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政法新闻的诱发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杨丰一[1](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吕怡慧[2](2021)在《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时下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无线网络覆盖面扩大,手机使用率提高,使用网络获取信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方式。但网络上横行的负面信息正冲击着现有的社会秩序,不断突破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像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虚假等不良信息,对处在特殊成长阶段、好奇心重、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容易促使未成年人滋生犯罪心理,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些由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主体年龄低龄化、手段暴力化趋势,涉性犯罪增多,亟需积极治理。重视网络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中所“发挥”的作用,找寻网络不良信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以源头治理、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因网络不良信息而诱发的犯罪问题,整治网络“原住民”成长的网络环境,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论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表现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根据现有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未成年人在网络因素诱发下实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阐述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分析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类型和特点。网络不良信息中,较为常见的是暴力、色情信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这些不良信息如何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动机,或者在其滋生犯罪动机的基础上,如何强化其犯罪心理,使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第三部分剖析从受到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到形成犯罪行为整个过程中多种相互作用的因素。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犯罪形成过程中,网络不良信息通过强化内部推力和外部拉力、弱化内在控制系统和外在控制系统促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践中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治理中,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监管责任不清晰,网站和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对信息发布的审核过于形式化,以及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欠缺,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扩大催化、诱发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最后一部分针对目前由网络不良信息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网络各企业、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同时通力合作,从源头上、外部监管上共同清理网络空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夏玉华[3](2021)在《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动力与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具有现实传染风险,也极易在风险因素的触发下产生舆情风险。在微博社交媒体发展环境下,如何系统性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及其风险,避免疫情现实风险和网络舆情风险叠加、防范化解重大舆情风险,是新时期面临的重要舆情研究课题。信息生态系统由信息、信息人和信息环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强调系统构成要素间的作用关系和结构状态。本研究参考信息生态学视角,在借鉴风险社会放大理论、风险感知理论和风险沟通理论等风险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模型,对系统中的舆情本体要素、舆情主体要素和舆情环境要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揭示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中的舆情风险来源和表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形成与发展受舆情要素作用,遵循舆情的发展规律,并且是特定舆情传播动力作用下的结果。因此,本文探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的传播动力,并结合传播动力对舆情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力求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防范提供参考依据。研究发现,客观事件的触发是舆情生成的前提,主体的转发行为是影响舆情扩散的重要因素。舆情客体、舆情主体和舆情环境分别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提供了动因、动力和诱因。其中,安全与社交需求是驱动网民生产与传播舆情的核心需求、主流媒体的微博话题议程设置和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是舆情扩散的重要动力。在舆情风险的影响因素上,本文提出了影响舆情风险的因素指标,并结合新冠肺炎事件,从客观事件层面指出了客观事件的高风险属性易衍生出舆情风险话题;从信息层面提出了虚假信息易影响社会心态和媒介环境;从信息人层面揭示了网民的群体性和情绪化会加剧风险的扩散、媒体报道失焦与议程设置偏离会误导公众信息解读、政府危机应对不当易引发风险的涟漪效应;从信息环境层面提出,舆情环境污染会干扰主体的信息解读。最后,结合舆情风险的影响因素,本文探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防范策略。
