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律协组织新律师参加上海市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宣誓仪式(论文文献综述)
章大成[1](2020)在《庭审指挥权研究》文中指出如果说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庭审无疑是这道防线中最重要的环节。作为当事人表达诉讼主张、出示案件证据以及辩论对抗的核心场域,法庭审判现场的稳定有序无疑对个案正义的实现及司法权威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网络上不断涌现有关庭审冲突的报道,现行法似乎无法给于法官恰到好处的支持,使得法官时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处境。为此,本文通过对庭审冲突事件的研究,试图在学理上论证强化法官庭审指挥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首先对庭审冲突现象做一个大致介绍,并对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件做一个整体的汇报。之后系统地整理了我国现行法下有关法官如何维护法庭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上颇具规模,立法者并非没有意识到维护法庭秩序的重要性,但现行法仍未明确规定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也未明确强调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此外,目前对法庭秩序作出规制的法条散落在不同部门法中,且彼此间存在重复与赘述。其次,法官在庭审指挥过程中陷入困境,其原因至少包含两对矛盾、四个方面:理论上我国在诉讼构造上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践上随着司法改革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官的庭审方式也出现了变化;此外,从冲突参与的两个主体来看,既有律师的异常诉讼策略与当事人的非理性因素之外,也有法官缺乏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原因。进一步地,笔者讨论了如何应对这一困境的办法,其核心在于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上,法官一度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也因此被国内学者定义为“超职权主义”现象,故学界通常主张限制法官权力以谋求庭审秩序的稳定。然而,从我国司法实际看,目前庭审冲突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似乎不在于法官权力膨胀,而恰恰在于法官缺少维护庭审秩序的有力武器。最后,本文具体探讨了庭审指挥权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并试图从立法、司法、诉讼制度,及法律共同体四个维度讨论应当如何构建并保护法官的庭审指挥权。特别是,由于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制止、处罚时,受制于法院系内内部的审批流程,不但程序繁琐冗长,甚至可能阻碍法官独立作出决定,为此,第四章中还探讨了法官直判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张雷[2](2020)在《媒体融合背景下人民日报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个人的挺立,依靠的是脊梁;一个民族的崛起,支撑的是精神。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但需要遍地林立的物质大厦,更需要建造巍峨耸立的精神大厦。人是精神的载体,人物报道是传播和塑造社会主流价值观、引导主流舆论的利器,也是建造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重要载体。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报,作为中国人民的“第一大报”,70多年来,一代代人民日报的新闻工作者,秉承党中央机关报的历史使命,书写着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战斗、生活、建设、发展的当代史,描绘着新中国精神大厦的图谱,形成了独特的人物报道传统。2014年8月18日,《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指导意见的通过,标志着“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被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有了系统的顶层设计。在党中央领导下,打响了一场以传统主流媒体为主体、夺取移动互联网时代主流舆论阵地的攻坚战。作为党中央机关报、主流媒体排头兵和主力军,人民日报抓住媒体融合的时代机遇,坚持“一手抓技术,一手抓内容”,在依托“中央厨房”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的同时,不断提高优质内容生产能力,把人物报道这一传统优势和长处发挥到了极致,人物报道的栏目创新也进入了新的活跃期。根据本研究所做的全样本统计,2014年8月至2019年4月,人民日报共刊发人物报道9000多篇,月均150余篇,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栏目稿,涉及栏目387个,新开设栏目197个,人物报道由以往的“多栏目”格局演化为“多栏目集群”的新格局。以人物的精神为“特殊材料”,以栏目建设为主体,人民日报在其版面、网页、移动新媒体上构建起一种类似当今“摩天大楼”所普遍采用的“巨型框架+核心筒+加强桁架”结构,映射出“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生动镜像。2014年之后,人民日报典型人物报道栏目格局发生变化:首先是典型报道栏目多样化、立体化、系统化:重大典型报道以“时代楷模”宣传为核心,“时代先锋”、“先锋足印”、“最美基层干部”、“为了民族复兴·英雄烈士谱”四大栏目“鼎足之势”,各类中小型典型报道栏目不断推陈出新。这四大栏目与“时代楷模”以及众多中小型典型报道栏目结合在一起,就构筑起了一座精神大厦的“核心筒”。2013年之前,人民日报已经出现多个大型常设普通人故事栏目,并形成了“人生境界”、“劳动者之歌”、“身边的感动”、“暖流”等多个栏目“接力”的局面。2014年之后,人民日报以“普通人”为报道对象的栏目由过去的“接力”,发展到“栏目集群”,“新春走基层”、“点赞中国”、“故事·百姓影像”、“守望”、“行进中国·精彩故事”、“发现身边”等新栏目与“劳动者之歌”齐头并进,交相辉映,形成了一种类似超高层建筑上围绕在“核心筒”周围的“巨型框架”结构。在人民日报四大类栏目集群当中,还有一类数量较大的“主题人物报道栏目集群”,基本上都是为了适应阶段性主题宣传而设置。这些人物报道栏目均为战役性主题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围绕特定主题,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故事,通过人的故事来鼓舞人心、凝聚人心、激励人心,形成了人民日报建设民族精神大厦的“加强桁架”。人民日报上的人物报道,走过了70多年的光辉历程,书写了一代代中华儿女的生动故事,树立了一个个光辉的典型、榜样、楷模。在媒体融合的时代背景之下,借助最新的“中央厨房”全媒体运行平台,人民日报的人物报道也探索出一条“用全媒体手段讲述人物故事”的新路径,开创出一个个全新的全媒体人物报道栏目,构筑起中华民族精神大厦最具创新色彩、时代特色的“塔尖”。人民日报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的实践,为构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提供了宝贵的参照,也启发了更多的思考:任何一座高楼大厦,要想巍然耸立,矗立不倒,必须打好坚实深厚的基础。当代中华民族的精神大厦,深深植根于中华儿女的内心深处,巍然耸立在党心民心的基础之上。党心和民心,是这座大厦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筑牢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基础,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不忘初心锤炼党魂,使精神大厦的“核心筒”根深蒂固;二是扎根人民凝聚民心,使精神大厦的“巨型框架”牢不可破;三是守正创新做强媒体,使精神大厦的“建筑师”坚强有力。
陈荣鹏[3](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张亚,陈东升,万学忠,王斗斗,周斌,朱宁宁,王春,蒲晓磊[4](2017)在《开辟法治中国新天地》文中指出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脉搏,顺应人民期待,推出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
吴月红[5](2016)在《刑事诉讼契约论》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契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至原有状态、重点补偿被害人、社会所受损失和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是一种应对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系统性反应。其对解决现阶段犯罪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均大有裨益,并与当今司法界所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国家决策层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协商解决机制等高度一致。本文运用系统论知识,采用“一个视角、两个结合、六个层面有机统一”的研究思路,即把握“刑事诉讼契约”这一基本视角,抓住“刑事诉讼—契约”相结合这一“范畴链”;以纵向深入为主,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展相结合;在科学界定“刑事诉讼契约”的基础上,依次探讨六个层面──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和优化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并辅之于历史分析方法、系统论和价值工程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兼采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特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刑事诉讼契约论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分析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契约”要旨、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考察域内外刑事诉讼契约的主要样态;从多维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对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理性剖析了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刍议、得出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论点;论证了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基本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设计路径,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包括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规制、内容规制、具体程序规制、瑕疵克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契约在我国能够顺畅的运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包括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面保护原及保密原则;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鉴于我国短期内构建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而为我国更快的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从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及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五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进行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部分主要内容有优化刑事诉讼契约引入下的权力配置,包括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机制之配套机制。