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将有章可循(论文文献综述)
吴海丽[1](2020)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A公司财务整合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医改步入深水区,大型国有医药流通行业加快网络布局。近几年来,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话题,引起理论界的热切关注。但相关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制度改革层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不同企业之间的深度融合,特别是财务整合这个关系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研究并不够深入和系统,研究成果在实体企业中的有效试点就更少了。成功的财务整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协同效应,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以A公司为例,注重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财务整合的实战研究。全面考察了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动机、过程、成效,对比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前财务管理状况与控股公司的期望,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财务整合面临的股东之间财务管理目的不同、组织架构不清晰、人员权责不明确、财务制度及财务核算体系的差异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财务整合目标、模式选择、措施实施等的讨论,从而确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财务整合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就实施效果提出预评估。通过研究,本文提出了搭建财务组织架构,整合财务制度框架,统一财务核算体系,实施资金集中管控,预算管理贯穿始终,考核保障目标落地等财务整合措施,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财务整合的具体内容,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也完善了整合的具体措施。并对财务整合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整合效果初步显现。
宋哲[2](2020)在《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研究 ——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进,企业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化。终观当前研究,由于研究者们拥有不同的研究关注点,使得至今仍未对企业战略变革得出一个的指导框架。怎样不断通过战略变革实现转型?怎样提升企业的动态能力?怎样打破组织惯例刚性?怎样克服变革发展中的路径依赖?这些问题业己成为战略变革研究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西部资源型企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托其丰富独有的自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围绕特色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随着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品位下降、环保政策趋紧等原因,这类企业不得不考虑摆脱对资源的严重依赖,启动新的战略。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选定为中国西部地区以自然资源的占有为优势,以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初级加工为基本生产方式来获取竞争力的企业,该企业为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所进行的战略资源配置模式的改变。近30年来,学术界将资源型企业成功转型的原因主要归结为有效的战略变革,包括5种路径,尽管伴随着大量的争论,但基本上形成了理论界普遍的认识。无论哪一种战略变革都没有详细说明促成这样的战略所必须攻克的在显性战略下隐藏的隐性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的障碍。能否攻克组织固有的障碍,使战略变革成为理想中、自然而然的。因此,在学术上战略变革实际上都指向了一个核心问题,即组织惯例在战略变革中的重要性作用,是一种什么样的惯例使得一些企业总是能够积极采取正确的、适当的战略,很少出现错误,最终能够基业常青。由此引发了关于组织惯例、动态能力与战略变革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探讨。一些学者认为组织惯例是一个难以为“外人道”的“黑箱”。本文引入以组织惯例为基础的演化论,破解“组织惯例—动态能力—战略变革”的作用机理以及实践中的成功路径,丰富学理研究,解释战略变革与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将“成功经验”的总结构造一套丰富的、有效的理论,指导企业应对内外部的变化,克服自身的不足。本研究构建基于组织惯例和动态能力影响作用的战略变革理论,为西部资源型企业提供指导帮助。本文在总结国内国外的最新研究基础上,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从宏观与微观互动的视角上,以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为研究对象,以组织惯例和动态能力为影响因素,采用实地调研法、逻辑演绎法、实证分析法与案例研究法分析组织惯例、动态能力和战略变革关系,深刻揭示加快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的本质要求,研究西部资源型企业的战略变革过程、机理和机制等内容。首先,本文深化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理论研究。分析了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原因、经验、序贯、动力机制和情景机制,根据成长阶段分析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模式。提出了影响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的关键因素是核心价值观、理念、治理结构、制度和流程,关键机制是组织学习、创新与企业家精神机制。揭示了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形成动态能力、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影响作用的战略变革机理。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以企业战略演进和组织变革为载体,通过组织学习,按照组织惯例变异—搜寻—复制—保存四个程序推动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的演化,并由探索式学习—知识外显化—利用式学习—知识内隐化四种方式来推动完成战略变革,而一旦形成新的组织惯例和动态能力,企业就可以据此摆脱“路径依赖”,实现竞争优势。本文深刻揭示了在战略变革程序中被遮蔽的过程及内生系统动力机理,为我国企业在新形势下壮大、做强、做优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借鉴。其次,本文选取西部资源型企业为样本开展实证分析研究。实证检验发现: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正相关,但其中内隐规范对动态能力影响不显着;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正相关,但其中内隐规范对战略变革影响不显着;西部资源型企业动态能力与战略变革正相关,但其中感知响应能力对战略变革影响不显着;动态能力在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之间存在部分中介作用,但其中感知响应能力在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之间不存在中介作用;环境动态性与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正相关,环境动态性在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之间存在正向调节作用;管理自主权与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正相关,管理自主权在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之间存在正向调节作用。再次,本文选取昆明钢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4家西部资源型企业开展调研和验证性案例研究。一是研究公司战略变革的序贯、机制、过程,并细致刻画了企业组织惯例演化形成动态能力,基于组织惯例和动态能力影响作用的战略变革。二是研究西部资源型企业发展与战略变革过程及结果,对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成功因素的逻辑分析。研究发现在资源日趋紧张甚至枯竭的条件下,西部资源型企业突破资源陷阱,成功转型的另一种战略路径,即“组织惯例—动态能力—战略变革”路径,展望了这一路径的学理价值。最后,本文总结了研究结论和贡献,提出了不足与展望。
