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论文文献综述)
李军国,赵晓强[1](2020)在《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农村改革是从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打破了大锅饭制度的束缚,拉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序幕。四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变,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流转政策演变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脉络,分析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通过归纳总结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的成功经验,以期寻找未来应坚持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陈梦婷[2](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文中指出土地是人类财富之母,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一地区乃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农”问题提出于20世纪70年代,它自提出之日起就是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键问题,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牵动着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因此,党和国家能够审时度势地制定出适合农村发展形势的农村土地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经历了七十年曲折而艰辛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可喜和骄傲的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改变很大部分原因得益于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双层经营、统分结合,它是在土地改革、生产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和改革开放等一系列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形成的,是一个不断突破和创新旧的经济体制的过程。它的确立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土地政策的研究,不论是对我国农地政策演进历史的学习,还是对土地政策制定规律的把握,甚至对城镇化进程中暴露的土地问题以及对土地政策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都有可借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改革开放为大的历史背景,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党和政府各时期出台的农村土地政策文件为依据,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分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争议中诞生的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以家庭承包和双层经营为特点的承包制的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从长期稳定到长久稳定。并对这些阶段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和解读。同时,总结出承包制自实施以来的四点成效: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越来越高,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除了归纳其取得的历史性成效,对承包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也给予归纳、总结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理论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学习探索和理解感悟,最后探究了土地政策演进的历史经验。
李树静[3](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海霞[4](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5](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蔡蕊文[6](2019)在《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前30年,农村土地制度历经土地改革时期、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最终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后,创新发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面对新情况,提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这是新时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为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当下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正处于试点实验阶段,亟需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为视角,在密切联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梳理了新中国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分析了每一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论述了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对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总结了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些宝贵经验,最后结合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阐述了其对当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的启示。
阳斌[7](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共识,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组成部分,其精神内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保持共性。乡村治理在治理价值上强调多元、合作、参与、法治、规范等多维追求,在治理目标上追求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行政主导的一元式权威治理模式进行变革,主张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协商、合作、互补的治理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含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等核心公共权威组织,也包含事实上参与乡村治理过程的内生或外来的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民间权威及广大人民群众等主体与力量,实现不同治理要素的良性互动,发挥多维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综合效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更具包容性的乡村建设合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则主要强调基层公共权威组织按照法治、透明、回应、责任、有效、廉洁、公正等价值追求进行改造与重塑,建立更为宽松的乡村治理外部环境,在开放与协商中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性建设任务,以促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完成。本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乡村治理纳入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视野中考察。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开始肩负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重任,“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双重建设目标成为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对此,中国共产党围绕“耕者有其田”进行了漫长的革命探索,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政社合一”的国家整合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农村以整体的力量支持国家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但“人民公社”的管控模式使农村发展逐渐失去生机与活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深刻的反思,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拉开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开放序幕,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并以农村为突破点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于1982至1986连续5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农村农业发展,在农村经济领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使长久束缚于土地的各种乡村资源逐渐激活,农村社会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力;在农村政治领域进行“乡政村治”治理探索,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不断促进基层民主与基层治理向前发展,使广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形成了一系列乡村治理思想。