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论文文献综述)
何焕锋[1](2021)在《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缺位的解决之道》文中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夫妻财产的范围,根源在于立法者持物质财产观和对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困惑。知识产权的缺位落后于知识经济时代,致使夫妻财产利益失衡,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保持《民法典》的稳定,现实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解释为包括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兜底条款中,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让所得收益理解为个人财产,其他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未来修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应以知识产权(人身权益除外)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代替知识产权的收益。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说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樊志刚[3](2021)在《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持续走高,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成为家事离婚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中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人力资本得到获取与提升,在离婚时,该部分人力资本亦会成为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对象。人力资本是劳动者通过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的投资所形成的一种符合当下社会要求的生存能力,表现为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阅历甚至于健康的体魄等各种内容的综合。解决夫妻离婚人力资本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认识到夫妻双方因人力资本投资和获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地位的失衡。获益方在婚姻生活中人力资本获得提升,而贡献方不仅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自身人力资本出现下滑,而且在离婚时分享获益方人力资本提升未来收益的期待利益同样遭受损失。所以如何对夫妻婚姻生活期间获取与提升的人力资本进行定性与司法处理,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样也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价值变动及价值难以量化等特征,因此是否应将其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并在离婚时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处理,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该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要形成了“财产说”和“非财产说”两种观点。由于“财产说”需要对人力资本提升之后的未来收益进行量化估值,但人力资本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目前并没有科学统一的评估办法,因此学界和实务界大多倾向于“非财产说”所主张的在离婚时对贡献方进行适当补偿,以此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及观念变化,应更加理性认识人力资本在婚姻关系中的价值,仅通过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可能难以较好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有效的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相关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和司法经验,在法律制度中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来救济其因离婚造成的人力资本期待利益损失,以此实现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应作何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阐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力资本的学科概念与特征做一全面的介绍,为后续问题的展开做理论铺垫,并对离婚时需要法律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做时间和条件上的限定,避免过于宽泛和救济滥用。同时对婚姻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婚姻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做深入的剖析与定性,在其性质上加以确定,为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认为婚姻期间人力资本难以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但应从补偿的角度出发对贡献方的利益损失进行弥补。第二部分对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尽论述,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以家务劳动补偿和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救济路径论述构建该机制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补偿性扶养主义、法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主义、德国的恢复性离婚扶养制度以及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和离婚年金分割制度等域外经验,通过对域外离婚救济制度的分析比较,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于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秉持意思自治、地位平等以及照顾女方的补偿原则,可通过适当扩大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明确期待利益补偿标准、完善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程序的方法来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高一宁[4](2021)在《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发展结构不再单一,在国家的引领及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很多创新型经济类型、文化型经济类型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人们收入的财产类型不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也逐渐成为主流的财产类型。夫妻之间的收入来源也不仅仅是单一的薪水,也逐渐出现很多创作创新型作品收益,概括来说是由脑力创作形成的知识产品,从而转化成的经济价值收益。知识产权转化成现实的经济价值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未能及时转化为经济收益的知识产权即被称为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人身性”和“财产性”是知识产权的两大特点,知识产权的这两种属性造成了在夫妻离婚时对知识产权公平的分割较难的现状,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可以通过转化成经济利益进行量化的,是可以明确具体分割的,所以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如何合理的分割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如何公平分割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夫妻离婚时,夫妻间组成的小家庭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越来越多,近几年离婚率逐年提高,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公平公正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重中之重。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间有形的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划分已经相当明确和具体,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划分规定并不完善。具体如何分割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引起了学术界的充分讨论,在学术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形成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子时的非常棘手的现状。本文主要从学术界对夫妻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异议点入手,整理并列举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分割的焦点和冲突。结合实务案例,梳理实务界司法判例中的裁判意见,站在先辈的肩膀上,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方案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对国外现行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进行简单地分析和总结,结合国外法律的优点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提出有效建议。
冉克平[5](2020)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文中提出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处分与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相互牵连,共同构成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夫妻财产制度包含由夫妻伦理秩序与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形成的内部结构,以及由财产法中的取得、处分与负债规范等形成的外部结构,两者在价值与规范上形成体系化效应。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范阐释应坚持夫妻共同体本位,同时兼顾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原则上应采"物权方案"即"夫妻共同共有",针对夫或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可通过灵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风险归责、弱者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进行适当权衡。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应当结合获利可能性、风险合理分配以及人格独立等因素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可类比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确认举债方配偶的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并通过共同财产推定和夫妻之间的追偿权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共同体的利益状态。
