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史晓玲[1](2020)在《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文中提出棉花是重要的经济作物,棉纺织业是中国近代第一大支柱产业和中国近代工业的象征,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鲁西北是山东棉花发源地,明清时期为山东省的核心植棉区域,其中明代出现商业化,清代呈现专业化,民国趋于规模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四个阶段:恢复期、徘徊期、发展期、萎缩期,其中波动最大的两个阶段是1980年代成为全国商品棉基地和1990年以后逐渐退出市场。本文选取1906至2006年为主要时间节点,从生态环境、历史演变、品种改良、技术革新、市场流通、棉纺织业浮沉和社会生活等角度,全面考察鲁西北百年来植棉业的曲折历程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从生态环境和历史演变考察,鲁西北是山东地区最适合植棉的区域,这是原生态的最大优势。该地区具备气候、温度、光照、土壤等相对充分的自然资源,尽管受到降水量时有不足和自然灾害频繁的制约,但是通过灌溉排涝可以适当改善。鲁西北作为山东核心植棉区,是技术改良的试点区域。棉花生产的技术变迁主要体现在品种改良和耕作技术革新两个方面。从清末新政试种美棉到民国时期设立试验场进行品种改良,从日本侵华时的强制育种到名动天下的鲁棉1号,从虫害无法抵制到抗虫棉的产生,品种改良始终是技术革新的重点。其中,早期改良的目的是提升质量适应纺织工业需要,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则以追求高产为主要目标。清末民国时期的品种改良由于战争等因素而断断续续,总体而言美棉在鲁西北得到成功推广。新中国成立后,棉花品种经历了5次有计划有组织的更换,美棉最终替代了中棉。从耕作和管理的角度看,鲁西北在集体化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改良和积肥运动,这些“硬件”为棉花增产提供了有力保障。棉花耕作技术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从不用浇水到确保灌溉、从靠天生产到科学种田、从人工捉虫到预防测报以及新式农具的广泛使用等方面,但是大型机械化的推广和使用却十分尴尬,集体化时期的机耕到1980年代恢复原始的人畜耕作。1990年代以后,小麦等粮食作物耕种收已经基本实现机械化,而棉花在机收方面仍旧没有进展。从生产组织形式看,棉花管理大致经历了家庭——集体——家庭的交替。具体来讲有几个典型组织方式,民国时期产销合作组织,集体化时期的互助组、合作社和植棉组、改革开放以后的专业户。不同时期的组织形式对棉花产出率影响较大,生产责任制是家庭与集体都不可忽视的生产组织形式。从市场建构和重组的角度看,鲁西北地区的棉花市场经历了三次重组,其典型特点是实现了从乡村集市贸易到出口国际市场的转变,棉花生产最终在完全市场化中被边缘化。第一次重组是因为政府的倡导、美棉的引种和日本的掠夺,棉花传统的运销网络被改变,由国内运销转向间接或直接进入国际市场,此时的市场价格有波动,但总体上是供不应求,棉花产销合作社也有力地应对了国际市场,使得棉花种植提高了农民的收益。第二次重组是国家统购政策的实施,完全由国家指令性政策主导运行,地方市场基本上与国际市场呈现脱钩状态,没有市场价格波动,农民生产相对安逸,但是统购后期对农民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导致棉花商品化特性在民间的削弱、农民卖棉难、奖售政策不能兑现等。第三次重组是国家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市场完全放开,地方棉花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单纯的家庭生产模式要在各个生产阶段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最终在棉花质量、成本收益等因素的竞争中被边缘化。随着棉花生产的演变,鲁西北地区的棉纺织业经历了从中心到萎缩再到崛起的过程。明清时期作为山东棉产区,借助先天的自然优势成为山东土布中心。随着清末国外资本的渗透,洋纱在当地没有太广阔的市场,本地的手工棉纺织业获得持续发展,并开始探索机器纺织,但在纺织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当青岛、济南大型纱厂建立以来,鲁西北地区因为运河断流,津浦铁路选址避开此地,导致交通闭塞,主要充当了原棉供应地的角色,潍县由于处于胶济铁路的有利位置,棉纺织业得到飞速发展,鲁西北地区土布中心的地位相对削弱。抗战时期,由于纺织工厂的停业,借助棉花资源优势,一直到集体化时期,传统的手工棉纺织业继续发展。“大跃进”到改革开放以前,该地区的棉花生产跌入低谷,棉纺织业也陷入萎缩。改革开放后,鲁西北地区的棉花生产达到顶峰,带动了区域棉纺织业重获新生。1990年代到本世纪初,由于棉花生产的萎缩和国家工业体制改革,鲁西北的棉纺织业出现分流,有的在整合中淘汰,有的则改组后崛起。当地棉花退出生产不但没有影响棉纺织业的发展,反而由于棉花市场的放开而获得了新的发展。总体上看,在统购统销时代,国家支援地方纺织工业建设,但是地方棉区为服务国家纺织工业也做出了一定牺牲,农民作为最基础的原料生产者在纺织工业发展中也向国家做出巨大贡献。新世纪以来,随着棉花生产政策调整、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纺织工业体制改革,这种国家、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被打破,重新组合的棉纺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崛起。植棉业的变迁对区域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农业生产结构看,棉花面积的增减对当地农业生产结构影响深刻,特别是棉花鼎盛时期,突出强调棉花重要性,而忽视其他作物。由于该地区对棉花生产的坚守,导致聊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非常缓慢。在国家提出发展多种经营时,没有跟上政策步伐,城镇工业发展相对滞后。从农民收入水平看,聊城地区植棉业的兴衰与农民收入的相关性密切,农民收入水平与植棉业的变化呈正相关,棉花复苏则农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棉花减产则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似乎验证了鲁西北民谚“棉花兴,百业兴”。总体来看,棉花生产鼎盛时期对当地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如作为棉花技术传播的中心地带颇受关注,建立了区域棉业知识技术体系,成为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的焦点;带动区域民众从业结构的变化,国营棉厂职工大起大落,棉农化身民营企业家,家庭妇女走进工厂,妇女成为棉花生产主力;植棉致富,吸引外来人口,等等。当地农民对棉花有着特殊情感,将本来具有经济性的棉花,又附加了社会性和政治性,从民国至改革开放前,从当地的偷棉事件中反映出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利益的冲突与调整。鲁西北植棉有史以来,棉花其本身具备的经济和商品特性,逐渐成为国家、市场、技术与农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特别是近代以来,美棉的引种成为鲁西北走向国际的突破口,百年来棉花生产在官方调控下经历了从中心到边缘的变迁轨迹,延续600余年的传统经济作物几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和复杂性。其主要特点是:棉花生产影响因素呈现多元化,对区域经济影响具有延展性,对区域社会的影响体现阶段性,农民与棉花之间的情感饱含复杂性。从影响因素的角度分析,生态环境是棉花生产的必备条件,国家政策(政府行为)是棉花生产的主导因素,市场机制是影响棉花生产进退的风向标,经济效益是影响农民生产意愿的关键因素,技术革新是影响植棉效率和棉花品质的重要因素。其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是市场和收益两个因素。从鲁西北植棉业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不难发现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随国家发展的步伐不断调整。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和农业对工业的无条件付出,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民的自觉反抗中的建立,再到农业税的彻底取消,国家与农民作为利益博弈的双方不断调整策略。棉花生产能否延续、农业生产如何组织、政府调控政策如何发挥是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