进入新世纪之后,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更是连续16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新时期全党的工作重点,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将乡村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40余年的改革开放促使农村各方面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治理成效的背后也面临诸多治理困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使我国农村不可逆转的走向了现代化道路,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速度加快,农民参与分享城市收益的路径越来越广阔,农村与城市的联系更加紧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村外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之中,使得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及环境等方面开始发生变化,农村原有的利益格局开始处于变化与流动之中,全国绝大多数村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衰败,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诸多治理困境。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新时代乡村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乡村治理主体乏力,难以产生乡村治理合力;乡村治理资源消减,难以有效提供乡村治理的基础平台;基层公共权威组织治理手段策略化选择,难以回应乡村公共需求;乡村治理绩效徘徊不前,老百姓获得感不强;乡村利益格局持续分化,农村非均衡发展严重等。乡村治理困境的产生与“大国家、小社会”的社会形态紧密相关。从国家建构的现实运作逻辑看,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公共权威是推动乡村治理向前发展的动力引擎,但乡村社会内生活力的激发方式与程度明显不够,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相对比较狭窄,而且,基层公共权威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人、财、物缺失的现实难题,严重影响其治理水平,在诸多自上而下的考评体制中,基层公共组织的理性选择方式则是“策略化选择”与“非正式运转”,这势必导致基层治理过程中民主化程度偏低,进而影响基层公共组织的治理能力提升。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群体分化已经产生,精英群体与普众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行为表现及价值追求开始差异化呈现,乡村精英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普通大众对土地更加眷恋。务工群体与务农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态度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务工群体整体表现为对乡村社会事务的默然冷对,留守务农群体整体表现为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坚守。同时,中国农村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也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整体推进,城郊农村在城市文明与乡村惯性的碰撞中滋生出诸多新问题需要智慧回应,远郊农村的特色农业发展需要走“一村一品”之路。因此,乡村转型进一步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内生复杂性,探寻新时代乡村治理困境产生的缘由需要从宏观的视角对其加以综合认识。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以马恩经典理论为指导,加快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既要从马恩经典理论中汲取营养,又要解决探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这既是一个理论依其自身规定性的逻辑展开过程,又是一个理论付诸于实践的社会运动过程。马克思主义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对于全面分析当代中国农村改革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探索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的科学道路,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等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本文在考察马恩关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农业规模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思想,列宁斯大林关于农业基础地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合作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等思想的基础之上,积极建构未来乡村治理的复合框架结构,力促乡村治理现代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正处于“民主国家”建构进程中,民主化建设已成为构建现代国家的必经环节。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基层公共权威主体的规范性建设,通过厘清基层公共组织的角色与定位,实现权责对应,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通过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破除基层治理传统行政模式的单维弊端,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参与、社会协同”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联动机制,形成乡村治理合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不同治理要素的良性互动,发挥多维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综合效用,在开放与协商中实现治理过程的民主性建设目标。
化田田[8](2019)在《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并作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指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之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变,意味着我国农民依然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土地经营者可放心投入资源在土地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体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经营者的经营权合法并受保护。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多方面原因。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施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从邓小平的农业现代化“两次飞跃”理论来看,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贯穿于“两次飞跃”全过程,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历史上,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维护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现实中,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现实中存在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诸多因素,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稳定农村的稳压器,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需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相关土地法律法规都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又要顺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要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之中。第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要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好土地确权工作,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不断探索和发展“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第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土地用途、土地征收、土地管理作出相应地要求,严格规范土地用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在党的领导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在集体所有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更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社会保障通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得以实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平稳运行、农民生活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村管理秩序稳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对改善老人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有促进作用,还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处理好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荣振华[9](2018)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地方实践、政策动因及法律回应》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对三权分置政策主张予以回应,但鉴于法律本身具有兼顾普遍性和稳定性特点,现行土地承包法不可能兼顾全国各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及其对法律的诉求。基于此,立法者需要在掌握三权分置演进历程的基础上,反思地方立法应如何修订,以回应政策向立法发出的新要约,弥合动态政策与静态法律的龃龉。从宏观上为地方立法设定有关"三权分置"立法的原则,避免土地上附着的公益性经市场化后而"异化";同时,在"三权分置"法律架构过程中,运用三种清单立法模式来约束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注重其他政策对"三权分置"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内化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当中;为了避免地方立法创新制度与原有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运行不悖,进而引发人们对法律权威误读,在修法过程中,需要对先试先行地区的创新法制开辟特殊审判依据通道。
