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金怡[1](2021)在《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文中认为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清末紫阳司法档案,约277卷1900余例案件,时间跨度自1863——1911年,其内容记载的大多为田土讼案,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司法文书,为客观全面研究清末紫阳田土纠纷案件提供了基础素材。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是目前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对紫阳档案来讲,研究的意义也同等重要。紫阳位于陕西南部秦岭大巴山区,档案的区域特征明显,而且档案中记载的数量居多的田土案件,在目前发现的档案中并不多见。土地交易是传统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紫阳档案的研究可以折射出清末陕南经济社会人口的一些新变化,而最重要的,在整理分析档案资料、归纳总结田土讼案解决的手段及类型的基础之上,可以深化对清代民法、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某些认识。寻找新的方向,提出新的问题,是研究紫阳档案的深远意义。基于对新资料的研究,仍然必须立足于传统的学科研究路径之上。本文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基于法律史的学科框架,并依托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辅佐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对紫阳档案展开研究。因为诉讼本身是人的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两造及官府,同属于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之下的个体,他们形成的诉讼意识及诉讼行为,除了微弱的个体差异之外,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社会背景的色彩,基于此,传世文献例如律典、官箴书、地方志、习惯调查等,对研究田土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紫阳档案记载的田土讼案,具体来讲包括原告状词、被告呈词、官府批词、官府差票、两造及第三人的供词、官府判词及两造的具结状等。契约做为田土交易的物证,档案中也常常可见。这些司法文书完整的构成了一件田土纠纷诉讼过程的形式要件。从司法文书的整理研究可以看出,田土纠纷的解决也仍以审理、官府批示调处、主动调处等作为常见方式。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审断,以官府裁断的判词和两造的遵结为标志,审断最终能否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关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的平衡。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调处,调处主体的身份多见乡约、保长、中人、客头等,而少见亲族戚友。作为契约的见证人,中人是调处中最常见的主体,他不仅是田土交易的见证人,更是田土纠纷的调停者。紫阳档案诉讼文书中最常见的是官府批词,批词可见诉讼的各个阶段,它引领着整个讼案的走向。田土讼案中所涉及到的传统社会的民事交易习惯,官府基于每个个案而进行具体衡量,这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民间细故案件自理的特点。司法档案是诉讼活动的记载,它客观记录了纠纷起诉、调查、审理、裁断的整个过程。紫阳司法档案田土讼案的研究,所遵循的逻辑关系是纠纷:产生→解决方式→效果,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田土纠纷。田土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本文的铺垫,田土纠纷如何解决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官府解决纠纷依据的手段呈现了多元化灵活性的特点。很长时间以来,因为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地方司法行政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是通过档案中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诉词的整理分析,可见当事人在田土讼案中对自身利益孜孜以求的维护。通过批词、裁断的整理分析,可见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非常重视利益这个核心要素,也在此基础之上达到更高的目标,即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基层社会的秩序是司法档案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客观严肃的话题,基层的司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以腐败低效概之,紫阳档案官府的批词可常见“吊契据呈”“吊契核讯”,因为交易过程中,契约订立的程序、契约订立的要素、契约的约束力是田土关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形式,官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不可能忽视对于秩序构建所起的基础与核心作用。再比如习惯,它的规范性是直观的特点,但是它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因为它的多元化,所以也常见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如果面临这种问题,官府仍然不审慎度之,既也无法完成秩序的构建,也无法达到其所担当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紫阳档案的田土讼案,从利益及秩序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诸多,也为紫阳档案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提出了一定的思考。田土讼案关注的是利益,利益背后是秩序的构建。如何实现利益,如何维护秩序建构秩序,是紫阳档案研究始终关注的内容。紫阳档案研究遵循的方法角度也是研究司法档案的一种尝试,所得出的观点也仅能代表清末陕南田土讼案的一些情况,同时丰富和深化清代民事诉讼的某些认识。在这种浅薄探讨的背后,更亟待深层次的挖掘发现田土讼案的某些问题。