如厘革刑罚、完善回避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和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契约在国外有众多立法实践,若其在我国能够得以制度化地运行,离不开观念和制度上的条件,否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李红辉[6](2016)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文中研究说明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东莞地区为参照样本,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展开研究相当鲜见。透过并不完整的被尘封的史料、数据和案例,分析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主要目的是要总结出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模式、转型的方向、转型的途径以及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导论阐述了研究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研究主旨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力图在经验的层面解说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与社会整体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对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发展的形塑,探求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实践过程、规律、特点及其局限。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在于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具有地方性、内生(自生自发)性和转型改革的实验性。本文研究的主线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以档案为中心的内容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和法社会学分析等方法。第一章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地方刑事审判整体发展的背景是传统社会的解构与现代社会的转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解构了以计划统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发展,个人权利的成长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执政党下放地方权力激发了地方改革的活力,地方司法内生性职能转型被激活。但社会转型太快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而使刑事审判控制社会秩序的压力激增,这也促使执政党不断地强化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但从长久来看,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决定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方向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二是分析了在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推进下,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发展可以分为法制化初始时期、“严打”时期、司法改革时期三个阶段。其中,司法改革时期又可分为执法活动改善阶段、推进司法改革阶段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刑事审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职能转型的不同特点。三是分析了地方刑事审判在自上而下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亦存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自我演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地方刑事审判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地方司法创新。表现在法制化初始时期,地方主要以践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推进刑事审判法制化发展;在“严打”时期,由于审判政治化运作,导致审判体制、机制和程序脱离了法制轨道,法外规则丛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严打”司法习惯和司法传统。在改革时期,由于激发了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发展活力,地方刑事审判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审判技术上、裁判规则上开始了颇具地方特点的改革尝试,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完善输送了地方经验。第二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的“专政型”司法模式。专政型司法的政治逻辑,是执政党通过政策的发动,各省统一部署,地区层层落实。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是实体判决上“从重”、程序审理上“从快”、刑事审判重心不在法庭而在于公开执行的宣判大会。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行、刑事审判权力的“专横”以及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法外丛生且刑事审判技术粗糙。这种刑事审判模式延续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治司法运作模式:首先,刑事审判是实施执政党刑事司法政策的工具,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更是刑事审判展开行动的依据;其次,刑事审判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斗争的“刀把子”、维护统治秩序的“枪杆子”;再次,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通过镇压犯罪,刑事审判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手段。因此,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只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罚犯罪的职能,而忽视了其它职能,因而是工具主义的。第三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转型。地方刑事审判从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中解脱出来,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过程中,刑事程序开始了两极化发展: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程序要求日益繁琐,审判机构不堪重负,出现了以追求案件审理高效为目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另一方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得到全面贯彻,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太多,使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太多的“潜规则”,从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程序冗长拖沓,法外程序较多。此一时期,司法实务界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全国性大行动,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司法职能转型集中在以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上。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不再实践“三员办案”司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协作开始转变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性协作;由于案件多、积案多以及法官裁判负担加重,处于科层制上层的院庭长开始还权于合议庭,审判分离的现象减少;为了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抗辩式审判制度得到落实,东莞地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庭前证据交换,以帮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现诉讼结构上的控辩平衡。三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审判制度性变革中,地方刑事审判在定案证据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规则,一审、二审的庭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事实上开始了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导向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同时,地方法院还创新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司法救助制度以化解诉讼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正是由于这种审判职能转型具有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将这种司法实践模式称之为“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第四章研究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一是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模式的职能转型受到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首先是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表现在地方党委决定了地方审判机构人事任免,上级及地方党委的认可成为了评价地方刑事审判机构职能的标准。这使得地方审判机构极易受到党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实践中,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处理已成为地方司法传统和习惯。同时,地方行政掌握着地方审判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这也会影响或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是地方党政领导将审判机构视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与其他部门一样承担“维稳”的任务,这也会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关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公正审判。二是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刑事司法权力的体制性配置出现侦查权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过分依赖侦查权,侦查结论主导着刑事审判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控权机制始终建立不起来;其次是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权行政化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划分不细,权责范围不明,权力混同导致审判权被多头行使,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立公正司法的裁判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困难。