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通与中国电信企业全面合作(论文文献综述)
方继斌[1](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其持有的技术专利化,以借助专利垄断行业。高通公司就因在第三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3G”)时代构建了以CDMA技术(1)为核心的专利墙,垄断了3G时代无线通讯领域90%的芯片专利市场份额。(2)另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和适用,不仅有助于解决产品兼容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损耗和管理成本,还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技术改进、管理改革和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等。正是因为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The 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以下简称“3GPP”)将CDMA技术纳入到3G时代的三大标准当中,无线通讯行业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高通公司也凭借CDMA技术在当时独霸天下。因此,专利标准化也已经成为现代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策略之一。其中,专利与标准所结合的产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以下简称“SEPs”)。为了解决SEPs中标准化公共利益属性和专利权人私人权益属性的矛盾,平衡两者的利益,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标准组织”)制定了以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RAND承诺”)(3)或者是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FRAND承诺”)(1)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为便于描述,下文中除需单独说明的部分外,RAND承诺和FRAND承诺统称“F/RAND承诺”(2))。但是,F/RAND承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仅放大了SEPs已经存在的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堆积问题,还产生了诸如专利反向劫持、禁令救济适用和符合F/RAND承诺的专利许可费司法计算或判断等新的法律问题。为了分析和解决F/RAND承诺所引起的劫持和专利许可费等法律问题,并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构建解决路径和设想。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通过标准与专利结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说明了标准组织制定F/RAND承诺的缘由和历史沿革。通过标准组织的文本规定和实践情况,指出F/RAND承诺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后,第一章通过F/RAND承诺的目的及其价值取向,分析释明了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内涵。第二章,考虑到解决F/RAND承诺下的法律问题还必须先确定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因此,本文在该章中通过比较各国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观点,得出本文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理解。同时,第二章还进一步说明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法律效果。第三章,本文研究了F/RAND承诺所引起的第一个负面现象--专利反向劫持,即标准实施者利用所属国家禁止或限制SEPs持有人(由于有权制定标准的主体通常为跨国集团,其同时具有多个相关实体。各相关实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实质上是同一的SEPs基本上均具备完整的权利。因此,为便于描述及统一,SEPs的有权主体在本文统称为“SEPs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态度或规则,达到迟付、少付或不付专利许可费的现象。同时,通过分析各国在SEPs上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及其在解决专利反向劫持的作用,提出本文关于SEPs禁令救济规则的设想。这样的构建,不仅有助于解决专利反向劫持,也能遏制专利劫持现象。第四章,本文具体阐述了SEPs所引起的第二个负面现象--专利许可费堆积,即一个最终产品上因涉及SEPs过多导致专利许可费过高的现象的危害性以及确定符合F/RAND承诺专利许可费的困难点。为解决专利许可费的堆积的问题,本章提出应当以F/RAND承诺为核心,围绕F/RAND承诺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构建计算或判断专利许可费的解决思路和思考路径。最后一章,考虑到随着以华为公司为首的我国通讯企业在第五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5G”)时代的强势崛起,我国通讯企业、反垄断机构、法院将遇到越来越多的与SEPs有关的案件。因此,基于对现有司法实践观点的梳理,对现有地方指南、指引的分析,结合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即F/RAND承诺的内涵、法律性质、专利劫持的禁令构建、专利许可费计算判断的设想,为我国企业与SEPs有关的商业谈判;为我国法院禁令救济适用规则的构建、反禁令制度的试验、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或判断应当分析和考察的要素;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介入机制提供若干建议和构想。
杨婷婷,张笛,沙通[2](2020)在《移动端AI芯片能力评测工具研究》文中认为AI芯片为手机装上人工智能的"大脑",大幅提升移动终端整体表现能力。随着AI芯片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多个AI芯片能力评测工具,首先介绍移动端AI芯片的发展情况,然后详细阐述国内外主流的手机AI芯片能力评测工具,从现有评测工具的测试场景和指标出发,给出评测建议。
田雨欣[3](2020)在《制度创业理论视角下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竞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提高与技术演进的不断发展,技术标准竞争已经不再单单以国家作为主导力量,市场与企业逐渐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获得技术标准优势地位,各企业、政府部门及其他行动者积极利用资源采取行动,配置、协调资源以改变现有制度环境,推动制度向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本研究首先基于Web of Scienc核心合集数据库19902019年发表于技术管理领域顶级期刊的关于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的相关文献,采用文献计量方法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并将已有文献划分为规制理论、技术管理、产业组织和战略管理四个理论视角。经过文献梳理,本研究发现,现有相关文献大多聚焦于技术标准竞争过程中企业如何受到外部环境如政府、市场、标准委员会的影响,对于企业在标准竞争过程中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文献相对较少。制度创业视角关注行动者如何利用资源改变环境以满足自身利益,尤其适合弥补移动通信行业现有理论视角的不足。基于此,本研究采用制度创业理论视角,对中国移动通信行业TD-SCDMA与TD-LTE技术发展与标准竞争过程进行了案例研究。其次,在对中国3G技术研发背景与大唐电信面临的挑战的相关分析基础上,本研究回顾了制度创业理论的核心概念:合法性、制度创业行为和制度创业模型。通过将大唐电信公司推动TD-SCDMA成为中国3G技术标准之一所采取的制度创业行为及策略进行阶段性划分,选取了推动制度创业进程的关键事件,并参考其他学者关于制度创业的相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制度创业三阶段模型。该模型将大唐电信的制度创业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制度创业准备阶段、制度创业能动变化阶段及制度再生阶段。进一步地,本研究通过分析4G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中TD-LTE合法性确立验证了该制度创业三阶段模型。最后,上述案例分析证实了制度创业理论可以适用于分析技术标准这一特殊“制度”的产生。本研究经过案例分析与模型建立得出以下结论:(1)制度创业动因与情境影响制度创业者行为方式;(2)新制度产生是不同行动者共同推动的结果;(3)新制度不一定代表行业效率最优解,而且制度创业者也并不一定是新制度下的最大受益者。本研究结论为政府及企业在未来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决策参考。