孙松鹤[2](2020)在《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野生动物是与人类共存的朋友,主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不仅对于守护生态文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由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社会需求不减,以及非法盗猎、贸易等犯罪行为多样化、隐蔽化、便利化的防控难点,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势头始终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出发,以明晰犯罪现象、解构犯罪成因、提出防控对策为研究目的,通过系统性的文献回顾及比较研究,吸收相关研究成果、厘清政策法规,通过对2016年至2018年中的2945份刑事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以及个案研究,并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打击治理经验,对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防控对策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行了概念界定,梳理相关法律规制,阐明犯罪危害。通过判决书研读总结出犯罪现状及犯罪主体、犯罪空间、行为方式、犯罪对象方面的特点,并根据犯罪动机及行为特征,归纳出个人利用型、境内经营型、跨境走私型三种典型的犯罪形式。从社会和个体两层面分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各因素,公权规制效果不佳及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失导致遏制犯罪的力量薄弱,产业监管漏洞及犯罪高昂的经济收益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推动作用,各因素共同作用催生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此基础上进行防控对策研究,提出以增强保护意识、规范产业发展、实现社会共治为主的罪前预防对策,以完善犯罪打击与监管体制为主的罪中预防对策,以严密刑事法网、提升刑罚惩治与预防效果的罪后预防对策。
汤君[3](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雷霆[4](2020)在《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以宜阳县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视,畜产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畜牧产业发展、也是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2020年对于我国是至关重要的一年,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强调了保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性、同时要求恢复生猪生产、引导肉类消费结构。然而农村畜产品安全形势不尽人意,时有发生安全事件,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了很大的损失,面对畜产品安全问题,基层监管部门的不管从意识上还是能力上都承担着巨大压力,农村市场自我调节和政府的日常监管无法满足群众和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要求,农村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监督在弥补市场缺陷、政府监管盲区还处于空白状态。实际上基层政府的监管存在盲区、或者监管低效,并非是不想作为,而是由于监管体系有问题,人员、经费等必要的资源跟不上、监管方式陈旧单一而导致的有心无力,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分析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各环节畜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宜阳县为例,分四个部分对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进行了研究:文章的第一章为绪论,在绪论中主要讲述了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研究的大背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畜产品安全监管的目的,还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工具、从影响畜产品安全的因素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分别进行了文献评述,并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点——从非政府角度进行畜产品的安全监管和加强社会监督;第二章对宜阳县畜牧业和畜产品的现状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宜阳县的概况、宜阳县畜产品监管体系、以及宜阳县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了宜阳县农村畜产品的特点并从畜牧养殖、生产加工和畜产品销售三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揭示了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宜阳县畜产品监管体系和宜阳县政府在对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做出的一些应对措施;第三章从监管者——政府、农村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村消费者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多个角度分析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第四章借鉴了发达国家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公众参与等先进经验,对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建议,为今后各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孙健鹏[5](2020)在《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是其中的核心。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时期。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农村大量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倾向日趋加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工作。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行政化的基因。探究乡村治理行政化的成因,一方面有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基层治理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村民委员会自下而上需要从政府获取资源,进行主动行政化的内在需求。随着国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找准定位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既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又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能否实现,还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嵌入性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的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剖析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成因、实践意义和局限性,并就其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承认现阶段乡村治理行政化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理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村民委员会松绑减负的治理路径,以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王苗[6](2020)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动物福利是指在与动物的生物需求相适应的条件下,动物能够根据信息自主选择应对环境的挑战,进而满足动物的情感需求和自由的自然生活。农场动物福利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和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农场动物福利条款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予以规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总和。当前我国农场动物福利尚无专门性立法,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且条款内容在以规范文本为载体的表述中存在着价值取向问题。在厘清“农场动物福利”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要义。