三是确保公正司法必备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如案件简繁分流规则、审级职能的确定规则、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辩护权的保障规则(包括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大小合议庭(包括如果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评议规则等程序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都是以重打击、轻保护为价值取向,缺少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人权发展,审判职能转型仍然停留于经验司法阶段,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精密的制度规则尚未形成。四是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缓慢,法官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公正审判职能的要求。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完善,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不足,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向公正型职能转型存在的障碍。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首先指出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正在由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虽然执政党所确定的“政策——任务”支配了中国地方刑事审判三十多年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是形式上的,真正促进这种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人的权利的发展,保障与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决定了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路径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与自下而上地方创新相结合的形态,不是靠单一的发展方式,而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正当程序规则在刑事审判中日益技术化发展是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需要国家的司法权力进行结构性调整,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改革活力。执政党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举措,已经开始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角度开始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内容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彻底,但已经触及到司法改革面临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为地方司法职能向公正型转型的破局发展确立了方向,地方司法职能转型必定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虞浔[7](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伍玉功[8](201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神圣职责,是“坚强的共和国之盾”。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研究并找准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从整体上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是较强的,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是,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威胁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文章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瓮安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削弱了党的领导,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差是“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既有现实价值,又能弥补理论上的一大空白。第二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三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围绕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队伍建设和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力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急需提升。第五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很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第六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由于制约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原因颇多,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闫召华[9](2012)在《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文中指出没有哪一种证据形式能像口供一样,深刻地反映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紧张关系,折射出一国的民主、文明、法治状况,并制造出如此多的学术争论。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诉讼文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是被恫吓、刑讯的对象。新中国建立以来,口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生了一些理性的转变,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多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及(短期内的)高效处理,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并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断,进而侵犯个体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口供规则实施状况的关注,对口供中心主义存在及其成因、利弊的客观解释,对具有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口供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口供规则的“失灵”问题,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刑讯逼供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稳步推进的宏大背景下,对口供中心主义刨根问底式的研究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史论部分,系统地归纳了我国口供规则的历史变迁,以及1949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运用实践,探寻了口供主义传统的各种发展形式及这些形式间的内在联系。自夏商至明清,我国古代口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四个特点:“据供定罪”原则贯穿始终;由重多方供词到重被告人单方“辞服”;作为例外的无供定罪在范围上随各朝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变动不居;主旋律是对刑讯的依赖与限制。而在古代的“推鞫”或“听狱”实践中,口供更是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地,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就其成因而言,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而非专业知识的司法、以核查招状为主的覆审制度、刑事科学技术的不受重视、片言折狱的司法理想、深入“官”心的酷吏文化和贱民意识等也都在巩固口供至上的地位上发挥了或显或隐、或大或小的影响。从清末到民国,虽然刑讯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口供的法律地位也被降低,但顽固的法律传统、不彻底的立法、混乱的社会状况决定了,口供“证据之王”的角色并未受到撼动。第二章为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围绕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1979年口供法则的形成及其思想来源、现行口供法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等三个方面对党的口供政策和新中国的口供法则作了图景式的勾勒。“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党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适应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特殊时局和司法形势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在打击敌对分子,团结革命力量,惩罚犯罪,维护政权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强烈的时代印记也同时注定了这些政策无法克服的深刻局限,更何况,这些政策在执行上也总是出现或左或右的错误。1979年口供法则是对党的口供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当然,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革命主义政治文化对于我国口供法则的形成均发挥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和塑造力,我们不应该从单一的角度理解这一复杂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我国的口供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1996年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几乎在口供立法上未做任何改动。为了弥补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等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口供法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口供规则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即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对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及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第三章旨在通过实证,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内外口供获取与运用的真实面相。为此,笔者以问卷调查、卷宗分析、小规模座谈等方式对口供法则的实施状况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调研。调研结果表明:首先,在侦查阶段,口供负载着多重功能。