余慧妍[4](2020)在《基于专利分析的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研究》文中指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企业对国家话语权的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一,随着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提升自身的国际话语权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然需求,企业话语权是国家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话语权地位,企业成为国际博弈的重要参与者。第三,科学技术的创新对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是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因此,对企业话语权进行评价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企业话语权的内涵、构成及影响因素,基于专利分析构建了企业话语权评价指标体系,并基于32家通信企业的专利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利用该指标体系对通信企业话语权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检验和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企业话语权的构成要素包括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媒介、话语客体和话语效果,企业的资本实力、人力资源、话语内容的质量、话语媒介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会影响企业话语权的大小。本文构建的企业话语权评价模型综合考虑了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近期表现,能够较好地量化通信企业的话语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技术服务商类企业和通讯设备制造商类企业是通信行业发展的引领者,提升通信企业话语权必须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市场的积累。
郭阳[5](2020)在《《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文中提出截止2017年底,华为在全球拥有18万员工,工作地点遍布世界170多个国家,服务了1/3的人类,与此同时,国外媒体对华为品牌的报道也日益增多,但是对华为的报道并不完全都是正面的。华为发展势头强劲,目前可以说是中国民营企业的领军者,而《泰晤士报》创办于1785年,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日报,作为一份百年老报,它在英国乃至世界都具有很强的舆论影响力,享有很高的声誉。它不仅是英国报纸中领先者,在国际上也是英国报纸的象征。英语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因此《泰晤士报》具有强大的传媒语言优势,这份薄薄的报纸对世界舆论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本文的目的之一是在对《泰晤士报》关于华为相关新闻报道进行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报呈现出了怎样一个华为形象,他们在对华为的新闻报道中的报道框架是怎样的。目的之二是分析2019年,在美国提出对华为制裁以后,《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的态度有何转变。本文选取了世界知名报纸《泰晤士报》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时间定于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该报上关于华为的报道从报道数量、新闻来源、报道主题、报道倾向、新闻版面和体裁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具体方法为内容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研究结果表明,该报总体上对华为的呈现是中性偏负面的。在美国对华为发布禁令以后,《泰晤士报》的报道框架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文的章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综述、理论基础、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创新点以及相关概念等;第一章梳理了华为在欧洲的发展和品牌建构历史;第二章分析了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前《泰晤士报》对该品牌的报道框架;第三章分析了禁令颁布后该报有关华为报道的报道框架;第四章对禁令前后《泰晤士报》的报道框架、新闻框架和品牌形象进行了对比,得出了《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的结论、反思与建议。
高翔[6](2019)在《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逐步对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体系进行加强和完善,要“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合理竞争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发挥作用。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模式,“公共执行”主要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而“私人执行”则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传统上,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依靠公共执法机构,公共执法机构可利用公权力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然而,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反垄断争议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争议集中于平等主体之间,此类带有一定私法性质的争议,强调对私人权益的维护,不适宜通过公共执行进行调整,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一般依靠诉讼或仲裁等“私人执行”机制来解决。在反垄断争议解决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有本质的区别,却又联系紧密。“公共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为根本目的,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性质,垄断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如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经营者,最高可能遭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的罚款;而在美国等司法辖区内,垄断行为甚至可能遭受到刑事方面的指控。与“公共执行”不同,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主要是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私人主体或者因合同违反反垄断法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私人主体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启动。私人主体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裁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在于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并不是两个孤立平行的体系,两者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叉。如“私人执行”中的受害方可能会等待“公共执行”的处罚结果公布后才提起诉讼,在这类案件中,私人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共执法机构通过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甚至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这种允许私人主体“搭便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私人主体的证明责任,大大提高了私人主体提起私人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私人执行在维护个体的利益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公共执法机构的公共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常伴有大量的投诉和举报行为,这可以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执法行动提供重要线索。