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银行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防范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陈诚[1](2021)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形成,有着现行分税制造成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历史成因,又有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不可直接举债的约束,地方政府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缺口而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债务规模也越来越大。确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过去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民生事业、招商引资等重要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一点是需要肯定的。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多年发展中,依托地方政府信用举借大量债务,加之经营管理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与影响,债务所对应的资产又多是公益性的,债务无法通过项目收益进行偿还,主要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越滚越大。在习总书记提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原则下,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此后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活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从金融市场筹集了巨量资金,使得债务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规范金融市场措施势必会通过金融市场快速传递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随着金融市场规范,以及财政部对地方债务的管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借新还旧的模式越来越难以维系,存在巨大的债务风险。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如何适应新环境下的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挥金融市场杠杆作用,如何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如何持续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前人的理论基础及研究成果上,立足新时代背景,首先对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分析,再对研究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有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以洪泽区融资平台CZ公司为案例,从案例区域经济发展及财政情况、融资平台CZ公司的历史及现状进行分析,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及平台公司从业经验,总结出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特点。其次结合洪泽案例所表现的风险情况,从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三个层面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风险及风险成因,阐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要性,落实好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作为转型基础工作。再次分析洪泽区JT集团转型方案及实践,找出转型实践中遇到难点和问题,分析问题根源。最后借鉴洪泽JT集团转型案例的经验及前人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有效利用地方国有资产,向实体化运营、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的地方国有企业转型的总体定位,并从法人治理、经营策略、组织制度、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五个方面提出转型的内部对策方案;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个体,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及环境息息相关,为使得转型顺利开展,提出了一些转型的外部环境支持建议。希望研究成果能够为类似于洪泽区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程炜[2](2021)在《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文中指出本文以共青城市金融风险作为论述重点,从分析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背景出发,结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相关理论和政策依据,深入研究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现状以及当前采取措施的不足,以此提出符合共青城市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化建议,以便共青城市政府能够更好地制定针对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预案。首先,通过理论研究的方式,结合国内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确定了本文选题的意义和价值;其次,阐述地方金融风险含义以及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据,以引出共青城市存在的金融风险;再次,主要利用实地调研和考证的方式,收集了共青城市金融领域相关的大量实际数据,通过图表分析进一步详实地阐释了共青城市各大风险点产生的缘由,并且对有关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点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探究各大风险的关联;最后,对当前共青城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进行效果评估,通过评估指出防控措施的缺点和不足,为共青城市金融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了借鉴,并且对共青城市原有的金融防控措施进行了相应的升级改造,提出了更加系统化、理论化和综合化的防范措施,包括建立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基金监管措施、完善私募基金落户激励机制、加快建设金融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共青城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信用体系等具体化措施。本文研究结论可为之后防范和化解共青城市金融风险提供参考,相关研究方法可为识别和分析我国其他地市金融风险的研究提供借鉴。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覃子颜[4](2020)在《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初,商品房预售从我国香港地区传入内地。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应运而生。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在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可以将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益抵押给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商业银行将贷款款项作为购房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将预售款用于房地产的工程建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有效缓解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资金的需要,满足了广大普通民众的购房需求,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的权重不断提高,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也逐渐凸显。