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苏里船歌》版权案在京宣判(论文文献综述)
张晔[1](2016)在《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剽窃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着作权法》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上出现了多种认定方法。可以看到近年来,在文学界、音乐界等领域内,剽窃事件层出不穷。然而剽窃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及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法院在剽窃行为的认定方面依然具有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剽窃"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进行探究,以确定的法律规定统一实践活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林菲菲[2](2014)在《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即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进行推理,对争议的是非曲直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法律规则特有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决定了法官会首先适用法律规则作为裁决的大前提。但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总有部分案件不能为现有的法律规则所涵盖。德沃金通过指出存在于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原则而提出了着名的法律原则理论,并将法律原则引入司法实践。欧陆的法学家集中关注了法律原则在裁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推证,还特别探讨了法律原则对弥补法律漏洞所起的作用。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的公正性首先要体现在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尤其是在规则不能时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来保障司法公正显得更加迫切。基于法律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法律原则无疑可以成为我国法院进行实体性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既能满足在制定法体系内裁判的目标,又能实现对个案正义的追求。纵观各级法院公布的各类案例,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近三十年,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对于研究法律原则适用来讲这些案例都是值得重视和挖掘的资源。本文以1985年到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适用法律原则的典型案件为样本,从适用比率、适用的案型、适用的法律原则种类、适用的情形、案件的上诉率与改判率五个维度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现状;发现了法官在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时的两大基本性状,即呈现了能动主义和法条主义两种审判思路、开创了司法“造法”的新模式;同时还揭示了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即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有随意性的倾向、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产生了消极影响、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论证说理时两极分化严重。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存在错解和错用、法律原则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妨碍了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司法论证和案例类型谱的缺乏导致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中司法判决的正当性难以达致。经由上述分析,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今后完善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廓清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脉络、提高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构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类型谱、加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严格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程序。本文重点关注了法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同时还着重关注在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模糊和规则悖反时,法官是如何适用法律原则来弥补法律漏洞的,并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漏洞补充的经典案例进行比较。可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法官运用法律原则积极地保障人权,不仅能缩小司法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还能完善和发展法律。此时,法官不单是法律的适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是人权的扞卫者和社会正义的实现者。限于论题的设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为主,去分析、解释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同时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法官和英美法系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经典案例和成熟经验,为重塑我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寻找方向。本文在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的分析方法上,综合运用个案研究、类案研究、案例统计研究三种形式,借助样本的典型性、代表性,保证了结论的可信性。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管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态度,而且能比较全面地描述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面貌,更进一步地总结和提炼出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展示出来的经验、知识、技艺和司法智慧,使法律原则研究更具有实践针对性,能够更紧密地贴近司法实践,从而增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研究的问题意识。从更深层次看,法律原则适用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理念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融合才更为关键。同时,我们需要研讨并改善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使它们能与法律规则一起继续发展,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并且清晰地体现出社会理想的规范体系,并增进法官对这个规范体系的全面理解与尊重。我们还要创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赋予法官恰当的权限,使法官可以灵活适用各类法律资源来解决疑难纠纷,弥补法律的固有缺陷,防止司法的失误。
陈志强[3](2012)在《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音乐的“口头传承”时期,创作者就已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有意识的“标识”,这可以看做是行使人格权的“雏形”。音乐着作权与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和音乐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密切相关,随着印刷技术、机械复制技术、无线电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的出现,音乐作品的传播度过了“乐谱传播”、“唱片传播”、“广播传播”以及“数字化网络传播”的历程。在音乐作品与创作者不断分离以及音乐作品不断商品化的进程中,通过法律赋予创作者一定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尊重创作和激励创新的必要手段。音乐作品创作者享有的着作权,表演者、出版者和广播组织者享有的邻接权以及民间音乐作品“原生境内”人民享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权”相继得到各国立法或国际组织文件确认。音乐作品是一切权利的起点,本文以音乐作品作为全文的体系构建工具。上篇中第一章到第二章,通过从音乐视界到法律视界的转换,分析了音乐传播对权利的影响以及权利在音乐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在权利相继得到确认后,第三章详细梳理了各大权利的内容、权利限制制度。第四章以音乐剽窃和音乐侵权行为为例,剖析了当前音乐侵权纠纷中的争议点并在维权的实地考察中对现行体制和观念进行了拷问,期望在权利的运行机制中找到对音乐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终极关怀。下篇中第五章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在现代语境下的“隐喻”,第六章对当前民间音乐作品的现实纷争及各种使用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纷争中的核心问题,第七章围绕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构建问题提出了建议。
