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区别及联系(论文文献综述)
施正文[1](2021)在《“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应税所得"是对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理论提炼和专门概念,包括积极层面的"毛所得"和消极层面的"扣除"两个核心要素,具有综合所得、已实现所得、净所得、法定所得等特征,反映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确定,对所得税法的制度建构和功能作用产生基础性影响,是所得税法的基石概念和核心理论。应当重视将应税所得分为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经营所得的类型划分,并考虑对资本利得等实行差异化税收待遇,更好地发挥税收激励创新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作用;应当借鉴国际立法例,充分吸收增值说理论、可税性理论、生存权保障理论、扩大再生产理论中的合理成份,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科学、准确和统一界定"应税所得""毛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等概念,为我国所得税制度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杨立丽[2](2020)在《企业合并中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以海通证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迫于市场环境的竞争压力,国内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频繁通过并购重组寻找机会和资源,不仅进军海外市场,大规模的投资并购和企业重组的目标也开始锁定国内市场。早年有中粮与厚朴一起并购蒙牛企业部分股权、东方航空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公司的案例,近几年有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一起收购饿了么、美团并购摩拜等案例接连不断的发生,可谓是企业重组业务已经屡见不鲜,其中企业合并是现代企业进行规模扩张、在大环境中谋求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式,通过合并调整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将会大大提升企业的国内外市场地位,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合并的势头不减,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而针对企业合并业务的规定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上也有所不同,税会处理方式不同将会使得企业完成合并业务后面临许多纳税调整事项。企业需要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准确计量,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漏税的压力。相反,如果企业税会处理不当,未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则会给企业造成少缴或者多缴税款的风险,少纳税款造成的税收滞纳金增加了企业成本。鉴于此,本文分别从税会两个视角出发并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合并中的税会差异展开分析,以期能够为企业在合并事项中合理降低风险、减少税会差异提供参考。文章首先梳理了税会差异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差异的研究成果及理论知识,有了一定的理解与掌握,然后分别介绍了合并事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并以小案例的形式,进行直观地税会处理分析。文章的重点是对合并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首先从理论框架上,针对不同的合并方式,分析了合并日、持有及处置期间的差异,然后以海通并购都市股份为例,对合并事项中的税会处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盈余管理、信息质量及企业成本三个方面,分析了合并事项中由税会差异,对企业产生的潜在影响及风险,提醒企业谨慎处理合并事项中的税会问题,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最后,文章将差异分为客观性及主观性。客观性差异分别从政策制定、建立内控机制及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三个方面提出协调对策;主观性差异分别从政府部门、高管人员及中介机构三个方面提出协调对策。
何广欢[3](2020)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增加,企业重组作为一种特殊重要的商业活动,其活跃度以及交易金额相对都呈现较大规模增长。企业重组的主要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优化企业整体组织结构,另一方面也能刺激经济发展,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因此,企业重组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占据着一定重要的地位。企业重组并非属于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但仍属于交易范围,涉及到资产、股权、现金之间的互相转化,内容复杂多变,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降低重组企业现时税收负担为初衷,促进企业的健康重组,然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与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都将有可能使其难以达到政策预想效果,甚至产生消极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在研究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创新角度,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去分析企业重组涉税问题,相对于整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案例研究,文章更趋向于运用更为详实的篇幅深入细化研究特殊性税务处理操作,研究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不足及对策,对完善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制度,降低企业重组涉税风险,促进企业公平合法重组交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角度去研究企业重组涉税问题,以涉税相关政策为理论基础,结合企业实务操作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动因与影响分析,研究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多种资料的收集,国内外文献的阅读,从而理清论题研究所处的背景与意义,勾划出主体研究思路框架图。其次以财税59号文为依据,对企业重组进行概述并从企业层面与税务机关层面因素分析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原因,紧接着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进行汇总,从一般企业重组与特殊情况企业重组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总结得出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的影响分析,然后从合理商业目的、重复征税、适用政策涉税风险三个方面研究目前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所存在的缺陷,其中适用政策涉税风险分为实体性风险与程序性风险,随后结合H公司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案例数据,通过支付方式不同、适用政策不同以及后期涉税资产处置不同三种不同情况对比分析,从而对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说明。最后,结合企业实务操作与现有政策分析,较有针对性提出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降低重复征税影响和适当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三个方面建议,促进完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钱至涌[4](2020)在《《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文中研究说明在税法中,具体条文表述上的歧义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当一个税法概念模糊不清时,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会产生更多困境,并且停留于表面的解释方法或价值判断往往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就课税对象分类的税目而言,《个税法》虽几经修订,但是其中的“经营所得税目”一直存在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实践适用带来了争议和困局:一方面,“经营所得税目”容易与其他税目的适用发生竞合,例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掩盖经营活动的实质,致使税法难以对其定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另一方面,近年来公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传统税法自身的滞后性使得“经营所得税目”难以有效应对复合型的经济活动,例如实践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税目作为国家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应当具备合法、合理性,也应遵循经济的实质公平。