任巧[2](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刘佳芸[3](2020)在《清末法部的形成与权力调整研究》文中提出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在“大限将至”的危机下,决定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亲信权贵去西方一探宪政之实伪。五大臣归国后,一致认为“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奏请效仿日本,以官制改革为切入点实行预备立宪。他们极力推崇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主张对旧式司法机构展开变革。随后,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开展中央官制改革,新官制将军机处与内阁设为中央政府之核心,下设十一部,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因“议院遽难成立”,改设资政院“博采群言”。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清廷对旧式中央司法机构进行变革,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任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分别负责司法行政与审判。法部设立后,裁汰了刑部旧有的大量机构与职官,改设“两厅八司与一所”为主要办事机构,还根据现实所需新设宪政筹备处、统计处与律学馆等部门。法部的主要权力是司法行政权,但在法部成立初期,基于清政府的集权方针,官制改革方案中部院之间的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分配并非绝对的泾渭分明,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部,依旧保有部分审判权,同时还拥有立法权;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也还承担着部分司法行政事务。这样的司法权分配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去甚远,同时也为日后部院权限纷争埋下了伏笔。法部的权力经过两次调整,分别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部院之争的初次调整与宣统二年(1910年)《法院编制法》下法部权力的最终界定。部院设立伊始,基于重案复核权、司法区域划分权和司法人员任免权等矛盾,部院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权限纷争;此外,部院与修订法律大臣还对法律起草权展开了争论。纷争告一段落后,法部的审判权开始渐次剥离,立法权也限定在稽核律例和起草单行法;大理院退出司法行政领域,法部从此确立了对司法行政事务的领导权。宣统二年(1910年),随着《法院编制法》的出台,法部的权力受到再次调整,它所拥有的审判权被彻底剥离,成为一个纯粹的司法行政机构。清王朝覆灭后,法部随之终结,但法部所主持的司法改革及清廷对其权力的界定,对清末预备立宪和民国初年的司法部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部出台并执行了司法改革的诸多措施,推动了清末司法改革的进程。部院之间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彻底分离使清廷实现了制度上的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的系列举措为民初司法行政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全面接管了清末法部,其内部机构设置与职权分配大多可以看到法部的影子。
胡裕岭[4](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杨芹[5](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研究说明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周辰[6](2020)在《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城市格局体系的演变,由不同城市的发展路径所决定。近代中国在西方入侵的背景下,被动卷入世界市场体系,原有的社会秩序亦遭受冲击。经济因素逐步取代政治、军事因素成为推动城市近代转型的根本动力,形成了政治城市衰落、经济城市崛起的格局体系。保定作为直隶省城,是一座地处京畿腹地的内陆城市,近代以前是区域性的政治军事中心,近代以来发展相对落后。保定依靠行政力量开启了近代化转型的历程,城市经济的发展并非内在需求的产物,而是政治权力推动的结果,其变革属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属于行政导向型发展路径,在我国近代城市转型中具有典型意义。近代以前的保定,因军事而兴起、因政治而显赫,成长路径符合我国传统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政治、军事优先发展。政治、军事地位的提升亦强化了城市的经济功能,城市人口规模扩大,农业、手工业、商业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北宋时期边境的军镇发展为清代直隶首府。保定的经济功能主要为政治、军事功能提供服务,属于权力控制型经济,商品经济成长动力不足,对外贸易能力有限,经济结构畸形。近代保定在官方的强力推动下开启了近代转型的道路,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官员、军阀的个人权威是推动城市变革的主要力量,保定的经济延续着依附军事政治的传统。保定在社会变革中呈现出“绝对发展”与“相对衰落”并存的特点,城市在工业、金融业、交通与通讯、商业等领域具备了早期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与新兴经济城市相比,保定经济成长的动力不足,发展相对缓慢。近代保定区域市场在传统政治力量与近代经济因素的合力作用下迅速成长,通过分析商人结构、商品进出口结构以及市场体系网络结构,可以窥见其并未成长为经济类型的城市,仍然是消费功能为主的传统政治军事城市。保定市场在近代呈现出“先扬后抑”的演变过程,商业腹地因天津经济地位的擢升与新式交通工具的建设而空前扩大,亦因交通枢纽的丧失而有所削弱。保定城市地位由政治功能决定,经济功能依附于政治功能,城市区域地位与行政地位紧密相连。近代以来,经济因素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尽管保定市场地位有所提升,经济功能的不足弱化城市的政治功能,其区域中心位置被天津所取代。商会组织是保定近代商业转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官方与民众需求相结合的产物,以国家行政推动为主要动力。官方与商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权威、中央集权程度,其互动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在国家权威相对薄弱时期,官方借助商会等民间力量维持统治秩序,双方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商会广泛参与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官方起到了制衡作用;当国家集权程度较高时,官方极力压制社会力量,商会沦为了官方的附庸机构,无所作为。