陈静怡[3](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接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邀请加入公司治理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实施工作。同年9月30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仍然是值得研究并应被重点关注的议题。董事会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内设专门委员会组成的,其构成直接影响董事会的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本文以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背景,参考《OECD公司治理准则》《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国家(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情况,通过对董事会内部结构的构成和董事会成员选任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人员与机构的角度分析董事会构成。本文第一章先明确了董事会构成的含义、地位和原则,并在指导原则基础上分析了董事会人员构成和机构构成的考量因素。本文第二章从董事会的结构、规模及成员的多元化三个维度对董事会构成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存在的对中小股东保护不足、人员结构单一等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提出了结构合理、规模适当、成员多元化的建议。本文第三章从选任、兼任限制及退出三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和退出机制,进一步限制独立董事的兼任情况。本文第四章分析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方式及兼任情况,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第五章讨论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提名及人员构成情况,认为我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方面的规则较为薄弱,并对规则提出了完善建议。
陈冲[4](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周子钧[5](2019)在《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拟就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构建本论文的框架:一方面是划分和考察40年资本化进程经历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个阶段,把握期间演进的脉络和螺旋式上升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章。另一方面是总结40年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动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四、第五章。第一章即1978年-1999年的市场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79年:“文革”后电影业的恢复;第二阶段1979年-1992年:电影业机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第三阶段1993年-1999年:电影业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这个市场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打破行业垄断,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焕发电影业的活力,实现电影行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第二章即2000年-2008年的产业化阶段。这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2004年:电影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二阶段2005年-2008年:电影业对非公资本和境外资本进一步开放。这个产业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由分散各自为政的状态走向集团化和院线化,实现电影行业向产业化转轨。第三章即2009年-2018年的证券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2012年是启动期;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是高潮期;第三阶段2016年-2018年是提升期。2009年10月创业板设立华谊兄弟上市标志证券化阶段来临,民营电影公司率先陆续登陆A股市场;2016年8月中国电影、上海电影两大国有电影公司在A股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成为主流。电影公司通过IPO或借壳实现在A股上市融到大量资金,上市以后通过增发、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做优做强健康发展。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升证券化的水平,实现中国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第四章是资本化进程的成效和问题。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取得的成效,首先是对于资本化规律和特点的把握、运行原理和阶段、启动和发展的认知。这是思想上的觉醒,是对于发展电影产业必须走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的道路,必须接纳、借力资本、资本市场和A股市场取得了广泛共识。政策的制定和推动是一直往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前进,实际运行当中也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把握、处理好产业与资本的关系;产业为主资本为附,不能主次不分更不能本末倒置。对资本化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力,必须采取电影行业整顿、A股市场监管、财税严格检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而又严格的治理。第五章是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梳理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勾画资本化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大阶段脉络与走向,分析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都是为了提出更好的对策,以指导电影产业资本化历程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走的更加扎实更加长远。其中,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提高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健康发展、构建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推动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推动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控制好金融风险等七大原则至关重要。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资本化进程”观察中国电影产业1978年-2018年40年的发展,在学术研究上填补了一定的空白;从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阶段把握40年资本化进程,揭示了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由浅入深、不断递进、螺旋式上升的逻辑进程;从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入手进行分析,指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效统一”是观察中国电影“资本化进程”的一个本质性把握;研究方法上融合历史学、金融学、电影产业理论于一体。本文认为,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有力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站在新起点上,充分吸取资本化进程呈现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在把握和运用金融杠杆的“度”上必将更加精确,这必然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的空间和质量,推动中国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转变。
顾闻[6](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葛其明[7](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周箴[8](2012)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已有近20年的实践,并购重组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为资本市场贡献了大批优质资产,有力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占国民经济比重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并在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整合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促进“调结构、兴产业”,既是历史机遇又是历史任务。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上市公司违规实施并购重组、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并购重组中伴随内幕交易等不良现象,使市场和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生较为负面的印象。鉴于此,如何保护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防止和打击并购重组中滋生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市场欺诈活动,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懈努力的目标。