因此,可以说“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共同支撑起了反垄断法“调查、威慑、惩罚”的职能,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模式确立了两种执行方式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共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一个国家或一个司法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司法辖区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也伴随着一体化的发展,带有了涉外性或跨国性的特点。如在受影响地国家被认定是损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在行为地国家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是被鼓励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出口卡特尔联盟、限制技术出口行为等。此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针对的公司在很大概率上又是行为地国家的重点支持公司或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对于当地的劳动用工、税收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这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虽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促进了行为地国家的经济发展,极有可能会得到行为地国的豁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案,欧盟和美国在上述交易的审查中意见相悖,险些导致大规模的贸易纠纷。由于受影响地国家和行为地国家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受影响地国家根据“影响原则”证明其对其境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性,而行为地国家则倾向于根据传统的“属地原则”认为受影响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没有国际法上的合理性。1945年,在“美国铝公司案”中,美国法院首次将“影响原则”适用于发生于美国领土外的但限制美国境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便遭到涉案企业及其注册地政府的非议。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在案件中推广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即便案件当事人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域外适用的模式进行抗议。行为地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甚至通过立法机制本国企业与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国家的机构进行合作;而受影响地国家未受到太多影响,依旧我行我素推行域外适用。两者之间利益冲突逐步导致矛盾激化,国际社会不得不对此问题也展开过积极的斡旋与沟通,在多方努力下,承认“影响原则”的国家进行了反思,并对域外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式展开积极的合作,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经贸往来日益频繁,我国与他国的市场不断互相放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及我国投资者在境外的经营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摩擦和纠纷,涉外反垄断争议便是诸多争议中的一类。“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必要标准专利案”“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涉外反垄断争议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受境外垄断行为的侵害,同时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竞争行为,有必要对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能为未来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做好准备。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国内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反垄断公共执行、公共执行中的宽恕和和解制度、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冲突及协调,或以国别研究的方式探讨国外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等,也有学者在讨论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争议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部分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但尚无学者体系化研究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证。除导言之外,主要分五章进行陈述。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现有研究状况,导言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同时,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概述部分首先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界定展开阐述。对于垄断的理解,经济学和法学的认识并不一致。经济学学者理解的垄断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形态,更偏重于市场呈现出的一种独占状态。法学领域的学者则认为垄断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受法律规制的行为,相比较之下,法学视野中的垄断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及是否应当被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对于垄断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各国对垄断行为的定性、规制范围和处罚手段也不尽相同。就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主要对三类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并购控制)。与他国反垄断法相较,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还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顽固的计划经济因素,行政权力经常会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其次,本章还讨论了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国际法上传统的“属地主义”认为,一国的法律的效力只能及于该国领土之内发生的行为,领土成为法律得以适用的边界,而在反垄断法领域,不管是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盟竞争法,都认为其对发生在境外的,但是对本国或本区域有影响的垄断行为可以发生效力,此时行为地国和受影响国便会因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产生冲突。通过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清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纠纷,其中涉及反垄断法的,同时可以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属于反垄断争议,而当争议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含有涉外因素时,即构成涉外反垄断争议。第二章主要论述“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即确定某一个涉外反垄断争议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要分析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管辖权确立的依据、管辖权的种类以及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确定管辖权的影响。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确定有两种途径,通过国内专门立法的途径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与其他缔约国分配管辖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失败,2015年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事项明确排除在外,都表明在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问题上,通过国际条约途径分配管辖权存在一定难度。