在印证证明模式和客观真实观之下,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已经习惯于将拿下口供作为案件侦破的标志,因此,讯问成为了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认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即使对个别拒不“交代罪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也不会轻易放弃直接获取口供或者实现“由证到供”的努力,为此,会尝试各种讯问辅助方法,乃至刑讯、欺骗、诱导等直接或间接强制手段;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检察人员对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普遍抱有信任的态度,多数检察官甚至不怀疑刑讯逼取的口供的可靠性,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中以核查讯问笔录和提审被追诉者为中心,把口供作为决定逮捕或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没有口供决定逮捕或起诉的案件以及有口供而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例极低。再次,在审判阶段,法官习惯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直接转化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没有口供不敢定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翻供很少被法庭采信。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非法供述的排除也难以实现。此外,口供依赖在我国不仅是一种刑事司法现象,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心理。普通民众对被告人的口供也有一种潜在的偏爱和信赖,对刑讯逼供和非法供述有很高的容忍度。第四章重在研讨口供运用实践背离口供规则的原因,深入揭示作为口供中心主义支撑的逻辑与经验。“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口供必须补强”以及“无供可以定案”等规则之所以被规避或搁置,的确有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降低口供地位的立法努力,以及理论界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口诛笔伐”,都没有触动口供中心主义背后根深蒂固的实践逻辑。其一,有罪推定作为封建法律思想的遗毒依然存在。有罪推定强化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意义,滋生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并构成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观念障碍。其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方式直接形成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如下办案经验:“拿下口供,突破案件”,“不打不招,打了必招”,“否认就是抗拒,辩解就是狡辩”,“不怕只有口供,就怕没有口供”等。其三,口供中心主义背后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价值论和“公共利益”优位观仍然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口供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个体之间以及其与现存的法律、政策、道德、惯例等因素综合博弈的结果,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该特定情境中的“帕累托最优解”。其四,对侦查机关而言,口供中心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一方面是过高的证明要求、“命案必破”的目标和限期破案、挂牌督办以及将破案率同奖惩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证据(线索)获取能力的不足、有限的侦查资源、和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果不能改变上述实践逻辑,就不能企盼轻易实现口供中心主义的转变。最后,口供中心主义办案方式的长期存在与刑讯作为取供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以及异化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刑讯逼供,口供中心主义不可能长期存在,而如果存在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侦查取证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就不可能延续到审判阶段。第五章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及办案方式弊端重重,招致了学界如潮的诘责和批判,口供中心主义几乎已成刑讯、冤狱、有罪推定等诸多刑事诉讼中恶陋观念与问题的代名词,“口供中心主义害死人”在人云亦云之下也已成通说定论。但笔者认为,口供中心主义之所以在“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供述”等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背景下仍然“阴魂不散”,在口供运用领域以“同情掩盖违法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公开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态”,就是因为口供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刑事诉讼功能的合理期许,真实记载和反映了当下人们的共同价值和利益理念及整个社会对口供问题的主流信念。口供中心主义虽然导致冤假错案不断,但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虽然会增加错误成本,忽略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但却可以节约直接诉讼成本;虽然会限制被追诉者的个体权利,但却利于保护“集体人权”。当然,整体上看,不管在法律效果还是在社会效果上口供中心主义都是弊大于利。第六章为策论部分,主要反思在目前的“国情、民心和理念”之下,要克服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应做什么?我们能做什么?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理念和方式,首先应当明确“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基本立场,即不因刑讯逼供的泛滥和口供可能的虚伪性就否定口供特殊的证明价值,而应该思考,如何在文明、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获取与使用口供,充分发挥其在认定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选择改革路径时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注重实效,尊重规律和符合实际。尤其是第三项原则,直接关乎改革的成败。就口供制度的改革而言,最大的“实际”体现在:国家权力结构等体制性因素的制约,口供中心主义的深层逻辑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证据获取能力及侦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最后,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及配套制度上整体推进口供制度的变革,即在程序法上从鼓励如实回答、遏制非法取供、激励自愿供述等三个方面逐步构建激励型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上以确保不轻信口供为主旨,通过完善口供补强、自愿性的审查判断、非法供述的排除、无供案件的证明模式、庭审翻供的处理等规则逐步规范口供的运用,并以转变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为中心采取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
尹晓红[10](2011)在《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国家的紧张冲突与对峙,突出地反映了宪政框架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进退紧张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所具有的这种天然紧密关系决定了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必然关注宪法,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性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测震器的原因。获得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关财产、自由和生命的权利,是其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因为它决定着被追诉人行使其它权利的能力。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得到彰显和发展的历史,而律师辩护是传统与现代刑事诉讼分野的标志。因此,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大都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我国,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剥夺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揭露的冤案中总是对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置之不理、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对律师合理辩护意见的视而不见;更有许多律师因言获罪,刑法第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导致律师如履薄冰,不敢竭尽全力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另一方面,普遍存在对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性质的认识不清,导致对获得辩护是否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仍有争论。因此无法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提供正确的价值标准,以至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多的以一种简单化的方式来描述:要么以宪法为依据主张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改革;要么以宪法规定有缺陷为由,主张修改宪法,而缺乏深入研究。正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这种紧密关系和获得辩护权之于被追诉人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情况的不容乐观,尤其是对获得辩护权在宪法上的定位不清而导致的对获得辩护权基本权利性质的否定,决定了笔者将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与案例分析方法,以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我国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外延及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情况,剖析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与国家权力配置失衡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和国家权力,以及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从而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分析了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该规定意味着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该规定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辩护是一种反驳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其本质是防御权。