保定商会属于行政高度管控的地方性商业组织,其成长路径与城市功能属性密不可分,商会组织的成立与改组、各类重大社会活动的开展均与官方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对官方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在保定商会与其他商会的互动中,社会属性多而经济属性较少,彰显城市政治地位崇高、经济能力不足的特点。关于保定的成长路径,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权力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行政权力是推动保定城市转型、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改革避免了保定走向没落的命运;但是官方权力过大也会损害民众的合法权力,抑制区域经济成长的活力。
邓海琪[7](2020)在《清末民初小说中的监狱叙事研究(1901-1927)》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国清末民初(1901-1927)小说中的监狱叙事为研究对象,将1901年清末新政监狱改革“变法三折”提出至1927年政变的发生作为历史背景,从叙事学中叙事视角、叙事伦理、叙事话语的角度展开,对清末民初小说监狱叙事中的囚犯形象、越狱情节及刑罚描述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侧重爬梳历史背景,勾勒中国小说监狱叙事在清末民初前后的从构建到转型的路径。首先对“监狱”一词考释,由此进入中国小说监狱叙事的世界,但因传统小说多重历史原因限制,监狱叙事无法走向自觉的道路。在经历了清末“小说界革命”、西方小说译介以及清末民初监狱改革的历史动荡,中国小说监狱叙事在清末民初之际得以转型,监狱在文本中的意义得以重塑。第二章进入叙事文本内部,从清末民初小说监狱叙事中叙事人对主要人物“囚犯”的叙事视角入手,剖析清末到民初小说监狱叙事视角的演变规律。通过分析作者从清末到民初不同时期对叙事视角的选择、变换及控制,探寻叙事视角变化背后作者的处理动机与时代的联系。第三章在第二章叙事人与囚犯关系的构成基础上,从叙事伦理角度探求清末民初知识分子提倡的“国民”理念及民众个人意识苏醒的内在关联。通过分析监狱叙事作品中作者对囚犯越狱情节的设置处理及越狱情节蕴含的反抗意识,厘清清末民初监狱叙事中暗含的从“君之臣民”到“一国之民”意识变化脉络。第四章以监狱叙事话语内部的刑罚内容描述为主要依据,以清末民初监狱改革倡导“废肉刑”举措为历史背景,剖析在监狱叙事话语内部,作者对刑罚内容的侧重和话语策略的选择,背后体现的多重权力关系。本文将重返清末民初局势反复动荡、新旧思想交锋的历史现场,并把小说叙事学与历史学、社会学多维结合,厘清中国清末民初小说中的监狱叙事的大致脉络,探求作为国家意识形态产物的监狱叙事背后,折射出来的独属于清末民初的叙事变革和思想历程。
李敏洁[8](2020)在《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社会的运行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需要司法官作为基础力量进行推进。在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和法律制度之间,司法官是其中介,这样才使得冰冷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实际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司法官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架构。本文以民国初年(1912-1928)司法官职业化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史料为依据,根据民初在报刊所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分析关于司法官制度的内容。研究在民国初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之后推行的新式司法官制度改革,对完善司法官制度和推动审判独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是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了解相关界定和概念,并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分析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从宪政基础、当时对领事裁判权废除的呼声以及教育,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对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进行一定的了解。中国传统的司法机构设置几乎形同虚设,最终都要听命于皇权,行政与司法也没有分开,当时并没有审判独立的概念,通过清末改革将司法从行政权中脱离,至民初的继承和发展,近代化的司法独立初见端倪。后经过出台一系列制度法规和规定,使司法官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司法官的社会地位逐渐确立,独立审判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并且民初司法官制度的发展也是在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呼声中,成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而法律教育也会促进司法官制度的发展,因为法律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的职业选择和倾向,对司法官考试有直接作用。而且司法官考选与教育是分不开的,考试内容和程序不断调整,将胜任司法官的条件以考试为定制,也对司法官制度建设提供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第二章是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发展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制度性规定形成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的框架。通过收集史料和着作,从三大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即民初司法官选任、保障和惩戒监督制度,来展现民初司法独立的过程,不仅对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价值,还对司法官职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在考选培训制度方面,主要简单介绍民初司法官考试所依据的法律,从《法院编制法》到《司法官考试令》一步步的完善制度规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接着具体分析了司法官的考选形式和考试内容以及考核机构。