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镇国[1](2021)在《论驰名商标淡化之判断规则》文中研究说明
吴静雨[2](2021)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袁旺然[3](2021)在《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杜娟[4](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王太平[5](2021)在《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注册的最主要功能是商标权公示,以确保商标权具有作为成熟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足以担当商标注册的这一公示功能,因此未注册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仅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其设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条件不是强制性的。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可以要求请求反淡化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建立独有的反淡化保护例外制度,确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边界。
张一泓[6](2021)在《驰名商标制度中的防御商标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林裕婷[7](2021)在《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之下,商业发展方式的不断更迭,人们对知识产权及商标保护愈发重视。由于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给部分恶意行为人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可乘之机,大量诸如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既占用了公共资源,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从我国对恶意注册行为的研究现状来看,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恶意的认定以及后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还存在分歧,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是商标领域的重点解决问题。围绕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数据,以最直观方式展现我国恶意注册的现状,其次从经济,制度以及行为人角度出发,分析恶意注册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从市场及法律两个层面剖析对恶意注册行为规制的合理性,即要使商标回归“使用”本意,从而更好的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第二章主要是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恶意的认定。“恶意”一词源于民法,所以本文将回归民法,先从民法角度探寻“恶意”的本意,再探寻民法上的“恶意”是否完全适用于商标法中,如果大体适用,是否有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结合商标的特殊性,从主客观两方面对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重点提出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时要结合主观认知和主观意图,对行为人的心理进行全面分析,以及判定恶意注册时要主客观相结合,不能将主客观认定对立分割。第三部分通过对“诚实信用”条款和其他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提出“诚实信用”条款更适合作为兜底性条款,适用于没有具体条款时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形。第三章从行为人主观意图出发,将恶意注册行为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不正当竞争和权利滥用两大行为类型,并结合典型案例,在两大主要类型下,列举了常见的恶意注册行为模式,最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即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如何排除适用除斥期间条款以及代理代表关系中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在对前三章分析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经验,对如何规制恶意注册提出具体建议。本章将通过不同的阶段提出规制建议。就如何从根源上遏制恶意注册行为,回归商标“使用”本质,从预防角度来说,首先商标使用人要树立商标注册意识,不给恶意注册人可乘之机;商标局可以借鉴美国,韩国做法,建立“黑名单制度”给那些恶意行为人以威慑,扼杀其再次实施恶意注册行为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引入“使用意图”从制度上杜绝发生恶意注册行为的可能性。从强化规制手段角度,恶意注册行为频发与违法成本低分不开,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完善惩处措施,加重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达到规制的目的。
易继明,韩倩旎[8](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韩雨[9](2020)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起源于美国,所谓的商标淡化指虽未引起混淆,与已有驰名商标类似或相同的商标被使用在不相类似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致使驰名商标显着性减弱的后果。驰名商标的淡化又与混淆、戏仿和搭便车行为有颇多类似之处,需要进行分辨,明确这些概念与驰名商标的淡化是否存在明显边界。目前各国的驰名商标淡化构成标准在细节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大体需同时符合商标近似、不存在混淆、具有联想的可能性三个要件。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美国和欧盟各具特色,日本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最早见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单纯从文意上看,很难确定该条款规定的就是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着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条款仍有语意含糊之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理解也并不一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于对类似的案例适用相同的法条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从司法实践中收集近几年适用以上两条法规裁判驰名商标淡化纠纷的案例,并分析总结案件整体特点及裁判情况,可以发现法官群体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存在的不同理解和观点。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观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支持该理论并对当事人给予反淡化保护,但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以淡化理论进行阐述,另一部分则是站在混淆理论的立场上进行淡化的阐述;第二类则认为这两条法规实际上规定的是混淆理论,虽然运用的是这两款法条,实际上最后判定的是混淆。并在整理与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面临的困境:(1)相关立法尚不完善;(2)反淡化保护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待协调;(3)驰名商标的认定仍存问题;(4)反淡化主体与保护力度并不匹配。在前述理论描述和实证分析基础上,结合欧盟、美国、日本的相关经验,提出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完善立法保护,从形式上设立专门的反淡化条款,该条款宜设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中,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同时,也可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由商标扩大到商品外观、企业字号、域名网页等内容上,同时删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限于混淆之上,也与我国《商标法》以混淆理论为保护依据的现状相符合;其次,对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一分为二,重新划分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后者的驰名程度高一些,赋予前者同类反混淆保护和跨类反混淆保护,赋予后者同类反混淆保护、跨类反混淆保护和反淡化保护,以解决我国反淡化保护主体与保护力度不协调之问题;最后,执行相关配套措施,如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引导宣传,也使消费者树立驰名商标反淡化意识。
