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也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兼与崔建才同志商榷(论文文献综述)
孙贵林[1](2020)在《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济民主思想,既是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理论指南,也是因应世情、国情与党情变化的必然结果,还是对二战后各主要国家经济实践进行深刻反思的最终产物。研究邓小平的经济民主思想,对于进一步深入和拓展邓小平理论研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过程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从1923年6月旅法勤工俭学到积极投身于革命武装斗争,是酝酿萌发阶段;二是1952年7月调往中央以后从支持将经济建设提到重要地位、重视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到关注分配问题、主张根据劳动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工资的高低、贯彻平等和自由原则,是积极探索阶段;三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支持农村开展的生产责任制改革到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打破单一所有制结构以及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是初步形成阶段;四是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强调“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到1992年春南巡提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论断以及确立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价值目标,是成熟完善阶段。邓小平的经济民主思想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主要表现为:其一,经济民主的制度保障是所有制、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民主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和最重要标志,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促进的经济成果的公平分配是经济民主的价值体现和基本目标。其二,经济民主的基本任务是经济管理民主化。经济民主要求人民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独立的经济自主地位,享有自主的经济管理权和经济利益权。“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民主集中制”、“责、权、利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济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既注重推进宏观经济的民主管理,处理好党政关系、上下关系、政企关系、政社关系,又注重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使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其三,经济民主的关键环节是经济决策民主化。在经济决策的过程中,要从民主制定、民主执行、民主检验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全面推进经济决策民主化。即在经济决策制定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必要条件,群众路线是基本方法,民主集中制是重要保证;在经济决策执行过程中,“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是动力之源,“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是必然选择,“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重要原则;在经济决策检验过程中,“实践”是唯一标准,“三个有利于”是具体标准。其四,经济民主的实践成效是经济行为的民主化变迁。即生产行为从行政调控向自主经营转变、交换行为从计划调拨向市场配置转变、分配行为从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消费行为从计划调节向适度可持续转变。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表现为:经济民主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物质前提是发展生产力,价值诉求是人民自主,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特点表现为:经济与民主的统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统一、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统一、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阶段性与长期性的统一。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理论价值主要表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持续推进经济民主事业的重要指南;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为:努力创设有利于经济民主的政治法律环境,积极推动经济管理、经济决策的民主化进程,积极推动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事业不断向纵深推进。
应建均[2](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认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冯志峰[3](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贾云洁[4](2018)在《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预算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职责授权,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内嵌到预算管理过程中,本级决算审计得到完整授权,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然而,授权并非意味着必然的供给。如何确保政府决算审计的有效开展?需要什么样的机制保障?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研究关注的焦点话题。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理论研究单薄,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偏少,且以实务操作研究为主,缺乏对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的探讨,理论认知不统一、系统性研究匮乏。截至目前,既无博士硕士论文对决算审计的专题研究,也无决算审计的专着面世。现有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实践技术规范的建设,加上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基于现行研究的不足,本文期望在决算审计的发展变迁规律、供求偏差、审计体制改革、决算审计理论理念框架以及审计法规建设上有所突破。在基本概念界定和社会契约、委托代理、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等理论基础的分析支撑之上,本文梳理了我国制度环境变迁下的决算审计授权沿革。研究发现:一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影响决算审计授权变迁的动力来源,制度环境变化催生了决算审计需求的变化,由此形成不同阶段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授权的变化;二是我国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特征:由单纯的行政属性审计逐渐向政治属性审计转变;从单一“上审下”模式逐渐向“同级审”扩展;真实、效益目标逐渐被重视、信息供给维度更加丰富;审计业务模式逐渐同世界接轨;专业化发展是审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政治属性审计定位下的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其外部“应然”需求特征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专业化、规范化的政府决算审计服务。而我国决算审计的现实供给状况如何?来自审计一线的反馈信息可为佐证。为此,本文选择了案例研究法,在统计分析公开的决算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基础上,优选已开展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四个审计机关作为案例样本,进行深入调研访谈。通过访谈问卷及公开数据发现: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探索起步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决算审计模式;在整合利用社会中介资源、业务流程管理、审计报告模式、审计法规体系同步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对其项目计划、审计方法模式、资源投入与整合、质量控制、审计意见发表、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法规依据、理论认知和审计体制保障等多个方面调查访谈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实然”供给状况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的发挥限受限,信息供给有限,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决算审计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的根源是什么?为此,本文在访谈问卷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分析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偏差的根本原因:一是内置于一级政府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与本级政府决算审计的政治属性授权存在冲突,出现了“下审上”、“内服务于外”的悖论,其实质影响是架空了政府决算审计的法律授权,政府决算审计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审计体制保障。二是理论概念框架研究滞后,政府决算审计的报表审计业务属性不明确,鉴证职能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缺乏系统论证;审计目标层次缺乏区分、认知不统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概念界定不清晰,一致认可的审计意见类型和独立审计报告模式尚未形成。决算审计理论单薄,难以发挥实践指导力,更无法有效统领审计法规体系的建设。三是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一者是政府决算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尚未实现协同修订,再者是专门性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工作还刚刚起步,国家审计准则缺乏有关决算审计的实质性指导条款,决算审计专业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缺位,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分工和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能依据决算审计授权及时调整,这一系列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政府决算审计实践中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算审计实践的开展。西方国家是否有独立的政府决算审计?