从基础、认知以及评价视角切入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研究,发现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包括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并依据“饲养福利、运输福利以及屠宰福利”这一思维路径,依次探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的具体内容构成。社会共识可巩固条款的价值基础,包括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与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内化),认知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认知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认知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认知共识,态度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态度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态度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态度共识;价值目的可彰显条款的价值目标,包括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与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载体目的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作用对象目的可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价值指引可回应条款的价值取向,包括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与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具体体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
冯思恩[7](2019)在《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优化的对策研究 ——以P区为例》文中指出生猪肉品在我国居民日常消费机构中占有重大比例,是人民生活主要的食用农产品之一。近年来,由于猪肉价格的波动性较大,病害猪肉、注水猪肉、瘦肉精猪肉等问题猪肉的出现,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生猪屠宰作为我国食品加工领域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生猪屠宰环节监管的缺失与不足,更是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提出了重要考验。2005年起,广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工商部门接管,并于2014年交由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接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以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不断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生猪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基本安全。但在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生猪肉品质量监管环节,尤其是生猪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仍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优化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对提高生猪屠宰行政监管效能,保障屠宰环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综述国内外文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以提高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理分析法等方法,对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的优化进行深入研究。以广州市P区生猪屠宰监管机制为研究对象,借鉴广东省其他城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从公共管理角度对生猪屠宰监管机制现状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的优化对策:注重政府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加强生猪屠宰部门协同管理、构建监管智能信息互动平台、完善监管执法队伍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自主发展。
刘婷[8](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王薇[9](2015)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畜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畜牧养殖数量最大的国家,畜牧业也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2012年5月2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全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本论文在此背景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依据《规划》的基本理念,研究影响我国动物疫情政府防控能力的基本要素,对于我国制定合理的防控政策、创新防控组织体系建设、防控技术推广以及促进、社会防控资源整合有着很强的迫切性和现实性。本文在公共管理学、危机管理学、农业推广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角下,综合运用公共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理论、脆弱性分析、动物卫生经济学理论以及系统管理理论对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规划》提出的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保障,提出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的四大基础要素:法制规范、组织体制、科技支撑和条件保障。分章对此四大基本要素在我国建设的基本概况、存在的基本问题、问题引发的原因、国外的基本经验及做法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和做法进行了综合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政府提高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能力。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文献探讨和实证昀方法对动物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与结论。首先,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其中需要改变观念,从动物卫生安全的高度看待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立法;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碎片化;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需要从专业性出发设立常规性指挥机构;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合式组织结构;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再次,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需要做到接轨国际标准,加强科技支撑基础条件建设;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科技支撑沟通平台建设;注重社会需求,完善科技支撑能力评价机制;重视技术应用,科学研究与防控实践相结合。