基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的价值判断、不同的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各自的国情,各国政府建立了不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对并购重组行为也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并从改进政府执政方式出发,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新情况,完善监管体系,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健全监管规则,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政企关系、政社关系以及政府内部各种关系,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规范发展。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众多学科共同涉足的一个领域,长期以来一直是资本市场和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内外已有很多学者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但大部分仍然局限于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具体制度或者形式,而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新兴的问题,尚未形成较系统的理论体系,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则更处在初级探索阶段。在现有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文献中,也尚无专门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文章,因此对其进行研究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试图大胆尝试,尽力而为。本论文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为研究对象,依托政府介入企业并购理论、金融监管理论、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以及并购重组理论等,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通过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及动态分析的方法以及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运作问题,总结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践出现的突出问题,比较和分析境外典型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构成及监管情况,反思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实施效果,力图使论证比较充分,分析比较透彻。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现阶段中国市场发展水平的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路径选择和对策。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对维护并购重组活动正常开展意义重大,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前提是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并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架构;进一步挖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潜在功能;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中把监管和服务更加有效地结合;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授权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度,形成合力监管;加强对并购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强化现场监管和后续监管的力度;继续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并购重组的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在明晰现阶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的情况下,准确定位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关系,在做好“裁判员”的同时把握好监管边界,调整监管理念与思路,坚持服务市场的服务精神,转变监管模式,努力创新,构建并不断完善与市场行为相适应的市场化多层次立体综合监管体系,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的理性选择,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研究依据,并能够为正在不断完善中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做出微薄贡献。此外,本论文最后对我国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推动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思考。
胡欣[9](2011)在《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它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会计信息供给的约束,有利于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引导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等的职能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提升中国会计的现代化水平,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加强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研究,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防控财务风险、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以及构建公司长效发展机制等方面都极具现实意义。
张雷云[10](2010)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不论国际还是国内,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此起彼伏,广大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声誉和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对于会计造假财务舞弊事件,人们可以从现存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分析财务舞弊的成因,也可以从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这一方面分析财务舞弊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对于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方面。大量的研究表明,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丧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内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增强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维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选择持有不同的见解,但在实践中做得比较好、可行性比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是审计委员会模式。本.文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与分析的前提下找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深层次的成因分析,而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列举相关重要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并进行综合的述评,阐述写作的主要思路及研究方法,并列示出论文的基本写作框架。第二部分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是阐述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基本概念,二是阐述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概念中,主要解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涵义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涵义。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理论基础中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以及供需理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成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主体不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费用的确定及支付方式不科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不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对被审计单位不够独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上市公司治理缺陷和委托权的移位;审计的买方市场特征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第四部分主要围绕理论与实务界提出的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进行讨论,分别是证监会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审计委员会模式。