袁蕊[4](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武文斌[5](2020)在《媒介与司法的博弈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采用QCA定性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了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研究了社会事件中何种类型的事件容易诱发媒介审判,第二部分研究了媒介审判案件中,媒介诉求对司法审判的效果,即具备何种要素的案件使得媒体介入的效果较大,第三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媒介审判案例分析及媒体报道分析,提出媒体报道的改进策略。首先,在引发媒介审判的新闻事件类型研究中,研究发现当社会事件满足以下三条路径时,新闻事件容易诱发媒介审判:敏感身份信息+无强弱阶级对抗+特殊情节+事实清楚;政府事务+敏感身份信息+无阶级对抗+事实清楚;政府事务+敏感身份信息+无强弱阶级对抗+特殊情节。其中,敏感身份信息和特殊情节是关键因素。当社会事件满足以上三条路径时,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舆情疏导,增加信息发布,对网络舆情和媒体进行适当管控,及时控制舆情演变发展。其次,在媒体诉求介入司法审判的效果研究中,研究发现当媒介审判案件满足以下三条路径时,媒体对司法施加较大影响:重罪倾向+政府事务;政府事务+犯案者强势群体;媒体关注犯案者+民间事务+受害者社会地位高。其中与政府相关的事务和涉及强弱阶层的案件,媒体对司法有较大影响,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最后,在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研究中,从伦理道德、司法程序、涉官涉富、弱势群体受审案件、审判结果与民众预期悬殊案件五方面具体进行案例分析及媒体报道分析,发现媒介审判案件中的媒介报道呈现煽情化、过度推断、报道倾向明显等失范情况,并提出法制新闻中新闻报道的纠正。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使得传播者不再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新闻机构,新媒体时代社会传播结构决定了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本研究虽未证明权力的公开介入是司法顺从媒介的充分条件,但是,权力介入仍然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为了保持审判的公正性,外部权力应谨慎介入案件审判,避免其损害司法公正。当社会事件涉及到敏感身份信息和特殊情节时,政府加强舆情疏导。在媒体诉求介入司法审判的效果研究得出的覆盖率较高的路径中,与政府有关的事务和涉及社会阶层差异的事务是突出矛盾,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流转机制也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媒介审判一直以来都是媒介与司法共同面对的难题,二者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才能最大化保证法治社会的有序发展。
刘春[6](2020)在《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利益侵害与媒体权利》文中认为本论文以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为分析对象,基于收集到的87则相关案例的分析,从信息传播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探讨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相关问题及其利益侵害,以及公共利益和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之间的法益平衡。相较于一般的大宗类商品,生鲜农产品自身易腐烂、储存难等特征导致失实信息对其商业利益的侵害具有不可逆性,与此同时,生鲜农产品事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规范化相关信息传播模式很有必要。信息传播实践层面,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病症”主要体现为缺乏权威和直接的消息来源。前者表现为匿名专家出现频次高和信息传播者误读专家观点,后者集中体现于间接引语和隐性采访的不恰当使用,以及源自政府的消息的缺失。鉴于“议题注意周期”和“媒体互动”理论的研究基础,本论文提炼出该类信息所呈现的特征:1)生鲜农产品本身的季节周期是触发媒体注意周期的重要因素;2)在失实信息的媒体互动中,传统媒体提供假性的权威、社交媒体诉诸“善意”;3)实验和标题失实导致该类新闻处于隐性失实状态,不易被察觉。本论文认为该类失实信息的法益侵害具有反复性、不易消除性和累积性的特征。“信息传播目的是否关乎公共利益”“从传播效果角度看,信息接受者有无对被报道对象的性质产生认知上的改变”“法律认可的证据的掌握”可作为划分该类信息在司法层面判定失实程度的三个可操作化标准。生鲜农产品承载的法益集中体现在商业利益上,失实信息直接侵害相关主体的商誉,其被视为商业利益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利益侵害的特殊性体现在:被报道对象多处于农村的“熟人社会”中,他们的商誉和名誉关系紧密。以失实为外在表现的过错和可经证明的既定损害事实可作为构成私人法益侵害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过错包括具有逻辑漏洞的基本内容失实、以匿名消息来源和无消息来源为主体的严重失实。本论文主张在认定商业利益受侵害事实时,以群体为考察单位。生鲜农产品在“熟人社会”中的商业利益明显受损可作为名誉受侵害的可操作化认定标准之一。另外,断言式传播模式的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的实际情况加剧媒体权利和私人法益平衡的难度。在司法实践层面,该类新闻侵害的客体分散且利益非显着,其治理现状以行政责任承担和社交媒体为违法主体。民事公益诉讼或可成为优化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法益侵害保护模式的司法路径。
刘凌之[7](2020)在《危机信息公开中的多方互动研究 ——“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危机背景之下的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危机处理效率的依据,也是媒体环境改变之下的必然产物,作为信息传递的一种方式,它紧紧地将危机中的三大主体——政府、媒体与公众捆绑在一起。政府通过媒体平台将信息公开给公众,公众通过媒体平台将观点和意见分享给政府,政府管理媒体与公众,媒体与公众又对政府行为加以监督。这三者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任何一方的改变都会影响其他两者的行为,所以为了使危机信息公开更加顺畅,笔者试图探索信息公开中这三者的良性互动模式。笔者主要应用实证研究法,并结合了案例对比、文献研究、数据分析等方式,以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为依托,并将危机传播五阶段模型和危机沟通三角模型作为基础,分别对危机信息公开中的五个阶段,以及政府、媒体、公众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分析。主体内容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思路,并对公共危机管理、信息管理、公共危机信息管理、危机传播四个领域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对本文所引用的基础概念及理论模型进行阐述,介绍了危机管理与信息管理、危机信息传播五阶段模型以及危机沟通三角模型,并在这两个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危机信息公开中的传播与多方互动模型”。第三部分以“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为案例,详述该事故的信息公开过程以及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信息公开问题,并分析危机传播每个阶段中政府、媒体及公众的三方互动情况。在分析中发现,无锡高架桥事故信息处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公开滞后、发布者言行不当、与媒体关系处理不善等,这些问题使政府、媒体、公众之间的互动出现了各种障碍。而且笔者在对比同类型事故中发现这些问题在八年之前的7.23温州动车事故也同样出现过,最后,通过论证发现这些问题之所以悬而未决,其背后原因就是某些政府部门在思想上,对信息公开未积极重视;意识上,对自己认识不足,在与公众及媒体的关系处理上存在误区;而制度上,信息公开的规范标准不太明确,所以对于信息公开的处理要分别从思想、意识、制度三个层面入手,来进行实际的问题解决。第四部分从政府、媒体及公众三个层面重点分析无锡高架桥事故中危机信息管理出现的问题,从而突出反映危机信息公开的现实需求。第五部分描述了危机信息公开中政府、媒体及公众互动的规范状态,对危机传播各阶段的三方角色定位及互动关系构建的具体方式都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于公共危机信息公开的实际操作具有参考意义。