通过对司法官准入制度的分析,对当代法官的考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民初的司法官保障制度也是对司法官身份地位的认可,保障其独立性。从任职、地位、薪俸以及退休抚恤的制度设计来看,为司法官提供了较多保障,加之不得随意停职和减俸的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浓厚的民初也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支持,为司法官解除了生活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第四章是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在司法官考核监督制度中,根据司法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民初司法官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承认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为激励司法官工作热情提供了推动力,但也存在过于理想的构建。因此在1915年出台了的《司法官惩戒法》对司法官的惩戒事由和处分方式进行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五章是对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评价。在如此周密的制度设计下,现实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要进行客观的评价。在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以来,经过对司法官考选制度、保障制度和监督惩戒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增强,也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司法官队伍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它之所以在如此周密的司法官制度设计之下,还未建立起一支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是因为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某些缺失。考试为凭的考选机制对教育的冲击,以及刻意提高司法官待遇、法政学校兴盛,导致学习法律专业人员蜂拥,学员质量下降。而且当时在关于司法官的保障制度方面,号召高薪养廉,与当时民初司法经费匮乏相矛盾,许多司法培训场所被撤销。司法官的官等与薪俸不对等,导致司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并没有达到司法官制度创设的目的,司法功能政治化。没有实现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成功转型。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我们现代法官制度建设有所启示。
武端利[9](2020)在《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末新政是近代中国早期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也是探其历史过程及其经验、教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清末新政史的研究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且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但其中所囊括的陕甘区域新政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研究。清末陕甘新政是该区域早期现代化运动的发轫和真正启动时期,不论是从清末新政史、中国早期现代化史,还是近代陕甘区域史的视角而言,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尤其是该领域的研究尚有很多空缺,仍需要学术界进一步的努力开拓。有鉴于此,本文以清末新政为研究背景,以陕甘地区为研究对象,以现代化理论为依据,从区域现代化的角度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清末陕甘新政始于1901年底陕西宏道大学堂的成立,至辛亥陕西起义结束,历时近十年时间,其改革涵盖了军事、教育文化、实业和财政、交通、法政和预备立宪等多个领域。本文的结构由清末新政时期的陕甘社会与经济状况;清末陕甘新政与军事现代化;清末陕甘新政时期的教育文化革新;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经济现代化;清末陕甘新政中的交通与邮政改革;清末陕甘警政创设与预备立宪这六个部分组成。社会与经济状况是清末陕甘新政的基础因素。文中从人口变化、地方经济、洋务运动的影响和地方督抚群体等多方面对清末陕甘社会与经济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清同治朝以后由于战争和灾荒的影响,陕甘两省人口锐减,加剧了地方经济和财政的困难;洋务运动时期左宗棠虽然创立了几家洋务企业,但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没有真正开启区域早期现代化;清末陕甘督抚群体思想保守且更动频繁,没有形成区域现代化的领导者。清末陕甘新政正是在这种区域社会与经济变动的历史背景下艰难启动,也因此带来了诸多的窒碍。军事现代化是清末陕甘新政最主要的革新内容。陕甘两省在裁撤原有旧军的基础上,各自编练了一协规模的新军力量,不论是在营制、装备、指挥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革。文中对清末陕甘军事变革的历史贡献和局限进行了分析:一方面陕甘两省在清末新政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近代军事体系,并通过创办军事学堂和外派留日学生,形成了一批具备近代色彩的知识群体;另一方面陕甘两省均未完成新军编练任务,且耗费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地方财政负担,直接影响到了交通、教育、工矿业等其它领域的新政。出于革新风气、培育人才的目的,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文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建,先后成立了宏道大学堂、陕西大学堂、甘肃大学堂等多所大学堂,创立了覆盖两省的中小学堂教育体系,建立了省级教育管理机构,开始有计划地向海外派遣留学生,为近代陕甘地区培养了第一批的留学人才。此外,两省又先后创立了多种官报和民办报纸,推动了区域风气的开通和思想的变革。文中认为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创建,为陕甘早期现代化奠定了人才和思想的基础。