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柏文为何陷入困境?

郑柏文为何陷入困境?

一、郑百文为何陷入困境(论文文献综述)

夏华[1](2018)在《困境公司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指现金流量不够补偿现有债务的情况,又称作财务危机。近年来,对陷入财务困境中公司如何成功融资走出困境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一些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并非因为生产技术落后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市场变化、经济衰退或者其他社会风险也可能使得一些较为优质的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所以,对有继续发展价值的企业,赋予其适当的资金帮助,支持其尽快摆脱财务困难,继续进行经营生产,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目前对于困境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较少,制度也缺乏完整性,不利于财务困境公司进行融资。财务困境企业可以借用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调整再融资、预重整制度、DIP融资、债转股等。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DIP制度),但只是对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DIP融资制度规范还属于空白阶段。所以,本文从有关法律涉及的角度,在借鉴国外丰富的理论研究、健康的企业拯救文化基础上,对困境公司在重整中的融资制度进行法经济学研究,在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下,对困境公司融资通过对困境公司融资方式、融资过程中对担保权人的保护以及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进行制度完善,并结合实践探究出两种融资模式即重组类不良资产业务融资模式与共益债权式融资模式。

王利娜[2](2012)在《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 ——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文中指出在正常的竞争环境下,经营不善企业的破产和新企业的成立一样正常。但在中国的环境下,没有完整的破产重整制度,虽然《破产法》已经颁布很多年。现行的《破产法》规定,清偿必须首先支付职工的拖欠工资和税收。在完成这种支付后,几乎不再存在资产清偿问题,因为大多时候资产已经所剩无几了。情况正在发生转变: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完善,工人问题不再是企业破产的巨大障碍。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在破产过程中浮出水面,变得越来越更明晰、越来越强烈。例如,与以前相比,作为债权人的国有银行最近一直在不断强化自己的风险控制部门;不同的法人股股东在企业经营方面表现出意见分歧;管理层,在可能的范围内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这些现象是一种偶然,还是一种趋势,需要从大样本的破产实证研究中获得答案。理论研究告诉我们,不同利益主体的在企业经营的每个阶段普遍存在,本文强调破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目的在于,我们认为,破产强化了这种冲突: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并不太强烈,因为每个人都能从扩张中获得比以前更大的好处;而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利益分配则变得很重要,因为没有了增长预期,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在分配中不被损害则成为第一位重要的。因此,通过研究财务困境背景下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能更好地观察这种冲突,从而对理解公司治理理论中的许多假设有很大帮助。这是本文最大的目标。以往的破产研究,大多着眼于破产预测。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是采用会计指标,检验什么样的指标组合,能够最准确预测破产的发生。成功的破产预测模型,一定是使得两类误判成本都最小的模型。这样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司财务实务的研究范畴。纯财务实务研究缺乏相应的理论背景,所得出的结论无法从理论假设的角度验证并一般化,结果多变且随意。而以往的公司治理实证研究,也缺乏破产这类事件背景,无法从利益冲突的角度,探讨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因此,本文通过财务模型破产事件的研究模式,研究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冲突内容。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个人股东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开始充当积极的股东;负债对破产的作用是非常显着,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银行的约束越来越紧;而管理层的作用则在不同所有制下显示出不同的特征: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层在破产过程中比私营企业中的管理层表现得更积极。本文还对民营企业的风险追逐和融资约束假设进行验证,前者得到了证实。而后者,因为代理变量的困难,有待未来研究的验证。

