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损失谁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王勃[1](2021)在《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文中认为
杨宁[2](2021)在《租赁房屋添附利益补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殷晓琳[3](2021)在《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文中研究说明以物抵债为无名合同,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合意达成的债务履行变通方法,亦是以替代给付的方式消灭债务的原因之一。在认定以物抵债的性质时,应当首先从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出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准确界定其构成代物清偿、新债清偿还是债之更改。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时,应当将其认定为新债清偿,新债与旧债衔接并存。在履行顺序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两者都没有选择权。但债权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先行使新债请求权。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只与部分债权人订立以物抵债,但只要新旧给付价值相当,其他未参与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以物抵债被解除时,恢复原状应当包含旧债务及利息的复活,担保型从权利是否复活要区分情形。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与本文所述的以物抵债有所不同,前者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后者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需要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才能实现清偿的法律效果。
庞颖慧[4](202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问题一直是交易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风险最终由谁承担关乎到交易主体的根本利益。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可知国际贸易领域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例如不同国家的法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一致、国际上尚未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国际贸易领域对风险转移规定的不确定性不但加大了确定风险承担主体的难度而且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比的方式分析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异同点,辅以实际案例指出不同立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缺陷并分析成因,以期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定义、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风险转移的后果及原则,为介绍《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为国际立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拟通过比较的方式分析出不同法律对风险转移规定的优点,为完善《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供经验。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即《民法典》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缺陷及完善建议,首先介绍《民法典》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风险转移新增的规定;其次将《民法典》与国际立法进行对比并借助案例指出《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定存在的缺陷,包括对特定化问题未作规定、路货买卖下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完善、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完善、对部分有名合同下风险转移的问题未作规定;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李金铭[5](2021)在《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的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发生巨大变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这迫切的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在合同编以有名合同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含着不少的亮点和进步,这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但是现有物业服务合同还存在合同当事人规定不明确、合同权利义务不明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制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整个小区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本文围绕这些问题,通过五部分分别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物业服务合同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如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特点、起源、发展。并引入具体的案例与法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进行重点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从法律渊源的视角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单罗列,针对其中有关法条的重要意义和价值重点进行解读,分析其中的优缺点,以便寻找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分析研究域外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制度。以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物业服务合同制度为落脚点,取其精华、取其糟粕,对适合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措施予以概括、总结。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现有问题出发,提出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善任意解除权规则、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制、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建议。并在2020年全国抗击新冠状疫情的背景下,提议增加突发事件下业主义务这一条款以适应现代化需求。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完善不仅对我国的进行有序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解决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未来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周田子[6](2020)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手房交易作为目前住宅交易市场的主力,是政府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媒介之一。在二手房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纠纷呈现问题类型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目前二手房市场中的规范化、细致化的管理尚不完善,对此国家住建部、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与引导,对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经济市场格局的均衡发展,同时也有益于低收入阶层的民生保障。因此关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费承担问题的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律约束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现实交易情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得交易双方在缴税环节面临更多难题。