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也谈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潘玲玲[1](2021)在《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约定竞业限制以平衡劳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违约金和经济补偿这两种方式来调和矛盾,以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设定了违约金的上限以及经济补偿的下限,但是正式出台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数额的参考标准以及合同的生效要件,放宽了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也就为违约金的司法适用埋下了隐患。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适用案例进行系统梳理后,可以发现其司法适用已经逐渐偏离正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对其主张违约金的影响存在分歧,可分为三种观点,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不影响其主张违约金;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可纳入违约金酌减依据。甚至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观点相左,各法院采用不同的观点进行判决无法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其二是实际损失举证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不统一,也可划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第二种观点是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无须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第三种观点将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举证不能作为司法酌减依据。各观点采用的理由些许重复,也就造成了上述观点相互冲突。其三是司法酌减的适用杂乱无章,主要体现在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因法院而异以及法院酌减幅度不一,具体表现为案件总体酌减幅度偏大以及一审二审酌减幅度差距较大等。通过比较前述两个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可以发现,司法酌减仿佛成为了“万能袋”,似乎任何行为都能作为司法酌减理由。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司法观点之所以存在分歧与该违约金性质以及劳动者的从属性地位等息息相关。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适用效果影响其法律价值的实现,若想要该违约金在我国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要“对症下药”。首先,基于经济补偿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将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与否与竞业限制合同效力相挂钩,以落实违约金平衡当事人权益的价值。其次,根据该违约金的双重属性确定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的归属,以减轻守约方实际损失举证负担。最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文件,融合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根据公权力适当介入理念合理适用司法酌减,以充分实现该违约金的法律价值。
王诗卓[2](2020)在《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违约金被大众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交易实践中,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惩罚性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对该制度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导致实践中出现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适用不一致的情形。相比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能够增加债务人的履约压力,以督促其积极履行合同,对于保障合同的稳定性,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现实价值。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及理论界学说的考察,辅之以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观察,得出我们应当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的结论,同时通过对惩罚性违约金的在司法适用中的观察,认为惩罚性违约金应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进行阐述。第一章对违约金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违约金的含义,而后对于违约金的功能进行探讨,对违约金具有双重功能进行肯定,同时论述了将违约金的压力、威慑功能认定为担保属性并不合理,这些功能应当认定为惩罚性更为准确。第二章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进行考察,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域外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其次考察我国民法体系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第三章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以及通过对案例的考察,对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相关建议。第四章从主体、适用情形和司法调整三方面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徐展[3](2020)在《论违约金之限制》文中提出违约金是交易中常见的合同条款,但却受到了不同于其他合同条款的特别限制,暗示了违约金上的合同自由有着特殊的公平控制需求,值得探究清楚;违约金的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合同自由被严格限制”“限制标准失范”的问题,故有必要探究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标准,以解释构造我国法现行体系下合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金限制标准。本文以违约金性质之明确为出发点,探寻违约金的制度价值和公平控制的正当性基础;然后,探寻英国法和德国法上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和尺度,并归纳出一般性原理;最后,以前面两项梳理所得为理论背景,检视我国法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及其成因,进而从解释论上构造我国法现行体系下合理而又清晰的违约金限制标准。另外,对我国司法实践上特殊案型中的违约金限制问题,如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限制、“买卖型担保”的违约金式限制,本文也略作探讨。本文由导言、正文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违约金的性质与公平控制需求。第一,明确违约金“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属性;第二,以“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和“法定违约责任”为比对视角,明确“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功能价值,亦即明确违约金的制度价值,结论为,“预定性违约责任能够充分落实当事人的履约担保和损害赔偿意思”;第三,以“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和“法定违约责任”为比对视角,明确违约金上的公平控制需求,结论为,“预定性违约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在内容上的差异,将因“给付均衡”的质疑而引起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审查”,“预定性违约责任”与“违约后的责任协商”在责任事先明确性上的差异,将因债权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增加而引起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使审查”。第二部分探讨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第一,分析英国法模式下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考量其在利益衡量方法上如何顾及违约金的制度目的、保障合同自由;第二,分析德国法模式下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考量其在利益衡量方法上如何顾及违约金的制度目的、保障合同自由;第三,根据两种法模式的经验归纳利益衡量的一般性原理,结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应当顾及当事人的履约担保和损害赔偿意思,利益衡量的尺度则会因法秩序的介入而出现“类型强调”——若消费者为违约金允诺人,则法秩序出于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将债权人的损害限定于通常的违约损害,以限制违约金制度目的而保障实质的合同自由;若商人为违约金允诺人,则法秩序认为商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决定人而无需特殊公平控制,债权人的损害认定应充分考虑商业正当性,以保障违约金制度目的而保障合同自由。第三部分探讨违约金限制的我国法解释。第一,分析我国法现行利益衡量标准中的问题及其成因,结论为,法律理念对合同自由的“保守”和“管制”传统所造成的利益衡量方法与尺度上的保守态度——以仅适用于消费者保护的利益衡量标准来限制各种允诺人类型的违约金。第二,解释构造现行体系下的违约金限制标准,对象为司法酌减规则,方式为“利益衡量理念”的明确和“利益衡量方法”的进一步细化,具体涉及“减额权限”的理解、“减额倾向”的判断、“衡量因素”内涵和关系的明确与细化,以及“利益衡量尺度”的类型强调和“证明责任严苛程度”的个案调节等;第三,初步分析司法实践中特殊案型下的违约金限制问题,结论为,就保证关系中的违约金限制,应衡量和明确不同三方关系构造中的利益联系情况和公平控制需求,就“买卖型担保”的违约金式限制,应衡量不动产这一违约给付物的价值变动属性和当事人所欲采取的合同强化机理,进而慎重考虑违约金式限制的公平控制解释构造。