方俊[3](2011)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平衡论 ——基于优先权规则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证破产重整制度在实现公司“继续经营价值”最大化上的积极作用。破产重整制度的利益平衡属性体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公司清算和持续经营两项选择之间的平衡;第二个层次则是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重整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中,在破产法政策和破产法社会功能的争议焦点方面,本章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程序主义者”(proceduralists)和“传统主义者”(traditionalists)的观点区别,前者认为破产法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和实现债权人清偿率的最大化;后者认为,破产法内在隐含着广泛的社会价值,应充分考虑企业雇员就业利益以及社区利益。尽管破产法“程序主义者”和“传统主义者”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目标、功能和实现方式上存在不同的研究进路,并得出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都是建立在破产法重整所具有的利益平衡属性基础上的,即认为破产法可以通过重整制度使相关各方形成利益平衡状态。从破产重整立法制度的演进角度,本章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利益平衡属性进行解读,以把握破产重整制度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具体方式。在本文第二章,为进一步研究破产重整制度的利益平衡属性,本文将破产重整制度放入到破产法的整体框架中去,从境外破产法实务判例和理论发展中,分析破产法优先权规则对于重整制度实现利益平衡功能属性的重要作用。其中,根据破产法判例发展而来的绝对优先权规则,首先是确立了担保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优先于股东的价值分配优先权顺序;其次,为了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关系,也为确保公司持续经营价值的实现,在绝对优先权规则下发展出规则适用的“新价值例外”情形,即股东可以超越上述价值分配的优先权次序,在普通债权人没有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以投入新价值为条件参与公司重整,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再次,通过破产法院对绝对优先权规则和“新价值例外”的司法判例解释和执行,有效督促债权人和股东在相关法律适用的基准上,就重整计划自行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在本文第三章,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的统计研究,掌握和了解我国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和重整具体程序的整体情况,重点研究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阶段背景下的适用问题,提取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共性特征,分析案例情况的差异性及其原因,以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平衡的应然状态。通过本章的实证分析,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优先权规则适用的特殊现实基础,即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债权人组织特点、及其破产重整利益相关各方的社会特征。从本章实证研究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中,为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平衡,往往以重整后公司股权作为重整公司“持续经营价值”的分配形式。本章还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优先权规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即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在重整程序之前或之后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发生转移;随后,新控股股东需要根据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有关承诺,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竞拍买的或协议受让的那部分股份并没有因为经过破产重整程序而调整。此外,除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言,不论是否有债权人反对的情况,其股权存续普遍不存在投入新价值的情况,而只是根据计划进行一定比例的缩股或是让渡。导致在重整公司股东权益调整过程中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机制成熟度: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和清算机制不够健全,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存在退市难的问题,导致地方政府、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主动创造制度平台,千方百计为上市公司的继续上市和股东权的存续保留提供保障。而这也反证了绝对优先权规则和“新价值例外”理论在梳理和完善上市公司重整机制上的重要作用。在本文第四章,研究分析了可能影响破产重整优先权规则作用发挥的外部因素。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政府、法院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有其明确的定位,上述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合理适用优先权规则以调整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平衡关系。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能够发挥防控社会风险、协调各方谈判、吸引重组方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利益局限性,给破产重整制度利益平衡的机制带来消极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院司法实务工作受制于破产经验积累、审判力量配置、法院预算和收费制度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法院破产庭的审判工作难以满足平衡各方利益的目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也面临着多目标和多任务的巨大调整,既需要防控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和推动并购重组活动,同时也要避免某些公司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来规避监管要求,获取不当利益;目标的冲突和任务的难以兼顾,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在本文第五章,本文关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受到不良债权交易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影响,可能出现的利益失衡状况。通过对发展较为成熟的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后发现,部分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作为重要的投资套利机会,并将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安排作为投资策略的依据。为此,本章以美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中的债权交易市场和破产法下衍生品“安全港”规则作为研究对象,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理论界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反思,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李妍静[4](2011)在《论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最重要的资源拥有者和交易主体,具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规模和财富创造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但市场经济是残酷的竞争经济,市场如战场,没有常胜的将军。受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巨头公司,都面临着困境和破产的考验。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重整措施挽救破产企业的经济困境就成为各国商法界关注的重要课题。2007年我国新《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其第八章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的引入成为一大制度创新。但我国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仍在初期阶段,各地企业重整的实践还都在摸索中前行。我们在适用《破产法》第八章重整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纰漏,尤其是在破产重整中如何调整出资人的权益尚未给予充分重视。笔者从我国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出发,试图找出实践操作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并通过对具体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探讨予以解决这些法律困境。本文的基本结构为:第一部分,我国破产重整的经典案例回顾及评析。通过介绍郑百文案、浙江海纳案、五谷道场案三个经典的破产重整案例,找出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存在的法律困境,并为正文的探讨做下铺垫。第二部分,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涵。该部分为理论概述部分,首先对出资人权益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依据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具体方式。该部分通过介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拍卖这五种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具体方式,分析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时适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第四部分,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程序规则。鉴于“强制调整标准”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程序规则具有指导作用,故本文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标准放在此部分研究。接下来对重整计划中关涉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程序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五部分,结语。

