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须慎对美国新食品法规(论文文献综述)
常乐[1](2021)在《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质量事件也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则多是因食品企业失信经营所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应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但诸多食品企业还远未担当起现代社会所赋予的职能和所期望的使命。本文以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博弈视角探讨了对失信经营企业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诚信缺失、监管、信息技术、道德文化、检测技术和供应链复杂度,为进一步促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质量制定科学监管策略和谋求社会共治奠定基础。二在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指导下,对如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着重围绕经济处罚问题,通过构建混合策略博弈和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如何确定合理经济处罚额度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了既要通过经济处罚达到对企业失信经营实现制约、威慑作用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又要兼顾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的均衡。得出当经济处罚额度较低时,提高经济处罚可以增加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而当经济处罚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提高经济处罚则不能显着提高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三是从社会共治角度探讨了对企业失信经营行为监管问题。文章探讨了在完全依靠企业自律或监管缺失不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如何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众舆论和消费群体等社会各方面绕抓共管的机制与作用。通过构建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将传统的单纯依赖监管机构的单向监管模式与社会共治模式结合进行分析,探讨了企业失信经营的利弊选择策略及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举措与消费者应采取的消费行为。得出为促进消费者在社会共治中的参与程度,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质量意识、维权意识,同时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拓展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对媒体和检测机构等其他第三方参与共治主体进行了策略分析。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行为成因做出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发生食品危机时企业、监管部门及媒体如何采取信任修复的问题。即因企业失信经营而发生食品危机后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应如何清除和减少公众对食品的信任缺失;挽回社会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产生的企业生存危机、抵制消费甚至巨额赔偿等状况;如何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惩罚及民事甚至刑事等法律手段介入的紧迫局面。在方法上使用满意度调查法和Mayer信任模型,并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通过对信任模型与信任修复策略关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企业、监管机构、公众媒体等对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信任修复策略进行了研究。得出食品危机后,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对食品质量更为严格的把控上,积极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信息,使信息传递更为透明,并构建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文章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有别于传统的单向监管思维模式,基于博弈视角运用系统分析的观念,对企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因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予以剖析其成因。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二是通过构建演化博弈和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对企业和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相应策略进行研究。与以往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惩戒手段的观点不同,得出当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发生后,经济处罚额度虽有一定的制约效果,但当达到某个均衡点时处罚效用会有显着的衰减趋势,从而使得监管效率相应下降,并由此得出要对失信经营形成足够威慑仅凭经济处罚不能够遏制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发生,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统筹共举。三是由构建食品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论证了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传统单向监管演化为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出结论为社会共治是随食品企业因失信经营而获利与消费者遭受损益程度而自然演化形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尽可能在企业失信经营获利尚微时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不同于食品质量传统监管局限于“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文章侧重于“诚信监管”。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以预防为主,全过程常规监管之外,着重探讨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策略,对事后取缔、查封等不准继续经营的失信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除企业自身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政府部门、消费者及公众舆论也需积极融合共同参与,以使企业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并得以生存发展。通过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研究,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研、资料收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仿真分析等方法和手段,主要针对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食品危机发生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监管机构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手段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对失信经营企业形成社会共治局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同时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讨论,诸如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法律法规及奖惩制度的完善、企业行业征信系统的设计、检测技术的提高、以及可追溯系统的建立等,以期达到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林明灯[2](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指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刘中宇[3](2019)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文中提出转基因作物自其1983年诞生以来就不断地成为人类食品安全的焦点问题,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既不能在短时间内被证实,所以关于它的安全性话题注定会长期处在人类社会的争论之中。在此情形下,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通过标识制度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生产者施加影响来减小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性中的弱势地位1,告知消费者潜在风险的存在。