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文献综述)
井康战[1](2021)在《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安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以北京市S区B派出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我国经济逆势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元大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十三五”规划的圆满收官,“十四五”规划的加速开局,多元的社会结构与深化的利益格局已经调整形成并迅速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愈发凸显,致使各种冲突和矛盾层出不穷,这在基层愈发突显,使得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基层派出所作为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直接、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之一,如何有效化解多样化、复杂化的纠纷矛盾,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公安调解作为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成本低、时间短、效率高等优点,成为大多数民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本文以S区B派出所矛盾纠纷化解为目标,创新引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模型,将公安调解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公安基层派出所、纠纷当事方、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和社会力量,通过实地观察、案例分析等方法,结合笔者近5年的工作经历经验,深入研究分析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的现状和问题。基于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存在的与其他调解衔接、调解员队伍、调解机制运行以及调解监督的四大方面问题,积极探讨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健全公安调解法律保障机制、完善公安调解与其他调解的互动机制、创建专业调解员调解机制并强化公安调解的监督制度,由此助推筑牢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
李喜莲[2](2021)在《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文中指出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苏丹[3](2020)在《《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方式和条件的启示》文中指出相较于仲裁而言,国际上目前已经存在广泛适用且较为成熟的国际公约,然而由于当今全球范围内并没有像发展成熟的仲裁国际公约那样全面、统一的可以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全球各地区范围之内得到快速的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公约,国际社会对商事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力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国际商事调解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不能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为解决这一现实困境并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进步和完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开始着手起草一部跨国执行和解协议的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应运而生。《新加坡调解公约》中的调解协议不包括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即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条件相对应的是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不包括仲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文章首先是将《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条件与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条件进行比较,主要是从调解的国际性、商事性、第三方性、书面性以及协议的执行机制和执行协议的要求等方面细化比较,分析了解比较的结果,可以发现我国在加入公约后的法律的空缺之处,从而将对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包括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制度改进具有积极意义,促进我国国内法关于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其次是讨论《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的困境,作为一项新的国际公约,其必然是符合当下国际社会的需求,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中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有一定的冲击,更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所涉及调解协议的相关术语有所矛盾,再者我国调解人员资质也无法满足加入公约后的需求;最后是针对前一章所述的困境提出完善我国商事调解的建议,明确何种类型、主体适用的执行机制,统一规定调解员守则,淡化我国的行政化调解等,更好的将《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得以顺利的运用。在国际商事调解蓬勃发展的今日,中国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中国的积极加入表明了中国的态度和立场,《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
陈晓[4](2020)在《《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及中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加坡公约》是针对国际和解协议规定较为完善的国际条约,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定国际和解协议。二是执行国际和解协议。一经出台即在全球产生重大意义。截至目前,已有新加坡、斐济和卡塔尔批准《新加坡公约》,中国作为《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国,批准该公约势在必行。通过本文研究,明确《新加坡公约》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的条款,探讨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当前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立法的欠缺,以及批准《新加坡公约》后应当做出的应对之策。首先,研究《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法理基础。第一,理论基础。对于理论基础的研究,探讨国际和解协议的效力,只有明确国际和解协议具有确定效力,其得到执行才更加顺理成章。第二,现实意义。对于《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研究不可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探析其实践价值。一是促进使用国际商事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由于经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争议解决协议得不到执行,使得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舍弃国际商事调解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新加坡公约》从立法层面认可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利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二是维护国际商事伙伴的稳定关系。国际商事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具有温和性特征,因此其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往的稳定。其次,述评《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一是厘清UNCITRAL制定《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的会议历程,明晰会议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二是明确《新加坡公约》如何认定国际和解协议,以及《新加坡公约》中对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规定。再次,探讨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从两个方面分析中国当前有关国际和解协议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一是分析中国国内法在认定国际和解协议方面的现状及问题。二是分析中国国内法在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方面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后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立法上的对策。