杨陶[6](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郑赟[7](2020)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文中指出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中,婚姻家庭领域中传统家庭也在快速地瓦解并带来家庭财富的解体,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离日趋明显化,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急需法律及其他配套措施的与时俱进。夫妻个人财产的发展是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度进步的风向标,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体系的完善也代表着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成熟化和细致化。个体精神和独立人格在现代家庭中的凸显,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财产制中,也对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合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就是保障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重中之重。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对夫妻个人财产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研究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对从个人财产角度思考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价值理念、保障夫妻双方权益、推动双方人格独立平等、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为题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概述,主要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以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其中基于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行法条分析对法理基础进行了三个层面的探究。第二部分为目前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立法理念和法规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分析了界定夫妻个人财产本身面临着的财产法价值和身份法价值的冲突困境,《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界定个人财产时的价值取向不统一的问题。其次在立法内容上,指出了《婚姻法》第18条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列举式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不妥当的问题,至此对本文重点展开的问题进行了全部讨论。第三部分主要为域外立法经验的参考,将夫妻个人财产界定问题分为法定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两方面来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例,主要是参考了英国、美国、韩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第四部分为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此部分主要是提出了明确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理念、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范围、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和制定夫妻财产目录四个建议。
丁弘雪[8](2020)在《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婚姻法》施行后,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多次利益调整,笔者通过分析调整方向,发现了看似平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不公平,这些不公平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其中有社会性别规范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产生双重标准的原因,还有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与现实社会脱节的原因等等。本文希望通过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对夫妻财产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使夫妻财产利益在实质层面上更为公平,从而缓解诸多受婚恋影响的社会矛盾。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内容是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这部分的内容介绍了问题讨论的前提背景,综述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分析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总结出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是社会性别理论概述,主要介绍了西方国家社会性别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包括社会性别理论的前身,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还介绍了社会性别理论的相关知识及该理论产生的进步意义。第三部分是从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对我国夫妻财产利益的平衡现状做的概括分析。包括用社会性别视角看夫妻财产制度及分析该制度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夫妻财产制度在社会性别理论下存在的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这些争议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存在的争议点很多,原因有文化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这些争议的存在产生了诸多围绕两性的负面社会影响,给社会的和谐带来了不好的负面作用。本文希望通过调节夫妻财产制度促进夫妻利益平衡,使缓解这些社会问题成为可能。第五部分主要是社会性别理论下的争议平衡路径。在考虑社会性别的因素后尝试从文化层面,制度层面和司法层面在形式平等的框架内提出有助于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的建议,对于夫妻财产利益希望能够利用社会自行调节使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公平,从而缓解围绕婚恋产生的社会问题。
汪清源[9](2020)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不仅与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息息相关,而且也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民事交易安全。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主要是由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部婚姻法解释共同构建而成,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并规定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受我国国情和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婚姻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较少,因此在实践中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较为普遍。现行《婚姻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除双方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以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确立,既是由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也深受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和夫妻一体主义理念的影响,同时也符合我国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家庭稳定,力求平衡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的婚姻立法价值取向。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范围界定、夫妻的财产权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在调整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立足司法实践反思,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在立法体系上,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夫妻财产制。在具体内容方面:第一,部分夫妻财产范围界定引发争议,关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夫妻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等规定均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处;第二,夫妻的财产权利内容过于概括,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不全面,对夫妻个人财产权利更是没有提及;第三,夫妻债务制度出现新困局,在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方面,认定规则不统一,最新出台的《夫妻债务新解释》在司法适用中出现新困境,相关配套规则也缺失;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方面,则是简单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导致忽视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建立;第四,非常法定财产制规定缺失,一方面,现实生活需求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制,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形成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雏形,可以说构建非常法定财产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上述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第一,从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构建体系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以“财产权取得时间”和“夫妻协力”作为明晰夫妻财产范围的认定要素;第三,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既要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还要限制夫妻一方对重要财产的处分权;第四,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第五,通过考察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提出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王鸥[10](2020)在《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法理分析》文中指出夫妻财产制度作为调整和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核心制度。科学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家庭美满、社会稳定的有利工具,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夫妻财产立法经历了多方面的变化:法律规定从简单笼统到详细具体;法定财产制度从“家庭”共同共有到“夫妻”共同共有;立法原则从重视男女权利平等到追求男女实质平等;立法目的从侧重维护家庭、社会利益到平衡个人、家庭、社会利益;价值取向从重视团体意志,维护夫妻共同体利益到尊重个人意志,维护个体正当权益。上述变化离不开社会条件变化的影响。经济制度与社会基础的变化,家庭形态与家庭职能的嬗变,以及财产观念的转变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从当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来看,不管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财产的个性精神和当事人财产的自主地位都愈加受到重视。这是法律致力于保护婚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以及引导社会善良风气的表现。尤其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意思自治理念逐步渗入到夫妻财产制度中,个人意志得到承认与尊重,个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保护。