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水安全是21世纪现代水利的主要目标——兼介斯德哥尔摩千年国际水会议及海牙部长级会议宣言(论文文献综述)
黄温柔[1](2019)在《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珠江河口与河网地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其水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系复杂,三大干流(东江、西江、北江)在此区域形成密集的河网,经由八大口门流入南海。选择珠江三大干流水质控制断面和水质突变断面、关键口门(磨刀门、虎门)布设采样断面,分枯水、丰水期,每个采样期分为大潮和小潮,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分析了重金属和氮磷营养物的时空分布,接着进行重金属健康风险评价;基于熵权集对分析法对水体进行富营养化评价,并研究出富营养化的氮磷阈值;最后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各个评价指标及其权重,构建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体系并进行评价。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运用单因子和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法分析表明,伶仃洋3、伶仃洋4、伶仃洋5、马口、三水、磨刀门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PN值为4.08、4.36、4.68、7.40、4.30和4.67,为严重污染级别,伶仃洋1、伶仃洋2的PN值为2.5、2.35,为中等污染级别,而虎门、石龙北和石龙南的PN值为1.51、1.82、1.25,处于轻度污染级别。(2)重金属确定性健康风险评价结果表明,各个区域的健康风险大小顺序为潮优型河口=西江>河优型河口>东江>北江。不确定性健康风险评价结果表明,潮优型河口>东江>河优型河口>北江>西江。两种模型下的儿童健康风险都大于成人健康风险,均为IV级或V级风险。(3)基于熵权集对分析模型对研究区域进行富营养化评价可得,东江表现为轻富营养状态,潮优型河口、河优型河口、北江和西江的营养等级都中营养状态。分析集对态势可知五个区域的水体富营养化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北江<潮优型河口<西江<河优型<东江。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的总氮阈值为2.11mg·L-1,总磷阈值为0.16mg·L-1。(4)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体系,确定评价指标并通过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求得其综合权重,从而进行模糊综合评价。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得出潮优型河口、河优型河口、北江、西江、东江区域的水环境安全风险等级分别为II级低度风险、II级低度风险、I级无风险、II级低度风险、II级低度风险,珠江河口与河网总体表现为II级低度风险。综上所述,珠江河口与河网的西江、北江及其出海口区域的重金属含量较高,存在安全风险,东江氮磷浓度较高,存在富营养化风险;除北江的水环境安全风险等级为I级无风险外,其他区域均为II级低度风险,珠江河口与河网总体表现为II级低度风险。
黄炎[2](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于慧[3](2018)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水治理研究 ——从MDGs到SDGs》文中认为水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社会改善、政治生态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峻,水资源也带来更多复杂的问题,关联到气候危机、难民危机、粮食危机等,甚至会引发国际冲突。在此背景下,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推动了全球环境治理进程,随后1992年的都柏林会议和里约热内卢会议又明显改变了以国家为主导的水治理政策,水治理上升到全球层面,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发展至今,相关水治理机构部门、纲领文件、国际议程、合作伙伴、水机制等构成了联合国水治理框架,共同围绕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进行全球水治理活动。MDGs中水治理作为环境治理的依附,要求“到2015年将无法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减半”。随着目标的到期和对水治理重视度的提高,新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水治理纳入了独立的目标六,增强了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普适性要求,更加关注卫生设施、水污染、水质等问题的解决。可持续发展议程延续了千年发展目标的“减贫”宗旨,在此基础上倡导“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距2030年还有十几年的时间,为分析千年发展目标以来的进展状况,同时对2030年水治理目标的完成做一个展望,本文以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十个国家和中国为案例,通过设定饮用水、卫生设施、资金使用等指标,有针对性地考察联合国发展议程下部分国家的水治理进展。结论得出以中国为代表的经济较好的发展中国家,水治理以政府为主,取得较好进展;而非洲等贫困国家政府支援力度较小,治水进展缓慢,需要联合国提供援助和指导,但是它们也在积极配合治理以改善现状。联合国在全球水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面临何种挑战亦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综合来看,联合国作为有效的国际制度和平台,通过倡议与宣传、开展水活动日等方式推进全球水治理;制定国际规范并监督规范履行使得治理更加有序进行;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水治理,充分调动不同行为体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各行为体也在治理中总结经验教训,以SDGs为治理路线图完善相关区域或国家地区的水治理。然而水资源的复杂性和主权国家不同的能力偏好以及联合国自身发展问题等均加大了全球水治理的难度,联合国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的水治理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国际社会应看到联合国水治理框架有待完善之处,积极配合从而加强全球水治理的效率与效果。
纪璎芯[4](2018)在《河南省水安全保障市场机制及和谐调控方法研究》文中提出水是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性资源,同时也是维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其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水安全不只是简单的资源环境问题,还涉及到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人类进步。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在许多地区水已不再“安全”,水安全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导致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因此保障水安全已成为现如今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我国提出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保障水安全需要发挥市场机制。河南省人口密度大,水问题突出,水安全形势严峻,深入研究水安全保障市场机制及和谐调控方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总结了水安全与水安全保障相关的研究工作和成果,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构建了基于市场机制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水安全量化评价体系,同时,提出了空间均衡系数的定义和量化计算方法,并共同用于河南省水安全现状评价;最后,结合和谐论理论方法,构建了基于和谐平衡的水安全调控模型,并针对河南省水安全开展了不同类型的水安全调控应用研究,主要内容为:(1)水安全保障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分析及水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在系统归纳和总结水安全保障及市场机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市场机制与水安全保障的关系,揭示市场机制对水安全保障的作用和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包含市场机制的水安全保障体系。(2)河南省水安全现状定量评估。基于水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水安全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和谐度方程(HDE)评价方法,对河南省水安全总体水平进行定量评估;采用单指标量化-多指标综合-多准则集成(SMI-P)评价方法,对河南省各省辖市的水安全水平进行定量评价;提出空间均衡系数的定义及量化计算方法,并对河南省水安全空间均衡程度进行定量分析。(3)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研究。提出水安全和谐调控思路,基于和谐平衡理论构建水安全和谐调控模型框架;根据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结果,进行不同调控类型的划分;以河南省为对象开展水安全和谐调控应用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水安全和谐调控对策和建议。