王龙刚[5](2011)在《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公司重整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从该基本命题出发,本文分析论证了五个分论题,分别为:1、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利益冲突是决定公司重整融资发展演变的决定性力量;2、现代公司的重整融资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配合与协调;3、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产生于公司实践,同时又对实践进行着制约、促进与规范;4、司法机关在公司的重整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调控作用;5、公司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以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破产重整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称。从以上论点出发,本文选择了国内外发生的20余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文本,综合运用归纳演绎、历史比较、规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论证分析,从中抽象出了四大融资主体和四种融资模式,并对司法裁判及其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的基本论证过程如下:首先,从世界上主要国家历史的演变来看,困境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融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过程,形象地阐述了从身份到契约再到法律规制和司法干预相转变的过程。其次,在进行重整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透视各方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各自的立场。综合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公司实务,公司重整融资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新投资人四大主体。由于公司破产重整目标的多元性,以上四大法律主体以及各主体内部不同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确权和博弈问题显得异常突出。第三,重整中的融资问题复杂多变,融资方式多样。通过对法律制度和重整实践的归纳总结,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概括出四种基本的融资模式:负债型模式、权益型模式、混合型模式和资产置换等其它模式。这四种模式及其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其涉及的优先权授予、利益相关者清偿顺位、公司控制权调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有很大的不同。每种模式的选择都需要综合市场、法律和政府等多种因素。第四,司法在重整融资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将公司重整纳入司法程序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一大进步,标志着一项公正、高效的债权债务安排程序正式建立。融资方案和重整计划得到司法的裁定,就意味着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而成为一项对全体利益方均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司法文件。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又进一步保证了困境公司拯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公司获取融资、完善治理、重整再生创造了基本的条件。最后,在前文对公司重整融资抽象概括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特殊公司主体、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关注。虽然这些特别的法律制度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又不可或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有不同,需要按其个性分别予以关注;金融法、税法、会计法也是无法绕开的话题,而且自始至终都影响着重整融资的过程;此外,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重整融资也不例外。按照以上论证思路,全文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探索重整融资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有关的背景因素;第二章分析归纳重整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抽象出四种主要的融资法律模式,研究其中的选择机制和考虑因素;第四章就司法裁判、法院和法官的作用进行论述;第五章对有关的特别法律制度予以补充。

屠巧平[6](2006)在《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带来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控制权约束机制弱化等一系列问题,很可能造成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参与主体行为不规范或扭曲,在不同参与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严重制约控制权转移市场功能的发挥。鉴于此,论文将围绕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行为进行研究。首先对控制权转移过程中主要利益相关主体行为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控股股东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掠夺行为,中小股东被迫“搭便车”行为,控制权收益不可补偿情况下管理层的抵抗行为,财务陷入困境中的债权人行为,考察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原因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其次以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事件为样本,对控股股东、目标管理层及公司“内部人”的行为进行实证分析,以寻找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关键因素;接着用博弈论方法分析利益相关主体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后,提出规范各利益相关主体行为及提高控制权转移效率的政策路径。 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1章,绪论。提出问题,确定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预计研究创新点。 第2章,引例。引入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三个典型案例,呈现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特征,提出以下章节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第3章,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理论研究。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主要利益相关主体包括: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及公司债权人等。本章研究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目标管理层的抵抗行为,财务陷入困境公司债权人的参与行为;考察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原因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分析我国特殊的市场背景和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原因。 第4章,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实证研究。首先将对我国特殊的市场背景下,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进行实证分析。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推导出控制权收益的计量公式,指出用控制权溢价高估了控制权收益。并以2000-2005年上半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一

马胜[7](2006)在《企业破产制度重构 ——一个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研究框架》文中提出经营失败是市场竞争中的普遍现象,因而有效的破产制度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企业破产研究的既有理论成果为逻辑起点,以企业破产的基础理论和企业相机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石来展开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考察和讨论。全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描述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博弈论、回归分析等多种分析工具以及制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理论,系统阐述和探究了企业相机治理的理论模型及理论体系、企业破产过程中各相机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相机治理模式设计、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制度检视与改革方向等等内容。本文的研究目标是,以企业相机治理理论框架为全文的分析基准和逻辑视域,力图通过对相机治理视角下企业破产制度效率的考察和解构,检视并发现传统企业破产制度的瑕疵和不足,继而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重构方向提供依据和参考。本文的研究进路是,首先进行文献综述,指出既有研究的不足主要是较少将企业破产问题放在一个全新的视域(如相机治理视域)来进行考察。其次,在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企业破产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搭建完整的企业相机治理理论模型及理论体系,并对该模型及体系进行详尽的解构和诠释。嗣后,借助博弈论这一经济分析工具对企业破产过程中各相机治理主体之间以及相机治理主体和债务企业之间的各种利益博弈行为进行全面的追踪和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破产过程中各相机治理主体的相机治理模式进行探究和设计。接着,以来自我国国有企业的证据对前述理论分析进行实证检验。最后,对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路径及现状进行检视并给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重构方向的具体改革建议。全文主体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主要对本文问题的缘起,国内外对该命