我们在界定“经营所得税目”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在税法条文中圈定其纳税主体,还需要分析“经营所得”本身的性质特征,同时对比国内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借鉴国外税法中税目划分的逻辑,从而探究“经营所得税目”区别于其他税目的根本标准。结合税法理论与实践,“经营所得”应当是纳税主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长期稳定从事某项营业活动并具备一定自主性的生产经营收入。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准确界定税法中的“经营所得税目”有助于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最大化程度减少纳税争议,防控税务风险,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避税、税务机关重复征税等现象也会有所减少。
刘娟[5](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罗茂杨[6](2019)在《基于递延所得税的企业盈余管理研究 ——以暴风集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接轨,2007年CAS 18的颁布正式开启了我国所得税会计新的篇章。递延所得税会计概念的引入,所得税核算方式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条件比较主观,这些都为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国内外的学者对盈余管理问题一直十分关注,但是基于递延所得税视角对盈余管理的研究比较少,近年来,我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企业越来越多,确认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是否有企业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有待深入探究。本文以案例研究法为基础,选取了互联网视频行业中的在近两年都确认了大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暴风集团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继而,介绍了与本文相关的理论基础。然后,在对暴风集团案例详尽描述的基础上,对其财务状况、会计行为进行分析,探究其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最后,总结暴风集团案例为本文带来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可以丰富相关案例,提供多角度的研究方向与思路,为更有深度的研究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最终认为暴风集团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并且此行为对暴风集团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都产生了影响,虚增了利润,优化了财务指标,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本文通过对暴风集团的案例分析发现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有待加强。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也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在日后可以对企业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加以控制和防范,维护我国良好的市场秩序。
陈琦[7](2019)在《我国网络打赏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交易模式接连不断的出现,不再限于过去单一的实体交易模式。而网络打赏这个行业作为“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交易模式中的一个新的分支,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它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本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我国的法律和监管都并没能作出及时的更新,导致税源流失严重。随后,我国在2015年提出《“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以此来强化“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工作。网络打赏这种交易模式,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复杂化和交易中的无纸化的特征。因此很难在纳税征收和管理中认定纳税人与征税主体,应纳税种、适用税率以及计税方法、税收管辖权也无法确定,从而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对传统的交易进行征税,新型交易模式却免于纳税,难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所以对于网络打赏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关探讨。因此,本文主要首先介绍了网络打赏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内涵,从而引出了网络打赏应税所得的问题:列举了三种打赏所得巨大却鲜有纳税的现象。接着从经济层面,法律层面和征税主体、客体和税收优惠分析了网络打赏所得是否具有可税性。针对目前网络打赏所得的税收征管所面临的具体困境,具体分析了网络打赏中打赏所得的法律性质和纳税主体。认定网络打赏所得的法律性质和纳税主体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明确网络打赏应税所得范围,纳税与征税主体,计税方法等,努力为网络打赏行为的征税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防止打赏参与者借助税法不完备而逃避打赏所得纳税。从网络打赏的所得税征收和税源监管两个角度完善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可以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能够促使我国网络打赏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对网络打赏税收征管制度进行完善,能够推动高标准的有序税收征管体系的设立。
杨胜明[8](2019)在《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总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的。从理论角度出发,可以发现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借鉴了很多美国相关制度的原则,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股东持续原则及经营持续原则等。但这些原则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些原则本身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存在疑问。股东持续原则作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免税重组具体规则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对股东持续原则的剖析和改进,对于发现我国免税重组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使重组所得税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重组交易具有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述了重组的概念和分类,提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并描述了其在我国的演进。第二部分引入了一个重组案例,探讨该案例折射出的我国重组所得税制的问题。第三部分回归到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法理层面,提出“固化所得不课税理念”作为免税重组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此重构股东持续原则。第四部分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参照,明确我国现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的不当之处,指摘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其对重组交易的现实阻碍。