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机制浮出水面(论文文献综述)
丁茂中[1](202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等类似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虽然它在问题起源上始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民事纠纷解决,但是它在内容设计上却不能仅着眼于此,而必须充分考虑垄断行为所涉损害赔偿的制度选择、垄断行为所涉法益保护的目标定位、垄断行为所涉举证责任的任务分配等影响因素。在基本定位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应当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据此,对于垄断行为的内部群体,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人可以享有原告资格以外,多边类的经济性垄断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无权享有原告资格。对于直接购买者、潜在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些垄断行为的外部群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同情形下适宜赋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
朱梦玲[2](2021)在《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中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此转变表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的天平更偏向于降低公司设立要求、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其亦将股东的意思自治推向了新高度。而资本认缴制在促进市场活力繁荣市场经济的同时,也遗留了制度漏洞。滥用认缴资本制而设定高额注册资本的公司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认缴资本可以上至上亿元下至一元、约定的实缴期限可以长达一百年。诚然,于公司设立后缴付较少的出资也都是法律赋予股东运营公司的自由,其产生和存在本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然而,实缴资本过少甚至没有实缴资本,于刚成立的公司而言,实则是将交易的风险无形中转嫁给债权人。相当于债权人在商事领域活动中献出资金为债务人公司的运行提供存续的温床。股东在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与公司自身的独立人格制度犹如天平的两端,二者的联系与结合是我国公司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要求也是必然产物。因此,更为宽松的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削弱使得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引起关注,而债权人在非破产状态下是否享有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司法裁判和理论上都存在分歧。非破产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来,实质上映射的系一个权衡双方的结果。此结果为:使得债权人得以于公司出现不偿还业已届期限的债务之时绕过公司的“高墙”而径直向尚未进行实际缴付的股东请求清偿。虽然《会议纪要》已经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适用情形限于两种,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公司法》首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结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学界的主要学说、观点争议的总结和分析,以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的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路径,并且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以希冀为司法实践的指导产生一定意义。本文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明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概述,系理论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裁判的分歧以及学术界的争议等进行总结归纳和注入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在阐明该制度的国内现状的基础之上,进而于第三部分论述美国和德国公司法体系中的相关制度借鉴及“非破产加速到期”在我国构建的优势,最后于第四部分具体阐述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选择的路径、相关要件判断、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设立出资催缴机制等。
石天宇[3](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离不开股东出资及发起设立等重要环节,于此相伴而生的是股东资格的司法认定问题,这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始至终结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与司法认定成了股东资格问题的重中之重。为此,有必要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分析股东资格的认定。司法上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必须要精细和精准,既不能单纯地看工商登记,也不能仅仅看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既要综合考虑对内对外效力,又要合理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对代持股协议以及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态度,主要看公司有关章程的规定。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行为如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赵嗣远[4](2021)在《日韩贸易争端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日韩两国在2019年起持续进行的贸易对抗是两国自二战以来最严重的冲突,其影响已越出经济领域,成为影响地区乃至世界政治经济的重大事件。日韩关系是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双方在多个领域龃龉不断,不仅导致两国关系迅速恶化,还将损害全球贸易供应链并对中日韩经济合作造成消极影响。