最后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需要在条件保障上重心前移,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建立多元化的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合理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及通过案例的实地调查和大量的统计数据来进行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可能在两方面具有创新:一是基本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文章突破单纯的从畜牧兽医学的角度来探讨动物疫情防控问题,而是从人类社会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考察人类社会的管理行为如何削弱或消减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发生的风险。二是计量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本项目采用回归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的基本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目前影响防控能力的关键性要素,对我国短期内的防控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易泽忠[10](2012)在《湖南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湖南是全国生猪业大省,生猪业是全省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风险及其管理是影响湖南生猪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论文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为基本框架,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采取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并结合作者长期农村工作的实践,对湖南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的研究工作及创新如下:(1)揭示了湖南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畜牧生产理论能够为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提供专门知识和基本线索。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而风险本身可能来源于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这是生猪业风险管理的宏观背景。风险管理理论为生猪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行动框架,这一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三个环节。另外,系统理论能够为生猪业的风险管理提供方法论指导。(2)分析了湖南生猪业的发展现状,并对其产量进行了预测。论文分析了国内外生猪业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湖南生猪的品种分布、地域分布、生产方式、发展的优劣势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利用灰色预测模型对湖南及全国未来数年的生猪产量进行了预测,结果表明湖南生猪业的产量是一种波动性的持续增长趋势。(3)识别和分析了湖南生猪业的风险类型,并建构了一个完整的生猪业风险识别指标体系。论文对湖南生猪业存在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环境风险、市场风险和灾变风险的成因和典型风险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并运用德尔菲法和文献分析法,初步确定了湖南生猪业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法确定了最终评价指标体系。(4)运用多种方法对湖南生猪业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价,并对湖南生猪业的市场风险进行了实证评价。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到了在四种风险类型中,猪肉质量安全风险所占的权重最大,而环境风险所占的权重最小,相对分散型生产模式,生猪的规模化生产模式的风险更大。另外,通过对19个基本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的调查,并利用最小割集模型进行计算,得出了生猪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各基本风险事件的概率重要度。基于偏好指数的语言多准则决策方法对湖南生猪业在不同的生产模式下的风险进行定性评价。最后,基于2000年以来湖南生猪业市场风险数据,利用数学模型对生猪市场风险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湖南生猪市场风险存在年度间差异显着,正向高度风险年度、正向一般风险年度、无风险年度、负向一般风险年度和负向高度风险年度。(5)对湖南生猪业的风险控制进行了定性分析,并提出了提高湖南生猪业风险防控能力的政策建议。在风险要素的控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在生猪与猪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建议推行HACCP体系;在养殖场址选择、防污设施建设、粪污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强监控和引导;实施政策性补偿,建立生猪期货制度、提供信息预警服务;加强生猪保险体系、疫病防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等。同时从理念转变、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保障机制建立与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湖南生猪业风险防控能力的保障措施。
二、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生态环境与历史演变:鲁西北植棉业的变迁 |
第一节 鲁西北的生态环境 |
一、气候资源 |
二、水资源 |
三、土地资源 |
四、自然灾害 |
第二节 从中心到边缘: 鲁西北植棉业的历史进程 |
一、山东植棉业之滥觞 |
二、明代劝导政策与鲁西北植棉业的商品化 |
三、清代鲁西北植棉业的专业化 |
四、清末民国时期鲁西北植棉业的规模化 |
五、1949年以来鲁西北植棉业的曲折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更新与淘汰: 优良品种的引进与培育 |
第一节 改良开端: 清末民国时期良种的选育与推广 |
一、美棉的早期试种(1900-1911) |
二、民国时期良种的选育与推广(1912-1937) |
三、日伪时期棉种改良与强制推广(1938-1945) |
四、品种改良与推广的影响 |
第二节 自主创新: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良种繁育 |
一、棉花良种引进与繁育的几个阶段 |
二、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的组成 |
三、繁育和推广的主要品种 |
四、新品种繁育推广的影响与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灾害应对与技术革新: 棉花的耕种与管理 |
第一节 棉田生态改造 |
一、水利设施的修建 |
二、盐碱地的治理与应对 |
三、土地肥力的培养 |
第二节 棉花耕种技术的革新 |
一、19世纪以前传统耕作技术的演进 |
二、清末民国时期科学植棉的初步探索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技术植棉 |
四、耕作技术演进的特点 |
第三节 棉花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变迁 |
一、鲁西北棉花主要病虫害 |
二、不同历史阶段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措施 |
三、病虫害防治技术变迁的特点 |
第四节 棉作技术传播方式的改进 |
一、传播方式的初步探索 |
二、互助合作中的技术传播 |
三、家庭生产模式下的技术传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乡村到国际: 棉花市场流通体系的建构与重组 |
第一节 由内到外: 1945年以前的棉花市场 |
一、明清时期的棉花集市贸易 |
二、清末民国棉花流通体系的初步建立 |
三、日伪对棉花市场的“一元化”统制 |
第二节 从自由到统购: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棉花流通 |
一、规范秩序: 抗战后的棉花市场 |
二、实行统购: 棉花市场的一元化 |
三、稳定市场与统一调配: 棉花统购政策的影响 |
四、“买棉难”与“卖棉难”: 统购时期的流通困境 |
第三节 多元化与边缘化: 新经济体制下的棉花市场 |
一、国家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曲折历程 |
二、市场体制改革中的地方棉花交易 |
三、全面市场化对区域棉花生产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棉纺织业的浮沉: 棉花生产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第一节 土布中心: 1949年以前鲁西北的棉纺织业 |