在分别对这三种审计委托模式的构建思路及其优越性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其各自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证监会模式的缺陷在于:我们无法确定证监会是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另外,由于证监会权利较大,如果将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监管权赋予证监会,势必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财务报表保险模式的缺陷在于:首先,这一理论是以股票交易市场半强式有效为前提的,但我国股票市场远并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因此我国采用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在本质上并不能发挥该模式的显着优点;其次,在实务中,财务报表保险模式缺乏强制性;最后,是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可能没有能力也没有胆量承担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代理委托人这一重要职责。审计委员会模式的缺陷在于:首先,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联不是很强,独立董事自身并不是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因此,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能时并不具有很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是学者们怀疑独立董事有可能受到上市公司内部执行董事的利益驱使,使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合谋成为可能。在对三种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最优选择是审计委员会模式。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进行探讨。该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规定的一些做法,提出构建我国以审计委员会为委托主体的审计委托模式的构建思路,并通过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得到完善。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将有章可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将有章可循(论文提纲范文)
(1)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A公司财务整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财务整合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路径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财务整合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财务整合的概念及原则 |
一、财务整合的概念 |
二、财务整合的原则 |
三、财务整合的目的 |
四、财务整合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财务整合的理论基础 |
一、协同论 |
二、系统论 |
三、核心能力理论 |
四、耗散结构论 |
第三节 财务整合的模式 |
一、移植模式 |
二、分立模式 |
三、融合模式 |
第四节 财务整合的主要内容 |
一、财务目标的整合 |
二、财务组织机构的整合 |
三、财务制度体系的整合 |
四、财务核算体系的整合 |
第三章 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动机及过程 |
第一节 A公司情况 |
一、A公司的性质 |
二、A公司组织架构图 |
三、A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二节 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机 |
一、政策环境变化 |
二、行业竞争压力 |
三、企业内部提升管理效能的需求 |
第三节 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及成效 |
一、引入国有控股公司 |
二、进行内部整合及治理架构调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的整体活力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财务整合的内容及现状 |
第一节 财务组织架构整合情况 |
一、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前 |
二、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 |
第二节 财务制度体系整合情况 |
一、控股公司财务制度体系现状 |
二、A公司财务制度体系现状 |
第三节 财务核算体系整合情况 |
一、控股公司财务核算体系 |
二、A公司财务核算体系 |
第五章 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财务整合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双方财务管理目标不同影响协同效应发挥 |
一、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目标 |
二、A公司财务管理目标 |
第二节 财务部组织架构不清晰影响系统整体作用 |
一、财务组织架构不清晰 |
二、财务人员权责不明确 |
三、财务绩效考核未落地 |
第三节 财务制度建设未成体系影响核心能力的发挥 |
一、财务制度建设体系化及信息化滞后 |
二、财务制度体系无法支撑业务发展 |
三、财务信息一体化亟待解决 |
第四节 财务计量缺乏统一标准影响协同效应发挥 |
一、财务核算政策有所差异 |
二、财务报表有待统一 |
三、财务核算流程需要改进 |
第六章 A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财务整合方案 |
第一节 明确财务整合的目标和方向 |
一、明确财务整合目标 |
二、选择财务整合模式 |
三、制定财务整合方案 |
第二节 制定财务整合的具体措施 |
一、搭建财务组织架构 |
二、整合财务制度框架 |
三、统一财务核算体系 |
四、实施资金集中管控 |
五、预算管理贯穿始终 |
六、考核促进目标落地 |
第三节 财务整合方案实施效果预评估 |
一、使财务行为有章可循 |
二、达到财务业务协同发展 |
三、运营效率得到提升 |
第七章 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研究 ——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一、西部资源型企业 |
二、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的技术路线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演化经济学理论 |
二、企业战略管理理论 |
第二节 战略变革文献综述 |
一、战略变革的内涵 |
二、战略变革的动因 |
三、战略变革的过程 |
第三节 组织惯例文献综述 |
一、组织惯例的概念 |
二、组织惯例的维度 |
三、组织惯例的类别 |
第四节 动态能力文献综述 |
一、动态能力的概念 |
二、动态能力的维度 |
三、动态能力的影响因素 |
第五节 组织学习文献综述 |
一、组织学习的概念 |
二、组织学习的过程 |
第三章 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实践与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实践情况分析 |
一、西部资源型企业面临的问题 |
二、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原因 |
三、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类型 |
四、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经验 |
第二节 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过程与模式分析 |
一、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的事件序贯 |
二、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的动力机制 |
三、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的情景机制 |
四、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的成长阶段 |
五、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模式 |
第三节 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机理研究 |
一、影响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更新的关键因素与重要机制 |
二、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机理分析 |
三、西部资源型企业组织惯例演化形成动态能力机理分析 |
四、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及战略变革关系分析 |
五、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及战略变革机理分析 |
六、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机理分析 |
第四章 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及战略变革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假设 |
一、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 |
二、组织惯例与战略变革 |
三、动态能力与战略变革 |
四、动态能力的中介作用 |
五、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 |
六、管理自主权的调节作用 |
第二节 变量测度 |
