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之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锐园[1](2021)在《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长期以来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作为人的内心活动,其本身就具有难以证明的特性,日益隐蔽、不断变化的毒品犯罪更是加剧了明知的认定难度。在行为人否认明知时,事实认定者只能依靠外在的证据来进行推论或推定,因此,证明和推定便成为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两种方式。毒品犯罪的明知认定问题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为此必须在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下进行整体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均将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赋予明知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因此,明知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出现的,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对于明知的认定必须主要采取证明的方式,对采用推定方式要设定具体的条件。明知的认定与否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关乎其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等重要事项,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要求,必须经过最为严格、最为准确的证明过程,才能认定毒品犯罪明知,即需遵循司法证明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证据——推断性事实——要件事实——要件”的证据推论,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对明知通过证明加以认定,这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常态要求,但在遭遇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不能时,是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寻求替代性证明方式,又是摆在世界各国法治进程和司法文明进步中的一道考题。选择前者,有可能产生放纵犯罪的负面效应,使得在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面前“有心无力”或“无能为力”;选择后者,则有可能违背罪刑法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增加事实认定错误或冤假错案的风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克服证明困难的现实问题,世界各国探索了包括改变证明对象、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据标准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与推定规则的作用高度相似,实际上就是推定规则的分化和细化,因此,解决明知证明困难的权宜之计就逐渐固化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于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往往选择推定的方式,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也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但随着近年来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这种传统做法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和挑战。一个重要的问题亟需回应,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由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也就是说,明知推定适用的条件应该如何把握,以便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基于推定暂时性、法定性、转移性以及最后性等特点,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必须是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证明转化为推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证明困难,因此,证明困难必须是推定适用的先决条件;在目的条件上,适用推定是为了实现裁判的统一效果;当然,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应该设置推定,推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验证,推定所创设的法律关系应该具有稳定性,符合正常社会的运行规则和方式;推定并非是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是依靠立法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进行嫁接,所以,推定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性的要求。在明知等要件事实的认定上,推定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其不应也不能替代证明,自然无法实现证明的效力与功能。本质上,推定是逻辑证明过程的中断,是一种暂时性假定,正如美国证据法大师塞耶所主张的“泡沫理论”,推定仅仅是免除或转移了对假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则会导致“泡沫爆炸”,推定的效果便烟消云散,推定事实即刻被推翻,这体现出推定暂时性的特点,所以,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强调慎用明知推定,设置最为严苛的条件限制和减少明知推定的适用,将明知推定的使用纳入法治的轨道。明知推定在不同法域、不同阶段、不同案件中的定位,以及各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对推定的态度改变,都提醒我们更应“认真并审慎地对待推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明知证明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推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当然承认推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定与证明具有本质区别,推定并非证明的下位概念,而是证明的相反概念。推定不是证明,而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推定的机理和作用决定了其不可能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也为此,对要件事实的推定不能作为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的例外。实际上,虽然推定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中广泛存在,但限制推定甚至废除推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彰显了推定适用的严格条件,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作了再次确认,在人权保障深入人心的现实背景下,由滥用明知推定转为慎用明知推定,进而发展为禁用明知推定,才是弘扬理性之举,也是法治建设和更高水平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在上述理念的引导下,我国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过程中适用推定的现实做法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目前大量的推定规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被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毒实务部门也乐于并积极倡导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嫌疑人主观明知,对明知推定的态度呈现由保守到乐观、由被动到主动的趋势,已然形成了明知推定被滥用的现象,这种趋向不能不说是司法文明退步的表现。现实中,我国在毒品犯罪明知认定过程中创设的推定规则遵循了“列举情形+兜底规定+反驳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列举情形不周延、兜底条款滥用以及反驳条款效力不足、界定不清的多重问题,因此,存在一些因推定适用问题导致案件发回、再审等问题,甚至酿成了一些毒品冤假错案。在明知推定认识方面,法学理论与禁毒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为此,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尤为重要,这也是刑事推定制度不断完善以及毒品犯罪治理理念调整所必须采取的路线。作为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毒品犯罪的治理理念更应具备国际视角。我国作为曾深受毒品侵害的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自然受到了历史、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无罪推定的普适性,都要求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凸显权利保障和法治原则。因此,关于明知推定是否必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答案是否定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短缺、证明困难的先天因素,并不能成为推定普遍适用甚至滥用的理由。在严格限制推定使用条件的理念下,毒品犯罪治理应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并由“运动式打击”转为“科学化治理”,进而倒逼侦查机关遵循法治原则,提升取证能力。