他们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为了能从世界各国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透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其成熟的实践经验,以更好地指导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本文研究了政府会计、审计改革起步较早的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综合比较、归纳其较为代表性的经验做法:OECD国家基本没有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叫法和业务授权,与之相近的OECD国家大量开展的法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其是伴随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而同步确立的,且目前大多形成了成熟、规范的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模式;随着为数不多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审计体制的改革变迁,OECD国家已形成独立性较强的审计保障体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律授权模式包括统一授权和分开授权两种;OECD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审计法律和准则体系,大量整合利用社会中介审计资源和技术,形成了严密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对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基础上,结合OECD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环境的差异性,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第一,基于政治属性审计的功能定位,提高的审计独立性的和制衡能力、协同互补于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改革设计、兼顾我国现实制度环境及机构编制精简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审计体制重构宜采取强制性变迁路径,中长期的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设立中央和地方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其直接的上位权力是全国人大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国家审计权与行政、司法、监察权处于同一位阶。将现行审计机关从政府机构中整体移出,成为与本级政府平级的、专司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并考虑其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有效衔接。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向上一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建立逻辑一致的政府决算审计理论概念认知框架。政府决算审计具备报表审计业务属性,需要发表总体审计意见,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息鉴证,可以提高决算信息的可靠性。政府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是指针对政府决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是否合法、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审计目标分为:业务和事项层的真实、完整、截止、准确和分类目标;账户余额层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和准确目标;列报和披露层的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准确、分类与可理解性目标。政府决算审计目标的实现,需准确界定政府决算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政府决算审计应对政府决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积极式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以提高信息预期使用者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赖程度。审计风险是指决算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后发表不当意见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导向决算审计方法模式,在全面了解政府及其环境基础上,评估政府决算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建立融合简式报告优势和信息含量要求的决算审计报告模式。第三,建立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1.依据新预算法,协同修订政府决算审计授权与标准性法规。修订宪法中的审计体制设置条款;修订监督法,单列政府决算审计审查的内容重点,审计工作报告标题中单独提及决算草案审计;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并细化政府决算审计的条款;制定发布政府决算草案编制办法。2.构建决算审计专门法规体系。包括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补充增加决算审计的个性化条款;修订国家审计准则,将其归位于基本准则,建立专业的决算审计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完善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修订国家审计准则中利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相关条款、明确利用方式及责任界定,修订出台利用社会中介资源开展审计的管理办法及其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制度,建立同业质量复核制度;修订审计管辖权限分工规定,建立与审计署业务协同安排的地方共享税收入审计制度,创新审计机关分类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审计质量考核比重。
冯乐坤[5](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陶镕[6](2014)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崔欣[7](2011)在《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物权制度,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解决城乡二元体制,促进农民与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农民享有资本性收益具有重大关联的课题。论文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与历史发展两个方面,法律规范与改革措施的冲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独立得出自己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对改革和完善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和建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对维护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土地物权的进一步明晰,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发挥其在促进生产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是历史和现实对我们的迫切要求。论文导论部分对选题依据、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现状、研究内容、论文创新进行了介绍。论文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约20余万字。鉴于我国法律研究中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的研究尚显缺乏,论文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设定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物权,通常不可以进入交易机制由权利人自由处分。论文从主体、客体和效力三个方面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并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含义及其风险负担。论文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和立法价值取向,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时的制度功能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是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推动农民的共同富裕。但是,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并未实现其原始功能,反而成为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论文对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及现代世界各国土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说明我国农民阶层几千年来的平均地权理想。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前提下,土地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是国家以及农民阶层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载着生存的供养和希望。这些分析有利于加深对工业革命后,随着土地发挥供养作用的能力大幅下降,农民转向城市和工业企业寻求发展愿望的理解,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中淡化所有权,做实使用权的创新改革模式的理解。对西方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简要介绍,主要是说明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农民个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非互相矛盾的一件事,协调好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对古代土地制度的梳理中,论文还分析了影响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一些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再认识、中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的论断、封建社会在我国的误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对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的误导等,进而从另一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解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物权制度,论文对其历史形成进行了深度剖析,主要是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发展史上,土地私有制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这项制度形成了根基牢固的农民和共产党人之间的政治同盟,共产党人并据此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但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终极理想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理想的实现与土地私有制在现实中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土地私有通常就意味着贫富的逐步分化,这在建国以后的共产党人看来是不可容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历史的选择,然而,良好的愿望总是与历史的发展不一致,当共同富裕异化为共同贫穷和经济落后时,改革就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了科学的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论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几个基础问题进行了剖析,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的正当性分析、所有制所有权与民事立法的关系、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等三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和共同富裕而建立起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其创立之初具备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优越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基于前苏联法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创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越来越显现出根本不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