第五部分对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多数学者从美国税法或者我国税法中的股东持续原则出发,就事论事的研究思路。而是基于重组交易的“可税性”这一根本问题,探讨重组交易是否当然具有可税性,出于何种考虑可以否认可税性的存在。对可税性的阻却事由,即是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股东持续原则的应然内涵亦生发于此。当然本文并非是脱离现有制度的天马行空,对重组可税性问题的讨论均以所得税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适当参考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期望由此探寻股东持续原则的面貌,并对构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罗澍琰[9](2019)在《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及实践研究》文中指出税款核定征收是我国税款征收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的是无计税依据和计税依据不公允的情况。一方面,由于纳税人掌握着经济交易中的涉税资料,且有动力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成本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税务机关无法仅依靠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所以税款核定征收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当下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仍有待提高,所以简便易行的核定征收制度仍在并将长期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普遍使用。鉴于其必要性和普遍性,无论是财税界还是法学界都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事实上,或许是由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太过于偏向实务,学界专门研究核定征收制度且有较大借鉴意义的文献并不多。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现行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很有意义。为了完善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本文通过对文献和法律法规的梳理,搭建了我国现行税款核定征收制度的理论框架,并结合案例,总结出该制度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结合问题的成因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共有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和创新点及不足。笔者发现,目前学界关于税款核定征收制度的研究大多是法学学者从法理层面对现行制度的研究以及税收实务人员从实务层面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未能形成体系。因此,本文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挖掘,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研究结论,并结合实践案例、采用多学科思维,尝试对现存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对核定征收的定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核定征收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体系,包括核定征收的主体、类型、法律依据、适用情形、方法和程序。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制度设计上存在规定表述模糊不清、缺少程序性规定和核定方法选择具有随意性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和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的情况,并进行了成因分析和危害阐述。第五部分根据问题及其成因,对完善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现行制度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三个方面来保证我国税款核定征收的有效性。第六部分为总结部分。
张天姣[10](2018)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以及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外部环境也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改革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愈来愈高,可以说已经进入到一个全面性、整体性的变革阶段,其中税制模式的转变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前提,也是重中之重,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导致其在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尽管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至2018年3月召开的两会,都明确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列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术界也对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在理论转化为实践方面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虽方向明确,但存在概念解释模糊且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指导等缺陷。鉴于此,加快转变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说,是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以进一步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收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本文在系统学习国内外专家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实际,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制基本模式的理论分析,总结了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发展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同时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的分析方法,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此得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是最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选择。具体如下:第一章:导论。从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三方面,总结归纳了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分析方法,并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要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要任务是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基于这样的判断,本章首先分别从“所得来源”说与“净增值”说理论角度入手,对应税所得的课税范围予以界定。随后,在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将应税所得定义为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与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并详细阐述了两种方法下应税所得的具体类型。在基本理论的铺垫下,由此探讨了应税所得的性质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既不能认为“所得来源”说的所得概念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也不能认为“净增值”说的所得概念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不过,从理论上和历史发展来看,这两对组合中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也是不可否认的。