穆欣[4](2012)在《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纠纷的症结点之一,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仍无法有效解决。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情形下,如何借助《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提出“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立法契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解决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本文的研究起点。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向法律化转变的过程中,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公权保护模式和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私权保护模式。仅片面强调争议标的所指向的知识产权,过多地关注权利的私权属性,往往导致潜在的公共利益被漠视,例如实践中对于《乌苏里船歌》案、“黄梅挑花”案和“安顺地戏”案等典型案例的争议。从立法宗旨来看,传统的诉讼制度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冲突。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解决制度失灵情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目前在环境、科技、行政等纠纷中被运用。基于在人权属性和公益权属性上的相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可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保护的有效模式。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也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最后,本文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研究,探讨诉讼主体资格,分析制度特征,找出所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方式,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为了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特定化的问题。
李松,黄洁,吴萌[5](2010)在《原告坦承诉请无据希望引起重视》文中认为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说成是“云南面具戏”,且事后始终不为其“正名”。为了争回民间文艺作品的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千里走单骑》影片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制片人张伟平以及导演张艺谋一并告上了法?
张耕[6](2007)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从远古走来,承载着漫长的人类历史。一种文化类型越是历史悠久,越是在独立封闭的环境中发展起来,其民族特色就越鲜明。从文化“基因”的角度看,其价值也就越大。民间文学艺术以滚雪球的方式吸纳了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素养的创作主体和传承主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体现了特定民族积淀在人们深层心理结构之中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个性,构成了民族亲和力的源泉和民族认同感的依据。不同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只有唤醒民间文学艺术中包含的随时代迁移与变革而被人们逐渐忽视或忘却的文化记忆,才可能真正懂得人类文化整体的内涵与意义。在全球化语境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开发和带有傲慢与偏见个性特征的西方后现代殖民文化的双重挤压,导致民间文学艺术陷入式微与消泯的困境。文化民族主义的张扬、文化多样性的维护、第三代人权理论的勃兴以及知识产权的扩张,激发了一浪高过一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中叶就在世界范围内拉开序幕。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神秘而复杂,人们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保护模式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众多的分歧,以致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立法保护以及发达国家甚至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保护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旨在将相关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为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相对成熟的理论指导,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框架制度设计,对具体的制度构建虽有所涉猎,但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六章,约30万字。第一章至第三章为上篇,主要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立法现状,第四章至第六章为下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制度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进行探讨。第一章为“回溯与解读:民间文学艺术概说”。揭示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本章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词源及其在中国的流变过程进行了历史分析后,重点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特征,结论性地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创作,体现该群体特定品质或文化遗产要素,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是兼具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传统稳定性和时代变异性、信息地域性与文化扩张性、有形性和无形性等众多矛盾性格的奇特统一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民间文学艺术分为言语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和物态表达。无论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何种表达形式,都有着若干基本的范式或程式。这些体现特定群体文化品质或文化遗产特性的基本范式或程式,就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具体的对象,既可以体现为民间故事中的“脚本”、剪纸中的“花样”、民间绘画中的“粉本”,也可体现为民间舞蹈中的基本动作和旋律、民歌中的语调和腔曲调式、民间工艺中的造型风格和技艺诀窍等。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再现、模仿、表演、汇编或演绎成果,就构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子型。子型是母型的现代表达;母型是隐藏在子型背后的传统文化形态。子型不仅是母型的展现,而且也在不断创新、变革、丰富和发展着母型。母型与子型的划分,是本文新尝试的一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分类方法,有助于针对性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章还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及其存在意义的分析,说明了对民间文学艺术实施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法哲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阐释。这些阐释各有利弊,它们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人身自然包括了人的思想和智慧。“劳动赋予了拥有财产的最初资格”,并且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作为劳动必要组成部分的比简单体力劳动更高级的民间文学艺术智力创造劳动,理应对其智力成果取得所有权。人格理论认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之所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是因为该成果不但是劳动的产物,更因为其中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精神和人格,而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存在的本体是不能够放弃和转让的。根据人格理论,特定群体或个人对于体现其人格身份特征和自由生存意志的民间文学艺术就应当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创造者没有获得利益或获得极少利益,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是极端不公平、不正义的。