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物权立法进入快车道(论文文献综述)
李霞[1](2021)在《九洞天旅游发展研究》文中认为
赵明[2](2020)在《“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耕地有限,但人口众多,平衡耕地与人口之间的需求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随着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转战城市寻求发展机遇,造成农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盘活土地资源。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增的权利被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经营权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因为一方面要填补政策与法律表达之间的间隙,另一方面又要完成稳定与放活的政策目标1,所以造成了一些核心问题未获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比如:土地经营权与“三权分置”中另外两权有何关联;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土地经营权在实践运行中困难重重。基于此,为了有效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必须详细研究土地经营权制度,分析土地经营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为土地经营权的概述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为土地经营权概述,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和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证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必要性分析、可能性分析以及法理基础分析。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则是为了充实该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流转、登记存在的“真问题”和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两大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流转、登记和继承制度,为我国土地经营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对策。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我国农地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就能够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落实,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史文恺[3](2020)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居住权制度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在罗马法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抚养和救助弱势群体,从法律上能够给这一群体一定的房屋居住保障。居住权制度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在罗马法诞生之后1500多年的时间里,大陆法系中的各个国家以及英法美法系中的一些案例都开始先后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描述和继承。随着人们生活的需求以及时代的发展,居住权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突破了在转让继承方面的束缚,发展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物权。居住权制度为人们的房产增加了新的权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和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财产分配需求。我国在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中进行了居住权的立法研究,主要目的是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居住权的一方要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此法遭到了专家学者的反对,专家们认为社会适用面比较窄,所以在2007年正式出台的《物权法》中没有纳入居住权的条文。但是此后对于居住权制度设立的讨论并没有停止,社会上对于是否应设立居住权的争议也逐渐走向设立共识,最重要的一个推动因素是中国在2014年开始“以房养老”的试点。2019年4月,在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重新编入了居住权的内容。而随着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2020年居住权最终得以写入《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具有赡养扶助关怀的人文属性,在最初设立居住权过程中,人们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弱势一方在社会生活时遇到的居住问题,并且在房屋利用和社会稳定方面能够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国居民的居住权益,特别对弱势群体在房屋居住方面能产生应有的保障。时至今日,人们对于房屋居住属性的需求日渐多元化,而居住权也不应仅仅只是为了解决过往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应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居住的基础上,对于房产的最大化使用给出更多的思路。在本文的论述中首先从居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论述了居住权的渊源以及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接着对居住权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的争议进行评析,最后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规则进行了解读和思考,结合制度解析,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柳经纬[5](2019)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中形成的关于当代中国所处社会阶段的论断,是一系列重大改革决策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是强调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其私法意义是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民法总则》第3条、第113条关于民事权益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则与民法典应具备的品格不相协调,民法典不宜直接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熊超[6](2019)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江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现状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江西是南方粮食主产省份,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稳居全国第二,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省和林业大省,三权分置改革对于解决江西省农地经营现行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江西省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在2014年10月就以省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做了很多大胆的尝试,如创新了流转方式、规定林地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等。几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国和其他兄弟省份提供了不少可供复制和借鉴的做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是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的。权利问题终究是法律问题,在分析由于法律的限制导致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能完全实现后,如何运用法律语言表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理念、界定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以江西林业为例,从可行性和必要性、理论和实践等方面论证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并从名称、变动模式、权能和条款设置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研究紧扣中央和江西关于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政策,结合江西林业实际,坚持研究对象、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客观性,旨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参考。
毛术文[7](2018)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而清算法律体系则是保障清算安全、高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为此,本文从人民币国际化及发展趋势、清算模式考察出发,以安全、高效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在分析借鉴美国、欧盟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和国际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清算法律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从美国、欧盟为适应其货币国际化建立的清算体系和法律制度总体考察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及其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识别。