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法学教学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周利娜[1](2020)在《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文中指出人才培养模式是教育思想的具体化,是高等教育领域研究的基本问题,是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依据,是高校怎样培养人的动力保障,是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决定因素。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发展,对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培养过程的实施、培养评价的开展具备指导性意义,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现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和改进措施,为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提供应有的服务。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对国内外关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影响因素、结构维度以及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与总结。本研究基于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和能力本位教育理论展开研究,并且结合国家和云南省层面关于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的政策解读,为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构建了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研究将人才培养模式划分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过程、人才培养评价三个维度,数据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人口学变量对学生对于培养过程满意度的影响没有显着性差异。研究发现,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的学生对人才培养的整体认同程度属于中等微偏上水平,存在既定培养目标与社会实际需求差异化、课程规划与学生需求不完全符合,教学实施过程存在认知偏差、师资队伍建设体系不完备,生源区域性限制、教学环境差、评价体系部分缺失等问题。针对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本研究通过对国家、社会、高校和学生四个层面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的需求现状分析,严格按照本文所界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构成维度,提出强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功能、深化课程体系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优化教师与学生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的实效性和提高人才培养评价的完整性和反馈作用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张苏芹[2](2020)在《“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双一流”建设的推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紧迫性更加突出。目前“新文科”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文科研究生教育正在迎接新的挑战。文科硕士研究生作为研究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全面发展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学科类型和科研资源的差异影响着文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满意度。因此,本研究从研究生主体入手,关注文科硕士研究生对教育的感知,分析其教育满意度现状及影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对提升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了解研究生教育满意度领域已有研究的热点,发现硕士教育已经逐渐受到关注。接着,对研究生教育本质、文科研究生教育、国内外的教育满意度进行了逐层分析,发现已有研究中缺乏研究生满意度的统一理论、缺乏对学生接受教育的总体感知来进行衡量的研究、缺乏对文科硕士研究生群体的聚焦关注。最后,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确定了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与手段。在质性研究部分,通过个案访谈,深入了解“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的学科差异、学校差异现状,分析文科硕士研究生的群体特征以及影响教育满意度的深层次原因,得出三点结论:第一,“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的群体特征明显;第二,三种不同类型大学的文科硕士研究生在学习状态、师资、科研资源、学术氛围、人文素养培养方面存在明显分层;第三,文科硕士研究生的总体教育满意度具有个体差异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得出影响因素的初步层级图。在量化研究部分,依据质性访谈结果,以荣利颖和邓峰2018年提出的研究生质量内部保障体系为基础,结合高举举的人文社科硕士研究生求学满意度调查问卷,修订了调查问卷。经过数据分析,确定了《“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研究量表》。以三所代表性高校的文科硕士研究生为对象进行问卷发放,从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导师指导、管理服务、基础设施、校园文化、就业及升学、总体九个维度展开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主要得出两部分结论:第一,不同类型“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文科硕士研究生在教育满意度上存在显着差异,尤其表现在科学研究满意度、基础建设满意度、校园文化满意度、总体满意度上。第二,“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生教育满意度各维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性别、生源地、学校类型、学科门类、年级、学位类型、跨专业、升学渠道、升学主要原因、自身学习自主性与投入度、工作经历,其中一流学科与否对教育满意度各维度均没有明显影响。最后,针对“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从观念、学校、学生、培养体系四个角度提出了对策:第一,重塑“双一流”新文科建设的价值与意义;第二,学校要营造良好的文科学术环境与生存环境;第三,文科硕士生应自觉提升学术发展内生力;第四,抛却形式主义,抓实培养质量。