亦从两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关于认定国际和解协议,建议出台《国际商事调解法》。二是关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周龙梅[5](2020)在《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基于50则案例样本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是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必要环节,是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公权力机关对刑事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协议反悔而产生民事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属性,目前主要有民事契约说、公法契约说和双重属性说三种学说;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也存在民事和刑事效力兼具说、纯粹民事效力说和证据效力说等理论学说。立法的不明确同样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通过案例检索和分析发现,在因刑事和解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不同法院在判决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观点甚至截然相反。本文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剖析了刑事和解协议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刑事和解议属性界定不清、效力认定不明、刑事和解协议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效力瑕疵、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监督机制缺失、刑事和解协议民事法律效力认定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等。同时,本文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对比刑事和解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异同点,阐述了刑事和解协议作为附特殊生效要件的民事合同应具备民事法律效力和民事法律约束力。文章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探寻完善刑事和解协议民事法律效力问题的有效路径,提出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之对策,期冀为建全刑事和解制度、保障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参考。
王宏远[6](2020)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转型时期的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导致纠纷数量、类别不断增多、复杂。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当前至关重要的政治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亦成为学术界重要议题。在基层纠纷解决工作中,派出所一直处于一线位置,在化解纠纷矛盾,防止纠纷升级,促成社会稳步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围绕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大多围绕习惯法、社区自治等方面,对行政调解的研究较少。本文希望通过对派出所实际工作的参与观察,充分了解派出所解决纠纷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使得派出所在基层解纷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S派出所概况的介绍,包括警员数量、构成、工作流程。通过总结归纳数据再进行分析,以期得出派出所民警在解纷工作中面临的难点与问题。第二部分对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的纠纷的类型、数量、构成、时间进行总结归纳,并对纠纷为何流向派出所进行探讨,主要以真实案例的形式。第三部分为对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进行描写,包括民警与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策略,以及纠纷不能够有效解决的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为对派出所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完善提出制度层面的建议,包括明确解纷范围、强化解纷效力、改善执法环境、完善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等。
姚晓梦[7](2019)在《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矛盾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已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我国从2010年立法实施《人民调解法》至今,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在全国各地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的社会效果。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发展,但是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以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作为研究分析的主体,通过应用调查取证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等,对如何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进行了相关探索。首先,本文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相关概念予以阐述。其次,详细介绍了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以及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联动的类型和联动机制的运行,指出联动工作目前存在的机制运行不畅、机制保障不完善、人民调解认知度不高等问题,并对造成问题的原因予以剖析。然后,参考借鉴国内地区成熟的或者创新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建议:一是通过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加强人民调解宣传三个方面提高人民调解的认识度;二是从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网络组织体系、加强经费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保障联动机制;三是从领导管理体系、职能分工、考核管理办法、调解程序和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强化调解联动衔接,以此促进泉州市社会治理创新和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确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一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彭东泳[8](2019)在《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与我国医疗行业改革和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和部分不良媒体的恶意报导,导致全国各地医疗纠纷的数量成井喷式增长,“医闹”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维护好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三个概念出发,以第三方治理理论、冲突管理理论和危机管理理论为基础,从法律依据、成立背景、组织架构、经费来源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对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状做了系统的论述。其次,通过对典型案例和调解数据的分析,总结到深圳宝安区在“建立第三方体系、依据相同赔偿标准进行调解、分级调处纠纷和建立远程视频司法确认系统”等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同时存在诸如“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紧缺、专业性人才紧缺、中立性不强及调解与保险衔接不畅”等问题。最后,笔者在借鉴了国外和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大胆设想了深圳宝安区第三方调解的理想模式,并提出适合深圳宝安区区情的完善对策。即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培养专业的调解员队伍、保持第三方调解中立性、畅通调解与保险衔接机制、建立多重保障的保险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设置第三方调解为前置程序、加大宣传第三方调解机制。
