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张锦秀[1](2021)在《房屋善意取得纠纷类案研究 ——以广西地区和北京地区的130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文中提出
朱海威[2](2021)在《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处分权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再与无权处分规则相冲突。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可以避免无权处分受让人法律地位高于有权处分受让人的评价矛盾,可以为当事人之间提供合同上的救济途径,也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改变了《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确立的阻却善意取得的规范标准,将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作为区分阻却善意取得的标准,明确转让合同有效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王乐斌[3](2021)在《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文中指出隐名出资现象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隐名出资行为虽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实践中的复杂需求,也导致了理论上的争议以及适用中的模糊。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矛盾点归结于隐名出资关系中股东资格在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二者间的确定及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隐名出资行为的定义及隐名出资协议的性质来明确论证基础,并通过要素分析的模式来明确定义范畴,隐名出资行为应当具有本质上的行为要素特点。其后,面对隐名出资行为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论证可不可以、应不应当、适合不适合的三个不同层次。通过论证股东资格和股权的分离,揭示隐名出资行为中股权的处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善意取得是在市场经济交易动态过程中衡平各方利益的最优选,股权适用善意取得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应有之义。再后,为正确的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妥善研究隐名出资行为中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要件。结合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分析,论证出隐名出资行为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应当属于无权处分,明确股权转让中的变动规则应是以意思主义为中心的登记对抗主义,明确股权转让的权利外观设定标准,明确善意的基本判断标准。最后,在前文对构成要件分析的基础上,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的规则尚有缺漏并非妄言。通过对现有思路的扩展和梳理,提出对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建议,包括完善权利外观基础及完善具体的善意判断规则两方面。
邓昌靓[4](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从此股权能否像动产和不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纷争落下帷幕,而有关股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的研究还在继续。文章除了前言与结尾之外大致分为四大章节:第一部分是比较传统善意取得后给出股权善意取得概念的界定以及股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梳理,旨在明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价值。第二部分认定股权是一种类似传统善意取得中动产和不动产性质的新型基本财产权利。同时不同的权利变动模式对第三人保护的路径也不同从而有必要明确我国股权的变动模式为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和对公司内部对抗采用股东名册对公司外部第三人对抗采用工商登记的登记对抗模式相结合。第三部分概述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有一定的空白,在实践当中适用时存在构成要件模糊不清的问题。对此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明确在主要由工商登记作为权利外观的前提下,结合第三人出于无重大过失的客观善意、实际支付合理对价和获得股权后进行工商登记这四大方面共同构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当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典型情形的处理。对股权的“一股二卖”、“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假冒股东转让股权”三种最典型的情形进行梳理,明确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行为是有权处分,只有在隐名股东得到承认和纯借名名义股东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邓颖[5](2020)在《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种交易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对物权的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其概括包含了动产及不动产在发生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认定。动产由于其灵活性,善意取得制度在该领域的适用几乎很少发生争议,也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上差异较大,因此怎样正确地解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由于房屋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本文主要以不动产中关于房屋的纠纷解决为主要核心。2016年3月1日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回避了一些有较大争议的观点:(1)冒名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2)代理中善意主体以谁为准;(3)不动产是否要以合理价格转让为要件;(4)对价是否必须实际支付。这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存在一些难点。本文主要以三个案例为视角,从案例中的争议焦点着手,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总结、提炼在不动产发生无权处分时,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使得《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能更好地在不动产领域得以适用。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进行简析: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旨在对三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案情简述,总结争议焦点,提炼出目前实践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存在的争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下文对于该问题的法理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主要结合第一部分的案件争议焦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解读,包括适用范围、判断标准、权利变动要件等,目的在于清楚的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性,使得该制度的适用合理、合法、合情,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将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内容、标准进行准确的把握。第三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完善建议。与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更加复杂和正规,制度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房多卖”、“冒名处分”、“错误登记”等现象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系建构变得十分紧迫,该部分着重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