正义学说中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分别强调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利益分配中弱势群体的机会拓展问题,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重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又一重要理论依据。人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感兴趣的话题,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土着民族、少数民族或发展中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运用人权“大棒”维护自己利益的冲动,更重要的是人权特别是其中的自决权和发展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清新的道德力量和新颖的保护视角,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引入了新的价值观。从文化传承和文化进化的文化因素上考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文化多样性的维护是一种系统工程,既需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也需多手段的综合运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必要路径,必将促进多样性的文化、多元化的知识系统、多种选择的价值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第三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洲组织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态度十分积极,做了许多国际努力,制定了一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约、示范法、建议案或宣言,并召开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虽然示范法、建议案、宣言及有关会议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有关国际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积极姿态,也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主要国家及其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共识,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对不少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国内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际组织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通常只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权保护视野,但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认识的深入以及更多的国家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被不断拓宽,邻接权保护、特别权利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都被认为是可行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方式。这些保护方式各有利弊,版权和特别权保护是一种直接保护方式,也是积极保护方式,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可以直接受益;邻接权保护、商标权特别是地理标志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通常是一些间接保护方式,受益对象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土着艺术家等,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不一定能直接受益,并且只有能够市场开发的民间文学艺术才适合这些保护方式,但这些保护方式不需要变革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基础,能够被更多的国家甚至发达国家所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多年协调和努力,制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成为指导各国立法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为“特殊版权:直接保护之路径”。许多知识产权都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直接保护,经适当改革后的版权制度是相对合理的选择。这不仅是因为通过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版权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可以克服或消除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系列障碍,如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作者身份的可确定性要求、版权的个人主义私权属性与有限制的保护期等,并且版权制度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二权一体”特点及丰富的权利内容正好能迎合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保护需求和保护目标。基于国家政策因素的考量可以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基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政策目标和法律目标的考量,创设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特别版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长期对代表自身文化和身份的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就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权利主体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难点。民间文学艺术总体上讲是一种集体创造物,其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通过引进并适度改造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制度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一种理想方案。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作为代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行使和管理特殊版权的代理机构。不过,法定代理制度仅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行为能力欠缺的过渡方案,扶助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使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自己行使权利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权利,才是最终解决办法。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和传承离不开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对其特定民间文学艺术子型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视具体情况,部分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版权立法中规定,多数应通过现行的普通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保护应实行弱保护原则,应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文化遗产对于文化交流和发展的重要性。因而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中,不仅其权利内容没有普通版权那样丰富,如财产性权利只限于控制商业性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而且还受到更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第五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与地理标志的内在契合性,决定了现行地理标志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从文化视角考察,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因而地理标志在传承历史文化方面有特殊的作用,已经被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部分地理标志还表达了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信息,如云南丽江的地理名称不仅使人联想到多姿多彩的自然景观,更使人联想到纳西鼓乐、东巴乐舞、白沙壁画、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古朴建筑风格、以东巴象形文和东巴画为内容的民间工艺美术品等传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和民族特色,和地理标志一样也是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表达,特别是浸润厚重文化底蕴的民族歌舞和民间手工艺品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可以产生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经济资源,能使当地的地理名称成为地理标志。