杜俊奇[8](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韩建力[9](2019)在《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94年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民规模的扩大,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迅捷性、强互动性和开放性的传播方式,逐步成为公众进行利益和意见表达以及政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网络舆论逐步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受“数字鸿沟”和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客观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为提升公民利益表达效能,强化决策者意见整合能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政治回应性、强化社会监督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同时,网络舆情因其去中心化、跨地域性、多媒体、多渠道传播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不可控性。面对多元化的信息和渠道,分散化的网民在一些组织或个体的动员、引导之下容易出现“信息茧房效应”“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引发意见气候向极端化流变。近些年频发的由网络谣言导致的舆情危机以及舆论反转事件可以作为其典型表征。此外,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剧变:此前由政治逻辑主导的舆论场渐渐被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分解,以往“大一统”的舆论场被分割成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加上境外舆论场,这就形成了三大舆论场的鼎立之势。舆论场的分立可能树立和强化官民对立,并且破坏社会共识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甚至可能诱致社会撕裂。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权力有义务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从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规则体系和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上看,公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媒介和应用的发展,中国也逐步形成了以媒体和新闻信息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方式,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则架构,并进行渐进性调整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治理效果看,这一模式有效提升了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网络的媒体属性,强调对网络舆情负面功能的管控: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延承了传统媒体的治理思路,注重对渠道和信源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缺少舆情应对经验,往往将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采用删帖、封号、设置敏感词,甚至由公安机关在线下直接介入的“摆平主义”的舆情应对方式。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现出了鲜明的“管制平抑”特征。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设定,以及治理规则执行方面的主导性作用,赋予了中国网络舆情治理鲜明的政治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本身即为一种公共权力运用的行为,不仅需要考察其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权力应用的合法性。此外,网络舆情的功能多样性也决定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控制网络舆情治理的负外部性后果,也成为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标准之一。以合法性、有效性和负外部性三个标准审视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还存在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不足以及网络渠道阻塞三大风险。政治沟通理论注重作为信息的“舆论”的重要性。在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皮肤”,有表征矛盾、社会预警、权力监督以及提升决策合法性和质量等正向功能,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在政治沟通理论看来,网络舆情治理有两个面相:一是以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为核心的政治宣传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倾向于以强化信息源头和信息渠道的控制方式,提升网络信息特别是新闻信息的可控性,以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二是以协商沟通渠道建设和维护为核心的政治决策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注重网络渠道的构建、拓展与维护,倾向于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对网络舆情予以整合、回应和管理,以实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有效应对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吸纳,推动网络舆情正向功能的发挥。只是,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侧重于政治宣传面相,而在以政治决策为核心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着力不足。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要求,公共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以协商保证规则本身以及规则执行中的合法性、以协同提升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有效性、以沟通保证网络舆情渠道的畅通,发现政治沟通逻辑在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即从政治沟通视角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构建分析框架,梳理历史延革和现状,明确当前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存在的三重风险和原因,提出在以协商、协同和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沟通逻辑”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思路,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提升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体系化构建路径。