徐田[10](2019)在《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释放我国农业农村生产新动能,不断改变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贯穿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与农情,将马克思主义农业改造理论与中国发展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本文所谓的“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本文研究的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是由五个特征——中国农业改革的思想保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与改革创新时代精神相统一、继承创新马克思主义农业改造基本理论、群众路线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相结合、一个与时俱进和变革发展的“动态概念”——相互渗透而共同构成的思想整体,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有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推动中国农业生产力解放,实现中国农业、农村与农民现代化发展,进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社情农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民族复兴道路的基本理论依据。本文侧重从历史发展层面与理论创新层面,对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发展历程、理论内核、基本内涵及实践创新开展探究。历史发展层面以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展目标为主要线索,大致分为五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探索阶段,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农业家庭经营经历了“保留——落寂——撤销”的历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改革创举阶段,以新的政治性体制为起点,逐渐替代人民公社经营方式;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六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市场化衔接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作用下,发挥农业生产经营中统与分相结合的作用,实现农户与市场多元化需求主体有机联结;从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八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三农”导向阶段,通过取消农业税费等措施为亿万农民群众减负增收,不断拓展农业家庭经营的发展目标;从党的十八大至今,为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变革阶段,在“三权分置”改革推动下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指引下,借助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外部性支撑作用,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在新的发展机遇中不断得以丰富与完善。本文关于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丰富内涵及理论创新层面的论述,共三章内容,主要阐释了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四个经验”、“三重内涵”与“三点创新”。“四个经验”包括: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与农民群众首创相结合;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赋予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两项权利;注重党和政府、农民与市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三重内涵”包括: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自我管理、自愿劳动与自主经营“三重职责”;政治作用、社会作用与经济作用“三效合一”。“三点创新”包括:培育农业家庭经营多元化主体;增强农业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化体系。最后,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探索,即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重要构成要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添了鲜活的时代内容。
二、论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论文提纲范文)
(1)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权分离”的由来 |
(一)1978-1987年:“两权分离”的确立与发展阶段 |
(二)1988-2002年:“两权分离”由巩固完善走向法制化发展阶段 |
(三)2003-2012年:农村土地流转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 |
二、“三权分置”的形成与确立 |
(一)“三权分置”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的正式确立 |
(三)“三权分置”的实施条件已经具备 |
1. 土地权能的扩大为“三权分置”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
2. 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 |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形成。 |
4.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
5. 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联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
6. 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 |
7.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土地政策相关概念 |
一、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产权 |
(二)土地所有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政策 |
(一)土地革命 |
(二)土地改革 |
(三)土地制度 |
(四)土地政策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政策演变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土地政策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列宁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毛泽东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中国共产党以革命的手段解决土地问题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 |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历程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从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 |
(一)农村部分地区土地包产到户的兴起 |
(二)包产到户从实行到推广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家庭承包、双层经营 |
(一)农村粮食统购制度的改革和取消 |
(二)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长期稳定与长久稳定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久稳定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和不足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 |
(一)土地政策确立和加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
(四)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的加深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不足 |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
(二)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 |
(三)承包地经营权不完善使土地缺乏有效投资 |
(四)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阻碍耕地保护 |
(五)初级阶段的土地流转难以解决农民致富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经验 |
一、土地政策的制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四、土地政策的制定要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五、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条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 |
四、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概述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概述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回顾 |
第一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1949—1978 年) |
一、农村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1949—1953 年) |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所有集体经营(1953—1955 年) |
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1956—1978 年)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一、土改时期实行农民私有制的动因分析 |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农地产权关系变更的动因分析 |
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地制度变革的动因分析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及其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初次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渡与确立时期(1978—1984 年)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时期(1985—1992 年)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时期(1993—2002 年)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时期(2003—2012 年)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再次改革——“三权分置”制度 |