贺丹[8](2006)在《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对及时、高效、公平和透明的重整制度的设计成为世界各国破产制度改革中所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法律框架内的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设计一直是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效的制度构建需要充分的理论支持,对重整制度的研究恰逢其时。在以往对重整制度的研究中,较多地集中于对重整的制度意义的论证和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具体制度比较借鉴,深入重整制度的机理,分析重整制度的构建缘由的论证相对较少,重整理论研究具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必要。不同于以往研究思路的是,本文尝试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本文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为达成对上述观点的论证,本文将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破产重整制度的控制权分析框架。本章是全文的立论基础,主要完成对重整控制权的内涵界定和特征分析。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控制权相比,重整控制权存在在经营权行使范围上的受限和为重整目的而进行的新的权利内容的授予等方面的特征。重整控制权存在鲜明的结构特征,包括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两个层次。在最终控制权分配层次,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最终控制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分配。在经营控制权分配层次,重点则是选择怎样的授权模式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重整程序的开始。第二章,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集中解决在最终控制权层次上核心的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问题。本章认为,重整中的核心控制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其根据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依据经济理论,承担剩余风险的人应掌握控制权。在公司重整时,承担剩余风险的已经不再是股东而是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拥有核心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从法律利益衡量的角度,法律对特定利益群体的维护应当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整体制度利益,重整制度的制度利益是实现企业拯救,债权人利益与这种制度利益最为一致。在得出债权人最终控制权的结论后,本章又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人所保留用以控制经营控制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债权人行使控制权的法律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债权人有效行使控制权的基本前提。第三章,经营控制权模式及演变。重点分析了在世界范围内现存的两种经营

郝慧[9](2006)在《债务重组会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由于种种原因而陷于困境,不能及时偿还欠款而濒临破产。为了避免破产所引起的社会动荡、债权人利益损失惨重等不利影响,可以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本文从债务重组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各种重组行为的法律分析,并结合实际中的重组案例,找到了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债务重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定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有利于债务重组更好地进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重组的概念,把债务重组与其他形式的重组区分开来。第二部分分析了债务重组的意义及作用,指出在现代社会实行债务重组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规范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并着重介绍了对债务重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四部分介绍了对各种重组行为的会计计量方法,并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债务重组实际案例的分析找到现行债务重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最后第六部分针对重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现状,分别从会计法和商法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和法律建议。