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改进明知认定的方式和手段;此外,我国毒品犯罪的治理体系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要发挥相关性规则的逻辑主线作用,并遵循事实认定具有盖然性的司法规律,科学分析和对待毒品犯罪中的冤假错案问题;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主要内容的主观证明责任体系也应当尽快确立,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技术手段要进一步实现法治化改造。明知推定与毒品犯罪法治化治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背离,因此,慎用推定,是提高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经之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沈世娟,黄佩瑶[2](2021)在《商业秘密“秘密性”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兼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文中指出"秘密性"证明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关键环节,"秘密性"证明难也是造成权利人维权难的关键因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秘密性"证明的内容。从证明责任理论出发,该条款的修订并没有改变"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是属于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规则,包括基础事实、推定依据、推定事实与反驳四个要素,通过基础事实间接证明推定事实,降低了当事人的证明难度。推定规则建立的正当性体现在推定依据的正当性,推定依据或为经验法则或为公共政策需要。第三十二条"初步证据"包括"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表明被侵犯",这类证据降低了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和证明成本,通过"初步证据"推定"秘密性",不仅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经验法则,还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符合推定规则的逻辑推理结构。涉嫌侵权人拥有对"初步证据"和"秘密性"反驳的权利,确保推定结论的可靠性。
何毅[3](2021)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具体承担到何种程度,我国在证明责任理论上未形成一致观点,立法上存在空白,致使司法实践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最终造成正当防卫案件证明责任由法官随意分配的局面,既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应然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究犯罪论体系是否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及该影响在不同制度下能到何种程度,然后将可行性作为标准,对完善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规则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混乱,是因为在此问题上留有立法空白,而立法上的空白又是因为刑事证明责任学说上存在诸多模糊与分歧,进而发现刑事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同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第三部分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讨了不同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机理的影响,同时考虑整个司法体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情况,提出“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着基础性的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能力对正当防卫承担证明责任的背景下,不宜直接将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挂钩,将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交给控方更合适”的观点。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一是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是明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性质为权利,而非责任。三是强化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法庭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可能涉及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准许从例外变为常态。四是明确法官的澄清义务,法官对公诉人指证被告人构成犯罪存在的疑点,应主动履职查清,从而更好地查清事实、进行裁判。五是在刑事政策上明确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态度,让司法机关在办理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敢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武建伟[4](202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腐败是社会性的痼疾,是从公民的应享权利和应得利益中获取不义利益的现象。为严密法网,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从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甚至达到了存废之争的程度。罪名本身具有争议性并不是什么坏事,但一项罪名的争议如此之大,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设立该罪的正当性。理论界关于本罪的研究多集中于其立法价值、行为主体、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是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等,且大多数研究仅是就某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尚缺乏系统性的论证。将目光投射于司法实践活动,同样也可以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即由于理论上对本罪相关问题认识不够清楚且各种认识之间争议极大导致该罪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另外关于本罪的相关研究多是理论方面的具体分析,鲜有对于本罪判决书的实证分析研究,缺乏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因此,本文将对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到的259份刑事判决书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并对之按照犯罪三阶层的系统体系展开实证研究,在其中会相应地穿插对于该罪理论争议的论证分析。通过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系统实证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的适应和满足我国当前的高压反腐肃贪政策,满足社会的期待。本文行文结构安排如下:绪论部分:本部分对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总括事项进行了论述并对研究素材进行了宏观层面的描述。总括事项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对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系统的阅读和评述,本文以本罪的刑事判决书为基点采用实证分析法与系统分析法展开论证研究,较之对本罪单纯进行学理层面的规范分析有所创新,但是限于笔者研究能力的不足仍有许多缺憾。对研究素材宏观层面的描述则可以掌握该罪的司法现状轮廓,以更好地展开下文的具体论证分析。第一章:本章将对刑事判决书中对该罪法益的见解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之进行学理上充分地论证分析,而后,笔者会以理论分析为基点对判决书的法益观点进行系统的回顾检验。笔者认为该罪的法益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第二章:本章将对刑事判决书中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见解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之进行学理上充分地论证分析,而后,笔者会以理论分析为基点对判决书的构成要件该当问题进行系统的回顾检验。笔者认为该罪的行为主体应严格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毋宁对其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其实行行为应采持有说的立场,即“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对于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构成要件故意应承认认识因素在本罪中的重要意义;本罪应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且如此并不会造成处罚漏洞。第三章:本章主要是对于该罪三阶层犯罪体系中违法性阶层的梳理,在对于刑事判决书及学理上关于该罪违法性的论证分析中,笔者认为该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是由分则个罪进行规定的,即“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本罪反面描述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在理论上有成立的可能性,但这只是逻辑论证的结果,并不代表其于本罪而言具有司法经验上的可能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而言也并无适用的可能性。同样的,笔者也会以此部分的理论论证为基点对判决书展开违法性判断的回顾检验。第四章:本章主要对于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该罪的量刑刑责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并对之进行相应的学理重述,而后,笔者通过对量刑数据全面的回顾检验发现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笔者认为关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加以消极认定的可能,期待可能性理论于本罪并无讨论的实益。