夫妻财产制度不再只是国家对个人家庭生活的调控工具,也承载着婚姻当事人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期许。但是,市场经济效力最大化和功利取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婚姻逐渐被物质化。同时,当下个人主义理念日益强大,家庭命运共同体伦理性被忽视,夫妻财产制度蕴含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没有受到重视。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过分强调个体利益的保护,家庭共同体利益被忽视,全面冲击了我国的婚姻伦理,婚姻的功利性被放大,忽视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心与扶持。夫妻财产制度的未来是要成为维护家庭和谐美满的骑士,还是要沦为怂恿夫妻之间相互算计的恶魔,是当下亟待立法者与司法者作出抉择的问题。21世纪,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呈现出新的特征。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结构的变化、财产类型的丰富、以及财产关系的复杂等都对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婚姻个体财产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属性,产生夫妻共同体利益保护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立法者应该审视现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遵循男女实质平等的原则,从平衡个人、家庭、社会利益出发,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以回应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致力于实现尊重个体意志自由,维护家庭和睦幸福,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缺位的解决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1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现状 |
2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根源 |
2.1 既有观点评析 |
2.1.1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属性说 |
2.1.2 知识产权专有性说 |
2.1.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调整说 |
2.2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根源 |
2.2.1 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的困惑 |
2.2.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财产观为有形财产观 |
3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引发的问题 |
3.1 无法全面反映夫妻财产状况 |
3.2 损害非知识产权一方的利益 |
3.2.1 无法制约知识产权的随意处分 |
3.2.2 造成财产分割不公平 |
3.2.3 容易诱发恶意拖延利用知识产权 |
3.3 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
4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现实应对 |
4.1 将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期待利益解释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4.2 区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
4.3 将知识财产法益的财产性收益解释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5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未来解决之道 |
5.1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5.1.1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传统 |
5.1.2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够实现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
5.1.3 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违背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 |
5.2 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确认 |
5.3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
5.4 知识产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婚姻期间夫妻人力资本概述 |
第一节 人力资本基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概念 |
二、人力资本的特征 |
三、离婚时需要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的限定条件 |
第二节 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 |
一、婚姻性质的理论学说 |
二、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财产说 |
三、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非财产说 |
第二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 |
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
三、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完善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 |
二、认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补偿 |
第三章 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美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法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德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 |
二、日本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
第一节 补偿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照顾女方原则 |
第二节 适当扩大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 |
一、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 |
二、降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门槛 |
三、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性条款寻求救济 |
第三节 明确期待利益损失补偿标准 |
一、以获益方将来收入水平为补偿标准 |
二、以获益方人力资本价值为补偿标准 |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 |
第四节 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程序 |
一、完善救济渠道 |
二、各地因地制宜 |
三、选择支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一章 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之不同观点与评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概述 |
第二节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异议 |
一、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之“个人财产说” |
二、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之“共同财产说” |
第三节 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评析 |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 |
二、从逻辑上分析 |
三、从利益衡平方面分析 |
第二章 司法裁判意见梳理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第二节 案例争议 |
第三章 国外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归属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加拿大魁北克省知识产权分割 |
第二节 美国离婚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
第三节 英国离婚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
第四节 德国离婚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
第五节 法国离婚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
第六节 日本离婚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
第七节 归纳与评析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本文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观点 |
一、知识产权仅婚内财产价值可分割 |
二、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家务劳动补偿 |
第二节 不同性质下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期待利益归属于权利人 |
第四节 对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之立法完善 |
第五节 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之司法应对 |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提起时间 |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补偿家务劳动贡献方之数额计算 |
三、明确“适当照顾”原则的应用 |
四、婚前产生的知识产权于离婚后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 |
五、实践争议的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价值体系 |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 |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体系 |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内部结构 |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划分标准的理论阐释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规则构造 |
四、夫妻财产的对内给与和对外处分: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对接 |
(一)夫妻财产对内给与行为的效力 |
(二)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处分之效力冲突:债权方案与物权方案的比较 |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婚姻家庭编与债法的协调 |
(一)夫妻共同债务所涉的外部结构与内部结构 |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阐释 |
1. 合意之债 |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 |
3. 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 |
4. 单方侵权之债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追偿 |
结论 |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状况 |
二 国外研究状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研究法 |
二 案例分析研究法 |
三 比较分析研究法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 |