较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弱势地位日益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由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中参照了大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做法,论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及其历史渊源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期限、转让、出租、抵押、消灭等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论文指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体现了国家所有权优于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主义理论,同时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制度缺失体现了该制度的不成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元划分法在学理基础和科学性中均存在重大问题,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及改革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是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前奏,这种试点首先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并在国务院推动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引下,逐步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很多改革的措施和方法已经远远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各改革试点区已经认识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上层推动和群众自发的参与下,对这些缺陷的弥补越来越具针对性。从16年来的试点看,农村土地改革在不断的汲取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农村土地改革的指导思想最核心的一点是促进农民的共同富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很好的体现出了这一点,从土地的确权到其资本化改造,虽然在很多方面突破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对农村土地的传统认识,但其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论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及在全国试点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分析。论文既以安徽芜湖、四川成都、广东城中村为案例进行研究,又介绍了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模式、江苏苏州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山东济南的综合开发模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是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农村土地改革试验所要达到的目标。改革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必须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社会问题有清楚的认识,进而解决改革时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设计出符合物权法科学性的,有利于推动三农问题解决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崭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论文明确了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存在所有权人主体不清、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欠缺、非法流转的现象非常突出、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等问题;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缺陷造成的社会后果,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是城中村问题的产生、强制拆迁经久不息、上访问题长期存在、藏富于民无法实现的制度之源;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需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基本法理进行了判断,并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思考;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思路,指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对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革命契约的回归和中央政策的落实,并从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和流转程序方面提出了建议。
何雪飞[8](2011)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
袁栋[9](2008)在《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及应用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丰富海洋渔业资源的国家之一,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中国海洋经济及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海洋渔业发展潜力有限,总量高增长性无法掩盖渔业资源质量下降、部分种群濒于灭绝的事实。这一切固然与环境、生态等自然因素有关,根源却在于渔业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未遵循资产化模式进行界定与管理,产权虚置、管理弱化及资源价格调节机制的失效导致大量的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直接影响海洋渔业可持续性发展,动摇海洋事业的根基,甚至会威胁到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目前,缺乏科学、客观和系统的评估方法来测定这一流失程度,也没有一种可行的衡量尺度和标准,无法评价渔业资源性资产的流失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范围,渔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有效治理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建立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理论与方法已成为我国海洋渔业流失研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基于国内外海域、森林、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评价、国有资产流失评估、资产评估等一系列的理论与方法,尝试性地提出了国有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方法与模型,并予以应用,以填补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定量化的空白。具体研究的内容和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次从理论上研究了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的测度问题,补充和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的流失理论。2、界定了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的内涵和外延,从资源利用方式角度将其划分为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与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3、在论述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构建了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方法与估价模型。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评估的基本思想为国家应获得的资产净价值与现已获得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前者由资本价值、生态价值、补偿价值和开发耗费成本四大模块构成。这一研究为海洋渔业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从国家所有权角度,创立了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价值构成体系及其计量模型,并构建了海洋捕捞资产价值与海水养殖资产价值的分类指标体系,为渔业资源性资产价值的评估奠定了理论根基。5、创建了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补偿相对水平的发展阶段系数理论及计算方法。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补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国家不可能对所有损失价值一次性补偿,而应针对社会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承受能力补偿价值。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补偿系数充分考虑到资源、经济、社会的因素,以国家(或某个区域)的捕捞产值和总GDP的比值(定义为贡献率)为基本参数,结合恩格尔系数和皮尔曲线来表达。避开了直接计算补偿实物价值的难题,有效地解决了不同发展阶段捕捞资产补偿价值差异的难题。6、提出了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补偿价值的评估标准及指标,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评估海水养殖资产的补偿价值,使其价值的判断更具可操作性。基于上述理论和方法,系统计算了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值。运用租金法、替代成本法、阶段系数法等方法对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进行评估,选取收益还原法、模糊数学法等方法测定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得出2004年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总流失量为209286.06万元,总价值221464.86万元,流失量约占全市海洋产业总产值的3.65%,占GDP的0.98%。国家已获得的所有权价值明显低于应享有价值,流失情况严重。研究表明,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评价涉及面广,评价指标较多,数据采集难度大。尽管如此,研究和评价其流失方法与模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不仅可以为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问题研究提供技术支持,还可作为其他海洋资源性资产的价值评价与流失测评的借鉴。