齐芳[10](2020)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削弱商标显着性与识别性的行为。随着各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推进与商标权人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将淡化理论作为指导原则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的国家数量也与日俱增。反淡化保护是基于遏制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从而对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目的为保障驰名商标的显着性与识别性免遭破坏的同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国已在相关立法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正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实际上,如若一味将所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都认定为淡化,就会赋予权利人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权利人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使用该权利,极有可能会造成商标权人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以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后果,对此,建议从立法、司法和政府层面采取切实的配套措施。立法上,针对立法不明晰考量四个重点:其一,对未明确商标显着性判断标准问题,建议将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判断驰名商标显着性的标准。其二,对未明确知名度的保护范围问题,建议基于行业与地域作出划分,结合我国立法国情明确知名度的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三,对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建议结合淡化行为的界定、淡化类型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四,对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依据问题,可以借鉴先进的淡化理论作为反淡化保护的指导原则,进而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司法上存在认定困境。其一,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未得到优化。建议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或按需认定原则审理案件,为反淡化提供更稳定的保护。其二,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可以对认定程序作出扩充规定,借由对当事人身份与案由的严格审查减少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其三,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责任承担未得到细化。应当结合《民法总则》、《刑法》与《商标法》明确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四,司法政策与裁判规则中对反淡化认定标准不一致。建议采取实际淡化标准原则可以有效避免权利滥用与不正当竞争。此外,政府应当从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府政绩考量因素以及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等方面加强对反淡化保护限制的建设与管理。
二、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4)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淡化保护的实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 |
(一)反淡化保护的实质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 |
二、商标注册及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影响 |
(一)商标注册的性质、功能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 |
(二)“未注册”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
三、国际公约规定、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一)国际公约的注册条件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
(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 |
四、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制度安排 |
(一)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 |
(二)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申请 |
(三)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例外 |
五、结论 |
(7)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
1.1 商标恶意注册现状 |
1.2 商标恶意注册出现的原因 |
1.2.1 对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 |
1.2.2 商标注册制度的局限和忽视对商标的使用 |
1.2.3 恶意注册违法成本低廉且打击力度不足 |
1.3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
1.3.1 从商标立法本意出发 |
1.3.2 从维护公平效率与正当市场竞争秩序角度 |
第2章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界定 |
2.1 对恶意的认定 |
2.1.1 民法上对恶意的规定 |
2.1.2 民法上的恶意在商标注册中的适用及要注意的问题 |
2.2 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标准:从主客观二分角度分析 |
2.2.1 主观意识 |
2.2.2 客观行为及对象 |
2.2.3 其他要注意的因素 |
2.3 恶意认定与诚实信用原则 |
第3章 商标法体系下恶意注册的类型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3.1 商标法体系下恶意注册的类型 |
3.1.1 不正当竞争型 |
3.1.2 权利滥用型 |
3.2 恶意注册中需要理清的问题 |
3.2.1 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的理解 |
3.2.2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第4章 完善规制我国恶意注册行为的思考 |
4.1 健全预防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措施 |
4.1.1 加强商标注册意识 |
4.1.2 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制度 |
4.1.3 完善商标取得制度 |
4.2 强化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措施 |
4.2.1 完善惩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措施 |
4.2.2 提高商标转让标准 |
4.2.3 细化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概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驰名商标反淡化之逻辑梳理 |
第一节 前置思考:驰名商标反淡化之理论基础 |
一、驰名商标淡化之概念厘定 |
二、驰名商标淡化之表现形式 |
三、驰名商标淡化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反淡化目的:损害效果之分析 |
一、驰名商标价值之损害 |
二、市场竞争秩序之损害 |
三、消费者利益之损害 |
第三节 构成标准:成立驰名商标淡化之一般标准 |
一、标准一:商标近似 |
二、标准二:未产生混淆 |
三、标准三:具有淡化的可能性 |
第二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立法检视 |