位帅,陈志和,易晶晶,曾伶,康海[5](2016)在《基于SD模型的中山市水安全系统调控措施研究》文中指出水资源是维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如何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区域水安全是水资源管理的重点。以中山市为研究对象,在已建立的水安全系统动力学模型的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并进一步采取相关调控措施。经对比,较常规发展模式,综合调控发展下的水资源供需缺口消失、污水排放量最大下降幅度约达19%、COD排放量下降幅度约达5%、COD入河量对经济影响下降幅度增加3%左右。结果表明,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可通过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进而避免因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水安全问题。
屠酥[6](2016)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文中研究表明世界对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地缘政治博弈的一部分。中国境内有15条主要的国际河流,湄公河(在上游中国境内被称为“澜沧江”)就是其中的一条。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经常被视为第三世界最成功的跨境水管理案例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尽管后来冷战和柬埔寨战争造成流域国家之间的分裂和敌对,但国家之间的水外交仍然通过湄公河合作机制的不断演变坚持下来。几千年来,湄公河的水文系统和流域生态保持着动态平衡。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干流和支流大坝建设的累积影响,正在改变流域的基本特征,不仅对自然系统产生普遍影响,而且对社会系统和经济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湄公河流域的跨境水争端不像水资源匮乏的尼罗河和约旦河等流域表现得那么激烈,而且目前争端参与者主要是公民社会,还未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冲突,但随着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规模的加大和步伐的加快,湄公河这个重要资源的完整性正受到威胁,若按照湄公河下游的干流梯级方案开发,将会有几千平方公里的森林和农田被淹没,十多万人口需要移民安置,重要鱼类的洄游将会受到限制①,从而威胁到国家的渔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加剧流域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本论文以1957年(注:这一年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湄公河管理机制的建立)至2016年(注:这一年中国倡导的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启动,水资源合作被列为五个优先推进方向之一)为时间段,通过系统追溯湄公河开发历史,探究了湄公河水资源管理合作与争端背后的动因,分析了当前合作机制与争端协调机制的成效与不足,并着力探讨未来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水资源合作治理的路径选择。第一章至第三章详细论述了二战以后湄公河地区政治局势的演变与水资源合作机制的调整适应;第四章论述了随着新时期湄公河开发力度加大而涌现出来的争端,并剖析了争端的成因和当前的协调机制;第五章专门论述了中国开发澜沧江引发的争议,以及中方采取的合作措施及未来参与流域水资源合作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第六章论述了美国和日本长期以来对湄公河流域开发的参与及影响,指出域外大国的介入将是未来中国参与湄公河治理不可回避的挑战。在前六章论述的基础上,本论文得出以下观点:一、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过程中,流域国家之间的争端始终存在,特别是干流开发计划,造成了流域国家间冲突程度的升级,但流域国家之间的合作趋势不变。这是因为各流域国家有着强烈的发展需求,都把区域经贸合作和国内经济发展置于优先考虑,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暂时压住了水资源开发负面影响导致的紧张关系;二、没有中国和缅甸参与的湄公河水资源合作机制——湄委会机制,已难以适应湄公河水资源良性管理需求,从长远来看,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最终需要建立一个全流域的管理机制。而在中国倡议下新近成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作为首个由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共同发起的合作,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创造了一个值得期待的对话合作平台;三、中国应充分发挥地区大国优势,为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发展带来正能量。合作应遵循渐进的原则,先在技术层面上实现信息共享,再在政府层面开展定期磋商,最后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建立有效的流域治理架构,实现流域国家间公平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并使包括受影响民众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在水电开发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或利益补偿,并将对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降至最低。四、跨境河流开发不单纯是水的问题。中国在上游澜沧江的开发,以及中国企业参与下游湄公河的开发,连同南海争执,使下游国家对中国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不断增加的存在程度表示担心。一些国家认为,扩大美日印等国家在该地区的存在,有利于平衡中国的影响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湄公河次区域已成为域内外大国博弈和竞争的一个重要地区,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流域水资源治理的难度。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论文引入“trade-off”(权衡,取舍)理论,认为中国应与下游国家在洪水防控、灌溉、航运和水电等水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一揽子利益关系,用广泛深入的合作来消除下游国家的戒备,在对利益的权衡取舍中实现各自的需求。此外,本论文将“霸权稳定论”转化为“大国责任论”和“大国合作论”,认为中国应扮演一个负责任的上游邻国,其中包括利用最新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逐步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项目准入机制,从规范项目开发着手,改善中国在该地区的形象,逐步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其他各国的跨境水资源治理合作水