基于此背景,本文从法理论据与现实案例两方面出发,阐述了涉税问题的现状及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对于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评述了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其次,界定了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梳理了税费承担主体的现状,阐述了税费承担主体界定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事实,引出非纳税义务人承担法定税款的普遍现象,随后指出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引起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交易当事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争议;二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最后从税费承担法律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两个角度逐一分析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选取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如下:(1)在税收立法层面,国家应提高税收法律效力、完善税费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税费承担主体、提高直接税比例、简化税种设置;(2)在税收征管层面,相关部门应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统一司法效力审判尺度、促进信息透明化、规范房产交易合同订立标准、提高税法宣传覆盖率。
林子钧[7](2020)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为购房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条依据,但是该批复中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主体不明确,适用条件不清晰等问题,使得购房者在房企破产中的权利保护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本文综合运用判例分析、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进行研究,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提出。通过对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目前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狭义法律层面尤其是破产法,对购房者是一般的保护,并无明确的优先保护或优先清偿的规定,购房者只能按照合同法等基础法律行使权利。但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明确了购房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对抗建筑工程承包人和抵押权权等其他债权,同时在另外的一些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规定。从立法上看以最高院批复的形式作为购房者优先于承包人和抵押权人清偿的依据,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同时也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衔接,造成司法实践差异大。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批复中“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欠缺可操作性,表现在“消费者”、“大部分款项”以及“购房款”的定义都未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混乱。第二部分,为何应加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即在注重公平清偿的破产程序中,给予购房者优先保护的正当性依据。首先,购房者对房企享有的权利虽然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关系,但这种债权的最终目的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种期待将来物权发生的债权,具有排他性,具有物权的属性,拥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权利。其次,房屋是居住权的重要载体,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应当首先得到保障,当房企破产时,购房者将面临金钱和房屋两空的处境,其居住和继续再生产的权利明显面临挑战,给予倾斜保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再次,从公平清偿的理论看,以购房者在房企破产的各种弱势表现来看,给予其倾斜保护更符合公平原则。最后,从房企破产的现实状况看,若像对待普通债权人一般对待购房者,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从而促使政府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正常退出的私法领域甚至是司法活动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第三部分,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思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首先是要在法律层面确立购房者优先权,并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适用情形,其次是构建购房者优先权的具体适用规则,限定享有优先权之购房者的主体范围,取消购房款支付比例并将装修款纳入购房款的范畴。第二方面是探讨建立新的对购房者权利保障的制度,建立购房款保险制度以及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郭勇辉[8](2020)在《双方均无责任,空置损失谁承担》文中研究说明A公司和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其所有的5000平方米厂房以每月20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用于仓储、物流,租期5年;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应向政府报备审批;如若由于政府产业政策的原因,导致A公司不宜继续履行合同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免责。
时明涛[9](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质疑与替代性框架的构建——兼评《民法典》第580条》文中指出无论从司法实务中的需求、解除权的基本原理还是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来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均显得理据不足。可能的解决方案为,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出发,区分履行不能是否系由违约行为所致。在非因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场合,解释上应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合同进入事实上的清算关系。在因违约行为所致履行不能的场合,履行请求权亦自动消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负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场合,应当承担解除权消灭、自担损害等不利后果。
蒋婷婷[10](2020)在《合同解除后的价值偿还研究》文中认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发生逆向返还之效力。原物返还是恢复原状的最典型方式,也是最符合利益回复目的返还方式。但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返还的过程中,受领人受领的标的物在返还给给付人之前,其实物形态可能发生变更,无法以受领时的状态进行返还,此时便寻求价值形态上的利益回复——价值偿还。给付人的价值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具有争议,其归根结底是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清算说认为解除并不使得合同关系整体被废止,而发生改变其内容的效力,已完成的给付转化为以恢复原状为内容的返还清算关系。合同关系继续存在,这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特性并考虑解除制度的意义构建解除后的返还规则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解除后产生的价值偿还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引发的价值偿还的性质不同,后者具有不当得利返还的性质,不能将三者统合,构建统一的返还清算规则。价值偿还请求权的产生以原物返还不能为前提,不要求返还义务人对原物返还不能具有过错。原物返还不能是指还义务人不能依据回复原状的目的,按照受领时标的物的状态进行返还,一般发生在物理上不能返还或在依社会观念不能强制要求返还义务人返还原物的情形,依据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事实上不能、法律上不能和经济上不能。事实上不能包括受领物不具有原物返还的性质,例如无形给付,或者虽然具有原物返还的性质,但受领物的实物状态毁损或消灭。法律上不能是指标的物的实物形态虽然完整存在,但存在法律上阻碍原物返还的事由。经济不能指返还义务人返还实际标的物的成本过高,以原物进行返还会使其承担不合理的负担。