本文研究日韩贸易争端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分析其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为中国在新环境下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地区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参考。日韩关系自2016年起持续恶化,日韩贸易争端的暴发是日韩关系长期恶化趋势的新谷底而非稳定关系的转折点。日韩关系仍然受到殖民时代的负面遗产影响,日韩两国对历史的认识存在根本区别,目前不具备和解的基础。日韩两国合作关系的维持依赖美国的维护,但美国处理三国间关系的方式存在结构性不公正,难以遏制日韩关系的恶化趋势。日韩间的对抗和摩擦不仅局限于贸易和历史问题,更涵盖改了政治、安全和军事等领域。未来,日韩贸易争端将持续并扩大,但不会剧烈升级。本轮日韩关系恶化中韩国政府的反应和对日本采取的措施有着深刻的国内背景,虽然这些因素在以往的韩国对外战略中蔽而不彰,此次却是理解冲突逻辑的关键。这些因素包括韩国政坛的权威主义和人物中心主义传统、韩国的政党文化、韩国的财阀经济模式及韩国左翼复兴带来的进步诉求等。长期来看,经济因素是日韩关系变化的结构性原因。韩国经济增长带来的综合国力提升导致了日韩力量对比的变化。韩国的经济和科技力量一直在追赶日本,这种卓有成效的追赶使得近年来两国在一些关键领域的实力接近,两国经贸合作即将迎来新时代。未来日韩间的同质化竞争将愈演愈烈,而中国在这些领域虽然进步明显,较日韩仍将保持一定差距。中国的产业结构与日韩互补性强且中国在未来将成为日韩产品最重要的市场,日韩贸易关系的变化将对中日韩经济合作产生深远影响。中日韩经济合作符合中日韩三国的根本利益和发展方向,无论面临怎样的挑战,最终都会回到前进的道路上。目前,中日韩经济合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也受到众多不稳定因素的干扰。中日韩三国间合作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合作,推进中日韩经济合作,需要重视经济对其它领域的溢出效应。在日韩贸易争端背景下,中日和中韩贸易关系维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在日韩经贸关系平行化和贸易竞争激烈化的新环境中,在中韩、中日贸易关系等距化且地位上升的现实面前,中国应利用自己的优势,以补全产业链环节提升在东亚价值链地位和建设东亚主要商品市场为抓手,以加快推进地区经济整合和自由贸易区战略为路径,推动地区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世界贸易格局的转变。
余淑妮[5](2021)在《《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文中认为“慰安妇”议题从过去到现在,经历了从消隐到特别关注的变化过程。民众认知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媒体的形象建构,在我国“慰安妇”媒介形象逐渐清晰立体的时代,日本媒体塑造的媒介形象也不应忽视。故而本文选取日本主流媒体之一的《朝日新闻》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日媒具体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及其影响因素,并且探析其背后建构的具体策略。本研究以1991年8月韩国金学顺老人第一次实名指证日本政府为始,对《朝日新闻》1991年至2020年有关“慰安妇”报道进行内容分析,研究发现日媒报道关注“慰安妇”群体形象,缺少对个体关注,共呈现出二战受害者、被强迫的女性、历史证人、申诉人、社会援助/捐助对象、外交战的聚焦品六种形象。各时期重点呈现的形象不同,经历了“二战受害者——社会援助/捐助对象——外交战的聚焦品”形象变化,从受害者符号转化成如今政治争夺的砝码。不变的是日媒长期建构“二战受害者”形象的坚持和避免“被强迫的女性”形象的呈现。媒介形象的建构映射了日本与国际关系的变化,特别受美国军事联盟关系的影响。其次,日本国内社会变迁和保守政党政权的扩大,催生出《朝日新闻》与日本政府立场“对抗”的媒介形象。同时,日本畸变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向内不断影响民众认知,导致日媒逐渐减少同日本政府立场“相悖”的形象出现。媒介形象的建构策略上,利用费尔克拉夫的话语分析理论,从文本、话语实践和社会实践三重维度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发现文本上使用泛政治化解读,将政治生态和媒体舆论环境共生关联,话语建构上利用引语源、引语和背景资料补充新闻事实和表达态度,社会实践上呈现“内外有别”报道方针,对内对抗政治保守主义,对外站在国家利益立场上。
林鑫[6](2021)在《论股权代持无效的法律后果》文中研究表明股权代持横跨合同法和公司法两个领域,涉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和外部第三人四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层错。代持无效作为法律关系的终点和清算关系的起点,如何合理分配既存利益和分担现有损失,学界尚未形成通识观点。本文力争基于现有的立法规定,在分类认定股权代持的性质的基础上,探索无效代持后果的说理路径。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中第二性义务,厘清股权代持的无效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是将股权代持纳入现有法律关系中,确定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以及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为无效后果的推论立好根基。同时,股权代持无效后果主要涉及股权的归属和股权溢价或贬值产生的损益分配,其论述既需要满足法益衡平,也需要符合法解释学的逻辑推理。因此,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司法实践的发展及法律规制困境;第二部分类型化梳理股权代持,并将各类股权代持形式纳入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第三部分论证股权代持无效后的股权归属和损益分配,从公平原则出发,深入到各类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项下的具体规则,在体系化梳理中挖掘背后统一逻辑。具体而言,本文将通过以下几部分深入展开:第一章从司法实践和请求权基础理论两方面,梳理规制无效股权代持的规范和请求权基础。由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错位以及股权价值的波动性,现有的无效法律行为后果难以准确覆盖并妥善解决股权代持情境,司法判例亦仅是简单以公平原则下判,尚未在规则制度层面论证一条具有说服力的路径。第二章以权利谱系作为分析起点,在类型化股权代持的基础上定性各自的法律关系。既结合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处分的意思自治,保证实质公平,也维护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严守合同的相对性。笔者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为论证依据,将股权代持分类为隐名代理型、隐名合伙型、信托型及委托型四种形式,为后文分析代持无效的法律后果做好路径推演的基础。第三章从法律效益和法律逻辑两个层面论证股权代持无效后的股权归属。