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工矿业的发展是在洋务运动零星遗存的基础上,利用两省丰富的资源进行了进一步拓展,创建了涵盖农业、轻工业、工矿业的多家近代化工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实业发展制度和机构,聘请了一定数量的外国技术人才,并重视自有人才的培养,提高了近代陕甘实业的技术水平,形成了近代企业经营制度和商业意识。同时,为筹措新政经费缓解财政压力,陕甘两省采用增加捐税、裁官节费、推行统税的办法,对原有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近代意义的改革,试图解决举办新政带来的财政困难。交通是推动早期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性事业。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的交通邮电事业在电报、铁路、邮政、航运、公路建设方面均有创建,但受制于地方财力、清政府规划的影响,仅有邮政、电报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兰州铁桥得以建成,其他如铁路、航运等均成效寥寥。文中对西潼铁路筹修的过程和失败原因进行了专门分析,认为西潼铁路是近代陕甘交通现代化中最关键的内容,该路未能开工修筑,阻碍了风气的开通和货物的转运,影响到整个清末陕甘新政的进程。清末新政时期的陕甘政治现代化主要集中于警政、司法和预备立宪。陕甘两省在清末新政中建立了近代巡警制度,并设立了警政管理机构,形成了初步的社会治安管理与服务职能;在司法改革方面,通过普遍设立审判厅、检察厅、改良监狱,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近代司法体系,是近代陕甘司法改革的第一步;通过推广地方自治、投票选举议员、设立省级谘议局,士绅的民主意识得到了难得的一次教育和启蒙,推动了近代陕甘民主意识的发展。总之,清末陕甘新政在教育、军事、交通、工矿业、民主政治等领域进行了一定成效的建设和探索,推动了本区域乃至西北地区早期现代化的开展。同时,清末陕甘早期现代化的历程也说明,落后区域受制于地方经济条件、地域的风气、官吏的思想和作为、早期现代化路径和改革领域的选择,其现代化探索的历程更为艰难。本文通过对陕甘新政在清末新政中的地位、历史影响等问题的探讨,也将裨益于清末区域新政史,尤其是陕甘地区早期现代化史的进一步研究。
高凌艳[10](2020)在《民国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研究 ——以《申报》案例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买卖人口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时至今日,买卖人口犯罪活动整体上仍处于高发、多发阶段,如何治理该类犯罪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从晚清到民国时期,买卖人口犯罪的相关立法在曲折中发展。而这一时期的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尤为猖獗。案件数量的庞杂,加上上海地区特殊的政治、社会环境,使得上海地区在买卖人口的犯罪治理上,不仅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并逐渐形成了特殊的犯罪治理模式。本文以史料为基础,从法律史的视角出发,首先回顾近代买卖人口犯罪的相关法律,并进行评析。再者,选取民国沪上买卖人口犯罪的案例,开展一定时段内的区域性犯罪研究。最后将两者相结合,评析法律在上海地区的适用情况,以及沪上买卖人口犯罪的治理情况,试图在还原史实的基础上,提炼出规律性的成败经验教训,为当下之借鉴。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导论部分和正文的四章。导论首先提出了本研究的主要问题,并阐述了选题意义及研究价值,接着对现阶段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开拓新的研究方向。第一章,对于近代买卖人口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与分析,除了中央政府制订的法律外,还选取了部分地方政府制订的法律,加以分析,指出立法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于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买卖人口犯罪情况进行剖析,通过量化数据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阐述民国沪上的买卖人口犯罪现象,并分析犯罪的推动因素。第三章,结合民国沪上特殊的法律环境,对案件的侦办与审判进行更深入的介绍与分析,同时对民国沪上为弥补官方职能的缺失而产生的新的犯罪治理模式,进行阐述。两相结合,更全面地分析民国时期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的司法实践。第四章,是基于前文,对于民国时期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问题进行思考。首先,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其次,从失败与成功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发,以古鉴今。
二、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论文背景 |
(二)选题要解决的问题 |
(三)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况及述评 |
(一)清代司法及民事诉讼活动研究的现状 |
(二)对上述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传世经典文献 |
(二)契约文书 |
(三)官箴书、判牍 |
(四)地方志、契约资料 |
(五)清代地方规则、民事习惯、宗族族规等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紫阳的历史与社会 |
第一节 紫阳县大体情况介绍 |
第二节 紫阳知县的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州县的大体介绍 |
二、紫阳知县及职权 |
(一)紫阳知县的设置 |
(二)知县的职掌 |
第三节 清末秦巴山区的人口与土地 |
一、清秦巴山区人口的构成 |
二、土地产权的取得 |
(一)插占 |
(二)购买 |
第四节 紫阳档案所见田土讼案的历史背景 |
一、流移对土地的原始垦荒 |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招客佃” |
第二章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与田土讼案 |
第一节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 |
第二节 紫阳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田土讼案的类型 |
二、田土讼案费用 |
三、诉讼费用与田土讼案 |