但标识制度在给生产者赋予义务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生产者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此外转基因食品标识还能缩小国与国之间因为转基因技术差距带来的农业贸易不平衡问题,但是若在转基因标识上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除了限制外国转基因作物进口也会妨碍本国的转基因技术研究及商业化。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需要综合权衡考虑消费者知情权、社会经济成本收益、国家农业、粮食安全、本国转基因技术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为此各国出台了不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来适应该国国情的具体需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澳大利亚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早期就已经开始种植生产转基因食品了,在转基因生物的管理上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两国在食品标准方面在1996就开始共同开始制定,而在2000年澳大利亚通过转基因法后,两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也是一致的,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与中国也有相似之处,都是属于要求强制标识的制度,但中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还较为不成熟,存在有立法结构不合理、立法层级低、标识要求不严谨等诸多问题。在此情况下,借鉴相似制度的成熟的发达国家经验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首先讲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在食品标准合作上的渊源和历史,之后系统的梳理了两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包括立法结构、监管部门、具体标识要求等内容,之后从实际出发讲述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在两国的具体实践并阐述了此套制度所发挥的价值及其成本,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的问题,最终通过比较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优劣差异,在明确价值定位、单独对转基因立法、合理划分各部门权限、具体改进标识要求以及增加惩处力度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陈浩[4](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李国敏[5](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刘政[6](2019)在《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研究 ——以美国经济战略为视角》文中指出与国际贸易规则不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作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最大的国家,美国主导着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规则,其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在国际投资规则中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因此成为研究国际投资规则的良好对象。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所以研究美国BIT及其最新的2012范本对于中国同美国谈判和中国适应、参与制定、乃至主导国际投资规则具有一定的意义。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仅是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它还反映了一国对吸收外国投资和本国对外投资的态度,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服务于经济战略。因此,从经济战略的角度去研究BIT,可以从整体上系统的认识它,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经济战略是一国关于经济的总的方针,包括战略的目标和战略的实施方式两个方面。按照简单也即最优设想,经济战略的目标似乎应是最大化本国整体的经济利益,也就是经济战略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但是由于不同群体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影响程度不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一国经济战略的目标更可能具有二元性,即该国经济战略有两个出发点。美国经济战略的二元性尤其鲜明,因为资本力量异常强大,资产阶级控制着国家政权,从而使国家行为优先满足资本(资产阶级)利益,其次才是兼顾国家整体利益。正因如此,美国创造条件使资本流动到世界各地,在全球范围内攫取利润,也造成了国内的产业空心化、就业机会转移及由此衍生的社会问题。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发生过数次转变。从美国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一直是“内生型”的方式,即主要依靠国内生产活动获取利益。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转变为“外向型”,不再单纯依靠国内生产,而是通过对外投资在全球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将生产环节转移或外包出去,自身占据价值链的高端部分,从外部获取利益。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更是依靠美元世界货币地位,通过操纵自身货币政策造成它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波动,并利用波动攫取利益,掠夺它国的存量财富。此时的美国已从增量财富创造者转变为存量财富掠夺者。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之一是对外投资,如果不能对外投资,就无法从外部获取利益。因此,美国需要一个工具来方便资本自由进出它国、保障在外资产的安全,并帮助美国资本扬长避短,限制竞争对手。这是美国经济战略赋予BIT的使命,为此美国先后制定了数个BIT范本,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和现实需要进行修改,并以此为基础同它国谈判。例如最新的BIT2012范本对投资便利程度和保护力度的要求非常高,还包含国有企业、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内容。由于签约对象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远不及美国,所以最终协定和范本几无差异,主要体现美国的意愿。具体到美国BIT2012范本的各个分则,它们每一个都体现着美国的经济战略。投资的定义是BIT的基础性条款,它决定了 BIT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大小。BIT2012范本采用了非常宽泛的投资定义,几乎将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囊括进来,以达到充分保护美国在外资产的目的。但是投资定义扩大化的影响不仅在于此,与其它条款结合起来,它事实上产生了一些隐含的影响,如要求东道国开放资本账户,导致东道国更多的成为投资争端的被告,对此发展中国家应予以重视。在美国的BIT等国际投资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存在对国有企业、“非商业援助”和“不利影响”定义不合理的问题,对国有经济比重大的国家十分不利,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的工具。竞争中立规则的理论前提并不成立,在逻辑上也藏有陷阱,其初衷本应是政府不得格外优待与自身利益一致企业,把约束对象定义为国有企业并不准确和公平。由于美国大企业能够影响、控制本国政府并使二者利益一致,这一概念的偷换使其能够避开竞争中立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我国应主张将国有企业概念替换为“与政府利益一致企业”概念,使竞争中立规则真正公平和对等。劳工标准最初与国际投资规则并不关联,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发展中国家劳工为名,将劳工标准纳入到BIT中,希望借此扬长避短,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并讨好国内劳工阶层,将国内矛盾转移。然而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低于发达国家是市场规律决定的,且具有历史因素,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过错,相反发达国家及跨国企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劳工标准也不能科学反映劳工福利的高低,发展中国家应主张建立更加合理的劳工标准和责任划分体系,要求发达国家给予补偿并合理限制对资本的过度保护。业绩要求规则是一项传统规则,美国以防止政府干预、维护市场效率为名,在BIT2012范本中将其更加细致化和严格化,目的是防止发展中国家通过本地成分、出口比例等业绩要求措施破坏美国设计的全球生产经营链条,减少对美国资本和企业的束缚。但是东道国的业绩要求措施本质上属于预先制定、预先提供给投资者的契约,并非强迫而是自愿遵从。