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论文文献综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02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建材相关的国家标准汇编》文中提出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附件: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王化翠,王龙,王志强[2](2021)在《对编制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思考与建议》文中研究指明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委也开始积极探索标准化改革途径,印发标准化改革指导意见、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开展强制性标准研编和编制。文章系统分析了强制性条文实施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涵义,以全文强制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为例,探讨了强制性标准的编制原则,提出了编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建议。
本刊编辑部[3](202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文中认为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了13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特别明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13部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如下: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
牛安琪[4](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王慧敏[5](2021)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认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所涉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对强制性标准的研究比较薄弱,对其评价体系、实证分析的匮乏,制约其作用效果的进一步发挥。因此,确定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进行评价是全面掌握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实施情况,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和动态提升的前提和保证。以往研究大多从质量、安全等某一层面探讨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而这些方面不足以进行对其实施绩效的评估。评价方法的选择侧重于指标权重的确定,仅考虑方法本身,忽略导向性原则下的实际问题。本文基于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理论分析,从全流程视角提出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的评价框架,并对其四大应用主体及其行为模式进行分析,提出以强制性标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作为自身有效性的评价要素;将实践过程的活动体现于日常工作状态、实际应用状态和执行效果等层面;综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效益评价,以及强制性标准技术扩散的价值性,将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效益产出的评价要素。结合综合评价理论,分析、识别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的核心构成要素,构建多维度不同层级的指标体系框架。提出系统化的指标筛减流程,通过三轮指标筛减,最终建立了涵盖三大主维度、九大子范畴共34个指标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实际需求,在双重视角下设计了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综合测度模型。以需求驱动和竞争差异两个视角分别对其实施绩效进行评价,需求驱动视角下的评价值用以反映强制性标准的整体实施绩效,在竞争差异视角下可以体现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差异性,并衡量其实施绩效的均衡程度。基于以上研究成果,以《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评价对象进行实证评价,结果表明,该项规范的整体实施绩效为“一般”水平。并对调研项目抽样分析,发现66.67%的调研项目对该项规范的实施绩效处于一般水平,实施情况较差和较好的分别仅占13.33%和20%,虽与样本总体的统计分析结果存在些许差异,但并不影响对整体实施情况的判断结果。进而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对构成核心要素的三大维度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表明三大维度之间存在明显的交互效应和关联强度,证明了从三大维度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进行评价是合理的。最后,针对评价结果,提出加强规范实施的建议。本文的研究为规范实施情况的评价以及对规范完善与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为决策者提高规范实施绩效提供了评估检验模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蔡露,解志玲[6](2020)在《电力工程勘测设计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探讨》文中认为强制性条文属于国家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如何有效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是每一个工程设计企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结合电力工程勘测设计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实践,从制定制度、强化宣贯培训、增加动态识别管理、督促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的角度归纳总结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的方式方法,使执行强制性条文真正成为保障电力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和安全、创建优质工程的重要举措。
黄亮[7](2020)在《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化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初,BIM技术在全球不断发展,并先后运用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并逐渐显示出成效。2011年开始,我国加大了对BIM技术的政策扶持力度,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文件,鼓励推广BIM技术并规范BIM技术运用标准。截至2019年底,我国使用BIM技术进行管理的项目已达1500多例,但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基本上依旧采用传统的质量监督模式,只有重庆市在试点基于BIM的质量监管系统。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质量监督人员12万余人,而全国在建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达到19.25万个。可见每位监督人员的工作量非常大,传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研究如何利用BIM技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首先提出本课题研究的背景,总结出当前形势下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要论述国内外BIM技术的研究现状。最后确定本课题所要研的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路线。其次,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进行论述,提出问题后,引出本课题研究的需求因素,指出构建基于BIM技术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已刻不容缓。接着分别论述基于BIM的工程质量监管系统的两大主要功能,一是考核与评价,二是开展监督工作,并对这两大功能设计的主要模块进行分析,论述如何设计、构建监管系统,并详细论述该系统的工作流程及主要工作方法。再次,通过案例模拟分析,分别验证基于BIM技术的考核与评价、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可行性。针对案例,按照该模式下的工作流程详细论述各个阶段如何开展监督工作及如何提高监督工作效率。最后,对本课题研究得出的成果进行总结,得出五点结论。打消了目前不少人们对BIM技术如何运用到质量监督的疑虑。政府部门使用BIM技术进行监管,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BIM技术在行业内的使用率,向无纸化办公、线上办公迈出更大的一步。另外,本文最后提出了本课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指明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倪照鹏[8](2020)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灾难问题是人类永恒课题,其中包括防火问题。在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我们重新解读学习建筑设计方面最重要、最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近日,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主要起草人、建筑消防领域的权威专家倪照鹏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出版上市,本书作者对规范的内容和编制情况十分了解,对规范实施以来,读者使用规范时遇到的疑问、问题也十分熟悉,结合各地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了本书。本文摘自该书的绪论,希望对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所帮助。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齐骥[10](2019)在《标准科技创新 建设质量强国——在2019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年会暨协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文中研究表明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也很荣幸应邀到杭州参加"2019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年会暨协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作为曾经在工程建设标准行业工作过的老同志,首先我对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成立40周年表示热烈祝贺,也为协会40年来取得的成绩表示欣慰。今天在这里算不上主旨演讲。接到邀请后,我做了一些思考,今天算是一个有准备的即席发言。我想讲三点:
二、浅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论文提纲范文)
(2)对编制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思考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强制性条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1 实施背景 |
1.2 实施现状 |
1.3 强制性条文逻辑性 |
1.4 强制性条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2 水利行业全文强制性标准 |
2.1 强制性行业标准 |
2.2 强制性标准涵义 |
2.3 水利强制性标准改革探索 |
3 相关配套制度 |
4 结论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
3《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
4《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
5《钢结构通用规范》 |
6《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7《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