从法律效益出发,违法股权代持所禁止的是实际出资人规避股权交易环节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认定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实质上否认了上述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从法律逻辑出发,四种形式的股权代持在无效的情况下均是由名义股东享有股权,在规则层面亦有可行之说理路径。第四章阐明股权代持无效的损益分配主要通过折价补偿制度调整。首先,明确折价补偿制度的计算基准应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只有在当事人的无效约定涉及对价条款时,才以客观标准替代之;其次,折价补偿制度不是现有民法体系的固有概念,应进行二元化分类,损失分担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贬值损失,利润分配属于不当得利,以去除不公正利益为要旨,考虑各因素与股价变动因果关系,分配增值利益。最后在损益分配的考量因素上,坚持利益衡量下的比例原则,结合当事人出资的比例、经营行为和市场因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具体因素,合理分担或分配代持无效的损益。
高歌[7](2021)在《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提及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社会公众皆可侃侃而谈,一些大型企业或名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个案。但随着其在实践中越来越广泛的适用,该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首要问题就在于,目前我国与名单制度相匹配的、系统的法律体系目前仍然未完全形成,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过度侵害的问题。从“9岁女童被限制消费”,到“某企业被错误列成老赖”,很多此类过度损害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的案例不胜枚举。虽然,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是由于他们自身存在失信行为,因此对其权利的限制也是应当的,但我们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时候,同样也要意识到不能对其合法权利造成过度侵犯。因此,本文从对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以下部分:第一章对名单制度进行概述,阐述该制度的源起和发展以及理论基础,并对目前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剖析。第二章为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分析,明确权利保护的内涵,并从多个方面阐述对被执行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必须性。第三章对名单制度进行实证研究,笔者列举了几起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发现并提出目前名单制度在对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问题的具体分析做铺垫。第四章对目前名单制度在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主要是从纳入与退出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说明。第五章根据前文描述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有所欠缺的问题基础上,分别提出完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名单制度的效用。
龚思源[8](2020)在《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不仅仅是信息时代那么简单,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使得智能机器人已不再只是科幻小说或电影里的桥段,而是正加速走进我们的生活。医疗领域是智能机器人落地最早、发展最快、结合最紧密、受影响最深的领域之一。智能机器人在医疗领域的发展正不断深化,尤其在诊断、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等诸多核心领域。超前研究的智能医疗机器人的出现,改变了原先的侵权法律模式,随之带来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被世人重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简要阐述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问题:文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问题诞生的背景,进而阐述研究的必要性,并简单地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概念,并从智能医疗机器人发展历程出发,论述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性质争议。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先讨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肯定说和法律人格否定说,其次从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角度出发,考虑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四个环节,讨论责任主体在各个环节违反各自义务的后果。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首先从侵权行为传统概念出发,通过分析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其次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再者选择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两个角度,简要分析两类适用侵权责任上的异同点。文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解决机制,首先从立法上引入公平原则、确定具体侵权责任分配模式,其次简要分析智能医疗机器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智能医疗机器人储备基金两个角度入手;最后,明确加强政府监管也是有利于智能医疗机器人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文章最后对我国智能医疗机器人发展作出展望,以及对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制度做出总结与希冀。