石立春[10](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化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专门研究,既是关注现实社会状况、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又是立足当前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深思重大理论问题的题中之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工作的系统开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网络民粹主义认知的系统性与全面性,进一步丰富发展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乃至于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有助于网络民粹主义疏导工作实效性的提升,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全球治理能力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当前,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呈现出激流勇进的演绎态势,这与国内外大环境密切相关:民众政治参与觉醒中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以及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等。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以酿发舆情危机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将1994—2009年视为以贴吧、博客等为主要载体的舆情爆发阶段,将2009—2012年视为以微博为主要载体的民众狂欢阶段,将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视为新时代公民政治心态民粹化阶段;可以划分为贫富对抗(如“杭州飙车案”,2009)、官民对立(如“我爸是李刚案”,2010)、反智主义(如“复旦大学黄山门”,2010)、底层叙事(如“夏俊峰案”,2011)、裹挟爱国主义(如“反日保钓游行”,2012)以及环境保护(如“什邡钼铜事件”,2012)六种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不同阶段的网络民粹事件呈现出不同的演绎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具有着不同的演绎特征。从诱发要素上来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复杂矛盾的持续浇灌,是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发的前提与基础;部分民众在社会进步中迷失信仰、在物质丰裕中失去幸福、在追求理性中集聚戾气、在感恩时代中滋生怨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演绎的重要因素。从时代表征上来说,在诱发因素维度,坚守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深度演绎的首要特征;在叙事方式维度,强调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实现道德情感主义式的群体认同与大众狂欢,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不断演绎的重要表现;在社会影响维度,衍生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诱发阶层鸿沟与社会撕裂,成为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持续演绎的又一特征。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关注弱势群体、强化网络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治素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是,相对于其正面价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激流勇进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危害,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以底层、哄客、对抗叙事为演绎手法,将矛头直指官员、富人、警察以及专家学者,与民主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然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工作的严重干扰,消解社会精英权威,诱发政府公信力失范危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掌握社会资源精英群体的仇视,形塑出对官员、富人、警察、专家等群体的“仇+”心理,对普通人生活的浪漫化描述以及普罗大众崇拜,与民族主义相合流的极端演绎态势,势必进一步助长社会上的暴戾之气,极易诱使民众在形塑极化心理中走向零和博弈,背离社会理性平和的发展方向;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二元对立话语方式的推崇,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层间的信任危机,激化民众间的阶层对立情绪,势必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间的隔阂,诱发社会分裂;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均贫富”观念的推崇,误导民众将共同富裕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共享发展与平均发展、齐步发展相等同,主张通过对内“清算原罪”、对外“清理外资”来实现共享发展,实则是对实现共享发展方式的错误选择,鼓动非理性、非法治式的共享发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必将动摇当代中国共享发展之基、危及共享发展之路。鉴于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是民粹主义全球性泛滥与区域本土化进程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尚需借鉴参考国外应对民粹主义的经验教训。在苏俄,列宁采取“以激进对激进”,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社会革命党化,保持一种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迅速获取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在十月革命中掌握了政权。但是,苏俄应对民粹主义的教训又是惨痛的,社会民主党依靠比社会革命党更激进的革命策略,赢得革命胜利,但胜利之后,未能及时清算激进革命策略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继续推行更加激进的方针、策略,导致苏俄在“激进→更激进”的道路上积重难返,最终深受斯大林模式消极因素所害而沉疴难愈,这实质上是前苏式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斗争的失败。