刘德壮[3](2020)在《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的教材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以后依法治国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体育行业势必也会进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体、体育法治是当今体育界的主旋律。怎样普及、传播体育法,如何培养出专业化的体育法学人才,是当今体育法学界的主要任务。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法律问题也不断发生,这就需要具备体育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目前我国体育法人才较少,不管是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处理体育法律实际问题上,都急缺具备体育法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因此,搞好体育法学教育工作,培养优秀的体育法学人才,是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经历了从体育法律教育向体育法学教育的过程。体育法学教育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已有的体育法学教材逐渐不能满足体育法学教育的需求。目前我国体育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缺失,进而限制了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进程。基于此,本研究以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和体育法学教材体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实地考察法、归纳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本研究对一些开展体育法学教育的高校进行实地调查,并查阅相应的文献资料,得出目前我国体育法学教育主要是在体育院校和少部分法学院校进行;有些高校对体育法学教育存在忽视的现象;在体育法学教育工作中缺少统编教科书,并且现行的教科书适用性不强;最主要的问题是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缺失体育法学教材体系;以致我国体育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体育法学人才较少。根据以上问题,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议供今后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参考。大力呼吁法学院校的师生参与到体育法的研究与教学中来,开展体育法学教育的学校要大力支持体育法学师生参加与体育法有关的学术会议(如每年召开的环渤海体育法学会议),今后的体育法学教育工作中要加大案例教学的力度,并且设置体育法学教育的课堂实践和社会实践环节;在教材方面要编写体育法学统编教科书,并且构建体育法学教材体系;最后呼吁体育法学界的学者,继续从事体育法学教育、体育法学教材、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等相关知识的研究,早日编写出适合法学院校和体育院校开展体育法学教育的不同版本的教材科书,并且不断完善我国体育法学教材体系,进而促进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进程。
卡尔·弗里德里希·斯图肯伯格,季红明,蒋毅[4](2017)在《作为笛卡尔方法的法学鉴定式》文中认为鉴定式的案例解析技术可谓德国法律教育的一个特色。鉴定式在当今德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几乎贯穿大学学习、考试始终。德国法学教育名声在外,首先应当归功于对鉴定技术的练习。尽管如此,鉴定式在科学性方面遭受蔑视。案例解析技术被贬低为法律人的"手艺",不能分享"科学"这一学术贵族头衔。然而对此种蔑视一直都是存疑的。本文通过追溯鉴定式的起源和地位,详细考察笛卡尔的方法,最后将笛卡尔的方法与法学的案例解析技术联系起来,验证了鉴定式实具科学性。因此,鉴定式值得在大学课程里进行教授,应历史地、理论地介绍之,清楚阐释其目的并强调它最能磨砺提升案例解析者自身的心智,以使该方法普遍地得到正确、合理的应用。
胡兵[5](2019)在《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中共内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处于政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各个层级重要位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有一定权力并能对政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属于中共执政骨干。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执政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国家层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井冈山、延安、浦东干部学院和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共同构成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培训执政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于2018年进行合并,继续积极发挥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其它几所干部学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特色资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执政骨干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在中国的“政党——政府”体制下,中共执政骨干大多具有双重身份:中共党员身份和具体职位身份。中共党员身份要求他们从属于中共的领导和组织体系,而具体职位身份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即使是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对中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也是他们工作的基本政治前提。因此,几所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都强调执政骨干政治意识和人民立场并重,既要忠诚于党的领导,又要忠诚于为人民服务;既要提升政治素养,又要提升行政能力。相比之下,国外的美国联邦行政学院、法国国立行政学院、新加坡公务员学院等培训机构,以中高级公务员为培训对象,在进行文官培训的时候,并不要求个人政治上的忠诚和偏好,重点突出职业素质和个人发展方面内容,强调提高行政官员的国家意识、职业能力和个人素质。作为培训执政骨干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共中央党校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自1933年马克思主义学校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党校在理论宣传和干部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不同时期,中共中央党校因中共的中心任务变化,在发挥宣传、培养和教育干部方面的作用也各有侧重。建党之初,中共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鼓动和宣传人才”以传播马列主义理论,灌输阶级斗争精神。延安时期,中央党校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开展整风运动,解决“思想不统一、行动不统一”的问题,从而达到“改变作风”、“团结干部,团结全党”的目的。改革开放时期,中央党校提出“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口号,由短期轮训干部转向正规化培训部干部主,重视执政骨干能力提升。新形势下的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再次回归到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题,将培养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增强党性锻炼作为主要任务。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突出“理论基础”和“党性修养”两方面内容,重视提高执政骨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为此,中央党校先后进行几次教学改革,调整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加大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分量,突出主业主课,强调“用学术讲政治”,以保证执政骨干不会“在政治方向上发生偏差”。除了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之外,中共中央党校也重视培养执政骨干各种能力,全面增强其执政本领。在重视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同时,中共中央党校严格学员管理,把学员管理当作是促进中共执政骨干加强党性锻炼、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学员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员全面负责学员管理,深入了解学员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反映学员意见和要求。