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孙东升[1](2021)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药品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代表,是中华民族博大智慧和聪明才智的载体。市场准入作为政府对传统药品行业进行管理的首要之处和关键环节,是传统药品进入市场的“龙头”和“把手”,其不仅对保障传统药品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推动传统药品行业的发展也具有关键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在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方面立法的逐步完善以及管理经验的逐步成熟,这为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却无法掩饰我国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不足。并且随着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不足也将会成为未来阻碍我国传统药品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羁绊。究其原因,一是当前我国在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管理思路方面依然未能摆脱西医药品在药品管理思路方面的束缚;二是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规则在制定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药品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将以传统药品行业市场准入的特殊性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紧紧抓住传统药品与西医药品的差异性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不足这个“牛鼻子”,为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而为促进我国传统药品行业的良性发展奉献一份力量。因此,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涉及基本的法律理论问题。这部分主要论述了与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相关的基本法律理论,主要包括传统药品相关概念的概述、药品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特征、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立法的基本内容、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机构设置以及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是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现状与不足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准入现状以及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传统药品经验及启示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经验,并分别介绍了印度、泰国、非洲和越南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模式以及通过对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分析、研究进而得出相应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提出了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完善的目标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而期望能够提出有助于完善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陈远树[2](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提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潘艳斐[3](2020)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J省W区的监管实践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具有优惠、便捷、开放等优点的网络交易正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消费方式,互联网支付、物流快递等相关行业也应运而生并不断成熟,规模庞大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网络交易市场也由于其虚拟特性而引发了各种问题,比如商家缺乏网络经营资质、商品宣传真假难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泛滥使得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混乱,再加上网络交易信息的隐蔽和易变,政府部门要开展有效监管难度极大,尤其是在网络交易监管领域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结合W区市场监管局工作实践,分析了当前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参照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的先进做法,从提升监管能力、优化监管立法、完善监管体系这三个角度总结了问题的应对之策。希望本文的观点能帮助市场监管部门改进网络交易监管策略、制定更适应监管需求的政策方针,切实推动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和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开展本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归纳了国内外网络交易研究现状,概述了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阐述了网络交易的定义、特征和相关概念,明确了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中承担的职责,介绍了文章中运用的公共政策理论;第三章概述了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当前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现状,详细介绍了 W区市场监管局的网络交易监管实践;第四章以W区为例,从网络市场主体状况掌握不清、网络交易监管模式落后、网络违法行为查处困难三个方面论述了当前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网络交易监管能力不到位、网络交易监管法规不完善、网络交易监管体系不健全三个角度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章借鉴了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的先进经验;第六章从推进网络交易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构建多元化网络交易监管机制、构建多元化网络交易监管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对策。
臧野[4](2020)在《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84年首批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至今,开发区经历36年发展历程,在引领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开发区的定位从早期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逐渐转变为完整的行政经济功能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也经历了随意性、试验性到规范化、多样化的阶段,如今各地开发区规划与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开发区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区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早期的改革措施之一,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统一规范,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政策导向为主,条块分割、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造成地方性法规之间衔接与适用不协调。在组织机构上,开发区建制在纵向上扰乱了既有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开发区托管行政区的模式下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关系不顺,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缺少人大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察。在权责关系上,由于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待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中的主体资格也不明确,导致行政权力行使和法律责任承担不一致。在运行机制上,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且人员编制极为混乱,授权法规位阶低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晰,自主权限不足且权力运作缺乏规范。