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法治的障碍性因素(论文文献综述)
于猛[1](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邹鹏[2](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周富贵[3](2019)在《新时代我国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庄严宣告,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阐明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诸多成就,但仍然还存在着不少与新时代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其中,公民法治意识的相对薄弱无疑是一个基础性问题,而农民法治意识薄弱则是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突出短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建设法治农村,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深入系统研究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制约性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新时代我国农民法治意识培育为主题,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视阈,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实证调查和跨学科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展了本文的研究和写作。第一部分阐述了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认为农民法治意识培育主要是培育农民形成高度尊法意识、积极学法意识、自觉守法意识和主动用法意识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新时代“五位一体”总布局对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新要求,其归结起来就是要培育农民高度尊法意识、积极学法意识、自觉守法意识和主动用法意识。第三部分以实证调查资料为基础分析了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及其制约性因素。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着尊法意识比较淡薄、学法意识消极被动、守法意识相对欠缺和用法意识较为薄弱等问题,这主要是由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传统文化观念的不良影响、农村法治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和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第四部分聚焦于培育农民法治意识途径的问题,提出了夯实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经济基础、营造浓厚的农村法治文化氛围、完善农村法治运行机制以及创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等多方面举措。
韩慧[4](2019)在《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对不断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来说,法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客观分析,仍存在不少亟需破解的难题。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成为21世纪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着力攻关的重大战略和宏伟蓝图。但战略与蓝图的落实都是建立在能力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者、规划者与推动者,如若不能形成娴熟的法治能力,那么法治中国建设终将成为镜花水月。简言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而且也是一个破解中国治理困境、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大实践课题。论文立足政党政治和法治理论,以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在逻辑关系为研究起点,主要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展开整体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基本内容除导论和结语外设计为三大部分、六章,第一章为第一大部分,主要阐释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涵、构成、特征及其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第二章至第五章为第二大部分,主要依托“政党——政府——社会”分析框架,从依法管党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和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等四个维度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建设路径进行全面探讨。第六章为第三大部分,主要从价值、规范和主体三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保障体系进行分析与构建。基于上述的研究,基本阐述和解决了以下四大观点与问题:1.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开启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法治中国既是一个内涵法治政党、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领性概念,又是一个具有时间维度上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空间维度上的民族性与世界性、价值维度上的规范性与经验性、过程维度上的系统性与渐进性等显着特点的实践课题。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依“法”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技能,能够有效促动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是开启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有效引擎;反过来,法治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目标追求,能够为其生成与提升提供行为导向和坚强保障。两者彼此关照、双向塑造,有机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之中。2.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一个内涵丰富、构成多元的整体性概念。虽然“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党与法的关系却是一个关涉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内在属性与运行方向的可探讨命题。具体而言,“党领导一切”,党是国家法律制定的领导者,是党内法规的制定者,而“法”是党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依据与规制,“合法”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铁律,这不仅意味着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进行研究的可行性,而且决定了其运行过程的依法、尊法特性。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本领,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其蕴涵的价值原则为逻辑依据,以党的行为和政党政治关系为作用向度,以保障权利、规制权力为主旨要求,以治理与善治为逻辑轨迹与目标追求。系统地看,它是一个内部由依法管党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和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等各要素相互依赖、有机统一,同时又在外部与其他要素相互交流、彼此影响的系统体系。3.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实践工程。依托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容构成,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协同推进。首先,科学配置和有效规制党内权力,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将法治话语融入政党意识形态,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其次,从依政策执政转向依法执政,实现党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有效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再次,改善领导方式,构建马克思主义服务型执政党,逐步赋权于社会,壮大社会力量,培育与形成社会建设的法治思路,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第四,培育执政党的依法协商意识,壮大与实化民主党派的力量与功能,设计科学系统的党际协商制度,进而促动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四维路径有机配合、协同推进,共同从整体上促动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4.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应该具有一个包括现代价值、权威法规和先进队伍等要素的保障体系。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确保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还应该构建一个三维保障体系。第一,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思想的指导下,确立“权力服务于权利”、“法高于一切”、“法的面前不同主体间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等现代性价值。第二,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国家法律,协调和融通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协同配合的规范体系。第三,夯实法治知识,启蒙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养成法治方式,打造一支具备过硬法治素养的干部队伍。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一个可评价和衡量的实践系统,实践发展无止境,对它的探讨与研究也是无止境的。未来围绕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指标设计、历史考察和现实评估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作出深入的探究。