本罪的刑责认定问题不仅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如自首、坦白的认定与否,更重要的在于本罪在刑罚立法体例方面的先天不足,如该罪缺乏附加刑(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适用,难以体现本罪财产犯罪的特点;该罪的量刑幅度“差额特别巨大”尚待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刑期判定差异较大,故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责。通过对于行为人刑期数据的统计,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并无提高的必要性,主张提高本罪法定最高刑的看法有待商榷。第五章:本章主要是针对该罪的延伸争议展开的论证分析。本罪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只是举证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反复移转,符合无罪推定的精神。本罪存在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与追诉时效适用的可能性,将本罪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可以与自首、追诉时效等制度实现逻辑衔接,也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现状。结论:本章将通过对该罪进行实证分析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以更好地认定本罪,满足于当下惩治贪腐、澄清吏治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需要。
张舒琳[5](2020)在《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出现,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但也改变了个人信息的存在样态及其使用范围和方式。数据化的信息通过各种信息技术设备被广泛收集、存储、删改、传输,引发了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公法和私法各种法律制度的共同发力,形成多途径、全方位的制度体系和保护方式。《民法典》总则和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民法上的基本依据,而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实现有赖于民事司法救济这一基本手段。然而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维护不容乐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不适应于个人信息侵权诉讼是其至关重要的原因。证明责任分配是个人信息权民事诉讼保护的脊梁,而个人信息侵权具有特殊性,其证明责任分配关涉个人信息权的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的价值平衡,需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多方面予以深入分析和合理确定。本文在广泛梳理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相关理论、法律法规等文献的基础上,借鉴既有研究成果和域外经验,主要运用逻辑分析、举例分析、裁判文书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对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观点和论据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实体权利基础。在权利性质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的独立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有其自身的权利结构、权利行使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需要基于自身实体权利基础的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而不能附着于其他人格权或财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之中。二是个人信息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个人信息具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主体多样性,证据持有偏在性,应归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我国现行侵权责任对于个人信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民事诉讼对于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但是由于侵害主体的多样性、侵害行为具有隐蔽性、证据掌控具有偏在性,个人信息主体在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要件事实上均面临证明困境,个人信息主体败诉风险较大,难以使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利益得到应有保护。三是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化、具体化取决于各具体构成要件事实的诉讼证明特点与需要,以及个人信息权益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的合理价值平衡。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诉讼证明所针对的要件事实,也是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对象。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根据个人信息侵权诉讼证明的特点,个人信息权益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价值的合理平衡,应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予以修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对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但是,对纯粹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中收集、使用或分享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数量极为有限,信息处理也通常只会涉及普通的日常操作,并非基于商业、专业或管理目的,此种信息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对象,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侵害不具有侵权行为特殊性,无需采用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1)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采用过错推定。由于公务机关的经济、技术实力并非一定强于非公务机关,无论公共主体和非公共主体,应当一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信息处理者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其需要证明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与信息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存储、转移等处理行为的强制性要求;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等。个人信息的类型不影响证明的难度,主要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程度和范围,因此在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上无需区别对待。(2)加害行为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采用证明责任减轻。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得即便是不作为加害行为中的消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亦可通过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加害行为可仍由个人信息主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当个人信息主体由于信息处理者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证明时,可以借鉴德国的摸索证明制度和事案阐明制度,缓和个人信息主体的证明责任。(3)损害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区分一般与特殊。在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在个人信息主体既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也能证明具体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个人信息主体就加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因个人信息侵权损害事实具有非及时性和非显像性特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损害赔偿额酌定的证明责任减轻。个人信息主体则仍就损害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才能使法官对于损害结果加以酌定。(4)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区分一般与特殊。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在能够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时,应由个人信息主体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当个人信息共享或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可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宋家骏[6](2020)在《论正当防卫的证明》文中指出目前针对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低以及“唯结果论”倾向的问题,理论界更多集中在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等教义学层面的探索。