针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暂停开发区审批并对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随后又出台多部文件提出要提高开发区发展水平、规范开发区建设管理,并针对开发区管理体制提出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开发区的创新发展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此后江苏省、山西省、辽宁省、湖北省等也纷纷出台省级开发区条例,来规范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运行。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体现的改革仅仅是对现有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范和引导,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在实现其经济功能时也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坚持依法行政、权力制衡,以此推动开发区法治化建设。在对合宪性界定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合宪性分析的视角,提出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首先是要完善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统一开发区立法,并通过法律制度创新的形式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其次是针对开发区发展规模和管理权限对开发区管理体制进行分类改革,并相应地明确开发区的组织机构、权责关系和运行机制:一是对于发展成熟、行政化特征显着的开发区,应引导开发区与行政区“政区合一”,在分析“政区合一”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重点探讨开发区经济功能多元化与机制运作规范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二是对于发展偏重经济功能及跨行政区的开发区,应当取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立开发区总公司对开发区进行企业化管理,在分析公司主导体制的优越性的基础上论述设立开发区总公司的制度安排、职能设定以及开发区总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弹性改革,设定“法定机构”综合管理开发区,并通过修改宪法性法律明确“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
刘静文[5](2020)在《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机遇,开发区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发区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也日趋深入。现阶段,开发区在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就业率、推动城市化进程、缩短城乡发展差距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开发区的贡献离不开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的整体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是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但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未达成统一规定。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笔者归纳总结成学说评价和立法分析两个方面。在学说评价方面,笔者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为一级地方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被委托组织,并分别和地方政府说,派出机关说,派出机构说,法律、法规授权说和行政被委托组织说作对比。进而得出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符合派出机关说。在实践分析方面,通过梳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地方工作文件,进而通过归纳总结,得出立法上倾向于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并在实践分析中论述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界定引发的职能权限不清晰、机构设置不规范以及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等实践问题。笔者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中,分理论界定和实践界定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在理论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对比,进而得出应该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实践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论证,进而得出了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笔者在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中分为立法完善和具体的运行完善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别荣竣[6](2019)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以秭归县郭家坝镇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开放正转变为规则开放,局部开放正转变为全面开放,市场主体多元,各种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不断呈现。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基础和“手足”,它直面市场,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前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了市场监管,就是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对策研究对于市场经济科学发展有着实际意义和借鉴意义。早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显得粗放简单,以“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征收为主。停征“两费”以来,工商职能重大转折,在过去“以收代管”的时代,收费工作做得好就可以“一美遮百丑”,掩盖实际职能落实不到位的事实。在“简政放权”的改革开始阶段,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新监管模式。在市场经济形势巨变,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模式复杂多变,主体层次更为深广的多元化局面下,探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方向,具体方式方法的实际意义就愈发重大。今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合并,职能划三归一,并包含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部分职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在市场监管、注册登记、行政执法等“老工商”领域发挥作用,如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方式进行无缝对接,以及两个部门在基层所(工商所、食药所)建制的统一,监管交叉领域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统筹监管职责、任务分配均有着借鉴意义。基于以上特殊的历史时刻,本文着重从基层工商所的体制监制、市场监管理念、常规的市场监管措施,以及新将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从内部外部剖析如何做好市场监管,调解政府关系,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让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陈润根[7](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研究说明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刘玉拴[8](2019)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网络文化安全的众多问题为基础,总结提炼了四个方面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即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网络文化、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文化、激化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的网络文化和侵犯个人权利的网络文化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证和论述。本文认为,目前对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监管整体有效,但在某些具体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尚需加大治理力度。如在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过的问卷样本分析中,回答泄露过和怀疑被泄露过的两项占比总和为87.32%,虽然这仅是问卷调查样本的分析,但可从侧面反映出此类问题的严重程度。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使得创新网络文化安全监管方式和完善网络文化安全监管体系就成为十分紧迫的重大课题。