施黎明[4](2020)在《论违约金的司法酌减》文中提出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是民法上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式各样纷繁复杂的交易类型,为规避违约带来的损失与风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大多选择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损害赔偿的预定以及如约履行的担保,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但违约金的历史也是违约金受限的历史,因为绝对的自由即绝对的不自由。完全遵守契约自由而缺乏必要的限制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基于此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法律对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基本理论的薄弱导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酌减相关问题多有争议。违约金的性质与分类、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酌减时各因素的综合考量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审判实践中,或由于理解产生歧义,或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各个法院做法各异,产生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司法酌减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本文从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梳理其发展历史,并立足于我国理论与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分类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具体适用及其程序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梳理和介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从两大法系入手,梳理违约金制度的发展历史。之后又回归我国法律语境中,介绍我国违约金相关立法的发展脉络以及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违约金性质产生的争议。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对违约金性质与分类的见解,主张探究合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分析缔约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目的并以此作为区分违约金性质的标准。第二章探讨和研究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重点分析和讨论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缔约当事人自愿支付的违约金、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这三项目前争议较多的违约金,并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进行了完整的梳理。第三章解释与讨论违约金司法酌减过程中的衡量因素。在具体讨论各个衡量因素前,首先明确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时点。在明确介入判断的时点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讨论违约金司法酌减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衡量要素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第四章是从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程序问题出发,探讨了司法酌减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相关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程序的启动与举证责任分配。在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启动中,重点探讨法院能否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酌减程序以及法官的释明权。此外,分析了违约金司法酌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针对目前实践中法院的不同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陈喆[5](2020)在《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位及司法酌减》文中认为违约金虽属合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最关注和研究最深入的领域之一,但仍有问题未达成共识,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即属其一。我国法中并无对惩罚性违约金的定性,同样也缺乏明确针对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下,就违约金的酌减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裁判结果多样,其中也不乏无视或弱化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惩罚性,而直接按照赔偿性违约金进行酌减的审判案例。这不仅有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会有碍惩罚性违约金有关督促合同履行的压力功能以及惩罚违约方不适当履行合同过错的惩罚功能的实现。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应如何适用以避免损害其压力及惩罚功能,涉及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位、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别,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酌减考量因素的规范等方面。惩罚性违约金尚无统一界定,“责任并行说”和“损失比较说”分别较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接受。我国立法虽无“惩罚性违约金”字眼,但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时代,惩罚性违约金均有迹可循。不同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强调的是督促合同履行的压力功能,是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损失赔偿基础之上的额外给付,故其无需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但需以违约方存在可归责性为必要;惩罚性违约金也可与损害赔偿及强制履行等他种违约责任形式并用。然而,虽有上述不同,但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违约金虽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当违约金的金额达到“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出现损害实质公正的情况时,司法应当通过公权力进行干预。但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司法干预应当谨慎,不宜仅考量实际损失这一单一标准,也不宜采用某一固定数额比例,而应遵循当事人设立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观目的,在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前提下,采用综合考量各酌减因素的灵活模式,如,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含预期利益)、当事人财产状况、商事主体、合同类型等因素,于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达到“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标准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后进行酌减,并确保该数额于酌减后仍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非与实际损失额一致。