近年来,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数据显示,因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引发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实现面临诸多风险。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及有关的立法现状,决定了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涉及的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很多不便。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履行中,如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导致延期交房、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等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保证责任;购房者因履行能力下降或投资性购房失利等主、客观原因停止偿还贷款甚至恶意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有关调整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存在不足。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以承担风险、控制风险来盈利的,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防范直接决定了贷款的优劣,影响着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面临的风险来源进行研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笔者在人民法院工作,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来源、探究其成因,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出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论文主体结构为引言、正文及结论。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的概述,对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渊源、性质、特殊性、涉及主体及法律关系进行阐述。通过当前学术界对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性质的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应视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同时,该部分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生成与实现方式进行了介绍,理清了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生成过程和基础,以便看清影响商业银行权益实现的安全因素。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所在的G省G市G区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展示,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来源进行剖析。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商业银行自身、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的调整等方面,并对这些风险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基于当前大数据的经济发展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笔者认为,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建立房地产开发商评估机制;健全购房者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择优路径实现抵押权;完善合同防范风险机制;同时还要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此应对其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
李禹辰[5](2020)在《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供应链金融在国内已经发展了 20年,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中小银行的推动下发展迅速。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整体作为风险评估对象,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和产业链上企业之间真实的贸易背景,整合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相关信息,为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由于是一种自偿性贸易融资,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缺少抵质押物、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因此供应链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已经成为众多金融机构重点拓展的领域。虽然供应链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相比传统信贷业务具有一定优势,但是由于国内中小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时间相对较短,业务模式多为借鉴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缺少供应链业务的风险管理经验。部分中小银行的管理理念仍停留在传统信贷层面,未能真正形成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意识。供应链金融由于参与主体众多,业务流程复杂,如果风险管理措施不能有效结合业务特点,那么供应链金融和传统信贷将毫无差别,甚至会放大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风险,对区别于传统信贷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管理,以推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平稳的发展。因此,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对推动业务规模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阐述了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介绍了参与主体和三种基本的业务模式,同时探讨了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和研究现状。第三部分介绍了Z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现状及重点业务流程,通过问卷调查指出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构建了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流程,提出了针对Z银行供应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五部分,通过风险案例详细说明了供应链风险在实际业务中的表现形式。第六部分提出了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优化对策。