庞常青[9](2020)在《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列为刑事侦查手段,但授权特征过于突出,制约程序过于简单,“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信号过于强烈。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侦查措施虽仅为刑事侦查手段之一,但其高入侵性特征在所有刑事侦查手段中独占鳌头。该措施可以在当事者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其隐私性信息一网打尽,使当事者瞬间称为“透明人”,其公民权利很容易处于被入侵的危险状态,这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法”或“小宪法”地位不相匹配。尤其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这些手段的公民权入侵威力将会变的不可想象,对其进行严格规制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刻不容缓。虽然没有使用“监听”术语,但技术侦查措施大多与监听措施类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历史悠久,其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技术及具体法律规范设计能较好地体现执法权力约束与民权保护平衡的效果,颇有可资借鉴之处。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全面、深度研究有助于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熟,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早日提升。论文以刑事监听价值分析开篇,基于社会对刑事监听危害性的认识大多源于直觉、无法清晰解释危害的根源、程度的现实,论文对刑事监听的正、负价值进行了深度剖析。除释明刑事监听的正价值外,重点研究了刑事监听的负价值,这是对政府刑事监听进行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刑事监听显然具有侵犯“通信隐私权”及“通信自由权”的负价值,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背离;然而从实质上看,刑事监听更是对公民“智力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远远超出普通“隐私权”的范畴,影响到每个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进而影响到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此外,刑事监听还会导致“自我查禁”式的“寒蝉效应”,导致监听者与被监听者,不同被监听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失衡,进而产生敲诈勒索危险、游说危险、和歧视危险。以上分析比较深入地揭示了对刑事监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明确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刑事监听法律规范。论文第二章全面、系统、清晰地梳理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历史,为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立法、司法理念、原则,以及程序构造等问题打下基础。本章力求展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全貌,将研究的起点首次上推至美国内战时期,弥补了该段研究空白。根据标志性转折点,把发展史划分为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阶段(美国内战后到1934年《联邦通信法》实施)、确立阶段(二战后到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实施)、扩容阶段(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实施)、成熟阶段(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实施)、挫折阶段(《爱国者法》到《美国自由法》。之前学界对美国监听法的介绍多为片段式,本文研究一方面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作了全景性展现,另一方面突出了发展史中的各转折点,有利于理解其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背后各种推动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第三章重点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程序构造,包括其主要监听法的适用范围、令状规则、证据适用和实体救济措施,是对美国各监听法的详尽剖析。所研究的具体监听法规具有全局涵盖性,包括美国宪法、联邦监听法、各州监听法等。由于其各监听法律规范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在理解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本章对其各项监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具体包括各监听法对监听对象的适用、对监听的通信措施适用、以及监听犯罪活动类型适用;监听令状的申请程序、申请标准及全过程监督;监听证据的保存和适用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非法监听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这些对比研究有助于我国进行扬长避短性地借鉴,科学构建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第四章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提炼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的立法、司法原则的演变轨迹:从美国内战后到联邦调查局成立前,美国各州的对电话和电报监听予以禁止,可以称为“监听禁止”时期;从联邦调查局成立到1967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刑事监听案件时,以“物理入侵原则”判定政府刑事监听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不涉及物理入侵,刑事监听行动即使没有令状也不违法;1967年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扭转乾坤,认为政府刑事监听必须满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废除“物理入侵原则”标准,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权”原则,公民的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从此被提升到高标准保护等等,这些原则的演变过程是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权和人权博弈斗争史的直接反映,对于我国监听法制建设和隐私权保护法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第五章就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具体包括其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规范的程序性冲突、公民权保护水平的冲突、刑事监听立法与科技发展速度的协调性问题、刑事监听行动的立法和司法监督、执法机构的自律等方面。