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上,我国需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基础,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推动境外人民币清算网络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识别上:为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的清算需求,我国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构思和布局,其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是面临的首要问题;人民币国际化的清算需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进行,为确保人民币清算资金划拨安全、高效进行,需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确定性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用于转账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行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结算最终性制度和抵押品制度在两大基本防范风险中具有关键作用,且需要系统的法律变革,才能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付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核心,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战略重要性以及市场集中与垄断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第二章从国际认可、切合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在学界首次从“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思和归纳分析,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及逻辑框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的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法和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抵押品法律、数字签名法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专用法律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法律、支付系统的法律、支付监管的法律等。我国现有的一些通用法律制度是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之前和之外的历史背景和因素出台的,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专用法律存在完整性欠缺、效力性偏低、系统性不够等问题。我国需坚持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协调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结合、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原则,修订通用法律,完善专用法律,不断健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案例,本章对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有益的启示:制定专门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以效率、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和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统一化趋势。目前我国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存在相关立法内容局限,法律效力层次低,相关规定分散等问题。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我国应制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这样相较于对大、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综合立法,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上,应明确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核心概念,建立权利义务开始时间、瑕疵支付命令的处理、跨境法律适用等权利义务配置的核心规则以及资金划拨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第四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结算最终性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总结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制度要素主要包括:健全的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结算最终性具体制度建构、明晰的结算最终性时刻规定、破产法与结算最终性密切关系的处置。而我国当前通用法律方面豁免于“零点法则”的制度尚未建立,专用法律方面结算最终性规则法律位阶低、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我国完善结算最终性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夯实结算最终性通用法律制度基础。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目前“零点法则”的含糊不清对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影响;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净额结算协议等金融交易的结算最终性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完善结算最终性专用法律制度保障。提升结算最终性制度的专用法律层次,在《支付系统管理条例》中明确结算最终性,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明确“接收人终结规则”和“轧差有效性规则”。在支付系统规则层面,细化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规定。第五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抵押品制度进行探讨。从美国、欧盟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主要实践及相关国际机构的主要规定梳理分析入手,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制度要素:健全的抵押品法律框架、广泛的合格抵押品种类、严格的合格抵押品要求、统一高效的抵押品运用。目前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相关的抵押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抵押品高效管理的通用法律基础存不足、专用法律制度欠完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制度的主要路径包括: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通用法律基础,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构建高效的抵押品处置法律安排;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专用法律基础,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统一管理框架,扩大合格抵押品法定范围,将信贷资产、境外抵押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明确合格抵押品法定标准,完善抵押品估价、托管与处置机制。第六章主要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的监管进行研究。在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系统监管制度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目标日益清晰;遵循国际最佳实践,监管标准逐渐趋同;监管范畴不断拓展,统筹管理趋势明显;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将对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在内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国际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支付系统监管还存在监管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统筹监管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本章建议借鉴美欧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系统监管经验,积极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提升法律层级,制定《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完善监管依据,突出监管重点;构建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机制,拓展监管范围;深化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推进支付系统法律规制的国际化。
陈健[8](2016)在《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居住权,简而言之,就是居住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内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住权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居住权亦衍生出独特的经济利用价值,成为人们财产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之一。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一度将居住权制度纳入至草案之中,但最终却将其删除。居住权制度的缺失,实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大缺憾。居住权的救助价值与投资性价值,在中国社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全文共分为三个层次讨论,共分为五章。第一个层次,讨论什么是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一章。本文主要探讨的系物权法下的居住权。但居住权本身系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法学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居住权有着不同的含义。人权法下的居住权系基本人权的一种,既包涵了人类自由选择居住地点和场所的权利,也包括维持最基本的居住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是一个涵盖了房屋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居住权等若干权利的综合性权利。而物权法下的居住权是一种他物权。从权利实质上看,三者均是为了满足人类对居住的需求,在法价值上一脉相承。另一方面,本文亦对学界存在的对居住权概念滥用的现象进行了批驳。法学是一门科学,讲究概念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对居住权制度长时期的缺位和漠视,导致产生了诸多居住权概念混淆和滥用的情形。离婚妇女居住、老年人居住权、法定居住权均不属于民法物权上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制度却可以实现上述“伪居住权”所欲达成的目标。第二个层次,讨论我们需不需要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二章、第三章。居住权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居住权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功能价值亦逐步拓展至满足民众投资、利用的需要,成为了民众财产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之一,对于当今之中国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同时,居住权亦可以很好的融合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之中,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对人役权作出规定,民法传统上也少有涉及人役权制度,但这并不妨碍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扎根落户。而且居住权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亦不能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第三个层次,讨论我们需要怎样的居住权,主要论述详见第四章。我们应当利用重新启动编撰民法典的良机,广泛采纳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设一个属于中国的,独立的、完备的居住权制度!