于雯静[6](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规定在《物权法》中,它的本质是在第三人与原权利人之间放弃原权利人的利益,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保障,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确保市场秩序的有序性。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之下,股权这种无形的社会财富在整个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所以,对股权交易市场的安全保护,维护其有序秩序,成为我国立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股权交易之中,但是也只是针对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一股二卖”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之下,应依据《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未提及是依据动产善意取得方式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方式。股权是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同时也是股东要共享公司收益的依据,它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双重属性,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从股权的特征属性出发展开分析。股权的权利外观与动产占有、不同产登记簿登记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来看,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也要从其属性出发,合理考虑其构成要件。法律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在实践中实施,无法实施的法律是一纸空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也要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得以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出存在的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让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了依据,但是并未有适用规范的详细阐释与说明。法官在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股权纠纷案件时,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也多是依据其自身的经验与见解来选择,未形成一致的规范与标准。本文通过查阅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概念展开了深入的剖析,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描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相关内容的合理建议。试图借助于本论文的研究,推动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助力股权交易在市场经济中的有序运行。
范有为[7](2020)在《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对于负载有抵押权之物的转让,能否得法律之肯定评价,其流转如何展开,涉及到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法律经济社会中物的流转与交易安全。在几次重大立法修改过程中,上述问题分别被处以不同的价值取向,并于如今以我国《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之同意为评价基准,由此形成了经抵押权人同意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法律适用。但191条的价值争议并未因此平息,在动产抵押领域,这样的争议尤为突出。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权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设立源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合意生效,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又以登记对抗主义之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可以说,抵押物转让问题中的利益衡平,会因登记对抗制度的存在,令人更加怀疑191条对抵押人处分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性。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理论界的学者们在解释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实务界亦有各不一致的见解,导致在司法判例上产生不少案情一致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判决。这样的局面对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产生了挑战。因此,需要回到物权法理论,从法律本身出发,通过重构法律规范之间关系找出其中相互契合的部分,并以此形成法律适用之意见,化解纷争,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正值民法典草案编撰期间,新近出台的《民法典(草案)》亦就抵押物转让的适用问题再造整理,本文将在对现行法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草案)》的革新部分加以讨论。试图建构合理抵押物转让制度之适用,并通过法律解释弥合矛盾,摒除适用中未作言明或存有争议的部分,为将来民法典内部规则出现矛盾时为解决争议提供借鉴。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就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做了概述。简要介绍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演变的过程与对抵押物转让行为应秉持的态度,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适用分析。由于191条在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效力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之后受让之物是否仍受有抵押物负担,抵押物受让人除了191条规定之救济外有无其他救济渠道,法条本身并未给予详细的解读。本章分别探讨抵押权人于同意转让时的法律效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时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与抵押权人不同意时受让人的救济权。通过该部分论述可以发现虽然191条采限制流转主义的态度,但其法律思想在《民法典(草案)》中亦可得以借鉴与展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主客观要件与特殊情形。受让人能否取得受让物所有权,很大程度要取决于抵押人的同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在此的适用空间值得探讨。本部分以善意取得的适用必要性与请求权基础展开,认为应当以188条为基准,集中讨论适用中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特殊情形下如何实现对抵押权的保护。第四部分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物权法》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则进行评析,讨论的对象为406条与404条。406条持抵押权追及效力态度。但是在具体适用上,赋予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为何,未作细目。抵押人的价金支付请求,其性质为何,如何行使,亦未作详细规定。404条设置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排除情形,即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批评,但本文认为殊值赞赏。于保障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安全,大为裨益。
任富豪[8](2020)在《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代持又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股权代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一种普遍现象。人们选择股权代持的原因多样,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查阅和总结,原因无外乎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藏不露富”,还有受股东身份的限制不得以选择股权代持隐藏在名义股东身后。虽然股权代持现象繁多,但是股权代持这种行为在我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法解释(三)》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部分有所规定,但是面对实践中复杂的代持关系,《公司法解释(三)》也不能充分解决股权代持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在Alpha数据库中输入“股权代持”检索了 2013年至2019年的案例。股权代持案件数量自2016年以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截止2019年11月,共检索出6278篇裁判文书,其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有72篇。通过对案例仔细阅读和筛查,将重复案例非股权代持案例剔除,剩余60个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问题,实际出资人处分代持股权问题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双方权利平衡保护问题。本文采总分结构,第一章通过案例的方式概括性提出问题,第二三四章分别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在内容写作上,第一章为股权代持概述部分,主要包括股权代持的特征,类型以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为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困境和出路,分析了实践中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遇到的困境。