唐越[9](2019)在《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文中研究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和相关争议解决的诉讼程序正反两个方面。将有无经过司法确认作为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分类标准便于对相关争讼案件的研究。从人民调解到法院诉讼,是“诉调对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此过程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关系到调解成果的认定,涉及到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影响到诉调对接机制的畅达。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通说为旧实体法学说,以“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标的问题,成为研究司法救济程序的核心。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在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中占绝大比重,其中又以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案件居多,分别对应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此外,还有少量驳回司法确认申请后起诉的案件也属于此类。对于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的案件,如提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以“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当事人的主张及攻击防御涉及原纠纷的,此时确认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诉讼标的不变,案件审理范围扩大到原纠纷。当事人提起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之诉时,以“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被告诉讼过程中以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抗辩的,抗辩本身不改变诉讼标的,但案件审理范围可以扩大到原纠纷。当事人提起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形成之诉时,以“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合同撤销权”作为诉讼标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解决原纠纷的主张,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虑,法院对原纠纷一并审理,此时形成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诉讼标的不变,案件审理范围扩大到原纠纷。对于驳回司法确认申请后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中包含对调解协议无效的确认,诉讼标的为“原纠纷中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反之为“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对司法确认裁定提出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可以对司法确认非讼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司法确认裁定,不涉及原调解协议。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诉讼标的应认定为“执行裁定中对执行标的的排除执行权”。而检察机关对司法确认非讼程序的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司法确认中程序适用和人民调解协议的监督,还包括对司法确认裁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以及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予以完善具有充分的必要性。诉讼标的与起诉范围的“后置性”原则以及法院审理的“一次性”原则密切相关,二者都关系到诉讼效率的实现。同时,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人民调解从狭义到广义的示范效应有目共睹。此外,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对接的畅达有效,更是理想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完善的应有功效。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案件,如果允许当事人起诉原纠纷,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与《人民调解法》第32条保证人民调解价值的理念有所冲突,并且使得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立法上应对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加以限制,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官的引导。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现有救济程序存在异议程序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案外人对于恶意损害结果无法提起损害赔偿等问题,对此应当在完善异议程序救济措施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与异议程序形成补充。
李彤[10](2019)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改革开放发展的四十多年来,我国在积极推进祖国建设的同时,也一直致力于劳动法治建设。随着劳动争议仲裁的回归,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先后实施,我国在劳动立法上不断迈向新台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并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发展,劳动争议的类型也在发生着多样的变化,随之出现了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与经济环境和社会需要不适应的情况。如何充分发挥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各制度的优势,弥补现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能够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逐步优化和完善的关键所在。本文第一章通过叙述选题背景,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确立本课题的选题意义并设定完成目标。第二章以劳动争议为出发点,阐述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特征,清晰地呈现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本框架,并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必要性作出分析。第三章通过考察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总结出非诉讼制度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完善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实行分类处理,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高效性等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启示;第四章通过叙述近几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发展现状,总结我国在劳动法治路上取得的成绩并对相关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第五章在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运行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重新激活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归还仲裁机构独立地位及推动诉讼制度精准发力等一些合理化建议,推崇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向协商“自动化”,调解“行政化”,仲裁“法院化”和诉讼“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安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以北京市S区B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研究方法 |
2.技术路线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1.研究创新 |
2.研究不足 |
二、概念、法律解释及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公安基层派出所 |
2.公安调解 |
(二)关于公安调解的法律解释 |
1.公安调解的法律法规 |
2.公安调解和刑事和解区别 |
(三)理论基础 |
1.利益相关者理论 |
2.本文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
3.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 |
三、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及其他调解的工作现状 |
(一)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的基本情况 |
1.S区B派出所辖区及调解队伍基本情况 |
2.S区B派出所近五年公安调解变化情况 |
3.S区B派出所2020 年公安调解情况 |
(二)S区B派出所辖区法院和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现状 |
1.S区B派出所辖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合同纠纷情况 |
2.S区B派出所辖区人民调解的情况 |