第七部分是对全文的归纳总结,并对未来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张文[6](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刘文娟[7](2020)在《保证金质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未对保证金质押之性质有过多分析,而径自将其认定为特殊动产质押或金钱质押,并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但对于该条所规定的“特定化”和“移转占有”要件,不同交易模式中存在不同认定标准和不同解释路径,对此如何准确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的根源。保证金质押系特殊类型的账户质押,两者不同点在于:在账户质押中,出质人可继续使用账户中的资金;而保证金质押中,为了满足特定化要件,出质人不能继续使用账户内的资金,质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进行严格管控。保证金质押仅指实账户质押,只有将约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入约定的账户内,质权才具备成立要件之一。保证金质押与存款单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本质区别,后两者的制度内容无法涵盖保证金质押的特殊性,更不宜类推适用,应严格区分。通过对实践中发生争议的保证金质押进行类型化总结,可将其分为一般交易模式、资金池交易模式及债权人非存款银行交易模式三种结构。保证金质押的定性是探讨其成立要件的前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采动产质押说更为恰当,一方面,保证金特户可避免资金流转,特户内的款项可类推适用现金货币中的封金,占有和所有可分离;另一方面,在保证金质押中,出质人并无移转保证金所有权之意思表示,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恰恰为破除占有即所有规则提供了现行法依据。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亦采动产质押说,印证了本文观点。作为特殊类型的动产质押,保证金质押需满足书面的质押合意、特定化和移转占有三要件方可发挥担保效力。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的有效性和是否实际移转占有应区分,若因可归责于出质人的缘由未移转占有,导致质权人无法就保证金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合同不履行责任。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保证金质押合同不仅需具备一般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还需具备其特有的条款。特定化包括账户特定化和资金特定化,前者指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应退出流通领域,专款专用,使之成为可识别的、具有支配性的客体;后者指保证金应独立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其他财产,并且资金总额应始终保持在约定的数额。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允许账户内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浮动是保证金业务发展的保障,此时可用浮动抵押理论进行解释,当浮动的保证金“结晶”后,质权人可在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混合交易模式中,保证金应与主债权保持一一对应关系。就移转占有要件而言,双方约定出质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法支取账户内的保证金,可认定为债权人取得对保证金账户的占有。无论是以质权人或出质人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都需签订监管协议限定户主的权利以满足移转占有的实质要件。在浮动交易模式中,当保证金质权实现的事由出现后,质权人即可取得对保证金的控制和支配权,从而满足移转占有要件。在债权人非存款银行的交易模式中,可通过指示交付方式转移占有,银行为接受债权人委托占有账户内资金的直接占有人,债权人为间接占有人。由于内部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对性和隐蔽性,外部第三人无法知晓其存在,公示效力减弱,故可在账户上标注“保证金”字样,满足公示公信要求。
王子超[8](2020)在《L分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以来,从世界总体经济发展格局和各国经济治理层面上来看,世界经济发展表现出了极大地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以中美经贸摩擦为开端的世界经济格局转换和经济秩序调整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则更为严峻,实体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商业银行经营发展面临重重挑战,这就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尤其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我国工业供给端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商业银行信贷高度集中于传统重工业,在实体经济发展疲软的大背景下,这些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生产经营日渐衰微,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骤然加剧。近年来,某省年均处置不良贷款2000亿元以上。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系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挑战和优化创新需求。本文梳理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相关研究成果和理论体系,以A银行L分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具体研究案例,具体分析L分行现阶段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整体状况,深入探究A银行L分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在应对产能过剩行业客户风险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并借助信贷风险管理理论,从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信贷风险识别、信贷风险计量、信贷风险监测、信贷风险控制几个方面,有针对性提出了部门流程优化、财务风险识别、授信策略调整、行业总体限额监测、担保圈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优化方法。同时,据此提出具体的产能过剩行业客户信贷风险管理建议,并将优化后的管理体系实践应用于信贷客户XY氧化铝公司,评估和管控相关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为A银行L分行信贷业务安全稳健运营和风险管理提出有效建议,同时也为其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参考。
樊帆[9](2020)在《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家庭农场自2013年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得到中央政策的支持,发展态势良好,至2018年,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达60万家,是2013年数量的4倍多。2019年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该文件为家庭农场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将会助力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迈向新阶段。家庭农场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被普遍认为是可以承担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重任,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化农业经营主体,在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这一突出问题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家庭农场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面临着土地流转困难、融资难、融资贵、基础设施不健全等亟待解决难题。应当认识到,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没有改变,但同时政府的支持与服务能为家庭农场更好的发展保驾护航。