在拉美地区,以庇隆主义为代表的民粹派领袖,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采取迎合底层民众、短期效益良好的民粹式政治经济策略,往往能迅速赢得广大城市劳工的支持,但是,这种“寅吃卯粮”、“涸泽而渔”的政治经济政策,使得国家逐渐陷入政治、经济恶性循环之中,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难以自拔。在中东欧地区,匈牙利等国家在社会剧烈变迁进程中,承继本国政治文化传统,契合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形成了劣质但能抵御危机的民主体制,成功规避了类似于拉美民粹型威权独裁统治的生成,这也可视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成功经验,虽然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其应对民粹危机的方式,仍值得我们多加参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人民主体思想,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防御性与竞争力、权威性与吸引力,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持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民众形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利益诉求中彰显社会公正。当前,人们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正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的必然性与存续的长期性,基于世界民粹史纵向审视、基于全球视野横向对比,认识到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强化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科学研究,实现对网络舆情中民粹元素的精准识别、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演绎态势的跟踪分析,从而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疏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公民教育,培育负责而又积极的新时代公民,强化公民社会心态引导工作,助推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实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聚焦社会问题,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着力解决易于诱发网络民粹事件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重点清理易于引发公权力质疑的相关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实人民获得感、保障人民幸福感、增强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压缩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空间;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干扰,从而在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正中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治理实效性,消解网络空间的暴戾之气、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营设良好环境。
二、浅谈政法新闻的诱发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政法新闻的诱发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网络不良信息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 |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概念 |
二、网络不良信息的表现特点 |
三、网络不良信息与其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
一、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
二、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人际关系建构 |
三、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第二章 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引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及特点 |
第一节 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引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 |
一、受暴力信息影响引起的暴力型犯罪 |
二、受色情信息影响引起的性犯罪 |
三、受虚假信息影响引起的骗财型犯罪 |
四、受传授犯罪方法信息影响引起的窃财型犯罪 |
第二节 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特点 |
一、主体年龄低龄化发展 |
二、主观侵财性目的明显 |
三、行为暴力性加重 |
四、性犯罪占比提升 |
第三章 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引起犯罪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机制 |
一、网络不良信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推力 |
二、网络不良信息增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拉力 |
三、网络不良信息弱化未成年人行为的内在控制系统 |
四、网络不良信息削弱未成年人行为的外在控制系统 |
第二节 网络不良信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原因 |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善 |
二、家庭对用网情况的监护不合理 |
三、学校对网络素养教育培养不重视 |
四、行业对网络不良信息的审核不规范 |
第四章 网络不良信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
第一节 制度预防:健全网络保护的制度体系 |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立法 |
二、制定网络信息内容分级制度 |
三、建立专职的基层网络安全监察机构 |
第二节 技术预防:强化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管理 |
一、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身份“识别”系统 |
二、利用搜索引擎技术建立网络“失信”黑名单 |
三、设立并推广未成年人专门网站 |
第三节 社会预防:强化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教育 |
一、行业强化内部自律机制 |
二、学校加强用网教育指导 |
三、组建青年网络社工队伍 |
第四节 心理预防:纠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
一、利用“贝克认知疗法”建立正确认知 |
二、利用“情感转移疗法”转移消极情绪 |