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目前只能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进行明确规定。本章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依据的一般原则及特殊原则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欧盟和美国的管辖权立法路径和司法实践。对于一般管辖原则,各国主要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可能适用的特殊管辖原则包括了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根据合同和侵权的特殊性,分别对这两类特殊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管辖权理论中的“属地原则”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巨头借助“网络效应”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涉及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的管辖权争论,也将在本章展开讨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涉外争议也在日渐增多。由于主体、客体和有关内容的复杂性,加上各国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会扩张其管辖权,这是就可能出现同一个争议多个国家均已主张管辖权的情况,形成积极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为了解决积极的管辖冲突问题,行之有效的作法是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等调整措施。同时,在管辖权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方便当事人、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第三章主要关注“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需要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同一个案件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不仅给被侵害人带来困扰,也可能违背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在价值取向与标准上,涉外争议和非涉外争议有所区别,因此在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时,无法生搬硬套非涉外争议的模式进行争议处理,在尽可能符合国际的商事经济价值标准的基本要求上,还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般会依靠冲突法来间接调整或通过国际统一实体法来调整。而在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时,还需要考虑其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对涉案的事实的性质做出识别、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从识别上看,涉外反垄断争议一般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对争议类型需要根据其特点来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对于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制度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分析;而对于侵权行为,则主要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损害地等角度进行区分。第四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传统的反垄断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其中,欧盟以公共执行为主导,美国则以私人执行为主导。如果对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关未能做出处理,那么私人就垄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私人可以不通过或不依附于公共执行,而独立执行或实施反垄断法以获得法律救济。本章首先对涉外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私人执行可以辅助公共执行,同时公共执行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及其动用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对于私人执行来说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尤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私人执行的判决结果如果需要到域外执行并得到救济,就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程序,一般是指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一国的判决一般只在其作出国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就不得不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实际损害,还带有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功能,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强调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相悖。反垄断争议中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上述争议之一,并未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甚至导致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判决因为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而被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本章还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影响。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微观的平等主体之间,但同时对宏观的竞争秩序也会有所影响。反垄断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管辖权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时候,仲裁庭首先要面对的便是争议是否在可仲裁的范围内,其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也必须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国际社会的态度经历了从不信任对到支持的转变。传统上,反垄断争议因为涉及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是不可仲裁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过于复杂且重要,不适宜由私人仲裁员,尤其不适合由外国国籍的仲裁员处理这类可能对本国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随着“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开始产生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逐步认可了其可仲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在“三菱汽车案”中的判决中确立了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先例,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也通过一系列案例放开了针对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诸多限制。承认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允许市场主体通过高效、私密的仲裁机制获得救济,同时也可以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这已经为欧美等国所认可。同时,本部分将对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涉外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最后一章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角度论述了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现状与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制度对策思考。