一、组织惯例的测度 |
二、动态能力的测度 |
三、环境动态性的测度 |
四、管理自主权的测度 |
五、战略变革的测度 |
第三节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及处理 |
一、问卷的设计 |
二、问卷的基本分析 |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方法 |
第四节 数据分析与结论 |
一、信度和效度分析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直接效应分析 |
四、中介效应分析 |
五、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分析 |
六、管理自主权的调节作用分析 |
七、结论 |
第五章 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案例研究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 |
三、信度和效度 |
第二节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等四户案例研究 |
一、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二、昆钢战略变革原因、时点与过程分析 |
三、昆钢战略变革事件序贯、动力与情景机制 |
四、昆钢组织惯例演化形成动态能力分析 |
五、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昆钢战略变革分析 |
六、昆钢等四户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过程及结果 |
第三节 西部资源型企业案例分析与结论 |
一、西部资源型企业的战略变革图谱 |
二、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成功因素的分析 |
三、西部资源型企业的战略变革政策与措施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主要贡献 |
一、理论贡献 |
二、应用贡献 |
第三节 研究启示 |
第四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企业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 B 企业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及战略变革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一、论文成果 |
二、课题成果 |
(3)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董事会构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董事会构成的含义 |
第二节 董事会构成的重要地位和指导原则 |
第三节 董事会构成的考量因素 |
一、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考量因素 |
二、董事会机构构成的考量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的多维分析 |
第一节 董事会结构 |
第二节 董事会规模 |
第三节 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
一、专业类别多元化 |
二、性别结构多元化 |
三、年龄结构多元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独立董事 |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选任 |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兼任限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退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
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二、董事会秘书的聘任途径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专职与兼任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退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
第一节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人员的提名选举与构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 论文缘起 |
(二) 概念界定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
(一) 研究现状 |
(二) 文献述评 |
四、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主要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框架、创新点与不足 |
(一) 框架 |
(二) 创新点 |
(三) 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资本化的市场化阶段(1978年-1999年) |
一、第一阶段:“文革”以后电影业的恢复(1978年-1979年) |
(一) 电影业在新中国的发展与曲折进程 |
(二) “文革”后恢复老电影放映时出现的盛况 |
二、第二阶段:电影业体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1979年-1992年) |
(一) 政策上重点是先后调动“制发放”行业的积极性 |
(二) 电影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走市场化道路 |
(三) 调整机构设置形成“影视合流”的局面 |
三、第三阶段:电影业体制启动全面改革(1993年-1999年) |
(一) 打破中影集团一家独大统购统销的垄断 |
(二) 打破中影集团和省级发行公司的垄断 |
(三) 打破16家制片厂的垄断调动各界拍片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资本化的产业化阶段(2000年-2008年) |
一、第一阶段:电影行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2000年-2004年) |
(一) 政策上大力推进集团化和院线制改革,推动向产业化转向 |
(二) 投融资上国企加快转企改制,民企扩大融资渠道 |
(三) 资本多元化大力促进了电影产业发展 |
二、第二阶段:电影行业对外开放打开大门(2005年-2008年) |
(一) 政策上对于境外资本和非公资本进一步开放 |
(二) 投融资上中影发债民企谋求上市,行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
(三) 电影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加快资本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资本化的证券化阶段(2009年-2018年) |
一、第一阶段:证券化的启动期(2009年-2012年) |
(一) 政策上加大金融政策推动企业上市成为着力点 |
(二) 投融资上电影公司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时代来临 |
(三) 华谊兄弟首家在A股上市起到了示范效应 |
二、第二阶段:证券化的高潮期(2013年-2015年) |
(一) 政策上继续鼓励公司上市,同时改进和完善电影审查 |
(二) 投融资上互联网资本强势进入,电影产业基金十分活跃 |
(三) 二级市场并购火爆与出现问题的表现与原因 |
三、第三阶段:证券化的提升期(2016年-2018年) |
(一) 政策上对明星证券化的遏制和再融资疏堵结合 |
(二) 投融资上资本有进有退步入去伪存真的提升期 |
(三) 中影上影两大国企实现A股上市的标志性意义 |
(四) “内容为王”获得支持,资本流向发生结构性变化 |
(五) 互联网影业与国企和民企三分天下重塑行业格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化进程的成效与问题解析 |
一、电影产业资本化的成效解析 |
(一) 对资本化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更加清晰 |
(二) 对资本化的运行原理和阶段的把握更加准确 |
(三) 对资本化进程的启动和发展形成的共识更加坚定 |
(四) 对借力A股市场做优做强的意义和路径更加明确 |
(五) 对保持市场活力与严控风险之间的把控能力更加强大 |
(六) 对建构产业与资本辩证关系的良好生态系统更加自觉 |
二、电影产业资本化的问题解析 |
(一) 电影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影响通过IPO进行融资 |
(二) 跨界定增存在虚火与企业并购存在严重障碍 |
(三) 证券化负面影响凸显影企上市后的风险边界 |
(四) 资本的霸权导致电影产业的异化和扭曲行为 |
(五) “保底发行”与“天价片酬”对于电影产业的侵蚀 |
(六) 电影板块在A股市场回报率偏低、规模偏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 |
一、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原则 |
(一) 把握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发生的方向性调整 |
(二) 努力创作出资本与内容结合的佳作 |
二、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的原则 |
(一) 影企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A股市场上市融资 |
(二) 借力A股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
(三) 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与A股市场对接 |
(四) 打造影视企业融资渠道助力小微影企融资 |
三、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影企健康发展 |
(一) 发挥股市先发优势的公司在外延并购上的优势 |
(二) 通过不断外延并购做优做强是必然选择 |
四、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 |
(一) 把握互联网资本在电影产业链地位主流化的趋势 |
(二) 上市电影企业要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的进入 |
五、构建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 |
(一) 应制定和出台规范资本运行的相关制度 |
(二) 尽快组建电影经纪人群体的行业协会 |