三、利用“行为主义疗法”强化正性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3)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动力与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设计 |
1.4 理论基础与创新点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分析 |
2.1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模型 |
2.1.1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的基本内涵 |
2.1.2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的模型建构 |
2.2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 |
2.2.1 舆情本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的信息要素 |
2.2.2 舆情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的信息人要素 |
2.2.3 舆情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的信息环境要素 |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中舆情的发展过程 |
2.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中舆情的生成机理 |
2.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中舆情的扩散路径 |
2.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生态系统中舆情的消解过程 |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来源与表现形式 |
第三章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的传播动力 |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的客体动因 |
3.1.1 客观事件的高风险性质触发舆情传播 |
3.1.2 客观事件的舆情传播力引发主体关注 |
3.1.3 客观事件的历史关联性致使主体恐慌 |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的主体动力 |
3.2.1 安全与社交需求驱动网民生产与传播舆情信息 |
3.2.2 媒体的微博话题议程设置增加舆情事件曝光度 |
3.2.3 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助推舆情信息扩散与传播 |
3.2.4 政府的信息公开与应急处置诱发舆论关注焦点 |
3.2.5 非营利性组织的积极应援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力 |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的环境诱因 |
第四章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影响因素 |
4.1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形成 |
4.2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影响因素 |
4.2.1 客观事件的高风险易衍生风险话题 |
4.2.2 谣言与虚假信息影响社会心态与媒介环境 |
4.2.3 网民群体性与情绪化加剧风险扩散 |
4.2.4 媒体报道失焦与议程设置偏离误导公众 |
4.2.5 政府危机应对不当引发风险涟漪效应 |
4.2.6 舆情环境污染干扰舆情主体信息判断 |
第五章 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风险的防范策略 |
5.1 遏制风险事件源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与监测 |
5.2 保障舆情信息质量,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 |
5.3 推动多元主体理性互动,构建动态平衡的舆情生态链结构 |
5.4 建立良好舆情环境,创设稳定、健康、和谐的舆情生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新冠肺炎事件转发量前100 条微博样本 |
附录二 新冠肺炎事件转发量前100 条网民微博样本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媒介与司法的博弈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五、研究方法 |
(一)QCA定性比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媒介审判的理论研究 |
1.1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概念辨析 |
1.1.1 舆论监督 |
1.1.2 媒介审判 |
1.2 案件审理中媒介与司法的权责辨析 |
1.2.1 媒体权利与职责 |
1.2.2 司法的权力与职责 |
1.3 媒介审判热点议题 |
1.3.1 媒介是否影响司法独立 |
1.3.2 舆论监督是否等于媒介审判 |
第二章 媒介审判的事件类型研究 |
2.1 研究设计 |
2.1.1 研究方法 |
2.1.2 2015-2019 热点社会事件案例 |
2.1.3 媒介审判的影响因素 |
2.1.4 媒介审判的衡量标准 |
2.2 媒介审判的生成路径 |
2.2.1 敏感身份信息+无强弱阶级对抗+特殊情节+事实清楚 |
2.2.2 政府事务+敏感身份信息+无阶级对抗+事实清楚 |
2.2.3 政府事务+敏感身份信息+无强弱阶级对抗+特殊情节 |
2.3 舆情治理建议 |
2.3.1 涉及敏感身份信息和特殊情节时,政府加强舆情疏导 |
2.3.2 传统媒体坚守客观公正报道的立场,不做倾向性报道 |
2.3.3 公众个人应当增强媒介与法律素养,保持理性判断 |
第三章 媒体诉求介入司法审判的效果研究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方法 |
3.1.2 2000-2018 年媒介审判典型案例 |
3.1.3 媒体介入司法效果的影响因素 |
3.1.4 媒体介入司法效果的衡量 |
3.2 媒介影响司法的路径 |
3.2.1 重罪倾向+政府事务 |
3.2.2 政府事务+犯案者强势群体 |
3.2.3 媒体关注犯案者+民间事务+受害者社会地位高 |
3.3 研究结论与建议 |
3.3.1 外部权力减少对案件审理的不当介入 |
3.3.2 案件涉及政府事务和社会阶层差异时,及时进行舆情疏导 |
3.3.3 司法工作者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抗干扰能力 |
3.3.4 媒体工作者加强自身素养,增强责任意识 |
第四章 媒介审判案例分析 |
4.1 媒介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
4.1.1 于欢案:伦理道德案件 |
4.1.2 聂树斌案:司法程序类案件 |
4.1.3 刘涌案:涉黑、涉富、涉官案件 |
4.1.4 邓玉娇案:弱势群体受审案件 |
4.1.5 许霆案:审判结果与民众预期悬殊案件 |
4.2 媒介审判案件中的媒体报道失范 |
4.2.1 对案件情节过度推断 |
4.2.2 过于关注敏感情节,煽情化新闻泛滥 |
4.2.3 报道倾向性明显 |
4.3 媒介审判案件中媒体报道的纠正 |
4.3.1 秉持新闻专业主义,坚持客观报道 |
4.3.2 在舆论监督范围内探讨,不对审判结果提前下定论 |
4.3.3 媒体工作者加强行业自律,保证消息来源真实性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果 |
5.2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利益侵害与媒体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失实信息构成的利益侵害 |
二、商业利益侵害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失实信息 |
二、生鲜农产品 |