而正当防卫在庭审过程中被最终裁判成立,不仅依靠于刑法规范论上的解释和适用,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事实能否被有效证明。正当防卫的证明,是在审判过程中以正当防卫这一特定事实为命题的司法论证过程,可以说,其是将正当防卫在实体法上的事实认定予以最终实现的司法实践操作。该证明过程由证明主体根据一定的证明逻辑和证明规则,就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真实存在,通过在庭审上揭示和提交各项证据材料,以期说服法官确认正当防卫事实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防卫的证明应当具有区别于同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明的独立地位,并具有自身独特的证明逻辑和证明方法,这是由正当防卫的实体属性和抗辩属性,以及位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属性所共同决定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但是司法裁判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型和标准,而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指导形象”,因此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具体指导。目前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殊阻却违法事由的证明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架构,而且正当防卫的证明牵涉到证据法学的证明论与正当防卫自身的诸多理论争议的融合,具有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运作的独立研究价值。本文通过近年几个典型的正当防卫实务案例,引发对于目前正当防卫案件认定困境的重新思考。区别于刑法解释论的实体认定角度,本文重点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司法证明角度来突破正当防卫案件的实务困境,凸显目前正当防卫的证明正面临缺乏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以及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等理论问题。为解决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本文将从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出发,形成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证明指导理论,来构建完整的正当防卫证明体系。这部分以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体系主干,并由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方法予以指导。同时,就司法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证明的疑难问题进行微观上的探讨,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意识、防卫限度争议要件事实的具体证明分析和解决。具体来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问题进行考察,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历史考察、现实意义,特别是正当化根据的相关理论辨析。这部分内容是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定证明客体的基础理论阐述,奠定了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实体根基。通过对于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代表性学说的论述,本文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该回归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并在二元论中以个人利益保护为首要依据,兼具法秩序规范化要求的实现。该理论为解决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具象证明,以及构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等范畴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三章首先通过比较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英美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并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教义学以及刑法功能主义等层面综合考量,提出能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活动的犯罪论体系应当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将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进行区分评价的阶层式体系设置,能够有助于形成正当防卫事由的独立证明阶段,并与控诉方主导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形成正面与反面的有效对抗,使被告方能够根据阶层划分,形成正当防卫抗辩的立体模型,从而获得更大的辩护空间。阶层犯罪论所具有的阶层性、体系性以及功能性等特殊属性为实现正当防卫的证明提供清晰且有效的思维模式,并且也将为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确立提供坚实的实体理论基础。第四章为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具体构建。首先,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构成的简述;其次,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方法的探讨和选择,即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应当以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为指导,形成具体的正当防卫阶层式和体系性证明方法。并且考虑到与正当防卫各要件的具体性质,诉讼经济因素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协调,自由证明方式在正当防卫的证明中具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再者,是对证明体系主干部分的具体构建,包含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这部分探讨将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如何证明以及证明要求如何等实质性内容。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起点,能够保障整个证明活动“有的放矢”。该部分提出应转变确定证明对象范围的研究路径,采取以实质的要件事实论为依据,以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模型的方式,明确正当防卫证明所需要的要件事实范围,从而实现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向具体证明对象的过渡。证明责任问题应区分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正当防卫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承担正当防卫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风险。而在举证责任上,辩护方原则上只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负担,达到形成争点程度即可,之后的主观证明责任随即转移到控诉方身上,其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的责任。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进行确立。首先,被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形成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控诉方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即正当防卫最终达成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五章则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实际考察,针对正当防卫中最具争议的成立要件进行微观探讨,包括了防卫起因、防卫意识与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需要细化到各个成立要件的证明维度,才能够达到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寻找到关键要件事实的目的。对于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应当区分“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证明”与“‘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证明”两个步骤。对于防卫意识的证明,则需要考虑到主观意识证明的困难性与防卫意识本身的混合性特征,要运用概括性防卫意识的概念,对于防卫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严格证明程序检验,具体来说分两个步骤进行证明:“直接性事实证明+言辞补强”以及“间接性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待证事实证明”。而针对防卫限度的证明,需要借助不法侵害行为这个参照物来进行“限度值”的判断,选取以防卫人主观防卫必要为基础并进行综合判断的必需说。具体而言应当严格遵循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辞审理原则,对于与防卫限度必需性相联系的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进行严格证明程序的检验,从而确保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性。