第三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审断 |
第一节 紫阳司法档案审断概述 |
一、审断的涵义 |
二、紫阳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以紫阳档案记载的两件契约为例: |
(二)以档案记载的两例诉状为例 |
三、田土讼案的裁断过程 |
(一)审讯 |
(二)裁断 |
(三)出具“遵结” |
第二节 田土讼案审断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一、判词内容逻辑化的形式 |
(一)事实 |
(二)理由 |
(三)裁断 |
二、判词内容实质的表达 |
(一)契约神圣 |
(二)利益实现 |
三、审断中的国家法的问题 |
第四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批词 |
第一节 通过批词受理讼案 |
一、“批令自处” |
二、“批令谕约保处理” |
三、“批侯集讯查夺” |
(一)契约 |
(二)诬告 |
四、“批令等候讯究” |
第二节 通过批词拒绝受理讼案 |
一、拒绝受理——未准 |
二、六例具体“未准”的案件 |
(一)“陈显舜诉陈治平一案”未准 |
(二)“谢益寿诉谢仕忠一案”未准 |
(三)“李大云诉宋功耀一案”未准 |
(四)“张成栋诉张成喜一案”未准 |
(五)“刘述相诉阮钧和一案”未准 |
(六)“张永达诉程达越一案”未准 |
第三节 对田土讼案批词的总结性思考 |
第五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调处 |
第一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缘起 |
第二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主体 |
一、乡保 |
(一)乡约甲长主持的调处 |
(二)保长约正联合戚友主持的调处 |
(三)保长约正联合户族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 |
(一)戚谊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联合中人主持的调处 |
三、监生、生员、武生 |
(一)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二)乡约联合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三)武生主持的调处 |
四、客头 |
(一)客头联合保长调解纠纷 |
(二)客头联合生员监生调解纠纷 |
五、耆賔 |
六、中人 |
(一)何为中人 |
(二)中人是契约订立不可缺失的要件 |
(三)中人主持调处纠纷 |
第三节 官府批示的调处 |
一、官府批示调处的方式 |
二、官府批示调处的结果 |
三、调处不成转为裁判 |
第四节 对于田土讼案调处的总结与思考 |
一、调处的动机 |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 |
三、调处最终的目的 |
第六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的地域民事习惯 |
第一节 习惯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先买 |
一、亲族先买习惯 |
(一)官府的支持态度 |
(二)官府的反对态度 |
二、地邻先买习惯 |
三、当主先买习惯 |
第三节 顶、转顶、永顶 |
一、顶 |
二、转顶 |
(一)永佃权的形成 |
(二)转顶 |
(三)永顶 |
第四节 存留、除留 |
一、无存留 |
二、除留阴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3)清末法部的形成与权力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官制改革与法部设立 |
第一节 中央官制改革:分权理论下的新体制 |
第二节 法部的设立 |
一、法部设立前夕:反对的声音 |
二、刑部改为法部:从司法审判机关到司法行政机关 |
第三节 法部的机构与职官 |
一、尚书与侍郎 |
二、“两厅八司一所”:法部的主要办事机构 |
三、其他机构 |
第二章 法部审判权的来源与调整 |
第一节 法部审判权的来源 |
一、法部审判权的权力来源 |
二、法部审判机构设置 |
第二节 法部审判权的调整:部院审判权之争 |
一、法部的主张:法部兼掌审判权 |
二、大理院的回应:大理院独掌审判权 |
三、清廷的平衡术与部院“会同妥议” |
四、论争结果 |
第三节 从刑部到法部审判权的变化:权力缩小 |
第三章 法部立法权的来源与调整 |
第一节 法部立法权的来源 |
一、法部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
二、法部立法机构设置 |
第二节 法部立法权的调整:立法权论争 |
一、法部与大理院的主张:修律应由部院主导 |
二、修订法律大臣的回应:策略性妥协 |
三、论争结果 |
第三节 从刑部到法部立法权的变化:负责编修的法律种类不同 |
第四章 法部司法行政权的来源与调整 |
第一节 法部司法行政权的来源 |
一、法部司法行政权的权力来源 |
二、法部司法行政机构设置 |
第二节 法部司法行政权的调整:部院司法行政权之争 |
一、司法区域划分权之争 |
二、司法人员任免权之争 |
第三节 从刑部到法部司法行政权的变化:权力扩大 |
第五章 法部的形成与权力调整之影响 |
第一节 对清末预备立宪的影响 |
一、推动清末司法改革的进程 |
二、初步建立清末司法独立制度 |
第二节 对民国初期司法部设立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保定区位特征与近代以前的经济开发 |
第一节 保定地理环境特征 |
一、保定的地理位置 |
二、保定的自然环境 |
第二节 保定行政区划沿革 |
第三节 近代以前保定的经济开发 |
一、保定城市人口及结构变迁 |
二、近代以前保定农业的开发 |
三、近代以前保定手工业的发展 |
四、近代以前保定商业地位的嬗变 |
五、保定城市布局与经济空间的形成 |
第四节 保定经济地位擢升及其原因 |
一、保定与北京的互动关系 |
二、城市功能的转化 |
三、交通枢纽地位的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保定城市经济的转型 |
第一节 保定城市经济的近代转型 |
一、工业的近代转型 |
二、交通、通讯业的近代转型 |
三、金融业的近代转型 |
四、商业的近代转型 |
第二节 保定城市经济转型的动力及轨迹 |
一、保定城市经济的发展路径 |
二、保定城市经济转型的阶段性 |
三、保定城市经济空间的变化 |
第三节 北洋集团与保定近代转型的关系 |
一、北洋集团政治变迁与保定近代化发展 |
二、北洋集团经营保定的原因 |
三、北洋集团对保定近代化的推动作用 |
四、行政权力对保定近代化的双重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转型中的保定区域市场 |
第一节 保定市场的商人与行业结构 |
一、保定市场的商人籍贯分布 |
二、商人地域与行业分布 |
三、保定市场的商人与商业结构 |
第二节 保定市场网络体系的构建 |
一、保定商品的类型划分 |
二、保定市场的网络体系 |
第三节 保定市场功能定位的演变 |
一、服务于北京市场的京南转运中心(1860年以前) |
二、服务于天津市场的京南转运中心(1860年至20世纪30年代) |
三、转运地位下降的冀中经济中心城市(20世纪30年代左右) |
小结 |