王浩华[6](2020)在《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迟延履行违约金一直为广大公众所熟悉,经常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发挥作用,但因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在适用中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按不同阶段可以将迟延履行违约金分为非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执行阶段因迟延而产生的迟延利息。酌减程序更适合依申请启动,双方约定的条款就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规范而适用。在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今天,不太有必要对申请酌减违约金的权利进行释明;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认定、公平原则、可得利益的影响、当事人过错、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对于迟延利息的基数范围,一般实务中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可能不产生迟延责任,而且终本期间也应当承担迟延的责任;另外,催告对确定迟延来说是有必要的,在催告之后的宽限期届满之后起算迟延责任更为稳妥。
曹爱菊[7](2020)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具体到合同法领域,就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和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缔约内容等事项。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形成的合同关系,对彼此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当发生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时,法律制定了相应的违约救济机制,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制度的弊端,由此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尽管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和发展了许多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规范要件,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违约金调整规则不一致的现象,亟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违约金调整规则。本文首先对违约金调整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介绍了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强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及其正当性基础。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以及履行担保与损害赔偿兼具的双重功能。为了在合同自由中彰显合同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以实现交易公平以及违约金自身特点的要求,有必要对违约金进行司法调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及司法机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均需秉持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次,阐述了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因素两方面加深对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研究。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并且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需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违约损害的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因素均会对违约金的调整产生影响。再次,从调整对象、调整标准、权力行使等方面分析了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缺憾。在调整对象上,法院未区分调整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未对民商事合同进行区别对待;在调整标准上,主要是对“损失”的分类与范围不明确、“酌减”与“调增”不对等以及按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等方面存有问题;此外,当事人的违约金调整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争议;法院在程序安排上也暴露出制度的不足,法官未正确行使释明权或者出于“公平正义”未经当事人申请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等,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经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最后,在综合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司法机关需要明确违约金的调整对象,确定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完善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以及法院程序等。通过对违约金调整规则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期廓清违约金调整过程中的不实之处和模糊认识,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确立统一的标准,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更加统一行使裁量权,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保障。
何翠燕[8](2020)在《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技术能力的创新发展,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就业选择面的不断扩大和就业机会的不断增多,导致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稳步上涨。竞业限制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除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试图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缓和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有些条款比较抽象。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地区或城市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地方实际需求,陆续出台了效力级别较低的竞业限制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比较分散,规定的内容也不相一致。这些规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同一问题的理解,甚至会使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时存在歧义而模糊适用,还会影响法官在个案中的审理,存在对同一条款的差异适用。虽然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越来越多的争议焦点也使竞业限制类案件的审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陷入了困境。本文通过大量竞业限制类案件的数据检索和分析,得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现状。