顾佳浩[7](2020)在《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成因及问题规制——以丽江冷兰案再审为切入》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空白在实践中频频以个案的方式原形毕露,彰显出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建设的不足。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其现状主要表现为"同案不同判"和正当防卫事由的证明责任被习惯性地分配给辩护方,而现行规范付之阙如、犯罪构成体系多样态、刑事审判模式之缺陷和"唯结果论"误区是致使刑事诉讼中两造证明责任分配混乱和证明标准不一的主要成因。对此,基于上述现状成因的管窥和反思,我国正当防卫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区分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抉择犯罪构成理论、明确司法官的义务和职能以及进行"唯结果论"纠偏,从而实现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正当防卫事由上的规范适用。
代慧珍[8](2020)在《论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文中提出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当前司法环境下一个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作用,所以正确把握其内涵至关重要。论文首先通过比较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和“必要说”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刑法学的任务和构成要件要素的作用,论证研究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紧接着笔者整理了中外国家刑法学界“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关学说,通过比较分析这些学说的优点和不足,为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涵义奠定了基础。通过着重剖析“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内涵,得出了笔者认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应然涵义。接着笔者进一步对“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要素的认定问题以及产生的时间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进而梳理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在此基础上,笔者论述了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理论和实践现状,具体阐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认定方式与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出笔者认为对于此困境的解决方法以及认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
秦聪聪[9](2020)在《民事证明中事实推定之界定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事实推定不同于证据证明和法律推定,它是依托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特殊证明方法。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是根据经验法则,在已知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建立常态联系,并由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它是庭审缺少证据时,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具有适用上的任意性,其本质属于一种推理活动。这一制度与表见证明在适用范围、使用的经验法则和适用的稳定效果方面稍有差异,后者具有比前者不具备的一些优势。但是事实推定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表见证明这一制度,表见证明只是它的典型适用。事实推定使用的经验法则广泛,目前我国暂时可能还无法通过引入表见证明制度替代这一制度的使用。事实推定制度的产生以自由心证制度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支撑,并以经验法则为内在依据,以推导推理为外在方法,有其存在和适用的正当性基础。这种证明方法的适用在推定待证事实存在时,允许当事人进行反驳,不具有转换客观证明责任的效果,但可以转换具体举证责任,从而能够成为一种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它可以在证据短缺情形下,待证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又可以被认定时,避免法官直接依据证明责任裁判。我国的正式立法中没有规定事实推定制度,能够寻找到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在缺乏具体和可操作性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我国事实推定的司法适用又是存有诸多问题的。因此,我国未来出台《证据法》或者将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将这一制度写进立法规定中,并细化这一制度的规定。司法实践也应该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在转变司法理念和提高法官审判水平上重点建设,以完善和规制这一证明方法的使用。
陈苏雄[10](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举证责任存在于一切的诉讼制度中,被誉为“诉讼法上的脊梁”。现代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诉讼中,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时存在并且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如此,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总有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客观举证责任作为概念核心,具有指引法官在该种状态下裁判哪一方败诉的功能。通常认为,“辩论原则”具有三个子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其客观诉讼的独特属性,就有可能对如上三项命题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判关系、诉讼模式的整理,发现“辩论原则”依然支配着行政公益诉讼,进而设计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时无需考量公益诉讼本身的客观诉讼属性。因此,罗森贝克主客观举证责任的理论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范的解释基础。在举证责任规则上,当前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已经逐渐转向“法律要件说”(又称“规范说”)。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没有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规范时亦应当遵循“法律要件说”的基本规则,即解释实体法及诉讼法规范上的法定构成要件,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
二、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之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明知的证明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明知考察 |
一、明知的内涵 |
二、明知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
三、毒品犯罪明知规定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明知证明要素 |
一、毒品犯罪明知证明主体 |
二、毒品犯罪明知证明对象 |
三、毒品犯罪明知证明手段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明知证明规则 |
一、明知证明的模式 |
二、明知证明的过程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产生与演变 |
第一节 化解毒品犯罪明知证明困难的方式 |
一、变更证明对象 |
二、分配举证责任 |
三、降低证据标准 |
四、适用推定规则 |
第二节 明知推定的条件 |
一、前提条件:证明存在困难 |
二、目的条件:规范事实认定的统一性 |
三、状态条件:事实之间存在稳定联系 |
第三节 明知推定的特点 |
一、推定的假定性 |
二、推定的法定性 |
三、推定的转移性 |
四、推定的最后性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运行规则与反思 |
第一节 推定的运行规则 |
一、推定有别于司法证明 |
二、推定与证明的关系 |
三、推定的运行机理 |
第二节 明知推定的省思 |
一、推定是“求真”还是“求善” |
二、推定能否权衡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 |
三、推定维护效率还是正义 |
四、推定在毒品犯罪中是否必须适用 |
第四章 我国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规范分析 |
一、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特点 |
二、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的结构 |
第二节 推定作用下的毒品犯罪冤假错案 |
一、毒品犯罪冤假错案类型 |
二、毒品冤假错案形成风险 |
第三节 我国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体系审视 |
一、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设置的考量因素 |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制定逻辑 |
三、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的限制思路 |
第五章 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逻辑回归:推定向证明的转化 |