杨珍华[7](2014)在《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庞大人口总量、全球水危机和水资源紧张背景下,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诸多国家的必然选择,由此引发了国际水道国家之间的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之争端。显然,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在全球范围内制定跨界水资源法的现实必要性。虽然目前国际社会的努力还尚未使跨界水资源的重要法律正式生效,但是其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已经构筑了一套初具雏形的跨界水资源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本文旨在对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现实需要、跨界水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必要的梳理,并探讨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问题、分配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加强对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将为中印在跨界水资源上的开发利用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本文主要研究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它分为八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的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关于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概述。本章从跨界水资源的定义和类型入手,主要论述了当前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两国的合作现状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冲突与合作是跨界水资源的共有的特征,中印跨界水资源亦不可避免。这进一步地引出了加强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章是跨界水资源法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主要包含跨界水资源法的法理基础及其演变进程。本章不但剖析了跨界水资源法的主体及研究对象-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和跨界含水层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其主体,而且从全球视角论述了跨界水资源法的演变进程,并提出跨界水资源法是国际法和国际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阐述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水权问题。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主权观;(2)跨界水资源法的水权论;(3)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上的绝对性;(4)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上的相对性等。其中,重点对该水资源的水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进行研究,并在多语境下、特别是气候变化背景下,深化了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认识,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第四章探讨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配问题。论文先从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配现状入手,客观地指出了当前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配问题,再援引中印跨界水资源分配的法理基础,之后再结合全球多种跨界水资源的分配模式实践,具体地评述了影响中印跨界水资源分配的四大因素,如水资源分配的目标、气候和水文、地下水、文化和宗教因素等。第五章主要剖析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本部分先从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着手,指出当前中印跨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水法等相关理论,分析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国际法基础,论证构建中印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多个方面的构建对策。第六章涉及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解决机制。本部分不但审视涉水条约中的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而且还剖析以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第三方在解决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中的作用,之后还论证了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其外在基础和原则与方式,指出其构建的路径。结论部分着重总结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缺陷,并从国际社会、中国与印度、国际河流委员会管理机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即将生效之际、国际组织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岳[8](2013)在《水利发展战略及其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水利要发展,按照什么思路制定发展战略,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发展模式,按照什么途径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必须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精神实质,以及制定21世纪水利改革发展战略。
余元玲[9](2011)在《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水是生命之源,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然而,淡水资源危机在全球蔓延,威胁着人类生存的环境。国际河流储存了全球一半的淡水,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紧密相关。我国属于国际河流较多的国家,共40多条,我国在开发国际河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其中流域合作协议少,国内国际层面立法缺失等等现状“授人以柄”,为“中国水威胁论”等国际舆论推波助澜。“中国水威胁论”等负面舆论给我国的国际形象蒙上阴影,特别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开发的影响较大。该地区沿岸国山水相连,唇齿相依,长期以来有着密切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功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协调沿岸国之间的水权关系,妥善处理国际河流水事争端,对实现地区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长治久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河流因其水体的跨国流动性关联着沿岸国的经济、政治和环境安全。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通过合作协调沿岸国的利益冲突,通过合作实现流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合作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和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要解决中国-东盟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合作是必由之路。但是对于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制度框架,学界研究的较少。本文结合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状况,试图探索其构成框架。