王明华[9](2014)在《论担保物权的实现》文中研究指明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决定了担保物权的优越地位,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担保物权不仅被动地保障债权实现,而且有助于诱导债权,促进资金融通,营造友善、有利的投资环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便利是判断担保物权制度良善的重要标准之一。担保物权法的立法及改革,均系以建立高效的担保交易制度为其重要宗旨。20世纪下半叶以来,担保物权法成为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制度发生了巨大革新。我国物权法虽然颁布的时间不长,但并没有充分吸收与借鉴世界担保制度改革的先进成果,担保物权的公力实现程序运行不佳,私力实现规则基本缺失,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有二,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也即公力实现与私力实现。本文主要围绕公力实现程序的完善和私力实现规则的构建展开。除绪论外,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即基本问题、公力实现、私力实现。全文分八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担保物权的性质、权能及实现。明确担保物权的性质与权能是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在梳理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包括两项权能,即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变价权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体现,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排他性的体现。担保物权的本质是变价权,优先受偿是变价权行使的当然结果。变价权是所有权处分权能受到限制的结果,其在变价条件成就之前是潜在的,一旦变价条件成就,担保物权人即可以实现其变价权。由于变价权体现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故原则上担保物权人行使变价权无须经过担保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得私力实现担保物权。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与规则首先应明确价值取向。从立法体例来看,在民商分立的体例下,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更加注重公平价值,而商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更加注重效率价值。从担保物权的类型来看,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实行更加注重公平价值,而动产担保物权的实行则更加注重效率价值。现代社会,由于担保物权更多地应用于商事交易之中,因而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更多地与商法理念相契合,体现效率、效益、安全的价值取向。由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完善应体现效率、效益、安全、公正四个方面的价值。第二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是指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通过何种途径对担保财产进行变价。根据不同标准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可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详细介绍了统一路径模式与分别路径模式、公力救济主义模式与私力救济主义模式、禁止约定模式与允许约定模式。关于公力救济主义的类型,则有严格的公力救济主义和宽松的公力救济主义之分。关于公力救济的司法程序也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如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德国兼采诉讼程序模式与直接申请模式,日本采直接申请模式,我国台湾地区采非讼程序模式。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路径现有规则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方向。现有规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非讼程序的具体运行规则不明确;质权、留置权私力实现规则缺失;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的实现适用同一途径;权利质权实现规则存在法律漏洞等。完善方向为:确立私力实现优位原则、制定详尽具体的私力实现规则、建立多元简捷的公力实现方式。第三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与期间。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即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方可以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在德国民法中称为变价条件成熟,《美国统一商法典》界定为“违约”,并将违约的情事留给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除具备其他程序要件外,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与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基本一致。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本文对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必备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对担保物权竞存、人保与物保共同担保、担保财产被查封三种情形下,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受限制进行了分析。本文对《物权法》第202条所规定的期间性质进行了分析。该期间的性质应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的计算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参照,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抵押权随之消灭。质权、留置权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这是保持担保物权体系一致性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潮流。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的,该约定并非当然无效。如果约定的存续期限短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约定有效;如果约定的存续期间长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约定无效。第四章为实现担保物权民事非讼程序的构建。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研究公力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首先需要明确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为此本文对非讼程序的基本原理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特性进行了分析。为明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的具体规则,本文对该程序中当事人的范围、案件管辖、裁定书的表述、被申请人实体异议的处理与救济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异议如何处理与救济是当前研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不同学说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异议在非讼程序中不予审理,以体现非讼程序的效率价值。对于非讼程序中不予审理的实体争议,应另行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普通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未来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设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实体争议的主渠道。第五章为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后,哪些债权计入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主要有本金最高限额说与债权最高限额说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本金债权之外的附随债权额是否列入计算范围。本文认为,从文义解释和效率价值分析,我国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应采本金最高限额说。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经常与抵押权不成立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混绕在一起,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性质是与抵押权实现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抵押人违约未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不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合同上担保义务,此时构成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择一行使。债权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抵押人所承担责任性质不同。第六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担保物权人获得法院许可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的法律文书之后,即可以申请对担保财产强制执行。就担保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行依据不完全相同。本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依据进行了分析,并主张未来应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可通过公证赋予抵押权、质权等意定物权强制执行效力。