业绩要求规则禁止一切形式的业绩要求措施,反而违背了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基础上站不住脚。环保条款与劳工条款类似,美国意图借此增加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成本,防止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然而其理由并不公平,美国等发达国家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历史上的工业化时期并不存在、也未曾遵守国际环保规则,在其工业化后要求发展中国家去遵守规则并不公平。而且由于各国资源禀赋的结构性差异和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同,也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环保标准,因此BIT中的环保条款也不公平合理。负面清单主要是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例外,它的作用不仅在于对东道国弱势产业的保护,还在于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分配。从是否创造增量财富的角度考察,外国资本进入不同行业产生的效用不同。在采矿业、农业和以金融、公共服务为代表的服务业,外资进入并不创造增量财富,而是拿走东道国的存量财富,制造业则是外资能够创造增量财富的行业。美国BIT要求的简短清单即是美国获取它国存量财富、实现经济战略的工具。BIT中的其它条款,如争端解决条款为最大化保护美国在外资产,写入了便利的投资者起诉东道国之规定,侵犯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金融审慎条款与征收条款结合,给了美国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名变相征收它国投资者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新现象。根本安全条款对应的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消除了美国负面清单内容少的不利影响,并赋予事后禁止外资的权利,这一制度并不透明,尤其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相当不友好。美国BIT将随着经济战略的转变而变化。美国自特朗普上任后表现出越来越重视国内生产的趋势,减税、基建、重振制造业计划和中美贸易战均是表现。吸引、要求资本回流美国表明其原有的依靠对外投资在外部攫取利益的经济战略发生转变。在此情况下,BIT的任务也将改变,既可能随着吸引外资重要性的提高而降低协定的标准,以期达成更多协定,也可能就此被废弃。中美BIT谈判存在多种分歧,如国有企业、劳工标准、负面清单等。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国经济战略的冲突、规则主导权的争夺和利益交换的不匹配。中国不必高估中美BIT的重要性,应持超然态度对待谈判,不宜过多让步。由于中美战略的根本矛盾,两国经贸关系的竞合性越来越复杂,最终将导致无法达成BIT,或者由于偶然因素仅仅达成一个象征性的宣言式协定。
任佳瑜[7](2017)在《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效应及应对策略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全球贸易机制与贸易规则逐渐成熟与完善,部分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壁垒形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驱动下,蓝色贸易壁垒等新的贸易壁垒形式不断应运而生。我国是世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国,长期以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成本是我们在对外贸易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但在劳工立法和劳动执法等方面确实还有很多问题。而蓝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迫使我们作出积极的转变和新的尝试。蓝色贸易壁垒是以蓝领工人的权益保护为借口,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国内关于蓝色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且侧重于对蓝色贸易壁垒本身的特性或者是应对机制方面的研究。蓝色贸易壁垒主要通过设置较高的劳工标准来实施,目前国际上关于劳工标准的规定和做法很多,但均未达成统一的共识,而国内的劳工立法已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但在就业歧视、工会制度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漏洞。此外,我国在应对蓝色壁垒上存在着诸如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反馈和协调机制缺失等不足。因此,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蓝色贸易壁垒双重效应,努力探讨应对策略,有利于帮助我国政府和企业正确认识和跨越蓝色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出口贸易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从理论角度看,短期内蓝色贸易壁垒会对出口国产生贸易抑制、贸易转移和产业冲击等经济负效应,长期来看又会带来技术和制度创新、环境优化等经济正效应。从实证角度看,由于我国出口贸易存在对外贸易依存度高,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出口市场结构不平衡等现状,短期内蓝色壁垒会限制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贸易摩擦数量增加,甚至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但是从长期来看,该壁垒的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率和质量,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因此,我国应当辩证地看待蓝色壁垒的双重效应,结合实际发展的情况,从政府、企业以及行业协会这三大主体出发,探讨具体的应对策略,还要不断地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组织和协调机制、约束激励机制等配套的制度。
韩丽晶[8](2015)在《木材可追溯性视角下的林产品环境贸易政策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美国出台了《雷斯法案》(修正案),首次以贸易立法的手段对将进入美国市场的木材及木制品的来源提出了合法性的要求。这一举措在世界范围了引起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木材法案》、《非法木材采伐禁止法案》、“林产品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和“森林认证制度”等各种类似的环境贸易政策法规不断涌现,严重影响着我国林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各界从这些环境贸易政策的动机出发,分别从环境保护和贸易保护的角度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彻底摆脱《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的困扰。因此,论文以《雷斯法案》为切入点,以《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开阔视野,从“木材可追溯性”(Timber Traceability)的新视角出发,为应对《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寻求新的途径和方法。论文以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外部性理论、贸易保护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理论支撑,首先深度解析《雷斯法案》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阐述了其“进口申报制度”(Import Declaration)和“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the exercise of due care)的实质是要求进口商对木材来源进行追溯。然后,论文系统分析了各国政府、环保组织和企业对《雷斯法案》这一举措的反应,对林产品国际贸易中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一方面,欧盟和澳大利亚等世界主要林产品消费国对“进口申报制度”和“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提出了“尽职调查系统”(Due Diligence System,DDS),将“木材可追溯性"发展成为林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新的强制性市场准入限制,并建立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木材可追溯性标准体系;另一方面,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的木材生产国和一些国际知名木材采购商业也纷纷制定和实施木材可追溯战略,一个全球木材追溯体系正在形成。其次,论文从理论上分析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具体包括影响机理、贸易效应和影响路径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短期内木材可追溯性标准会从数量和价格两方面对林产品出口产生负面的贸易限制效应,长期则主要表现为正向的贸易促进效应;面对进口国提出的木材可追溯性市场准入限制,林产品出口国只有建立木材可追溯体系才能克服木材可追溯性标准所形成的数量限制和获得更高的利润;木材可追溯系统能够通过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标准互认减少贸易摩擦、提高林产品合法性从而扩大消费者需求和通过国外市场信息反馈降低出口风险等具体影响途径促进林产品出口贸易的长期发展。