通过总结我国实际出资人显名化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域外法的参考,借鉴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解决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问题。第三章主要是股权代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以及对实际出资人的保护,因为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为有权处分,所以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了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与名义股东达成的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第四章为股权代持执行异议之诉问题,问题本质是优先保护实际出资人还是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通过对现行法律与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的研究,确立了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次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处理原则。
都威[9](2020)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渊源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势必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创新。21世纪以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新鲜事物悄然进入人们的生活。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动产和不动产不一样的性质和特征,若机械地套用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以及交易秩序。因此,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出发,重点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并最终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即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中将展示和评析当前学界对该问题的观点,并给出本文的观点。文章的第二部分将论述为何要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究竟有何不同以及哪些类型的虚拟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部分则详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马欣[10](2020)在《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动产抵押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能同时满足商事交易对担保功能和使用功能的双重需求。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产生于1963年,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设立,登记与否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动产本身以占有为公示外观,因此当抵押人为无权处分人,比如保管人或借用人时,第三人就可能会基于对抵押人占有动产的外观信赖而与其设立抵押权,此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就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我们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得不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就是在无权处分时对现有状态的保护,同时也是外观公示原则的体现,是一种建立在第三人合理占有动产基础上的原始取得方式。从日耳曼法对所有权人追及力的阻止到近代对占有人的信赖保护,善意取得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善意取得制度毕竟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静态利益为代价保护交易利益,且动产抵押权缺乏外观公示,因此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在学界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的争议。在这一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动产抵押,英美法系又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很难直接从国外法中寻求相关经验,只能曲线救国,在动产的公示和管理制度上获得一些借鉴。本文将通过对当前学术论文的检索总结,结合实务案例的归纳,立足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修订的特殊时期,探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界存在的争议和实务运行中的问题,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叙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的理论基础及争议,第二章以实务为主,归纳总结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第三章通过不同角度提出可供解决的建议,力图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矛盾和实务困难。
二、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2)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起 |
二、转让合同的性质 |
三、转让合同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
(一)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必要性 |
(二)处分权的欠缺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 |
(三)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 |
1. 物权形式主义 |
2. 意思主义 |
3. 债权形式主义 |
四、《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评析 |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
(三)肯定说的实证法依据 |
五、结论 |
(3)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理论完善的契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研究的整体现状 |
二、研究问题的概述 |
第二章 涵义论隐名出资之法律范畴 |
第一节 隐名出资概念界定 |
一、隐名出资之概念 |
二、隐名出资类型列举 |
三、隐名出资协议效力分析 |
第二节 隐名出资协议之性质 |
一、隐名出资协议性质分析 |
二、隐名出资协议要素分析 |
第三节 隐名出资行为价值分析 |
第三章 证成论适用善意取得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股权与股东资格之分离 |
一、基于法条释义而论证 |
二、以观点分析而论证 |
第二节 股权同股东资格二分的价值论证 |
一、保护股权受让人 |
二、人合性与资本流通的协调 |
三、兼顾特殊转让关系。 |
第三节 股权善意取得的多维度支持 |
一、股权财产利益的法理阐述 |
二、善意取得规则溯源分析 |
三、隐名出资行为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价值 |
第四章 构成论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隐名出资中无权处分之认定 |
一、股东资格属于名义股东 |
二、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 |
第二节 登记对抗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 |
一、观点分析 |
二、登记对抗主义之论证 |
第三节 权利外观的设定标准 |
一、工商登记作为权利外观之不足 |
二、股东名册作为内部权利外观之阐述 |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协调 |
第四节 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 |
一、善意判断标准 |
二、善意判断时点 |
三、价格因素 |
第五章 建议论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权利外观基础 |
一、完善股东名册置备及变更程序 |
二、扩充工商登记内容 |
三、完善工商登记中股权登记程序 |
第二节 善意规则的完善 |
一、股权转让中股东名册的善意提示性 |
二、不完全隐名的特殊情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创新之处 |
1.4 不足之处 |
2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股权善意取得与传统善意取得的区别 |
2.2 股权能否善意取得的学说梳理 |
2.3 股权善意取得的意义 |
2.4 股权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 |
3 股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行性 |
3.1 股权的性质 |
3.2 股权变动模式的争议 |
3.3 股权变动模式产生的问题 |
4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4.1 股权的无权处分 |