“过高”的认定须结合返还权利人对该标的物所具有的利益和返还义务人为返还所须支出的费用比较,判断二者是否显着失衡。返还权利人对该标的物的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而返还义务人的返还成本则仅考虑直接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支出、劳务投入几种无形不利益。而且,双方的权益比较并非简单的数值计算,应综合考虑各种合同因素,由法院已经具体案例而裁定,并依据诚信原则加以审查。价值偿还发生在原物返还不能时,为维持合同利益的均衡状态,原则上由返还义务人承担所受领之给付原物返还不能的风险,使原物返还不能的情事发生时,返还义务人仍要负担价值偿还义务,不问返还义务人对返还不能的事由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但这并非绝对,若原物返还不能的事由可归责于返还权利人,自是应由返还权利人承担其过错的结果,负担原物返还不能的风险。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48条确立的风险回溯规则构成优待返还义务人的例外。它以出卖人交付的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为由,以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为要件,使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价值减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如此,返还义务人(解除权人)在所受领的利益原物返还不能时,无须进行价值补偿而可索回对待给付。此属于立法明文的对优待解除权人的特例,不能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根本违约。在价值偿还数额的计算上,应采取主观价值为主,客观价值为辅,如果合同中对应返还之利益的对价有约定的,则以约定的对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这符合当事人的信赖保护,也便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利益。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价约定,则以受领时标的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其次,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减损价值的瑕疵时,基于对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保护和等价关系的考虑,应将瑕疵标的物的市场价值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二、合同解除后损失谁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解除后损失谁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3)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以物抵债的性质之争 |
一、代物清偿说 |
(一)代物清偿的理论分析 |
(二)以物抵债构成代物清偿的司法实践 |
二、债之更改说 |
(一)债之更改的理论分析 |
(二)以物抵债构成债之更改的司法实践 |
三、新债清偿说 |
(一)新债清偿的理论分析 |
(二)以物抵债构成新债清偿的司法实践 |
四、小结 |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相关立法例 |
一、外国关于以物抵债的立法例 |
(一)德国关于以物抵债的相关立法例 |
(二)日本关于以物抵债的相关立法例 |
(三)美国关于以物抵债的相关立法例 |
二、我国关于以物抵债的立法例 |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以物抵债的相关立法例 |
(二)我国大陆关于以物抵债立法的不足 |
三、小结 |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效力 |
一、新债与旧债的效力差别 |
(一)新债与旧债的存续效力 |
(二)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 |
二、以物抵债的可撤销 |
三、以物抵债的解除 |
(一)旧债务的复活问题 |
(二)从权利的复活问题 |
四、以物抵债与物权变动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 |
(一)风险转移 |
1.风险概述 |
2.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 |
3.风险转移分担的原则 |
4.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原则 |
1.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 |
2.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
3.风险随交付转移 |
二、CISG、INCOTERMS对一般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CISG、INCOTERMS2020 概述 |
(二)CISG、INCOTERMS2020 与《民法典》的关系 |
(三)当事人约定优先 |
(四)涉及运输与不涉及运输 |
(五)路货买卖 |
(六)链式销售 |
三、CISG、INCOTERMS对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卖方违约 |
1.根本违约 |
2.一般违约 |
3.预期违约 |
(二)买方违约 |
1.CISG对买方违约的规定 |
2.INCOTERMS对买方违约的规定 |
四、《民法典》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民法典》与《合同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对比 |
(二)《民法典》对一般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三)《民法典》对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五、《民法典》对风险转移规定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
(一)未规定标的物特定化 |
(二)路货买卖规定不完善 |
(三)违约规定不完善 |
(四)未规定部分有名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物业服务合同基础理论 |
2.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及性质 |
2.1.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2.1.2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
2.2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
2.2.1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较多 |
2.2.2 格式条款内容丰富 |
2.2.3 物业服务合同政府干预较强 |
2.2.4 合同解除权利限制严格 |
2.3 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源及发展 |
2.3.1 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源 |
2.3.2 物业服务合同的发展 |
3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现状 |
3.1.1 宪法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
3.1.2 法律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
3.1.3 行政法规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
3.1.4 地方性法规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
3.1.5 规章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
3.1.6 司法解释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
3.2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存在的不足 |
3.2.1 合同当事人规定不明确 |
3.2.2 合同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晰 |
3.2.3 任意解除权问题 |
3.2.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制不足 |
3.2.5 业主委员会责任承担问题 |
3.2.6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 |
4 域外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制度及其借鉴 |
4.1 域外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制度 |
4.1.1 美国物业服务合同 |
4.1.2 英国物业服务合同 |
4.1.3 新加坡物业服务合同 |
4.2 域外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4.2.1 物业服务法律体系健全 |
4.2.2 重视维护业主权益 |
4.2.3 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 |
5 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完善的相关对策 |
5.1 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 |
5.1.1 明确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