邹鑫[5](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王恒[6](2019)在《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当下,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基础设施也已基本健全,为各地区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西藏自治区与内陆其他地区相比,虽然存在着自然条件恶劣和社会条件有待提高等多方面的不足,但在近几年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和自治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西藏地区各项事业得到了有效发展,尤其是自2015年中央第六次西藏工座谈会以来,西藏地区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社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显着,普法宣传教育步入新的台阶,为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国家内陆地区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理论和实践成果为西藏当下加强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中央政策优惠和其他兄弟省市帮扶下,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仍存在着较大的机遇和优势。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西藏法治文化建设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与实践、时间与空间的研究角度出发,以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了近年来西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运用swot分析法对当下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环境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路径思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论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较为全面、系统地梳理了现阶段关于“西藏法治文化建设”这一主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本论文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从西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系统的梳理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为后文分析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环境条件和路径思考提供数据资料基础。第三部分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环境分析:主要用swot分析法全面分析当下西藏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以期统筹西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外部资源,为后文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探析奠定基础。第四部分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探析:在上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针对西藏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存在的劣势与挑战,结合优势与机遇,从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坚持的原则与逐步建立法治文化建设体系两个方面,对新时代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进行探析。
唐惠敏[7](2018)在《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文中指出国策不施,则内政不修。制度再完善,关键之处在于落实;政策再科学,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步入21世纪,构建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中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国家,由此决定了现有行政体制改革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总体特征。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运用。考察农地非农开发、精准扶贫、地方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现很多情况下中央决策并没有在地方得到严格执行,政策规避、政策附加、政策替代,乃至政策违背等问题依然突出。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央政府在政治上的不稳定或没有能力为发展设计合理的项目,而更多地在于地方政府有没有严格按照中央决策,加以灵活性执行。那么,在中央如火如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决策中面临哪些制度性难题,如何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遵循“体系-过程-政策-评价”这一结构功能分析框架,从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采用概念模型与案例剖析、文本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不当运用。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深受央地关系法治化程度的影响。央地关系是贯穿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主线,央地关系法治化就是要破解诸多中央决策落实难题的钥匙,进而提炼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法治路径。本文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为主题,把政府行为分析和国家制度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在微观层面发掘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症结所在,又有利于在宏观层面探索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第一章,首先,廓清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概念。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主要包括落实和贯彻中央决策的行政能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能力、不同阶层利益的整合能力、提取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以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新政策实施方式和控制实施过程的能力。其次,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特征,指出分权治理是地方施策的权能基础,市场经济是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动力机制,并由此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政策调控向立法规范的实然转向,进而确立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的整体趋向。再次,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区域差异,提出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应当找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制度创新方向,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第二章具体总结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表现,探究成因。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考验着中央政府治国理政水平,是我国地方政府治理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在宪法框架下我国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实现具备良好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障,但是我国央地关系法治化依然面临着制度性难题。加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政策执行机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有内因,比如地方政府自主性负面效应与权力异化、地方施策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与约束等,又有外因,比如央地权力属性及其权限的立法不足、国家意志贯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中央决策本身的非均衡性等。因此,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要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又要求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三章选取农地用途管制、精准扶贫和地方环境治理三个政策领域,进行案例研究。从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视角,探讨在中国具体的实践语境下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内在逻辑,以及国家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变化过程。研究发现,(1)中央和地方政府并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要超越“集权-分权”的这个核心范畴,把宏观国家治理与微观权力运行有机结合起来。(2)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及其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复杂政策领域的地方试点,倘若能在中央层面将政策创新加以推广,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3)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应当高度重视央地关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其实质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通过职能转变建设“有为政府”,通过权力优化配置建设“责任政府”,其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第四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出发,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规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关乎国家权力运行的整体框架,地方治理涉及宪法、法律以及政治等领域的诸多问题,任何一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都有可能危及宪法权威和国家政权稳定。