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黄志先[1](2021)在《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文中认为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合法公民,最大的责任和义务就是用法律来武装、保护和约束自己。当遇到民事纠纷时,要懂得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为出发点,首先列举了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然后分析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并从立法及司法两大角度指出了证明责任的非转移性和不可逆性。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分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探讨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并在最后给出了一些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的建议,以期让我国法律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公平与最公正实现。
杨萌[2](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孙素娴[3](2021)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攀升。百姓手里有了“闲钱”,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便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不成体系,导致民间借贷诉讼频发。而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再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不注重保存证据,导致仅有借贷合意证据或是实际交付证据的“孤证”情形时常发生。在“孤证”情形下能否直接认定存在借贷事实,实践中存在不一样的做法使得“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法官对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分配规则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给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第16条和第17条因逻辑错误和术语使用不当又带来新的问题。使得“孤证”情形下对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选择产生不同认识、抗辩与否认相混淆、借贷单据真伪鉴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借贷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不清的问题客观存在。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但是此次修改最主要的亮点是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对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产生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并没有作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原则、证明标准的选择、本证与反证、抗辩与否认,以及法律视角下的民间借贷的界定和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原告需要就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否认只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即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部分描绘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实践现状。主要包括借贷合同的适用情况、实际支付方式的发展变化、实务中的裁判思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书面的形式将借贷合意固定下来,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受互联网发展的影响,实际交付方式突破了原来仅依靠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这两种传统的交付方式,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实际交付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的证据被保存下来,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使得被告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占比远高于原告。另外在二审审判中,因新证据而改判的案件较多,因法条适用错误而改判的案件较少。第三部分分析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选择存在分歧,孤证情形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不一样的判断;抗辩与否认相混淆,第17条关于“抗辩”一词的使用实际上属于误用,导致实践中对“抗辩”的证明标准的选择存在不同的做法;借款单据真伪存疑时,申请鉴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是否符合常理等进行判断,这使得法官在认定过程中拥有了过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规则的建议。第一,要统一实践中的认识:只有借贷合意证据或是实际交付证据时不能直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被告辩称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是为了否认原告主张,而不是提出一个新的主张,所以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合理说明即可;被告作偿还抗辩后,因被告自认借贷事实成为免证事实,原告无需继续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第二,以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分配文书真伪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的主张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借贷事实发生的程度,被告主张借贷单据真实性存疑,此时应该由被告承担鉴定责任;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使法官内心确信借贷事实存在,此时被告主张借贷单据存疑的,应该由原告承担鉴定责任。第三,通过严格控制启动程序、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过程、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方式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四,完善民间借贷诉讼中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只有单一的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明确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定规则,建立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委托鉴定制度。
徐亚东[4](2020)在《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文中指出在民事诉讼当中,基于传统辩证主义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常当事人为了能够极大地得到于己有利的法律诉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假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那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仅需为己方的利益而竭尽攻击防御,即使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本人处于证明不能的状态,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特别在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纠纷中,证据通常处于一方当事人控制下,而相应的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据,依据实体法律规定,即无法实现权利诉讼,从而导致增加诉讼失败的概率。在此种背景下,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事案解明义务要求在某些证据偏在型案件中,当应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而陷入举证困难时,应当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出说明及忍受勘验的义务,以寻求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能够维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权益,充实了证据调查、防范证明责任滥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促进真实发现等诉讼功能。虽然事案解明义务尚未引入我国现行法,可是此类问题也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对此,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频繁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等策略来加以应对。如果将事案解明义务比作一个立方体,那么我国以上诸制度则是一个个零散又不规则的平面,每一条都看似事案解明义务内涵的投影,但无论其如何拼凑也无法将事案解明义务的所有外延囊括其中,不能有效发挥事案解明义务的作用。从而法律制定部分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纾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殊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其主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解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功能等。