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争议解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在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争议解决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2019年1月1日,我国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新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越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至此,我国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垄断纠纷专门管辖格局。不过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对于涉外垄断争议的管辖权,建议将第一审涉外反垄断争议集中于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在限制过度管辖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未决诉讼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妥善调整管辖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根据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法律适用进行细化,不能一概排斥外国法,需要推进外国法查明制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议确认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谨慎承认和执行含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同时应认可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鼓励通过仲裁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但需要对仲裁裁决做好司法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保障承认和执行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黄梅玲[7](2019)在《基于动态标准网络的企业竞争力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移动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5G技术也在迅速发展,国际厂商均在争夺5G市场上的主导权,而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推动我国占据话语权,提升我国在移动通信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标准之间的引用关系反映了标准之间的知识关联,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均反映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因此为了解我国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发展的现状,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在标准制定中地位的变化以及参与标准制定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有必要对标准之间的引用关系及其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现有研究中大部分是分别对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引用关系和标准起草单位合作关系进行研究,较少将标准引用关系与起草单位合作关系联系起来。本文引入复杂网络和层次分析法对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引用关系与起草单位合作关系进行综合研究。本文以1250项移动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223家标准起草单位为样本,在此基础上构建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引用网络和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这样的双层网络。通过对网络结构的分析,发现这两个网络均具有无标度特性,标准引用网络没有小世界特性,而起草单位合作网络具有小世界特性;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标准进行排序,发现移动通信行业的核心标准;通过对起草单位的分析,发现在移动通信行业中对于标准而言较为重要的起草单位以及制定标准对起草单位的影响;通过对移动通信行业双层网络进行时间推移和技术分类,发现核心标准与起草单位的动态变化。基于各网络的分析结果,本文总结性地提出了我国移动通信行业中的孤立标准较多,但在逐步减少、各网络整体密度偏低、核心起草单位较固定等结论。根据这些结论,结合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化相关知识,提出重视发展核心标准和核心起草单位、引导孤立标准融入网络、适当增加标准之间引用、加强各起草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各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等建议,为我国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于蓉[8](2019)在《《纽约时报》经济报道“中国威胁论”分析》文中认为2019年是中美建交40周年,然而就在过去的2018年却是中美建交以来经贸关系最困难的一年。这一年特朗普政府挑起对华40年来最大的贸易战争,再次鼓吹“中国威胁论”,将中国视为威胁其世界霸主地位的头号竞争对手,不断制造贸易摩擦打压中国。新一轮“中国威胁论”来势汹汹,尽管其核心内涵仍然认为中国的发展对其他国家来说是一种威胁,但在新时期新时代背景下,仍然有其新特点。了解新一轮“中国威胁论”的论调和特点,消除消极影响,树立中国积极的国际形象,是中国提高国际地位、扩大国际影响力的必修课。本文以2018年《纽约时报》405篇涉华经济报道为文本,从报道篇幅、报道体裁、报道版面、报道方式、报道主题五个方面作数据统计,发现2018年《纽约时报》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持续关注,且报道篇幅较长,主题包括中美贸易战、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业、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等。通过对不同主题的经济报道梳理发现,《纽约时报》的涉华经济报道尽管遵循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但还是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有大量关于“中国威胁”的描述。本文通过对报道文本的梳理分析,围绕中美贸易战、制裁中兴事件、中国企业及跨国企业主题的报道内容做“中国威胁”描述,研究发现《纽约时报》的经济报道将中国描述为一个不守规则的潜在威胁,为美国发起贸易战寻求合理借口,随着贸易战的愈演愈烈,《纽约时报》将中国的回应和反制措施称为对美国的报复和威胁。如今的中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贸易战的未来走向对美国来说不容乐观。中国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对美国来说是一种威胁,为了所谓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美国不得已采取打压措施。而中国民族企业的发展也让美国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发展遇到困境。通过对“中国威胁”论述的梳理,本文尝试总结出《纽约时报》关于“中国威胁论”的几种论调:中国的“经济侵略”、“技术裹挟”、“企业抗衡”。本文认为新一轮“中国威胁论”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元,出现了“锐实力”、“修正主义国家”、“债权帝国主义”等新概念,与过去相比,新一轮“中国威胁论”表达内涵更加深入,更多的在于向世界宣告中国有了匹敌西方国家的实力,多了一层忌惮中国实力的意味。此外,新一轮“中国威胁论”涉及领域也更加广泛,在中国经济威胁论的范畴内,又衍生出中国经济侵略、中国技术威胁、中国企业威胁等多个层面。本文认为,无论如何变化,新一轮“中国威胁论”都是老调重弹,是在“美国优先”理念引领下的对华战略发生转变的现实体现,也是美国发起贸易战的舆论攻势,更是美国自己的“中国威胁”想象。对于中国来说,如何应对“中国威胁论”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旧话题,却也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要在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理性发声,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国媒体国际影响力,发挥中国智库作用,用实际行动去证明中国建设美好世界的愿景,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负面影响。
葛涵涛,张宏莉,石美宪[9](2017)在《NB-IoT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文中研究表明对物联网领域的新兴无线通信技术NB-Io T的技术特点进行了分析和说明,通过案例分析对NB-Io T广泛的应用前景进行了介绍,并对NB-Io T未来的应用场景进行了预测。