政府需要更好地发挥调控、引导、扶持和服务的作用。家庭农场自正式提出已有七年的时间,其发展状况,政策需求及政策支持现状都亟需研究。本文对家庭农场内涵界定、面临的困境、政策支持等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以廓清当前家庭农场研究的侧重点与尚待关注的方面。结合生命周期理论,界定我国家庭农场目前处于发展起步期,在这一发展阶段的特质下,运用全国监测数据分析认为我国家庭农场具有以营粮为主,但总体经营类型呈现多元化;经营耕地平均规模适度规模,但个体之间规模悬殊;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雇工数量总体偏多;经营状况较好,但面临多方面的经营难题的特点。指出当前家庭农场面临着土地、资金、风险、人才的约束。结合对河南省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结果,利用统计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进行研究,发现家庭农场最为需求的政策支持是贷款贴息,同时政策需求具备趋同性、对基础性要素获取的政策支持需求强烈及更加期待获得直接的优惠扶持特点。基于大量政策搜集和整理,对目前家庭农场的政策供给框架进行界定,同时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将地方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进行政策的分类总结,发现目前我国围绕土地、财政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为支持家庭农场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政策,且地方政府也取得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效。但依然存在支持政策获取与规模挂钩;支出挂钩型补贴过多;政策的针对性不强,瞄准机制有偏差且滞后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地区间差异较大等问题。通过对供需角度对比分析,总体看来,家庭农场的政策供需处于非均衡状态,具体表现政策供需结构、程度、内容的非均衡,非均衡的原因主要是忽视家庭农场目前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层级性政策体系引致的政策弹性。结合合理的政策需求提出建立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体系,赋予其法律意义;立足起步阶段,建立政策瞄准机制;依据政策需求,完善供给并加大扶持力度等政策优化建议,以期提升政策的指向性和成效以保障起步阶段家庭农场平稳健康发展。
李睿[10](2020)在《去杠杆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防范研究 ——以KD公司为例》文中认为2008年,金融高杠杆引发了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在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下,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面临“硬着陆”的风险。为应对上述危机和保持经济良好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2015年12月首次提出要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去杠杆政策的施行对我国各行各业都有一定影响,尤其是新能源企业。鉴于此,通过对KD公司债务问题的研究,以期能对当前去杠杆背景下我国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围绕“去杠杆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风险防范”这一研究主题,本文在回顾国内外文献基础上,首先对去杠杆政策的相关概念以及去杠杆政策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的影响机制和应对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结合KD公司的具体情况,剖析了去杠杆政策背景下KD公司债务状况,以及债务管理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再次,分析去杠杆政策对KD公司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影响,并探讨了去杠杆政策背景下KD公司在战略调整、投融资决策、内部控制、负债结果、偿还工作以及涉诉情况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去杠杆政策背景下KD公司债务违约风险的防范机制及对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防范的借鉴与参考。本文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本文基于当前去杠杆政策的宏观背景下对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防范进行研究,并发现企业应当摒弃传统的风险管理观念,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有效防范债务违约风险,为企业有效合理运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其次,KD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前是我国最大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通过对其债务违约的研究可以为同为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其他公司的债务违约风险管理提供一定参考。
二、当前银行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防范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银行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防范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政府债务的概念 |
2.1.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概念 |
2.1.3 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 |
2.1.4 地方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别 |
2.2 研究分析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权力制约理论 |
2.2.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3 融资平台CZ公司分析及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特点 |
3.1 融资平台CZ公司分析 |
3.1.1 所在区域经济及财政情况 |
3.1.2 融资平台CZ公司的历史及现状 |
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特点 |
4 转型必要性分析及转型基础工作 |
4.1 转型必要性分析 |
4.1.1 融资平台公司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1.2 地方政府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1.3 金融机构层面风险及成因分析 |
4.2 转型基础工作 |
4.2.1 设立地方债务管理部门,厘清地方债务与平台公司债务 |
4.2.2 明确平台公司监管部门,理顺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关系 |
4.2.3 平台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内部风险控制 |
4.2.4 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保证资金流动性 |
5 洪泽JT集团转型案例分析 |
5.1 转型的方案及实施 |
5.1.1 转型的方案 |
5.1.2 转型方案的实施 |
5.2 JT集团运营情况及问题根源探析 |
5.2.1 JT集团运营情况 |
5.2.2 问题根源探析 |
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对策 |
6.1 转型对策的总体思路 |
6.1.1 已有转型路径概述 |
6.1.2 转型总体定位 |
6.2 转型的内部对策方案 |
6.2.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资产实力 |
6.2.2 确定经营发展策略及盈利模式 |
6.2.3 组织架构及流程再造,完善管理制度 |