四、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
(一)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1.公安调解协议缺乏约束力 |
2.公安调解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
3.公安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
(二)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的调解员队伍存在问题 |
1.调解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
2.调解人员数量不足 |
3.调解人员态度不积极 |
(三)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衔接问题 |
1.公安调解和其他调解在观念衔接上的问题 |
2.公安调解和其他调解在机构衔接上的问题 |
3.公安调解和其他调解在效力衔接上的问题 |
4.公安调解和纠纷当事方在利益衔接上的问题 |
(四)S区B派出所公安调解监督存在的问题 |
1.公安调解事前证据收集缺乏监督 |
2.公安调解事中程序缺乏监督 |
3.公安调解事后执行缺乏监督 |
五、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安调解机制创新对策 |
(一)健全公安调解的法律保障机制 |
1.明确公安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
2.完善公安调解法律法规 |
(二)创建专业公安调解员调解机制 |
1.建立专职公安调解员参与公安调解机制 |
2.创新其他行政司法部门专业调解员参与公安调解机制 |
3.完善社会力量中有调解专长的力量参与公安调解机制 |
(三)完善公安调解和其他调解的互动机制 |
1.建立公安调解和其他调解衔接制度 |
2.建立公安调解调解员聘任制度 |
3.建立公安调解员与其他调解员定期会商制度 |
(四)强化公安调解的监督机制 |
1.强化公安调解监督意识 |
2.完善公安调解监督程序 |
3.建立公安调解考核小组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判范围之确定现状 |
(一)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同时一并审理原纠纷 |
(二)法院忽视当事人诉请的原纠纷仅审理人民调解协议 |
(三)法院忽视“已达成调解协议”之抗辩效果审理原纠纷 |
二、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的学理阐释 |
(一)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嬗变 |
(二)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的学理之争 |
三、确定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判范围的若干建议 |
(一)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效力 |
(二)回应或释明以达成调解协议抗辩的法律后果 |
(三)彰显对任意反悔调解协议之当事人的法律制裁 |
(3)《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方式和条件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第2章 公约中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条件与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比较 |
2.1 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 |
2.1.1 《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方式 |
2.1.2 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方式 |
2.2 调解协议的执行条件 |
2.2.1 《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条件 |
2.2.2 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条件 |
第3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的困境 |
3.1 公约的直接执行机制与我国司法确认程序相冲突 |
3.2 个人调解协议在公约与我国司法确认程序中效力不同 |
3.3 我国没有统一的调解员守则 |
3.4 调解协议法律性术语界定有所不同 |
3.5 我国调解行政色彩浓厚 |
第4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完善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的建议 |
4.1 我国与国外调解协议适用不同的执行机制 |
4.2 特邀调解员个人调解适用直接执行机制 |
4.3 制定统一的调解员守则 |
4.4 统一明确界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性术语 |
4.5 淡化我国行政化调解色彩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及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和解协议的内涵与效力 |
一、国际和解协议的内涵 |
二、国际和解协议的效力 |
第二节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意义 |
一、利于国际商事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
二、利于维护国际商事伙伴的稳定关系 |
第二章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述评 |
第一节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制定历程 |
一、制定过程漫长 |
二、要点问题评析 |
第二节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认定 |
一、国际和解协议具有国际性 |
二、国际和解协议具有商事性 |
三、国际和解协议产生于国际商事调解程序 |
第三节 《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 |
一、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一般原则 |
二、依赖国际和解协议的要求 |
三、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 |
第三章 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及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 |
一、利于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
二、利于认定国际和解协议 |
三、利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 |
第二节 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后认定国际和解协议的问题 |
一、认定国际和解协议所需的国际商事调解法缺位 |
二、中国司法机关执行域外调解机构的国际和解协议无法律依据 |
第三节 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问题 |
一、司法确认路径不适用《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 |
二、尚未明确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管辖法院 |
第四章 中国批准公约后解决国际和解协议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认定国际和解协议的立法对策——出台《国际商事调解法》 |
一、制定认定国际和解协议的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二、制定认定国际和解协议的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
三、认定国际和解协议的专门立法的内容 |
第二节 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立法对策——修改《民事诉讼法》 |
一、完善司法确认路径以执行国际和解协议 |
二、明确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管辖法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基于50则案例样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难点与创新点 |
1.5.1 难点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样本案例介绍与裁判规则评析 |
2.1 刑事和解协议民事纠纷司法裁判的分类统计与评析 |
2.1.1 案例样本民事案由统计 |
2.1.2 案例样本涉及刑事罪名分析 |
2.1.3 关于刑事和解协议反悔主体及反悔事由统计分析 |
2.1.4 关于刑事和解协议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的统计分析 |
2.2 典型案例裁判争议(一):刑事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之争 |
2.2.1 案例一:《刑事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合同——李尚书、欧阳象平诉被告皮龙江请求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纠纷 |
2.2.2 案例二:《刑事和解协议》是为达到帮助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刑事追究的目的而签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陈家阔与李涤非,魏亚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2.3 案例三:《刑事和解协议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未在签订协议各方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雷玉艳合同纠纷 |