张玮[10](2016)在《DLX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DL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DLX公司”)是央企DTDX的全资子公司,也是DTDX集成电路板块的核心企业。DLX公司主要从事通信芯片和通信模块的研发、销售工作。公司成立八年,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地位下滑,本文旨在为DLX公司提出合适的发展战略。论文从DLX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困境入手,阐述了通信半导体产业的宏观环境(PEST)和行业发展,并通过波特五力分析和竞争对手分析,全面梳理DLX公司的外部环境。同时,本文从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技术、产品、市场、运营等角度出发,详细客观分析了DLX公司的内部环境。论文的战略定位和选择,采取内部因素评价(IFE)和外部因素评估(EFE)矩阵输入,然后由SWOT矩阵、SPACE矩阵、BCG矩阵匹配战略选项,最后由QSPM综合并进行客观评估。提出了DLX公司需采用以聚焦市场和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同时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引入产业资本和先进技术,提升DLX公司的竞争力。最后,本文在战略选择的基础上,从技术、产品、市场、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内部管理、人才建设等方面给出了战略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二、高通与中国电信企业全面合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通与中国电信企业全面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1)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 |
一、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一)标准化的目的 |
(二)专利与标准结合的必然性 |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影响 |
二、F/RAND承诺的提出 |
(一)历史和起源 |
(二)RAND承诺与FRADN承诺的统一 |
(三)现有规定 |
(四)目的 |
三、F/RAND承诺的内涵 |
(一)内涵的认定基准 |
(二)内涵的解读 |
第二章 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法律性质之争 |
(一)默示许可理论说 |
(二)强制缔约义务说 |
(三)要约邀请说或要约说 |
(四)第三人受益合同说 |
(五)单方法律行为说 |
(六)评析及构想 |
二、产生的效果 |
(一)约束的对象 |
(二)善意谈判的义务 |
(三)不得拒绝许可的义务 |
第三章 F/RAND劫持 |
一、表现形式和危害 |
(一)表现形式 |
(二)危害 |
二、产生的原因 |
(一)主要原因 |
(二)核心原因 |
三、规制和救济 |
(一)现状 |
(二)考察因素 |
(三)构想及设计 |
第四章 F/RAND专利许可费的确定 |
一、困难点及危害 |
(一)专利许可协议的保密条款 |
(二)不对等的谈判地位 |
(三)专利许可费堆积 |
二、基准和范围 |
(一)标准的实施和技术创新 |
(二)解决专利劫持和F/RAND劫持 |
(三)避免专利许可费堆积 |
(四)以SEPs价值为限 |
三、计算规则的经验及选择 |
(一)计算因素 |
(二)计算基础 |
(三)计算方法 |
第五章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
一、统一F/RAND承诺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
(一)F/RAND承诺的内涵 |
(二)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
二、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三、禁令和反禁令的适用 |
(一)禁令规则的构建 |
(二)反禁令的执行 |
四、其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移动端AI芯片能力评测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手机AI芯片现状 |
3 手机AI芯片评测工具 |
3.1 国内评测工具 |
(1)安兔兔AI评测 |
(2)鲁大师AImark |
(3)AIIA DNN Benchmark |
(4)中国电信AIT |
3.2 国外评测工具 |
(1)AI Benchmark |
(2)MLPerf |
3.3 小结 |
4 AI芯片评测工具分析及建议 |
4.1 评测场景 |
①图像处理: |
②人脸识别: |
③玩游戏: |
④内存测试: |
4.2 评测指标 |
①推断速度: |
②结果校验: |
③模型精度: |
④硬件单元: |
4.3 评测建议 |
①规范测试场景: |
②拓展测试场景: |
③规范测试模型: |
④完善打分体系: |
5 总结与展望 |
(3)制度创业理论视角下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竞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实践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数据 |
2.2 描述性统计: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相关文献的全景图 |
2.2.1 发文数量与发文机构分析 |
2.2.2 发文期刊分析 |
2.2.3 发文作者和合着网络分析 |
2.3 共词分析 |
2.4 不同理论视角下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竞争的文献梳理 |
2.4.1 基于规制理论视角的研究 |
2.4.2 基于技术管理理论视角的研究 |
2.4.3 基于产业组织理论视角的研究 |
2.4.4 基于战略管理理论视角的研究 |
2.5 已有文献的研究局限 |
第三章 中国3G技术研发背景与大唐电信面临的挑战 |
3.1 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的代际更迭 |
3.2 中国政府与企业支持本土3G技术的原因 |
3.2.1 经济原因 |
3.2.2 政治原因 |
3.3 大唐电信开发TD-SCDMA技术标准面临的挑战 |
3.3.1 来自内部技术资源的挑战 |
3.3.2 来自外部环境的挑战 |
第四章 大唐电信制度创业行为与TD-SCDMA合法性确立 |
4.1 TD-SCDMA技术标准发展历程 |
4.2 制度创业相关概念及理论 |
4.2.1 制度创业与制度创业者 |
4.2.2 合法性 |
4.2.3 制度创业行为 |
4.2.4 制度创业模型 |
4.3 数据来源 |
4.4 制度创业准备阶段——制度变化、标准构建及寻求技术可行性 |
4.4.1 直接参与策略与代言人策略 |
4.4.2 协作R&D |
4.4.3 内向型开放式创新 |
4.5 制度创业能动变化阶段——标准的理论化与扩散 |
4.5.1 产业联盟 |
4.5.2 开放型标准战略 |
4.5.3 调动社会力量 |
4.5.4 信息咨询策略 |
4.6 制度再生阶段——TD-SCDMA合法性确立 |
4.7 制度创业三阶段模型构建 |
第五章 制度创业三阶段模型验证:TD-LTE合法性确立案例 |
5.1 数据来源 |
5.2 TD-LTE发展概述 |
5.3 制度创业阶段划分及模型构建 |
5.3.1 制度创业准备阶段 |
5.3.2 制度创业能动变化阶段 |
5.3.3 制度再生阶段 |
5.4 制度创业三阶段模型:TD-LTE |
第六章 结论与启示 |
6.1 结论与启示 |
6.1.1 结论 |
6.1.2 启示 |
6.2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基于专利分析的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通信企业评价理论与方法 |
2.1.1 通信企业概念界定 |
2.1.2 通信企业的特点 |
2.1.3 评价学理论与方法 |
2.1.4 企业评价方法 |
2.2 专利分析法 |
2.2.1 专利文献与专利分析 |
2.2.2 企业专利分析研究 |
2.3 引文分析法 |
2.3.1 引文分析理论 |
2.3.2 基于专利的引文分析 |
2.4 社会网络分析法 |
2.4.1 社会网络分析定义及指标 |
2.4.2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企业研究 |
3 企业话语权分析与评价框架 |
3.1 企业话语权 |
3.1.1 企业话语权定义 |
3.1.2 企业话语权构成要素 |
3.2 基于专利分析的企业话语权评价体系构建 |
3.2.1 指标体系构建思路及原则 |
3.2.2 企业话语权评价指标选取 |
3.2.3 企业话语权评价指标赋权 |
3.2.4 企业话语权评价体系构建 |
4 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实证分析 |
4.1 数据获取与处理 |
4.1.1 数据来源 |
4.1.2 通信企业的选取 |
4.1.3 指标数据的收集与计算 |
4.2 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结果 |
4.2.1 专利申请量发展趋势 |
4.2.2 指标权重计算 |
4.2.3 评价模型构建及结果计算 |
4.3 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结果验证与分析 |
4.3.1 企业共被引网络分析 |
4.3.2 三种排名比较 |
4.3.3 评价结果分析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品牌形象文献综述 |
(二)有关华为企业的相关研究 |
(三)国外媒体对中国品牌报道的研究综述 |
四、理论基础 |
(一)框架理论 |
(二)符号学 |
五、研究问题和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六、样本选择 |
(一)媒体选择 |