再次,论文对上述理论分析结果进行实证检验,结合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具体影响,并运用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对其影响程度进行验证。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分析结论相一致:一、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提出,短期内造成了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额和价格竞争力下降、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受阻,以及大量企业破产等负面影响;长期则发挥了促进我国林产品贸易结构的优化、为林产品企业的技术研发注入了动力、加速了我国森林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等正面影响。二、从引力模型对具体影响程度的检验结果来看,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提出已经开始对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正向影响,但还不十分明显,TR系数值仅为0.35,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正面促进效应,还需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木材可追溯体系。最后,论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建议。首先,借鉴国内外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经验,从功能、目标、内容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构建了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总体框架;然后,对木材可追溯系统的组成要素、工作流程和网上木材可追溯系统平台进行了设计;最后从林业标准化、社会化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木材可追溯系统的运行保障体系的建议。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不但能够使我国出口的林产品更好的满足《雷斯法案》等国际环境贸易立法对木材可追溯性的要求,还能够促进我国木材追溯法律法规、林业标准化、社会化信息服务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林产品贸易的长期发展。
卢玮[9](2014)在《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产业经济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一个经济社会现代化过程中重要的转型时期。而于此间转型期的各类社会问题与矛盾也不断凸显。其中,事关公共社会安全与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话题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本质上也是这个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问题。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这正恰恰反映出,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律与伦理约束机制本身出现难以融合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法律理应发挥权利的最终保障作用,但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却在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常常显得无力。从食品安全法律伦理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无力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那就是法律对于伦理因素的重视与接纳程度,是有关食品安全法能够保障公民食品安全利益的一个内在的、重要的又是极易被忽略的因素。一部“安全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必然是包含通顺的伦理逻辑联系的复合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公共健康与安全利益,而伦理观念是评价这一价值的重要方法。食品安全问题确实是当前中国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仅存于中国,综观英、美等世界各国,他们都在各自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集中爆发过食品安全事件,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被称之为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尤其是食品工业的出现就开始产生的。当然,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在各国发生的时间并不一致,食品工业的发展与问题也不尽相同,但是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普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在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获得重视并采取多维措施进行规制,各国都有自己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各具重点与特色,也反映出各国不同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差异。其中最为主要与普遍的方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政府监管体系。本文选取美国1906-1938年这段特殊历史转型时期的食品法制作为考察目标,主要是因为美国这个时期的食品法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伦理性。可以为研究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反思。而通过法律与伦理的耦合性考量,也是本文一个独特角度。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众多。自1906年首部直接以食品命名的法律开始,制定及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达35部之多,几乎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的全部环节与流程,并且具有精细化与专业化的明显特征。二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监管主体也颇具特色,为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起到重要作用。美国有20几个联邦和州的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且这些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调,行政监管职权与执法力度也具有清晰层次与针对性,形成有序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权网络。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法与伦理耦合的研究,国内尚未有专门性、系统性专题性研究。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国内相关主题研究呈现以下特征:1.研究方式以专题涵盖、对比性研究为主。主要有:(1)历史学研究视角。(2)政治监管制度史研究视角。2.研究内容分散。围绕目前争议较大的转基因食品的讨论,也在近年形成区域。与国内研究相比较,关于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变迁的研究与分析,国外研究进行地较早,针对1906-1938这段历史时期的食品立法研究,则主要侧重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消费者保护与社会影响因素的分析等。主要有:(1)美国联邦食品立法变迁研究;(2)联邦食品法案中的监管权研究;(3)消费者及其他公共利益影响立法研究。本文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法律伦理问题所涉及的三大主体领域,即政府监管领域、食品生产企业领域、消费者及公众利益领域。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理论。对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法律伦理学、食品法律伦理学进行层次分明的阐述,重点对影响食品法制的几个近代西方伦理思想进行介绍,例如康德的实践理性思想、斯密的道德情操理论以及韦伯的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文化的影响等。从这些理论的梳理中,逐步寻得食品法律伦理理论的历史溯源,为食品法律伦理的建构提供理论体系支撑。在食品法律伦理阐述中,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伦理学对近代伦理思想的关系与类别,得出法律伦理学属于伦理学中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其次对于食品法律伦理涉及的范围进行重点圈定,以得出作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社会性法律属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涉及到的伦理理论分别是消费伦理、商业伦理与行政伦理。在本章的最后一节对这三类伦理理论进行深入阐述,阐明这三大伦理也是指导后面三章内容的理论支撑。第二章,消费伦理与食品法制。