在旅游开发中合理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并将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特定地域的地理名称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不仅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弘扬也具有支持和补充作用。然而,民间文学艺术毕竟属于文化范畴,与经济范畴的地理标志在价值理念、性格特征、传播规律等方面存在着内在冲突。因而地理标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有明显的缺陷,必须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配合才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与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需要在现行地理标志制度之外单独构建一种特别的地理标志制度。通过现行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足以有效发挥地理标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第六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张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旗,扞卫商业伦理,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一种广泛而有效的防御性和补充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主张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下,运用传统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武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受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理论基石,不仅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需求背后站立了更高大的道德身影,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广泛的道义支持,而且使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行为的评判具有了更具灵活性和生命力的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即使是没有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特别法的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禁止虚假宣传行为、禁止仿冒知名商业标志行为以及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等规定,都可以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法律依据。
魏玮[7](2005)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理论对于实践的关注与思考出发,以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为主线,以知识产权诉讼为背景,分总论、各论二个部分共八个章节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与利益平衡有关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等作了较为全面地论述。文章通过对知识产权利益司法平衡问题的分析,强调从利益平衡的视角解决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利益冲突,实现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除导言、结语外,全文共八章十五余万言。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基本理论。该章从对利益与利益平衡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入手,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具体内容与平衡机制作了理论思考;为全面把握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文章将知识产权利益置于历史与现实的不同背景之中进行了分析比较。该章是全文论证展开的理论铺垫。 文章认为,利益不仅是哲学、也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了哲学家们的论断: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由于利益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及利益客体的资源稀缺性、不法性,主体之间利益对抗在所难免,必须对利益对抗而产生的冲突进行平衡,通过法律实现利益平衡是消解利益冲突的合理化途径。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表明,利益平衡始终是其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致力于通过对知识产权这样一种私权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保护,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激励其进行智力创造,另一方面致力于通过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予一定的限制,以防止由于这种保护超过一定的限度而带来的权利垄断,甚至于阻碍智力成果传播、抑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后果。虽然当下其他部门法对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公共产品属性、社会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趋同与南北差距现实存在的矛盾,知识产权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更为突出与重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主要包括对对智力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激励与知识产品使用人之间
黄柏权[8](2004)在《从民族文化资源之争引发的思考》文中指出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民族文化资源之争是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价位上升的产物。这种争论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一是要提高认识;二是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三是各地在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时要以大局为重;四是民族文化资源的认定必须把地域性与民族性很好地结合起来考察;五是专家学者要恪守学术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会尽量避免民族文化资源的恶性之争。
徐天祥[9](2003)在《关于立法保护民间音乐遗产的问题——从“西部民歌风波”到“乌苏里船歌之争”》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西部民歌风波”和“乌苏里船歌之争”两起民间文艺纠纷事件 说到为民间文艺立法的重要性及迫切性。作者认为《乌苏里船歌》应 当是“编曲”或‘创编”而不是“作曲”,文章兼论及音乐家及文化人的 道德修养问题。
李东生[10](2003)在《点击版权侵权的重点地带》文中认为$F编者按:$E$T着作权诉讼是解决着作权纠纷的最终方式。着作权案件是每年媒体报道的热点,也是读者关注的焦点。当然,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弄清着作权侵权的特点,从而在着作权监管中加强针对性,应该也是着作权管理部门的重要着眼点。为此,我们从媒?
二、《乌苏里船歌》版权案在京宣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乌苏里船歌》版权案在京宣判(论文提纲范文)
(1)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剽窃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剽窃的含义及辨析 |
二、文字作品剽窃案件认定 |
三、音乐作品剽窃案认定 |
四、美术作品剽窃案件的认定 |
(2)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主题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律原则的识别 |
(一) 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 |
(二)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时机和条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时机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三、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 |
(一) 具体化 |
(二) 衡量 |
第二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比率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型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性质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类型 |
三、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种类 |
(一)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出处 |
(二)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 |