(二)时间选择 |
(三)分析单位 |
(四)抽样方法 |
(五)研究类目 |
七、研究创新点和研究难点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八、相关概念阐释 |
(一)本文所用新闻框架类型 |
(二)美国对华为发布的禁令 |
第一章 华为在欧洲的发展和品牌建构历史 |
一、华为的国际化发展历程 |
二、华为在欧洲的品牌建构 |
(一)破局 |
(二)创新 |
三、《泰晤士报》与华为品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前《泰晤士报》有关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 |
一、报道框架 |
(一)新闻选择 |
(二)新闻建构 |
二、新闻框架 |
(一)冲突框架 |
(二)事实框架 |
(三)道德框架 |
(四)领导框架 |
(五)经济结果框架 |
(六)人际框架 |
三、禁令前华为品牌形象 |
(一)组织形象 |
(二)产品形象 |
(三)人员形象 |
本章总结 |
第三章 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后《泰晤士报》有关华为报道框架的转变研究 |
一、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事件概述 |
二、报道框架 |
(一)新闻选择 |
(二)新闻建构 |
三、新闻框架 |
(一)冲突框架 |
(二)事实框架 |
(三)经济结果框架 |
(四)道德框架 |
(五)人际框架 |
(六)领导框架 |
四、禁令后华为的品牌形象 |
(一)组织形象 |
(二)产品形象 |
(三)人员形象 |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的结论与反思 |
一、禁令前后,《泰晤士报》报道华为品牌框架对比分析 |
(一)报道框架对比 |
(二)新闻框架对比 |
(三)华为品牌形象对比 |
二、研究结论 |
三、反思 |
(一)《泰晤士报》报道具有倾向性 |
(二)媒体内部控制影响新闻选材 |
(三)新闻工作者个体意识导致认知差异 |
四、对应策略与建议 |
(一)加强品牌硬实力增强不可替代性 |
(二)采用多种方式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
(三)因地制宜注重各种文化精华的融合 |
五、研究讨论 |
(一)研究局限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的基本理论 |
一、垄断及垄断行为含义 |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 |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 |
二、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
一、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 |
二、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 |
四、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原则 |
一、一般管辖原则 |
二、特殊管辖原则 |
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 |
第二节 管辖权的调整 |
一、未决诉讼原则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三节 特殊考量因素 |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
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三、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识别 |
一、识别 |
二、调整方法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及其限制 |
二、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时的准据法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二、其它法律适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 |
一、公共执行 |
二、私人执行 |
三、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调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诉讼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原告资格 |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
三、公共执行机关对私人执行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可仲裁性 |
二、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 |
三、专家证人 |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对仲裁的影响 |
第四节 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救济措施 |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完善的法律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与困境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审判实践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司法裁判实践的评述与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仲裁在实践中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基于动态标准网络的企业竞争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标准网络研究 |
一、专利关系网络 |
二、标准关系网络 |
第二节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化研究 |
一、标准的演化过程 |
二、标准扩散与标准竞争 |
三、标准专利许可 |
四、技术标准模式 |
五、技术标准的时间推移 |
第三节 移动通信网络的研究方法 |
一、基于社会网络的相关研究 |
二、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相关研究 |
三、基于动态博弈模型的研究 |
四、基于节点重要性排序方法的研究 |
第二章 标准与起草单位双层网络模型 |
第一节 双层网络模型的构建 |
一、建立标准引用关系矩阵 |
二、建立标准起草单位合作关系矩阵 |
三、建立标准与起草单位关系矩阵 |
四、构建标准与起草单位双层网络模型 |
第二节 双层网络指标 |
一、网络结构指标 |
二、核心标准指标 |
三、层次分析法 |
四、核心起草单位指标 |
第三节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与起草单位双层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核心标准分析 |
四、核心起草单位分析 |
第三章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网络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一节 1978 年-2001 年的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二节 2002 年-2007 年的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三节 2008 年-2012 年的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四节 2013 年-2017 年的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五节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网络的时间演化 |
一、核心标准的演化趋势 |
二、核心起草单位的变化趋势 |
第四章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网络技术模式分析 |
第一节 GSM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二节 CDMA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三节 WCDMA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四节 TD-SCDMA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五节 CDMA2000 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六节 LTE技术标准网络 |
一、双层网络的构建 |
二、网络结构分析 |
三、标准引用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四、标准起草单位合作网络核心节点分析 |
第七节 移动通信行业标准网络的技术分类 |
一、核心标准的变化趋势 |
二、核心起草单位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分析 |
一、移动通信行业标准 |
二、移动通信行业标准起草单位 |
三、移动通信行业标准与起草单位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引导孤立标准融入网络 |
二、适当增加标准之间的引用 |
三、重视发展核心标准 |
四、重视主要的起草单位 |
五、各起草单位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 |