首先对于联邦立法之前的消费者保护状态以及消费伦理应用情况进行阐述,随后对于1906年纯净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错误标签食品的法律规制、有害掺假食品的法律规制、法律保护的程序性规定等,以及1938年联邦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仿标等误导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掺假食品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立法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等进行阐述说明。第三章,企业伦理与食品法制。本章首先对于美国1906-1938年这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立法进程中企业参与性进行研究,主要围绕企业参与之动力因素研究、企业参与之路径选择研究进行。随后对于两部法案中所确立的企业伦理思想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基本原理对企业诉求的回应及实质条款与立法举措。本章最后也对企业伦理运用机制进行重点评析,围绕法律对道德与经济的自然融合;“食品是资本的主要形式”之认知;与政府、消费者关系的协调策略等三个内容。第四章,行政伦理与食品法制。首先阐述了美国统一各州食品立法问题。重点阐述了统一各州食品立法原因,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的支持、联邦权力在各州贸易活动中的扩张。随后本章论述了州之食品监管权力与作用,包括州立法机关权力与州执法机构及其权力等,并论证了州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关系:不得违背联邦法案条款;适当修改联邦立法;直接适用联邦立法等。本章中还对联邦政府食品监管权变迁以及食品监管权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进行充分阐述,主要有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权、组织相关科学研究、执行规则的制定、违法行为的判断、国会的非直接控制权、调查与检查权、食品案件诉讼权、准司法审判、违法行为惩处权等实体与程序性职权。此外,本章也对主要食品监管主体权限进行阐述,主要是农业部的食品监管权和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监管权。第五章,为食品法制之伦理耦合相关问题评析。问题一是消费伦理与企业伦理的妥协与合作。本章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两者合作的内在基础动力,联邦统一监管是消费者与企业合作策略的具体选取与运用,并且对于食品法案的福利影响与实现进行分析。问题二在于政府监管中的伦理运用。主要从两个方面评析,首先是监管主体对于平衡社会力量的伦理策略,包括对于适宜社会环境的促成与利用、立法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修正、对于执法争议的解决与平衡。其次是监管主体对公共利益伦理策略运用,包括用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适当性的解释、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策略、监管者与消费者权益的合作策略。另外还有伦理策略与商业利益俘获理论的争议问题,包括法案对相关利益方的“回馈”问题考察、监管者策略与“企业利益俘获”之辩等。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这一历史时期具有社会立法代表意义的食品监管法制的考察,并运用消费伦理、企业伦理与行政伦理三个伦理理论研究方法,得出结论:作为社会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食品安全法制较好的体现了法律伦理的耦合性,虽然这一段时期的食品法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与食品技术以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正是1906年的这部纯净食品法案,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的进步主义法制改革,成为该法制改革的里程碑。即法制进步与伦理耦合性的强度成正比关系。此外,通过对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这段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以史为鉴,对当代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当前我国食品法律难以解决今天纷繁不绝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我们应该从法条中间去寻找规则之外的因素,例如伦理,我们的法律是否忽视了它的作用?“法律虽然表示着必要的强制,但是这种强制可以建立在商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可以从规范的有效性向度弥补法律赤裸裸强制性的缺陷。”法律制度规范之中伦理性融合的程度,决定了这部法律,尤其是食品法律这样的社会公益类法律的价值甚至生命。
李芳[10](2014)在《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探微 ——以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为例》文中提出被誉为理想投资地的美国是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每年发生在美国的跨国并购交易额达数百亿美元,关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研究,作者采用文献查阅方法。通过对国内涉及外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及美国涉及外资并购的法范的论文、着作进行大量查阅、研究、分析,为分析的展开提供基础理论保证在检索中文数据库和外文的数据库后,相比国外的研究,国内的研究数量上明显无法与之平起平坐,同时,国外学者作品发表时间也教早,这从侧面折射出美国有着成熟的并购审查法律体系。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本身并未从国籍上区分外国人和美国人投资又由于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和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本人的论文主要是以案例分析为主,作者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文章进行双汇收购的个案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个案研究有助于积累不同广泛而详实深入的个案资料,在这些基础上提出的相关对策和策略,就会既具有深度,又具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便于后人从中吸取完备的流程操作经验。本人将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审查所涉及的几个领域问题将在下文分四部分逐一综述。由于双汇收购主要将涉及的是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监管问题,因此笔者选择了对美国安全审查问题进行分析,这也是本论文的选题理由。本文首先从介绍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案情进展情况入手,再结合了双方达成的并购协议内容出发,就双汇国际(收购方)可能遭遇的潜在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风险进行分析,这些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可能将是来自目标企业、当地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媒体的潜在影响,文章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目前的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背景的一个简要介绍以及各界对此次收购的看法,第二部分将涉及到概述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渊源(这里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以历史的角度,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的起源变化进行研究,并结合新的发展趋势,概括出该法律制度呈现出的新特点,以为分析夯实理论基础)、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时需考虑因素。第三部分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站在双汇企业的角度上分析双汇可能遭遇的审查风险。第四部分将总结此次双汇成功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经验,力求为今后中国民族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一些可行性法律参考意见。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其将介绍通过此次双汇成功收购,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可能将要进行的改革以及将来的中国企业前往美国并购需要尤其注意的关键点。
二、出口企业须慎对美国新食品法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出口企业须慎对美国新食品法规(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 |
1.5.1 相关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文献综述 |
2.1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因素分析的文献综述 |
2.2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经济与道德文献综述 |
2.2.1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道德问题分析综述 |