第一节 案例启示: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一、英国兰勃特案 |
二、兰勃特案所展现的法治理念 |
第二节 理论审视:推定的重新定位与存废 |
一、推定的重新定位 |
二、推定的存废 |
第三节 技术支撑:明知认定技术的发展 |
一、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现状审视 |
二、技术侦查手段的现实拷问 |
三、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运用的法治化设计 |
第四节 理念转变:毒品犯罪治理理念的调整 |
一、毒品犯罪案件证明体系优化 |
二、理性对待毒品犯罪案件事实认定 |
三、溯因推理在毒品案件中的运用 |
四、毒品犯罪问题的科学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商业秘密“秘密性”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兼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秘密性”证明责任的立法变化及解读 |
(一)“秘密性”证明责任的立法变化 |
(二)第三十二条“秘密性”证明责任的观点之争 |
二、推定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其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
(一)推定规则的本质及分类 |
1.推定规则的本质 |
2.推定规则的分类 |
(二)推定规则的逻辑结构及正当性 |
1.推定规则的逻辑结构 |
2.推定规则的正当性 |
(三)推定规则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
三、“秘密性”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 |
(一)“初步证据”的内涵及特征 |
(二)“初步证据”证明的对象 |
(三)“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表明被侵犯”与“秘密性”的逻辑关系 |
(四)关于反驳 |
(五)“秘密性”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 |
四、结语 |
(3)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解构 |
2.1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由法官自由分配 |
2.1.1 田仁信案 |
2.1.2 夏俊峰案 |
2.1.3 于欢案 |
2.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存在立法空白 |
2.2.1 刑法 |
2.2.2 刑事诉讼法 |
2.2.3 司法文件 |
2.2.4 地方规范性文件 |
2.3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缺陷 |
2.3.1 刑法学者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不够深入 |
2.3.2 未能将国外证明责任理论同我国司法制度有效衔接 |
2.3.3 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尚存争议 |
3 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1.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1.2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2.1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2.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3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3.1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3.2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4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的建构 |
4.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1.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可行性 |
4.1.2 具体规则 |
4.2 被告人对正当防卫享有提出权利 |
4.2.1 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 |
4.2.2 具体规则 |
4.3 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4.3.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
4.3.2 具体措施 |
4.4 强调法官的澄清义务 |
4.4.1 法官澄清义务的可行性 |
4.4.2 具体规则 |
4.5 刑事政策上明晰对正当防卫的态度 |
4.5.1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
4.5.2 对于审判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书概况描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判决书对本罪法益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本罪法益的见解 |
第二节 对判决书见解的学理评析 |
一、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的争议 |
二、对理论界各观点的评析 |
第三节 对判决书中法益观点的回顾检验 |
第二章 判决书对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中对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见解 |
一、判决书中判定的行为主体类型 |
二、判决书中判定的实行行为类型 |
三、判决书对主观构成要件的判定 |
四、判决书中判定的共同犯罪 |
第二节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学理重述 |
一、本罪的行为主体要件要素 |
二、本罪的行为要件要素 |
三、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四、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第三节 对判决书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回顾检验 |
一、对判决书中行为主体的回顾检验 |
二、对判决书实行行为的回顾检验 |
三、对判决书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回顾检验 |
四、对判决书共同犯罪问题的回顾检验 |
第三章 判决书对本罪违法性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行为违法性的见解 |
第二节 关于本罪行为违法性的学理重述 |
一、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中适用的可能性 |
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中适用的可能性 |
三、本罪的特殊违法阻却事由 |
第三节 对判决书违法性认定的回顾检验 |
第四章 判决书对本罪刑责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刑责的见解 |
一、判决书对于刑期的认定 |
二、判决书对于自首、坦白的认定 |
第二节 关于本罪刑责的学理重述 |
一、责任能力 |
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三、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对判决书刑责认定的回顾检验 |
第五章 本罪判决所涉程序问题的延伸讨论 |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问题 |
一、本罪“证明责任”的学理重述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本罪“证明责任”的审视分析 |
第二节 自首与追诉时效问题 |
结论 |
第一节 对判决书所存问题之反思 |
第二节 对所存问题之改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信息技术时代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的研究 |
1.2.2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基本理论的研究 |
1.2.3 个人信息侵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侵权 |
2.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类型 |
2.1.1 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及其与数据的关系辨析 |
2.1.2 个人信息的类型 |
2.2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属性 |
2.2.1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与理论解读 |
2.2.2 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2.3 个人信息权属于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
2.3 个人信息侵权与证明责任的内在关系 |
2.3.1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 |
2.3.2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内在关系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检视 |
3.1 我国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现有规则 |
3.1.1 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
3.1.2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3.1.3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
3.2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个人信息权侵权中的适用困境 |
3.2.1 个人信息主体举证能力难以满足权益维护的需要 |
3.2.2 理论、制度与实践抵牾造成裁判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不一 |
3.3 个人信息侵权特殊性对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需求 |