主要对其法律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建设的完善构想。论文主体部分共六章。第一章是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阐述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含义,法律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国际河流保护是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限制性要求,其内涵和外延相当丰富。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水法等都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国际河道航行规则草案》、《赫尔辛基规则》、《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都包含有关于“合作”的义务规定。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二章是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构架的探讨,主要涉及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一般理论分析,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现状和基本框架的描述等。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是保障国际河流开发利用过程中国际河流水资源和生态系统正常功能不丧失的所有合作措施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组织机构,法律制度,法律文件,组织形式等等。何艳梅女士通过研究认为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制度大致内容包括:收集、交换数据和信息,通知,协商谈判,达成流域水条约,建立有效的流域组织机构,遵守审查以及和平解决国际水争端等7个方面的内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澜沧江-湄公河、元江-红河、怒江-萨尔温江以及伊诺瓦底江四条河流中,目前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程度较高,其他三条国际河流的开发都未大规模地进行。该地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法律问题较为突出。中国-东盟区域、次区域以及沿岸国双边的法律文件等都对该地区国际河流的保护合作作了规定和要求,为法律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条件。根据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实践以及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认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第三章探讨了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现状及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一般理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概况及其综合评价等。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主要涉及对合作的领导、组织、执行、督察、考评、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与运行。其基本结构包括协调主体、协调对象、内容、协调制度以及协调依据和理念等等。其中协调主体、协调制度及法律依据是法律协调机制的核心要素,对其协调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区域层次法律协调机制、次区域层次法律协调机制和沿岸国双边层次法律协调机制。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已初步形成,但与世界着名国际河流多瑙河的协调机制相比,差距甚远,特别是中国作为沿岸国的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严重阻碍了该地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深层次开展。所以,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迫在眉睫。第四章论述了中国-东盟国际河流监管机制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的一般理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现状及其成因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国际水法公约如《赫尔辛基规则》、《关于水和健康的伦敦议定书》以及《奥尔胡斯公约》等都对国际河流的“监管”作了相应要求和规定,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如制定环境标准、开展河流监测、公众参与、信息收集及交流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等等,这些制度的合理实施对于维持国际河流正常功能的发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比多瑙河、莱茵河和北美五大湖区的监管水平,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机制目前只具备了雏形,其区域性法律依据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审查”条款中找到支撑,主要监管手段采纳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和信息系统共享制度。可以说该地区的监管机制几乎缺失,这一现象的背后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所以,构建完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机制是中国、东盟双方下一步努力的目标。第五章是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一般理论的分析,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措施的建议等。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原则、争端解决方式等等。其法律基础理论主要来自国际河流争端判例,《赫尔辛基规则》以及《国际河流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国际水条约,并且国际水法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强制性调查、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等等为主的国际河流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标准程序安排。目前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其对国际河流争端而言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受案范围有限等不足已经无法满足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发展的需要。鉴于澜沧江-湄公河等水事争端现状,沿岸国应通过完善监管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化解争端,为建立专门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创造条件。第六章提出了完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议,主要从指导思想、管理模式、夯实法律基础和完善核心机制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国家水权的相对性,遵守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朝着“区域+流域综合管理”和“流域自治管理”的方向努力,通过“签订更多的区域和流域作条约”,“完善管理制度”等法律手段,分别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监管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完善,构建公平合理、高效完备的法律机制,实现中国-东盟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设。综上所述,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包括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框架。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但依然存在问题;监管机制严重缺失,亟待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局限性太大,其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任重道远,中国、东盟双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建成高效合理、健全完善的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设和区域可持续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消除“中国水威胁论”等国际舆论对我国的消极影响积极应对。
