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龙增旺姆[1](2021)在《西藏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和路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任映瑾[2](2021)在《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历史实践证明,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的事业,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中,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指引,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为保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美丽中国。西藏作为我国西南边陲的门户,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多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发展作为西藏工作的“四件大事”之一,摆在了国家战略高度的位置。如今,加快推进美丽西藏建设、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树立“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保理念已经达成共识。然而,生态文明建设是群众性的事业,最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公众的参与既能对政府和企业起到监督作用,影响生态决策,又能推动西藏生态环境向好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治理体系。本文借鉴有关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成果,结合西藏区情,运用文献分析法、跨学科综合研究法等,探索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路径。首先,从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迫切性与必要性入手,在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厘清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沙化严重;湿地面积萎缩,湿地水质变化;草地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等。随后阐释出公众参与是建设美丽西藏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体现的相关论述。其次,本文对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梳理,归纳如下: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政府环境工作信息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意识逐步确立;公众参与平台不断完善。存在的问题有高度认同下的盲目性;多元主体互动不足;公众环保信息获取渠道、喜好形式单一。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完善;公众思想、意识、知识欠缺。最后,对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路径进行探讨,主要从优化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加强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三个方面,提出促进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为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龚培诚[3](2020)在《容错机制的制度构建与法治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行政行为的过错审查力度加大,行政问责机制已经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公职人员旋即出现了“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不和谐思想,不作为、懒政怠政的消极现象也随之而生。为解决这个问题,调和“合法”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中央于2016年首次提出了容错机制概念,并多次提出要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鼓励公职人员创新行政。可见,中央对容错机制的落地实施已十分重视。我们知道,一项机制的落地运作,空有概念是远远不够的。但经研究发现,我国容错机制目前尚存在概念及含义不完整,法治地位不明确,适用领域不清晰等问题。不仅如此,容错机制在地方政府的探索性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制度构建不完善、容错裁量范围过大以及容错规则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容错机制难以顺利落地实施。为了使容错机制不仅仅是停留在政策口号,本文对容错机制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对容错机制的法治实践规则进行研究,以求突破容错机制落地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本文通过对现有理论文献的梳理及地方政府对容错机制的初期探索性立法实践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首先,本文通过对容错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后发现,容错机制是行政问责机制的下位机制,容错是行政问责过程中的例外情形,行政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之间是问责与免责的关系,容错机制与行政问责机制一同适用于行政法领域,是对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起到强化和补充作用的配套机制,是我国法治实践新形势下鼓励公职人员继续保持高效行政和行政创新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我国在法治政府的环境下进一步维持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之间的效率平衡。其次,本文通过对我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容错”条款进行整理,归纳出了现行各省的容错规则之共性以及立法方向,并提炼出“未产生实质性损害结果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出现问题的”、“为避免更大损失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等四个方面的容错规则。最后,本文还结合当下已经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和刑法体系,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制度构建建议,包括通过对相对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损害结果以及不可抗的阻却事由等四个方面确立统一的容错认定思路,建立明确的容错认定程序,有效区分“不予追责”、“免除责任”、“减轻责任”、“从轻追责”等认定的后果及其体现等。总体而言,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容错机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构建建议。
严海[4](2020)在《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是起源于国外的一项经济政策,在当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生态补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公平、传承特定文化等多重作用,因此,生态补偿又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依赖国外经验,从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运行主要还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生态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整体上却有所欠缺。生态补偿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生态补偿立法如何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补偿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生态系统从最初的客观存在逐渐转变为一种可以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由此便应运而生,并进一步孕育出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这是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根本性区别。生态补偿的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内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当下生态补偿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基础,除此之外,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也相应地提出了本学科内的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早,在森林、流域、草原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失败的案例,其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国的借鉴。生态补偿需要以规范的状态运行,法治化是必由之路。