党的历届重要会议,均把央地关系调整与地方治理改革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慎重处理的重要领域。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是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关键所在。而解决中央与地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以法律方式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也即在规范分权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解决。同时,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扫除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面临的诸多障碍。为保障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优化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创设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现代政策执行体制,以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五章则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分析了构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地方治理之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促进作用。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到地方公共事务治理是本文研究视野的进一步拓展。地方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观基础。构建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必然选择。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和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其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是推动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前提;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是衡量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地方治理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它们既相对独立,又互为一体,塑造起地方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最后,对本研究进行了概括式总结,并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中央决策的地方落实,是检验中央政府国家治理能力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基本标准,前者离不开央地关系法治化,后者要求构建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而把法治国家建设与中国地方治理的实践有机衔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未来,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整体方向,应当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框架下,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优化央地权力配置,完善地方治理结构,进而构建起地方政策执行的高效体系。
丁伟峰[8](2017)在《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何对待行政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恒久话题,亦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与外部控制相比较而言,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饱受争议的控权机制。近些年来,由于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行政裁量权的急剧扩张,外部控制显得有些鲁钝,而行政自我规制却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行政自我规制在行政实践中的迅猛发展,逐渐受到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并对之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然而,行政自我规制应当如何实现,迄今为止还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形非常不利于行政自我规制理论的发展。因此,本论文主要是从行政组织视角展开分析,探寻行政组织架构中所蕴含的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这些自我规制机制又是如何被虚置化了,进而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政府自我革命行为,从行政法学角度及时地作出回应;二是探寻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多元途径,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的控制机制;三是为当前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理论进行阐述。论文首先对行政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主要包括行政自我规制的概念、内涵。然后论述了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关系。接着论证了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中所蕴含的行政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行政自我规制如何被虚置化了。最后论文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阐释了行政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和组织规模三个维度,这三者直接影响着行政组织结构的形成。然后,基于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描述了我国行政组织结构的现状,重点分析了行政组织权分配、职责同构、组织规模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对行政组织结构的影响等。最后论文提出通过行政任务导向、行政组织权适度分配、法治保障、精简效能等具体路径,优化行政组织结构促进行政自我规制的发展。第三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对行政职权配置予以界定,然后阐释我国行政职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构建行政职权合理配置的多种路径,主要包括权责一致、分权与制衡以及行政职权相对集中等具体途径,进而为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提供些许有益的借鉴。论文最后还对当前行政实践领域的权力清单制度进行论述,因为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职权配置的制度实践,有着代表性的意义。第四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促进行政组织协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论述了行政组织协调的必要性,以及与行政自我规制的关系。行政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加强,以及行政任务的跨地区、跨部门属性,是行政组织协调的时代背景。接着,根据行政组织协调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划分为命令控制模式和契约控制模式,并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契约控制作为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标志着行政组织协调的现代转向。论文最后阐述了行政组织协调在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即行政内部约谈,以期通过行政实践来佐证行政组织协调的发展变化。综上所述,本论文研究以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为主线,力图揭示行政自我规制的组织依赖性,明确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的重要意义,进而构建有效的行政自我规制之实现机制。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当下,更需要强调行政组织的法治建设,以便为实现行政自我规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本文研究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同时重视政治学、行政学和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与行政法学科之间的互动,以期为行政自我规制理论提供一个相对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自我规制之功用。
陈金钊[9](2017)在《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思维》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思维在本质上与法律思维的含义是一致的。法律思维的要义是对法律方法的把握。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治原则之下的法律思维规则。然而,人们主要是从政治功能意义上界定法治思维,而对法治思维的法律方法论基础视而不见。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改变偏重权力政治的思维方式,这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推进法治的战略措施中,法律思维水平的提升相对容易做到,这是搞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思维被确定为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要求后,确定法治思维的定义,对训练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能力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对法治思维定义需要在对政治理想与法治现实、法治的历史与未来、政治功能与专业素养、法治理念与实现方法关系的思考中把握。
赵鹏[10](2016)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基于S市的个案分析》文中提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迅速,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中涉及国内外政府多个环节,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此,跨境电商在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需求和新挑战,鉴于此,本文选择了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研究”为研究论题,试图通过S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对比国内其他跨境试点城市以及国外经验的总结,指出我国及S市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体制不完善,角色定位不清晰等问题,最后对地方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角色问题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