3.3.1 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 |
3.3.2 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需要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
3.4 个人信息侵权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3.4.1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历史发展合理性 |
3.4.2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诉讼模式合理性 |
3.4.3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侵权类型合理性 |
3.5 个人信息侵权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范围限定 |
第4章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4.1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及其证明困境 |
4.1.1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4.1.2 过错要件存在个人信息主体的证明困境 |
4.2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观点及域外经验 |
4.2.1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观点 |
4.2.2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域外经验 |
4.3 个人信息侵权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及其证明责任分配 |
4.3.1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归责理由 |
4.3.2 过错推定原则下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与意义 |
第5章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5.1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类型及其证明困境 |
5.1.1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概念界定 |
5.1.2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类型 |
5.1.3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证明困境 |
5.2 加害行为要件证明责任的减轻 |
5.2.1 司法实践对加害行为证明困境破解的启示 |
5.2.2 摸索证明及其在加害行为证明的适用 |
5.2.3 事案阐明义务及其在加害行为证明的适用 |
第6章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6.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概念、类型及其证明 |
6.1.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概念与现行证明责任分配 |
6.1.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类型及其证明 |
6.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特殊性及其证明困境 |
6.2.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
6.2.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证明困境 |
6.3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证明责任的域外探索 |
6.3.1 域外对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6.3.2 域外对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证明责任的制度设置 |
6.4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
6.4.1 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
6.4.2 特殊情况下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的证明责任减轻 |
第7章 个人信息侵权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7.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形态及其证明困境 |
7.1.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形态 |
7.1.2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 |
7.2 其他特殊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参考与借鉴 |
7.2.1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2.2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2.3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3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则 |
7.3.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
7.3.2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6)论正当防卫的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研究思路 |
0.3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0.3.1 国内部分 |
0.3.2 国外部分 |
0.4 研究创新点 |
第1章 问题的剖析 |
1.1 案例概况与思考 |
1.1.1 夏俊峰案 |
1.1.2 聊城于欢案 |
1.1.3 昆山于海明案 |
1.2 正当防卫的实务困境突破——从认定到证明 |
1.2.1 传统路径:从正当防卫的实体认定角度出发 |
1.2.2 拓展路径:从正当防卫的证明角度审视 |
1.2.3 对于正当防卫困境突破路径的反思 |
1.3 正当防卫证明的理论问题 |
1.3.1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有效犯罪论体系的指导 |
1.3.2 正当防卫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 |
1.3.3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 |
第2章 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 |
2.1 正当防卫概念与特征 |
2.2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 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意义 |
2.4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
2.4.1 个人保全原理 |
2.4.2 法确证原理 |
2.4.3 二元论以及相关理论的辨析 |
第3章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的意义 |
3.1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1 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2 正当防卫在英美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3 正当防卫在我国四要件体系中的定位 |
3.1.4 总结与反思 |
3.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证明指导优势 |
3.2.1 阶层性特征优于集合性特征 |
3.2.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主义导向 |
3.2.3 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优势 |
3.2.4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辩护指导功能 |
3.3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具体指导 |
3.3.1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清晰性基础 |
3.3.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公正性基础 |
3.3.3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完整性基础 |
3.4 对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证明指导意义的批判及其回应 |
第4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体系 |
4.1 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与构成 |
4.1.1 司法证明与查明 |
4.1.2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4.1.3 正当防卫的证明构成简述 |
4.2 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 |
4.2.1 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 |
4.2.2 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 |
4.2.3 司法证明方法的种类 |
4.2.4 正当防卫的具体证明方法 |
4.2.5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下的考察 |
4.3 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 |
4.3.1 证明对象确立路径转向 |
4.3.2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确立步骤 |
4.3.3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具体应用 |
4.4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4.1 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
