |
4.1.1 量刑方法的种类 |
4.1.2 规范量刑方法实证 |
4.1.3 小结 |
4.2 量刑基准 |
4.2.1 两大法系之异同 |
4.2.2 量刑基准的确定 |
4.2.3 量刑基准的实例分析 |
4.2.4 量刑基准的特性 |
4.2.5 本节小结 |
4.3 量刑情节 |
4.3.1 量刑情节的类别 |
4.3.2 四步量刑的情节匹配 |
4.3.3 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结果 |
5 量刑适当与量刑程序 |
5.1 量刑程序的理论基础 |
5.1.1 量刑程序与自由裁量规制 |
5.1.2 量刑程序与刑事诉讼原则 |
5.2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比较 |
5.2.1 普通法系独立量刑程序模式 |
5.2.2 大陆法系定罪量刑混合模式 |
5.2.3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异同 |
5.3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5.3.1 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
5.3.2 独立量刑程序的相对性 |
5.3.3 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6 量刑适当与量刑规范化 |
6.1 量刑规范化的努力 |
6.1.1 量刑规范化的演进 |
6.1.2 量刑规范化的成效 |
6.1.3 量刑规范化的期待 |
6.2 量刑规范化的完善 |
6.2.1 案例指导需要更加重视 |
6.2.2 量刑程序需要更加透明 |
6.2.3 定量分析需要更加细化 |
6.3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 |
6.3.1 合理设定改革目标 |
6.3.2 不断强化审判权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呼吸机的分类特点及选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呼吸机几个重要部分的发展 |
1.1 空氧混合装置 |
1.2 流量控制阀 |
1.3 呼气阀 |
1.4 流量传感器 |
1.5 呼气过滤器 |
1.6 涡轮技术 |
1.7 辅助装置 |
2 呼吸机的分类 |
3 各类机型的特点 |
3.1 气动气控 |
3.2 气动电控 |
3.3 电动电控式 |
4 呼吸机的选择 |
5 总结 |
(9)正压呼吸机的通气模式与选型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正压呼吸机的通气模式 |
2 正压呼吸机的选型策略 |
2.1 通气模式的选择。 |
2.2 有创与无创方式的选择 |
2.3 附加功能的选择 |
3 讨论 |
四、合理选择呼吸机,兼评呼吸机档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洪易. 吉林大学, 2019(10)
- [2]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制度变迁与现实困境 ——以富县为个案[D]. 田孟.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5)
- [3]老年健康需求视角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D]. 赵广川. 南京大学, 2016(06)
- [4]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李钰琢.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03)
- [5]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 张纯兵.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某市建陶生产行业为例[D]. 宋传永.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8)
- [7]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D]. 叶三方. 武汉大学, 2014(06)
- [8]呼吸机的分类特点及选型分析[J]. 李羽翠. 临床医学工程, 2011(11)
- [9]正压呼吸机的通气模式与选型策略[J]. 郭军涛,季家红,侯开江,陈基明. 医疗设备信息, 2006(01)
- [10]呼吸机的分类与购置选择方法[J]. 郭军涛,季家红,李国栋,田晓东. 生物医学工程与临床, 2005(05)
标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 鉴定意见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量刑情节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