屈智利[10](2004)在《企业失败研究 ——以郑百文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失败研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有一批企业退出,从而为其他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深刻认识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及相互关系,使政策、法制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的有效机制。 郑百文是上海股票交易所一家着名的上市公司。在1996和1997年,郑百文取得了非常优秀的业绩,是沪市的高成长股,但是到了1998年,郑百文突然爆出了亏损的丑闻。这让所有的人感到吃惊。郑百文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本文从郑百文财务分析入手,首先确定郑百文在1998—2000年的经营属于企业失败。然后,深刻分析郑百文的经营活动,归纳出了郑百文失败的五个原因,即: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战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外部宏观环境和财务控制松弛等。由于这些原因,公司失败不可避免了。 企业失败是永恒的。研究企业失败是为了延迟企业的失败。郑百文的失败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二、郑百文为何陷入困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郑百文为何陷入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1)困境公司融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困境公司融资困局
    第一节 困境公司融资方式缺乏灵活性
    第二节 困境公司融资存在的制度障碍
        一、《公司法》视角下的困境公司融资
        二、《证券法》视角下的困境公司融资
        三、《企业破产法》视角下的困境公司融资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困境公司融资制度探讨
    第一节 困境公司融资方式
        一、负债型融资模式
        二、权益型融资模式
        三、混合型融资模式
    第二节 融资方式的法律完善
        一、融资过程中对担保权人的保护
        二、融资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困境公司融资实践创新之探究
    第一节 重组类不良资产业务融资模式
        一、重组类型选择
        二、重组过程安排
        三、代表案例
    第二节 收购类不良资产业务融资模式
        一、收购安排
        二、代表案例
    第三节 共益债权式融资模式
        一、司法实践
        二、融资的可行性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2)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 ——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Abstracts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的角度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意义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定义
    第一节 破产的定义
    第二节 工业数据库介绍
    第三节 公司治理理论对破产的解释
    第四节 经典破产实证模型回顾
    第五节 国内实证研究回顾
第三章 破产典型案例的描述性分析
    第一节 国有企业管理层对破产的影响
    第二节 债权人推动破产的案例
    第三节 国有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差异
    第四节 民营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第四章 破产实证研究方法及选择
    第一节 模型选择
    第二节 离散选择模型介绍
    第三节 自变量及函数形式选择
    第四节 破产预测纯财务模型的变量选择
    第五节 离散选择模型的估计
第五章 破产引致和预测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破产的含义及描述性统计
    第二节 实证模型分析结果
    第三节 5 因素模型的预测分析
    第四节 7因素模型的预测分析
    第五节 考虑公司治理因素的混合模型及结果
    第六节 稳健性分析
第六章 主要结论及评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平衡论 ——基于优先权规则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形态、冲突和平衡需求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基础、框架和思路
    三、研究文献综述
    四、创新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的政策制度研究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的政策争议
        一、破产法“程序主义者”的利益平衡观
        二、破产法“传统主义者”的利益平衡观
        三、破产“程序主义”和“传统主义”的利益平衡方式区别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的立法演进
        一、美国十九世纪末铁路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二、美国1938 年《钱德勒法案》确立的破产重整制度
        三、美国1978 年《破产法》第十一章确立的破产重整制度
        四、破产重整制度演进下的利益平衡属性分析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的规范解读
        一、债权人和股东委员会
        二、托管人(trustee)、监察人(examiner)
        三、经营债务人(Debt in Possession)
        四、破产重整计划
        五、破产重整流程
第二章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属性的判例规则研究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基石——绝对优先权规则
        一、绝对优先权规则的理论基础
        二、绝对优先有权规则的源头——1913 年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 Co. v. Boyd 案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强制调整——绝对优先权规则的“新价值例外”
        一、绝对优先权规则“新价值例外”的价值形式要求——1939 年 Los Angeles Lumber Products Co.案
        二、绝对优先权规则“新价值例外”的价值判断标准——1999 年 North LaSalle Street 案
        三、绝对优先权规则“新价值例外”的强制性分析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自发调节——股东和债权人协商
        一、重整公司债权人和股东谈判协商的外部环境
        二、重整公司债权人和股东谈判协商的内在驱动因素
        三、重整公司债权人和股东谈判协商的借助手段
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案例实证研究
    第一节 我国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规范研究——需求和移植
        一、破产重整利益平衡规范的客观需求
        二、破产重整利益平衡规范的法律移植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情况统计
        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总体情况(2007.6-2011.3)
        二、沪深两市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特征分析
        三、样本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受理和批准情况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优先权规则实证研究
        一、实证分析的对象说明
        二、实证分析的方法说明
        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比较研究
        四、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施效果研究
        五、破产重整优先权规则和利益平衡属性的实证分析初步结论
    第四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ST 新太——破产申请信息敏感性的根源分析
        二、*ST 宝硕——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程序转换和二次重整
        三、*ST 天颐——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和优先权规则的关系
        四、*ST 北生——破产重整计划的财务前提分析和表决规范
        五、*ST 北亚——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评估和变现
        六、梳理破产重整、重组和退市关系——“假破产,真重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应然状态的实现途径
        一、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应然状态的实现方式
        二、为什么优先权规则能够实现破产重整的利益平衡
        三、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优先权规则的实际运作形式
        四、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优先权规则的影响因素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研究
    第一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政府行为——以Chrysler 和GM 破产重整案为例
        一、Chrysler 和GM 重整案的基本情况
        二、Chrysler 和GM 重整案的争议
        三、Chrysler 和GM 重整案的政府行政行为研究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政府行为的借鉴
    第二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司法介入——公平和效率的考量
        一、美国破产重整案中“管辖权选择”现象分析
        二、重整成功率和司法裁判行为的关联性研究
    第三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证券监管——自律和监管的界限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参与破产重整历史经验的借鉴
        二、自律和监管并存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方向
        三、以强化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思路
        四、完善证监部门和法院就上市公司重整事项的沟通机制
第五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发展动态研究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债权交易的发展和影响
        一、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债权交易的发展概括
        二、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债权交易的市场机制
        三、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债权交易的影响分析
        四、破产重整公司不良债权交易的市场完善
    第二节 破产法下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利益平衡分析
        一、金融衍生品合约“安全港”规则的立法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金融衍生品合约“安全港”规则立法的正当性分析
        三、金融衍生品对破产重整实务带来的挑战
        四、金融危机下对破产法“安全港”规则的反思和批判
        五、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及相关破产法规则的探讨
结语 以优先权规则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论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我国破产重整的经典案例回顾及评析
    (一) 我国破产重整的实践案例回顾
        1、郑百文重组案
        2、浙江海纳案
        3、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
    (二) 案例的法律评析
        1、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零价值”的讨论
        2、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强制调整
        3、我国破产重整中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具体方式
        4、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程序规则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涵及依据
    (一) 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涵
        1、出资人权益的界定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涵
    (二) 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依据分析
        1、出资人权益“零价值”的否定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法性依据
        3、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理性依据
三、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具体方式
    (一) 股权转让
    (二) 增资扩股
    (三) 债转股
    (四) 股权回购
    (五) 股权拍卖
四、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程序规则
    (一) 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强制调整标准
        1、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符合最大利益原则
        3、企业的净资产已为零或负值
        4、出资人有过错行为
        5、企业重整引资的需要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程序规则
        1、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
        2、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批准
        3、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的执行
五、小结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论文类
    三、其他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后记