获得辩护权实质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享有该权利,侦查阶段由于是一种单方追究机制和一种线形构造,往往成为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阶段,因此更应以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来对抗强大的侦查权。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有效的标准是完整而充分。完整是指从获得辩护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辩护;从获得辩护的行使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方式。充分是指从效果来看,应该充分保障获得辩护权的行使,包括迅速告知权利、赋予律师广泛的权利、完整而平等的获得律师的辩护,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的人权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有无、大小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准。法治原则是其制度性保障,法治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平等原则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其主体性基础,尊重人格尊严要求将被追诉人作为程序性主体对待,并进行无罪推定;平等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被追诉人,因此应该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平等原则还要求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为使二者达致平衡,应为弱小的被追诉人配置获得辩护权以对抗强大的控诉方。宪法序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其认识论基础,法官在控辩双方的相互交锋与辩论中发现案件真相,居中裁判,并做出公正的判决。第二章“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梳理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实施中所取得的成就。我国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体系。体现出对被追诉人的平等保护,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配置更趋合理化,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向更能制约国家控诉权的方向发展。第三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有效辩护为评价标准,分析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和充分辩护的要求。前者表现为侦查阶段、死刑复核程序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缺位,重实体性辩护轻程序性辩护;后者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有限的无罪推定原则,权利告知规定不完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难不利于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法律援助不充分,对质权的缺乏增加律师有效辩护的难度,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法律救济和制裁机制不完善。问题之二为刑法第306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问题之三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中侦查制度内部扩大侦查权与缩小侦查权和增加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权之间的冲突,侦查制度对审查起诉制度的配合不足而张力有余,侦查制度的单方行政性与改革后按照诉讼的三角结果建构的审判制度的冲突,审判制度内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中律师阅卷范围、会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和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的冲突;其它规范性文件中会见程序的冲突导致实施中各自为政。第四章“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首先分析了权力本位的法律观是导致刑事诉讼中的法权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严重失衡和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前者表现为强大的控诉权与弱小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鲜明对比,后者表现为强大的侦查权、尴尬的检察权和弱势的审判权的格局。因此,应从改变权力主导型的法权结构出发配置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确立被追诉人完整而充分的获得辩护权。包括确立被追诉人侦查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获得辩护权,实行程序性辩护;应由有权机关对刑法第306条的合宪性问题做出判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律师为有效辩护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合理辩护意见的有效采纳。在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协调方面,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作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解释,从而优先适用律师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在从终极意义上理解公检法“互相配合”的规定、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的理念约束国家权力、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表现为完善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的检察权,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从宪法层面理解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着眼于一般监督,这与树立审判中立和审判权威不存在矛盾。第五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认为应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一方面用宪法解释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而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另一方面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监督制度,法院无权进行宪法监督,也不能适用宪法。合法性审查主要表现为尽快启动司法解释备案制度和完善侵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内的制裁机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宜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二、上海市律协组织新律师参加上海市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宣誓仪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律协组织新律师参加上海市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宣誓仪式(论文提纲范文)
(1)庭审指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审秩序规则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庭审冲突现象概述 |
一、庭审秩序的理想状态 |
二、庭审秩序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现行法对法庭秩序的规定 |
一、对法庭秩序法律法规的比较考察 |
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
第三节 法官当庭处置手段的考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之规定 |
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学理讨论 |
一、庭审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
二、庭审指挥权的基本价值 |
第二章 庭审指挥为何陷入困境 |
第一节 诉讼模式的理论转向 |
一、义务本位法与职权主义的批判 |
二、权利本位法与当事人主义兴起 |
第二节 诉讼实践的具体发展 |
一、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制 |
二、智慧司法与庭审现代化 |
三、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 |
第三节 律师诉讼策略与当事人心理成因 |
一、律师庭审异常策略 |
二、司法权威认同缺失 |
三、当事人非理性因素 |
第四节 法官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缺乏 |
一、庭审知识和技巧不足 |
二、程序性辩护带来挑战 |
三、现行法缺乏可操作性 |
第三章 强化庭审指挥权何以可能 |
第一节 强化法官庭审主导权何以可能 |
一、司法强制是法院职能实现的基础 |
二、庭审秩序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 |
三、庭审秩序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保证 |
四、法官主导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
第二节 英美法庭秩序规制趋势与借鉴 |
一、法庭秩序与藐视法庭行为 |
二、藐视法庭罪的特征与参考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行使的限度与边界 |
一、庭审指挥权的主体确认 |
二、庭审指挥权的场域限制 |
三、庭审指挥权的行使限度 |
第四章 庭审指挥权的应然结构 |
第一节 庭审指挥权的立法向度 |
一、庭审指挥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程序性庭审指挥权 |
三、实质性庭审指挥权 |
第二节 庭审指挥权的司法向度 |
一、司法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
二、诉诸法定救济程序,而非“以暴制暴” |
三、司法改革应突出法官主体地位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的共同体向度 |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避免重实体轻程序 |
二、律师职业培训避免重私主体轻公主体 |
三、法学教育避免重理论轻实践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制度向度 |
一、法官直判制度的内容 |
二、法官直判制度的合理性 |
三、法官直判制度的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媒体融合背景下人民日报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选题背景与文献综述 |
1.1 媒体融合是一场巩固主流舆论阵地的攻坚战 |
1.1.1 媒体融合的背景:主流媒体面临空前挑战 |
1.1.2 媒体融合的手段:打造新型主流媒体 |
1.1.3 媒体融合的目的:传播和塑造主流价值观 |
1.2 人民日报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1.2.1 独特地位:党中央机关报的使命与担当 |
1.2.2 重要作用:从主流媒体到新型主流媒体 |
1.2.3 具体实践:用主流新闻塑造传播主流价值观 |
1.3 人物报道对传播塑造主流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
1.3.1 人物报道溯源:东方纪传体史书与西方人物传记 |