一、“三权分置”在地方上的探索时期(2004—2012 年) |
二、“三权分置”制度正式过渡与确立时期(2013—2014 年) |
三、“三权分置”制度发展完善时期(2015—至今)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
一、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 |
二、渐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 |
三、延续性与创新性相交融 |
第三章 7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贡献和局限性 |
一、主要理论贡献 |
二、存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论分析 |
一、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 |
二、农民获取土地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迫切尝试 |
三、农民思想观念得以深刻解放 |
第三节 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 |
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根本原因 |
二、农村人地关系的突出矛盾是直接原因 |
三、“两权分离”的制度日益显现的局限性是重要原因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制度对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二、“三权分置”是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及深化“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 |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
二、始终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
三、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作为根本保障 |
第二节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 |
一、建立清晰的农村承包地“三权”权能体系 |
二、建立系统全面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体系 |
三、秉承“农民”为主体的理念推进“三权分置”改革 |
四、加大对农民的基础性保障以助推“三权分置”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重难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1.3.4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治理 |
1.4.2 乡村治理 |
第2章 马克思主义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渊源 |
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 |
2.1.1 关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思想 |
2.1.2 关于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思想 |
2.1.3 关于农业规模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思想 |
2.1.4 关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思想 |
2.2 列宁、斯大林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思想 |
2.2.1 关于农业基础地位的思想 |
2.2.2 关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 |
2.2.3 关于通过合作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思想 |
2.2.4 关于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思想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的探索发展 |
3.1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乡村建设思想 |
3.1.1 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乡村探索思想 |
3.1.2 “政社合一”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整合思想 |
3.2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 |
3.2.1 邓小平农村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思想 |
3.2.2 “三个代表”引领下的农村建设思想 |
3.2.3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农村建设相关思想 |
3.2.4 习近平乡村振兴相关思想 |
3.3 中国共产党加强乡村治理取得的成效 |
3.3.1 乡村治理领导地位得以巩固 |
3.3.2 乡村治理依靠力量得以凝聚 |
3.3.3 乡村治理物质基础得以夯实 |
3.3.4 乡村治理外部条件得以保障 |
3.3.5 乡村治理建设热情得以激发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困境分析 |
4.1 乡村治理主体的乏力共生 |
4.1.1 村内外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融合困境 |
4.1.2 村干部亲“政务”疏“村务”的身份冲突 |
4.1.3 基层政权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错位 |
4.2 乡村治理资源的张力运转 |
4.2.1 乡村治理财力整体匮乏 |
4.2.2 乡村治理项目非专项运行 |
4.2.3 乡村土地资源非集约利用 |
4.3 乡村治理手段的策略化选择 |
4.3.1 乡镇掌控基层民主意图时有突显 |
4.3.2 乡村治理文牍主义偶有蔓延 |
4.3.3 乡村干部维稳追求单维可控 |
4.4 乡村治理绩效的离散趋向 |
4.4.1 乡村公共产品自主供给低效 |
4.4.2 乡村公共文化原子化呈现 |
4.4.3 乡村共同体凝聚力下降 |
4.5 乡村利益格局的持续分化 |
4.5.1 村民利益分配非均衡发展 |
4.5.2 乡村利益主体持续动态博弈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困境之缘由阐释 |
5.1 现代国家建构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张力缘由 |
5.1.1 现代国家建构背景下的整合与释放 |
5.1.2 冲突与博弈:乡村治理的国家建构张力 |
5.1.3 缺失与紧张:基层政权的“非正式运转”逻辑 |
5.2 社会分化视阈下的乡村治理群体分层影响 |
5.2.1 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群体的非充分发展 |
5.2.2 精英与能人: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理性小农 |
5.2.3 普众与老弱: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边缘群体 |
5.3 社会化小农视阈下的乡村治理态度影响维度 |
5.3.1 社会交互进程中的小农货币约束 |
5.3.2 进城与务工:乡村公共事务无暇关注 |
5.3.3 留守与务农:乡村振兴的中坚守望 |
5.4 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场域影响维度 |
5.4.1 中国城乡融合发展历程 |
5.4.2 近郊农村:城市冲击与乡村惯性的张力场域 |
5.4.3 远郊农村:传统种植与特色农业的本色使命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 |
6.1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框架建构 |
6.1.1 确立乡村治理的振兴愿景 |
6.1.2 探索乡村治理的自治路径 |
6.1.3 健全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 |
6.1.4 挖掘乡村治理的德治内核 |
6.2 基层党组织统领乡村治理的地位强化 |
6.2.1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经济建设的引领者 |
6.2.2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政治发展的推动者 |
6.2.3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和谐社会的护航者 |
6.2.4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美丽乡村的建设者 |
6.2.5 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促进者 |
6.3 基层政府主导乡村治理的职能完善 |
6.3.1 基层政府职能的时代型塑 |
6.3.2 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高效提升 |
6.3.3 “乡政”与“村治”指导关系的理顺 |
6.4 市场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资源延伸 |
6.4.1 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蝶变 |
6.4.2 市场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搭建 |
6.4.3 积极构建市场导向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6.5 民间社会组织协同乡村治理的活力释放 |
6.5.1 民间社会组织与基层权威系统的双维均衡 |
6.5.2 民间社会规范与正统制度体系的治理包容 |
6.5.3 民间社会组织促进乡村治理的空间延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8)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依据 |
1.1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理论依据 |
1.1.1 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要求 |
1.1.2 是对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的坚持 |
1.2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历史依据 |
1.2.1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生产力解放 |
1.2.2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了集体所有制经济 |
1.2.3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了社会稳定 |
1.3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现实依据 |
1.3.1 是解决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问题的必然要求 |
1.3.2 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
1.3.3 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稳压器” |