刘欣[10](2008)在《物权法背景下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探析》文中指出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矿业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方向和内容。《物权法》的出台,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促进矿业改革与发展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它所确立的将矿业权视为物权以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等原则,也对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方面体现为对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改革的确认,另一方面也对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构成了进一步的冲击。在这一特定背景下,本文以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订为契机,从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特征分析出发,以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为主线,展开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及其与矿业权的关系、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业权授予中的行政许可与市场出让方式的关系、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基本涵盖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所需研究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不仅澄清了一些错误认识和观点,而且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并切实保障矿业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对策建议:根本措施就在于通过矿业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市场化来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通过“定分止争”即对各类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来促进“物尽其用”,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实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本文坚持矿产资源理论与管理实务相结合,综合运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经济学中的相关原理以及地学知识,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手段,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和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供解决的思路和对策,最后提出全面修订《矿产资源法》的建议。全文分为四章,近24万字。第一章全面分析了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和矿业权的法律特征。矿业权(主要是采矿权)及其依存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矿业领域中诸多法律关系的基础。首先,本文结合地学和经济学理论展开分析。矿产资源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政治属性。其中自然属性即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分布不均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动态性及相对性,只有经过特定化的矿产资源即一定范围内的矿体才能成为采矿权的客体;通过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比较分析,矿产资源的经济属性主要体现为矿产资源具有价值,从而为国家通过收取矿业权出让金和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式取得所有者收益提供了理论依据;矿产资源具有社会政治属性即矿产资源的主权特征,为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定性为抽象的宪法性公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采矿权基本属性的认识见仁见智。经对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介分析认为,采矿权既非严格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亦不宜采用“准物权”、“特许物权”、“使用权”和“准不动产物权”的称谓,而是一种具有排他性和直接支配性的特殊物权,而且采矿权包含对矿产资源的一定的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兼具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最后,针对矿产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土地类物权”的体系化解决途径。然后,在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法律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对探矿权的基本属性作了分析界定。探矿权是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并获取地勘成果的权利。研究分析探矿权及其基本属性应从作为整个矿业源头的矿产勘查环节开始。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周期长的特点且实行国家登记管理,这是将勘查投资人而非勘查施工者作为法律上的探矿权人以及国家以行政许可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理论前提。在分析探矿权的概念、主体和客体以及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中,着重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了比较,判定探矿权的客体应是特定范围内的地质体而非土地、土壤等物,这与采矿权的客体明显不同。学界对探矿权基本属性的认识同样是众说纷纭。本文对“准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等观点提出了质疑并通过探矿权与矿产勘查、地勘成果及地质资料、知识产权及发现权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作出全面阐释,得出“探矿权是一种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具有多元化特点的特殊物权”的结论。探矿权同采矿权一样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是一种采矿优先权和相对独立的期待权,它与采矿权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第二章着重探讨矿业权中的公权私权冲突与协调,实为公权与私权理论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的适用问题。由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财产的特殊性与《物权法》中强调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难以调和,公权与私权的矛盾与冲突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同样,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也是矿产资源管理尤其是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和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通过对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理论的产生与演变进行的历史性的剖析可见,私权与公权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但长期以来“公权至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导向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产生着直接影响。文中从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矿产资源所有权不是一种纯然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主权而产生的一种公权利,矿产资源所有权益通过矿业权来实现,矿业权出让是一个行使公权的过程,用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来解释矿产资源所有权是行不通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分水岭。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行为本身都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行使公权利的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由行政权力发挥主导作用、主要目标是维护公权利;而后者主要受民法物权理论调整,适用物权法、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为了维护私权利。文中对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资产之间的关系作了探析,提出了对矿产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矿产资源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及其与土地在自然属性、价值以及社会性等方面的对比,以及阐明主权国家理论以及封建文化传统和中央集权化管控模式对我国的长期深远影响,推知矿产资源管理中公权思想发挥主导作用具有必然性。根据国家公权关系在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和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目标的需要,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种公法主导下的行政权与所有权有机结合的政府管理新模式,以利于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在对私权存在的合理性予以认可并依法给予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限制私权的必要性及相应措施。只有通过公权与私权的充分博弈,集权式的垄断和管制才会逐步退归法制的轨道,私权和公权才会逐渐归于理性和成熟,达到动态平衡。这适用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中国社会,当然也包括我国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本文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列出了矿业权管理中的公法私法冲突的种种表现,如采矿权行政授予及非法收回、采矿权人之间享受差别待遇等,并以经济法中的平衡协调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与国家必要干预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行政许可制度、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有机结合的有效机制、推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平等对待和保护不同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以及实施矿业权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协调和解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措施。第三章围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相关矿业税费制度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对矿业权转让和矿业权二级市场的建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矿产资源收益关系理论构成加以分析。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及收益分配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同时,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或者间接地享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形成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开发利用者)之间的二元制经济关系。针对地租理论越来越多地被误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问题,结合对土地与矿产资源及其收益权的比较分析,指出“矿山地租”概念是不成立的;将资源税视为级差地租性质的税收,则抹煞了税与费征收主体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导致征税依据受到削弱,而且从其性质与征收方式看,资源税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重复征收之嫌。文中对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建立及沿革进行了总结,认为该制度存在未完全体现矿业的基础产业特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改革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资源税存在理论依据不充分和制度瑕疵等问题并作了原因分析。最后借鉴矿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对策。