(5)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 融资的重要性与制度价值
        (二) 本文论域的界定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的研究状况
        (二) 国内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第一章 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
    一、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一) 重整融资的制度变迁
        (二) 社会文化观念的力量
        (三) 利益冲突与平衡
    二、现代公司重整融资制度的发展
        (一) 国外的经验
        (二) 公司重整融资的理论支持
    三、中国的社会实践
        (一) 新中国的历程
        (二) 转型期的变革
        (三) 重整融资的中国特色
第二章 融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债权人
        (一) 债权人的范围与种类
        (二) 基本的法律制度
        (三) 实践中的博弈
    二、债务人
        (一) 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
        (二) 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
        (三) 债务人在融资中的作用
    三、出资人
        (一) 出资人的分类
        (二)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四、新投资人
        (一) 新投资人的产生
        (二) 新投资人的主体资格
        (三) 新投资人的约束机制
第三章 法律模式与选择机制
    一、重整融资的法律规范
        (一) 主要的法律文本
        (二) 优先权的授予
        (三) 关系人类别组的划分
        (四) 表决权的界定
    二、重整过程的融资模式
        (一) 负债型模式
        (二) 权益型模式
        (三) 混合型模式
        (四) 其他融资模式
    三、不同模式的选择与考量
        (一) 相机治理和破产威胁
        (二) 非行政干预下的博弈
        (三) 行政机关的干预
    四、重整融资综合评估表
第四章 司法裁判及其作用
    一、法院和法官的角色
        (一)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二)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
    二、裁判的基本规则
        (一) 组合式拼图理论
        (二) 三大基本原则
    三、融资方案的司法审查
        (一) 融资的可行性评估
        (二) 融资方案的批准
    四、相机治理的司法控制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司法调整
        (二) 法院对重大融资事项的裁判
        (三) 经管人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第五章 重整融资的特别法律制度
    一、特殊主体的融资制度
        (一) 上市公司
        (二) 国有企业
        (三) 中小企业
        (四) 金融机构
    二、相关配套制度
        (一) 金融法律制度
        (二) 税收法律制度
        (三) 会计法律制度
    三、法律责任制度
        (一) 融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 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专着