一、明清时期鲁西北手工棉纺织业的初步发展 |
二、清末民初民间纺织的延续和新型纺织业的兴起 |
三、抗战前后工厂停业与民间纺织的复苏 |
四、鲁西北棉纺织业相对削弱与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时起时落: 新中国成立以来鲁西北的棉纺织业 |
一、互助合作时期传统手工棉纺织业的延续 |
二、1958-1978年机械化棉纺织业的曲折前进 |
三、1979-1990年棉纺织企业遍地开花 |
四、1990年代棉纺织业的萎缩 |
五、新世纪棉纺织业的转型与发展 |
六、鲁西北棉纺织业浮沉的影响因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棉换粮”与“弃棉从粮”:棉花与区域社会生活 |
第一节 棉粮争地: 棉花生产与区域种植业结构变迁 |
一、清末至民国: “粮棉兼种”与“以粮挤棉” |
二、1949年至1978年:从“爱国家种棉花”到“以粮为主” |
三、改革开放初期: 以棉为主的种植结构 |
四、1990年以后: 棉花萎缩与多种经营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借棉致富: 棉花生产对农民收入和生活的影响 |
一、以棉换粮: 棉花扩张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06-1948) |
二、陷入困境: 棉花徘徊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49-1979) |
三、超越全国: 植棉高峰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80-1990) |
四、弃棉从粮: 波动萎缩时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91-2015) |
第三节 角色转换: 棉花生产对区域从业结构的影响 |
一、“美差”的消失: 国营棉厂职工大起大落 |
二、突破家庭藩篱: 从自纺自织到纺织工人 |
三、加入附带行业: 腹地民众依靠棉花副业创造价值 |
四、打破男耕女织: 妇女成为植棉主力军 |
第四节 由内聚到开放: 棉花生产与地方社会网络 |
一、请进来与走出去: 棉花生产带来的内外交流 |
二、专业人才培养: 创建专业研究机构和培训学校 |
三、与外省联姻: 农民婚姻网络之变迁 |
第五节 偷棉事件: 棉花生产与地方社会秩序 |
一、扞卫经济利益: 民国时期的偷棉与护棉 |
二、严肃的政治问题: 集体化早期的偷棉事件 |
三、不是秘密的秘密: 集体化后期心照不宣的偷棉行为 |
四、利益冲突与调整: 偷棉事件中的国家、集体与农民 |
本章小结 |
结语: 棉花视角下的生态、市场、技术、国家与农民——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特点及影响因素分析 |
一、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的特点 |
二、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疑问与思考: 透过鲁西北植棉业历史变迁看农业发展 |
附录 |
附录一: 鲁西北棉花生产大事记 |
附录二: 部分统计表 |
表1 1368-2006年鲁西北行政区划统计表 |
表2 1949-2015年聊城地区棉田面积及产量 |
表3 1949-1990年聊城地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简表 |
表4 1949-2000年鲁西北9县棉厂统计表 |
附录三: 访谈记录选编 |
(一) STC访谈记录 |
(二) WFJ访谈记录 |
(三) 杨俊生访谈记录 |
(四) 闫荣军访谈记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2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2.1.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
2.1.3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
2.2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危害 |
2.2.1 破坏生物多样性平衡,引发生态安全危机 |
2.2.2 为疾病传播提供条件,引发公共安全危机 |
2.3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律规制 |
2.3.1 刑事法律规定 |
2.3.2 行政法律规定 |
2.3.3 国际公约规定 |
3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现状研究 |
3.1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总体现状 |
3.2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特点 |
3.2.1 犯罪主体特点 |
3.2.2 犯罪空间特点 |
3.2.3 行为方式特点 |
3.2.4 犯罪对象特点 |
3.3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典型犯罪形式分析 |
3.3.1 个人利用型犯罪形式 |
3.3.2 境内经营型犯罪形式 |
3.3.3 跨境走私型犯罪形式 |
4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原因分析 |
4.1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社会原因 |
4.1.1 公权规制不佳,社会遏制不足 |
4.1.2 外部条件便利,滋生犯罪良机 |
4.2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个体原因 |
4.2.1 文化观念落后,环保思想缺失 |
4.2.2 犯罪收益诱惑,侥幸心理驱使 |
5 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
5.1 减少催生犯罪的社会因素 |
5.1.1 注重社会教育,提升保护意识 |
5.1.2 规范产业发展,阻塞犯罪渠道 |
5.1.3 多元主体参与,推动社会共治 |
5.2 提高针对犯罪的打击与监管能力 |
5.2.1 提升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效能 |
5.2.2 强化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建设 |
5.2.3 畅通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机制 |
5.2.4 构建栖息地情境犯罪预防体系 |
5.3 完善规制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
5.3.1 扩大保护范围,严密刑事法网 |
5.3.2 完善刑罚适用,提升惩治效果 |
5.3.3 注重罪犯矫正,实现再犯预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以宜阳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理论工具 |
1、研究方法 |
2、理论工具 |
(四)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创新点 |
1、研究思路、结构安排 |
2、创新点 |
二、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及问题 |
(一)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现状 |
1、宜阳县畜牧业发展现状 |
2、宜阳县农村畜产品的特点 |
(二)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
1、畜产品养殖环节的风险 |
2、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风险 |
3、畜产品销售环节的风险 |
(三)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及问题 |
1、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 |
2、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 |
3、宜阳县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 |
三、宜阳县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
1、监管制度不完善 |
2、乡镇政府缺位 |
(二)农村地区监管力量薄弱 |
1、乡镇检疫分站人员不足 |
2、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
3、农村乡镇检疫站基础设施薄弱 |
4、经费投入不足 |
(三)农村畜产品经营者自我监管的缺失 |
1、农村畜产品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 |
2、农村畜产品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 |
(四)农村消费者参与的缺失 |
1、农村消费群体安全意识淡薄 |
2、农村居民参与意识不强 |
3、信息不对称 |
(五)农村非政府组织力量真空 |
四、对策与建议 |
(一)典型国家畜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 |
1、美国 |
2、日本 |
(二)我国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政策与建议 |
1、完善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