二、论法治的障碍性因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法治的障碍性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新时代我国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新时代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 |
二、新时代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实践要求 |
(一)建设农村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 |
(二)发展农村民主政治的要求 |
(三)推动农村文化繁荣兴盛的要求 |
(四)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要求 |
(五)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 |
三、新时代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一)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分析 |
(二)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农民法治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新时代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基本路径 |
(一)夯实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经济基础 |
(二)营造浓厚农村法治文化氛围 |
(三)完善农村法治运行机制 |
(四)创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法治中国的理论阐释 |
一、法治中国的提出与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构成 |
三、法治中国的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理论阐释 |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构成 |
三、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特征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与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与法治中国高度契合 |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与有效引擎 |
三、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的目标追求与有力保障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推力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管党治党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科学配置和规制党内权力 |
二、落实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 |
三、将法治话语融入意识形态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动力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转变执政方式 |
二、优化党政关系 |
三、有效规范执政权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保障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社会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改善领导方式 |
二、壮大社会力量 |
三、形成社会建设的法治思路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内涵与构成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内涵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构成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价值与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依法开展党际协商能力的建设思路 |
一、培育依法协商意识 |
二、实化民主党派功能 |
三、完善党际协商制度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保障体系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价值保障 |
一、确立“权力服务于权利”价值 |
二、确立“法高于一切”价值 |
三、确立“法的面前不同主体间平等”价值 |
四、确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价值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规范保障 |
一、完善党内法规 |
二、健全国家法律 |
三、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队伍保障 |
一、夯实党员队伍的法治知识 |
二、启蒙党员队伍的法治理念 |
三、培育党员队伍的法治思维 |
四、养成党员队伍的法治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综述 |
1.2.2 关于“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综述 |
1.2.3 对“法治文化建设”与“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比较分析 |
1.2.4 “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有待提升的空间 |
第二章 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
2.1 近年来西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
2.1.1 不断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
2.1.2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
2.1.3 推进法治与经济、社会、生态共同发展 |
2.2 目前西藏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果 |
2.3 目前西藏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区域间合作和互动不足 |
2.3.2 社会群众主动参与度不高 |
2.3.3 尚未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体系化 |
2.3.4 法治文化区域发展不平衡 |
第三章 西藏法治文化建设的环境分析 |
3.1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优势 |
3.1.1 战略地位和国家扶持的优势 |
3.1.2 借鉴国内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与成果的优势 |
3.2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劣势 |
3.2.1 自然环境较为恶劣 |
3.2.2 基础建设不足 |
3.3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机遇 |
3.3.1 经济全球化下世界各民族文化间的碰撞和融合加剧 |
3.3.2 国家体制改革的机遇 |
3.3.3 “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 |
3.4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威胁 |
第四章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探析 |
4.1 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坚持四大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
4.1.2 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的原则 |
4.1.3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 |
4.1.4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
4.2 逐步构建西藏法治文化建设体系 |
4.2.1 完善法律制度 |
4.2.2 深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 |
4.2.3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理论研究 |
4.2.4 加强区域间法治文化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与央地关系 |
第一节 央地关系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施策能力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的一般理论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内涵界定 |
三、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支撑体系 |
第二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与央地权力互动 |
一、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 |
二、央地权力互动中的地方政府施策能力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总体评价与区域差异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评价标准与总体评价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区域差异与央地关系走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实现与不当运用 |
第一节 宪法框架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实现 |
一、央地关系的宪法保障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宪法实践路径 |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难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不当运用 |
一、权责矛盾:地方化治理机制的难解之题 |
二、执行偏差:权力约束机制非制度化后果 |
三、结构张力:同构型治理体系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要因 |
一、央地权力属性及其权限的立法不足 |
二、国家意志贯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 |
三、地方政府权力异化与自主性负面效应 |
四、中央决策的非均衡性与地方适用 |