该部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学界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的空白。虽然美国监听法律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明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进行客观评价。论文最后一章归结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设置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应该属于刑事监听规制的开端,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还无法承担起平衡刑事监听权与隐私权保护的重担。因为刑事监听措施对公民权的入侵程度极高,其法律规制必须同时进行监听权与审批权的平衡配置,并体现对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护标准、保护程序及救济措施。这些任务不是刑诉法的几个条文设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解决办法是逐渐发展专门法,比如《电话监听法》、《电子储存法》等等,且需要多部专门法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会对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进行细化处理,公民权保护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鉴于此,本章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可取之处进行了借鉴,提出我国未来监听法制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通信隐私保护法制定的必要性、修订我国宪法第40条为刑事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确立高标准通信隐私保护原则、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性制裁规则、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以及违法刑事监听制裁机制等。
李丹[10](2020)在《后真相时代的新闻真实研究 ——以2015-2019年的反转新闻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新闻传播学领域,“新闻真实”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几乎贯穿了整个学科的发展主线。在“重情绪,轻事实”的后真相时代,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赋予了普通人接近与使用媒体的权利,新闻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广泛程度与便捷程度;但与此同时也颠覆了大众传媒时代的新闻真实理论,其内涵、实现方式、追求本质等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可以说,后真相时代,新闻真实问题正变得复杂,需要给予新的思考与探究。本研究以后真相时代的典型新闻现象——反转新闻为例,基于内容分析法与个案研究法,解读后真相时代的新闻真实嬗变,思考适应新闻真实嬗变的对策。本研究以2015-2019年五年时间国内权威媒体盘点的“年度反转新闻”为研究样本,通过内容分析法从首发特征、反转特征与内容特征三个方面分析反转新闻的传播特征;通过对2018年“王凤雅小朋友之死”事件的个案研究,分析反转新闻在“发生——发展——反转——沉淀”不同阶段的不同传播特点。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在后真相时代,新闻真实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表现为:新闻“事实”外延扩大,新闻真实是通过碎片化传播实现,认知真实成为新闻真实的追求以及真实的实现是社会诉求的反映。为此,新闻媒体机构需增强自身议程设置能力,网友需明确自身传播角色,网络媒体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这三方面的配合适应新闻真实的嬗变,从而有助于向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新闻信息服务。
二、赔偿机制浮出水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赔偿机制浮出水面(论文提纲范文)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之问题源起 |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之影响因素 |
(一)垄断行为所涉法益保护的目标定位 |
(二)垄断行为所涉损害赔偿的制度选择 |
(三)垄断行为所涉举证责任的任务分配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之基本定位 |
(一)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的社会缘由 |
(二)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的基本要求 |
四、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之具体规定 |
(一)垄断行为的内部群体在原告资格上的应然限制 |
(二)垄断行为的外部群体在原告资格上的应然限制 |
五、结 语 |
(2)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概述 |
(一)股东出资概述 |
1、股东出资义务概述 |
2、股东出资期限评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概述 |
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内涵 |
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性质 |
(三)非破产加速到期内涵及优势 |
1、均衡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权益 |
2、较之破产降低救济成本 |
3、维系公司正常经营 |
二、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国内现状 |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 |
1、《破产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评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
1、支持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裁判观点简述 |