担保物权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涉及问题较多,本文主要对强制执行申请的提出、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拍卖的实施、强制拍卖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申请的提出应采“剩余主义”;我国应创设强制管理制度,允许担保物权人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关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效果,当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时,对于该物上顺位在前的担保负担应采“涂销主义”,对于创设在先的用益负担采“承受主义”。第七章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问题。私力实现担保物权,即通过非司法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本文对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理由、原则、内容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理由在于符合经济原则,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建立,且并不必然损害他人利益。私力实现担保物权规则的创设应遵循以下原则:担保物处分价值的最大化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简洁、具体、透明原则。此外,本文还以《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对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则构成进行了分析。第八章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规则。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则创设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该章详细论述了以下六类规则:准备规则、担保物处分规则、担保物回赎规则、以担保物抵偿债务规则、债权质权实现的特别规则、担保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规则,并提出了私力实现担保物权规则的立法建议。
刘莹[10](2013)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文中研究表明自1986年我国实行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六年。我国普法教育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经历了以宪法普及为先导的启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时期、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高潮时期之后,进入了权利至上的全面提升时期。通过五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开展,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到法律素质提升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手段管理向由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历史是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法教育中每一次对象、内容、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普法这场初衷为“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的法制工程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声势浩大的,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利用这种模式普法的优势在于能快速的集中的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模式确实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提供了平台,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普法教育的发展和深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普法主体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实效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严重束缚了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甚至还一度使其进入了“滞缓期”,其中,实效性问题更是成为困扰普法教育的“顽疾”所在。诚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普法教育的主体对自身定位的错误,导向型主体与主体性主体发生了功能性的错位;普法客体呈现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其中,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一直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正逐渐成为难点问题,这些群体的存在,使普法教育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普法的针对性要求更强;普法教育的传统载体正在遭受冲击,现代载体的强势介入使得传统载体在实效性方面显得后劲不足;普法教育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复杂化的媒介环境对普法内容的辨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化的生活环境要求对普法内容进行新的拓展。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实效性问题的关键仅仅依靠对普法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那只是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之方,普法教育仍然是做“人”的工作,因此,应该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换言之,正是因为在普法教育中忽视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才会导致普法教育实效性难以提高的问题。人是有各种需要的综合体,人的需要是人一切行为的基础。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需要决定了普法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为指导,普法教育应在尊重人的需要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新普法方式的开发和运用;在遵循人的需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并最终实现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的提高。本论文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入手,创造性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理论与普法教育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只有实现普法教育主体的功能性互补、客体的多层次结合、载体的历史性统一、环体的突破性变迁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普法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研究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普法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根据各个阶段普法教育的不同重点,首次将普法教育的历程进行了划分。在结合成都市普法教育实践和全国普法工作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各时段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显着特点进行了概括和分析。通过对各时期普法教育主体、客体、载体和环体所呈现的新特点的分析,提出在今后的普法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认同感的强化以及对人的需要的尊重。
二、我国物权立法进入快车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物权立法进入快车道(论文提纲范文)
(2)“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两权的关系 |
2.1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 |
2.1.1 “三权分置”模式提出前的农村流转制度探索 |
2.1.2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政策演进 |
2.2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2.3.1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2.3.2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概述 |
3.1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
3.1.1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可能性分析 |
3.1.3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理基础 |
3.2 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
3.2.1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3.2.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3.2.3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3.2.4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分析 |
4.1.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
4.1.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
4.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
4.2 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分析 |
4.2.1 农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影响 |
4.2.2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层级障碍 |
4.2.3 具体登记形式的适用障碍 |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
4.3.1 土地经营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4.3.2 经营主体与继承主体不一致 |
第五章 两大法系农地制度分析 |
5.1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分析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3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制度 |