除此之外,中共中央组织部也选派联络员到中央党校,深入考察学员,对学员学习期间表现情况作出评价,并协助组织员共同开展学员管理工作。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积极创新学员管理方式,进一步严格学员管理。首先,探索建立党性教育贯通机制、学员党性锻炼成果系统集成机制和党性教育保障机制,将党性教育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其次,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从学风、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加强学员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再次,完善学员管理机制,健全学员常规管理机制、创新学员互动交流机制、完善教学管理沟通协商机制、严格学员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对学员到课率、就餐率和请假情况进行逐月检查,督促学员学习期间严格自律,强化党性锻炼,提升管理效果。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对执政骨干的教育培训,旨在通过灌输中共意识形态和加强领导干部党性锻炼,再塑执政骨干“信仰”、“忠诚”及相关品质。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中共中央党校强调“主义”认同与问题研究并重,统一思想与能力提升并重,理论宣传与组织培养并重,党性锻炼与党性教育并重。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严格学员管理,也是促使执政骨干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手段,从技术层面体现了中共从严治党的要求。在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中共中央党校重视坚持“党校姓党”,坚持政治优先,坚持与时俱进,以保证再塑执政骨干的效果。
李林丽[6](2018)在《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主干学科,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院定位于培养应用型、辅助型的法学应用人才,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相应地服务于教学目标。我院现阶段的民法学课程受制于主客观因素,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过多地依赖于教材知识内容的传授,学生的知识面得不到拓展;在教学方法上,教师的课堂讲授作为主要教学方法,学生的积极性难以被调动起来。因此,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扩充,为培养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打好基础。同时,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上,要以讲授法为主,辅之以讨论式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和其它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
胡志民[7](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刘定华,杨翔,廖永安,徐涤宇,周桂英,王秀卫,王玉全,刘海玲,龙乙方,张婷,唐倩,李青青,刘思敏,朱正远,徐梓文[8](2015)在《法学教育与青年法律人的成长》文中研究说明近期,湖南首届高校法学学科院长(系主任)论坛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会上,来自湖南省二十多所高校的法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及国内相关专家、学者就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人才培养经验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湘江青年法学》编辑部就法学教育和青年法律人的成长的问题对部分与会专家进行了采访,做成了第一部分的访谈实录。另收录了会议论文两篇,作为第二部分共同呈现给读者。
孙来清[9](2015)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依法治国(上)——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文中研究指明李龙,男,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马工程"重点教材审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全国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顾问,全国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1997年作为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团长出访阿根廷、智利和法国。共出版专着、教材(主编)3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
杨蕾[10](2012)在《军事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访军事法学专家李昂教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家简介:李昂,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第一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入伍以来,先后在团师、集团军、大军区政治机关从事军队政法工作,1987年调入西安政治学院。3次荣立三等功,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第一批中国法学名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学院名师等。担任军事法学系主任10年,军事法学科带头人之一。主持完成
二、谈谈法学教学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法学教学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提高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质量是云南面向东南亚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云南省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的新机遇 |
(三)从多元文化校园中找到关注点——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
(二)关于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研究重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重难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东南亚小语种 |
二、人才培养模式 |
三、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模式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 |
二、能力本位教育理论 |
第二章 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需求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层面——政策实施和文化认同需求 |
一、国家政策导向 |
二、文化认同需求 |
第二节 社会层面——企业对外发展需求 |
第三节 高校层面——区域高等教育发展需求 |
第四节 学生层面——就业选择转向需求 |
第三章 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现状的调查分析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调查研究对象 |
二、问卷编制与访谈提纲设计 |
三、问卷统计工具 |
四、问卷信度与效度检验 |
第二节 数据统计与分析 |
一、调查对象统计情况分析 |
二、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现状分析 |
三、东南亚小语种人才培养过程现状在人口变量学上的差异分析 |