陈慧[10](2011)在《基于PSR模型的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文中研究表明针对非洲水资源安全现状,引用PSR模型,建立了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AHP和Vague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对非洲水资源安全进行了综合评价。本文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通过对非洲统计年鉴及政府报告等材料中数据的整合,基于非洲水资源利用现状分析,将非洲划分为北非、南非、中非、东非、西非五大研究分区,对研究区域建立了水资源PSR模型。(2)依据非洲水资源利用现状,对非洲水资源安全进行了压力、状态、响应三个层面的分析,进而建立了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体系包括2个准则层,4个要素层(水资源、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及14个指标(降雨模数、基尼系数、农业用水比例、儿童死亡率等)。(3)在PSR模型的基础上,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非洲水资源安全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表明中非水资源安全形势最乐观,其次是南非、东非、西非、北非。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采用Vague集理论对非洲水资源进行评价,得出结论中只有东非和西非有所差异,所以可知综合评价结果是客观可信的。(4)在定量分析后,从五个方面提出了非洲水资源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尤其是针对非洲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实际状况提出了纳入性别观点这一建议,为非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二、提供水安全是21世纪现代水利的主要目标——兼介斯德哥尔摩千年国际水会议及海牙部长级会议宣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供水安全是21世纪现代水利的主要目标——兼介斯德哥尔摩千年国际水会议及海牙部长级会议宣言(论文提纲范文)
(1)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水环境安全评价研究现状 |
1.2.2 河口与河网重金属风险评价研究现状 |
1.2.3 河口与河网富营养化评价研究现状 |
1.2.4 定权方法研究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研究区概况和研究方法 |
2.1 研究区域概况 |
2.2 研究方法 |
2.2.1 研究区水样采集 |
2.2.2 研究方法 |
2.3 数据质量控制 |
2.4 数据处理 |
第三章 珠江河口与河网的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 |
3.1 重金属含量水平 |
3.2 重金属时空分布 |
3.2.1 重金属的时间分布 |
3.2.2 重金属的空间分布 |
3.3 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 |
3.3.1 单因子污染指数法 |
3.3.2 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法 |
3.4 重金属健康风险评价 |
3.4.1 重金属健康风险确定性评价 |
3.4.2 重金属健康风险不确定性评价 |
3.5 小结 |
第四章 珠江河口与河网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及氮磷阈值研究 |
4.1 水体富营养化影响因子含量分析 |
4.1.1 水体营养盐分布特征 |
4.1.2 水体溶解氧和生化需氧量分布特征 |
4.1.3 水体叶绿素a分布特征 |
4.2 基于熵权集对分析法的富营养化评价 |
4.2.1 基于熵权集对分析的富营养化评价模型 |
4.2.2 熵权集对分析模型在研究区域富营养化评价中的应用 |
4.3 氮磷生态阈值研究 |
4.3.1 叶绿素a与环境因子的关系 |
4.3.2 研究区域的氮磷阈值研究 |
4.4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 |
5.1 水环境安全评价体系的指标确定 |
5.2 水环境安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2.1 基于层次分析法确定要素层权重 |
5.2.2 基于熵权法确定指标层权重 |
5.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体系构建及评价 |
5.3.1 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的模糊综合评价分级标准 |
5.3.2 模糊综合评价隶属函数 |
5.3.3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
5.3.4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特色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水治理研究 ——从MDGs到SDGs(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水治理问题相关研究 |
二、联合国的水治理研究 |
三、联合国的MDGs与SDGs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水问题与全球水治理的提出 |
第一节 水问题界定及其成因 |
一、水问题的界定 |
二、水问题主要内容 |
三、水问题成因 |
第二节 水问题的影响 |
一、政治影响 |
二、经济与社会影响 |
第三节 全球水治理的提出与框架的构成 |
一、联合国提出水治理议题 |
二、联合国水治理框架的构成 |
第二章 联合国发展议程中的水治理目标及其实践 |
第一节 联合国发展议程中的水治理目标 |
一、联合国发展议程:MDGs与SDGs |
二、联合国MDGs与SDGs中的水治理目标 |
三、水治理目标的改进及实施难度 |
第二节 联合国的水治理实践——以非洲十国为例 |
一、水治理目标在非洲十国的践行 |
二、联合国在非洲十国的动员 |
三、非洲国家实现水目标的规划 |
第三节 联合国的水治理实践——以中国为例 |
一、水治理目标在中国的践行 |
二、中国与联合国及周边国家的水治理合作 |
三、中国与联合国水目标的对接 |
第四节 非洲十国与中国水治理进展对比分析 |
一、饮用水与卫生设施指数对比 |
二、水治理参与度对比 |
三、结论 |
第三章 联合国在全球水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全球水治理的推进者 |
一、进行水治理理念倡议与宣传 |
二、开展世界水日与水合作年等实践活动 |
第二节 全球水治理国际规范的制定者与监督者 |
一、制定水治理国际规范 |
二、监督水治理国际规范的履行 |
第三节 全球水治理的组织者 |
一、推动主权国家政府践行发展议程 |
二、呼吁政府间国际组织配合联合国水治理 |
三、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治理平台 |
四、为跨国公司参与水治理提供指导 |
第四章 联合国在全球水治理中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水治理的错综复杂性 |
一、水资源的多种价值 |
二、水治理相关的其他全球治理问题 |
第二节 主权国家的能力与偏好 |
一、主权国家政府失灵 |
二、主权国家议题优先性的差异 |
三、主权国家利己主义行为 |
四、公地悲剧困境 |
第三节 联合国水治理的效率与机构问题 |
一、水治理效率问题 |
二、联合国治理机构难题 |
结语:关于联合国全球水治理行动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河南省水安全保障市场机制及和谐调控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2 水安全保障与市场机制的有关概念 |
2.1 水安全的概念和内涵 |
2.1.1 水安全概念综述 |
2.1.2 水安全的内涵 |
2.2 水安全保障的概念和内涵 |
2.3 市场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
2.4 水安全保障中市场机制的作用 |
2.4.1 水价制度 |
2.4.2 水权制度 |
2.4.3 水利工程建设融资 |
