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药商恭候“郎”(论文文献综述)
高扬励[1](2020)在《会馆剧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馆剧场,指会馆内专门用于戏曲演出及观赏的场所。本论文以会馆剧场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对会馆剧场的田野调查及搜集、整理与会馆剧场相关的文献材料,运用戏曲学、宗教学、建筑学、社会学、民俗学、历史学、文化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理论与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会馆剧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会馆剧场是中国古代剧场的类型之一,是明清时期重要的演剧场所,其形制、布局与当时的戏曲演出密切相关,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无疑对中国古代剧场史的建构有积极的补充作用。本论文首先对会馆及会馆剧场的基本概况进行梳理,分析会馆剧场的产生动因及发展历程;其次,对各地区会馆剧场的建筑布局、建筑形制及建筑装饰进行总结,考察会馆剧场的实际状况;再次,对室内会馆剧场及娱人小剧场的建筑实物及史料遗存予以整理分析,总结剧场之特征;最后对会馆剧场的演剧活动进行梳理,对会馆剧场的演剧类型、剧场及演剧活动的管理进行总结,探讨会馆剧场对于戏曲传播的作用。会馆剧场作为会馆的构成部分,其自身特征受会馆的直接影响。会馆剧场是会馆祭祀、联谊需求的产物,以满足会馆成员敬神、娱乐的目的而建。从时间上看,会馆剧场初兴于明代中后期,在清代发展至鼎盛,民国走向衰落。整体上看,会馆受商人、官员、移民的流动而遍布全国,因而会馆剧场也分布于全国各地。具体而言,会馆剧场主要分布于北京、工商业繁荣的城市、水陆交通要地以及人口聚集的市镇。会馆剧场继承神庙剧场的建筑形制,建筑风格多样,装饰文雅华丽。会馆剧场仿照神庙剧场而建,采用时代流行的剧场样式。会馆剧场的戏台以过路台为主,两侧设有看楼。有的会馆设有多座戏台来满足会馆繁盛演剧的需要。因会馆成员的审美及会馆所处地区建筑风格、地形的不同,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的会馆剧场在建筑布局、建筑形制上形成区域特征。匾额、楹联、雕塑和彩绘是会馆剧场的主要装饰,这些装饰彰显会馆成员的经济实力,寄托他们的美好愿望,也使会馆剧场成为中国古代剧场装饰艺术的代表。室内会馆剧场和娱人小剧场是会馆剧场的两种特殊形态,二者在剧场建筑的设计上更加考虑观众观剧的舒适性及剧场的专业性。室内会馆剧场在剧场顶部设置屋顶,将看楼设置成包厢,大厅摆放桌椅。室内会馆剧场虽与戏园相仿,但仍存差异。娱人小剧场多设在会馆较隐蔽的院落,规模较小,可容纳的观众数量有限。娱人小剧场摆脱了敬神演剧的功能,完全为娱乐而设,戏台面朝议事厅、看楼等建筑。会馆剧场的演剧活动分祭祀演剧、行业演剧和团拜演剧。演剧时间以定时为主,随时为辅。会馆剧场演剧场次繁多,对于剧场及演剧活动进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而会馆通常会设立条规,对剧场租用、演剧活动秩序、戏资收缴等方面予以规范,确保演剧活动的顺利进行。明清时期数量繁多、分布广泛的会馆剧场,是戏曲发展、传播的重要载体。会馆剧场不仅是家乡声腔向外传播的平台,亦是其他声腔展演的舞台。由此而言,会馆剧场对于中国戏曲的发展也起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宋红玉[2](2019)在《田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田桐(1879-1930),字梓琴,笔名恨海,别号玄玄居士,晚年署江介散人,湖北蕲春人,中国同盟会发起人之一、辛亥元勋、国民党元老、杰出报人、南社早期社员。睹晚清山河破碎,列强猖厥,民族危难,田桐始与同窗宋教仁等倡言排满,东渡日本追随孙中山左右,参与发起成立中国同盟会,兼任要职,鞍前马后,锲而不舍,成为其得力助手。田桐胆识过人,才略出众,是着名的“水牛将军”、阳夏保卫战中的功臣、反袁淮军中的重要幕僚、中华革命军湖北地区的领导者、护法战争和北伐战争中重要的党务工作者。