2、否定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裁判观点简述 |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理论界的争议 |
1、三种学术观点 |
2、观点评析之契约严守理念下加速到期的法理审视 |
3、观点评析之公司法视角下加速到期制度的审视 |
三、域外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相关制度借鉴 |
(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美国经验 |
1、董事责任制度 |
2、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
3、法定债务理论 |
4、公司信用体系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德国经验 |
1、追究股东直索责任 |
2、董事注意义务 |
(三)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启示 |
四、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制度构建 |
(一)建立加速到期制度可选择的路径 |
1、于法律规范中明确债权人的请求权 |
2、对相关公司法解释进行扩张适用 |
3、对代位权予以扩大解释 |
4、公司法解释路径 |
(二)明确适用的相关要件 |
1、公司处于非破产、清算状态 |
2、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 |
3、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业已到期 |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5、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清偿责任范围 |
(三)举证责任分配 |
(四)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五)设立出资催缴机制 |
1、出资催缴主体 |
2、出资催缴原因 |
3、出资催缴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股东资格认定之实际出资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实际出资人浮出水面 |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股份转让价金是法定抵销还是合意抵销 |
(四)代持股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 |
(五)对实际出资人王一的保护 |
三、股东资格认定之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 |
(一)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
(二)借股权转让之名,行股东确权之实 |
(三)隐名股东主体资格不合法 |
(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将成为真正股东 |
1. 当代持股协议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时 |
2. 当代持股协议被认定为间接代理合同时 |
四、如何做好代持股 |
五、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对股东资格的态度 |
六、小结 |
(4)日韩贸易争端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日韩贸易争端的发展历程 |
(一)日韩贸易争端的背景 |
(二)日韩贸易争端的暴发 |
(三)日韩贸易争端的持续 |
二、日韩贸易争端的原因分析 |
(一)历史恩怨:以韩国为视角的日韩贸易争端原因分析 |
(二)安全威胁:以日本为视角的日韩贸易争端原因分析 |
(三)政治痼疾:日韩贸易争端的外部根源 |
(四)经济调整:日韩贸易争端的内生动力 |
三、日韩贸易争端影响下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形势分析 |
(一)贸易争端背景下日韩两国内部的变化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 |
(二)贸易争端背景下日韩周边国家的调整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 |
四、日韩贸易争端影响下中日韩经济合作的策略分析 |
(一)日韩贸易争端背景下中日韩经济合作的现状 |
(二)日韩贸易争端背景下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困难 |
(三)日韩贸易争端背景下中国推进中日韩经济合作的战略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视角与研究问题 |
二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理论基础:文化表征理论与新闻话语分析 |
一 文化表征理论 |
二 话语分析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样本的选择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问题与类目建构 |
四 编码信度检测 |
五 论文创新点 |
第五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形象与媒介形象 |
第二节 “慰安妇”研究 |
一 “慰安妇”历史研究 |
二 从媒介角度对“慰安妇”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大众传媒中“慰安妇”形象研究 |
第二章 “慰安妇”议题的媒介呈现 |
第一节 《朝日新闻》报道的文本分析 |
一 报道数量:四个峰值 |
二 报道类别:事件报道为主,解读式报道凸出 |
三 文本体裁:“消息”和“通讯”占大篇幅 |
四 图片使用:较少使用新闻图片 |
五 报道立场与倾向:不偏不倚 |
第二节 报道主题及其报道内容 |
一 日本政府回应及其态度 |
二 “慰安妇”自身行为方式 |
三 公共外交主体——美国、韩国和其余国际社会 |
四 日方赔偿——从“亚洲妇女基金会”到“和解与治愈基金会” |
五 朝日新闻误报案 |
六 “慰安妇”相关纪念日/雕像/电影/展览 |
七 其他 |
第三节 章节小结 |
第三章 “慰安妇”的媒介形象与社会情境 |
第一节 “慰安妇”在日本社会的情况 |
第二节 “慰安妇”的媒介形象 |
一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总体描述 |
二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具体建构分析 |
三 不同形象在同一篇报道中的搭配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媒介形象如何表征社会 |
一 媒介形象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 |
二 媒介形象与冷战后日本社会变迁 |
三 媒介形象与日本民族主义思潮 |
第四节 章节小结 |
第四章 媒介形象的建构策略分析 |
第一节 文本向度分析——文本表达的特征 |
一 词频建构统一主题 |
二 单一修辞使用表客观 |
三 “局势”分析凸显宏观结构 |
第二节 话语向度分析——多重话语的交织 |
一 话语描述:新闻引语 |
二 话语建构的互文性:背景资料的使用 |