6.2.4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6.2.5 建立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
6.3 转型的外部环境支持建议 |
6.3.1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出台存量债务化解方案 |
6.3.2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运用 |
6.3.3 遏制金融错配及金融短期化,鼓励长期投资 |
6.3.4 金融机构对于平台公司转型的金融产品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理论依据 |
2.1.1 金融风险管控供求说 |
2.1.2 金融市场调节失败说 |
2.1.3 金融风险管控脆弱说 |
2.2 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依据 |
3 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现状介绍与产生原因分析 |
3.1 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现状介绍 |
3.1.1 共青城市金融行业存在的市场性风险 |
3.1.2 共青城市金融行业存在的非市场性风险 |
3.2 共青城市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
3.2.1 共青城市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等 |
3.2.2 监管机构职责界定不清晰 |
3.2.3 共青城市金融监管效率不高 |
4 共青城市金融风险防控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估 |
4.1 主要措施 |
4.1.1 政府主导私募基金小镇的建设 |
4.1.2 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融资步伐 |
4.1.3 形成民间非法集资风险处置机制和舆论宣传 |
4.1.4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4.2 效果评估 |
5 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对策分析 |
5.1 强化私募基金小镇的监管措施 |
5.2 加大对券商公司扶持力度 |
5.3 加快建设金融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
5.4 建立共青城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信用体系 |
5.5 建立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概述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渊源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性质 |
1.不动产抵押说 |
2.权利质押说 |
3.让与担保说 |
4.预售商品房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
5.预售商品房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
6.预售商品房抵押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
7.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位 |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主体和法律关系 |
1.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
2.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及抵押关系 |
3.购房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
4.房地产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 |
(四)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特殊性 |
1.法律关系复杂并具有层次性 |
2.抵押标的物系尚未建成的商品房 |
(五)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生成过程与权益实现方式 |
1.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生成的过程 |
2.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实现的方式 |
二、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综述 |
(一)来自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风险 |
1.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客观方面的风险 |
2.来自房地产开发商主观方面的风险 |
3.来自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二)来自购房者方面的风险 |
1.来自购房者客观方面的风险 |
2.来自购房者主观方面的原因 |
3.来自购房者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三)来自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风险 |
1.贷前审查不严 |
2.贷后监管不力 |
3.不重视抵押权登记归档 |
4.不积极行使解约权 |
5.来自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四)来自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方面的风险 |
1.商品房存在瑕疵导致价值贬值 |
2.商品房存在权利负担导致处置参考价偏低 |
3.商品房司法拍卖成交率较低 |
4.来自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五)来自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调整方面的风险 |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商业银行抵押权 |
2.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
3.法律优先保护购房者的生存权 |
4.来自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调整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建议 |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商信用评估机制 |
1.建立房地产开发商信用数据共享平台 |
2.选择优质房地产开发商合作 |
3.完善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协议 |
4.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
(二)健全购房者的信用监督机制 |
1.完善购房者信用数据共享平台 |
2.选择优质信用购房者 |
3.建立风险监控平台 |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监管机制 |
1.加强贷前审查 |
2.加强贷后监管 |
(四)择优路径提高商品房处置变现率 |
1.通过多元化途径及时实现抵押权 |
2.建立联络员机制专人负责执行维权工作 |
(五)建立健全合同防范风险机制 |
1.完善借款合同设计 |
2.积极履行解约权 |
3.及时转让债权 |
4.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内容和思路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供应链金融相关概念 |
2.1.1 供应链金融基础概念 |
2.1.2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 |
2.1.3 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
2.2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2.2.1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4 文献述评 |
3 Z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Z银行发展情况概况 |
3.2 Z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 |
3.3 Z银行供应链金融重点产品业务流程 |
3.3.1 Z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