六、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的原则,推动全产业链发展 |
(一) 上市影企要打造全产业链模式防控业绩下滑的风险 |
(二) 上市影企要瞄准“内容+渠道”模式以提高经营业绩 |
七、完善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的产业规则和市场规则 |
(一) 要遵从产业和市场规律推动资本化进程 |
(二) 用大工业运行的方式分散和控制好金融风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8)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缘由及其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二、核心概念辨析 |
(一) 上市公司 |
1. 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2. 中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现状 |
(二) 并购重组 |
1. 国外的界定 |
2. 我国对并购重组概念的理解 |
(三) 监管体系 |
1. 关于“监管”的定义 |
2. “监管体系”的界定 |
3.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概念 |
三、理论背景及文献综述 |
(一) 理论背景 |
1. 政府介入企业并购的理论 |
2. 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 |
3.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 |
4. 并购重组的理论框架 |
(二) 文献综述 |
1.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构建和设计的研究 |
2.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 |
3.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国际比较及借鉴的研究 |
4. 关于我国监管体制、模式及现状的研究 |
5.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博弈论分析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一) 系统论的方法 |
(二)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结合的方法 |
(三) 比较分析及动态分析的方法 |
(四) 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
五、可能的贡献及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践的历史演进及政策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实践 |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情况 |
(一)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的初级阶段(2002年以前) |
(二)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5年) |
(三)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发展阶段(2005年以来) |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实践 |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历史沿革 |
(一) 被动监管期 |
(二) 积极鼓励期 |
(三) 规范和发展并重阶段 |
(四) 当前市场化监管改革探索阶段 |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状 |
(一)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
(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
(三) 上市公司回购制度 |
(四)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制度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结构及功能研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行政监管体系 |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监管体系的建立 |
(一) 建立基础: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考察 |
1. 分散监管阶段(1981年-1992年5月) |
2. 多头监管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底) |
3. 集中统一监管阶段(1997年底至今) |
(二) 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管体系的形成:中国证监会会机关与证监局两级监管模式 |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监管体系的监管职责分工 |
(一)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证监局”监管职责分工的演进历程 |
1. 探索磨合阶段(1999年-2003年12月) |
2. 调整过渡阶段(2004年初-2005年初) |
3. 系统强化阶段(2005年至今) |
(二) 现阶段“中国证监会会机关——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的监管职责分工 |
1. 辖区监管责任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中的具体体现 |
2.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监管职责 |
3. 证监局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监管职责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自律监管体系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一) 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基本理念 |
(二) 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职责 |
1.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内容 |
2. 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职责 |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 |
三、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监管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 |
一、证券交易所与行政机构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中的关系 |
二、“中国证监会会机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监管体系的发展: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推行情况 |
(一) 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
(二) 辖区监管责任制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果 |
第四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成效的案例分析 |
一、园城发展历次并购重组案例 |
二、宝商集团控股股东变更案例 |
三、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案例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
一、在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背景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监管竞争日益加剧的趋势 |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需要满足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新要求 |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承担实现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双重任务 |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需要适应国家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一、并购重组中伴随内幕交易频发现象 |
二、并购重组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高 |
第三节 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 |
一、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亟需突破 |
二、“中国证监会会机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体系运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
(一)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作为指挥部的龙头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透明度、标准化和流程化有待提高 |
(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续监管与可持续发展劲头不足,合力监管的效应有待增强 |
(三) 监管职责边界仍需进一步厘清,三方监管协作和沟通机制效能有待加强 |
(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缺少独立性和执法权威 |
(五)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队伍的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 |