矿业权转让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矿业权转让及二级市场的建立,是解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指令性和统一的行政配置方式所形成的弊端的有效途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矿业良性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矿业权的基本属性还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建立,以及矿业全球化中矿业企业重组联合的大趋势,都使矿业权转让及二级市场的建立成为矿业领域和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转让主要有出售、交换、赠予、继承以及作价出资等形式。从广义上讲,抵押和出租也可视为矿业权转让的形式。文中提出,现阶段需对大量存在的以所谓的承包、出租等名义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加强规范和监管。在总体上,则应采取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和矿业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矿业权市场行政监管、规范矿业权评估,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信息服务及交易平台等措施,有效解决当前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第四章就《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修订完善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出客观评价。该法在我国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滞后于矿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针对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产权制度、协调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关系、实行矿产资源分类分级分权管理、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理顺与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矿产开发利益分配关系、协调资源环境及相邻关系、小矿业与大矿业相结合、国际对等互惠、制度措施具有连续性、多尺度性和适当灵活性等基本原则,以及调整和充实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试行经济联邦式的中央与地方两级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与勘查开采资格分开管理等制度措施。在立法形式上,提出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实践,采用法典化立法模式,并增强立法修改程序的灵活性。
二、也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兼与崔建才同志商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也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兼与崔建才同志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1)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2 相关概念解析 |
0.3 研究现状分析 |
0.3.1 经济民主思想研究现状 |
0.3.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现状 |
0.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0.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1章 体系生成: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形成背景和过程 |
1.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背景 |
1.1.1 时代背景:世情、国情与党情出现新变化 |
1.1.2 历史镜鉴:对二战后各主要国家经济实践的深刻反思 |
1.1.3 现实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
1.1.4 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经济民主思想 |
1.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形成过程 |
1.2.1 酝酿萌发阶段 |
1.2.2 积极探索阶段 |
1.2.3 初步形成阶段 |
1.2.4 成熟完善阶段 |
第2章 制度保障: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民主 |
2.1 所有制与经济民主 |
2.1.1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经济民主的根本前提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经济民主内涵 |
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 |
2.2.1 经济主体的基本含义 |
2.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 |
2.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民主内涵 |
2.3 分配制度与经济民主 |
2.3.1 重新确立物质利益原则 |
2.3.2 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拨乱反正 |
2.3.3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经济民主内涵 |
第3章 基本任务:经济管理民主化 |
3.1 经济管理民主化的提出 |
3.2 经济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
3.2.1 “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原则 |
3.2.2 “民主集中制”原则 |
3.2.3 “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
3.2.4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3.2.5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原则 |
3.3 宏观经济民主管理的全面推进 |
3.3.1 给政府分权:处理好党政关系 |
3.3.2 给地方分权:处理好上下关系 |
3.3.3 给企业分权:处理好政企关系 |
3.3.4 给集体经济组织分权:处理好政社关系 |
3.4 企业民主管理的全面推进 |
3.4.1 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 |
3.4.2 让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 |
第4章 关键环节:经济决策民主化 |
4.1 经济决策的地位和作用 |
4.1.1 经济决策在党和政府决策中的地位 |
4.1.2 经济决策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4.1.3 经济决策的重要作用 |
4.2 经济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4.3 经济决策民主制定 |
4.3.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经济决策制定的必要条件 |
4.3.2 群众路线:经济决策制定的基本方法 |
4.3.3 民主集中制:经济决策制定的重要保证 |
4.4 经济决策民主执行 |
4.4.1 “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经济决策执行的动力之源 |
4.4.2 “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经济决策执行的必然选择 |
4.4.3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经济决策执行的重要原则 |
4.5 经济决策民主检验 |
4.5.1 “实践”:经济决策检验的唯一标准 |
4.5.2 “三个有利于”:经济决策检验的具体标准 |
第5章 实践成效:经济行为的民主化变迁 |
5.1 生产行为从行政调控向自主经营的变迁 |
5.1.1 计划体制时期行政调控下的生产 |
5.1.2 改革开放后生产向自主经营的转变 |
5.2 交换行为从计划调拨向市场配置的变迁 |
5.2.1 计划体制时期计划调拨下的交换 |
5.2.2 改革开放后交换向市场配置的转变 |
5.3 分配行为从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变迁 |
5.3.1 计划体制时期平均主义下的分配 |
5.3.2 改革开放后分配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转变 |
5.4 消费行为从计划调节向适度可持续的变迁 |
5.4.1 计划体制时期计划调节下的消费 |
5.4.2 改革开放后消费向适度可持续的转变 |
第6章 理论解析: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和特点 |
6.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要旨 |
6.1.1 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制度基础 |
6.1.2 中国共产党:经济民主的领导核心 |
6.1.3 发展生产力:经济民主的物质前提 |
6.1.4 人民自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诉求 |
6.1.5 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民主的终极目标 |
6.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特点 |
6.2.1 坚持经济与民主的统一 |
6.2.2 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
6.2.3 坚持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统一 |
6.2.4 坚持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统一 |
6.2.5 坚持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
6.2.6 坚持阶段性与长期性的统一 |
第7章 现实观照: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当代价值 |
7.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理论价值 |
7.1.1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7.1.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是持续推进经济民主事业的重要指南 |
7.2 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的实践价值 |
7.2.1 进一步创设有利于经济民主的政治法律环境 |
7.2.2 全面深入推动经济管理民主化进程 |
7.2.3 全面深入推动经济决策民主化进程 |
7.2.4 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4)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概念界定 |
一、政府决算和决算草案 |
二、政府决算草案审计 |
三、政府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 |
一、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及要素 |
二、风险基础审计含义及程序特征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基础 |
一、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五、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决算审计的历史变迁和当前需求特征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缺位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专职审计监督职能机构被撤并取代 |
第二节 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审计功能定位 |
三、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三节 不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主导的审计功能定位 |
三、不完整的同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四节 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凸显 |
三、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五节 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和现实需求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政府决算审计需求特征 |
第三章 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研究的思路、目标和数据获取 |