五、地方施策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与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例证 |
第一节 不同政策领域的案例研究 |
一、案例一:农地非农开发背后的地方行为模式 |
二、案例二:精准扶贫政策的地方治理策略 |
三、案例三: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执行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基于地方实践导向的再思考 |
一、超越“集权-分权”认知范式 |
二、“央地合作”模式的正面效应 |
三、地方试点与政府施策能力创新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与央地关系改革方向 |
一、有为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二、责任政府: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优化 |
三、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规制 |
第一节 推进央地关系制度化的法治路径 |
一、加强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立法 |
二、探索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 |
三、创设央地争议多元调处机制 |
第二节 破除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的制度障碍 |
一、完善地方垂直管理体制 |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
三、优化中央决策多元参与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地方政府现代政策执行体系 |
一、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重点领域 |
二、改进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控制机制 |
三、跨省域地方治理与国家政策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与层级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级 |
第二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观基础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结构 |
三、国家治理能力的地方实践方式与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体系 |
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
二、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 |
三、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推动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一、央地关系法治化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基本要求 |
二、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必然选择 |
第二节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概述 |
一、行政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自我规制的界定 |
(二)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
(三)互补而非替代:行政自我规制与外部控制 |
(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组织自我规制的实践探索 |
二、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及其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的界定 |
(二)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 |
(三)我国行政组织自我规制的虚置化 |
(四)行政组织重构:实现自我规制的途径 |
第二章 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结构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组织结构的界定 |
(二)行政组织结构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分配行政化 |
(二)行政组织职责同构现象 |
(三)行政组织规模不尽合理 |
(四)现代信息技术下组织结构的新特点 |
三、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任务导向的行政组织结构 |
(二)行政组织权的适度分配 |
(三)行政组织结构优化的法治保障 |
(四)行政组织结构优化应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
第三章 合理配置行政职权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职权配置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职权配置的界定 |
(二)行政职权配置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职权横向配置交叉重叠 |
(二)行政职权纵向配置同质化 |
三、合理配置行政职权实现自我规制 |
(一)以权责一致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二)以分权制衡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三)以相对集中约束行政职权配置 |
四、行政职权配置的实践机制:以行政权力清单为例 |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律性质 |
(二)行政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 |
(三)完善行政权力清单的具体措施 |
第四章 促进行政组织协调实现自我规制 |
一、行政组织协调的自我规制意义 |
(一)行政组织协调的必要性 |
(二)行政组织协调对自我规制的意义 |
二、我国行政组织协调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组织协调以命令控制为主 |
(二)命令控制模式的局限性 |
三、契约控制模式:行政组织协调的现代转向 |
(一)契约控制模式的界定 |
(二)契约控制模式与命令控制模式的关系 |
(三)契约控制模式的正当性 |
(四)完善契约控制的具体途径 |
四、行政内部约谈:行政组织协调的实践探索 |
(一)行政内部约谈的界定 |
(二)行政内部约谈的价值取向 |
(三)完善行政内部约谈的路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法治的不同界定会导致矛盾的法治思维 |
二、在教义学法学基础上确定法治思维 |
(一)法治思维需要在教义学法学基础上定义 |
(二)法治思维就是法律思维 |
(三)法律思维就是根据法律的思考 |
三、法治思维需要在统合意义上理解 |
(一)法治思维的内容需要结合法治目标确定 |
(二)法治思维应吸收中外法治文化的精髓 |
(三)法治思维的水平与政治体制、机制联系密切 |
结语 |
(10)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基于S市的个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个案分析法 |
1.2.2 文献研究法 |
1.2.3 比较研究法 |
1.3 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1.4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回顾 |
2.1.1 跨境电子商务方面 |
2.1.2 政府角色方面 |
2.2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角色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S市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 |
3.2 S市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角色现状 |
3.2.1 规划者 |
3.2.2 推动者 |
3.2.3 监管者 |
3.3 S市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角色问题 |
3.3.1 政府角色的越位 |
3.3.2 政府角色的缺位 |
3.4 S市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角色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市场经济主体不成熟 |
3.4.2 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
3.4.3 评价机制不健全 |
3.4.4 政府管理理念滞后 |
第四章 国内外经验借鉴 |
4.1 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借鉴 |
4.1.1 大胆探索新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4.1.2 超前规划,引导行业发展,圈定行业人才 |
4.2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经验借鉴 |
4.2.1 国家注重贸易机制的完善 |
4.2.2 完善跨进支付机制,对风险进行监管 |
4.2.3 借助信息技术设置海关间合作体系 |
4.2.4 建设跨境物流机制 |
4.2.5 健全跨境信用机制 |
4.3 国内外经验对S市的启示 |
4.3.1 主动加入并支持国家的区域贸易政策协商 |
4.3.2 完善体制建设、健全公共服务 |
4.3.3 促使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
4.3.4 促进供应链和产业链共同发展 |
4.3.5 引导、鼓励企业对先进信息技术运用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角色问题管理策略探讨 |
5.1 宏观管理者 |
5.2 服务者 |
5.3 引导者 |
5.4 监管者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法治的障碍性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2]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新时代我国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D]. 周富贵.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4]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D]. 韩慧. 山东大学, 2019(09)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6]西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D]. 王恒. 西藏大学, 2019(09)
- [7]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D]. 唐惠敏. 安徽大学, 2018(10)
- [8]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D]. 丁伟峰. 吉林大学, 2017(09)
- [9]法学意义上的法治思维[J]. 陈金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1)
- [10]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基于S市的个案分析[D]. 赵鹏. 苏州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