5.2.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3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对我国的启示 |
5.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1 大陆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2 英美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
6.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6.1.1 健全流转登记制度 |
6.1.2 建立多样化的纠纷处理制度 |
6.1.3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6.2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6.2.1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现有工作成果的范围 |
6.2.2 土地经营权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登记 |
6.2.3 土地经营权设立适用首次登记 |
6.3 扩大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的范围 |
6.3.1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范围 |
6.3.2 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继承主体之农民身份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3)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域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居住权的制度价值分析 |
2.1 居住权制度概念 |
2.1.1 居住权的含义 |
2.1.2 居住权的特征 |
2.2 居住权的功能 |
2.2.1 能够实现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
2.2.2 有利于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
2.2.3 能够解决居住权法律不足的需求 |
2.2.4 能够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 |
第三章 居住权的立法论争评析 |
3.1 居住权的历史演变 |
3.1.1 居住权的产生 |
3.1.2 居住权的演进 |
3.1.3 居住权的引进 |
3.2 居住权的立法阶段 |
3.2.1 《物权法》草案讨论阶段 |
3.2.2 《民法典》物权法编草案讨论阶段 |
3.3 居住权立法论争的原因 |
3.3.1 历史原因 |
3.3.2 学界声音 |
第四章 居住权的制度规则解释 |
4.1 居住权制度的权利结构 |
4.1.1 权利主体 |
4.1.2 权利客体 |
4.2 居住权的获得和灭失 |
4.2.1 居住权的取得 |
4.2.2 居住权的终止、灭失设计 |
4.3 居住权的内容体系 |
4.3.1 居住权人可享受的权利 |
4.3.2 居住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一、初级阶段理论的内涵与意义 |
二、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意义 |
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物权立法 |
四、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
(6)三权分置背景下江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现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江西农村土地政策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
2.1 江西农村土地政策的现状和瓶颈 |
2.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产生 |
2.1.2 江西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遇到的瓶颈 |
2.2 江西视角下的三权分置改革 |
2.2.1 三权分置的提出和政策目标 |
2.2.2 江西省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
2.2.3 三权分置对江西的现实意义 |
2.3 江西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中遇到的制约因素 |
2.3.1 农民流出意愿不强 |
2.3.2 资本流入意愿不强 |
2.3.3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
3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分析—以江西林业为例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提出 |
3.1.1 农村土地经营权概念的由来 |
3.1.2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
3.2 江西林业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探索 |
3.2.1 建立五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
3.2.2 试点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 |
3.2.3 尝试推行林权流转合同鉴证管理制度 |
3.3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行性 |
3.3.1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法理上的可行性 |
3.3.2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
3.4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
3.4.1 有效解决农民流出意愿不强的问题 |
3.4.2 有效解决资本流入意愿不强的问题 |
3.4.3 有效解决政府部门推动力度不足的问题 |
4 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建议 |
4.1 权利名称的取舍 |
4.2 权利设立和变动模式的选择 |
4.3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权能 |
4.4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配套条款设置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
三、国内外已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清算之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 |
三、法之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重要性 |
第二节 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与制度 |
一、美欧适应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 |
二、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法律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与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第二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支付清算法律体系的现状 |
一、法律渊源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体系 |
二、法律规范性质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的构成 |
三、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对支付体系法律的分类 |
四、本文的研究分类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完善构想 |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要的法律体系 |
二、当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现状与主要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的构想 |
第三章 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清算机制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一、国际清算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国际清算机制及法律解析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一、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 |
二、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法律规定 |
二、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结算最终性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结算最终性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 |
二、结算最终性的功能 |
第二节 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 |
二、国际机构的结算最终性相关规定 |
三、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要素提炼 |
第三节 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 |
二、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管理的主要国际实践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制度 |
二、国际机构对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的规定 |
三、货币国际化支付清算体系的抵押品制度要素的提炼 |
第二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抵押品法律制度 |
二、我国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清算抵押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支付系统及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定义 |
二、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缘由 |
第二节 支付系统监管的主要国际实践及启示 |
一、美欧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实践 |
二、国际机构有关支付系统监管规定 |