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本章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的崭新视角,作者认为应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划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复合所得税制三种,并分别详细阐述了三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通过对资料的搜集、摘译及整理,本章分别以欧洲、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大洋洲和北美洲作为划分区域,研究了世界各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着重探讨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随后,分别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三大因素入手,详细分析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从经济发展水平看,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要素报酬由单向流动演变为多向流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流动性与劳动流动性差异增大,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纯综合所得税制回调为准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政策目标看,若以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或实现经济增长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若以实现收入分配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讲,是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征收管理看,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宽松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严格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的考察,总结概括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轨迹,即较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较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或复合所得税制模式。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国家开始向复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变,而已演变为复合所得税制模式的部分国家又开始纷纷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转变。基于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轨迹的认识,本文将以此作为判断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标准与经验。第五章: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本章主要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先,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主要从工业化水平与国际化水平角度考察,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其次,从中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角度分析,主要从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与经济效应目标角度考察,实证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有利于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有利于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也即社会总产出水平),但在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方面能力有限,相比于财政支出工具或财政支出政策来说,其调节能力与之相差甚远。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再次,从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主要从收入支付方、收入所得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四大方面探讨了中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管现状与其模式的选择问题。由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支付方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得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不强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不完善等缺陷,亟待需要税制模式的转变,而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又需要具备较高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条件都是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所无法完全满足的。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基于上述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地区等因素,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先行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二元所得税制模式,以弥补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不足,待今后再逐步将综合所得范围扩大,最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第六章: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本章主要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探讨了准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设计问题。首先,从税基角度考察,也即个人的应税所得。从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再分配所得以及资本利得,并对各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设计。中国在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下,应将绝大部分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只将少数个别所得纳入分类征税范围。即主要将纳税人的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三大类所得相合并,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对于退休金(年金)、股息、红利、储蓄存款利息等个别所得实施单独征税。其次,从税率角度考察,为实现与税基的确定原则相对应,在税率的设计上,分别探讨了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两方面。对于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依据纳入分类征收范围的所得类别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设计办法,即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设计办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研究视角上创新。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的划分,是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而非全部所得的税收型式。这一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追本溯源的研究意义。二是在研究思路上创新。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化与国际化角度,分析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演进的一般规律。这一研究思路突破了西尔文所认为的“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的论断。三是在研究视域上创新。在检验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时,将经济与财政支出因素一并纳入到计量分析模型中予以考虑,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在更宏观的分析框架下,探讨影响收入分配的经济和财政支出因素,突破了就税收论税收的思维壁垒。四是在搜集与分析数据上创新。通过查找《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税务年鉴》等文献,并利用官方的统计、财政和税务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指标数据的趋势分析及计算方法,推导出部分年份缺失的计量模型变量数据,以期得到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回归结果。