本文围绕上述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较为集中的四个方面,对其形成的原因、治理的困境、治理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国外治理经验等部分进行了详细论述,努力构建适合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开展深入的分析和多角度的实证研究,并提出了系统性的治理体系建议。本文以“分权——治理”为内在的逻辑分析框架,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要想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各个主体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参与对问题的治理。本质而言,它是权力由政府向社会回归的过程,即由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转变为多方平等协同共治的模式,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的建构,需要重塑党委、政府和其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建构的重要特征。在共同的目标推动下,实现权力的重构和对问题的有效治理。理论创新方面,在系统梳理和分析了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后,结合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理论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并提出了研究假设和分析框架。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融合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的特点,将预防和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在适用性方面更能适应网络文化安全的特征,以体现它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不同的视角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治理主体职能界定的研究中,选取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作为分析案例,之所以选择此通知作为研究分析的案例,不仅因为《通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因为移动游戏的内容可以涵盖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四个方面的内容。由此调研了原广电总局、原文化部、北京市文促中心、海淀区委宣传部以及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的多家移动游戏公司,涵盖大中小等不同类型,以此为基础总结梳理而成。在实证研究环节,通过征询专家意见形成了最终的正式问卷调查,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并以北京市、辽宁省、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问卷投放地,最终收集到的有效问卷为2130份。而后通过SPSS分析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频数等方法的分析,得出了下述主要结论,一是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整体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中,但某些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要在预防、过滤和监管三个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三是要进行理论和问题的适用性研究,以实现本文设定的目标。本文通过文献梳理、深度调研、问卷调查和实证检验等研究,探讨如何对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通过上述分析认为应在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风险界定、预防机制建设、治理体制建设、治理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和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建立预防、治理和惩戒三位一体的完善体系,方可实现对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为基础,形成了新的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构建了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在借鉴其它国家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治理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实证研究,对未来解决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即建立预防、治理和惩戒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韩俊英[10](2019)在《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南方集体林区作为我国传统的三大林区之一,同时作为我国集体林区制度改革推行的试点区域,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南方集体林区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特别是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在追求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上的矛盾日渐成为影响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发展为研究对象,在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系统中,依法行政子系统与经济转型子系统以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为媒介促进要素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厘清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对于有效辨识南方集体林区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与内生关系,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经济学理论、依法行政理论、经济转型理论、系统耦合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主要理论支撑,借助极差方法、距离协调度模型以及灰色系统理论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实现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研究范式,系统分析了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运行机理,关键影响因素与耦合度测量方法等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涉及本文的研究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对依法行政、经济转型以及二者关系的研究进行了全面阐述;做了相关的理论贮备,分析了法经济学理论、依法行政理论、经济转型理论、系统耦合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2)以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典型经济指标特征确定划分标准,将其划分为第一类地区、第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地区,分别对三个区域的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三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分别总结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为论文后续研究奠定现实基础;(3)辨识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在文献分析与专家调查的基础上,构建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初始影响因子集,运用灰色系统理论构建白化函数,对初始指标集合进行客观筛选,最终共得到7大类46项关键影响因素,作为构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依据。(4)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在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的目标、功能以及结构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主分量各序参量之间、主分量与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耦合机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为二者耦合发展的评价与耦合度表征奠定基础。(5)构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耦合度评测方法体系。