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考察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内都对草原生态补偿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其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当下的生态补偿立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生态补偿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并不完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环境哲学问题,但其内容在许多学科领域内都有所涉及,包括法政治学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此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生态价值观念方面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对立。事实上,两种生态价值观都各有利弊,应当进行一定的协调,寻求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存在一个“调整论”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突破了传统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大量的质疑与非议,但调整论的思维仍旧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有所启示,即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生态补偿立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又分为结构调整和运行调整,结构调整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完成,运行调整则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在结构调整中,首先需要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科学测定生态补偿标准,拓展、拓宽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其次需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关联性内容进行立法,在宪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基本精神,合理设置生态补偿所牵涉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需要注重生态补偿体系性内容的立法,在行为模式上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为主,在权利义务模式上以权利本位的立法为根本,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以环境资源法作为衔接性质的立法。运行调整主要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而立法之外的手段又可分为法律之内的手段和法律之外的手段。在法律手段内,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当然都有各自的要求,但从整体上看,法的良好运行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法治化为本质,二是法的良好运行以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为标准。在法律手段之外,还可分为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着眼于市场平台的灵活调节,政治手段着眼于环境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从两种手段的作用出发,经济手段解决的是生态保护的去功利性和市场运行的逐利益性之间的矛盾缓解问题,政治手段解决的是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这些都是为生态补偿立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所提供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李铭[5](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湿地作为地球表面复杂、独立、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类型多样、面积大、分布广,湿地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尚不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与迫切的湿地保护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湿地保护缺少完备的制度与立法保障,使得湿地资源多样性与湿地环境完整性遭受破坏。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研究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有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所谓善法,需要符合本国国情,需要以人为本,需要有助于解决国家发展根本性问题。本文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进行研究,总结自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来公布的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共计60余部,进行汇总梳理,找出共性,明确短板。在对我国现行湿地保护立法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相关经验进行汲取,对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体系、主要内容、重点制度等提出可行性路径。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湿地保护的概述,结合《湿地公约》、其他国家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湿地概念界定进行阐释,讲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与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通过梳理我国国家与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比较现行湿地保护立法的若干主要内容与重点制度,总结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立法体系不完备、主要内容不健全、重点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并对每方面的具体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的借鉴,分别总结了《湿地公约》、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湿地立法经验,借鉴其有益的具体制度与管理体制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围绕前述问题,对理顺立法体系、健全主要内容、完善重点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高宏[6](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庞远福[7](2020)在《论党内法规立规目的之基本类型》文中认为依据党内法规立规目的之性质,可划分出直接的现实目的、间接的现实目的和政策目的三大基本类型。直接的现实目的主要体现为提倡、规范、加强某种行为,或推进某种制度、机制的建设;间接的现实目的体现为促进某种政治状态、发扬某种优良作风、弘扬某种社会价值等,是需通过党内法规之整体实施,才能逐步推进和实现的目标;政策目的即立规者预期贯彻落实的思想、路线、原则、方针或政策,因为党内法规有很强的政策属性,政策目的也是立规者予以重点考量的因素。
黎小琴[8](2019)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成为了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热点之一;而作为食品链条最末端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行政处罚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等滞后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执法需求;又因餐饮食品具有累积性、即时性和差异性等特点,且执法队伍存在力量薄弱、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存在难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当和滥用职权等情况,使得行政处罚效果偏离了立法目的的预想;同时,又缺乏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未得到有效控制,行政相对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为研究基础,利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研究等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进行分析,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对策及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奠定一定的治理基础。本文主体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述评。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对本文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行政处罚涉及的罚制与罚种、研究理论基础和当前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与执法衔接、执法效能、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通过评析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先进经验,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对策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主要从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张一鸣[9](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邱佛梅[10](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迫切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