第三节 社会实践向度分析——社会现实的影响 |
第四节 章节小结 |
第五章 日媒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总述 |
第一节 日媒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 |
一 日媒建构“慰安妇”形象的变与不变 |
二 日媒“慰安妇”形象是国际关系变化的折射 |
三 日媒的“慰安妇”形象建构受日本国内社会发展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意义生产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图表目录 |
附录 B:内容分析编码表 |
附录 C |
致谢 |
(6)论股权代持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股权代持法律规制困境 |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与司法实践发展 |
二、《民法典》157 条适用的困境 |
三、请求权基础适用困境 |
(一)原物返还请求权 |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 |
(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
(四)归复信托请求权 |
四、小结 |
第二章 股权代持类型化性质认定 |
一、类型化的理由与标准 |
二、各类型股权代持法律性质认定 |
(一)隐名代理型股权代持 |
(二)隐名合伙型股权代持 |
(三)信托型股权代持 |
(四)委托型股权代持 |
三、小结 |
第三章 股权代持无效的股权归属 |
一、无效股权代持时是否准予返还财产 |
二、股权归属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三、股权归属的法律逻辑分析 |
(一)隐名代理型股权代持 |
(二)隐名合伙型股权代持 |
(三)信托型股权代持 |
(四)委托型股权代持无效 |
三、小结 |
第四章 股权代持无效的损益分配 |
一、制度规定 |
二、折价补偿的性质及计算基准 |
三、折价补偿的体系化归类 |
(一)损失分担与缔约过失 |
(二)利润分配与不当得利 |
四、损益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 |
(一)原则 |
(二)具体考量因素 |
五、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概述 |
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源起与发展 |
1.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源起 |
1.1.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发展 |
1.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
1.2.1 隐私权的让渡 |
1.2.2 诚实信用原则 |
1.2.3 执行的效率价值 |
1.3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现状 |
第二章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分析 |
2.1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内涵 |
2.1.1 人身性权利 |
2.1.2 财产性权利 |
2.1.3 程序性权利 |
2.2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人权保护原则的要求 |
2.2.2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利受损的实证分析 |
3.1 典型案例分析 |
3.1.1 案例一 |
3.1.2 案例二 |
3.1.3 案例三 |
3.2 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纳入与退出制度不完善 |
4.1.1 名单的纳入程序 |
4.1.2 名单的退出程序 |
4.2 权利的救济措施不明确 |
4.3 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
4.4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名单的纳入与退出制度 |
5.1.1 完善纳入制度 |
5.1.2 完善退出制度 |
5.2 规定明确的救济措施 |
5.2.1 救济途径 |
5.2.2 救济方式 |
5.3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
5.4 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 |
第一章 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概念界定与侵权问题 |
第一节 智能医疗机器人概念界定与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问题 |
第二章 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一节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争议 |
第二节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
第三章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
第一节 行为违法性和损害事实 |
第二节 过错 |
第三节 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节 免责事由 |
第四章 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引入公平责任原则 |
第二节 确定具体责任分配模式 |
第三节 改革智能医疗机器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建立智能医疗机器人储备基金 |
第五节 政府监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辞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研究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监听概念与价值分析 |
一、刑事监听 |
(一) 监听 |
(二) 刑事监听 |
二、刑事监听的正价值 |
(一) 社会保护价值 |
(二) 犯罪预防价值 |
(三) 犯罪侦查价值 |
三、刑事监听的负价值 |
(一) 侵害“自由价值” |
(二) 侵害普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三) 侵害“智力隐私权” |
(四) 自我查禁式“寒蝉效应”危害 |
(五) 破坏权力平衡 |
第二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 |
(一)内战后各州严格限制刑事监听 |
(二) 20世纪初刑事监听大行其道 |
(三) 美国联邦监听法诞生的导火索Olmstead案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开端 |
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一) 二战后联邦调查局监听活跃 |
(二) 刑事监听纳入宪法规制 |