结合研究对象实际特点,在对关键影响因素进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设计了包括行政经济主分量和资源条件子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以及市场环境子系统等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行政经济主分量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产业环境与行政环境影响因素指标,三者的指标要素能够很好地表征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具体效应,而关键影响因素中资源条件、科技创新水平、人文与地理环境以及资金与市场环境则分别对应设计为资源条件子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和市场环境子系统等要素指标,作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辅助子系统来表征子系统间以及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耦合度。结合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度测量的实际需要,分别用极差方法、距离协调度模型以及灰色关联度模型构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方法体系,其中运用极差方法确定指标与序参量权重系数,运用协调度与灰色关联度模型测量耦合度。(6)以广东省为例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以进一步检验前述研究结论,特别是耦合度测量指标体系与耦合度测量方法体系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7)针对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的共性与个性问题,结合实证研究结论,给出适用于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发展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命题,但是二者的耦合具有广泛的现实与理论基础。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之间无论是在依法行政还是经济转型发展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林业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区,表现出法治政府建设相对规范,政府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较高,直接反映了林区经济转型发展与依法行政存在一定的内生关系。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转型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改革后新生矛盾的有效路径。
二、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1)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文化价值 |
(二)经济价值 |
(三)理论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保护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基本理论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概述 |
(一)传统药品概述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 |
(三)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理论基础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程序、条件 |
(二)传统药品分类注册和审批 |
(三)院内制剂备案审查 |
(四)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机构、职责 |
三、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 |
(一)有助于公民健康权的保障 |
(二)有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
(三)有助于维护经济主权 |
(四)有助于维护文化安全 |
第二章 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现状与不足 |
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
(一)药品市场准入相关规定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相关法律规定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药品功效界定不合理 |
(二)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不完善 |
(三)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 |
(四)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过于严格 |
(五)急需传统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经验及启示 |
一、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一)印度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二)泰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三)非洲国家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四)越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的保护 |
二、域外传统药品市场准入保护的经验 |
(一)建立专业性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机构 |
(二)加强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为的立法规制 |
第四章 我国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合理界定传统药品的功效 |
(一)传统药品功效的界定 |
(二)合理界定传统药品功效 |
二、完善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 |
(一)药品市场准入概念的界定 |
(二)合理界定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评价标准 |
三、简化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程序 |
(一)药品行政审批概念的界定 |
(二)简化非遗传统药品市场准入审批程序 |
四、完善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
(一)药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
(二)完善传统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
五、完善急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特别审批程序 |
(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概念的界定 |
(二)设立急需传统药品市场准入特别审批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外文文献 |
三、讲话、书籍类 |
四、法律、法规类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J省W区的监管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综述小结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交易监管的理论分析 |
2.1 网络交易的定义和特征 |
2.1.1 网络交易的定义 |
2.1.2 网络交易的特征 |
2.2 网络交易监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
2.2.1 网络交易监管的部门介绍 |
2.2.2 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职能 |
2.3 研究网络交易监管运用的相关理论 |
2.3.1 市场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智慧治理理论 |
2.3.4 协同治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
3.1 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
3.1.1 我国网络交易发展情况分析 |
3.1.2 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情况分析 |
3.2 W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
3.2.1 W区网络交易发展情况分析 |
3.2.2 W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情况分析 |
第4章 W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网络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网络市场主体状况掌握不清 |
4.1.2 网络交易监管模式落后 |
4.1.3 网络违法行为查处困难 |
4.2 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网络交易监管能力不到位 |
4.2.2 网络交易监管法规不完善 |
4.2.3 网络交易监管体系不健全 |
第5章 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经验借鉴 |
5.1 国内网络交易监管的先进经验 |
5.1.1 重庆 |
5.1.2 浙江 |
5.1.3 上海 |
5.1.4 广东 |
5.2 国外网络交易监管的先进经验 |
5.2.1 美国 |
5.2.2 德国 |
5.2.3 日本 |
5.3 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经验小结 |
第6章 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机制的途径分析 |
6.1 推进网络交易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
6.1.1 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 |
6.1.2 优化技术手段推动“以网管网” |