5.1.2 明确其他管理人的定义 |
5.2 明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
5.2.1 明晰现有权利义务 |
5.2.2 增加突发事件下业主义务 |
5.3 完善任意解除权规则 |
5.3.1 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
5.3.2 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5.4 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制 |
5.5 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二手房交易 |
2.1.2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 |
2.1.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主体 |
2.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 |
3.1.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定现状 |
3.1.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实际约定现状 |
3.2 二手房交易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 |
3.2.2 引起司法机关的效力争议 |
3.2.3 导致买受人无法税前扣除 |
3.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未约定的问题 |
3.3.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问题 |
第4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1 法律效力层级不够高 |
4.1.2 法理关系存在冲突 |
4.1.3 强制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4.2 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不规范 |
4.2.1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
4.2.2 房屋涉税信息不透明 |
4.2.3 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 |
4.2.4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第5章 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的典型案例 |
5.1.1 案情介绍 |
5.1.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1.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1.4 案例点评 |
5.2 案例二:交易双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典型案例 |
5.2.1 案情介绍 |
5.2.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2.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2.4 案例点评 |
5.3 案例总结 |
5.3.1 税费承担约定法律不足,利益主体存在法理冲突 |
5.3.2 市场涉税信息获取困难,税费承担约定不规范 |
5.3.3 交易主体纳税意识淡薄,不同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第6章 规范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 |
6.1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 |
6.1.1 提高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制管理水平 |
6.1.2 构建二手房交易费用基本法律制度 |
6.1.3 简并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种类 |
6.2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 |
6.2.1 明确区分二手房交易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
6.2.2 确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债权继承方式 |
6.2.3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数据信息平台 |
6.2.4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标准 |
6.2.5 建立二手房交易纳税人税务诚信档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 |
2.1.1 狭义法律层面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2.1.2 司法解释层面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2.2 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2.2.1 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
2.2.2 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 |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3.1 购房者优先保护的内在法理依据 |
3.1.1 物权期待权理论依据 |
3.1.2 生存权保障理论依据 |
3.1.3 公平清偿理论依据 |
3.2 购房者优先保护的外在现实需要 |
第四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的完善 |
4.1 狭义法律层面确立购房者优先权 |
4.2 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与规则 |
4.2.1 限定享有优先权之购房者的主体范围 |
4.2.2 取消购房款支付比例 |
4.2.3 将装修款纳入购房款的范畴 |
4.2.4 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适用情形 |
4.3 破产法框架之外构建新的保障制度 |
4.3.1 设立购房款保险制度 |
4.3.2 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质疑与替代性框架的构建——兼评《民法典》第580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实务与理论现状 |
(一)司法实务现状考察 |
(二)违约方解除权的理论现状与评析 |
第一,司法解除模式。 |
第二,限制解除模式。 |
第三,区别解除模式。 |
二、比较法上的处理模式与评析 |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立法考察 |
(二)比较法上的处理模式 |
三、可能的处理方案 |
(一)对《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分析 |
(二)可能的解决方案 |
1.绝对履行不能的场合 |
2.相对履行不能的场合 |
3.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场合 |
四、结 语 |
(10)合同解除后的价值偿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价值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二)非基于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 |
(三)解除溯及力之争 |
二、价值偿还的前提——原物返还不能 |
(一)原物返还原则 |
(二)原物返还不能——价值偿还 |
三、价值偿还不能风险的负担 |
(一)立法模式选择 |
(二)因返还权利人的事由导致返还不能 |
(三)因返还义务人的事由导致返还不能 |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返还不能 |
四、价值偿还的计算标准 |
(一)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 |
(二)主观价值为主、客观价值为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合同解除后损失谁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D]. 王勃. 吉林大学, 2021
- [2]租赁房屋添附利益补偿问题研究[D]. 杨宁.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D]. 殷晓琳. 烟台大学, 2021(12)
-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D]. 庞颖慧.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完善研究[D]. 李金铭.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D]. 周田子. 集美大学, 2020(05)
- [7]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D]. 林子钧. 广西大学, 2020(07)
- [8]双方均无责任,空置损失谁承担[J]. 郭勇辉. 山东国资, 2020(09)
- [9]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质疑与替代性框架的构建——兼评《民法典》第580条[J]. 时明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5)
- [10]合同解除后的价值偿还研究[D]. 蒋婷婷. 武汉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