1.3.2 中国特色人物报道: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体现 |
1.3.3 西方特色人物报道:现代传播学的借鉴 |
1.4 栏目创新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 |
1.4.1 栏目:也是一种系统化的框架结构 |
1.4.2 人民日报的栏目创新:正处在新的活跃期 |
1.4.3 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研究:尚待深耕的“沃土” |
1.5 本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和结构 |
1.5.1 本研究选题的目的 |
1.5.2 本研究选题的意义 |
1.5.3 本研究的基本方法 |
1.5.4 本研究的逻辑结构 |
第二章 媒体融合阶段人民日报人物报道的多维分析 |
2.1 文本分析:对9462篇人物报道的量化分析 |
2.1.1 人物报道日均发稿量在5篇以上 |
2.1.2 人物报道发稿的主阵地在要闻版 |
2.1.3 人物报道的主旋律是核心价值观 |
2.1.4 人物报道是人民日报的核心优势 |
2.2 栏目分析: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空前活跃 |
2.2.1 栏目众多:涉及人物报道的栏目多达387个 |
2.2.2 创新活跃:新开设人物报道栏目多达197个 |
2.2.3 结构有序:人物报道栏目呈现四大集群现象 |
2.3 模式分析:媒体融合催生人物报道新模式 |
2.3.1 “扫一扫”背后:媒体融合带来新闻模式之变 |
2.3.2 人物报道新体验:“扫描二维码体验更丰富” |
2.3.3 人物报道新映像:“看人民映像品百味人生” |
2.3.4 人物报道新呈现:“扫一扫与人物面对面” |
2.4 理论分析:社会文化空间的重构与精神交往升级 |
2.4.1 文化空间重构呼唤精神交往升级 |
2.4.2 人类精神交往具有“多层次性”特征 |
2.4.3 高层次精神交往追求人与人的默契、心与心的和谐 |
2.4.4 高层次精神交往的价值在于构建心灵相通的意义世界 |
2.4.5 人民日报人物报道的精神交往意义 |
第三章 人民日报人物报道栏目创新历程:久久为功的铸魂工程 |
3.1 纸媒体阶段:树立重大典型,报道新人新事 |
3.1.1 典型人物报道的三次高潮(1949—1989) |
3.1.2 典型人物报道的栏目化趋势(1990-1996) |
3.1.3 “新人新事”类栏目的演化(1951—1996) |
3.2 报网互动阶段:弘扬时代先锋,讲述百姓故事(1997—2013) |
3.2.1 报网互动开启典型报道“新模式” |
3.2.2 “时代先锋”栏目成为典型报道“顶梁柱” |
3.2.3 普通人物报道栏目成为“新常态” |
3.3 媒体融合阶段:讴歌时代楷模,构建精神大厦(2014——2019) |
3.3.1 典型报道栏目集群:矗立起精神大厦的“核心筒” |
3.3.2 普通人报道栏目集群:编织起精神大厦的“巨型框架” |
3.3.3 主题人物报道栏目集群:构造出精神大厦的“加强桁架” |
3.3.4 全媒体人物报道栏目集群:突出为精神大厦的“塔尖” |
第四章 人民日报典型人物报道栏目集群:精神大厦的“核心筒” |
4.1 时代楷模报道:铸就“核心筒”的“中心柱” |
4.1.1 “时代楷模”的来龙去脉 |
4.1.2 “时代楷模”的“全媒体交响” |
4.1.3 人民日报上的“时代楷模” |
4.2 四大典型报道栏目:“核心筒”的“四大支柱” |
4.2.1 “时代先锋”栏目:先锋模范的典型事迹 |
4.2.2 “先锋足印”:践行核心价值观 |
4.2.3 “最美基层干部”:扎根基层的颂歌 |
4.2.4 “为了民族复兴·英雄烈士谱”:永恒的英烈精神 |
4.3 中小型典型报道栏目群:“核心筒”的有机结构 |
4.3.1 多姿多彩的“典型风采” |
4.3.2 别出心裁的“典型呈现” |
4.3.3 各式各样的“典型故事” |
4.4 人民日报典型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理论分析:为国家立心,为时代铸魂 |
4.4.1 典型人物:体现“榜样的力量” |
4.4.2 典型人物报道:体现党报的担当 |
4.4.3 栏目创新:为典型人物报道开辟新空间 |
第五章 人民日报普通人物报道栏目集群:精神大厦的“巨型框架” |
5.1 大型栏目:“巨型框架”的“巨型柱” |
5.1.1 “走转改”系列:歌颂基层一线的普通劳动者 |
5.1.2 “微故事”系列:微小故事里的伟大进程 |
5.1.3 “影像”系列:镜头里的百姓故事 |
5.1.4 “青春派”:青春飞扬的新一代 |
5.2 中小型栏目群:“巨型框架”的“二级柱” |
5.2.1 “发现”系列:挖掘生活深处的精神之美 |
5.2.2 “生活”系列:老百姓的美好新生活 |
5.2.3 “法治”系列:见证法治进程 |
5.2.4 “青春”系列:新生代的故事 |
5.3 人民日报普通人报道栏目创新理论分析:“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实践 |
5.3.1 用“新人新事”反映“新时代新风尚” |
5.3.2 讲述普通人身边的感人故事 |
5.3.3 构筑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巨型框架” |
第六章 人民日报主题人物报道栏目集群:精神大厦的“加强桁架” |
6.1 新时代主题人物报道栏目群:四大“腰桁架” |
6.1.1 中国梦系列栏目:用“中国梦”凝聚人心 |
6.1.2 新时代系列栏目:演奏新时代交响 |
6.1.3 脱贫攻坚系列栏目:脱贫攻坚的故事 |
6.1.4 中国故事系列栏目: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 |
6.2 纪念性栏目群:四大“伸臂桁架” |
6.2.1 抗战主题系列人物栏目:传承抗战精神 |
6.2.2 长征主题系列栏目:重温长征精神 |
6.2.3 改革开放系列栏目:坚定改革开放的脚步 |
6.2.4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栏目:掀起爱国主义的高潮 |
6.3 人民日报主题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理论分析:智媒时代尤需“以情动人” |
6.3.1 重大主题报道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
6.3.2 不断提高重大主题报道的“人气指数” |
6.3.3 “以情动人”是重大主题报道的最高境界 |
第七章 人民日报全媒体人物报道栏目集群:精神大厦的“塔尖” |
7.1 在媒体融合大潮中开创人物报道新栏目 |
7.1.1 “点赞中国”:第一个大型全媒体互动人物报道栏目 |
7.1.2 “工匠绝活”栏目:用绝活表现“绝活” |
7.1.3 “暖闻热评”栏目:用评论传播“人物” |
7.1.4 “中国有我”栏目:用故事为奋斗者喝彩 |
7.2 在“中央厨房”支撑下讲述全国两会“融故事” |
7.2.1 “融·两会”栏目:中央厨房的新呈现新体验 |
7.2.2 “融两会”栏目:不一样的故事,不一样的讲述 |
7.2.3 “我当融记者”栏目:人民日报记者的“融故事” |
7.3 在媒体融合时代讲好“总书记”的“微故事” |
7.3.1 “我和总书记面对面”栏目:“大主题”的“全媒体呈现” |
7.3.2 “总书记的深情牵挂”栏目:脱贫攻坚最前沿的故事 |
7.3.3 总书记的“微镜头”:“大人物”的“微视角”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筑牢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基础 |
8.1 铸党魂:强化精神大厦的“核心筒” |
8.1.1 活力的源泉:党的主题教育活动接力 |
8.1.2 永远的初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
8.1.3 榜样的力量:用英烈先锋教育全党 |
8.2 聚民心:优化精神大厦的“巨型框架” |
8.2.1 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
8.2.2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民心” |
8.2.3 生动具体地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8.3 砺铁军:锤炼精神大厦的“铸魂人” |
8.3.1 新闻工作者也是“铸魂人” |
8.3.2 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武装新闻工作者 |
8.3.3 担当起“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大厦”的历史重任 |
8.3.4 书写好当代中国人民的奋斗史、生活史、心灵史 |
参考文献 |
致谢:一个新闻记者的心路 |
个人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开辟法治中国新天地(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导言 |
第一章: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指引全面依法治国 |
第二章:依法执政引领推动依法治国 |
第三章:科学立法夯实依法治国基础 |
第四章:严格执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
第五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第六章:全民守法让法治共建共享 |
结语 |
(5)刑事诉讼契约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与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界定 |
一、“契约”要旨 |
二、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 |
三、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 |
一、公私法视角: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嬗变 |
二、历史视角: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源流 |
三、比较法视角:国际上刑事诉讼契约化的考察 |
四、未来视角:契约进入刑事诉讼领域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主要样态 |
一、辩诉交易 |
二、暂缓起诉 |
三、刑事和解 |
四、恢复性司法 |
五、污点证人豁免 |
第四节 从多重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 |
一、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二、从刑事诉讼正义观的转变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三、从新的刑事诉讼观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第二章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之厘析 |
一、刑事诉讼契约概念的界说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律属性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特征 |
四、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 |
五、刑事诉讼契约与恢复性司法的界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证成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石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价值研判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功能彰显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性剖析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制度基础 |
三、刑事诉讼契约刍议 |
第三章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共存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刑罚权、国家本位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四、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目的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共存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侦查制度的共存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起诉制度的共存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审判制度的共存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正当性论证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合理性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共存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基本模式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构造模式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结构范式 |