六、各起草单位应该多参与标准制定 |
第三节 论文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纽约时报》经济报道“中国威胁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简述 |
1.“中国威胁论”的本源及其历史发展过程 |
(1)“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本源 |
(2)19 世纪中后期至20 世纪末的“中国威胁论” |
(3)21世纪的“中国威胁论” |
(4)新一轮“中国威胁论”:“锐实力” |
2.《纽约时报》 |
(三)研究现状 |
1.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关于“中国威胁论”的研究 |
(2)关于国外媒体涉华报道的研究 |
2.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关于“中国威胁论”的研究 |
(2)关于美国报纸涉华报道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与设计 |
1.样本与时段选取 |
2.理论与方法 |
3.编码与类目 |
(1)报道篇幅 |
(2)报道版面 |
(3)报道体裁 |
(4)报道方式 |
一、《纽约时报》经济报道的总体概况与主题分布 |
(一)总体概况 |
1.报道篇幅 |
2.报道版面 |
3.报道体裁 |
4.报道方式 |
(二)报道主题分布 |
1.中美贸易战 |
2.制裁中兴事件 |
(1)中兴通讯:一个具有违规前科的企业 |
(2)对禁令事实的描述 |
(3)中美围绕中兴事件进行谈判协商 |
(4)美国内部对中兴事件的争论 |
3.中国经济发展 |
4.中国企业 |
(1)阿里巴巴:中国网络购物巨头 |
(2)腾讯:中国互联网巨头 |
5.跨国企业 |
二、《纽约时报》经济报道不同主题关于“中国威胁”的描述 |
(一)中美贸易战 |
1.贸易战进展:为征收关税寻求合理性借口 |
2.贸易战评价 |
(1)将中国视为不守规则的潜在威胁,为贸易战寻求正当理由 |
(2)贸易战具有破坏性,美国将感受剧痛 |
(3)对特朗普的批判:美国将如何输掉贸易战 |
(4)对中国的担忧:中国将赢得贸易战 |
(5)美国该如何赢得贸易战 |
3.贸易战影响 |
(1)大豆农民的困境 |
(2)动荡的股市 |
(3)美国经济复苏放缓 |
(二)制裁中兴事件:为贸易战寻求正当借口,借此打压中国的科技公司 |
(三)中国经济发展 |
1.“一带一路”倡议:雄心勃勃的努力 |
2.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 |
(四)中国企业:实力与美国企业匹敌,不容小觑 |
(五)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动态 |
三、《纽约时报》经济报道关于“中国威胁论”的几个论调 |
(一)中国的“经济侵略” |
(二)中国的“技术裹挟” |
(三)中国的“企业抗衡” |
四、新一轮“中国威胁论”的本质与特点 |
(一)新一轮“中国威胁论”的本质 |
(二)新一轮“中国威胁论”的特点 |
1.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元 |
(1)锐实力 |
(2)修正主义国家 |
(3)债权帝国主义 |
2.表达内涵更加深入 |
3.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
五、新一轮“中国威胁论”的原因分析与应对 |
(一)“美国优先”理念的战略体现 |
(二)贸易博弈下的舆论攻势 |
(三)美国的“中国威胁”想象 |
(四)应对 |
1.理性发声,讲好中国故事 |
2.提升中国媒体国际影响力 |
3.发挥中国智库作用 |
结论与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9)NB-IoT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NB-Io T的优势与特点 |
2.1 NB-Io T的优势与特点 |
2.2 关于NB-Io T的生态环境 |
3 电信运营商发力NB-Io T |
4 NB-Io T的应用场景及案例 |
4.1 NB-Io T应用场景 |
4.2 NB-Io T落地案例 |
4.2.1 智慧水务—智能水表 |
4.2.2 智能管井—智能井盖 |
4.2.3 智慧市政—智能停车 |
4.2.4 智慧市政—智能路灯 |
4.2.5 智慧市政—智能燃气表 |
4.2.6 智慧市政—智能垃圾箱 |
5 结束语 |
(10)DLX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公司概况 |
1.1.1 公司简介 |
1.1.2 公司发展历程 |
1.1.3 公司主要业务 |
1.2 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1.2.1 公司发展的两个阶段 |
1.2.2 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1.3 论文研究目的 |
1.4 论文研究思路及基本结构 |
第2章 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2.1 宏观环境分析 |
2.1.1 政治环境(P) |
2.1.2 经济环境(E) |
2.1.3 社会文化环境(S) |
2.1.4 技术环境(T) |
2.2 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
2.2.1 产业及市场特点分析 |
2.2.2 行业的生命周期分析 |
2.2.3 行业的技术和产品特点 |
2.2.4 智能手机市场趋势及客户情况 |
2.3 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
2.3.1 现有竞争对手能力 |
2.3.2 客户议价能力 |
2.3.3 供应商议价能力 |
2.3.4 潜在进入者威胁 |
2.3.5 替代产品威胁 |
2.3.6 五力模型分析小结 |
2.4 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司和业务分析 |
2.4.1 高通(Qualcomm) |
2.4.2 联发科(Mediatek) |
2.4.3 展讯(Spreadtrum) |
第3章 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3.1 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 |
3.1.1 企业文化 |
3.1.2 人力资源概况 |
3.1.3 公司管理团队 |
3.2 技术与产品分析 |
3.2.1 产品线 |
3.2.2 生产能力 |
3.2.3 质量控制能力 |
3.2.4 产品开发能力 |
3.2.5 技术支持能力 |
3.3 市场与运营分析 |
3.3.1 细分市场分析 |
3.3.2 市场开发能力分析 |
3.3.3 运营管理能力 |
3.3.4 独特商务模式 |
第4章 公司SOWT分析和评估矩阵 |
4.1 SWOT矩阵分析理论 |
4.2 公司的优势与劣势 |
4.2.1 公司优势分析(S) |
4.2.2 公司劣势分析(W) |
4.3 DLX公司的机会与威胁 |
4.3.1 公司机会分析(O) |
4.3.2 公司威胁分析(T) |
4.4 公司SWOT组合和策略 |
4.4.1 SO策略 |
4.4.2 ST策略 |
4.4.3 WO策略 |
4.4.4 WT策略 |
4.4.5 确定企业具体的战略和策略 |
第5章 公司战略定位与选择 |
5.1 公司战略目标与定位 |
5.2 内外部因素评价矩阵 |
5.2.1 内部因素评价矩阵(IFE) |
5.2.2 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 |
5.2.3 小结 |
5.3 SPACE矩阵分析 |
5.4 BCG矩阵分析 |
5.5 QSPM矩阵分析 |
5.6 发展战略选择 |
5.6.1 应采用聚焦战略 |
5.6.2 内部职能战略配合聚焦战略 |
第6章 战略实施对策与保障措施 |
6.1 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力度 |
6.2 积极拓展公开市场和海外市场 |
6.3 加大行业市场拓展和构筑行业壁垒 |
6.4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6.5 优化公司组织结构 |
6.6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 |
6.7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高通与中国电信企业全面合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继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2]移动端AI芯片能力评测工具研究[J]. 杨婷婷,张笛,沙通. 广东通信技术, 2020(08)
- [3]制度创业理论视角下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标准竞争研究[D]. 田雨欣. 山西大学, 2020(01)
- [4]基于专利分析的通信企业话语权评价研究[D]. 余慧妍. 武汉大学, 2020(04)
- [5]《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D]. 郭阳. 兰州大学, 2020(01)
- [6]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D]. 高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基于动态标准网络的企业竞争力分析[D]. 黄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纽约时报》经济报道“中国威胁论”分析[D]. 于蓉. 上海大学, 2019(04)
- [9]NB-IoT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J]. 葛涵涛,张宏莉,石美宪. 电信网技术, 2017(09)
- [10]DLX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张玮.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