四、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情形 |
(一) 宣示型适用 |
(二) 向一般条款逃逸型适用 |
(三) 解释型适用 |
(四) 弥补法律漏洞型适用 |
(五) 解决规则冲突型适用 |
五、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判率 |
(一) 上诉率 |
(二) 改判率 |
第三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性状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呈现了二元化的审判思路 |
(一) 法条主义的审判思路 |
(二) 能动主义的审判思路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开启了司法“造法”的新模式 |
(一) 创制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 |
(二) 生成新法律规则 |
第四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随意性 |
(一) 简单案件随意适用法律原则 |
(二)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选择的随意性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的消极影响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为个案正义而牺牲法的安定性 |
三、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中说理论证两极分化严重 |
(一) 简单化援引 |
(二) 论理性援引 |
第五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的错解和错用 |
(一)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脉络的误解 |
(二) 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时机、条件的忽略 |
二、 法律原则自身的特性 |
(一) 法律原则的抽象性 |
(二) 法律原则的伦理性 |
三、 缺乏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配套机制 |
(一) 司法论证的缺失 |
(二) 案例类型谱的缺乏 |
第六章 中国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改善 |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的完善 |
(一) 理论的廓清 |
(二) 术语的规范化 |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实践的完善 |
(一) 提高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 |
(二) 构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类型谱 |
(三) 加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 |
(四) 严格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本课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缘起和田野调查工作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局限 |
上篇 现行法下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
第一章 从音乐视界到法律视界——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界定 |
第一节 音乐视界下的“音乐作品” |
一、音乐作品的结构 |
二、音乐作品与载体 |
三、音乐作品的审美 |
第二节 法律视界下的“音乐作品” |
一、独创性 |
二、固定性 |
三、涵盖性 |
四、我国立法与展望 |
第二章 音乐作品传播中的权利史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的产生 |
一、“口头传播”时期的权利观念 |
二、“乐谱传播”时期的权利嬗变 |
三、“电子传播”时期的权利扩张 |
第二节 音乐邻接权的产生 |
第三章 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 |
一、精神权利 |
二、经济权利 |
三、权利限制 |
第二节 音乐邻接权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内容 |
三、权利限制 |
第四章 中国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侵权与救济 |
第一节 中国音乐侵权“乱象” |
一、音乐剽窃 |
二、唱片盗版 |
三、表演侵权 |
四、数字侵权 |
第二节 中国音乐侵权的权利救济 |
一、音乐剽窃及署名规范 |
二、音乐维权路上的实地考察 |
上篇余论 |
下篇 民间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
第五章 民间音乐作品及在当代的“隐喻”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 |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特征 |
第二节 民间音乐作品在当代的“隐喻” |
一、作为“社会行为及符号” |
二、作为“艺术” |
三、作为“商品” |
第六章 中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在当代的使用 |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 |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滥用” |
第二节 中国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纷争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纷争回顾 |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
第七章 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利”的构建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利”的产生 |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保存” |
二、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第二节 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现有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模式 |
二、中国保护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的“特别权利” |
一、权利观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的“权利”运行困境实证分析——以南音为例 |
第四节 民间音乐“特别权”运行机制再探讨 |
一、“特别权”的属性探析 |
二、谁来主张权利——国家不应笼统的作为民间音乐权利主体 |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利运行机制 |
下篇余论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概念的界定 |
1.3 既有的研究 |
1.4 本文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概述 |
2.1.1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况 |
2.1.2 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公权力保护模式 |
2.1.3 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私权保护模式 |
2.1.4 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的价值统一 |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解决机制 |
2.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解决机制构成 |
2.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
2.3 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案例 |
2.3.1 民间文学艺术纠纷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审理中的困惑 |
2.3.2 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纠纷第一案——“黄梅挑花”挑出的问题 |
2.3.3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第一案——是“安顺地戏”还是“云南面具戏” |
2.4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困境 |
3 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的勃兴与借鉴 |
3.1 环境权理论发展概述 |
3.2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与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比较 |
3.3.1 两者的相似性 |
3.3.2 两者的差异性 |
3.3.3 比较的结论 |
3.4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3.4.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属性的要求 |
3.4.2 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效果的需要 |
3.4.3 防止制度失灵的需要 |
3.4.4 宪政解释与公共政策的需求 |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4.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理论构建 |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 |