1.3.4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
1.3.5 是规范工商资本经营农村土地的制度保证 |
第2章 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内容 |
2.1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2.1.1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
2.1.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
2.1.3 促进小农户和发展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
2.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
2.2.1 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
2.2.2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
2.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2.3.1 严格管制土地用途 |
2.3.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
2.3.3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规 |
第3章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意义 |
3.1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
3.1.1 有利于维护集体所有制经济 |
3.1.2 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
3.1.3 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
3.2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
3.2.1 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
3.2.2 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效率 |
3.3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
3.3.1 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
3.3.2 有利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10)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结论与思考 |
1.3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创新点 |
1.4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农业 |
1.4.2 农业家庭经营 |
1.4.3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改造与农业经营的理论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小生产方式改造的论述 |
2.1.2 考茨基关于农业改造、农业生产与家庭经济密切关联问题的论述 |
2.1.3 列宁关于俄国化的小农改造以及农业经营的论述 |
2.2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两个层面 |
2.2.1 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集体化合作化论述层面 |
2.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农业集体化合作化理论的自主创新层面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历史发展 |
3.1 艰辛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农业家庭经营 |
3.1.1 土地改革运动下农业家庭经营的保留 |
3.1.2 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家庭经营的落寂 |
3.1.3 人民公社化时期农业家庭经营的撤销 |
3.2 改革创举:以农业生产责任制为特征的农业家庭经营的重新确立 |
3.2.1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业家庭经营奠定体制性起点 |
3.2.2 以农业家庭经营替代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式的经营 |
3.2.3 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家庭经营的活力释放 |
3.3 市场衔接:农业家庭经营的转型升级 |
3.3.1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农业家庭经营提出新课题 |
3.3.2 农户经营主体与市场需求主体相衔接是农业家庭经营的新方向 |
3.4 三农导向: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新目标 |
3.4.1 农民减负增收成为农业家庭经营需要突破的难题 |
3.4.2 取消农业税后农业家庭经营的新变革 |
3.4.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坚持和创新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
3.4.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丰富农业家庭经营的新内涵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内核 |
4.1 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与农民群众首创相结合 |
4.1.1 党的核心领导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组织基础 |
4.1.2 农民群众首创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实践路径 |
4.2 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 |
4.2.1 农业家庭经营是生产关系层面的变革与创新 |
4.2.2 农业家庭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力解放与发展 |
4.3 赋予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两项权利 |
4.3.1 农业家庭经营激活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权 |
4.3.2 农业家庭经营盘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4.4 注重党和政府、农民与市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
4.4.1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党和政府主导性作用的体现 |
4.4.2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农民主体性活力的释放 |
4.4.3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市场导向性作用的发挥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基本内涵 |
5.1 内涵一: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 |
5.1.1 稳定集体所有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根本 |
5.1.2 落实承包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 |
5.1.3 激活经营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保障 |
5.2 内涵二:自我管理、自愿劳动与自主经营“三重职责” |
5.2.1 自我管理增强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责任感 |
5.2.2 自愿劳动调动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
5.2.3 自主经营提高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决策力 |
5.3 内涵三:政治作用、社会作用与经济作用“三效合一” |
5.3.1 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治作用 |
5.3.2 维护城乡稳定的社会作用 |
5.3.3 繁荣市场经济的经济作用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家庭经营的实践探索与思想创新特征 |
6.1 培育农业家庭经营多元化主体 |
6.1.1 规模适度农业家庭农场的新发展 |
6.1.2 多功能性庭院经济的新探索 |
6.2 增强农业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 |
6.2.1 农业家庭经营纵向一体化生产性服务 |
6.2.2 农业家庭经营横向多元化经营性服务 |
6.3 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化体系 |
6.3.1 构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化体系 |
6.3.2 健全农业有效供给的制度化体系 |
6.3.3 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化体系 |
6.4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创新特征 |
结束语:在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中促进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新发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论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论文参考文献)
- [1]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J]. 李军国,赵晓强. 中国经济报告, 2020(03)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D]. 陈梦婷.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3]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D]. 蔡蕊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7]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研究[D]. 阳斌.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3)
- [8]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D]. 化田田.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6)
- [9]“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地方实践、政策动因及法律回应[J]. 荣振华. 盛京法律评论, 2018(01)
- [10]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D]. 徐田.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农民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