2、优化监管机构 |
3、加强队伍建设 |
4、落实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
5、提高农村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
6、培育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畜产品安全的作用 |
7、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研究报告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外文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1.1.1 村民自治发展历程 |
1.1.2 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凸现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乡村治理 |
2.1.2 村民自治 |
2.1.3 村民委员会 |
2.1.4 乡村治理行政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嵌入性理论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分析 |
3.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
3.1.1 工作职责的转移 |
3.1.2 行政考核的下沉 |
3.1.3 工作内容的越界 |
3.2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特点 |
3.2.1 组织机构的机关化设置 |
3.2.2 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安排 |
3.2.3 工作方式的制度化管理 |
3.3 乡村治理行政化发生的行动逻辑 |
3.3.1 组织嵌入 |
3.3.2 资源依赖 |
3.4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实践意义 |
3.4.1 有利于国家对农村资源的输入 |
3.4.2 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履行治理职责 |
3.4.3 有利于整治村民自治中的乱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江南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4.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
4.1.1 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
4.1.2 遏制村民自治的空间 |
4.1.3 导致干群关系疏离 |
4.2 江南区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
4.2.1 越减越重的工作负担 |
4.2.2 有待理顺的“两委”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厘清职责边界 |
5.2 优化任务压力传导机制 |
5.3 建立违规审查工作机制 |
5.4 提升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力 |
5.5 培育村民自治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3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
附录4 2018年白沙镇村级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
附录5 白沙镇西岸村党群服务中心可受理事项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农场动物福利的概念阐释 |
(二)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表达 |
二、社会共识:条款的价值基础巩固 |
(一)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 |
(二)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与内化 |
三、价值目的:条款的价值目标彰显 |
(一)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 |
(二)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 |
四、价值指引:条款的价值取向回应 |
(一)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 |
(二)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优化的对策研究 ——以P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资料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数理统计法 |
1.5.4 访谈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生猪屠宰 |
2.1.2 生猪定点屠宰 |
2.1.3 监管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政府规制与激励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P区生猪屠宰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
3.1 生猪屠宰监管部门 |
3.1.1 协调机构 |
3.1.2 职能部门 |
3.1.3 基层单位 |
3.2 生猪屠宰监管情况 |
3.2.1 规划设置 |
3.2.2 经营监管 |
3.3 生猪屠宰法规保障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P区生猪屠宰监管机制运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
4.1 机构部门设置不够健全 |
4.1.1 执法监管体系 |
4.1.2 检疫监督体系 |
4.1.3 监管职能重叠 |
4.2 职能部门协同不够到位 |
4.2.1 协调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 |
4.2.2 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困难 |
4.2.3 部门刑事司法衔接不严密 |
4.2.4 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
4.3 队伍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
4.3.1 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 |
4.3.2 检疫人员业务能力不高 |
4.3.3 属地监管人员配备不够 |
4.3.4 企业检验人员资质较低 |
4.4 法规政策执行不够高效 |
4.4.1 屠宰行业自律不规范 |
4.4.2 屠宰场点规划不合理 |
4.4.3 代宰制模式存在漏洞 |
4.4.4 屠宰设施设备较落后 |
4.4.5 环境评价结果不达标 |
4.4.6 屠宰工无证上岗情况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东省其它城市成功经验及启示 |
5.1 经验介绍 |
5.1.1 佛山市 |
5.1.2 东莞市 |
5.2 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优化的对策 |
6.1 注重政府管理决策的科学化 |
6.1.1 构建集权式的生猪屠宰监管机制 |
6.1.2 健全动物疫病防疫监督管理体系 |
6.1.3 整合生猪屠宰与动物防疫监管职能 |
6.2 加强生猪屠宰部门协同管理 |
6.2.1 发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 |
6.2.2 建立生猪应急供应保障机制 |
6.2.3 实行生猪肉品监测预警机制 |
6.2.4 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机制 |
6.2.5 落实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责任 |
6.3 构建监管智能信息互动平台 |
6.3.1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和信息公开 |
6.3.2 实施生猪电子标识信息化体系 |
6.3.3 全面启用屠宰场远程监控体系 |
6.3.4 构建“菜篮子”电子商务平台 |
6.3.5 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 |
6.4 完善监管执法队伍制度建设 |
6.4.1 完善生猪屠宰监管制度 |
6.4.2 建立新型兽医管理体系 |
6.4.3 落实肉品质量安全标准 |
6.4.4 建设高水平综合执法队伍 |
6.4.5 完善生猪产销对接制度 |
6.5 加强行业自律和自主发展 |
6.5.1 明确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责 |
6.5.2 提高生猪屠宰的组织化程度 |
6.5.3 实行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 |