二、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区别及联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区别及联系(论文提纲范文)
(1)“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应税所得”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应税所得”的定位和概念厘清 |
(二)“应税所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与“收入”的区别 |
2.与“毛所得”的区别 |
3.与“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的区别 |
(三)“应税所得”的定义 |
三、“应税所得”的特征及其理论基础 |
(一)“应税所得”是“综合所得” |
(二)“应税所得”是“已实现所得” |
(三)“应税所得”是“净所得” |
(四)“应税所得”是“法定所得” |
四、“应税所得”的基本类型 |
(一)“应税所得”在法律上的分类 |
(二)“应税所得”在学理上的分类 |
(三)资本利得的税收特殊待遇 |
五、“应税所得”法律建构的思路与建议 |
(一)“应税所得”的界定及其法律建构思路 |
(二)科学、明确界定“毛所得” |
1.明确引入“毛所得”概念 |
2.按照“概括+非穷尽式正列举”模式界定“毛所得” |
3.完善“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的界定 |
(三)完善“应税所得额”的界定 |
结语 |
(2)企业合并中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以海通证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企业合并中税会差异的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或有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企业合并业务的税会处理相关规定 |
第一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
一、会计上的处理原则 |
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
一、税务上的处理原则 |
二、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
第三章 企业合并中的税会差异分析 |
第一节 初始确认时的税会差异分析 |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税会差异分析 |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税会差异分析 |
第二节 持有期间的税会差异分析 |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 |
二、合并商誉的税会差异分析 |
三、资产负债的税会差异分析 |
第三节 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税会差异分析 |
第四章 海通证券合并上海都市税会处理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概述 |
一、合并企业概况及合并动因 |
二、海通换股吸收合并都市股份的过程 |
三、财务会计信息 |
第二节 合并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处理 |
一、合并日的会计处理 |
二、合并日的税务处理 |
第三节 合并中商誉的税会差异处理 |
第四节 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处理 |
第五节 处置期间的税会差异处理 |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差异 |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差异 |
第五章 税会差异对企业合并的影响及风险 |
第一节 税会差异对企业合并的影响 |
一、税会差异导致企业过度盈余管理、综合竞争力减弱 |
二、税会差异削弱企业财务信息质量 |
三、税会差异增加企业成本 |
第二节 企业合并事项中的风险 |
一、混淆税会处理规定 |
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 |
三、取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
四、大额合并商誉的减值问题 |
第六章 协调企业合并中税会差异的建议 |
第一节 客观性差异的协调对策 |
一、合理调整与完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 |
二、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 |
第二节 主观性税会差异的协调对策 |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合并的监督 |
二、加强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建设 |
三、重视中介机构的监管,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三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可能的不足 |
第二章 企业重组概述及适用政策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下的企业重组概述 |
第二节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分析 |
一、重组企业层面因素 |
二、税务机关层面因素 |
第三章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内容 |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
第二节 特殊情况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一、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二、非货币性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第三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对企业重组的影响分析 |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方案的选择影响 |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交易双方的影响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整体税收负担的影响 |
第四章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条件模糊 |
第二节 重复征税问题凸显 |
第三节 适用政策涉税风险较高 |
一、政策实体性涉税风险较高 |
二、政策程序性涉税风险较高 |
第五章 H公司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
第一节 重组企业背景介绍 |
一、收购方-H公司简介 |
二、交易标的资产——M公司50%的股权简介 |
三、售卖方——X公司简介 |
第二节 不同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
一、支付方式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二、适用政策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三、股权后期处置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第三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小结 |
第六章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相关建议及对策 |
第一节 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 |
一、企业法律与经济结构的变化 |
二、税收负担率变化 |
三、主体理念改变 |
第二节 降低重复征税影响 |
第三节 适当降低政策适用涉税风险 |
一、提高政策明确性 |
二、适当调整涉税相关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梳理 |
(一)“经营所得税目”的历史演变 |
1.以往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2.现行《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二)税法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所得税目”内容的细化补充 |
(三)新旧《个税法》中经营所得范围的对比 |
(四)确定“经营所得税目”概念和范围的必要性 |
1.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
2.税收实质公平的要求 |
二、“经营所得税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争议 |
(一)“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课税项目之间适用的竞合 |
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竞合 |
2.“经营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间的竞合 |