第四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质化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缺乏权威和直接的消息来源 |
一、权威消息来源的功能失效 |
二、直接消息来源作用的缺失 |
第二节 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呈现的特征 |
一、传播的季节性和周期性显着 |
二、冠以真实之名的隐性失实 |
三、媒媒相护:受蚕食的媒体权威 |
第三章 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侵害法益的司法层面分析 |
第一节 失实信息侵害法益的累积性 |
一、反复性:更正失效 |
二、不易消除性:基于知识壁垒的误导 |
三、累积性:反复性×不易消除性 |
第二节 失实信息的过错状态与法益侵害 |
一、严重失实:假“公共利益”之名的故意 |
二、司法真实界限:以“质”和“证”为准绳 |
三、生鲜农产品法益重心:经营主体的商业利益 |
第四章 避免生鲜农产品信息失实侵权的法益平衡 |
第一节 避免失实信息的法益侵害 |
一、构成私人法益侵害的认定标准 |
二、规避新闻失实侵害私人法益 |
三、平衡媒体权利与私人法益 |
第二节 法益侵害的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
一、现实基础:受侵害权益主体分散且利益非显着 |
二、治理现状:行政责任承担和社交媒体作为违法主体 |
三、问题解决路径:民事公益诉讼的倡导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 实践维度的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总览表 |
附录B 第二章论述相关的具体案例表格 |
附录C 第三章论述相关的具体案例表格 |
附录D 第四章论述相关的具体案例表格 |
附录E 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
(7)危机信息公开中的多方互动研究 ——“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 |
(二)对政府信息管理的研究 |
(三)对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的研究 |
(四)对危机传播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危机信息管理:理论、适用性及其推演 |
一、危机管理与信息管理 |
(一)危机管理 |
(二)信息管理 |
二、危机信息传播五阶段模型 |
(一)概念界定及类型划分 |
(二)适用性分析 |
三、危机沟通三角模型 |
(一)理论阐述 |
(二)适用性分析 |
(三)危机信息公开中的主体、客体与平台 |
四、理论推演:危机信息公开中的传播与多方互动模型 |
(一)信息公开中的传播与互动五阶段 |
(二)主导与非主导传播媒介 |
(三)信息流强弱 |
(四)噪音影响 |
第二章 事故应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及三方互动 |
一、案例回顾: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 |
二、选择依据 |
三、过程描述:信息公开与三方互动 |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况 |
(二)政府、媒体与公众的互动 |
四、同类型事故对比:信息公开中的互动困境 |
(一)互动时效性:信息公开滞后 |
(二)互动主导方:发布者言行不当 |
(三)互动关系处理:不善用媒体 |
第三章 危机信息公开的现实需求 |
一、政府层面 |
(一)政府公信力的客观要求 |
(二)危机处理效率提升的必然条件 |
二、媒体层面 |
(一)媒体渠道的变化 |
(二)新闻报道的转变 |
三、公众层面 |
(一)知情权的兑现 |
(二)参与解决危机 |
第四章 危机信息公开中三方互动的规范状态 |
一、政府、媒体与公众的角色定位 |
(一)危机传播前兆阶段 |
(二)危机传播爆发及蔓延阶段 |
(三)危机传播缓解及终止阶段 |
二、政府、媒体与公众的互动关系构建 |
(一)互动关系构建的必要性 |
(二)互动关系构建的具体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9)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网络舆情治理实践研究 |
(三)国内外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的对比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五、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政治沟通 |
(二)网络舆情 |
(三)网络舆情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一、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九龙治水”治理主体架构与网络内容规制基本框架的确立(1994-2002) |
(二)网络媒介和网络信息规制体系的渐进式发展(2003—2012) |
(三)多主体协同治理架构与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2013至今) |
二、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现状 |
(一)治理主体:党领导下的“九龙治水”主体架构 |
(二)治理规则: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制体系架构 |
(三)治理技术:适应技术和压力变化的渐进性调整模式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与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 |
(一)合法性不足风险 |
(二)治理效力不足风险 |
(三)网络渠道阻塞风险 |
二、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网络舆情治理行为规范性不足 |
(三)各治理主体间协同性困境 |
三、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思路和实践路径 |
一、协商、协同与沟通: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基本要求 |
(一)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商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同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沟通 |
(四)协商、协同、沟通的有机整合:网络舆情治理的政治沟通逻辑 |
二、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原则 |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 |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
(三)满足公众协商沟通的基本诉求 |
(四)规避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 |
三、优化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 |
(一)明确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
(二)完善法德兼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
(三)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性 |
(四)严格规范治理主体行为 |
(五)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脉络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预期创新 |
第2章 民粹主义的理论解读 |
2.1 民粹主义的概念测量与类型学划分 |
2.1.1 民粹主义的概念与测量指标 |
2.1.2 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划分 |