一、案例研究的思路方法 |
二、案例研究的目标 |
三、案例选择的原则 |
四、数据获取与分析 |
第二节 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 |
一、A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情况 |
二、B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三、C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四、D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分析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
二、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存在较大偏差 |
第四章 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计体制与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悖论 |
一、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环境 |
二、政府审计中的多层级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
三、决算审计类型与审计体制独立性保障的差异 |
四、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的悖论 |
五、访谈结果基本印证本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研究支撑单薄 |
一、理论研究缺位,难以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
二、基本概念认知不统一,理论支撑单薄 |
三、访谈结果印证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
一、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协同建设不足 |
二、专门性审计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 |
三、访谈结果充分印证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问题 |
第五章 OECD国家政府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实践 |
第一节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审计制度的发展 |
一、各国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系统 |
二、各国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及审计改革背景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其审计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审计体制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模式 |
一、各国国家审计体制设置变迁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分工模式 |
第三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二、美国政府财务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第四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资源、技术整合与质量控制 |
一、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资源整合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技术整合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做法 |
第六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决算审计体制保障重构 |
一、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日趋成熟 |
二、审计体制重构的定位、原则 |
三、审计体制重构的路径选择 |
四、审计体制重构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构架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概念框架 |
一、构建政府决算审计目标层次 |
二、明确重要性等概念框架及其运用 |
三、构建政府决算审计报告模式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构建 |
一、协同建设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制度 |
二、构建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 文献资料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规范分析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理论目标和结构安排 |
(一) 理论目标 |
(二)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与发展 |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概念规定性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形式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地位 |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及其成效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的历程 |
(一) 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 |
(二) 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阶段 |
(三) 1990年代以后的逐步规范阶段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 流转的基本条件 |
(二) 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 |
(三) 指标交易制度 |
(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
(五)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的成效 |
(一) 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
(二) 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
(三) 为制度重构奠定了基础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后果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 |
(二)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 |
(三) 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后果 |
(一) 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峻挑战 |
(二) 农民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 |
(三) 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 |
(四) 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
三、“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
(一) “小产权房”问题的由来和发展 |
(二) “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 |
(三) “小产权房”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四)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思考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重构的价值目标 |
(一) 法律价值概述 |
(二) 公法与私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价值目标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分述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 |
(二) 自愿流转的原则 |
(三) 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 |
(四) 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
(五) 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 |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 |
(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 |
(一) 地籍管理制度 |
(二)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制度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概述 |
(二)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的规定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配套制度改革 |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
(一) 土地产权概述 |
(二)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的思路 |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
(一) 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二) 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及要点 |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完善 |
(一) 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二)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现状 |
(三) 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完善 |
(一)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历史沿革 |
(二)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辨析 |
(三)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相关制度的完善 |
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
(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之成因 |
(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7)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内容概述 |
六、论文的创新 |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和登记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及其风险负担 |
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
四、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改进建议 |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和立法价值取向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及现代世界各国土地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起源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原始社会的孕育 |
二、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古代土地所有权及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
三、影响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一些不同观点 |
四、关于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重新审视 |