(二)新兴产业中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困局 |
1.电商行业中确定经营规模的争议 |
2.互联网直播行业中的涉税难点 |
3.网约车行业中收入性质的争议 |
三、与“经营所得税目”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 |
(一)当前《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局限性 |
(二)借鉴我国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所得”的认定 |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2.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对“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三)借鉴英国税法对“经营所得税目”的认定 |
1.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的界定 |
2.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
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逻辑对我国的启示 |
四、科学界定《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设想 |
(一)重新认识“经营所得税目”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概念的理论溯源 |
(1)“要素报酬说”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黑格—西蒙斯准则”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归纳总结“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
(2)“经营所得”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 |
(3)“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 |
(二)解决“经营所得税目”界定争议的建议 |
1.整合当前税法中的税目设置 |
2.完善税法解释对认定“经营所得税目”的指导作用 |
(1)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
(2)适当约束行政解释的权限 |
(3)使税法解释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契合 |
3.在争议中确立“经营所得”顺位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递延所得税的企业盈余管理研究 ——以暴风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用意义 |
1.3 本文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与盈余管理相关的文献综述 |
2.1.2 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文献综述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与盈余管理相关的文献综述 |
2.2.2 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文献综述 |
2.3 文献评述 |
3 理论概述 |
3.1 递延所得税 |
3.1.1 递延所得税的背景与发展 |
3.1.2 递延所得税相关概念 |
3.1.3 国内外递延所得税会计准则异同 |
3.2 盈余管理 |
3.2.1 盈余管理的含义 |
3.2.2 盈余管理的动机 |
3.3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
3.3.1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3.3.2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
4 暴风集团案例描述 |
4.1 暴风集团公司概况 |
4.1.1 总体概况 |
4.1.2 行业前景与行业地位 |
4.1.3 暴风集团控股关系图 |
4.2 案例背景 |
4.2.1 我国递延所得税确认现状 |
4.2.2 我国递延所得税处理存在问题 |
4.3 案例选择依据 |
5 基于递延所得税视角的暴风集团盈余管理分析 |
5.1 暴风集团财务状况分析 |
5.1.1 偿债能力分析 |
5.1.2 盈利能力分析 |
5.1.3 营运能力分析 |
5.1.4 发展能力分析 |
5.2 暴风集团会计行为分析 |
5.2.1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额分析 |
5.2.2 递延所得税资产构成分析 |
5.2.3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分析 |
5.3 暴风集团递延税项管理的财务影响分析 |
5.3.1 对公司报表的影响 |
5.3.2 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
5.4 递延税项管理的可能潜在后果 |
5.4.1 资金链的断裂 |
5.4.2 信任危机 |
6 案例启示及相关建议 |
6.1 案例启示 |
6.1.1 所得税会计准则不完善 |
6.1.2 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
6.1.3 第三方审计监督不力 |
6.2 相关建议 |
6.2.1 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制度 |
6.2.2 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
6.2.3 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
7 研究结论与不足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我国网络打赏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二、网络打赏应税所得概述 |
(一)所得税应税所得内涵 |
(二)网络打赏应税所得问题提出 |
三、网络打赏所得可税性及税收征管困境 |
(一)网络打赏所得的可税性 |
(二)网络打赏所得征税的必要性 |
(三)网络打赏税收征管面临的具体困境 |
四、网络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及纳税主体的认定 |
(一)明确打赏所得的法律性质 |
(二)打赏所得纳税主体的认定 |
五、我国网络打赏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网络打赏所得税征收制度完善 |
(二)网络打赏所得税税源监管制度完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重组的概念与分类 |
一、重组的概念 |
(一) 重组的商业概念 |
(二) 重组的法律概念 |
二、重组的分类 |
(一) “主体变动类”重组与“主体恒定类”重组 |
(二) “同一控制类”重组与“非同一控制类”重组 |
(三) “资产交付类”重组与“股权交付类”重组 |
第二节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在我国的演进 |
一、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演进 |
第二章 从万达电影重组案探讨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与方案 |
一、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 |
二、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方案 |
第二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折射出的税法问题 |
第三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正当性的不同观点 |
一、“税收优惠政策说”与“不可税说” |
二、关于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关系的不同观点 |
第二节 重组“可税性”的探讨 |
一、重组客体“可税性”的探讨 |
(一) 所得税的征税客体 |
(二) 重组所得的性质 |
二、重组主体和归属“可税性”的探讨 |
(一) 主体“可税性”——法人主体性的探讨 |
(二) 归属“可税性”——股权性质的探讨 |
第四章 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对股东持续原则应有内涵的背离 |
一、“股东资格要求”存在的问题——4号公告对“原主要股东”的解释不合理 |
二、“对价比例要求”存在的问题 |
(一) 关于股权支付对价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二) 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的规定不全面 |
(三)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内涵不明确 |
三、“持股时间要求”存在的问题——59号文对持股时间的要求不合理 |
第二节 我国税法股东持续原则对重组交易的阻碍——以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案为例 |
一、“对价比例要求”不应针对重组方案作整体考察 |
二、溢价增资中存在的股东间利益输送不应纳入所得税征税客体 |
(一) 关于溢价增资应否课税的不同观点 |
(二) 股东间利益输送属于固化所得 |
第五章 股东持续原则下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剔除股东持续原则中的“利益持续要求” |