(6)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基本概念界定
        1.2.1 公司所有权
        1.2.2 公司控制权
        1.2.3 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
        1.2.4 控股权与控制权
        1.2.5 公司控制权市场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意义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1 关于控股股东行为的研究
        1.4.2 关于小股东“搭便车”的研究
        1.4.3 关于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的研究
        1.4.4 关于财务困境公司债权人行为的研究
    1.5 研究的思路及内容
        1.5.1 研究思路
        1.5.2 研究内容
    1.6 研究的创新
        1.6.1 结论的创新
        1.6.2 理论的创新
第2章 引例
    2.1 恒通集团掏空棱光实业
    2.2 丽珠集团控制权之争管理层的悲哀与无奈
    2.3 百文重组不容忽视债权人
        2.3.1 概况
        2.3.2 债权人参与下的相关者利益的调整
        2.3.3 债权人参与重组的合理性分析
        2.3.4 郑百文重组的启示
第3章 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理论分析
    3.1 控股股东掠夺行为的理论分析
        3.1.1 控制权转移中的控股股东动机
        3.1.2 制度因素与控股股东掠夺行为
        3.1.3 控股股东掠夺行为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分析
        3.1.4 控股股东掠夺行为的结果
        3.1.5 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掠夺行为的制度根源
    3.2 小股东“搭便车”行为的理论分析
        3.2.1 标购的定义
        3.2.2 标购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原因和结果
        3.2.3 “搭便车”问题的解决
        3.2.4 中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行为特征及原因分析
    3.3 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行为的理论分析
        3.3.1 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的原因分析
        3.3.2 法律对目标管理层的行为限制
        3.3.3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目标管理者抵抗的原因分析
    3.4 财务困境公司债权人参与行为
        3.4.1 债权人参与理论
        3.4.2 债权人参与方式
        3.4.3 中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参与状况及原因分析
第4章 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实证研究
    4.1 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掠夺行为
        4.1.1 控制权收益的计量
        4.1.2 样本及描述性统计
        4.1.3 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因素
        4.1.4 研究结论
    4.2 管理层激励与目标管理层行为的实证研究
        4.2.1 研究假设
        4.2.2 样本与变量
        4.2.3 数据分析
        4.2.4 研究结论
    4.3 控制权转移“内部人”内幕交易行为
        4.3.1 “内部人”内幕交易的原因
        4.3.2 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
        4.3.3 实证结果
        4.3.4 结论
第5章 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
    5.1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博弈
        5.1.1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策略与支付
        5.1.2 博弈均衡
    5.2 在职控制者与控制权竞争者博弈
        5.2.1 模型
        5.2.2 协商收购均衡
        5.2.3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5.2.4 参与者类型与均衡结果
        5.2.5 竞价均衡
        5.2.6 竞价后讨价还价
        5.2.7 竞价前的串谋
        5.2.8 结论
    5.3 控股股东与管理者博弈
        5.3.1 模型的基本假设
        5.3.2 非合谋状态下控股股东与管理者的行为方式和中小股东的收益水平
        5.3.3 合谋状态下控股股东与管理者的行为方式和中小股东的收益水平
        5.3.4 结论
    5.4 目标管理者与收购者博弈
        5.4.1 模型
        5.4.2 最优行动和信仰
        5.4.3 均衡及分类
        5.4.4 结论
第6章 规范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的政策路径
    6.1 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
        6.1.1 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6.1.2 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
        6.1.3 优化股权结构
    6.2 建立目标管理层控制权收益损失补偿机制
        6.2.1 金降落伞计划简介
        6.2.2 金降落伞计划在我国的应用
        6.2.3 管理层收购的补偿问题
    6.3 加强债权人对并购重组的参与程度
    6.4 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总结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7)企业破产制度重构 ——一个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研究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问题的缘起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2.1 文献查新
        1.2.2 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1.2.3 国内研究现状评析
        1.2.4 简单的小结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 研究的目的
        1.3.2 研究的意义
    1.4 研究进路与方法
        1.4.1 研究进路
        1.4.2 研究方法
    1.5 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1.6 基本约定
2. 相机治理的理论模型及基本诠释:一个分析的基准
    2.1 从公司治理说起
    2.2 企业相机治理的理论模型及基本解释
    2.3 相机治理视角下的最优(OPTIMAL)破产制度设计
        2.3.1 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破产制度设计
        2.3.2 不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破产制度设计
3.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博弈研究:相机治理视角
    3.1 不对称信息与博弈论
    3.2 债务企业与股东(政府)的博弈
        3.2.1 模型假设
        3.2.2 博弈模型
        3.2.3 模型的解及基本诠释
        3.2.4 结论
    3.3 债务企业与债权人的博弈分析
        3.3.1 博弈之一:审计还是不审计
        3.3.2 博弈之二:和解整顿还是破产清算
    3.4 债务企业、股东(政府)、债权人的三方博弈
        3.4.1 模型假设
        3.4.2 博弈模型
        3.4.3 模型求解
        3.4.4 结论
    3.5 债务企业、职工及抵押债权人之间的博弈
    3.6 本章小结
4.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相机治理模式设计
    4.1 相机治理模式刍议
        4.1.1 从公司治理到相机治理
        4.1.2 相机治理主体的选择
        4.1.3 相机治理中的信号传递机制
        4.1.4 相机治理的程序
        4.1.5 企业相机治理模式
    4.2 股东的相机治理模式
        4.2.1 控股股东的相机治理模式
        4.2.2 中小股东的相机治理模式
    4.3 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模式
    4.4 职工的相机治理模式
    4.5 其他相机治理主体的相机治理模式
    4.6 基于相机治理模式的破产程序改进设计
5. 破产、博弈与相机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我国国有企业为例
    5.1 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相机治理机制分析:一个回归模型..
        5.1.1 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国有企业破产模式假说
        5.1.2 回归模型设计
        5.1.3 样本选取
        5.1.4 回归结果
        5.1.5 模型检验
        5.1.6 结论
    5.2 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相机治理机制失效分析
        5.2.1 债权人的无权地位及其相机治理机制失灵
        5.2.2 相机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导致了国有企业相机治理机制的失效
        5.2.3 行政干预制度,相机治理机制无法实施
    5.3 实践证据: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破产过程分析
        5.3.1 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破产过程描述
        5.3.2 两个具体国有企业破产案例的实证分析
        5.3.3 结论
6.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制度检视与效率重考
    6.1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制度演进及实践考察
        6.1.1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制度演进与检视
        6.1.2 在既有的破产制度框架下我国企业的破产实践考察
    6.2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效率重考