2.2.4 对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思考 |
2.3 典型案例裁判争议(二):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可撤销之争 |
2.3.1 案例四:没有证据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系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依法不予撤销——黄平平与深圳恒通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2.3.2 案例五:签订《刑事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刑事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本院判决予以撤销——何东鸾、廖代华与苏辉旺、黄艳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3.3 对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思考 |
2.4 典型案例裁判争议(三):第三人代为签订、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之争 |
2.4.1 案例六:第三人承诺对《刑事和解协议》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俊明与陈跃虎、曹庚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4.2 案例七:辩护人代为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行为是有权代理,事后被告人没有提出撤销,视为追认——孙爱元与周嘉铭合同纠纷 |
2.4.3 对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思考 |
第三章 制约刑事和解协议民事法律效力认定的因素 |
3.1 刑事和解协议法律属性界定不清 |
3.1.1 私法属性 |
3.1.2 公法属性 |
3.1.3 双重属性 |
3.2 刑事和解协议民事法律效力认定的法条依据缺失 |
3.3 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效力瑕疵 |
3.3.1 合法性审查 |
3.3.2 自愿性审查 |
3.4 刑事和解协议履行的监督机制缺失 |
3.4.1 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及监督问题 |
3.4.2 刑事和解协议的反悔问题 |
3.5 刑事和解协议民事法律效力认定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
第四章 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证成 |
4.1 刑事和解协议民事部分生效要件分析 |
4.1.1 成立要件 |
4.1.2 生效要件 |
4.2 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约束力分析 |
4.2.1 民事效力来源的学理分析 |
4.2.2 协议有效及法律后果 |
4.2.3 无效、可撤销及法律后果 |
4.2.4 第三人参与的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约束力 |
第五章 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之对策 |
5.1 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属性 |
5.2 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 |
5.3 完善第三人参与到刑事和解协议效力认定 |
5.4 完善刑事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5.5 赋予刑事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强制执行力 |
5.6 建立建全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监督机制 |
5.7 形成统一的民事讼诉司法审判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刑事和解协议》民事纠纷案例精选50则 |
致谢 |
(6)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派出所概况 |
第一节 S派出所概况 |
第二节 民警工作的参与观察 |
第二章 纠纷的样态与派出所的解纷机制 |
第一节 纠纷的基本样态 |
第二节 S派出所的纠纷解决构成 |
第三章 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当事人的行动策略 |
第二节 警方的解纷技术 |
第四章 派出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明确解纷范围 |
第二节 强化解纷效力 |
第三节 改善执法环境 |
第四节 完善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衔接 |
第五节 充实警员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对非诉讼机制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人民调解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调解 |
二、人民调解 |
三、联动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
一、调解网络 |
二、调解员配备 |
三、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第二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类型 |
一、与司法调解联动 |
二、与行政调解联动 |
三、与其他调解联动 |
第三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运行 |
一、人民调解联动的组织机构 |
二、人民调解联动的队伍建设 |
三、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制度 |
四、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流程 |
五、人民调解联动的经费保障 |
第四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成效 |
一、减轻了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压力 |
二、提升了调解效率 |
三、整合了调解资源 |
四、提高了调解能力 |
五、促进了社会稳定 |
第四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人民调解认知度低 |
二、机制保障不完善 |
三、机制衔接不顺畅 |
第二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缺少对人民调解的宣传 |
二、客观因素的制约 |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系 |
第五章 国内其他地区人民调解联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联动经验 |
一、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二、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三、上海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第二节 经验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对策 |
第一节 提高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 |
一、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 |
二、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 |
三、加大人民调解宣传力度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保障 |
一、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 |
二、健全网络组织体系 |
三、加强经费保障措施 |
第三节 强化人民调解联动有效衔接 |
一、明确领导管理体系 |
二、明确联动职能分工 |
三、健全考核管理办法 |
四、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工作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的概念界定 |
2.1.1 医疗纠纷 |
2.1.2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
2.1.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
2.2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基础 |
2.2.1 第三方治理理论 |
2.2.2 冲突管理理论 |
2.2.3 危机管理理论 |
2.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基础 |
2.3.1 符合传统文化价值观念 |
2.3.2 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
2.3.3 节约纠纷解决的综合成本 |
2.4 第三方调解机制与其他解决途径的对比分析 |
第3章 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现状分析 |
3.1 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概况 |
3.1.1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3.1.2 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成立 |
3.1.3 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组织架构 |
3.1.4 医调委的经费来源 |
3.1.5 医调委调解的工作流程 |
3.2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行效果 |
3.3 以一宗案例分析深圳宝安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可取之处 |