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
9《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
1 0《木结构通用规范》 |
1 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
1 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
1 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展状况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1 标准实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
1.3.2 实施绩效评价研究 |
1.3.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研究现状 |
1.3.4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性分析及实施绩效评价框架 |
2.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标准 |
2.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2.1.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 |
2.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特征 |
2.3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状分析 |
2.3.1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面临的问题 |
2.3.2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实情况 |
2.4 基于全流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框架 |
2.4.1 任务准备阶段 |
2.4.2 组织及过程阶段 |
2.4.3 统计分析阶段 |
2.5 本章小结 |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指标体系构建 |
3.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总体构想 |
3.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指标体系设计 |
3.2.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构成要素 |
3.2.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与依据 |
3.2.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过程 |
3.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指标体系合理性判定 |
3.3.1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指标体系科学性验证 |
3.3.2 与同类相关代表性指标体系对比 |
3.3.3 与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指标体系对比 |
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指标分析 |
3.4.1 工程建设规范自身有效性维度 |
3.4.2 工程建设规范过程维度 |
3.4.3 工程建设规范效益维度 |
3.5 本章小结 |
4 双重视角下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模型 |
4.1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原理 |
4.2 基于优势数与转换函数的G1法的规范实施绩效测度方法 |
4.2.1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2 基于优势数与转换函数的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值 |
4.3 考虑竞争性的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方法 |
4.3.1 所调研项目在各实施绩效指标上的竞争性 |
4.3.2 竞争差异下规范实施绩效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3 考虑竞争性的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值 |
4.4 双重视角下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值 |
4.5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等级划分 |
4.6 本章小节 |
5 实证分析 |
5.1 案例背景 |
5.2 数据收集与处理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数据处理 |
5.3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综合测度 |
5.3.1 原始数据整理 |
5.3.2 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处理 |
5.3.3 基于优势数与转换函数的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值计算 |
5.3.4 竞争差异视角下规范实施绩效测度值的计算 |
5.4 规范实施绩效综合测度值 |
5.5 规范实施绩效评价分析 |
5.5.1 规范实施情况总体特征分析 |
5.5.2 典型规范实施绩效特征分析 |
5.5.3 维度层关联关系分析 |
5.6 加强规范实施的建议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绩效各评价指标重要性调查问卷 |
附录B 工程建设规范实施情况评价调査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6)电力工程勘测设计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健全强制性条文的管控制度 |
2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标准化 |
3 强化强制性条文的宣贯 |
4 强化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手段 |
5 强化强制性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
6 结语 |
(7)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化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基于BIM技术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分析 |
2.1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
2.2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需求分析 |
2.3 基于BIM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模式总体设想 |
2.4 本章小结 |
3 基于BIM的质量监督人员考核与评价系统 |
3.1 基于BIM的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问题库的设计 |
3.2 基于BIM的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问题库的实现 |
3.3 基于BIM操作的考核系统设计与使用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BIM的工程质量信息化监管 |
4.1 基于BIM技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化平台构建 |
4.2 基于BIM的工程质量监管的流程 |
4.3 基于BIM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法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BIM的工程质量监督案例 |
5.1 模拟案例基本概况 |
5.2 基于BIM的前期质量监督 |
5.3 基于BIM的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
5.4 基于BIM的后期质量监督 |
5.5 基于BIM的监督人员能力考核与评价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历史沿革 |
1.1《建筑设计规范》(1954年版) |
1.2《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1960年版) |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试行) |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编制情况 |
2.1 编制原则 |
2.2 编制过程 |
2.3 整合修订期间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 |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变化 |
3 关于《新建规》中的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 |
3.1 确定原则 |
3.2 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
4 执行条文与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的关系 |
5 正确处理好《新建规》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5.1《新建规》与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关系 |
5.2《新建规》与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关系 |
5.3《新建规》与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标准的关系 |
5.4《新建规》与其他试验方法、消防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关系 |
6 建筑防火设计的目标 |
7 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
8 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
(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标准科技创新 建设质量强国——在2019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年会暨协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简要回顾 |
二、当前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几件大事 |
三、谈三点不成熟的思考 |
四、浅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论文参考文献)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建材相关的国家标准汇编[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海建材, 2021(04)
- [2]对编制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思考与建议[J]. 王化翠,王龙,王志强. 水利技术监督, 2021(07)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J]. 本刊编辑部.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1(07)
-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研究[D]. 王慧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21
- [6]电力工程勘测设计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探讨[J]. 蔡露,解志玲. 电力勘测设计, 2020(09)
- [7]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化监管研究[D]. 黄亮.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J]. 倪照鹏.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0(05)
- [9]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10]标准科技创新 建设质量强国——在2019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年会暨协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J]. 齐骥.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