6.5.4 生猪屠宰企业自主并购发展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P区生猪屠宰监管机制访谈记录表 |
附录2:P区生猪屠宰监管机制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危机防控能力研究 |
1.2.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研究 |
1.2.3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研究 |
1.2.4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问题与内容 |
1.4 本文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危机 |
2.1.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 |
2.1.3 危机防控能力 |
2.1.4 能力建设及其基础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与脆弱性研究 |
2.2.3 动物卫生经济学 |
2.2.4 系统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能力建设基础及其形成 |
3.1 能力基础之一:法制体系建设情况 |
3.2 能力基础之二: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
3.3 能力基础之三:科技研发支持情况 |
3.4 能力基础之四:条件保障建设情况 |
3.5 综合能力形成: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
第4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1 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概况 |
4.1.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
4.2 我国动物疫情应急法制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文本及内容自身存在的问题 |
4.2.2 法律文本与实践工作存在脱节 |
4.2.3 应急法律体系的操作性存在欠缺 |
4.3 其他国家动物疫情防疫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
4.3.1 美国:1+N系统化动物卫生法律体系 |
4.3.2 澳大利亚:风险监控为主的动物疫情防控立法 |
4.3.3 加拿大:体系健全覆盖面广的疫情防控立法 |
4.3.4 欧盟:规范化、人性化的动物卫生立法体系 |
4.4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的改进方向 |
4.4.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立法碎片零散 |
4.4.2 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
4.4.3 改变动物疫病防控观念,做好系统规范立法 |
第5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制建设 |
5.1 构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理论基础 |
5.1.1 应急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 |
5.1.2 公共危机组织结构的特点 |
5.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现状 |
5.3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的问题及原因 |
5.3.1 动物疫情常态应急机构尚未建立 |
5.3.2 危机管理指挥联动系统尚且缺乏 |
5.3.3 官方组织缺乏与社会力量的整合 |
5.3.4 重大动物疫情区域合作机制缺乏 |
5.4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系的改进 |
5.4.1 专业性、常规性指挥机构的设立 |
5.4.2 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式组织结构 |
5.4.3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相协调 |
第6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
6.1 动物疫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现状 |
6.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科研机构发展现状 |
6.1.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研发情况 |
6.1.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运用情况 |
6.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问题 |
6.2.1 防控科技人力资本待遇较低、队伍不稳 |
6.2.2 防控技术研究投资不足、应用水平偏低 |
6.2.3 防控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
6.2.4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忽视了实践需求 |
6.2.5 科研成果推广缓慢,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
6.3 制约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
6.3.1 缺乏与时俱进的科学劳动价值评价机制 |
6.3.2 缺乏全面、完整、连续的经费资助机制 |
6.3.3 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科技管理服务平台 |
6.3.4 缺乏科技需求方主导的制度化评价机制 |
6.3.5 缺乏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成果转化机制 |
6.4 我国动物疫情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途径 |
6.4.1 优化薪酬结构,尊重科技人才价值 |
6.4.2 改善投资机制,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
6.4.3 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管理平台建设 |
6.4.4 注重社会需求,完善鉴定评价机制 |
6.4.5 重视技术应用,科研与防控相结合 |
第7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条件保障建设 |
7.1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政策概述 |
7.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历史演变 |
7.1.2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基本理念的形成 |
7.2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的问题 |
7.2.1 财政支持总量尚显不足 |
7.2.2 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 |
7.2.3 财政支持的持续性不够 |
7.3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财政投入理念存在差距 |
7.3.2 财政分摊机制并未健全 |
7.3.3 财政支出方式过于单一 |
7.4 美国和澳大利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的基本经验 |
7.4.1 财政支持总量充足力度较大 |
7.4.2 财政支出结构动态均衡变化 |
7.4.3 多元主体共同平衡分摊费用 |
7.4.4 疫病消灭计划占据较大比重 |
7.5 改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的建议 |
7.5.1 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危机防控财政支持 |
7.5.2 建立多元化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 |
7.5.3 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 |
7.5.4 合理安排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 |
第8章 政府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 |
8.1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应急响应的理论框架 |
8.2 Matlab回归分析理论模型 |
8.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实证研究 |
8.4 提升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的路径选择 |
第9章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