2.2.2 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技术的研究 |
2.2.3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制度建设的研究 |
2.2.4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信任策略研究 |
第3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2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3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4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5 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启示 |
第4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影响因素分析 |
4.1 指标、样本选取及数据采集 |
4.2 运用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混合策略和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研究 |
5.1 模型构建 |
5.2 模型求解 |
5.2.1 混合策略博弈模型构建 |
5.2.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5.3 仿真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社会共治研究 |
6.1 模型构建 |
6.2 模型求解 |
6.2.1 三方博弈的复制动态及演化稳定策略 |
6.2.2 平衡点分析 |
6.3 仿真分析 |
6.4 讨论与对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信任修复策略研究 |
7.1 模型构建 |
7.1.1 策略与信任因素的关系 |
7.1.2 策略评估 |
7.2 模型分析 |
7.2.1 情景案例问卷调查设计 |
7.2.2 数据分析 |
7.2.3 结果分析 |
7.3 讨论与启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3)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整体立法 |
一、澳大利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
二、新西兰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及具体监管机构 |
二、转基因标食品识制度的具体规定 |
(一)转基因食品准入前安全评估 |
(二)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范围及标识要求 |
(四)例外条款 |
(五)非转基因食品声明(负面声明) |
(六)字体大小要求 |
(七)其它规定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实践 |
一、准入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 |
二、准入后生产商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责任 |
(一)文件证明 |
(二)身份保存 |
(三)批量测试 |
第四节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的执行及处罚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规定的执行和处罚 |
二、非转基因食品声明(负面声明)的具体实践及处罚 |
第二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价值考察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形成原因探究 |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 |
二、回应社会及民众的要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类别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
三、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价值 |
一、国家间的经济博弈价值 |
二、政府与消费者间的秩序维持和安全保护价值 |
三、生产者与食品消费者选择价值 |
四、代际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机会平等价值 |
第四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成本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对于食品价格的影响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造成市场区隔,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造成不公平 |
三、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
第三章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定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行政法规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部门规章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地方立法 |
五、中国当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总结 |
第二节 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立法层面比较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内容比较 |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二)标识方法 |
(三)非转基因食品声明 |
三、转基因食品准入目录 |
四、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例外条款 |
五、违法处罚 |
第四章 澳大利亚/新西兰转基因标识制度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
一、规制对象界限不清 |
二、目前难以保证过程管理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配套制度缺失 |
第二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价值和原则 |
二、国务院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单独立法 |
(一)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
(二)解决目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结构问题 |
(三)使农业部摆脱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完全负责的处境 |
三、重新划分各部门管辖权限 |
四、具体标识内容规范 |
(一)明确“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
(二)规范标识内容 |
(三)设定阈值 |
(四)制定标识例外条款 |
(五)动态调整《目录》 |
(六)禁止食品生产商作出负面声明 |
五、加大处罚力度 |
六、加强各环节信息公开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5)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研究 ——以美国经济战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1.3 研究对象选取 |
1.2 研究角度和方法 |
1.2.1 与法学研究的差异 |
1.2.2 辩证法和历史唯物法 |
1.2.3 逻辑分析方法 |
1.3 研究立场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1.5 写作思路 |
2 美国经济战略简析 |
2.1 文献综述 |
2.2 经济战略的一般性分析 |
2.2.1 经济战略的非公开性 |
2.2.2 经济战略的一元性和二元性 |
2.2.3 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 |
2.3 美国经济战略二元性探讨 |
2.3.1 二元性的表现 |
2.3.2 二元性的原因 |
2.3.3 二元性对研究的影响 |
2.3.4 小结 |
2.4 美国经济战略的实施方式 |
2.4.1 实施方式的演进 |
2.4.2 演进的趋势和原因 |
2.4.3 美元国际铸币税 |
2.4.4 铸币税的隐藏形式 |
3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综述 |
3.1 文献综述 |
3.2 双边投资协定的演进 |
3.2.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投资保证协定阶段 |
3.2.2 双边投资协定阶段 |
3.2.3 采用双边形式的原因 |
3.3 签约对象国 |
3.3.1 签约对象国列举 |
3.3.2 对象国国别分析 |
3.3.3 对象国选择的原因 |
3.4 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
3.4.1 标准高 |
3.4.2 涉及广 |
3.4.3 干涉性强 |
3.5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
3.5.1 便利美国资本跨国流动 |
3.5.2 保护美国资本在外安全 |
3.5.3 减轻美国企业负担 |
3.5.4 限制东道国竞争力 |
3.5.5 保护美国要害产业 |
4 投资定义 |
4.1 文献综述 |
4.2 投资定义的不同模式 |
4.2.1 投资定义的理论探讨 |
4.2.2 实践中的两种模式 |
4.2.3 对两种模式的评价 |
4.3 中美投资定义的对比 |
4.3.1 美国BIT范本的定义 |