3.3.2 Z银行预付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
3.4 调查问卷方案的设计 |
3.5 统计分析 |
3.6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6.1 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 |
3.6.2 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
3.6.3 业务平台科技水平不足 |
3.6.4 风险预警效果不佳 |
3.6.5 授信审批思路有待转变 |
3.6.6 贷后管理环节薄弱 |
3.6.7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强 |
4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流程构建 |
4.1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识别 |
4.1.1 信用风险识别 |
4.1.2 市场风险识别 |
4.1.3 操作风险识别 |
4.1.4 法律风险识别 |
4.2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 |
4.2.1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2.2 风险评价指标的构建 |
4.2.3 风险指标权重设置 |
4.2.4 风险指标权重结果应用 |
4.3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
4.3.1 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
4.3.2 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 |
4.3.3 市场风险的防范措施 |
4.3.4 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
5 Z银行供应链风险案例分析 |
5.1 案例背景介绍 |
5.2 Z银行供应链业务情况分析 |
5.3 案例的风险识别 |
5.4 案例的风险评价 |
5.5 案例的风险防范措施 |
5.5.1 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范 |
5.5.2 下游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 |
5.5.3 商品价格及行业风险防范 |
5.5.4 人员贷后操作风险防范 |
5.6 案例总结 |
6 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优化对策 |
6.1 完善供应链风险管理制度 |
6.2 加强信贷风险文化建设 |
6.3 加强供应链平台信息化建设 |
6.4 优化供应链风险预警指标 |
6.5 提高供应链授信审查标准 |
6.6 强化供应链金融贷后管理 |
6.7 增强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保证金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与论域之界定 |
第一节 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二节 概念混淆与制度适用偏差 |
一、保证金质押与账户质押之混淆 |
二、保证金质押与存款单质押之混淆 |
三、保证金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之混淆 |
第三节 保证金质押的类型化总结 |
第二章 保证金质押之性质界定 |
第一节 学说之争议与问题 |
一、有优先受偿效力的学说 |
二、无优先受偿效力的学说 |
第二节 保证金质押应为动产质押 |
一、货币所有权理论 |
二、一般存款所有权归属 |
三、保证金所有权未移转 |
第三章 保证金质押之要件分析 |
第一节 书面的质押合意 |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之争 |
第二节 特定化之认定标准 |
一、单一交易模式中特定化的认定 |
二、混合交易模式中特定化的认定 |
第三节 移转占有之认定标准 |
一、移转占有的方式 |
二、公示表征与移转占有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L分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文献综述 |
1.2.1 信贷风险成因的相关研究 |
1.2.2 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
1.2.3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
1.2.4 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体系构建 |
2.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产能过剩 |
2.1.2 信贷风险 |
2.1.3 信贷风险管理 |
2.2 产能过剩行业信贷风险特征 |
2.2.1 政策性风险因素加大 |
2.2.2 周期性风险因素凸显 |
2.2.3 蔓延性风险因素加剧 |
2.3 产能过剩行业信贷风险成因 |
2.3.1 周期性经济波动及结构化矛盾 |
2.3.2 政府信用担保下银行的过度信贷投放 |
2.3.3 银企、银行之间相互博弈不利于风险化解 |
2.3.4 银行“垒大户”“潮涌现象”导致贷款集中度过高 |
2.3.5 产业链、担保圈或担保链加剧信贷风险蔓延 |
2.3.6 银行风险预警手段尚不完善 |
2.3.7 银行业务经营与信贷风险的矛盾 |
2.4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
第3章 A银行L分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及问题分析 |
3.1 A银行L分行基本情况 |
3.1.1 A银行L分行简介 |
3.1.2 A银行L分行经营情况 |
3.2 A银行L分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
3.2.1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架构 |
3.2.2 信贷业务调查审批流程 |
3.2.3 信贷风险管理具体环节 |
3.3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3.3.1 前后台“部门银行”问题显着 |
3.3.2 对产能过剩行业专业分析能力不足 |
3.3.3 信贷调查审批流程存在缺陷 |
3.3.4 评级定性指标主观性因素明显 |
3.3.5 缺乏对过度负债方面的风险识别措施 |
3.3.6 授信理论值覆盖范围及风险计量方法不合理 |
3.3.7 缺乏有效的行业信贷风险监测指标 |
3.3.8 缺乏对信贷企业担保圈风险的控制措施 |
第4章 L分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优化 |
4.1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信贷风险管理的运作基础 |
4.1.1 优化前后台协同考核及协同工作模式 |
4.1.2 优化应用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系统自动评级模型 |
4.2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识别 |
4.2.1 优化财务指标衡定标准 |
4.2.2 明确客户过度负债判别标准 |
4.3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计量 |
4.3.1 扩大授信额度覆盖业务范围 |
4.3.2 优化授信额度理论值计算方法 |
4.3.3 单笔业务按照加权信用风险值占用授信额度 |
4.4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监测 |
4.4.1 设定产能过剩治理受限行业及监测岗位 |
4.4.2 设定产能过剩行业限额总量 |
4.4.3 落实限额监测主体责任 |
4.5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 |
4.5.1 明确担保圈分类及划分标准 |
4.5.2 担保圈风险化解措施 |
4.5.3 严控增量授信关联担保风险 |
4.5.4 加强保证担保业务日常管理 |
第5章 优化后A银行L分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践应用 |
5.1 产能过剩行业及客户基本情况 |
5.2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识别 |
5.2.1 偿债能力分析 |
5.2.2 盈利能力分析 |
5.2.3 营运能力分析 |
5.2.4 成长能力分析 |
5.2.5 现金流量分析 |
5.2.6 过度负债分析 |
5.3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计量 |
5.3.1 客户授信理论值优化测算 |
5.3.2 对客户拟授信额度合理性测度 |
5.4 产能过剩行业总体及客户的信贷风险监测 |
5.5 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 |
5.5.1 优化信贷企业保证担保措施 |