3 水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及市场机制研究 |
3.1 我国面临的水安全问题 |
3.2 水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
3.2.1 水安全保障体系框架 |
3.2.2 水安全保障体系关键内容 |
3.3 水安全保障的市场机制研究 |
3.3.1 工程措施类的市场机制 |
3.3.2 非工程措施类的市场机制 |
4 河南省水安全现状评价 |
4.1 自然地理概况 |
4.2 河南省水安全量化评价 |
4.2.1 水安全量化指标体系构建 |
4.2.2 水安全量化评价方法 |
4.2.3 水安全量化评价结果 |
4.2.4 评价结果分析 |
4.3 河南省分区水安全量化评价 |
4.3.1 水安全度模型及指标体系构建 |
4.3.2 水安全度量化评价方法 |
4.3.3 水安全度量化评价结果 |
4.3.4 评价结果分析 |
4.4 河南省水安全空间均衡分析 |
4.4.1 水安全特征指标选择与GIS空间分析方法应用 |
4.4.2 水安全空间均衡计算方法研究 |
4.4.3 空间均衡计算结果 |
4.4.4 空间均衡分析 |
5 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模型 |
5.1 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模型概述 |
5.1.1 水安全和谐调控思路 |
5.1.2 调控类型 |
5.1.3 基于和谐平衡的水安全和谐调控模型 |
5.2 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 |
5.2.1 河南省水安全调控类型分析 |
5.2.2 河南省水安全调控策略 |
5.2.3 基于和谐平衡的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 |
5.3 河南省水安全和谐调控对策及建议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主要成果与创新点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个人简历及硕士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1 个人简历 |
2 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撰写的专着 |
4 参加的研究课题 |
5 获得的荣誉奖励 |
致谢 |
(5)基于SD模型的中山市水安全系统调控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数据来源与方法 |
1.1 数据来源 |
1.2 研究方法 |
1.3 中山市水安全系统动力学模型 |
2 结果分析与讨论 |
2.1 水安全系统特征及其演变规律 |
2.2 调控措施研究 |
3 结论 |
(6)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主题 |
二、选题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
三、相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机制的建立 |
第一节 湄公河流域社会经济特征与水资源早期开发 |
一、湄公河流域概貌及特征 |
二、湄公河水资源早期开发与国际化管理 |
第二节 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机制建立的时代背景 |
一、二战后国际河流开发热潮 |
二、流域国家水资源开发需求 |
三、美国冷战需要 |
四、全球区域主义的发展与亚远经委会的成立 |
第三节 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的建立 |
一、亚远经委会主导地位的确立 |
二、法律机制和组织机制的确立 |
第四节 宏大的湄公河开发计划 |
一、三次流域调查活动与湄公河开发框架的确定 |
二、开发项目优先顺序的确定 |
三、国际组织和流域外国家的捐助 |
四、湄公河计划的政治色彩 |
小结 |
第二章 越战与湄公河开发计划的兴衰 |
第一节 湄公河计划进入高潮 |
一、越战升级与美国“第四种解决方案” |
二、约翰逊演说将湄公河计划推向高潮 |
三、湄公河流域第一个跨国项目:老挝南俄水电站 |
四、干流巴蒙水电站第一阶段调研 |
五、特诺河项目:克服美国退出带来的困难 |
第二节 1970年流域指导计划出台 |
一、湄公河计划第一阶段成果丰富 |
二、1970年流域指导计划出台 |
三、1975年联合声明 |
第三节 越战结束与湄公河计划陷入低谷 |
一、越战结束后美国的湄公河政策 |
二、临时委员会成立及1987年流域指导计划修订 |
三、湄公河开发从地区向国内转变 |
四、湄公河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冷战后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新机制 |
第一节 湄公河委员会机制的建立 |
一、湄公河从战场转向市场 |
二、关于建立湄公河新合作机制的博弈 |
三、湄公河协定出台 |
第二节 湄委会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的出现和发展 |
二、湄公河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的提出 |
三、湄委会机制面临的尴尬处境 |
第三节 湄公河流域开发其它合作机制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 |
二、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 |
三、黄金四角经济合作(QEC) |
四、澜沧江-湄公河合作(LMC) |
小结 |
第四章 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跨境争端及调解机制 |
第一节 湄公河开发中的主要争端与各方应对 |
一、泰国东北部调水计划引发水量分配争端 |
二、越柬关于桑河水电站影响的争端 |
三、湄公河干流水电站建设引发的跨境争端 |
第二节 湄委会四国争端成因分析 |
一、目标差异和利益分歧 |
二、文化冲突和历史纠纷 |
三、国家发展与共同利益的矛盾 |
四、跨国公司开发忽视社会和环境影响 |
第三节 湄公河沿岸民众利益诉求 |
一、湄公河国家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二、反坝运动及沿岸民众主要利益诉求 |
三、反坝运动的影响效应 |
小结 |
第五章 澜沧江开发争议及中方采取的合作措施 |
第一节 中国对澜沧江的开发规划与下游国家反应 |
一、澜沧江中下游二库八级开发规划 |
二、关于澜沧江开发的争论焦点 |
三、非政府组织成为反对澜沧江开发的“前锋” |
四、澜沧江开发的影响被夸大 |
第二节 中国与下游国家的合作不断深化 |
一、中国政府在外交舞台上增信释疑 |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
三、用实际行动展现合作诚意 |
第三节 中国在流域水资源治理中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如何定位在流域水资源治理中的自身角色 |
二、如何加强与下游公民社会的沟通理解 |
小结 |
第六章 美日对湄公河开发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重新重视湄公河流域开发 |
一、奥巴马政府高调“重返”湄公河 |
二、美国积极参与湄公河流域开发的原因 |
三、美国的湄公河政策走向分析 |
第二节 日本寻求提升在湄公河地区影响力 |
一、日本对湄公河流域开发的早期贡献 |
二、近年来日本湄公河政策新动向 |
三、日本新动向溯因及未来走向分析 |
第三节 域外大国介入湄公河开发对中国的影响 |
一、东南亚国家借机实施“大国平衡”战略 |
二、中美日竞争在越南和缅甸尤为凸显 |
小结 |
综论 |
一、湄公河水政治与地区总体政治的关系 |
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的困境与希望 |
三、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的战略思考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英文资料 |
二、中文资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概述 |
第一节 跨界水资源的定义和类型 |
一、跨界水资源的定义 |
二、跨界水资源的类型 |
第二节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方式及其演变 |
二、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
三、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合作及开发利用现状 |
四、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跨界水资源法的法理基础及其演变进程 |
第一节 跨界水资源法的法理基础 |
一、跨界水资源法的主体 |
二、跨界水资源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
第二节 跨界水资源法的演变进程 |
一、跨界水资源法的古代萌芽阶段(1648年之前) |
二、跨界水资源法的近代兴起阶段(1648-1914) |
三、跨界水资源法的现代发展阶段(1914-1966) |
四、跨界水资源法的当代成熟阶段(1966-) |
五、跨界水资源法演变进程的特点 |