4.3.2 中国BIT范本的定义 |
4.4 投资定义宽泛化的影响 |
4.4.1 东道国资本项目自由化 |
4.4.2 更多争端被提交国际仲裁 |
4.5 投资定义宽泛化的原因 |
4.5.1 给予美国在外财产全面保护 |
4.5.2 辅助BIT完成使命 |
4.5.3 自身能够抵御副作用 |
4.6 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 |
4.6.1 利用其它规则减少负面影响 |
4.6.2 细化争端解决条款 |
5 竞争中立 |
5.1 文献综述 |
5.2 竞争中立的由来与演化 |
5.2.1 澳大利亚最早提出 |
5.2.2 经合组织发展细化 |
5.2.3 美国再次扩大内容 |
5.3 严苛针对国有主体 |
5.3.1 国有企业定义过宽 |
5.3.2 “非商业援助”标准过低 |
5.3.3 “不利影响”认定不合理 |
5.4 推行动因及其影响 |
5.4.1 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
5.4.2 迫使发展中国家出售国企 |
5.4.3 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其它方面让步 |
5.5 理论分析 |
5.5.1 理论根源不成立 |
5.5.2 逻辑形式错误 |
5.6 我国的应对之策 |
5.6.1 剥离国有企业行政职能 |
5.6.2 主张“利益一致企业”概念 |
6 劳工标准 |
6.1 文献综述 |
6.2 劳工标准在投资协定中的演进 |
6.2.1 起源及核心内容 |
6.2.2 美国积极推动 |
6.3 针对、限制发展中国家 |
6.3.1 攻击发展中国家的借口 |
6.3.2 干涉政治制度 |
6.3.3 发展中国家竞争力受到影响 |
6.4 美国推行劳工标准的动因 |
6.4.1 限制发展中国家 |
6.4.2 占领道义制高点 |
6.4.3 讨好国内劳动者 |
6.4.4 劳工权益只是借口 |
6.5 理论分析 |
6.5.1 劳工标准取决于市场因素 |
6.5.2 劳工标准具有历史因素 |
6.5.3 劳工标准不能代表福利水平 |
6.5.4 未必造成美国受损 |
6.5.5 责任在资本逐利性 |
6.6 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方法 |
6.6.1 逐步提高国内劳工标准 |
6.6.2 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全球责任体系 |
6.6.3 重构合理、公正的劳工标准体系 |
6.6.4 要求改变过于苛刻的资本保护规则 |
7 业绩要求 |
7.1 文献综述 |
7.2 理论分析 |
7.2.1 业绩要求规则的理论根源 |
7.2.2 实质是利益分配问题 |
7.2.3 形式上的合理之处 |
7.2.4 本质上的不合理性 |
7.3 美国推行业绩要求规则的原因 |
7.3.1 防止破坏跨国企业的经营链 |
7.3.2 提高相对竞争优势 |
7.4 我国的应对之策和启示 |
7.4.1 不需保留业绩要求措施 |
7.4.2 对我国的启示 |
8 环境保护 |
8.1 文献综述 |
8.2 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境地 |
8.2.1 容易遭到舆论攻击 |
8.2.2 工业化难度增大 |
8.2.3 宏观经济运行成本增加 |
8.3 推行动因和影响 |
8.3.1 并非真正为了环保 |
8.3.2 限制发展中国家竞争力 |
8.3.3 从环保产业受益 |
8.4 理论分析 |
8.4.1 环保与工业化的关系 |
8.4.2 时间上的责任错配 |
8.4.3 并不存在统一的环保标准 |
8.4.4 环保同投资协定的相关性 |
8.4.5 责任在资本逐利性 |
8.5 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 |
9 负面清单 |
9.1 文献综述 |
9.2 研究角度 |
9.2.1 既有角度 |
9.2.2 本文角度 |
9.2.3 评判标准 |
9.3 外资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
9.3.1 农业 |
9.3.2 资源开采业 |
9.3.3 公用事业 |
9.3.4 金融业 |
9.3.5 制造业 |
9.4 负面清单谈判 |
9.4.1 一般性解释 |
9.4.2 中美谈判的矛盾 |
9.5 本章小结 |
10 其它条款 |
10.1 争端解决 |
10.1.1 争端解决的不同模式 |
10.1.2 无前提仲裁的影响 |
10.1.3 发展中国家弱势的原因 |
10.1.4 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 |
10.2 征收和金融服务 |
10.2.1 征收条款的背景 |
10.2.2 间接征收的新动向 |
10.2.3 两个条款的合并影响 |
10.3 根本安全 |
10.3.1 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 |
10.3.2 美国安全审查的特点 |
10.3.3 审查中国并购的实践 |
10.3.4 中国如何应对 |
11 美国BIT前瞻 |
11.1 经济战略出现转变 |
11.1.1 转变的表现 |
11.1.2 表现背后的实质 |
11.1.3 历史循环——门罗主义再现 |
11.2 经济战略转变的原因 |
11.2.1 无法继续承受后果 |
11.2.2 既有模式不再有效 |
11.2.3 国际铸币税减少 |
11.2.4 实力相对下降 |
11.3 战略转变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影响 |
11.3.1 美国角色的转换 |
11.3.2 协定标准的降低 |
11.3.3 可能放弃BIT的形式 |
12 中美BIT谈判 |
12.1 文献综述 |
12.2 中美的主要分歧 |
12.2.1 竞争中立 |
12.2.2 劳工标准 |
12.2.3 负面清单 |
12.2.4 国家安全审查 |
12.3 谈判困难的原因 |
12.3.1 战略的矛盾 |
12.3.2 规则主导权之争 |
12.3.3 利益交换不匹配 |
12.4 中国应采取的态度和预测 |
12.4.1 宏观态度 |
12.4.2 微观态度 |
12.4.3 结果预测 |
13 全文总结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效应及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蓝色贸易壁垒的内涵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蓝色贸易壁垒的内涵 |
2.1.1 蓝色贸易壁垒的概念与特征 |
2.1.2 蓝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发展 |
2.1.3 蓝色贸易壁垒设置的博弈分析 |
2.1.4 蓝色贸易壁垒应对策略的经济分析 |
2.2 国内外劳动立法与劳工标准比较 |
2.2.1 国际劳工标准的现状考察 |
2.2.2 国内劳工立法的现状考察 |
2.2.3 将劳工标准纳入WTO体系的考察 |
2.3 蓝色贸易壁垒经济理论基础 |
2.3.1 支持蓝色贸易壁垒的理论 |
2.3.2 反对蓝色贸易壁垒的理论 |
2.3.3 蓝色贸易壁垒应对策略相关理论 |
第三章 蓝色贸易壁垒双重经济效应分析 |
3.1 蓝色贸易壁垒的负面经济效应分析 |
3.1.1 贸易抑制效应 |
3.1.2 贸易转移效应 |
3.1.3 产业冲击效应 |
3.2 蓝色贸易壁垒的正面经济效应分析 |
3.2.1 技术创新效应 |
3.2.2 制度创新效应 |
3.2.3 环境优化效应 |
第四章 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
4.1 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现状 |
4.1.1 进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 |
4.1.2 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 |
4.1.3 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 |
4.1.4 出口市场结构不平衡 |
4.2 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
4.2.1 限制出口规模的扩大 |
4.2.2 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
4.2.3 导致贸易摩擦的激增 |
4.2.4 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 |
4.3 蓝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正面影响 |
4.3.1 提高出口产品生产率和质量 |
4.3.2 增强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4.3.3 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
4.4 当前我国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不足 |
4.4.1 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 |
4.4.2 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 |
4.4.3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
4.4.4 反馈和协调机制缺失 |
第五章 我国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策略分析 |
5.1 政府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
5.1.1 加快法治建设 |
5.1.2 深化国际合作 |
5.1.3 注重企业激励 |
5.2 企业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
5.2.1 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
5.2.2 落实劳动法律规范 |
5.2.3 积极取得国际认证 |
5.2.4 强化品牌技术创新 |
5.3 行业协会应对蓝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
5.3.1 做好信息收集咨询工作 |
5.3.2 做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 |