对检索到的典型性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出案件的特点,明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难点,指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困境并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剖析,引导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对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了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这一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分析国内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相关争议问题,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对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进行梳理,阐明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竞业限制的两种分类,并对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社会的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将大量的裁判文书作为案例分析的样本,通对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对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现状其进行呈现,归纳出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当前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梳理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四点困境,并结合案例比较进行更加细化的阐述。第四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对当前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分别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第五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与目前的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相结合,引导出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比例原则及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通过上文对大量案件及裁判文书的分析,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的建议。
刘天晶[9](2020)在《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违约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在私法意思自治的背景下,法定违约责任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交易时的利益衡量和效率要求,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约定违约责任,能很好地承担这一角色。当前我国有关违约金的基础理论存在较大分歧,使得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颇具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违约金的讨论主要纠结于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分以及存在的正当性,极少以违约金制度功能设置的初衷为基础展开讨论。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原则为“以赔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继而出现违约金是否主要作为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存在,对惩罚性违约金是否应当予以克制甚至否定,以及当违约金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时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系列争议,这便是违约金制度在理论和司法适用上混乱的根源。因此,有必要就违约金理论问题及其调整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从高速发展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和社会都在积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优良的营商环境,以此释放社会发展动能。违约金制度作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激励机制,在促进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功效。违约金作为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功能价值在于以设置违约金条款为威慑担保合同履行,同时也须从维护实质正义的立场出发,即意思自治须符合实质正义,对单纯希望通过违约金条款获利或者因支付巨额违约金条款使得违约方陷入严重不正义的情况予以矫正,由公权力介入对约定不合适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有其正当性。但由于有关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一直没有定论,使得现有违约金的法律规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其应有功效。本文总体的研究思路是:实务→理论→实务,这样的研究思路更有利于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约定违约金的首要目的是担保债务履行,其次是债权人为确保在债务人违约后得到法定损害赔偿额之外的可得利益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文的立论是违约金“担保功能”的理性回归,只有在明确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前提下,法院才能正确运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作出被各方当事人接受的裁判。在这样的立场下,通过对违约金调整规则中存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的分析,认为须从司法现实角度出发,在不改变原有规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解释才是明智之举,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笔者的相关思考和可行性建议。
刘传琦[10](2020)在《约定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困境与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在罗马法中,第一次出现了违约金的概念,并将其看作是进行违约救济的重要手段,在合同法中占据着极其关键的地位。而查阅我国历史,最早出现有关违约金的条文,是在台湾当地法律文件中部分判例中。当初制定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证一定程度上的公平,让双方利益都能够得到平衡。但是,违约金基本都是之前确定好的,所以针对违约金的某些规定的缺陷也随之暴露出来:在很多情况下,之前商议敲定的违约金与最后的实际亏损都存在差距,甚至差距巨大。更严重时,会出现约定方凭借违约金规定的漏洞来谋取利益的现象,而这些情况的出现,是制度的制定者所不希望看见的。再者,由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中对约定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难以对特定合同的约定违约金进行定性。依据作用属性,可将违约金分为三类,分别是具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有特定意义的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额的预定。详细来说,据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是基于事先的约定而发挥惩罚作用,有特定意义的违约金其实就是确保合约和约定内容能够顺利进行的担保性质违约金,至于损失赔偿金额,起到的就是弥补损失的作用。明确了各种类型的违约金及其各自的定义之后,就需要开始进行针对性的改良与调整了,而酌减规则保持不变。其中,对于损失赔偿金额的预定,一般不做改动,若最终金额与预想中的金额差距过大,则需要进行一定的改动。而在改动有特定意义的违约金时,应当打破旧有的以最终亏损金额的130%为标准的做法,依据各个客观条件和因素来进行整体性的考量,尤其是要注意当事人缔约水平、合同执行情况、债务人经济状况、当事人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以及债务人义务的违反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改动具惩罚性质违约金时,酌减规则是非常有效的,同时也需要全面考量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可以依据合同标的额和合同未完成部分的总值来考虑金额上限。笔者基于对国内以及国外法律制度和应用实践的充分了解,针对国内的违约金酌减体制展开了深入分析,探讨违约金体制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适用要求,并且分析了行使违约金的酌减要求时包括时间、方式和行使主体等一系列要求。除此之外,在对违约金的特性进行全面研究后,进而提出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确保改良后的违约金制度能够发挥出惩戒违约行为、补偿债权人亏损和督促履行合约的作用。
二、也谈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也谈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情况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发展历程及其价值分析 |
第一节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域外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沿革 |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 |