三、被害人──加害人契约范式的具体剖析 |
四、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适用条件规制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主体和程序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主体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程序规制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内容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定范围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自治范围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缔结之具体程序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启动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成立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官审查与生效 |
四、刑事诉讼契约效力的内容与无效 |
五、刑事诉讼契约的变更与撤回 |
六、刑事诉讼契约的时间与监督 |
第五节 刑事诉讼契约瑕疵 |
一、刑事诉讼契约瑕疵的种类 |
二、刑事诉讼契约瑕疵的克服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违约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平等、自愿原则 |
三、诚实守信原则 |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五、全面保护原则 |
六、保密原则 |
第二节 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 |
一、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 |
二、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相关制度之修正 |
一、简易程序 |
二、附条件不起诉 |
三、刑事和解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保障机制之优化 |
一、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 |
三、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 |
四、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 |
五、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 |
第一节 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构建下的权力配置 |
一、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 |
二、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 |
三、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 |
第二节 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 |
一、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三、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 |
第三节 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机制 |
一、厘革刑罚 |
二、完善回避制度 |
三、完善辩护制度 |
四、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
余论 |
结束语:刑事诉讼契约的未来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对东莞地区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 |
一、背景:传统解构与现代转型 |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社会的解构 |
(二)社会转型的基础:个人权利的成长 |
(三)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 |
二、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 |
(一)法制化初始时期 |
(二)“严打”时期 |
(三)司法改革时期 |
三、抑制与转变: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自我演进 |
(一)初始:公开审判的法律实践 |
(二)“严打”:专政职能的回归 |
(三)改革:公正与效率的取舍抉择 |
四、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与逻辑 |
第二章 地方刑事审判“专政型司法”模式 |
一、专政型司法展开的政治逻辑 |
(一)政策发动 |
(二)省级部署 |
(三)地区落实 |
二、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 |
(一)实体判决上“从重” |
(二)程序审理上“从快” |
(三)刑事审判的重心:“宣判会” |
三、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 |
(一)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作 |
(二)刑事审判权力“专横” |
(三)审判运行法外机制丛生 |
(四)刑事审判技术粗糙 |
四、工具理性支配下的专政型司法 |
第三章 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 |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支配下的程序分化 |
(一)解决超期羁押: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
(二)突出效率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 |
(三)制约公正价值的疑难案件审理的“潜规则” |
二、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
(一)从个案协作走向制度协作 |
(二)逼出来的审判长负责制 |
(三)重视诉讼结构平衡的庭前证据交换 |
三、严格控制死刑对刑事审判的制度性变革 |
(一)定案证据标准的技术改变 |
(二)庭审功能不断强化 |
(三)以“案结事了”为导向的地方司法创新 |
四、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变 |
第四章 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 |
一、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 |
(一)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 |
(二)为地方服务的工具角色 |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 |
(一)刑事司法体制性分权局限 |
(二)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混同 |
三、公正司法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 |
(一)程序规则不足 |
(二)证据规则不足 |
四、法官职业化掣肘 |
(一)司法观念障碍 |
(二)司法能力障碍 |
(三)职业化制度保障障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发展历程的呼唤 |
三、人民警察性质的内在规定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一、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政治保证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构筑稳定的安全保障 |
三、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良好的社会基础 |
第三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之义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 |
一、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理性依据 |
二、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 |
一、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理论依据 |
二、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 |
一、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法理依据 |
二、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一、人民警察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
二、人民警察的法律运用能力不高 |
三、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较弱 |
四、人民警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低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 |
二、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 |
三、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 |
四、公安经费保障不力 |
五、警力严重不足 |
六、公安立法存在缺陷 |
七、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概述 |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公共服务能力的内涵 |
第三节 侦查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侦查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界定 |
三、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构成 |
四、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特点 |
五、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分类 |
第四节 法律运用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法律运用能力的构成 |
第五节 人际交往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人际交往能力概述 |
第六节 语言表达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
二、人民警察语言表达能力概述 |
第七节 擒拿格斗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擒拿格斗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擒拿格斗能力概述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 |
第一节 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 |
一、改革人民警察的录用体制 |
二、改革人民警察的培养体制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 |
一、人民警察正规化的涵义 |
二、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
第三节 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 |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体系 |
二、加强监督,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
第四节 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 |
一、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