第三节 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模式实施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
一、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现状 |
二、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完善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策略 |
第一节 强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功能 |
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构人才培养目标 |
二、强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引导功能 |
三、增强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控功能 |
第二节 深化课程体系的实用性和合理性 |
一、有效吸收实施主体反馈信息,改善课程规划 |
二、加大国内外高校沟通力度,合力解决国外课程管理问题。 |
三、以能力本位教育理论为基础,实行技能模块课程分流制度 |
四、强调隐形教育作用于整个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优化教师与学生管理制度 |
一、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制度 |
二、加强学生管理制度 |
第四节 加强教学过程的实效性 |
一、教学模式选择多样化 |
二、多渠道获取资金保障,建设专业化教学环境 |
三、以专业教师团队为主导,合力改善教材问题 |
第五节 提高人才培养评价的完整性和反馈作用 |
一、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评价过程 |
二、建立毕业生反馈调查体系,解决人才输出评价缺失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B:管理层教师访谈提纲 |
附录C:一线任课教师访谈提纲 |
附录D:在校学生访谈提纲 |
附录E:毕业生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可视化分析 |
1.3.2 文献综述及评述 |
1.3.2.1 研究生教育本质的研究 |
1.3.2.2 文科研究生教育的研究 |
1.3.2.3 教育满意度的研究 |
1.3.3 小结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与手段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双一流”建设高校 |
2.1.2 文科硕士研究生 |
2.1.3 研究生教育满意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态度理论 |
2.2.2 需要理论 |
2.2.3 激励理论 |
2.2.4 期望理论 |
第三章 “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质性研究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内容 |
3.2.1 访谈问卷与对象 |
3.2.2 访谈内容与分析 |
3.2.3 访谈结果总结 |
第四章 “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量化研究 |
4.1 “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量表编制 |
4.1.1 研究对象 |
4.1.2 研究工具 |
4.1.3 数据分析 |
4.1.3.1 项目分析 |
4.1.3.2 探索性因素分析 |
4.1.3.3 信度分析 |
4.1.4 小结 |
4.2 “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现状研究 |
4.2.1 研究对象 |
4.2.2 研究工具 |
4.2.3 结果分析 |
4.2.3.1 描述性分析 |
4.2.3.2 差异性分析 |
第五章 提升“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对策 |
5.1 “除旧布新”:重塑“双一流”新文科建设的价值与意义 |
5.1.1 消弭文理工学科的观念差异,提升文科地位 |
5.1.2 贯彻新文科教育理念,加强人文主义熏陶 |
5.1.3 打破学科壁垒,建立交融关联的文科体系 |
5.1.4 加强导师的人文指导,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学术观念 |
5.2 “因校制宜”:营造良好的文科学术环境与生存环境 |
5.2.1 文理为主的综合性大学的文科硕士教育的提升策略 |
5.2.2 工科特色的综合性大学的文科硕士教育的提升策略 |
5.2.3 综合性师范大学的文科硕士教育的提升策略 |
5.3 “溯源从流”:文科硕士生应自觉提升学术发展内生力 |
5.3.1 抛却浮躁心理,增强自身定力 |
5.3.2 增强学术自律,提升自我学习能力 |
5.3.3 善于利用身边的学术资源,学会主动沟通 |
5.3.4 培养优良的学术品德,树立高远的学术追求 |
5.4 “去伪存真”:抛却形式主义,抓实培养质量 |
5.4.1 完善培养目标,突出核心素养和专业核心能力培养 |
5.4.2 整合课程体系,强化课程学习效果 |
5.4.3 搭建实习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
5.4.4 过程重于结果,加强对培养体系的全流程监控 |
第六章 结语 |
6.1 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试测问卷 |
附录3 正式问卷 |
附录4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的课题 |
(3)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的教材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文献综述 |
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体育法学 |
1.1.2 体育法学教育 |
1.1.3 教材 |
1.1.4 教材体系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对体育法学教育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对体育法学教材的研究现状 |
1.2.3 国外对体育法学教育的研究现状 |
1.2.4 国外对体育法学教材的研究现状 |
1.3 小结 |
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专家访谈法 |
2.2.3 实地调查法 |
2.2.4 归纳法 |
3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的研究 |
3.1 体育法学教育的由来 |
3.1.1 法律教育向法学教育的发展 |
3.1.2 体育法律教育向体育法学教育的发展 |
3.2 体育法学教育的价值 |
3.2.1 体育法学教育在竞技体育中的价值 |
3.2.2 体育法学教育在群众体育中的价值 |
3.2.3 体育法学教育在学校体育中的价值 |
3.2.4 体育法学教育在体育产业中的价值 |
3.3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的类型 |
3.3.1 体育院校的体育法学教育 |
3.3.2 法律院校的体育法学教育 |
3.4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教科书的分析 |
3.4.1 体育法学教科书的结构 |
3.4.2 体育法学教科书的内容 |
3.5 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
3.5.1 社会对体育法的认知不够 |
3.5.2 高校对体育法学教育的忽视 |
3.5.3 实践环节的缺失 |
3.5.4 师资力量的短缺与闲置 |
3.5.5 教科书编着者研究背景各异 |
3.5.6 体育法学教科书结构不统一 |
3.5.7 体育法学教科书内容不定 |
3.5.8 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缺失 |
3.6 促进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的途径 |
3.6.1 加大体育法学教育的普及力度 |
3.6.2 引进法学专业人才 |
3.6.3 加强体育法学师资培训 |
3.6.4 设置体育法学教育实践 |
3.6.5 统编体育法学教科书 |
4 教材体系与教育的关系 |
4.1 教材体系在教育中的地位 |
4.2 教材体系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 |
4.2.1 媒介性 |
4.2.2 科学性 |
4.2.3 育人性 |
4.3 小结 |
5 我国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构建 |