二、《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 |
第三节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价值 |
一、减轻守约方实际损失举证负担 |
二、填补损害 |
三、威慑劳动者履行义务 |
四、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
第三章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适用案例裁判文书梳理 |
第一节 样本分布 |
一、时间分布 |
二、当事人分布 |
三、法院所属地域分布 |
四、法院援引条文情况 |
五、裁判结果类型分布 |
第二节 案件审查要素的实证统计 |
一、竞业限制合同 |
二、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情况 |
三、劳动者违反义务情况 |
四、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
第四章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对违约金的影响存在分歧 |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 |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不影响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作为违约金酌减依据 |
四、同一案件不同审级法院出现意见分歧 |
第二节 实际损失举证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不统一 |
一、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须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 |
二、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不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 |
三、实际损失未能证明作为违约金酌减依据 |
第三节 司法酌减适用混乱 |
一、违约金过高的衡量标准各异 |
二、法院酌减幅度不一 |
第五章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司法适用的修正建议 |
第一节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
一、获取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的权利 |
二、将竞业限制合同效力与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与否相挂钩 |
第二节 结合违约金属性界定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归属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双重属性 |
二、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无须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 |
三、劳动者可通过举证实际损失以证违约金数额过高 |
第三节 审慎适用司法酌减 |
一、严格认定违约金数额过高 |
二、司法酌减的限制性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违约金制度概述 |
(一) 违约金的含义 |
(二) 违约金的功能 |
1. 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
2. 违约金的功能定位与债的担保 |
二、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考察 |
(一) 域外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考察 |
1. 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 |
2. 英美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 |
(二) 我国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考察 |
三、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 |
(一) 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理论纷争 |
(二) 我国认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实践 |
(三) 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依据 |
四、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主体 |
1. 商事主体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必要性 |
2. 民事主体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一般维度 |
(二) 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情形 |
1.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形态 |
2.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适用 |
3. 合同违约解除后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 |
(三) 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
1. 惩罚性违约金额司法调整的考量因素 |
2. 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调整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违约金之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违约金的性质与公平控制需求 |
第一节 预定性违约责任 |
一、违约责任条款 |
二、预定性的违约责任 |
第二节 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功能价值 |
一、履约担保 |
二、损害赔偿 |
三、“惩罚” |
第三节 预定性违约责任的公平控制需求 |
一、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审查”需求 |
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使审查”需求 |
第二章 违约金限制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英国法模式 |
一、利益衡量标准 |
二、违约金制度目的之保障 |
第二节 德国法模式 |
一、利益衡量标准 |
二、违约金制度目的之保障 |
第三节 一般性原理 |
第三章 违约金限制的我国法解释 |
第一节 现行利益衡量标准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问题 |
二、利益衡量尺度的问题 |
三、利益衡量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违约金限制标准的解释构造 |
一、司法酌减规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理念 |
二、司法酌减规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
第三节 特殊案型中的违约金限制 |
一、保证关系中的违约金限制 |
二、“买卖型担保”的违约金式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违约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发展 |
(一)立法上的演变 |
(二)违约金性质的争议 |
第二章 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 |
一、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自愿支付的违约金 |
三、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 |
四、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 |
第三章 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衡量 |
一、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时点 |
二、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具体衡量因素 |
(一)损失的影响 |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三)合同履行情况 |
三、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公平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章 违约金司法酌减相关的程序问题 |
一、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启动与释明 |
(一)司法酌减的启动 |
(二)法官的释明权 |
二、司法酌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位及司法酌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表 |
引用案例表 |
引言 |
第一章 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位 |
第一节 学说关于惩罚性的界定标准 |
一、目的说 |
二、损失比较说 |