第二节 太平天国土地理想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一、太平天国时期的土地理想 |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三节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简要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
三、前苏联及俄罗斯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形成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全面建立 |
一、农村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二、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废除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全面建立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全面建立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萌芽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改革开放后的确立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及未来发展 |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规定 |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
三、我国相关政策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几个基础问题的剖析 |
一、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的正当性分析 |
二、所有制、所有权与民事立法 |
三、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的简单回顾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期限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分析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国家所有权优于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主义理论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制度缺失体现了该制度的不成熟性 |
四、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 |
五、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元划分的学理基础及其科学性分析 |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及相关改革情况 |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背景介绍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必要性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总体情况 |
第二节 安徽芜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情况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时的背景情况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工作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式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主要成绩 |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四川成都城乡统筹试点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 |
第四节 广东省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改革 |
一、城中村土地存在的共性问题 |
二、广州市城中村改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
三、深圳市城中村改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
四、珠海市城中村改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
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发布 |
第五节 相关地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的模式 |
一、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模式 |
二、江苏苏州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
三、山东济南的综合开发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主体不清 |
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欠缺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现象非常突出 |
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缺陷造成的社会后果 |
一、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制度之源 |
二、强制拆迁经久不息的制度之源 |
三、上访问题长期存在的制度之源 |
四、藏富于民无法实现的制度之源 |
第三节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需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基本法理判断 |
二、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思路 |
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对革命契约的回归和中央政策的落实 |
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方面的建议 |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方面的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中文论文 |
网络资料 |
英文资料 |
后记 |
(8)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及其劳动关系变迁 |
第一节 城市化与建筑业的繁荣—“农民工”的语境 |
一、农民工的界定 |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 |
三、建筑业的农民工 |
第二节 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一、历史上的“民工” |
二、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第三节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分析的意义 |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
三、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第四节 建筑企业走向市场与劳动关系剥离—“包工头”的角色 |
一、计划经济时期建筑企业劳动制度与劳动关系 |
二、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变迁 |
三、包工头的历史演变和成因 |
第二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殊保护 |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和特点 |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
第二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分析 |
一、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 的缺位 |
二、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和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 |
三、农民工身份的模糊性、生存保障的二元性以及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心理 |
四、权利救济程序的软化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第一节 香港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香港劳工立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雇员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三、对破产案件中欠薪保障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台湾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对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劳工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第三节 香港、台湾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工资权利实现方式应该多样 |
二、工资垫偿基金制度是保护工资权利的重要方法 |
第四章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的实体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 |
一、明确和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第二节 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 |
一、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 |
二、依法治理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
第三节 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以企业担保与共济为中心 |
一、实践中欠薪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
二、建筑业行业内农民工欠薪保障模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欠薪逃匿入罪的法理学分析与刑罚制度形成 |
一、欠薪逃匿入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可行性 |
三、欠薪逃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表述 |
第五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劳动执法的边界—拖欠时间与情形背景下的执法理性 |
一、劳动监察制度应然性分析 |
二、劳动监察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的执法边界 |
第二节 拖欠傲慢的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的应对 |
一、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工资的政府负责制度 |
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三、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手段 |
第三节 拖欠的代价—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二、工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适用 |
第四节 工会的代言与代行—团体行动的力量与效果 |
一、工会代言与代行的理论基础 |
二、工会代言和代行的方式 |
第五节 简捷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构建 |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修正和创新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9)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及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0.2.1 国外研究 |
0.2.2 国内研究 |
0.2.3 当前研究存在问题 |
0.3 研究范围与研究内容 |
0.3.1 研究范围 |
0.3.2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0.4.1 研究方法 |
0.4.2 技术路线 |
0.5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1 相关理论概述 |
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1.1 可持续发展理论内涵 |
1.1.2 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