4.4.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
4.5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 |
4.5.1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确立的理论基础 |
4.5.2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 |
第5章 正当防卫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 |
5.1 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分析 |
5.1.1 防卫起因的概念界定 |
5.1.2 防卫起因证明的疑难问题分析 |
5.1.3 防卫起因要件事实的证明步骤 |
5.2 防卫意识的具体证明分析 |
5.2.1 证明的前提——防卫意识的教义学分析 |
5.2.2 防卫意识证明问题的阐述 |
5.2.3 防卫意识的证明方法探讨 |
5.3 防卫限度的具体证明分析 |
5.3.1 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度”的证明 |
5.3.2 防卫限度理论争议——证明影响因素 |
5.3.3 防卫限度证明的实际考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成因及问题规制——以丽江冷兰案再审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成因 |
(一)现行规范付之阙如 |
(二)犯罪构成体系多样态 |
(三)刑事审判模式之缺陷 |
(四)“唯结果论”误区 |
三、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规制 |
(一)区分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 |
(二)抉择犯罪构成理论 |
(三)明确司法官的义务和职能 |
(四)“唯结果论”纠偏 |
四、结语 |
(8)论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分歧 |
2.1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 |
2.2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
2.3 “必要说”理应成为我国的选择 |
第3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
3.1 国外刑法学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解读 |
3.1.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研究现状 |
3.1.2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主要学说 |
3.2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 |
第4章 “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具体认定 |
4.1 非法占有目的中“排除意思”的认定 |
4.1.1 使用时间的长短 |
4.1.2 价值的损失程度 |
4.1.3 妨害权利人利用可能性的程度 |
4.2 非法占有目的中“利用意思”的认定 |
第5章 “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要素的展开认定 |
5.1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
5.2 刑法中的“目的”及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时间节点的认定 |
第6章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6.1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 |
6.1.1 证据的应用 |
6.1.2 推定的应用 |
6.2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过程存在的问题 |
6.2.1 认定方式存在理论难题 |
6.2.2 推定适用的法律前提存有争议 |
第7章 完善“非法占有目的”之相关理论 |
7.1 明确有关基础理论 |
7.1.1 细化“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证明规则 |
7.1.2 厘清证明责任和推定效力的关系 |
7.2 完善证明理论规则 |
7.2.1 变更证明对象 |
7.2.2 规范推定的适用规则 |
第8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民事证明中事实推定之界定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事实推定概述 |
2.1 事实推定的概念与内涵 |
2.2 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与可反驳性 |
2.3 事实推定与表见证明的辨析 |
第3章 事实推定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
3.1 事实推定的现代法律制度基础 |
3.1.1 自由心证制度 |
3.1.2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3.2 事实推定的内在依据——经验法则 |
3.3 事实推定的外在方法——推导推理 |
第4章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关系辨析 |
4.1 证明责任的三重含义 |
4.2 事实推定转换具体举证责任 |
4.3 事实推定作为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 |
第5章 我国事实推定的现状与完善 |
5.1 我国事实推定的现状与缺陷 |
5.1.1 我国事实推定制度规范的缺陷 |
5.1.2 我国事实推定司法适用中的缺陷 |
5.2 我国事实推定的立法与制度完善 |
5.2.1 完善立法 |
5.2.2 配套制度建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结构 |
五、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念困境 |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具体内涵尚待明确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尚待明确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困境之成因 |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之分歧原因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两种基本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尚待明确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 |
三、两种观点均无法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之规则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前提 |
第一节 诉讼模式与举证责任 |
一、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争论 |
二、诉讼模式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规则 |
三、争论核心在于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辩论原则”的影响 |
第二节 两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实证显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判一致性”的特性 |
二、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举证 |
三、两原则构成主客观举证责任之前提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的关系表述前提 |
二、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具体表述 |
三、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总结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
第一节 “法律要件说”的展开 |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分配规则 |
二、法律要件说适用的理由 |
第二节 “法律要件说”与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法上存在法律要件说的适用空间 |
二、法律要件说之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与举证责任规则 |
一、调查权证权限的大小是举证责任规则探讨的前提 |
二、当前调查取证权限不影响举证责任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之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D]. 王锐园. 吉林大学, 2021
- [2]商业秘密“秘密性”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兼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J]. 沈世娟,黄佩瑶.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3]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何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D]. 武建伟. 兰州大学, 2021(02)
- [5]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D]. 张舒琳. 湘潭大学, 2020
- [6]论正当防卫的证明[D]. 宋家骏. 湘潭大学, 2020
- [7]正当防卫之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成因及问题规制——以丽江冷兰案再审为切入[J]. 顾佳浩. 南海法学, 2020(05)
- [8]论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 代慧珍. 南昌大学, 2020(01)
- [9]民事证明中事实推定之界定与完善[D]. 秦聪聪. 南昌大学, 2020(01)
- [10]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D]. 陈苏雄.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