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的制度进行反思,以及剖析事案解明义务立法和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揭示出我国因缺乏系统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而在应对证据偏在问题方面捉襟见肘,为我国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依据。第三章旨在通过对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及地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构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有所启示。第四章,在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以及相应的国情,这样才可以形成要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李智慧[5](2020)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呈现复杂性和多样化,随之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圆满的解决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有助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今,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渐提髙,面对用人单位侵权事件,劳动者不再沉默,而是选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需要有利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关乎着其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直接适用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之中,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劳资双方具有隶属性,在证明能力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若是片面地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适用到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时无法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基于此,本文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制度进行探索,从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减轻两方面入手研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明责任制度。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的基本理论出发,这是研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制度的基础。接着确定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明对象以明确待证事实。最后探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特殊性,表明确认劳动案件与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具有不适当性。第二部分,对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得出劳动者证明负担过重。接着探索劳动者证明负担过重的表现及背后的原因,提出目前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明责任制度存在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目前国内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并对其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应以修正规范说为基础,构建我国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第四部分,探索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主张通过证明责任减轻理论,在实务中弥补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解决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劳动者证明负担过重的问题。
曹佰成[6](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行之有效的司法途径之一。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通过探索已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其处于初创阶段,当前该诉讼制度并未明确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得该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理论支撑不够、立法供给不足及司法判决不一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能的充分发挥。证明责任被称之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将直接关乎到此项制度能否切实有效地发挥其效用,同时将关乎环境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基于此,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对比分析,推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遵从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继而梳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发现该诉讼制度尚存在特殊证明责任分配立法阙如、侵权事实证明责任司法适用错乱、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配置错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细化侵权要件的特殊性证明责任、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及完善证明责任保障制度的对策出路,以期能使该诉讼制度的证明责任分配更加合理公平,使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用,从而有效维护环境公益。
姚娟[7](2020)在《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文中认为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理应得到重视与适用,但是实践中当事人的陈述却很少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价值。实践中“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不加区分,都使用当事人的陈述一词,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不分,常让人产生如何可以用自己话去证明自己的话的疑问。究其原因是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当事人的陈述”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与当事人的陈述区分不到位。对此作者通过阅读研究文献发现,目前学界基本认可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证据价值,并且同意并非对于一切案件事实的陈述都是证据。基于此,作者将从案件事实的角度进行讨论,并分析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的陈述的性质。本文的构思和写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的一般性研究。首先从“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陈述”入手,明确本文的“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之间有着根本区别。《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是一个动词,其内容包括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证据意见等陈述,而本文所讨论的“当事人的陈述”是在狭义的当事人的陈述的基础上,就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对“当事人的陈述”的构成进行一一分析,确定“当事人的陈述”的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从而对本文要讨论的当事人的陈述有更加清晰的掌握。接着,文章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功能价值分析。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既能够阐明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确定证明对象,又能对一定的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的性质。最后,比较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明确狭义的当事人的陈述的客观范围大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客观范围;两者的功能价值也是不同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只能起到阐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而不能起到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目的,故应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排除于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范围之外。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分别讨论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陈述的性质。