第四章 经济转型中的保定城市地位变迁 |
第一节 施坚雅模型与“核心区”概念的梳理 |
一、施坚雅理论及其缺陷 |
二、“核心区”概念的修正 |
第二节 近代以前保定区域地位的演变 |
一、边缘区的核心区 |
二、河北中部地区的核心区 |
三、直隶地区的核心区 |
第三节 保定与直隶(河北)区域城市体系 |
一、保定与直隶(河北)市场体系的演变 |
二、保定与直隶(河北)城市体系——以核心区为视角 |
三、保定经济及城市地位变迁的动因 |
第四节 近代天津、保定城市地位的转换 |
一、西方势力的冲击是近代天津崛起的根本原因 |
二、清政府官方决策是津、保政治地位转换的推动力 |
三、近代保定的衰落与城市功能嬗变 |
四、保定与天津近代化启动方式的差异 |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组织与保定城市经济——以保定商会为中心 |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行业组织的转型 |
一、会馆、行会的兴衰及功能演变 |
二、制度变迁与保定商会的产生 |
第二节 保定商会的社会经济功能 |
一、调解商业纠纷 |
二、陈述诉求意见 |
三、参与地方市政管理 |
四、参加与组织商品赛事活动 |
五、参与爱国运动 |
第三节 近代保定商会网络体系的构建 |
一、合作与依附: 保定商会与国内商会的互动 |
二、积极维权: 保定商会与上级商会的互动 |
三、间接交易: 保定商会与外国商团的互动 |
第四节 保定商会与政府的联系 |
一、政府是保定商会创立及改组的倡导者 |
二、政府是保定商会的实际控制者 |
小结 |
余论 权力控制与保定城市发展路径 |
一、制度变迁与保定城市发展路径 |
二、新时期保定城市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清末民初小说中的监狱叙事研究(1901-192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传统小说的监狱叙事与转型 |
第一节 传统小说中的监狱叙事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小说的监狱叙事转型 |
第二章 监狱叙事的囚犯形象与叙事视角生成 |
第一节 被讲述的囚犯:“新小说”时期监狱叙事的囚犯形象 |
第二节 被复活的囚犯:“五四”时期监狱叙事的囚犯形象 |
第三章 监狱叙事的越狱情节与叙事伦理转变 |
第一节 西方译介小说的越狱情节与意识启迪 |
第二节 “新小说”时期越狱情节中的伦理中心主义 |
第三节 “五四”时期越狱情节中的伦理突破 |
第四章 监狱叙事的刑罚描述与叙事话语演变 |
第一节 “新小说”时期叙事话语中的极刑与权力 |
第二节 “五四”时期的刑罚描述与话语内的异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清末民初监狱叙事小说作品简要年表 |
致谢 |
(8)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创新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中的创新之处 |
(二)本研究拟釆取的方法 |
第一章 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 |
一、概念的界定 |
(一)民初时间的限定 |
(二)民初司法官的内涵 |
(三)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法律概念 |
二、民初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审判独立的宪政基础 |
(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
(三)法律教育的兴盛 |
小结 |
第二章 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 |
一、司法官考试的法律依据 |
二、司法官选任 |
(一)司法官考选形式 |
(二)司法官考试的内容 |
(三)司法官选任考核机构 |
三、司法官培训制度 |
小结 |
第三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的任职保障 |
(二)司法官职业地位之保障 |
二、司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薪俸保障 |
(二)司法官退休抚恤保障 |
小结 |
第四章 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一、司法官考核制度 |
二、建立司法官惩戒制度 |
(一)对司法官惩戒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司法官惩戒处分及事由 |
(三)建立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五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评价 |
一、对维护司法权有重要价值 |
(一)依法独立审判意识增强 |
(二)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提升 |
(三)新式司法机关设置规模扩大 |
二、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设计的缺陷 |
(一)司法官考选对教育的冲击 |
(二)司法官保障与民初经费匮乏的矛盾 |
(三)司法官考核监督在实践中的脱节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清末新政史视野下的陕甘新政研究 |
(二) 清末陕甘新政宏观领域的研究与评价 |
(三) 清末陕甘新政具体领域的研究与评价 |
(四) 清末陕甘新政史研究的局限 |
三、选题意义、研究基础和学术创新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内容 |
(三) 主要研究理论与史料基础 |
(四) 重点难点和学术创新 |
四、研究范畴的界定 |
第一章 清末新政前后的陕甘社会、经济与政治状况 |
第一节 清末陕甘辖区与地理状况 |
一、清末陕甘两省辖区 |
二、清末陕甘地理条件 |
第二节 清末陕甘人口与经济状况 |
一、清末陕甘人口数量的考证与分析 |
二、清末陕甘经济和税收状况 |
第三节 洋务运动时期的陕甘早期现代化 |
一、近代陕甘军用工业的萌芽 |
二、近代陕甘民用工业的萌芽 |
第四节 清末陕甘督抚群体与区域新政 |
一、新政时期的陕甘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 |
二、陕甘总督群体及其新政作为 |
三、陕西巡抚群体及其新政作为 |
四、陕甘督抚群体特征与区域新政影响的探讨 |
第二章 清末陕甘新政与军事现代化 |
第一节 清末陕甘军事状况与早期军事现代化 |
一、清末陕甘旧军的裁减 |
二、甲午战后陕甘旧军的现代化编练 |
第二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新军的编练 |
一、八旗及防练勇营的进一步改编 |
二、陕西新军的编练 |
三、甘肃新军的编练 |
第三节 陕甘各级军事学堂的创办和人才的培育 |
一、武备学堂的创设 |
二、陆军中小学堂的创设 |
第四节 陕甘军事现代化的成效与缺憾 |
一、陕甘军事现代化的成效 |
二、陕甘军事现代化的缺憾与反思 |
第三章 清末陕甘新政时期的教育文化革新 |
第一节 清末新政时期高等学堂的创办与发展 |