三、责任并行说 |
四、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立法有限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
一、《合同法》立法中惩罚性违约金的演进 |
二、《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包含惩罚性违约金与否的学说争议 |
三、司法实践对于《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包含惩罚性违约金与否的认定 |
四、惩罚性违约金的立法趋势 |
五、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必要性和酌减适用的正当性及强制性 |
第二章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分 |
第一节 违约金的功能 |
第二节 违约金的区分 |
一、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主观意图及其设定违约金条款的客观表现(条款用语) |
二、是否以违约方具有可归责性为必要 |
三、是否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必要 |
四、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
五、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
六、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违约金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惩罚性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
第一节 惩罚性违约金司法酌减遵循的基础考量 |
一、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裁量权 |
二、遵循现有法律,规制惩罚性违约金条款 |
三、遵循实质正义,限制意思自治 |
四、遵循惩罚性为实质,综合考量酌减幅度 |
第二节 惩罚性违约金酌减的适用条件 |
一、适用前提 |
二、适用情形 |
三、适用启动主体 |
四、适用提出方式 |
五、适用对象 |
第三节 惩罚性违约金可适用的酌减方法 |
一、惩罚性违约金的判别 |
二、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的判断 |
三、综合考量后的酌减 |
四、惩罚性违约金的酌减考量因素 |
五、增加惩罚性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
第四节 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的酌减方法 |
一、固定比例数额 |
二、仅参照实际损失 |
三、排除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酌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编着类 |
三、杂志类 |
四、报纸类 |
五、中文网站类 |
后记 |
(6)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一般原理及相关立法例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本质 |
一、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赔偿性 |
二、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立法例 |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
三、国际公约 |
四、我国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用语解释及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用语的解释 |
一、“滞纳金” |
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
三、“一般的独立给付约定” |
四、“限责条款”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竞合及其处理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 |
三、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定金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适用中的“酌减”规则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启动主体、释明权及举证责任 |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启动主体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释明权 |
三、违约金酌减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对象的排除 |
一、约定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不适用酌减规则 |
二、已支付的违约金不适用酌减规则 |
三、恶意违约不适用酌减规则 |
第三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的参考因素 |
一、迟延履行时损失认定 |
二、违约金酌减的其他参考因素 |
第四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 |
第三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利率 |
第五章 迟延履行后的催告及迟延履行诉讼时效的计算 |
第一节 迟延履行后的催告制度 |
一、迟延履行后“催告”的必要性 |
二、迟延履行制度中“催告”制度的立法例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时效起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约金调整制度概论 |
第一节 违约金制度概述 |
一、违约金的内涵 |
二、违约金的性质 |
三、违约金的功能 |
四、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
一、在合同自由中彰显合同正义 |
二、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交易公平 |
三、违约金自身特点的要求 |
第三节 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平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第二章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条件 |
一、存在有效的违约金条款 |
二、存在违约行为 |
三、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节 影响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因素 |
一、违约损害的程度因素 |
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素 |
三、原因力因素 |
第三章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违约金调整对象不明确 |
一、未区分调整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
二、未区分调整民商事合同 |
第二节 违约金调整标准不清晰 |
一、对“损失”的分类与范围不明确 |
二、“调增”与“酌减”不对等 |
三、对于确定高于30%基准的误解 |
四、按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的问题 |
第三节 当事人权利行使方面存在争议 |
一、违约金调整权的行使期限不确定 |
二、违约金调整权行使方式的问题 |
第四节 法院在程序安排上的不足 |
一、对于违约金的调整法院是否有释明权有待明确 |
二、当事人未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调整 |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
第四章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违约金调整对象 |
一、区分调整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
二、区分调整民商事合同 |
第二节 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 |
一、界定“损失”的分类与范围 |
二、低于损失的“调增” |
三、区分“损失的30%”与“合同标的额的30%” |
四、明确按日为单位计算的违约金标准 |
第三节 完善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
一、明确违约金调整权的行使期限 |
二、明确违约金调整权的行使方式 |
第四节 完善法院程序 |
一、明确裁判者的释明权 |
二、坚持依当事人申请调整 |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 |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
二、竞业限制的特征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分类 |
一、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
二、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利益冲突 |
一、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三)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
二、竞业限制的利益冲突 |