1.2 产权经济学理论 |
1.2.1 产权理论 |
1.2.2 渔业产权理论 |
1.3 资源资产价值理论 |
1.3.1 劳动价值论 |
1.3.2 效用价值论 |
1.3.3 地租价值论 |
1.3.4 生态价值论 |
1.3.5 稀缺价值论 |
1.3.6 均衡价值论 |
1.3.7 现代资源资产价值论 |
1.4 理论评述 |
1.5 本章小结 |
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及其流失 |
2.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 |
2.1.1 海洋渔业资源的内涵 |
2.1.2 海洋渔业资源分类与特点 |
2.1.3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的界定 |
2.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 |
2.2.1 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 |
2.2.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的内涵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现状 |
3.1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开发利用状况 |
3.1.1 我国海洋渔业的总体发展状况 |
3.1.2 我国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状况 |
3.1.3 我国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状况 |
3.2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状况 |
3.2.1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状况 |
3.2.2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情况 |
3.3 本章小结 |
4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机理 |
4.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的流失渠道 |
4.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的流失形式 |
4.3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的主要流失源 |
4.4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的经济学透视 |
4.4.1 渔业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失灵 |
4.4.2 渔业资源性资产的政府失灵 |
4.4.3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的深层剖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与模型 |
5.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基本思想与原则 |
5.1.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基本思想 |
5.1.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原则 |
5.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框架与内容 |
5.2.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总体框架 |
5.2.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的基本内容 |
5.3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与模型 |
5.3.1 海洋生态资源性资产评估方法分类与选择 |
5.3.2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与模型 |
5.4 本章小结 |
6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方法与模型 |
6.1 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方法与模型 |
6.1.1 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评价指标与计量模型 |
6.1.2 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构成 |
6.1.3 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 |
6.1.4 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国家收益计量 |
6.2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方法与模型 |
6.2.1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评估的传统思路及方法 |
6.2.2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评价总体测度模型 |
6.2.3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构成分析 |
6.2.4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 |
6.2.5 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国家收益计量 |
6.3 本章小结 |
7 青岛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现状与流失测度 |
7.1 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
7.1.1 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概况 |
7.1.2 青岛市海洋渔业总体发展状况 |
7.1.3 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利用状况 |
7.2 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 |
7.2.1 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
7.2.2 青岛市海洋捕捞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 |
7.2.3 青岛市海水养殖资源性资产流失价值评估 |
7.2.4 青岛市海洋渔业部门所得收益与投入分析 |
7.3 测度结果及分析 |
8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治理对策 |
8.1 建立海洋渔业资源产权管理模式 |
8.2 创新海洋渔业综合行政管理体制 |
8.3 构建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监督体系 |
8.4 提高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利用效率 |
8.5 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核算体系 |
8.6 强化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
8.7 加速海洋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
9 结语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物权法背景下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物权法》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
0.2 物权法自身的不足及其同矿产资源法之间的错位 |
0.3 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着重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和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
1.1 矿产资源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
1.1.1 矿产资源的概念 |
1.1.2 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 |
1.2 矿业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2.1 采矿权的法律特征 |
1.2.2 探矿权的法律特征 |
1.2.3 “土地类物权”——矿业权的物权类型化 |
第2章 矿业权中的公权私权冲突与协调 |
2.1 公法(权)、私法(权)理论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
2.1.1 公法(权)、私法(权)的划分及意义 |
2.1.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法与私法思想 |
2.1.3 公法和私法理论对矿业权管理的影响 |
2.2 矿产资源所有权 |
2.2.1 矿产资源所有权概述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
2.2.3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 |
2.2.4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
2.2.5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
2.2.6 澄清几个误区 |
2.3 矿业权中的公法私法冲突及产生的根源 |
2.3.1 矿产资源公权主导思想的确立 |
2.3.2 国家公权关系产生的根源 |
2.3.3 国家公权关系在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与维护 |
2.3.4 私权存在的合理性与保护私权、限制公权的必要性 |
2.3.5 矿业权中的私权限制 |
2.4 矿业权中的公法私法冲突的表现与协调 |
2.4.1 矿业权中的公权私权冲突表现 |
2.4.2 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协调 |
第3章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转让 |
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
3.1.1 概述 |
3.1.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与改革 |
3.1.3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4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措施 |
3.2 矿业权转让及二级市场的建立 |
3.2.1 研究矿业权转让问题的必要性 |
3.2.2 矿业权转让的形式 |
3.2.3 我国矿业权转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4章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完善 |
4.1 矿产资源法的作用及其历史局限性 |
4.1.1 矿产资源法的历史贡献 |
4.1.2 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 |
4.2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政策建议 |
4.2.1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
4.2.2 法典化立法模式 |
4.2.3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也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兼与崔建才同志商榷(论文参考文献)
- [1]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研究[D]. 孙贵林. 湘潭大学, 2020(12)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4]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D]. 贾云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
- [7]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D]. 崔欣.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09)
- [8]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 何雪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测度方法及应用研究[D]. 袁栋.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3)
- [10]物权法背景下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探析[D]. 刘欣. 中国人民大学, 2008(09)
标签:建设用地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论文; 政府审计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