第三章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水权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权论和跨界水资源法的水权论 |
一、国际法上的主权观的演变 |
二、自然资源的主权观 |
三、跨界水资源法中的主权观和水权论 |
第二节 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一、跨界水资源水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二、多语境下的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认识 |
三、应对中印跨界水资源水权问题的法律构建 |
第四章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配问题 |
第一节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配现状 |
一、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分配问题 |
二、中印跨界水资源分配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跨界水资源的分配模式与影响中印跨界水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 |
一、跨界水资源的分配模式 |
二、影响中印跨界水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 |
第五章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
第一节 中印跨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问题概况 |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
二、中印跨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中印跨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
一、中印的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 |
二、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
三、构建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 |
第六章 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条约中的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 |
一、概述 |
二、涉水条法中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节 第三方在解决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中的作用 |
一、概述 |
二、常设国际法院的作用 |
三、国际法院的作用 |
四、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第三节 构建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中印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构建的必要性 |
二、构建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
三、构建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
结论 |
一、几点规律性认识 |
二、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特点、缺陷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三、重要参考网址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水利发展战略及其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水利发展战略 |
2 水利发展展望 |
3 主要对策措施 |
3.1 落实中央精神 |
3.2 全面加强领导 |
3.3 转变发展理念 |
3.4 深化水利改革 |
3.5 加快水利发展 |
3.6 加强部门协调 |
3.7 加大水利投入 |
3.8 坚持水利现代化 |
(9)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淡水资源危机与国际河流保护 |
1.1.2 中国国际河流利用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
1.1.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
1.2 选题的产生及基本观点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际河流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 |
1.3.2 国际河流开发与保护的实证研究 |
1.3.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开发与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1.4 研究对象及内容 |
1.4.1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及写作方法 |
1.5.1 系统分析法 |
1.5.2 对比分析法 |
1.5.3 案例分析法 |
1.5.4 文献分析法 |
1.6 研究目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目的 |
1.6.2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6.3 创新之处和不足 |
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一般理论 |
2.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含义 |
2.1.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内涵 |
2.1.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外延 |
2.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法律基础 |
2.2.1 国际法基础 |
2.2.2 国际环境法基础 |
2.2.3 国际水法基础 |
2.3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2.3.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必要性 |
2.3.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可行性 |
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构架 |
3.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一般内涵 |
3.1.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概念 |
3.1.2 表现形式及基本框架 |
3.1.3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的作用及功能 |
3.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现状 |
3.2.1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自然条件及开发状况 |
3.2.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取得的突出成绩 |
3.2.3 河流保护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
3.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支撑及法律机制框架 |
3.3.1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支撑 |
3.3.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架构及概况 |
4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协调机制 |
4.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协调机制概述 |
4.1.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含义 |
4.1.2 协调机制的构成 |
4.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协调机制现状 |
4.2.1 中国-东盟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
4.2.2 中国-东盟次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