(三)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三、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扩容 |
四、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成熟 |
五、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挫折 |
(一) 《外国情报监听法》“无证监听”遭抵制 |
(二) 《爱国者法》严重削弱隐私保护水平 |
(三) 《美国自由法》终结国安局监听计划 |
第三章 美国刑事监听原则 |
一、“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
(一)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二)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认定 |
二、宪法保障原则 |
三、令状原则 |
(一) 禁用“一般令状”催生宪法第四修正案 |
(二) 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刑事监听适用 |
第四章 美国刑事监听程序构造 |
一、监听适用范围 |
(一) 犯罪类型 |
(二) 通讯方式 |
(三) 适用对象 |
二、监听申请与司法审查 |
(一) 申请主体 |
(二) 批准主体 |
(三) 审批标准 |
(四) 监听期限 |
三、监听证据规则 |
(一) 监听证据保存 |
(二) 监听证据适用 |
(三) 违法监听程序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
四、违法监听实体制裁 |
五、监听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问题 |
一、刑事监听法律体系庞杂 |
二、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一) 适用范围冲突 |
(二) 令状规则冲突 |
(三) 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措施冲突 |
三、法律规范滞后 |
四、立法监督薄弱 |
五、司法立场保守 |
六、执法自律不严 |
第六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当前刑事监听制度运行问题 |
(一) 《宪法》规范限制技术侦查的规制架构 |
(二) 技术侦查性质界定不清 |
(三) 技术侦查立法经验不足 |
(四) 技术侦查规范缺陷明显 |
二、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完善 |
(一) 通过通讯隐私保护法规制刑事监听 |
(二) 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
(三) 修订《宪法》第40条为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 |
(四) 确立高标准的通信隐私权保护原则 |
(五) 完善刑诉证据规则和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制裁规则 |
(六) 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七) 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 |
(八) 配置刑事监听实体制裁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后真相时代的新闻真实研究 ——以2015-2019年的反转新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反转新闻的定义与研究梳理 |
(二)新闻真实的定义与研究梳理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样本选择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后真相时代反转新闻的传播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后真相时代”的定义与特点 |
第二节 反转新闻的首发特征 |
第三节 反转新闻的反转特征 |
第四节 反转新闻的内容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王凤雅小朋友之死”的个案分析 |
第一节 传播过程分析 |
第二节 传播结果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后真相时代的新闻真实嬗变 |
第一节 新闻“事实”外延扩大 |
一、传播者的情感与观点 |
二、炒作事件 |
第二节 碎片化传播实现新闻真实 |
一、新闻信息的碎片化传播 |
二、多元主体拼凑新闻真实 |
第三节 认知真实成为新闻追求 |
第四节 真实的实现伴随社会诉求的反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适应新闻真实嬗变的对策 |
第一节 新闻媒体机构增强议程设置能力 |
一、关注热点议题 |
二、核实新闻真相 |
三、平衡各方观点 |
第二节 网友明确自身传播角色 |
一、理性判断的接收者 |
二、谨慎扩散的传播者 |
第三节 网络媒体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
一、做好新闻信息的“把关人” |
二、给予优质内容更多权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反转新闻案例实况(2015-2019年) |
表1“2015年年度十大反转新闻”概述 |
表2“2016年年度十大反转新闻”概述 |
表3“2017年年度十大反转新闻”概述 |
表4“2018年年度十大反转新闻”概述 |
表5“2019年年度十大反转新闻”概述 |
附录2 :内容分析编码表(2015-2019年)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赔偿机制浮出水面(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J]. 丁茂中.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D]. 朱梦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J]. 石天宇. 经营与管理, 2021(06)
- [4]日韩贸易争端对中日韩经济合作的影响研究[D]. 赵嗣远. 吉林大学, 2021(01)
- [5]《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D]. 余淑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12)
- [6]论股权代持无效的法律后果[D]. 林鑫.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研究[D]. 高歌. 兰州大学, 2021(02)
- [8]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研究[D]. 龚思源.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9]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D]. 庞常青. 山东大学, 2020(01)
- [10]后真相时代的新闻真实研究 ——以2015-2019年的反转新闻为例[D]. 李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