三、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的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支付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建议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居住权概念辨析 |
第一节 逐本溯源——不同部门法下的居住权 |
一、人权法下的居住权——适足居住权 |
二、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住房权 |
三、物权法下的居住权——他物权 |
四、小结 |
第二节 去伪存真——居住权概念的混淆与滥用 |
一、“离婚妇女居住权” |
二、“老年人居住权” |
三、“法定居住权” |
四、小结 |
第二章 居住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救济性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 |
一、居住权因保障弱势群体而生 |
二、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也包括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
三、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投资性居住权——财产利用多样化方式 |
一、建筑造价补助中的居住权 |
二、时权式酒店中的居住权 |
三、小结 |
第三章 居住权的体系融合 |
第一节 人役权的体系脉络 |
第二节 居住权与我国物权法的融合 |
第三节 居住权不能为其他制度所替代 |
一、居住权不能为现有的家庭制度所替代 |
二、居住权不能为住房反向抵押所替代 |
三、居住权不能为租赁、借用等债权性质权利所替代 |
第四章 居住权的制度构造 |
第一节 居住权的要素 |
一、居住权的主体 |
二、居住权的客体 |
第二节 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 |
一、居住权的取得 |
二、居住权的消灭 |
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 |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担保物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担保物权实现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权能及实现 |
第二节 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 |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路径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担保物权实现路径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三节 我国的担保物权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与期限 |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
第二节 担保物权实现的期限 |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民事非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 |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范围 |
第三节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被申请人实体异议的处理与救济 |
第四节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最高额抵押中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 |
第二节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 |
第六章 实现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依据 |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七章 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原则及内容 |
第二节 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例 |
第八章 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规则 |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的准备规则 |
第二节 担保物处分规则 |
第三节 担保物回赎规则 |
第四节 以担保物抵偿债务规则 |
第五节 债权质权实现的特殊规则 |
第六节 担保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宪法为先:中国普法教育之启动 |
2.1 中国普法教育兴起的历史背景 |
2.1.1 变革之志:建国初期中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
2.1.2 “文革”之殇:“无法无天”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
2.1.3 改革之新:邓小平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
2.2 中国普法教育的全面启动 |
2.2.1 中国普法教育兴起的时代背景 |
2.2.2 中国普法教育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2.3 治道选择与法制话语的兴起 |
2.3.1 治道转型期的文化博弈对普法教育的影响 |
2.3.2 中国法制语词探源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
2.4 小结:“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
第3章 法制经济:中国普法教育之展开 |
3.1 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 |
3.1.1 市场:推动法制进程的导向器 |
3.1.2 法制:实现市场有序的保护伞 |
3.1.3 实质:市场经济亦即法制经济 |
3.2 中国普法教育的快速发展 |
3.2.1 中国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3.2.2 中国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 |
3.2.3 中国普法法制宣传的全面展开 |
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普及 |
3.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 |
3.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倾向分析 |
3.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对普法教育的影响 |
3.4 小结:普法教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
第4章 依法治国:中国普法教育之中心 |
4.1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中国普法教育的稳定推进 |
4.1.1 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中国法制建设思想的新突破 |
4.1.2 中国普法教育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 |
4.2.1 从发展到整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 |
4.2.2 从无限到有限: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4.2.3 从道德约束到制度约束:对执法队伍的依法管理 |
4.2.4 从数量到质量:立法领域的“量变”与“质变” |
4.3 中国法治系统工程中的普法教育 |
4.3.1 中国普法教育第三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4.3.2 普法教育在法治系统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4.4 小结:依法治国的实施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推动 |
第5章 权利至上:中国普法教育之提升 |
5.1 中国普法教育之转型 |
5.1.1 中国普法教育之观念转型 |
5.1.2 中国普法教育之目标转型 |
5.1.3 中国普法教育之方式转型 |
5.1.4 从信用经济的构建看道德教育与普法教育的结合 |
5.2 权利与权力:中国普法教育之本质 |
5.2.1 普法的重要前提: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
5.2.2 普法的首要目标: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
5.2.3 从强制拆迁事件的发生看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
5.3 物权与人权:普法教育之提升 |
5.3.1 物权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
5.3.2 人权保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归属 |
5.3.3 以人为本:中国普法教育的全面提升 |
5.3.4 食品安全事件所折射的民生立法和制度疏漏 |
5.4 小结:普法教育的新功能发挥 |
第6章 中国普法教育之检视与展望 |
6.1 对中国普法教育之检视 |
6.1.1 导向与参与:普法主体的功能性互补 |
6.1.2 重点与难点:普法客体的多层次结合 |
6.1.3 差异与整合:普法载体的历史性统一 |
6.1.4 改变与拓展:普法环体的突破性变化 |
6.2 对中国普法教育之展望 |
6.2.1 普法教育的认识高度 |
6.2.2 普法教育的认同维度 |
6.2.3 普法教育的人文向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我国物权立法进入快车道(论文参考文献)
- [1]九洞天旅游发展研究[D]. 李霞.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2]“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D]. 赵明. 江南大学, 2020(04)
- [3]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D]. 史文恺.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J]. 柳经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5)
- [6]三权分置背景下江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现状分析[D]. 熊超.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毛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居住权制度研究[D]. 陈健.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9]论担保物权的实现[D]. 王明华. 山东大学, 2014(10)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D]. 刘莹. 西南交通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