5.1 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界定 |
5.1.1 狭义 |
5.1.2 广义 |
5.2 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构成 |
5.2.1 体育法学的德育教材 |
5.2.2 体育法学的核心教材 |
5.2.3 体育法学的拓展教材 |
5.2.4 体育法学的应用教材 |
5.2.5 体育法学的电教教材 |
5.3 完善我国体育法学教材体系的途径 |
5.3.1 将体育伦理教材纳入体育法学教材体系 |
5.3.2 增强体育法学核心教材(教科书)的适用性 |
5.3.3 汇编体育法案例、构建资源库 |
5.3.4 呼吁法学专家和职业律师参加体育法学应用教材的编写 |
5.3.5 多方位开发体育法学的立体化、数字化资源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及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关于中共干部教育培训研究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框架思路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干部教育培训概况 |
第一节 干部教育培训相关概念 |
一、干部与中共执政骨干 |
二、干部教育培训 |
三、党校干部教育培训 |
第二节 国内干部教育培训概况 |
一、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 |
二、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
三、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 |
第三节 国外高级公务员培训比较 |
一、美国联邦行政学院 |
二、法国国立行政学院 |
三、新加坡公务员学院 |
小结 |
第三章 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宣传与培养并重:建党初期的党校教育 |
一、建党初期对党校教育的认识 |
二、各地创办党校的尝试 |
三、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教育 |
第二节 统一思想:延安时期的中共中央党校教育 |
一、初到延安的中共中央党校教育 |
二、六届六中全会后的党校教育方针和任务变化 |
三、整风运动中的中共中央党校教育 |
第三节 素质提升: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央党校干部正规化教育 |
一、干部教育正规化的提出 |
二、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正规化的内容 |
三、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正规化的改革发展 |
第四节 主义认同:新形势下的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 |
一、“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定位 |
二、“一个中心、四个方面”的教学 |
三、党校工作“九条经验” |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教学改革 |
第一节 中共中央党校教学概况 |
一、教务部 |
二、教研部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主要内容 |
一、党的理论教育 |
二、党性教育 |
三、能力培训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教学改革 |
一、教学内容调整: |
二、教学方法创新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学员管理 |
第一节 中共中央党校学员管理概况 |
一、学员管理部门 |
二、学员部主要职能 |
三、组织员 |
四、联络员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学员管理创新 |
一、在学员管理中贯穿党性教育 |
二、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 |
三、完善、创新学员管理机制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长沟流月去无声——致谢 |
(6)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述 |
二、我院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
三、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探析 |
(一) 现阶段我院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完全以教材为主的教学内容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 |
2. 以理论知识为主的教学内容不利于培养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 |
(二) 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若干建议 |
1. 在学校指定的教材之外鼓励学生广泛阅读相关法 |
2. 课堂讲授教材的知识点之外, 穿插相关的法律条文, 提高学生阅读理解法律条文的能力。 |
3. 宜将一些典型案例作为民法学课程的辅助学习内容。 |
4. 我院民法学教学也宜适当兼顾学生复习自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 |
四、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探析 |
(一) 我院现阶段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
(二) 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
1. 引进讨论式教学方法, 发挥学生自主性 |
2. 强调实践教学, 引进案例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生动性 |
3. 提高学生的兴趣, 引入情景化教学法 |
4. 探索微课这一教学资源在民法课堂的应用 |
5. 尝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积极应用 |
6. 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宜成为传统民法课堂教学形式的有益补充 |
五、结束语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谈谈法学教学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云南师范大学东南亚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 周利娜.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2)
- [2]“双一流”建设高校文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研究[D]. 张苏芹. 江南大学, 2020(01)
- [3]我国体育法学教育进程中的教材体系研究[D]. 刘德壮.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作为笛卡尔方法的法学鉴定式[J]. 卡尔·弗里德里希·斯图肯伯格,季红明,蒋毅. 北航法律评论, 2017(00)
- [5]新时代中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研究[D]. 胡兵.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我院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析[J]. 李林丽. 高教学刊, 2018(20)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8]法学教育与青年法律人的成长[J]. 刘定华,杨翔,廖永安,徐涤宇,周桂英,王秀卫,王玉全,刘海玲,龙乙方,张婷,唐倩,李青青,刘思敏,朱正远,徐梓文. 湘江青年法学, 2015(02)
- [9]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依法治国(上)——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J]. 孙来清.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5(08)
- [10]军事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访军事法学专家李昂教授[J]. 杨蕾.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