2.2 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 |
2.2.1 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危机 |
2.2.2 后发国家(地区)转型发展的产物 |
2.3 民粹主义的理论渊源 |
2.3.1 中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迹象 |
2.3.2 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浇灌 |
2.4 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回答 |
2.4.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考察 |
2.4.2 恩格斯与特卡乔夫的论战 |
2.4.3 普列汉诺夫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4 列宁对自由派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5 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解答 |
第3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背景与演绎样态 |
3.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背景 |
3.1.1 政治参与觉醒中民众责任备受关注 |
3.1.2 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 |
3.1.3 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 |
3.1.4 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 |
3.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演绎历程 |
3.2.1 基于演绎载体变迁的阶段划分 |
3.2.2 网络民粹事件典型案例评析 |
第4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诱发要素与时代表征 |
4.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诱发要素 |
4.1.1 社会矛盾的深度浇灌 |
4.1.2 社会焦虑的持续诱发 |
4.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时代表征 |
4.2.1 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 |
4.2.2 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 |
4.2.3 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 |
第5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影响 |
5.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正面价值 |
5.1.1 关注弱势群体 |
5.1.2 强化网络监督 |
5.1.3 提升公民政治素养 |
5.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危害 |
5.2.1 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解构社会精英权威 |
5.2.2 助长暴戾之气,背离社会理性平和发展方向 |
5.2.3 加剧阶层对立,诱发社会分裂 |
5.2.4 混淆视听,干扰共享发展大局 |
第6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可鉴经验与疏导原则 |
6.1 国外疏导与消解民粹主义思潮的经验教训 |
6.1.1 苏俄:以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 |
6.1.2 拉美: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 |
6.1.3 中东欧:能抵御危机的低质民主体制 |
6.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原则 |
6.2.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6.2.2 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6.2.3 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 |
第7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策略 |
7.1 推进公民教育,提升民众政治参与能力 |
7.1.1 塑造负责而又积极的公民 |
7.1.2 公民理性平和心态的形塑 |
7.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 |
7.2 聚焦社会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2.1 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 |
7.2.2 着力解决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 |
7.2.3 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3 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
7.3.1 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理念的误导 |
7.3.2 健全共享发展的实现机制,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方式的干扰 |
7.3.3 夯实共享发展的秩序之基,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非理性倾向的侵蚀 |
7.4 强化网络社会协同治理,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7.4.1 推进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
7.4.2 实现网络治理的规范化 |
7.4.3 提升网络治理的实效性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浅谈政法新闻的诱发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2]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D]. 吕怡慧. 信阳师范学院, 2021(09)
- [3]微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传播动力与风险防范研究[D]. 夏玉华. 河北大学, 2021(02)
-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5]媒介与司法的博弈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 武文斌. 吉林大学, 2020(08)
- [6]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利益侵害与媒体权利[D]. 刘春. 南京大学, 2020(06)
- [7]危机信息公开中的多方互动研究 ——“10.10无锡高架桥事故”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D]. 刘凌之.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1)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D]. 韩建力.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D]. 石立春.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