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
三、中国特色环境治理体系理论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第二节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
一、西藏面临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公众参与 |
二、公众参与是建设美丽西藏的必然要求 |
三、公众参与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体现 |
第二章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一、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
二、政府环境工作信息公开透明 |
三、公众参与意识逐步确立 |
四、公众参与平台不断增多 |
第二节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 |
一、高度认同下的盲目性参与 |
二、多元主体互动不足 |
三、公众环保信息获取渠道、喜好形式单一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
二、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完善 |
三、公众参与思想、意识、知识欠缺 |
第三章 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机制 |
一、优化公众参与的知情机制 |
二、优化公众参与的表达机制 |
三、优化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四、优化公众参与的问责机制 |
第二节 推动公众生产、生活绿色化 |
一、推动公众生产方式绿色化 |
二、推动公众生活方式绿色化 |
第三节 加强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
一、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 |
二、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三、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容错机制的制度构建与法治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容错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学界对容错机制的理论共识 |
二、容错机制的涵义与功能定位 |
三、容错机制与行政问责机制的关系 |
四、可容之错与“违纪”和“违法”之过的区别 |
五、容错机制的适用领域 |
第二章 容错机制的法制化现状及其问题 |
一、容错机制的法制发展 |
二、容错机制的法制化程度 |
三、对地方容错立法现状及容错规则之梳理 |
(一)未产生实质性损害结果的 |
(二)行政行为的依据出现问题的 |
(三)为避免更大损失的 |
(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
四、我国现阶段容错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容错认定规则不统一 |
(二)容错的后果不清晰 |
(三)缺乏容错认定的启动程序 |
(四)法制化程度较低 |
第三章 容错机制的制度构建及完善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认定规则 |
(一)主观方面 |
(二)客观行为 |
(三)损害结果 |
(四)不可抗的阻却事由 |
二、明确容错认定的结果体现 |
(一)免予追责 |
(二)减轻责任或从轻问责 |
三、制定容错的认定程序 |
四、形成全国统一的容错机制规范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四、拟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补偿概述 |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解析 |
(一)生态补偿的制度缘起 |
(二)生态补偿的本土改造 |
(三)生态补偿的属性定位 |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四)自然契约关系理论 |
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三)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五)国际性碳汇交易补偿的实践状况 |
第二章 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分析: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 |
一、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
(一)宪法的规定 |
(二)法律的规定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
(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五)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规范性问题 |
(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缺位 |
(二)单项法律的内容缺失缺陷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粗疏 |
(四)地方性立法整体参差不齐 |
三、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性问题 |
(一)现行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所欠缺 |
(二)现行立法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存在矛盾冲突 |
(三)现行立法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取舍较困难 |
第三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事理逻辑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性理论 |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质疑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白 |
(三)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论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内容与启示 |
(一)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基本内容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所受的质疑 |
(三)环境法律调整论的主要启示 |
三、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调整问题的双层视角 |
(一)立法之内的结构调整 |
(二)立法之外的运行调整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调整 |
一、生态补偿核心要素的立法 |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
(二)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测定 |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来源 |
二、生态补偿关联内容的立法 |
(一)宪法精神的体现 |
(二)法律责任的设置 |
(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三、生态补偿体系内容的立法 |
(一)行为模式的立法 |
(二)权利义务模式的立法 |
(三)法律部门间的衔接立法 |
第五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运行调整 |
一、法的良好运行 |
(一)法的良好运行的本质 |
(二)法的良好运行的标准 |
二、市场的调节作用 |
(一)市场运作的现实困境 |
(二)市场调节的模式选择 |
(三)市场调节的运行重点 |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策略 |
(一)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越性 |
(二)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向 |
(三)注重政府主导地位中的合理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5)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文献回溯 |
第一章 湿地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湿地概念阐释 |
一、《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二、其他国家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三、我国的湿地概念界定现状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一、维护生态功能 |
二、体现经济效益 |
三、发挥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 |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阐明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二、地方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第二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主要内容之比较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 |