4.2 受让第三人的善意 |
4.3 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 |
4.4 受让人进行登记 |
4.5 原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 |
5 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典型情形的处理 |
5.1 一股二卖 |
5.2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
5.3 假冒股东转让股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 |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情况 |
(一)案例一:张晓昇与葛月姣、蒋浩民间借贷纠纷案 |
(二)案例二:林彩花、董文趣、邵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三)案例三:翁美华与孙小凤物权保护纠纷案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第二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一)立法目的 |
(二)法律关系 |
(三)制度切入点 |
二、适用前提:无权处分 |
(一)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判断标准 |
(二)不动产领域无权处分产生的原因 |
(三)何为无权处分人 |
(四)合同的效力 |
(五)冒名处分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方式:交易 |
(一)受让不动产应基于法律行为 |
(二)应基于法律行为中的交易行为 |
(三)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 |
四、“善意”的涵义及判断标准 |
(一)“善意”的涵义 |
(二)“善意”的主体 |
(三)“善意”的判断标准 |
(四)“善意”的举证责任 |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合理对价 |
(一)何为“合理价格” |
(二)以“合理价格”为要件的原因 |
(三)合理对价的参照标准 |
(四)合理对价是否需要实际支付 |
六、时点的判断 |
(一)一般判断规则 |
(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时点的判定 |
七、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利变动要件 |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原则 |
(一)权利外观原则 |
(二)外观信赖矫正原则 |
二、重视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独立性 |
(一)不动产转移的价值 |
(二)不动产与动产之权利外观的区别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构安排 |
(一)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结构安排 |
(二)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一、个人简介 |
二、科研成果 |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2.1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 |
2.1.1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
2.1.2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征 |
2.2 股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
2.2.1 外观主义理论 |
2.2.2 维护交易安全理论 |
2.2.3 利益平衡理论 |
2.3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2.3.1 基于权利外观下的转让人无权处分 |
2.3.2 受让人为善意 |
2.3.3 支付合理的对价 |
2.3.4 完成股权权属的变更登记 |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立法现状 |
3.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 |
3.2.1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形不明确 |
3.2.2 无法明确界定第三人的善意标准 |
3.2.3 缺乏明确的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 |
3.2.4 公司登记作为股权善意取得公示形式存在瑕疵 |
3.3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配套制度的缺失 |
3.3.1 认定善意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
3.3.2 股东名册管理制度缺失 |
4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
4.1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
4.1.1 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形 |
4.1.2 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除外情形 |
4.1.3 明确认定第三人善意的标准 |
4.1.4 明确合理对价的判定标准 |
4.1.5 明确规定股东名册作为公示方法 |
4.2 健全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套制度 |
4.2.1 引入第三人善意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制度 |
4.2.2 完善现行的股东名册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之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概述 |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演化进路 |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利益矛盾的来源 |
(二)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变迁 |
二、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争鸣 |
(一)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态度 |
(二)抵押物转让态度观点评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行抵押权转让制度的法律适用 |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
(一)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效力 |
(二)清偿是否消灭了抵押权 |
二、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 |
(一)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物权效力 |
(二)不得转让中的合同效力 |
(三)《物权法》第191条赋予受让人的救济条款 |
三、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空间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
一、善意取得基本介绍 |
(一)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
(二)善意取得的请求权基础 |
二、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要件 |
(一)受让人的善意 |
(二)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 |
三、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特殊情形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法典(草案)》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析 |
一、《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评析 |
(一)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通知的法律效果 |
(二)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效果 |
(三)是否应当设立涤除权 |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之评析 |
(一)《民法典(草案)》第404条的制度价值 |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存在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8)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股权代持概述 |
(一)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征 |
1. 股权代持的概念 |
2. 股权代持的特征 |
(二) 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 |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
2.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
3. 实际出资人与除公司和股东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股东资格确认 |
1. 实践中股权代持存在的问题 |
2.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
二、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困境和出路 |