第二节 法定财产制中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一 个人权利观念是夫妻拥有个人财产的法理基础 |
二 夫妻财产制规范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直接依据 |
三 财产法规则是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重要判断标准 |
第二章 我国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概况 |
一 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规定 |
二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情况 |
三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立法分析 |
第二节 立法理念上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困境 |
一 夫妻财产制兼具财产法和身份法的价值观 |
二 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存在财产法与身份法的价值冲突 |
三 《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一致 |
第三节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于立法内容上的问题所在 |
一 《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类型不完善 |
二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收益的分配不妥当 |
第三章 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域外立法研究 |
第一节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第二节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 |
第三节 域外立法例的可借鉴之处 |
第四章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思考 |
第一节 确立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
一 以个人权利理念为主导界定夫妻个人财产 |
二 以公平原则统一《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价值观念 |
第二节 立法内容上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类型 |
二 确立合理的个人财产收益分配规则 |
三 增加制定夫妻财产清册等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夫妻财产利益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选题来源 |
二、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对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对象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社会性别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西方社会女性主义运动 |
一、女性主义运动的背景 |
二、三次女性主义运动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 |
一、社会性别概念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性别理论的进步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夫妻财产利益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度评析 |
一、实践和理论存在冲突 |
二、平等的标准设定不合理 |
三、法律修订缺乏女性视角 |
第二节 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原因 |
一、婚姻和利益交换本就密不可分 |
二、该利益分配有危害女性独立自主的一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社会性别理论看夫妻财产利益争议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利益存在的争议及其产生原因 |
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双重标准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间上过于一刀切 |
三、保护性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
四、社会性别文化促成女性财产方面弱势地位 |
第二节 利益争议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 |
一、进一步物化婚姻 |
二、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 |
三、增加两性对立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性别理论视角下夫妻财产利益平衡路径 |
第一节 加强社会性别理论意识 |
一、加强妇女本身权利意识 |
二、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群的女性视角意识 |
三、移风易俗 |
第二节 尊重意思自治 |
一、尊重财产赠与的意思自治 |
二、尊重婚恋涉及的协议自治 |
第三节 针对特殊情形做特殊调整规定 |
一、改进针对孕产妇的保护 |
二、调整土地规则使农村女性实现平等的土地权利 |
三、分担婚前财产的婚内消耗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演进 |
(一)新中国成立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
1.21世纪前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
2.21世纪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新象 |
(二)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评析 |
1.夫妻财产范围认定 |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动因 |
1.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 |
2.受历史传统文化影响 |
3.符合我国立法价值取向 |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
(一)未构建体系化的夫妻财产制 |
1.现行立法模式导致对司法解释过于依赖 |
2.现行立法模式根源于传统婚姻观念和立法理念 |
(二)部分夫妻财产范围界定引发争议 |
1.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的规定不公平 |
2.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规定不合理 |
3.夫妻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规定不合情理 |
(三)夫妻的财产权利内容过于概括 |
1.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不全面 |
2.夫妻个人财产权利未提及 |
(四)夫妻债务制度出现新困局 |
1.夫妻债务定性方面的立法缺陷 |
2.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立法缺陷 |
(五)非常法定财产制缺失 |
1.现实生活需求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制 |
2.我国尚未构建非常法定财产制 |
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
(一)构建体系化的夫妻财产制 |
1.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设“通则”类规定 |
2.调整立法体例,改进立法技术 |
(二)明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1.以“财产权取得时间”和“夫妻协力”作为认定要素 |
2.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
3.对实践中争议财产归属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三)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
1.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
2.限制夫妻一方对重要财产的处分权 |
(四)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 |
1.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和范围 |
2.明确规定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
(五)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
1.考察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 |
2.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历史阶段及其社会条件 |
一、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婚姻法体现 |
(一)1950年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制度 |
(二)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
(三)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
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社会条件 |
(一)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结构基础 |
(二)家庭形态与职能的嬗变 |
(三)财产制度与财产观念的互动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制度演进中的法价值嬗变 |
一、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
(一)家庭中的男女权利平等 |
(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
(三)夫妻间实质平等的追求 |
二、从绝对共同共有到肯定个体权益 |
(一)从“家庭”到“夫妻”的共同共有制度 |
(二)融入个人意志的夫妻财产制度 |
三、从简单保护夫妻财产到兼顾多方利益平衡 |
(一)维护一方正当权益 |
(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度对当下社会条件的应有回应 |
一、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检讨 |
(一)夫妻财产制度与财产法的规则冲突 |
(二)法定财产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尚需完善 |
(三)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有待充实细化 |
二、新社会条件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新要求 |
(一)社会分工的新形态 |
(二)财产类型的多样化 |
(三)财产权属的复杂化 |
三、“家庭中心”理念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回归 |
(一)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新样态 |
(二)财产制度对于家庭关系的基石意义 |
(三)创设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的财产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缺位的解决之道[J]. 何焕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06)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D]. 樊志刚.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研究[D]. 高一宁.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5]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J]. 冉克平. 中国法学, 2020(06)
-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7]法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之研究[D]. 郑赟.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夫妻财产利益平衡[D]. 丁弘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完善研究[D]. 汪清源. 安徽大学, 2020(08)
- [10]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法理分析[D]. 王鸥.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