一、《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评释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评释 |
三、其他法规之评释 |
第二节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实践检视 |
一、研究方法 |
二、样本的分析 |
三、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域外驰名商标反淡化模式概览 |
第一节 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范式 |
一、立法逐步完善 |
二、提高驰名商标认定门槛以限制过度的反淡化保护 |
三、扩大混淆联想的保护范围以配合淡化联想的较窄划分 |
四、列明反淡化保护的例外情形 |
第二节 欧盟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概况 |
一、以“联想的可能性”展开 |
二、以商标法为基础 |
三、宽泛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
四、淡化联想划分较为宽泛灵活 |
第三节 日本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检视 |
一、将驰名商标划分为广为知晓和着名 |
二、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
三、日本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淡化的适用非常审慎 |
第四节 域外反淡化模式之长处借鉴 |
一、自洽性的殊途同归:欧美驰名商标认定与联想划分对比分析 |
二、反淡化主体的另辟蹊径:日本将驰名商标一分为二 |
第四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反淡化保护立法 |
一、形式完善 |
二、体系完善 |
三、内容完善 |
第二节 重构反淡化保护制度中的驰名商标概念 |
一、划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 |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 |
三、驰名商标认定顺序之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10)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概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与淡化的界定 |
2.1.2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内涵与外延 |
2.1.3 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滥用”的甄别 |
2.2 关键性的理论根据 |
2.2.1 混淆理论:保护商标区别功能的理论 |
2.2.2 联想理论:保护商标承载商誉功能的理论 |
2.2.3 淡化理论:保护商标本身价值的理论 |
2.2.4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法理分析 |
2.3 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
2.3.1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危险性 |
2.3.2 传统侵权判定理论—混淆理论的不足 |
2.3.3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本身存在的风险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现状 |
3.1 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1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2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3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1.4 《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 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1 《示范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2 《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3 《TRIPS协定》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2.4 《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
3.3 代表性国家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的不同立法 |
3.3.1 美国对淡化进行专门立法 |
3.3.2 德国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3 欧盟在判例和《商标法》中作出限制性规定 |
3.3.4 其他国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中存在的问题 |
4.1 立法过程中相关考量因素尚不明晰 |
4.1.1 对“显着性”标准的规定不明晰 |
4.1.2 对“知名度”范围的规定不清晰 |
4.1.3 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构成要件 |
4.1.4 未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
4.2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困境 |
4.2.1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存在局限性 |
4.2.2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存在漏洞 |
4.2.3 尚未细化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责任 |
4.2.4 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限制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确立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的裁量因素 |
5.1.1 以固有显着性或获得显着性作为显着性判定标准 |
5.1.2 明确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范围 |
5.1.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
5.1.4 反淡化保护应以淡化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 |
5.2 司法夯实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限制制度 |
5.2.1 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与按需认定为基本原则 |
5.2.2 对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作扩充规定 |
5.2.3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责任 |
5.2.4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认定标准 |
5.3 政府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设与管理 |
5.3.1 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5.3.2 禁止将驰名商标数量作为政绩考核因素 |
5.3.3 适度限制驰名商标的任意转让与许可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驰名商标淡化之判断规则[D]. 张镇国.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研究[D]. 吴静雨.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3]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研究[D]. 袁旺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5]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J]. 王太平. 法学, 2021(05)
- [6]驰名商标制度中的防御商标救济研究[D]. 张一泓.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D]. 林裕婷.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8]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9]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D]. 韩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D]. 齐芳.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