9.2 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 |
9.3 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 |
9.4 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 |
第10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10.1 防控能力建设基础的综合性研究 |
10.2 防控能力基础条件的精细化研究 |
10.3 防控能力建设效果的全面性评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湖南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2 生猪业发展中的风险管理研究 |
1.2.3 生猪业发展中的政策建议 |
1.2.4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其借鉴 |
2.1 畜牧生产理论及其借鉴 |
2.1.1 畜牧生产理论概述 |
2.1.2 畜牧生产理论对生猪业风险管理研究的借鉴 |
2.2 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借鉴 |
2.2.1 风险社会理论概述 |
2.2.2 风险社会理论对生猪业风险管理研究的借鉴 |
2.3 风险管理理论及其借鉴 |
2.3.1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3.2 风险管理理论对生猪业风险管理研究的借鉴 |
2.4 系统理论及其借鉴 |
2.4.1 系统理论概述 |
2.4.2 系统理论对生猪业风险管理研究的借鉴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湖南省生猪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
3.1 全球生猪业的发展概况 |
3.2 我国生猪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
3.2.1 我国生猪业发展的历程 |
3.2.2 我国生猪业发展的现状 |
3.2.3 我国生猪业的发展趋势 |
3.3 湖南生猪业发展现状 |
3.3.1 湖南省自然概貌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3.3.2 湖南生猪业的发展历程 |
3.3.3 湖南生猪业发展概貌 |
3.4 全国及湖南生猪业的产量预测 |
3.4.1 灰色模型建立 |
3.4.2 我国生猪业2011-2020年产量预测 |
3.4.3 湖南2011-2020年生猪产量预测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湖南生猪业的风险类型分析 |
4.1 生猪业的市场风险 |
4.1.1 生猪业的市场风险界定 |
4.1.2 公共政策话语中的生猪市场风险 |
4.1.3 生猪市场风险的基本成因 |
4.1.4 典型生猪市场风险事件 |
4.2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 |
4.2.1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的界定 |
4.2.2 公共政策话语中的猪肉质量安全问题 |
4.2.3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的基本成因 |
4.2.4 典型猪肉质量安全风险事件 |
4.3 生猪养殖的环境风险 |
4.3.1 生猪养殖的环境风险界定 |
4.3.2 公共政策话语中的生猪环境风险 |
4.3.3 生猪环境风险的基本成因 |
4.3.4 典型生猪环境风险事件 |
4.4 生猪生产的灾变风险 |
4.4.1 生猪生产的灾变风险界定 |
4.4.2 公共政策话语中的生猪灾变风险 |
4.4.3 生猪灾变风险的基本成因 |
4.4.4 典型生猪灾变风险事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湖南生猪业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 湖南生猪业风险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依据 |
5.1.1 湖南生猪业风险的特点 |
5.1.2 湖南生猪业的发展趋势 |
5.1.3 湖南生猪业风险指标构建的基本思路 |
5.2 湖南生猪业风险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方法 |
5.2.1 湖南生猪风险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5.2.2 生猪风险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 |
5.3 生猪市场风险评价指标的遴选 |
5.3.1 生猪市场风险一级指标变量的遴选 |
5.3.2 生猪市场风险二级指标变量的遴选 |
5.4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评价指标的遴选 |
5.4.1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一级指标的遴选 |
5.4.2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二级指标的遴选 |
5.5 生猪业环境风险评价指标的遴选 |
5.5.1 环境风险一级指标的遴选 |
5.5.2 环境风险二级指标的遴选 |
5.6 生猪业灾变风险评价指标的遴选 |
5.6.1 生猪灾变风险一级指标的遴选 |
5.6.2 生猪灾变风险二级指标的遴选 |
5.7 生猪风险指标的优化 |
5.8 生猪风险指标变量解说 |
5.9 本章小结 |
第6章 湖南生猪业风险评价 |
6.1 基于AHP方法的生猪业风险评价 |
6.2 基于偏好指数的生猪业风险评价 |
6.3 基于最小割集模型的生猪业安全性评价 |
6.3.1 生猪风险事件的定性分析 |
6.3.2 生猪业系统安全性的定量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湖南生猪市场风险评价的实证分析 |
7.1 基本方法 |
7.1.1 评价指标体系结构的确定 |
7.1.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7.1.3 指标属性量化方法 |
7.1.4 评估数学模型的建立方法 |
7.1.5 风险等级的设置 |
7.1.6 建立综合估算系统 |
7.2 实例分析 |
7.2.1 指标计算及分析 |
7.2.2 生猪市场风险的总体评价 |
7.2.3 分析与讨论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湖南生猪业的风险控制 |
8.1 湖南生猪业风险控制的目标 |
8.2 湖南生猪业风险控制的主体 |
8.3 湖南生猪业风险控制的对象 |
8.4 湖南生猪业风险控制的措施 |
8.4.1 猪肉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控制 |
8.4.2 生猪业环境风险因素的控制 |
8.4.3 生猪业市场风险因素的控制 |
8.4.4 生猪灾变风险因素的控制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提高湖南生猪业风险防控能力的政策建议 |
9.1 通过理念转变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
9.2 通过技术创新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
9.3 通过产业升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
9.4 通过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
9.5 本章小结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论文总结 |
10.1.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10.1.2 主要创新点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四、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和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D]. 史晓玲. 山东大学, 2020(08)
- [2]我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研究[D]. 孙松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农村畜产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以宜阳县为例[D]. 雷霆. 郑州大学, 2020(02)
- [5]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D]. 孙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D]. 王苗. 西南大学, 2020(01)
- [7]广州市生猪屠宰监管机制优化的对策研究 ——以P区为例[D]. 冯思恩.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D]. 王薇. 湖南农业大学, 2015(08)
- [10]湖南生猪业发展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 易泽忠. 中南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