6.2 完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6.2.1 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立法 |
6.2.2 全面推进网络交易监管法治建设 |
6.3 构建多元化网络交易监管机制 |
6.3.1 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协调合作 |
6.3.2 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合监管机制 |
6.3.3 完善“信用管网”推进监管效能 |
6.3.4 强化政府部门与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研究 |
2.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
3.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法治化发展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1.规范分析法与实证法 |
2.文献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理论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相关概念界定 |
1.开发区的概念 |
2.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概念 |
3.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内涵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法理基础 |
1.宪法至上:开发区体制必须符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2.依法行政:开发区管理体制必须符合行政权运行要素 |
3.分权制衡:开发区行政权必须受监督与制约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现实基础 |
(一)开发区管理体制的现实发展 |
1.源于政策主导 |
2.通过有限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
3.依靠法治政府建设予以规制 |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的改革创新 |
(二)开发区管理体制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
2.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地方性法规 |
三、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合宪性问题 |
(一)开发区现有法律制度不协调 |
1.未从宪法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
2.条块分割、分散立法不利于衔接与适用 |
(二)开发区组织机构与现有体系不统一 |
1.开发区建制扰乱行政区划层级 |
2.人大与监察机构的缺位 |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权责关系不对等 |
1.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 |
2.行政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不明确 |
(四)开发区行政权运行机制不规范 |
1.管理机构日益膨胀,人员编制混乱 |
2.职权界定不清晰,权力运作不规范 |
四、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的改革路径 |
(一)合宪性改革的前提:改进开发区制度规范体系 |
1.统一开发区立法体系 |
2.引入公务法人制度 |
(二)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一:回归“政区合一”体制 |
1.“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的组织机构 |
2.“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政区合一”体制下开发区行政权的运行机制 |
(三)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二:分流为企业化管理 |
1.开发区总公司的运行机制 |
2.开发区总公司与属地政府的关系 |
(四)合宪性改革路径之三:转型为“法定机构”模式 |
1.“法定机构”模式下的组织机构 |
2.法定机构的权责关系 |
3.法定机构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2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阐述 |
2.1 我国开发区的发展现状 |
2.2 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模式 |
2.3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概念和特点 |
2.4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学说评价 |
2.4.1 地方政府说 |
2.4.2 派出机关说 |
2.4.3 派出机构说 |
2.4.4 法律法规授权说 |
2.4.5 行政被委托组织说 |
第3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分析 |
3.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分析 |
3.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梳理 |
3.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分析 |
3.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 |
3.2.1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 |
3.2.2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权限不清晰 |
3.2.3 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不规范 |
3.2.4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 |
第4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认定 |
4.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界定 |
4.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界定 |
4.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界定 |
4.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 |
4.2.1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立法完善 |
4.2.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运行完善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6)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以秭归县郭家坝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界定 |
2.2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阶段 |
2.3 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理论 |
2.4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
第3章 秭归县郭家坝镇市场监管现状 |
3.1 郭家坝镇工商所的发展历程 |
3.2 郭家坝镇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
3.3 郭家坝镇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现状 |
3.4 郭家坝镇市场监管成效 |
第4章 秭归县郭家坝镇市场监管问题 |
4.1 秭归县郭家坝镇流通领域重点产品质量问题 |
4.2 秭归县郭家坝镇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
4.3 秭归县郭家坝镇网络信用监管问题 |
4.4 秭归县郭家坝镇市场监管问题 |
4.4.1 基层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力量薄弱 |
4.4.2 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欠缺 |
4.4.3 监管部门信息不畅,合力不够 |
4.4.4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自身积极性不高 |
4.4.5 检测设备的缺乏 |
第5章 秭归县郭家坝镇市场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流通领域重点产品生产环节 |
5.1.1 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且缺乏定期审核 |
5.1.2 行政违法成本过低 |
5.2 流通领域重点产品消费环节 |
5.2.1 乡镇消费人群对产品质量的意识淡薄 |
5.2.2 地域条件限制维权效果 |
5.2.3 农村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辨识能力差 |
5.3 市场监管环节 |
5.3.1 消费维权网点建设落后 |
5.3.2 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不完善 |
5.3.3 执法人员问责力度仍需提高 |
5.3.4 基层所经费保障不足 |
第6章 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
6.1 美国市场监管的经验 |
6.2 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启示 |
第7章 完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对策 |
7.1 树立正确的市场监督管理理念 |
7.2 完善基层市场监管的体制 |