        6.2.1 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效率重考
        6.2.2 非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效率重考
    6.3 案例研究;政策性破产与市场化破产的比较分析
        6.3.1 政策性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探析——来自国有企业的证据及解释
        6.3.2 “郑百文破产重组案”剖析——一个非国有企业市场化破产的典型代表
7.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重构:改革建议
    7.1 解决相机治理机制的失效问题
        7.1.1 建立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制度,确保其相机治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7.1.2 扼制治理主体的二级错位,确保内部治理向相机治理的理性回归
        7.1.3 减少行政干预,统一破产制度,充分发挥相机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
        7.1.4 培育相机治理机制有效实施的土壤
    7.2 企业破产制度的革命性变革:由政策性破产向市场化破产演进
        7.2.1 政策性破产制度的特征及其固有缺陷
        7.2.2 构筑市场化的企业破产制度
    7.3 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塑
        7.3.1 重建破产预警制度
        7.3.2 重新定义破产边界
        7.3.3 重构破产清算制度
        7.3.4 重铸和解重整制度
    7.4 配套制度的改革
        7.4.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7.4.2 金融体制的改革
        7.4.3 资本市场的改革
        7.4.4 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7.5 制定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过渡期改进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8)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第一章 破产重整制度的控制权分析框架
    一、控制权解读
    二、重整控制权特征
    三、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第二章 重整控制权的归属
    一、债权人控制的根据
    二、债权人控制权行使
第三章 两种经营控制权模式
    一、美国: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
    二、英国:管理人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并存趋势
第四章 经营控制权行使的限制
    一、经营控制权的具体配置
    二、重整中的法院角色
第五章 重整中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一、重整中的股东利益
    二、重整中的职工利益
    三、政府与公共利益
第六章 我国重整制度构建中的控制权分配
    一、重整控制权分配的中国语境
    二、新破产法草案中的重整控制权配置述评
    三、关于重整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9)债务重组会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概念解析
2 债务重组的意义与作用
    2.1 债务重组的原因
    2.2 债务重组的意义
    2.3 债务重组的法律规范
3 债务重组会计计量的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3.1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
    3.2 重组计量的法律标准
        3.2.1 历史成本原则
        3.2.2 公允价值计量
    3.3 中外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3.4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意义
4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及法律分析
    4.1 债务重组的方式
    4.2 不同债务重组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4.2.1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4.2.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4.2.3 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4.2.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4.2.5 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时的会计处理
        4.2.6 债务重组的披露
    4.3 债务重组的法律分析
        4.3.1 总体分析
        4.3.2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4.3.3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修改建议
5 债务重组案例的法律思考
    5.1 重组的背景及过程
    5.2 重组方案内容
        5.2.1 资产、债务剥离
        5.2.2 债务豁免及股份过户
        5.2.3 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
        5.2.4 资产置换
        5.2.5 弥补亏损
    5.3 重组方案的实证分析
        5.3.1 重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
        5.3.2 重组各方权利义务分析
    5.4 对重组的法律思考
6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6.1 债权人的分类
    6.2 债权人地位的现实分析
    6.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6.4 会计法的完善
        6.4.1 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
        6.4.2 进一步扩展和提高稳健原则的适用范围
        6.4.3 增加非现金资产或股权评估的参考标准
        6.4.4 对关联方参与重组进行披露
        6.4.5 明确债务重组的监管机构及职权
    6.5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0)企业失败研究 ——以郑百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标
    1.3 研究思路
    1.4 研究结构
第二章 企业失败文献评述
    2.1 关于企业、失败及企业失败的定义
        2.1.1 企业的定义
        2.1.2 失败的定义
        2.1.3 企业失败的文献评述
    2.2 当代企业失败理论述评
        2.2.1 关于企业失败的基础理论
        2.2.2 关于企业失败原因的分析
        2.2.3 国内对企业失败问题的研究
第三章 本篇论文的方法论及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
    3.1 研究哲学
    3.2 研究方法
    3.3 研究战略
        3.3.1 研究目标
        3.3.2 研究资源
        3.3.3 局限性
    3.4 数据分析
        3.4.1 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3.4.2 数据收集
第四章 郑百文失败原因分析
    4.1 郑百文简介
        4.1.1 曾经的辉煌
        4.1.2 郑百文被实行特别处理(ST)
        4.1.3 ST郑百文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突然申请破产
        4.1.4 郑百文变成PT公司
    4.2 郑百文财务报表分析
        4.2.1 行业比较分析
        4.2.2 杜邦财务分析
    4.3 郑百文企业失败原因分析
        4.3.1 郑百文的法人治理结构
        4.3.2 公司战略
        4.3.3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4.3.4 郑百文的外部环境分析
        4.3.5 郑百文企业失败的财务原因
第五章 结论以及郑百文对我国其他企业的启示
    5.1 结论
    5.2 郑百文对我国其他企业的启示
参考文献

四、郑百文为何陷入困境(论文参考文献)

  • [1]困境公司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 夏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2]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 ——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D]. 王利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12)
  •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平衡论 ——基于优先权规则的实证研究[D]. 方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4]论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D]. 李妍静. 苏州大学, 2011(06)
  • [5]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D]. 王龙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6]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研究[D]. 屠巧平. 西南交通大学, 2006(04)
  • [7]企业破产制度重构 ——一个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研究框架[D]. 马胜. 西南财经大学, 2006(11)
  • [8]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D]. 贺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9]债务重组会计法律问题研究[D]. 郝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08)
  • [10]企业失败研究 ——以郑百文为例[D]. 屈智利. 武汉大学,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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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柏文为何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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