5.3.3 监督企业执行劳工标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木材可追溯性视角下的林产品环境贸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视角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2 主要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林产品的含义 |
2.1.2 木材可追溯的含义 |
2.1.3 环境贸易政策含义 |
2.1.4 《雷斯法案》的含义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贸易保护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雷斯法案》解析 |
3.1 《雷斯法案》内容解读 |
3.1.1 法律条款 |
3.1.2 实施细则 |
3.2 《雷斯法案》实质分析 |
3.3 木材可追溯性的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4 社会各界对木材可追溯性的反应及发展趋势分析 |
4.1 各国政府的反应 |
4.1.1 林产品消费国的反应 |
4.1.2 木材生产国的反应 |
4.2 环保组织的反应 |
4.3 林产品企业的反应 |
4.3.1 制定可持续木材采购政策 |
4.3.2 实施木材可追溯系统 |
4.3.3 实施木材供应链自我验证和声明 |
4.4 木材可追溯性的发展趋势 |
4.4.1 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已经日趋完善和具体 |
4.4.2 全球木材可追溯体系正在形成 |
4.5 本章小结 |
5 木材可追溯性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分析 |
5.1 木材可追溯性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机理 |
5.1.1 短期影响机理 |
5.1.2 长期影响机理 |
5.2 木材可追溯性对林产品出口的贸易效应 |
5.2.1 贸易规模效应 |
5.2.2 贸易利润效应 |
5.3 木材可追溯性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路径 |
5.3.1 能够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出口费用 |
5.3.2 通过国家间的标准互认来减少贸易摩擦 |
5.3.3 通过提高木材合法和可持续性来扩大出口需求 |
5.3.4 通过国外林产品市场的信息反馈减少我国企业的出口风险 |
5.4 本章小结 |
6 木材可追溯性对我国林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我国林产品贸易的现状 |
6.1.1 贸易额 |
6.1.2 产品结构 |
6.1.3 市场结构 |
6.2 木材可追溯性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影响 |
6.2.1 负面影响 |
6.2.2 正面影响 |
6.3 木材可追溯性对我国林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检验 |
6.3.1 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
6.3.2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3.3 实证检验 |
6.3.4 检验结果评析 |
6.4 本章小结 |
7 建立和完善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 |
7.1 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总体框架的构建 |
7.1.1 国内外可追溯体系建设经验的借鉴 |
7.1.2 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功能和目标 |
7.1.3 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发展阶段 |
7.1.4 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基本内容 |
7.2 我国木材可追溯系统的设计 |
7.2.1 系统构成 |
7.2.2 组成要素 |
7.2.3 工作流程 |
7.2.4 网上可追溯系统平台 |
7.3 我国木材可追溯系统的运行保障体系 |
7.3.1 法律法规体系 |
7.3.2 林业标准化 |
7.3.3 社会化信息服务 |
7.3.4 监管体系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理论 |
第一节 近代西方法律伦理思想溯源 |
一、 西方法律伦理思想嬗变及特征 |
二、 近代西方法律伦理的代表人物及思想 |
第二节 法律伦理学的提出与发展 |
一、 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理论 |
二、 法律伦理学理论体系 |
第三节 食品法律伦理的兴起与运用 |
一、 论食品法的法律属性 |
二、 食品安全伦理理论内涵 |
三、 消费伦理、企业伦理与行政伦理 |
四、 食品安全伦理的原则与意义 |
第二章 消费伦理与食品安全法制 |
第一节 联邦立法之前的问题与措施 |
一、 消费者保护领域里的争论 |
二、 联邦-州两级政府的解决途径 |
三、 消费欺诈的联邦立法意义 |
第二节 1906 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消费者保护 |
一、 错误标签或者伪标的法律规制 |
二、 有害掺假食品的法律规制 |
三、 法律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第三节 1938 年联邦法案中的消费者保护 |
一、 关于仿标行为的规定 |
二、 关于掺假行为的规定 |
三、 保护措施的强化 |
第四节 立法变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评析 |
一、 构成违法行为基本要素的变化 |
二、 偏重纠正而非惩罚或预防违法行为 |
三、 法律标准明确性问题 |
四、 消费者团体合作执法问题 |
五、 “普通消费者”的界定 |
第三章 企业伦理与食品法制 |
第一节 立法进程中企业参与性研究 |
一、 企业参与之动力因素研究 |
二、 企业参与之路径选择研究 |
第二节 法案确立之企业伦理 |
一、 基本原理反映企业诉求 |
二、 实质条款与立法举措及其关系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运用机制评析 |
一、 法律对道德、经济的自然融合 |
二、 “食品是资本的主要形式”之认知 |
三、 策略路径的正确选择 |
四、 商业利益的法律确认 |
五、 企业、消费者与政府的合作 |
第四章 行政伦理与食品安全法制 |
第一节 统一各州食品立法问题 |
一、 统一各州食品立法原因 |
二、 各州之食品监管权力与作用 |
三、 州统一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监管与联邦立法 |
一、 联邦政府食品监管权的变迁 |
二、 食品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三、 主要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权 |
第五章 食品安全法制之伦理耦合相关问题评析 |
第一节 消费伦理与企业伦理从冲突到耦合 |
一、 社会公共利益:合作的精神动力 |
二、 联邦监管:合作的策略选取与运用 |
三、 法案确立之利益及其影响分析 |
第二节 政府行政监管中的伦理运用 |
一、 监管主体对于平衡社会力量的伦理策略 |
二、 监管主体对公共利益伦理策略运用 |
三、 伦理策略与商业利益俘获理论的争议 |
结论:食品安全有效之法如何可能 |
一、 美国食品安全立法与伦理的耦合性 |
二、 健全中国食品安全法制的一些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探微 ——以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导论 |
第二章 案情简介 |
第一节 案件进展情况 |
第二节 双汇国际简介 |
第三节 史密斯菲尔德简介 |
第四节 各界反应 |
第三章 美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渊源 |
第二节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对象、审查范围 |
一、外国人界定的问题 |
二、“控制”的问题 |
三、被收购方问题 |
四、收购的问题 |
第三节 美国国家安全制度审查程序 |
一、程序性问题 |
二、关键基础设施的界定问题 |
第四节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标准与考虑因素 |
第四章 双汇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成功之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出口企业须慎对美国新食品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D]. 常乐.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3]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对中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D]. 刘中宇. 上海交通大学, 2019(11)
- [4]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5]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研究 ——以美国经济战略为视角[D]. 刘政.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7]蓝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效应及应对策略研究[D]. 任佳瑜. 江南大学, 2017(04)
- [8]木材可追溯性视角下的林产品环境贸易政策研究[D]. 韩丽晶. 东北林业大学, 2015(12)
- [9]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D]. 卢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10]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探微 ——以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为例[D]. 李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