三、自律组织功能不健全,自律监管不足 |
四、中介机构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
第四章 境外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主要模式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境外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考察 |
一、美国模式:以SEC为主的监管体系 |
(一) SEC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日常监管 |
1. 日常监管执行部门 |
2. SEC公司财务部并购处的监管 |
(二) SEC之外主体对并购重组的监管要素 |
二、英国模式:以专门并购委员会为主监管体系 |
(一) 并购委员会法定模式 |
(二) 并购委员会非法定模式 |
1. 基本情况 |
2. 英国伦敦收购及合并城市委员会的监管设置 |
第二节 境外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对我国的启示 |
一、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理念的差异分析 |
二、境外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完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
一、进一步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内部职能分工 |
二、进一步挖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潜在功能 |
(一) 加强对并购重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
(二) 强化现场监管和后续监管的力度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的理性选择:构建有中国特色市场化多层次立体综合监管体系 |
一、构建以市场化监管原则为导向的监管体系,协调政府指导与市场引导的关系,提升监管适应性 |
二、构建更具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合力 |
三、构建具有综合效能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 |
第三节 我国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实践及完善思考 |
一、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 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系面临的机遇 |
(二) 区域内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较好地防范和化解了并购重组的交吴风险 |
(三) 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
二、推动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主要特点及实施与上市公司的结合点 |
(一)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
1. 法规体系及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
2. 国际趋势化明显。 |
(二) 新会计准则实施与上市公司的结合点 |
1. 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
2. 顺应了上市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
3. 增加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
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积极影响 |
三、创新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可行之道 |
(一) 财务管理理念及目标的创新 |
1. 财务管理理念的创新。 |
2. 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
(二) 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
1. 构建新的财务管理组织构架。 |
2. 构建新的责任会计管理体系。 |
3. 构建新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 |
(三) 财务风险管理的创新 |
1.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科学制定风险防范策略。 |
2. 构建完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
3. 加大科技投入, 升级改造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
(四) 大力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
(五) 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
(10)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2.3 文献述评 |
0.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0.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1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基本理论 |
1.1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基本概念 |
1.1.1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涵义 |
1.1.2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涵义 |
1.2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理论基础 |
1.2.1 委托代理理论 |
1.2.2 产权经济学理论 |
1.2.3 供需理论 |
2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
2.1.1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主体不明确 |
2.1.2 注册会计师审计费用的确定及支付方式不科学 |
2.1.3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不完善 |
2.1.4 注册会计师相对被审计单位不够独立 |
2.2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2.2.1 上市公司治理缺陷与委托权移位 |
2.2.2 审计买方市场特征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 |
2.2.3 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评价及其选择 |
3.1 证监会模式 |
3.1.1 证监会模式概述 |
3.1.2 证监会模式的缺陷 |
3.2 财务报表保险模式 |
3.2.1 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概述 |
3.2.2 财务报表保险模式的缺陷 |
3.3 审计委员会模式 |
3.3.1 审计委员会模式概述 |
3.3.2 审计委员会模式的缺陷 |
3.4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现实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 |
4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完善 |
4.1 构建审计委员会模式的基本思路 |
4.1.1 确立审计委员会的委托主体地位 |
4.1.2 采用审计委员会招投标制度 |
4.1.3 明确审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权 |
4.2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
4.2.1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
4.2.2 审计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 |
4.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4.3.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的法律法规 |
4.3.2 完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将有章可循(论文参考文献)
- [1]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A公司财务整合研究[D]. 吴海丽.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西部资源型企业战略变革研究 ——基于组织惯例与动态能力作用的视角[D]. 宋哲.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3]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研究[D]. 陈静怡. 厦门大学, 2019(02)
- [4]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D]. 周子钧. 山东大学, 2019(09)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8]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研究[D]. 周箴.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9]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创新研究[J]. 胡欣. 经济研究导刊, 2011(12)
- [10]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探讨[D]. 张雷云. 江西财经大学,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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