三、湿地管理模式 |
四、法律责任设置 |
第三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重点制度之比较 |
一、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备 |
二、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不健全 |
三、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不完善 |
第五节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湿地保护立法发展与需求有矛盾 |
二、湿地保护立法价值取向有偏差 |
三、湿地保护立法技术性规定有要求 |
第三章 域外湿地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保护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湿地立法情况 |
一、美国湿地保护立法 |
二、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立法 |
三、英国湿地保护立法 |
第三节 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借鉴意义 |
一、有效的具体制度 |
二、多样的管理体制 |
三、充分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理顺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
一、制定国家湿地保护专门立法 |
二、全面评估湿地保护相关立法 |
三、规范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 |
第二节 健全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科学化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系统化 |
三、湿地管理体制更畅通 |
四、法律责任设置加力度 |
第三节 完善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 |
一、完善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完善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完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7)论党内法规立规目的之基本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直接的现实目的 |
(一)加强或规范某类具体工作、活动,存在如下四种主要情形及其条文表述方式: |
(二)规范或加强对特定事务、活动或主体的管理或监督,存在以下五种常见情况及其条文表述方式: |
(三)预防、处理、反对或禁止某类行为或现象,如: |
(四)提倡、确保或规范某类行为,引导特定主体作出某项积极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形: |
(五)保障、确保或促进特定主体的安全、权利或利益,如: |
(六)明确特定机关或相关党内主体的职务、职责、责任,或确保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 |
(七)为继续坚持、推进建设或完善某项制度,如: |
二、间接的现实目的 |
(一)坚持和发扬党的理想信念、优良作风、传统美德,如: |
(二)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 |
(三)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廉政建设,发扬廉政价值,如: |
(四)确保、提升党员及党员干部的素质,如: |
(五)确保党的性质,维护党的团结,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如: |
(六)促成特定领域的良好或更优状态,进而促进某种社会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及其表述方式: |
三、政策目的 |
(一)以学习和贯彻某种理论、思想、精神、路线、方针等为目的,如: |
(二)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从严治党等原则为目的,如: |
(三)以适应特定形势需求、贯彻落实某项政策及要求、推进某项运动部署等为目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
(四)以维护国法党规,严格法律实施,确保法纪统一、政令畅通为目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
1.2.2 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基本思路 |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 |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含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 |
2.1 相关概念厘清 |
2.1.1 餐饮服务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2.1.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 |
2.2 涉及的罚制与罚种 |
2.2.1 罚制 |
2.2.2 罚种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治理理论 |
2.3.2 法治政府理论 |
2.3.3 权利保障理论 |
2.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 |
2.4.1 行政处罚现状 |
2.4.2 执法创新之处 |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分析 |
3.1 立法与执法衔接不畅 |
3.1.1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
3.1.2 现有制度不完全满足执法需求 |
3.2 执法效能不高 |
3.2.1 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
3.2.2 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 |
3.2.3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不严格 |
3.2.4 部分责任条款未有效实施 |
3.3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乏力 |
3.3.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3.3.2 缺乏有效责任追究机制 |
3.4 法律救济权保障不到位 |
3.4.1 救济途径不通畅 |
3.4.2 救济程序不规范 |
4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简介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日本 |
4.1.4 新加坡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加强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
4.2.2 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
5 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 |
5.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
5.1.1 加快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度 |
5.1.2 加强法律条款约束力 |
5.1.3 健全处罚执行标准体系 |
5.1.4 提高违法成本 |
5.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2.1 夯实执法队伍执法基础 |
5.2.2 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 |
5.2.3 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 |
5.3 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
5.3.1 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 |
5.3.2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
5.3.3 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
5.4 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 |
5.4.1 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 |
5.4.2 完善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体系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西藏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和路径思考[D]. 龙增旺姆. 西藏大学, 2021
- [2]公众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D]. 任映瑾. 西藏民族大学, 2021(08)
- [3]容错机制的制度构建与法治实践研究[D]. 龚培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4]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D]. 严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D]. 李铭. 兰州大学, 2020(01)
- [6]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7]论党内法规立规目的之基本类型[J]. 庞远福. 决策与信息, 2020(02)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黎小琴.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9]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