5.5.2 充分分析内部担保圈风险 |
5.6 针对XY氧化铝公司信贷风险管理的分析总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家庭农场 |
2.2 理论基础 |
2.2.1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2.2.2 公共政策理论 |
2.2.3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支持政策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2.3.3 国外研究综述 |
2.3.4 简要文献述评 |
3.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与发展约束 |
3.1 农地承包经营以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线索 |
3.1.1 20世纪80年代:家庭农场萌芽阶段 |
3.1.2 20世纪90年代:家庭农场探索阶段 |
3.1.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家庭农场正式发展阶段 |
3.2 当前阶段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
3.2.1 以营粮为主,但总体呈现多元化经营 |
3.2.2 平均规模适度,但个体之间差异悬殊 |
3.2.3 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雇工数量总体偏多 |
3.2.4 经营状况较好,但面临多方面的难题 |
3.3 当前阶段面临的主要发展约束 |
3.3.1 土地约束 |
3.3.2 资金约束 |
3.3.3 风险约束 |
3.3.4 人才约束 |
3.4 小结 |
4. 现阶段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分析 |
4.1 现阶段家庭农场的资源依赖 |
4.2 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及其特点:基于河南185个家庭农场问卷 |
4.2.1 样本来源及描述 |
4.2.2 家庭农场主政策认知 |
4.2.3 家庭农场政策需求分析 |
4.2.4 政策需求特点 |
4.3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制约与需求:基于入户访谈的案例分析 |
4.3.1 案例选取及基本情况介绍 |
4.3.2 政策制约 |
4.3.3 政策需求 |
4.4 小结 |
5. 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供给分析 |
5.1 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基本框架 |
5.1.1 供给层级及主体 |
5.1.2 供给类型及支持方向 |
5.2 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供给重点 |
5.2.1 土地支持政策 |
5.2.2 财政补贴政策 |
5.2.3 金融信贷政策 |
5.3 小结 |
6. 当前阶段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供需均衡分析 |
6.1 供需非均衡的基本判断 |
6.1.1 政策供需结构的非均衡 |
6.1.2 政策供需程度的非均衡 |
6.1.3 政策供需内容的非均衡 |
6.2 供需非均衡的原因分析 |
6.2.1 忽视家庭农场目前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
6.2.2 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 |
6.2.3 层级性政策体系引致的政策弹性 |
6.3 小结 |
7. 结论及相关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政策优化建议 |
7.2.1 建立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体系,赋予其法律意义 |
7.2.2 立足起步阶段,建立政策瞄准机制 |
7.2.3 依据政策需求,完善供给并加大扶持力度 |
附录:河南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10)去杠杆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防范研究 ——以KD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债务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 |
1.2.2 债务违约风险预测与预警 |
1.2.3 债务违约风险解决路径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去杠杆背景下债务违约风险防范理论分析 |
2.1 去杠杆的概念界定 |
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 去杠杆政策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影响 |
2.3.1 新能源发电企业特点 |
2.3.2 我国去杠杆政策措施 |
2.3.3 去杠杆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经济影响路径 |
2.4 去杠杆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对机制 |
3 KD公司债务违约情况及违约风险评估 |
3.1 KD公司基本概况 |
3.2 去杠杆背景下KD公司债务状况 |
3.2.1 债务基本情况 |
3.2.2 已发生违约 |
3.2.3 潜在违约 |
3.3 KD公司债务违约风险评估 |
3.3.1 盈利能力 |
3.3.2 偿债能力 |
4 去杠杆政策对KD公司债务违约的影响及公司内部管理缺陷 |
4.1 去杠杆政策对KD公司影响 |
4.1.1 去杠杆政策对融资的影响:融资渠道全面收缩 |
4.1.2 去杠杆政策对投资的影响:投资活动陷入停滞 |
4.1.3 去杠杆政策对经营的影响:经营活动被迫停工 |
4.2 去杠杆政策背景下的企业内部管理缺陷 |
4.2.1 战略调整与去杠杆政策不同步 |
4.2.2 投融资决策与去杠杆政策不相符 |
4.2.3 内控存在设计与执行缺陷 |
4.2.4 负债结构不合理 |
4.2.5 偿还工作不到位 |
4.2.6 涉诉情况严重 |
5 去杠杆背景下债务违约风险防范措施及借鉴 |
5.1 去杠杆背景下KD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防范措施 |
5.1.1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
5.1.2 改进债务风险管理工作 |
5.1.3 强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
5.1.4 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
5.2 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防范借鉴 |
5.2.1 健全全面风险管理 |
5.2.2 合理制定发展战略 |
5.2.3 优化企业融资决策 |
5.2.4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当前银行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防范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对策研究 ——以洪泽区融资平台公司为例[D]. 陈诚.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共青城市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D]. 程炜.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D]. 覃子颜.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2)
- [5]Z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D]. 李禹辰.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保证金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 刘文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L分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 王子超. 山东大学, 2020(05)
- [9]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研究[D]. 樊帆. 河南农业大学, 2020(04)
- [10]去杠杆背景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防范研究 ——以KD公司为例[D]. 李睿. 贵州财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