7.3 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7.4 改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环境 |
7.5 与地方政府以及各个职能部门建立良性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 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主要创新之处 |
二 研究中的不足 |
第一章 网络文化安全的概念界定和存在问题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概念与特征 |
一 文化安全和网络文化安全的内涵 |
二 网络文化的特征 |
三 易混概念辨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的作用 |
一 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 |
二 网络文化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困境 |
一 网络文化安全面临的问题 |
二 解决网络文化文化安全问题面临的困境 |
第二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演进 |
第一节 由文化管理到网络文化治理——网络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
一 文化管理手段的演变 |
二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三 由管理到治理——网络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
第二节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 由管理到治理——一种范式的转化 |
二 多中心治理理论和信息抓取理论 |
三 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路径依赖 |
—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核心——多元参与 |
二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依托——治理主体平等 |
第三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主体的功能界定 |
第一节 党委部门:充分授权下的集中领导 |
一 党委部门监管中面临的挑战 |
二 党委部门的治理权限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部门: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
一 政府部门监管中面临的挑战 |
二 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
第三节 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
一 强化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
二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
第四节 企业和公民:以利益诉求为主的参与 |
一 治理中的权力转移——由国家转向社会 |
二 参与治理的基础——公民意识 |
第四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立体式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美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 |
二 美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政府和民间分权式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英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 |
二 英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日本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二 日本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调查的研究设计 |
一 问卷的设置和投放区域的选取 |
二 问卷调查的样本回收情况 |
三 问卷研究方法 |
第二节 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发现 |
一 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二 问卷调查研究发现 |
第三节 理论验证和适用性分析 |
一 综合性问题数据分析 |
二 理论验证 |
三 适用性分析 |
第六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建构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预防机制 |
一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风险界定 |
二 网络文化安全的预防机制 |
第二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机制 |
一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制的建立 |
二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机制建设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惩戒机制 |
一 完善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立法 |
二 对引起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主体的惩戒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网路文化安全问卷调查统计表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法经济学理论 |
2.1.1 法治与经济的关系 |
2.1.2 法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 |
2.1.3 法律制度与预期行为刺激 |
2.1.4 法治政府的经济理性 |
2.2 依法行政理论 |
2.2.1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
2.2.2 政府职能与权力清单 |
2.2.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的界定 |
2.3 转型经济学理论 |
2.3.1 经济转型的基本内涵 |
2.3.2 中国的经济转型 |
2.3.3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的界定 |
2.4 系统耦合理论 |
2.4.1 耦合与耦合发展 |
2.4.2 系统与系统耦合 |
2.4.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 |
2.5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5.1 南方集体林区的可持续发展 |
2.5.2 依法行政与可持续发展 |
2.5.3 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
2.6 本章小结 |
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
3.1 南方集体林区特征区域划分标准 |
3.2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1 第一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2 第二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3 第三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3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1 共性问题 |
3.3.2 个性问题 |
3.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1 第一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2 第二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3 第三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5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
3.5.1 共性问题 |
3.5.2 个性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关键影响因子 |
4.1 辨识关键影响因子应遵循的原则 |
4.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初始因子集 |
4.3 重要影响因子的确定方法 |
4.3.1 专家群体问卷调查表的设计及调查 |
4.3.2 专家群体意见汇集方法 |
4.3.3 调查结果专家群体意见汇集 |
4.4 应用灰色系统理论筛选关键影响因子 |
4.4.1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4.4.2 模型运算与结果 |
4.5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关键影响因子调查结果分析 |
4.5.1 实际工作中缺乏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共生发展的评价机制 |
4.5.2 学界缺乏针对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内生关系的研究 |
4.5.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 |
4.6 本章小结 |
5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机理 |
5.1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互动发展的现实基础 |
5.1.1 我国宏观决策层面的思想转变与法治实践 |
5.1.2 世界典型国家经济改革与法治实践的经验例证 |
5.1.3 国内外学界的理论共识 |