主要事实是以要件事实为基础的,要件事实又是以法律规范内涵的要件为基础的,进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主要事实陈述进行划分,分为对于权利构成要件事实的陈述、权利妨碍构成要件事实的陈述、权利受限制要件事实的陈述、权利消灭构成要件的事实陈述。而无论是权利产生、妨碍、受限还是消灭事实的陈述都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事实主张就是权利主张所依赖的事实,当事人就这些事实进行的陈述是案件的证明对象而非证据。其次,讨论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回应的性质。回应主要分为否认、承认和不知陈述,否认和不知陈述都表明该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认可,则该事实就是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而成为证明对象。而承认则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将直接免除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种诉讼法上的后果是基于证明规则(自认规则)产生,并非基于对证据(承认)的评价而产生。所以当事人对于主要事实的陈述应排除于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范围外。最后讨论的是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的陈述的性质。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文章认为,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的陈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共同用于证明争议的主要事实的真伪,而辅助事实直接影响该份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的真伪,同时由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不在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之内,所以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的陈述都能够影响法官的心证,发挥的是证据的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当事人的陈述制度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进行界定,没有对作为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其他的陈述进行严格区分。对此,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的陈述。其次,我国立法上虽有询问当事人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当事人询问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以便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或事实主张进行区分,也能更好地保证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最后是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的建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陈述的惩罚主要是集中于司法惩罚,刑法上有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但是对于仅仅是虚假陈述的行为还没有刑事规制。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加上藐视法庭罪,对构成虚假陈述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对于虚假陈述的惩罚应当加上民事赔偿,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更多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增加民事赔偿能够更好地遏制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更好地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高云帆[8](2020)在《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困难及其缓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受益,而“没有法律根据”通常会存在证明上的困难。这种证明困难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主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避免现存法律关系和权利状态被不当打破。但在个别情形下,证明困难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这种情形下的证明困难就应当予以缓解。本文的研究就是以这种个别情形下的证明困难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索这种情形下证明困难的缓解原则与对策。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进行分析证明困难的前提,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功能意义等和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进行具体展开论述,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应始终由请求人承担,而诉讼活动中面临的具体证明困难通过具体的举证责任予以缓解。第二章将不当得利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没有法律根据”不能直接等同于一般案件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在讨论证明困难和具体缓解对策之前,必须明确“没有法律根据”具体指代的内容,通过对不当得利诉讼的分类讨论与整理,可以发现证明困难主要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当“没有法律根据”表现为消极事实时,因消极事实基本上都有宽泛化、不确定性等特点,当事人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存在困难;第二类是一些类型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可能会出现证据偏在等现象,当事人收集、提出证据存在困难。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一般原则:自由心证。自由心证的主要作用在于认定事实,待证事实认定与否决定了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如果能充分发挥自由心证的积极作用,可以在保证诉讼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认定待证事实,也即可以将对证明责任的适用概率降到最低。自由心证为一般原则,由间接证明、经验法则和盖然性进行运作。第四章是对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具体对策的介绍。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基本分为两类,对于第一类证明困难,也即当“没有法律根据”表现为消极事实时,当事人面临的证明困难是没有一个具体、特定的证明对象,可以采取的对策是加强当事人的事实说明义务,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的证明对象;第二类证明困难是证据偏在导致的当事人证据搜集与提出面临困难,可采取的对策是扩充证据收集手段等;本章还尝试介绍了将证明标准与具体举证责任相结合的缓解困难的对策,最后还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其他的一些可以缓解证明困难的方法。
李玉攀[9](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证明妨碍是指妨碍行为人通过实施妨碍证明责任人举证证明的行为,从而使证明责任人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证明妨碍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剥夺当事人双方平等接近、利用诉讼资料的机会,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秩序。因此各个国家都希望能够通过法律以消除证明妨碍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还原案件事实,实现个案公平正义。但是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妨碍人权利救济等方面,理论界依然没有形成统意见。本文从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分析出发,剖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域外代表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明妨碍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最终致力于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本文正文部分将从以下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是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分析。本章从证明妨碍制度的法律内涵入手,分析证明妨碍制度内涵的不同学说,厘清证明妨碍制度的法律内涵,进而通过辨析证明妨碍与举证责任,更清晰定位证明妨碍制度;其次在分析证明妨碍符合何种要件得以成立之前必须先行讨论为何设置证明妨碍制度,从源头上对该制度作出分析;最后,对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要件化分析。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问题进行剖析。本章以证明妨碍制度立法及司法实务为依据,分析证明妨碍制度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证明妨碍构成要件不明确、法律效果单一、妨碍行为人的权利救济的立法缺失。第三章是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问题的基础上,向代表国家(地区)汲取立法经验。代表国家(地区)明确的证明妨碍构成要件、多元化法律效果、明确妨碍行为排除的事由及赋予妨碍人相关程序性权利等制度优势,是我国未来完善证明妨碍制度的方向。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完善。通过对证明妨碍制度理论分析与比较借鉴,结合我国现阶段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提出建议,明确构成要件:扩大主体范围、增加过失型证明妨碍、明确客体范围、完善客观要件;借鉴多元化制裁模式,丰富证明妨碍行为的规制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综合选择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增设对妨碍行为人的程序救济机制。笔者希望可以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同时笔者认为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通过不断地付诸实践,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才能不断推动理论向前发展。