4.2.1 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
4.2.2 诉讼功能具有预防性 |
4.2.3 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 |
4.3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克服 |
4.3.1 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界定的困境 |
4.3.2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冲突 |
4.3.3 代表作名录制度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冲突 |
4.3.4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技术困难 |
4.3.5 司法赔偿所得分配的冲突 |
4.4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理论构建探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回溯与解读:民间文学艺术概说 |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纵向考察 |
(一) “民间文学艺术”词源考 |
(二)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在中国的流变 |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 |
1. 国际组织的定义 |
2. 国内立法的解释 |
3. 分析与结论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
1. 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 |
2. 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 |
3. 信息地域性与文化开放性 |
4. 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
(三) 相关术语辨析 |
1. 传统知识 |
2. 传统文化 |
3. 非物质文化遗产 |
4.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
三、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的样态分析 |
(一) WIPO的分类 |
1. 言语表达 |
2. 音乐表达 |
3. 动作表达 |
4. 物态表达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母型与子型 |
四、“百宝箱”: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探究 |
(一) 文化价值 |
(二) 经济价值 |
(三) 政治价值 |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
一、劳动说 |
(一)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
(二) 财产权劳动学说与知识产权的契合 |
(三) 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理论贡献及局限 |
二、人格说 |
(一) 康德的作者人格权说 |
(二) 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 |
(三) 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理论支持 |
三、正义说 |
(一) 正义理念的嫂变 |
(二) 分配正义与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 |
(三) 社会正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拓展 |
四、人权说 |
(一) 人权与知识产权 |
(二) 自决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 |
(三) 发展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 |
五、文化多样性 |
(一) 傲慢与偏见:后殖民语境下的文化霸权 |
(二) 文化民族主义的张扬 |
(三) 文化多样性的缘由 |
(四)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切入 |
1. 民间文学艺术与文化多样性 |
2. 知识产权对文化多样性的贡献 |
第三章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公约 |
(一) 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约 |
1. 伯尔尼公约 |
2. WPPT |
3. 班吉协定 |
4. 阿拉伯着作权公约 |
(二) 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约 |
1. 巴黎公约 |
2. TRIPS协定 |
3. 版权和邻接权的欧洲指令 |
4.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5. 喀他基那协定 |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立法与实践 |
(一) 版权保护 |
1. 明确规定版权保护的立法例 |
2. 不明确规定版权保护的立法例 |
3. 明确拒绝版权保护的立法例 |
(二) 商标保护 |
1. 澳大利亚 |
2. 美国 |
3. 加拿大 |
4. 中国 |
(三) 特殊权利保护 |
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其它国际努力 |
(一) WIPO和 UNESCO |
(二) UNESCO |
(三) WTO |
(四) 地区层面 |
四、保护目标与原则:WIPO的最新成果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标 |
1. 承认价值并增进尊重 |
2. 赋予群体权利并制止滥用行为 |
3. 保护传统文化并促进文化多样性 |
4. 鼓励文化创新并促进文化公平交流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原则 |
1. 利益平衡原则 |
2. 协调保护原则 |
3. 综合保护原则 |
4. 尊重习惯原则 |
第四章 特殊版权: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 |
一、版权与特殊权利:保护路径之选择 |
(一) 版权保护模式 |
(二)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
1. 传统资源权 |
2. 传统文化权 |
3. 民间文学艺术权 |
4. 文化特性权 |
(三) 相对合理的选择:特殊版权 |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2. 更符合效益原则 |
3. 与时俱进的版权法品质 |
4. 版权保护障碍之克服:无保护期限制的版权 |
二、版权性: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客体属性 |
(一) 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 |
(二) 独创性 |
1. 独创性的涵义 |
2. 独创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
3. 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创性体现 |
(三) 可复制性与固定性 |
三、集体与个人:民间文学艺术二元版权主体之构建 |
(一) 工匠与作者 |
(二) 浪漫主义作者观 |
(三) 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的勃兴 |
1. 结构主义对浪漫主义作者观的批判 |
2. 集体创作对浪漫主义作者观的冲击 |
3. 二元共生权利主体观 |
(四) 民间文学艺术的二元主体权利结构 |
1. 集体权利主体 |
2. 集体权利的法定代理 |
3. 个人权利主体 |
四、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类型化设计及限制 |
(一) 人身权 |
1. 公开权 |
2. 表明来源权 |
3. 反丑化权 |
(二) 财产权 |
1. 民间文学艺术财产权的比较研究 |
2. 使用权 |
3. 转让权 |
4. 获得报酬权 |
(三) 权利的限制 |
1. 合理使用 |
2. 法定许可 |
第五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 |
一、地理标志的界定 |
(一)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
(二)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
(三) 与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的关系 |
二、契合与冲突: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保护的适当性 |
(一) 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双重变奏 |
1. 自然因素 |
2. 人文因素 |
(二) 文化价值与“资本逻辑”的内在矛盾 |
三、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设计 |
(一) 立法模式 |
1. 特别法模式 |
2. 商标法模式 |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
(二) 权利主体 |
1. 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利性质 |
2. 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权利性质 |
3. 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主体的建构 |
(三) 权利内容 |
1. 许可使用权 |
2. 转让权 |
3. 禁止权 |
第六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
一、反不正当竞争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 |
(一) 不正当竞争的道德解读 |
(二)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三) 反不正当竞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补充保护 |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虚假宣传的规制 |