第五节 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一、人民警察执法环境的现状 |
二、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口供的实践历史 |
第一节 据供定罪:制度变迁中的变与不变 |
一、 朝代更替中的口供制度沿革 |
二、 我国古代口供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1949 年以前的口供主义:案例与观念 |
一、 以口供为中心的事实认定 |
二、 以刑讯为中心的取供方式 |
三、 抹不去的传统:清末修律后的口供实践 |
第三节 口供何以中心:一些初步解释 |
一、 有限的可知论 |
二、 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 |
三、 反逻辑的自由心证 |
四、 非对抗的刑事司法 |
第二章 “重视而不轻信”:我国口供角色的政策立法 |
第一节 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 |
一、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
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第二节 1979 年口供规则的形成及思想来源 |
一、 西方法律文化的形塑 |
二、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三、 革命主义政治文化的改造 |
第三节 现行口供规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 |
一、 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 |
二、 非法供述的绝对排除 |
三、 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 |
四、 口供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 |
第三章 口供中心主义:我国口供运用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 |
一、 问卷调查 |
二、 卷宗分析及其他方法 |
三、 研究所限 |
第二节 侦查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比例 |
二、 如何实现高认罪率 |
三、 为何片面追求口供 |
第三节 刑事检察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
二、 翻供、拒供、漏供及其影响 |
三、 审查意见书中的证据种类 |
第四节 审判与口供 |
一、 当庭认罪、辩解与翻供 |
二、 非法供述的排除 |
三、 口供对判决的实际影响 |
第五节 民众的口供依赖 |
一、 作为社会心理的口供依赖 |
二、 民众眼中的刑讯逼供 |
三、 非法供述的社会容忍度 |
第四章 实践反对立法:口供中心主义背后的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
一、 有罪推定、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
二、 有罪推定观念的“思想考古” |
三、 有罪推定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二节 经验主义司法 |
一、 经验主义司法:两种进路 |
二、 经验主义司法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三节 功利主义与自利行为 |
一、 “口供中心”的功利主义逻辑 |
二、 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自利行为 |
第四节 客观真实观与证据获取能力 |
一、 客观真实: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证明理想 |
二、 证据(线索)获取能力:口供中心主义的一种现实解释 |
第五节 从口供制度到司法体制 |
一、 刑讯逼供的制度基础 |
二、 异化的司法体制 |
第五章 得失之间: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实体正义 |
一、 导致冤假错案不断 |
二、 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 |
第二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诉讼效益 |
一、 节约直接诉讼成本 |
二、 增加错误成本 |
三、 忽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 |
第三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人权保障 |
一、 “眷恋”集体人权 |
二、 限制或剥夺被追诉者权利 |
第六章 理想与现实之间:口供中心主义之变革 |
第一节 实务部门的实践努力及效果 |
一、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二、 讯问方式的完善和内外监督 |
三、 “零口供”规则 |
四、 地方性口供规则 |
第二节 学界的改革方案及立法选择 |
一、 口供定位之争 |
二、 学界的立法建议稿及其论证 |
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口供制度 |
第三节 可能的出路 |
一、 应有立场 |
二、 改革面临的现实制约 |
三、 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辩护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思路、主要内容与创新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 |
第一节 宪法文本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一、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 |
二、获得辩护权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 |
三、权利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 |
四、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均享有获得辩护权 |
五、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 |
六、小结 |
第二节 获得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保障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 |
二、法治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制度性保障 |
三、平等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是获得辩护权的主体性基础 |
四、对立统一规律是获得辩护权的认识论基础 |
第二章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 |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相关立法 |
一、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
二、律师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
三、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对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保障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取得的成就 |
一、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取得的成就 |
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实施中的成就 |
第三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不符合获得有效辩护的要求 |
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辩护的要求 |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充分辩护的要求 |
第二节 刑法第306 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 |
一、该罪名与宪法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 |
二、该罪名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 |
三、该罪名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 |
第三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相互冲突 |
一、刑事诉讼法内部的冲突 |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 |
三、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
第四章 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 |
第一节 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导致刑事诉讼中法权配置失衡 |
一、国家主义与权力本位的法律观 |
二、国家控诉权与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间严重失衡 |
三、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 |
第二节 合理配置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
一、确立完整的获得辩护权 |
二、确立充分的获得辩护权 |
三、优先适用律师法 |
第三节 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 |
一、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规定 |
二、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理念约束国家权力 |
三、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 |
四、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 |
第五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
一、我国关于宪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
二、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 |
三、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 |
第二节 完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
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
二、对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上海市律协组织新律师参加上海市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宣誓仪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庭审指挥权研究[D]. 章大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媒体融合背景下人民日报人物报道栏目创新研究[D]. 张雷. 河北大学, 2020(02)
- [3]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开辟法治中国新天地[N]. 张亚,陈东升,万学忠,王斗斗,周斌,朱宁宁,王春,蒲晓磊. 法制日报, 2017
- [5]刑事诉讼契约论[D]. 吴月红.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2)
- [6]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D]. 李红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8]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D]. 伍玉功. 湖南师范大学, 2012(05)
- [9]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D]. 闫召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10]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 尹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