何江[10](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涵义界定 |
1. 证明责任的涵义。 |
2. 举证责任的涵义。 |
(二)证明责任的划分 |
1. 无需举证。 |
2. 客观证明责任。 |
3. 主观证明责任。 |
(三)借助证据证明 |
二、一些完善的建议 |
(一)全民普法 |
(二)完善立法 |
(三)提高法官素质 |
三、结语 |
(2)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范围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范围 |
第二章 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一、法律视角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
二、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第三章 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实践现状 |
第一节 借贷合同日益普及 |
第二节 实际支付方式多样化 |
第三节 案件裁判思路整理和分析 |
一、裁判结果 |
二、改判情况 |
第四章 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认定规则 |
一、对只有借贷合意证据时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
二、对只有实际交付证据时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
三、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证明标准不统一 |
四、对偿还抗辩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不同理解 |
第二节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中“抗辩”和“否认”词义划定不明 |
第三节 借款单据真伪鉴定的证明责任主体不明确 |
第四节 借贷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五节 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认定质量不高 |
第五章 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责任规则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统一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认定规则 |
一、只有借贷合意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借贷事实 |
二、只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借贷事实 |
三、被告对自己的抗辩需证明至合理可能程度 |
四、被告作偿还抗辩时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存在借贷事实 |
第二节 完善法律规定中“抗辩”与“否认”相混淆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借贷单据真伪鉴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第四节 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
一、严格控制自由裁量的启动程序 |
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借贷事实认定过程 |
三、在审理中贯彻全面、客观、依法的裁量准则 |
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
第五节 完善民间借贷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
一、单一电子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的依据 |
二、以真实性和关联性为电子证据的主要认定准则 |
三、建立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类电子证据委托鉴定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界定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内涵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武器平等原则 |
三、真实陈述义务 |
四、诉讼促进义务 |
五、实体法上的情报请求权与文书提出义务 |
六、证明妨碍理论 |
第三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功能 |
一、充实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
二、防范证明责任裁判滥用 |
三、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四、促进真实发现 |
第二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立法 |
一、证明责任倒置 |
二、推定规则 |
三、证明标准降低 |
四、证明妨碍 |
五、文书提出义务 |
六、小结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实践困境 |
一、证明责任裁判滥用——以张志强诉苏宁公司再审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二、事实推定适用混乱——以彭宇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三、证明标准较难把握——以王炳娟与南阳市二院医疗纠纷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四、证明妨碍适用过度——以董宝珠案和陈英美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五、文书提出义务严格受限——以李建芳与斯贝斯拓劳动争议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六、小结 |
第三节 相关制度的实践困境之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行政决策化 |
三、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粗疏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 |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开示义务制度 |
第二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示 |
一、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评析 |
二、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发 |
第四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 |
一、实现诉讼模式现代转型 |
二、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 |
三、落实武器平等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
第二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构建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条件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界限 |
四、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协同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证明责任体系 |
二、充实诉前证据保全功能 |
三、强调当事人出庭义务 |
四、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
五、强化法官的阐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的基本理论 |
(一)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相关概念 |
(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明对象 |
(三)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的特殊性 |
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问题 |
(一)劳动者存在证明负担过重问题 |
(二)劳动者证明负担过重的表现 |
(三)劳动者证明负担过重的原因 |
三、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选择 |
(一)传统规范说之局限 |
(二)对传统规范说的超越 |
四、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的减轻 |
(一)表见证明 |
(二)摸索证明 |
(三)事案解明义务 |
(四)降低证明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概述 |
1.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1.2 证明责任 |
1.3 环境侵权类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1.3.1 证明责任倒置 |
1.3.2 因果关系推定 |
第二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特殊遵从 |
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比的特殊性 |
2.1.1 起诉主体特殊 |
2.1.2 诉讼目的特殊 |
2.1.3 诉讼功能特殊 |
2.2 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相比的特殊性 |
2.2.1 特殊的法律地位 |