三、知名商品特有标志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
四、商业秘密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
(一) 商业秘密的界定 |
1. 秘密性 |
2. 经济性 |
3. 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秘密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写语表 |
后记 |
(7)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上篇 总论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利益和利益平衡的法理学探析 |
一、关于利益的法哲学认识 |
二、消解利益冲突的合理化途径——利益平衡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基本内容 |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具体机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历史视角 |
一、同一国家(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选择(地区) |
二、决定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方向变化的主要原因 |
三、利益平衡与未来知识产权发展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比较视角 |
一、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选择 |
二、对不同国家不同选择的利益分析 |
三、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利益选择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利益的司法平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利益司法平衡的地位、作用与方式 |
一、司法平衡的地位 |
二、司法平衡的作用 |
三、司法平衡的方式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利益司法平衡的目标、原则与步骤 |
一、司法平衡的目标 |
二、司法平衡的原则 |
(一) 价值位阶原则 |
(二) 协调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三、司法平衡的步骤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利益司法平衡的手段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 |
二、判决方式选择 |
下篇 各论 |
第三章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适用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与利益平衡 |
一、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 |
二、利益平衡对等同原则适用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对等同原则的适用 |
一、等同原则适用的一般概况 |
二、最高法院适用等同原则审理的第一案及其分析 |
第三节 利益平衡对等同原则适用的要求 |
一、适用等同原则的目标 |
二、适用等同原则的限制 |
三、等同原则适用的基本方法 |
四、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原则 |
五、技术鉴定与法官判断 |
第四章 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商业标识权利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商业标识权利纠纷案件 |
一、“吴良材”案 |
二、“金华火腿”案 |
第二节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选择分析 |
一、此类案件的事实特点 |
二、此类案件的法律特点 |
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选择分析 |
第三节 尊重历史,实现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思想 |
二、实现利益平衡的根本要求是尊重历史 |
三、调解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方法 |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与利益衡量 |
一、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
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与利益衡量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 |
一、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三、反向假冒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基本问题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构成 |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 |
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
五、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与利益平衡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司法裁量的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禁止混淆原则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方式与责任承担方式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裁量方式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七章 滥用知识产权诉权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滥用知识产权诉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
一、滥用知识产权诉权基本问题 |
二、滥用知识产权诉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完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 |
一、现行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规制 |
二、完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 |
第八章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利益平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与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问题是人民法院审查诉前禁令申请的重要考虑 |
二、诉前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及利益衡平 |
三、审查诉前禁令申请的原则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与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明责任配置制度 |
三、商业秘密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与利益平衡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关于立法保护民间音乐遗产的问题——从“西部民歌风波”到“乌苏里船歌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西部民歌风波”的始末 |
“乌苏里船歌之争”的由来 |
音乐界及社会各界的反响 |
一、认为《乌》是作曲家独立创作的结果。 |
二、认为《乌》是在“嫁阔令”曲调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成功的改编。 |
三、认为民歌《想情郎》作为母体有多种变体,《乌》只是其中之一。 |
本文的看法 |
为民间文艺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音乐家及文化人的修养 |
四、《乌苏里船歌》版权案在京宣判(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剽窃认定[J]. 张晔. 法制与社会, 2016(25)
- [2]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林菲菲. 吉林大学, 2014(03)
- [3]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D]. 陈志强.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
- [4]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D]. 穆欣. 华中科技大学, 2012(08)
- [5]原告坦承诉请无据希望引起重视[N]. 李松,黄洁,吴萌. 法制日报, 2010
- [6]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耕.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7]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D]. 魏玮.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1)
- [8]从民族文化资源之争引发的思考[J]. 黄柏权.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
- [9]关于立法保护民间音乐遗产的问题——从“西部民歌风波”到“乌苏里船歌之争”[J]. 徐天祥. 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 2003(04)
- [10]点击版权侵权的重点地带[N]. 李东生.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