5.1.4 耦合理论与技术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多元化发展与运用 |
5.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的理论基础 |
5.2.1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耗散结构特性 |
5.2.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协同特性 |
5.2.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系统动力学特性 |
5.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设计 |
5.3.1 系统耦合的目标 |
5.3.2 系统耦合的原则 |
5.3.3 系统耦合的结构 |
5.3.4 系统耦合的功能 |
5.3.5 系统的耦合效应 |
5.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框架 |
5.4.1 行政经济主分量 |
5.4.2 资源条件子系统 |
5.4.3 科技创新子系统 |
5.4.4 社会环境子系统 |
5.4.5 市场环境子系统 |
5.4.6 系统总体框架 |
5.5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间的耦合机理 |
5.5.1 经济发展状况与依法行政状况的耦合 |
5.5.2 经济发展状况与产业发展状况的耦合 |
5.5.3 产业发展状况与依法行政状况的耦合 |
5.5.4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的总体耦合 |
5.6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耦合机理 |
5.6.1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资源条件子系统的耦合 |
5.6.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科技创新子系统的耦合 |
5.6.3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社会环境子系统的耦合 |
5.6.4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市场环境子系统的耦合 |
5.6.5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总体耦合 |
5.7 子系统间的耦合机理 |
5.7.1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科技创新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2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3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市场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4 科技创新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5 科技创新子系统与市场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6 市场环境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7 子系统间的总体耦合 |
5.8 本章小结 |
6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
6.1.1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6.1.2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6.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行政经济主分量指标 |
6.2.1 经济发展状况 |
6.2.2 依法行政状况 |
6.2.3 产业发展状况 |
6.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资源条件子系统指标 |
6.3.1 森林资源分布状况 |
6.3.2 森林生产力 |
6.3.3 林业资源再利用 |
6.4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指标 |
6.5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指标 |
6.5.1 示范促进培训与推广 |
6.5.2 林区居民整体素质 |
6.5.3 林区民俗特色文化 |
6.5.4 林区特色旅游资源 |
6.5.5 林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
6.6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市场环境子系统指标 |
6.6.1 金融机构林业授信 |
6.6.2 林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
6.7 本章小结 |
7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 |
7.1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分析 |
7.1.1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界定 |
7.1.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函数 |
7.1.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标准分析 |
7.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测度模型的构建 |
7.2.1 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 |
7.2.2 灰色关联度耦合模型 |
7.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方法 |
7.3.1 确定耦合系统分析序列 |
7.3.2 耦合系数数据的无量钢化处理 |
7.3.3 确立各子系统间的关联系数 |
7.3.4 计算系数间的耦合关联度 |
7.3.5 计算子系统间的耦合关联度 |
7.3.6 计算系数整体耦合关联度 |
7.4 本章小结 |
8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实证研究—一以广东省为例 |
8.1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计算 |
8.1.1 行政经济主分量指标 |
8.1.2 资源条件子系统指标 |
8.1.3 科技创新子系统指标 |
8.1.4 社会环境子系统指标 |
8.1.5 市场环境子系统指标 |
8.1.6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评价指标体系 |
8.2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 |
8.2.1 行政经济主分量序参量及其要素间耦合度 |
8.2.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耦合度 |
8.2.3 各子系统间的耦合度 |
8.3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结果分析 |
8.3.1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间的耦合分析 |
8.3.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各子系统间耦合分析 |
8.3.3 各子系统间的耦合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9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 |
9.1 依法行政保障对策 |
9.1.1 建立行政人员法治思维意识长期培育和有限录用制度 |
9.1.2 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倒查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9.1.3 建立和完善全方位与多渠道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 |
9.1.4 建立健全林区依法行政的激励诱导制度 |
9.2 经济转型发展的保障对策 |
9.2.1 持续推进动态产业优化 |
9.2.2 加强完善生态抚育制度 |
9.2.3 强化科教兴林互促发展 |
9.2.4 加快完善社会服务保障制度 |
9.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 |
9.3.1 合理制定与严格执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9.3.2 鼓励与推动林业生产经营创新 |
9.3.3 加快建立林业金融支撑保障制度 |
9.3.4 加快建立林业风险保障制度 |
9.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四、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传统药品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孙东升. 兰州大学, 2021(02)
-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J省W区的监管实践分析[D]. 潘艳斐. 南昌大学, 2020(01)
- [4]开发区管理体制合宪性研究[D]. 臧野.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20(10)
- [5]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D]. 刘静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6]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以秭归县郭家坝镇为例[D]. 别荣竣.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7]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D]. 刘玉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D]. 韩俊英.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