第二节 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核心修正免税重组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及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理论分析 |
2.1 核定征收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核定征收的定义 |
2.1.2 核定征收与反避税的关系 |
2.2 核定征收存在的必要性 |
2.2.1 核定征收的原则 |
2.2.2 核定征收的作用 |
3 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体系 |
3.1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
3.2 核定征收制度的主体 |
3.3 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
3.3.1 依法可以不建账的 |
3.3.2 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时 |
3.3.3 未能真实反映关联交易的 |
3.3.4 .兜底情况 |
3.4 核定征收的类型 |
3.5 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程序 |
4 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 核定征收制度的设计问题 |
4.1.1 核定征收制度设计问题的具体表现 |
4.1.2 核定征收制度设计问题的原因 |
4.1.3 核定征收制度设计问题的危害 |
4.2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 |
4.2.1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 |
4.2.2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现象产生的原因 |
4.2.3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的危害 |
4.3 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 |
4.3.1 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的具体表现 |
4.3.2 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现象产生的原因 |
4.3.3 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的危害 |
5 完善我国核定征收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核定征收制度规定,堵塞制度漏洞 |
5.1.1 建立配套措施,明确制度规定 |
5.1.2 完善核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 |
5.1.3 完善现行规定中易被滥用的条款 |
5.2 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税源管理 |
5.2.1 加强事后跟踪,优化税源管理 |
5.2.2 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管核定征收 |
5.3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1 建立分权制衡机制 |
5.3.2 强化执法人员追责机制 |
5.3.3 建立投诉监督机制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致谢 |
(1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 |
1.2.2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1.2.3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 |
1.2.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 |
2.1 对应税所得界定的两种不同理论 |
2.1.1 “所得来源”说 |
2.1.2 “净增值”说 |
2.2 应税所得的性质 |
2.2.1 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2.2 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3 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1 分类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2 综合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4 应税所得性质与分类或综合所得税制的关系 |
3 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
3.1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
3.1.1 基本内容 |
3.1.2 主要特点 |
3.2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3.2.1 基本内容 |
3.2.2 主要特点 |
3.3 复合所得税制模式 |
3.3.1 基本内容 |
3.3.2 主要特点 |
3.4 世界各国(地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分析 |
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 |
4.1 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
4.1.1 工业化水平考察 |
4.1.2 国际化水平考察 |
4.2 税收政策目标分析 |
4.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4.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4.3 税收征收管理分析 |
4.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4.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4.3.3 税务机关方面 |
4.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4.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变化轨迹 |
5 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5.1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 中国税收政策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5.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5.3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5.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5.3.3 税务机关方面 |
5.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5.4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与过渡模式 |
5.4.1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 |
5.4.2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过渡模式 |
6 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
6.1 应税所得 |
6.1.1 就业所得 |
6.1.2 经营所得 |
6.1.3 投资所得 |
6.1.4 再分配所得 |
6.1.5 资本利得 |
6.2 税率 |
6.2.1 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6.2.2 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区别及联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J]. 施正文. 中国法学, 2021(06)
- [2]企业合并中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以海通证券为例[D]. 杨立丽.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3]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D]. 何广欢.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D]. 钱至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基于递延所得税的企业盈余管理研究 ——以暴风集团为例[D]. 罗茂杨. 重庆大学, 2019(01)
- [7]我国网络打赏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D]. 陈琦.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8]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D]. 杨胜明. 厦门大学, 2019(09)
- [9]我国税款核定征收制度及实践研究[D]. 罗澍琰.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 张天姣.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