3.3.1 案情简介 |
3.3.2 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可取之处 |
3.4 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3.4.1 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紧缺 |
3.4.2 专业性人才紧缺 |
3.4.3 权威性不强 |
3.4.4 调解与保险衔接不畅 |
3.4.5 部门间联动不畅 |
第4章 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典型模式 |
4.1.1 美国加州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调解 |
4.1.2 日本全国实施的医师协会调解 |
4.1.3 德国全国实施的医疗事故专家委员会调解 |
4.1.4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政府部门主导调解 |
4.1.5 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国外典型模式对比 |
4.2 国内典型模式 |
4.2.1 北京的专业行业协会调解 |
4.2.2 上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4.2.3 天津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 |
4.2.4 宁波的保险公司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
4.2.5 宝安模式与国内典型模式的对比 |
4.3 国内外典型模式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指导性思想 |
5.2 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对策 |
5.2.1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
5.2.2 培养专业的调解员队伍 |
5.2.3 提升第三方调解的权威性 |
5.2.4 畅通调解与保险衔接机制 |
5.2.5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的联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及其司法救济 |
第一节 涉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类型 |
一、案例的引入 |
二、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审查 |
三、司法审查的“两条路径” |
四、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分类 |
第二节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标的 |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概念界定与识别标准 |
二、诉讼标的认定对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重要性 |
三、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诉讼标的之认定 |
第二章 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 |
第一节 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类型 |
一、相关案件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
二、争讼案件的案由及其诉的种类 |
第二节 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 |
一、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 |
二、司法确认申请被驳回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 |
第三章 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相关争讼案件 |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
二、相关案件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及途径 |
第二节 争讼案件的分类处理 |
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
二、案外人的司法救济程序 |
三、检察机关对司法确认非讼程序法律监督的范围 |
第四章 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争讼案件司法救济完善的基本原则 |
一、起诉范围的“后置性”原则 |
二、法院审理的“一次性”原则 |
三、人民调解的示范效应 |
四、诉调对接的畅达有效 |
第二节 争讼案件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 |
一、未经司法确认案件诉讼标的的明确 |
二、经过司法确认案件司法救济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本理论 |
2.1 劳动争议的概述 |
2.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内涵 |
2.3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特征 |
2.4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国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域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况 |
3.1.1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3.1.2 德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3.1.3 法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3.1.4 日本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3.2 国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状分析 |
4.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劳动争议协商机制失灵 |
4.2.2 调解组织功能被忽视 |
4.2.3 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浓墨 |
4.2.4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地位不明确 |
4.2.5 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 |
4.2.6 重“裁审”轻“协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 |
5.1 激活劳动争议协商机制 |
5.1.1 确立工会法定职能 |
5.1.2 赋予和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 |
5.2 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作用 |
5.2.1 夯实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
5.2.2 设立政府主导的区域型调解组织 |
5.3 转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角色 |
5.3.1 给予真正独立的裁判权 |
5.3.2 形成全国性的仲裁网络 |
5.4 保证诉讼制度“精准”发力 |
5.4.1 设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终局地位 |
5.4.2 发展劳动争议诉讼专业化 |
5.5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体系 |
5.5.1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
5.5.2 建立与劳动争议处理联动机制 |
5.6 重塑协、调、裁、审关系 |
5.6.1 改变劳动争议解决效益 |
5.6.2 实现非诉讼制度与司法的衔接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安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以北京市S区B派出所为例[D]. 井康战.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2021(02)
- [2]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J].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3]《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方式和条件的启示[D]. 苏丹. 湘潭大学, 2020(02)
- [4]《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及中国对策研究[D]. 陈晓.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基于50则案例样本的分析[D]. 周龙梅. 西华大学, 2020(01)
- [6]派出所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以银川市S派出所为例[D]. 王宏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7]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D]. 姚晓梦. 华侨大学, 2019(05)
- [8]深圳宝安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D]. 彭东泳. 湖南大学, 2019(06)
- [9]涉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救济[D]. 唐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李彤. 延边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