2.2.2 特殊的职权配置 |
2.3 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遵从特殊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 |
2.3.1 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2.3.2 有利于平等诉讼地位 |
2.3.3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
2.3.4 有利于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现状透视 |
3.1 立法现状 |
3.2 司法现状 |
3.3 现实困境 |
3.3.1 立法未确立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3.3.2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司法适用混乱 |
3.3.3 因果关系未区分适用证明责任 |
3.3.4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配置错位 |
第四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路径 |
4.1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
4.1.1 风险和损害预防原则 |
4.1.2 公益优先原则 |
4.1.3 诚实信用原则 |
4.1.4 公平正义原则 |
4.1.5 兼顾效率原则 |
4.2 根据侵权要件细化证明责任分配 |
4.2.1 侵权行为证明责任分配 |
4.2.2 损害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
4.2.3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4.3 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 |
4.3.1 分阶段适用证明标准 |
4.3.2 分对象适用证明标准 |
4.4 完善证明责任保障制度 |
4.4.1 证明妨碍制度 |
4.4.2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当事人的陈述之概述 |
第一节 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与构成 |
一、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 |
二、当事人的陈述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当事人的陈述的功能 |
一、阐明案情,确定证明对象 |
二、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
第三节 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关系 |
一、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
二、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关系 |
第二章 当事人的陈述之证据属性剖析 |
第一节 当事人的陈述之分类 |
第二节 主要事实上当事人的陈述之性质 |
一、主要事实的界定 |
二、当事人关于主要事实陈述的性质分析 |
三、当事人关于主要事实的陈述作为证据的历史原因分析 |
第三节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上当事人的陈述之性质 |
一、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的界定 |
二、当事人关于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的陈述性质分析 |
第三章 当事人的陈述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现行规定之不足 |
一、当事人的陈述概念界定不清 |
二、当事人的陈述程序规则缺失 |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与惩罚措施不完备 |
第二节 立法完善之建议 |
一、正确界定当事人的陈述的内涵与外延 |
二、细化当事人询问制度 |
三、完善对虚假陈述的认定与惩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困难及其缓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内容与结构 |
五、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一节 不当得利诉讼概述 |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二、不当得利的功能与意义 |
三、我国不当得利诉讼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 |
一、证明责任 |
二、具体的举证责任 |
第二章 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 |
一、“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具体内容 |
二、证明困难分析 |
第二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 |
一、“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具体内容 |
二、证明困难分析 |
第三节 证明困难形成的原因 |
一、对不当得利存在误区和认识性偏差 |
二、“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有时表现为消极事实 |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力不足 |
第三章 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一般原则——以自由心证为归依 |
第一节 事实认定以自由心证为原则 |
一、自由心证的功能及意义 |
二、以间接证明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方法 |
三、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自由形成心证 |
四、以盖然性作为经验法则的客观标准 |
第二节 适用自由心证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
二、间接证明运用能力的不足 |
三、法官心证的公开不彻底 |
第三节 适用自由心证的注意事项 |
一、正确运用经验法则 |
二、加强法官心证公开 |
第四章 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强化当事人的事实说明义务 |
一、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当事人陈述 |
二、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
三、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
第二节 增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 |
一、扩充证据收集的手段 |
二、加强证明妨碍的救济 |
三、促进法官释明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层次化 |
一、高度盖然性为一般证明标准 |
二、一般证明标准的减轻 |
三、证明标准与具体的举证责任相连接 |
第四节 实务中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其他方法 |
一、排除所有可能存在的情形 |
二、优先审查一方是否获得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证明妨碍法律内涵 |
一、证明妨碍内涵界定的不同学说分析 |
二、笔者的观点 |
三、证明妨碍与举证责任辨析 |
第二节 证明妨碍制度法理依据 |
一、经验法则主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诉讼协力义务 |
第三节 证明妨碍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问题剖析 |
第一节 证明妨碍构成要件可操作性不强 |
一、主体范围不明确 |
二、主观要件单一 |
三、客体要件不明确 |
四、客观要件过于狭隘 |
第二节 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不健全 |
一、公法制裁不完善 |
二、私法制裁单一 |
第三节 证明妨碍行为人权利救济缺失 |
一、缺乏证明妨碍排除事由的具体规定 |
二、缺乏对证明妨碍行为人辩论权的保障 |
第三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要件之梳理:美国、德国比较分析 |
一、美国证明妨碍构成要件解构 |
二、德国证明妨碍构成要件分析 |
三、对完善我国证明妨碍构成要件的启示 |
第二节 证明妨碍制度法律效果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的多元化救济措施 |
二、德国法律效果主要学说评析 |
三、对完善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启示 |
第三节 证明妨碍行为人权利保障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赋予证明妨碍行为人辩驳和解释权 |
二、我国台湾地区赋予证明妨碍行为人辩论权与抗告权 |
三、对构建我国证明妨碍行为人权利保障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证明妨碍构成要件 |
一、准确界定证明妨碍主体范围 |
二、增加过失类型证明妨碍 |
三、明确证明妨碍客体范围 |
四、完善证明妨碍客观要件 |
第二节 确立分层级多元化的证明妨碍制裁措施 |
一、确立分层级证明妨碍制裁模式 |
二、建立多元化证明妨碍制裁方式 |
第三节 增设证明妨碍行为人权利救济机制 |
一、明确排除适用证明妨碍的事由 |
二、增设保障妨碍人辩论权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J]. 黄志先. 法制与社会, 2021(21)
- [2]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孙素娴. 信阳师范学院, 2021(09)
- [4]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D]. 徐亚东. 华侨大学, 2020(01)
- [5]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李智慧.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研究[D]. 曹佰成. 兰州大学, 2020(01)
- [7]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D]. 姚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困难及其缓解[D]. 高云帆. 上海大学, 2020(03)
- [9]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 李玉攀.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