(一)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困境与现行法律的不足 |
1.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困境 |
2. 我国现行法律对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规定与不足 |
(二)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
1.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应具备的前提 |
2.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三) 域外法为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提供的思路与解决路径 |
1. 大陆法系国家未能有效解决实际出资人显名化 |
2. 英美法系对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提供的启示 |
3. 信托为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提供的解决路径 |
(四) 本章小结 |
三、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善意取得适用反思与救济建议 |
(一)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规则现状与不足 |
(二)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原因 |
1. 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3. 名义股东因有权处分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三) 对实际出资人的救济建议及降低其保护程度的分析 |
1. 对实际出资人救济的建议 |
2. 降低对实际出资人保护的合理性 |
(四) 本章小结 |
四、执行异议之诉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
(一) 强制执行代持股权相关权利人优先保护的理论之争 |
1. 以外观主义为原则对债权人的保护 |
2. 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对实际出资人的保护 |
(二) 实践中股权代持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观点 |
(三) 实际出资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处理原则 |
1. 优先保护债权人 |
2. 次后保护实际出资人 |
(四)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财产属性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
一、物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二、债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三、知识产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四、新型财产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五、本文观点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虚拟货币类财产 |
二、虚拟物品类财产 |
三、网络账号类财产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创设和适用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性分析 |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体性 |
二、网络虚拟财产易于遭受篡改和盗窃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特殊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无权处分 |
一、无权处分的含义 |
二、无权处分的对象 |
第二节 受让时的合理价格 |
一、交易地的认定 |
二、市场价格的认定 |
三、合理价格的支付 |
第三节 受让人善意的判断 |
一、善意的判断标准 |
二、善意的判断要素 |
三、证明规则 |
第四节 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交付 |
一、交付的常规方式 |
二、占有改定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交付方式的探析 |
第四章 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及其争议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界定 |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释义 |
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三、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特征 |
一、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损失价值小 |
二、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无需转移占有 |
三、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相比——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登记对抗 |
第三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要争议 |
一、不同学者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 |
二、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能否形成合理的信赖外观 |
三、第三人取得的抵押权能否产生公信力 |
第二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类型 |
一、共有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二、金融借贷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三、其他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焦点:“善意” |
一、合同效力对“善意”的影响 |
二、司法主体对“善意”的影响 |
三、公示制度对“善意”的影响 |
第三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其他权利冲突 |
一、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
二、抵押权人和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冲突 |
三、抵押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冲突 |
第三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目前法律对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
一、现行立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规定 |
二、通过法律认可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完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影响因素 |
一、将“已登记”作为“善意”的认定要件 |
二、通过辅助手段补强动产抵押公示的不足 |
三、区分不同司法主体“善意”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后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
一、对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救济 |
二、对其他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 |
三、对标的物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房屋善意取得纠纷类案研究 ——以广西地区和北京地区的130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D]. 张锦秀. 广西大学, 2021
- [2]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效力之检视——兼评《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J]. 朱海威.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02)
- [3]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D]. 王乐斌. 烟台大学, 2021(12)
-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邓昌靓. 暨南大学, 2020(04)
- [5]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邓颖. 贵州民族大学, 2020
-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于雯静.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7]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D]. 范有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D]. 任富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D]. 都威. 外交学院, 2020(07)
- [10]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 马欣. 华侨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