一、旧书院的改建与陕西宏道大学堂的创设 |
二、陕西大学堂与甘肃大学堂的创立 |
三、陕甘师范学堂的创设 |
第二节 陕甘课吏馆与法政学堂的创立 |
一、陕西课吏馆与法政学堂 |
二、甘肃课吏馆与法政学堂 |
第三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中小学堂与专门学堂的创设 |
一、陕甘中小学堂的创立 |
二、各类专门学堂的创立 |
三、驻防中小学堂的创立 |
四、存古学堂的创立 |
第四节 清末陕甘近代教育机构的创立 |
一、陕西学务处与学务公所 |
二、甘肃学务处与学务公所 |
第五节 清末陕甘留学教育的起步和发展 |
第六节 清末陕甘新闻报刊事业的创办 |
第四章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经济现代化 |
第一节 陕甘近代农工商业的创办 |
一、洋务企业的恢复和续办 |
二、清末陕甘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 |
三、陕西延长油矿的创办与发展 |
四、劝业道和工艺推广机构的成立 |
五、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实业发展 |
六、清末新政时期陕甘农工商业发展的评价 |
第二节 清末新政中陕甘税收金融改革 |
一、试办官盐和盐斤加价 |
二、土药加厘及禁绝鸦片 |
三、百货统捐改革 |
四、裁官节费 |
五、清末陕甘金融机构的筹办与币制改革 |
第五章 清末陕甘新政中的交通与邮电建设 |
第一节 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电报、电话事业发展 |
一、洋务运动时期陕甘电报业的创立 |
二、清末新政时期陕甘电报业的拓展 |
三、陕甘电报统归官办 |
四、陕西电话公司的创立 |
第二节 清末新政时期铁路的倡议与筹修 |
一、清末西北铁路的倡议与规划 |
二、清末西潼铁路的筹修与失败 |
第三节 清末陕甘邮政的创建与发展 |
一、清末陕甘邮政的创立与发展 |
二、清末陕甘邮政邮员的管理 |
三、邮员的薪资和晋升 |
四、陕甘邮政的管理和运作 |
五、陕甘邮政中的外籍人员 |
第四节 兰州铁桥的兴修及近代甘肃航运的筹办 |
一、兰州铁桥的兴修 |
二、近代甘肃航运的筹办 |
第六章 清末陕甘法政改革与预备立宪 |
第一节 清末陕甘巡警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一、清末陕甘巡防队与巡警制度的探索 |
二、陕西巡警制度的建立 |
三、甘肃巡警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清末陕甘司法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
一、清末陕西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创设 |
二、清末甘肃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设立 |
第三节 清末预备立宪和陕甘谘议局的创办 |
一、清末陕西谘议局的创立和地方自治事业 |
二、清末甘肃谘议局的创立和地方自治事业 |
三、清末陕甘谘议局与民主意识的发展 |
余论: 落后区域的早期现代化之路——清末陕甘新政的历史审视 |
一、变与不变: 清末陕甘新政历史成效的两个维度审视 |
二、清末陕甘新政历程中的制约因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国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研究 ——以《申报》案例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代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沿革 |
第一节 清代及近代买卖人口犯罪法律梳理 |
一、《大清律例》中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 |
二、清末禁革买卖人口的立法改革 |
三、民国时期买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发展 |
第二节 近代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思想 |
一、“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 |
二、解放妇女思潮的影响 |
第三节 民国沪上买卖人口犯罪立法的区域特色 |
一、结合地区的司法实践制定法律 |
二、民间组织参与立法决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剖析 |
第一节 民国上海买卖人口犯罪的资料统计 |
一、案例的选择 |
二、案例的量化分析 |
第二节 沪上买卖人口犯罪频发的推动因素 |
一、人口流动的推动 |
二、买方市场需求的推动 |
三、犯罪组织的推动 |
第三章 民国上海买卖人口犯罪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传统模式下的司法实践——侦查 |
一、侦查主体 |
二、侦查方法 |
第二节 传统模式下的司法实践——审判 |
一、案件的受理与移送 |
二、华界对买卖人口犯罪的审判情况 |
三、租界对买卖人口犯罪的审判情况 |
第三节 非传统模式下的司法实践——政府与民间协作 |
一、民间组织参与买卖人口犯罪治理的原因 |
二、民国沪上主要参与打击买卖人口犯罪的民间组织 |
三、官民协作的形式 |
第四章 对于民国上海买卖人口犯罪的思考 |
第一节 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不完善 |
二、执法不严格 |
三、审判不公导致法律威慑力下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买卖人口犯罪治理对当代的启示 |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上游”犯罪的打击 |
二、建立官方的人口流动档案,加强自我保护的理念 |
三、推动构建民间与政府协作的犯罪治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D]. 金怡. 吉林大学, 2021(01)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3]清末法部的形成与权力调整研究[D]. 刘佳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6]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D]. 周辰. 苏州大学, 2020(06)
- [7]清末民初小说中的监狱叙事研究(1901-1927)[D]. 邓海琪.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8]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D]. 李敏洁. 河南大学, 2020(02)
- [9]现代化的发轫与波折 ——清末陕甘新政研究[D]. 武端利. 陕西师范大学, 2020
- [10]民国上海地区买卖人口犯罪研究 ——以《申报》案例为中心[D]. 高凌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