4.2.3 成员国双边协调机制 |
4.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协调机制评述 |
4.3.1 现有协调机制的优势及积极作用 |
4.3.2 现有协调机制存在的缺陷 |
4.3.3 中国在协调机制中的角色和作用 |
5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法律机制 |
5.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机制概述 |
5.1.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机制相关概念 |
5.1.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的法律依据 |
5.1.3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监管制度 |
5.1.4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机制的作用 |
5.1.5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实践 |
5.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法律机制现状 |
5.2.1 法律依据 |
5.2.2 监管制度 |
5.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监管现状成因分析 |
5.3.1 监管意识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
5.3.2 统一的权威机构缺乏 |
5.3.3 完善的监管制度没有建立 |
6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 |
6.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6.1.1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
6.1.2 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发生的原因分析 |
6.1.3 国际河流争端解决的法律渊源 |
6.1.4 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及局限性分析 |
6.2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
6.2.1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协议》的争端解决制度 |
6.2.2 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争端解决的局限性 |
6.2.3 建立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
6.3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争端事件 |
6.3.1 澜沧江-湄公河“争水事件” |
6.3.2 伊洛瓦底江密松水电站事件 |
7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完善构想 |
7.1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
7.1.1 坚持国际河流水权的相对性 |
7.1.2 遵守国际水法基本原则 |
7.1.3 承担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责任 |
7.2 选择合适的管理及合作模式 |
7.2.1 区域+流域的综合管理的模式 |
7.2.2 流域自治的管理模式 |
7.3 夯实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法律基础 |
7.3.1 签订更多区域及流域合作条约 |
7.3.2 构建、完善基本的管理制度 |
7.4 建立健全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核心机制 |
7.4.1 协调机制的完善 |
7.4.2 监管机制的完善 |
7.4.3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8 结论 |
8.1 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亟待完善 |
8.2 法律机制是该地区国际河流保护合作的制度化保障 |
8.3 法律机制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河流保护实践中的运用 |
8.4 法律机制的系统构建将推动合作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基于PSR模型的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水资源安全概念 |
1.3.2 压力—状态—响应模型 |
1.3.3 非洲水资源安全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2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水安全的概念 |
2.2 水资源安全的概念 |
2.3 水安全与水资源安全的关系 |
2.4 水资源安全研究的相关理论 |
2.4.1 资源安全概念 |
2.4.2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概念 |
2.5 PSR模型的概况 |
2.5.1 PSR模型的提出 |
2.5.2 PSR模型的应用 |
2.5.3 评价PSR模型 |
3 研究区域概况 |
3.1 自然地理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气候状况 |
3.1.3 河流流域概况 |
3.1.4 主要湖泊概况 |
3.2 社会经济概况 |
3.2.1 人口情况 |
3.2.2 非洲区域划分 |
3.2.3 社会经济情况 |
4 非洲水资源安全PSR分析 |
4.1 水资源总体概况 |
4.2 水资源安全压力分析 |
4.2.1 降雨时空分布不均 |
4.2.2 可再生水资源匮乏 |
4.2.3 人均水资源量锐减 |
4.2.4 社会经济发展落后 |
4.3 水资源安全状态分析 |
4.3.1 部门用水状态 |
4.3.2 安全用水状态 |
4.4 水资源安全响应分析 |
5 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 |
5.1 水资源安全评价指标 |
5.2 多层次分析综合评价 |
5.2.1 明确问题 |
5.2.2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 |
5.2.3 构造判断矩阵 |
5.2.4 各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 |
5.2.5 一致性的检验 |
5.3 基于PSR模型的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 |
5.3.1 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5.3.2 评价指标数据标准化 |
5.3.3 建立判断矩阵,赋权重 |
5.3.4 多层次分析(AHP)综合排序 |
5.4 VAGUE集理论分析评价 |
5.4.1 赋权重 |
5.4.2 满意度界限设定 |
5.4.3 计算Vague估计值 |
5.4.4 对评价区域进行综合排序 |
6 非洲水资源安全的对策建议 |
6.1 挖掘工程资源,发挥大坝作用 |
6.2 加强政府管理,加强信息公开 |
6.3 鼓励公众参与,纳入性别观点 |
6.4 加大资金投入,依靠技术力量 |
6.5 借助国际资源,保障国家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提供水安全是21世纪现代水利的主要目标——兼介斯德哥尔摩千年国际水会议及海牙部长级会议宣言(论文参考文献)
- [1]珠江河口与河网水环境安全评价研究[D]. 黄温柔. 华南理工大学, 2019
- [2]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3]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水治理研究 ——从MDGs到SDGs[D]. 于慧.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1)
- [4]河南省水安全保障市场机制及和谐调控方法研究[D]. 纪璎芯. 郑州大学, 2018(12)
- [5]基于SD模型的中山市水安全系统调控措施研究[J]. 位帅,陈志和,易晶晶,曾伶,康海. 人民珠江, 2016(05)
- [6]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D]. 屠酥. 武汉大学, 2016(06)
- [7]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杨珍华. 武汉大学, 2014(06)
- [8]水利发展战略及其展望[J]. 张岳. 水利发展研究, 2013(08)
- [9]中国-东盟国际河流保护合作法律机制研究[D]. 余元玲. 重庆大学, 2011(07)
- [10]基于PSR模型的非洲水资源安全评价[D]. 陈慧. 浙江师范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