(一)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总体性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和数据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数据分析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争议焦点较为集中 |
(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对象范围被扩大 |
(三)竞业限制的群体性案件增多 |
(四)竞业限制及其关联案件增多 |
(五)竞业限制类案件上诉较多但多维持原判结果 |
(六)竞业限制类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一、竞业限制对象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争议 |
二、竞业限制适用客体范围的认定争议 |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问题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确定问题 |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及相关责任之酌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的酌定问题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
第三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 |
一、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三、竞业限制中的多重身份劳动者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 |
一、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分模糊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单一 |
第四节 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缺失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模糊 |
第四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 |
一、比例原则 |
二、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 |
一、细化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 |
二、着重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客体 |
三、调整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支付方式 |
(一)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的调整 |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多元化 |
四、合理确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违约金数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由来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本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司法适用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司法适用的样本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司法适用的问题总结 |
第二章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与违约金相关的概念 |
第二节 违约金调整中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 |
第三节 违约金的经济性分析 |
第三章 违约金履约担保功能的回归 |
第一节 履约担保是违约金的原本功能 |
第二节 从目的论的角度确定违约金的类型 |
第三节 从解释论的角度理解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 |
第四章 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相关问题的现实应对 |
第一节 “以赔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原则的重新解读 |
第二节 “以不调整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为导向 |
第三节 违约金调整规则应当明确肯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
第四节 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适用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约定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困境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
第一节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辨析 |
一、约定违约金单一属性说 |
二、约定违约金性质“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说” |
第二节 约定违约金的功能辨析 |
一、约定违约金之履行担保功能 |
二、约定违约金之损害赔偿功能 |
三、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之否定 |
第二章 实务中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案例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近年约定违约金案例分析 |
一、约定违约金案例的整体情况 |
二、约定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的性质认定和数额调整 |
第二节 违约金调整在具体案例中的现状 |
第三章 我国约定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规范构成解析 |
一、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对象 |
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前提 |
三、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困境 |
一、未能厘清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对象 |
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顺序存在紊乱 |
三、违约金酌减规则的考量因素存在局限性 |
第四章 我国约定违约金制度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明确约定违约金性质与功能 |
一、我国约定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反思 |
二、完善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调整约定违约金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时的适用 |
二、公平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健全违约金酌减制度 |
一、明确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原则 |
二、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司法适用的具体应用建议 |
第四节 规范司法实务中的举证责任 |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 |
第五节 加强对违约金的司法干预 |
一、明确违约金司法干预的判断标准 |
二、明确规定违约金司法干预所应遵循的原则 |
三、明确违约金司法干预的程序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也谈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适用研究[D]. 潘玲玲.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研究[D]. 王诗卓.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论违约金之限制[D]. 徐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违约金的司法酌减[D]. 施黎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位及司法酌减[D]. 陈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D]. 王浩华. 烟台大学, 2020(06)
- [7]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研究[D]. 曹爱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何翠燕. 华侨大学, 2020(01)
- [9]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D]. 刘天晶.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10]约定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困境与探索[D]. 刘传琦. 江苏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