田桐参与创办、主编多种报刊杂志,早期以“恨海”之名撰文呼号,鼓舞启蒙,与保皇党、立宪派针锋相对,不遗余力揭露清政府立宪骗局。他还积极译编着述,高度肯定青年的价值,深切呼唤时代英雄,追慕伟人大业;他援引社会心理学,剖析革命党徒的心理,生成权威的革命首领,拱卫孙中山的绝对领导地位;他参详哲学精义,兼重道德伦理,追溯社会文明的发生与发展,强调人格精神与人生理想的巨大助推作用,倡行社会改良。田桐晚年寓居上海,主笔《太平杂志》,畅抒抱负,追忆革命,凝聚他半生心血的太平策倾囊以出,涵括国家制度建设、民生问题和思想劝讽,全面而深入;《革命闲话》随忆随录,所历所闻娓娓道来,一代民主革命精英的事迹得以保存,颇具史料价值;《扶桑诗话》是田桐两次旅日经历的宝贵结晶,以中国传统的“诗话”形式,辑录了大量幕末、明治时期着名政治家、学者名儒、维新志士的汉诗,以及部分华人旅日的经历与诗歌、中日诗歌交流的事例、日本的风物民俗等,是窥见日本政治、文化风貌的重要窗口,更是中日文学、文化交流的重要文献。田桐本身也成为两国文学、文化交流的载体,一方面,他对日本汉诗家及汉诗的择取是他某种思想与要求的委婉表达;另一方面,他有意无意地对这些诗歌的简评反映出他主“气味”“意致”的诗学观。田桐在大半生的奔波辗转中留下了为数不少的行役游历、送别怀人、感事抒怀、题赠唱和之作,呈现了风雨兼程的革命生涯,沿途风物的壮美多姿和志友亲朋间的真挚情感是他重要的心理慰藉,因而不时表现出忧国忧民的情怀和矢志不渝的革命追求。革命文学团体南社活动于中国近代史上最具张力的历史时期,作为南社早期社员,田桐参加活动和出席雅集的次数有限,虽然不处于核心位置,但他在南社后期的唐宋诗争事件中力斥内讧行为,坚决支持和维护柳亚子的领导地位,表现出社员应有的责任担当和大局观。
周勇[3](2018)在《“钓友”圈里的权钱交易》文中提出全区医疗系统的一颗"星星"翻开王炜的履历,可谓一片风光。1977年恢复高考后,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宁夏医学院的大学生。1983年10月王炜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工作,1984年12月调自治区人民医院从事外科临床诊断治疗。38岁就担任了自治区医院的外科主任;40岁破格晋升为外科主任医师,曾被喻为自治区医院外科"一把刀";42岁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4年,王炜出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院院长,2006年被提拔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任区医院院长)。
王中良[4](2018)在《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研究 ——以刘建民藏书信资料为中心》文中认为山西省收藏家协会会长刘建民先生收藏的晋商典当业书信资料是反映清代民国时期晋商在直隶、山东、湖北、湖南等地进行跨地域典当经营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具有非常高的史料价值和研究价值。本文主要利用这批书信资料,以清代至民国初年的晋商典当业为研究对象,对前人关注不够以及尚未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除绪论、结语、附录外,论文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对这批新发现的晋商典当业书信资料进行考证,包括时间、地点、收寄双方身份以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信息,并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这批书信资料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第二章将明清以来山西典当商人的跨地域经营活动划分为明代中后期、清代前期、清末民国等三个历史阶段,并利用碑刻、方志以及其他方面的文献记载对上述三个历史阶段的概况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至第六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分别研究了晋商典当业的业务、资本、运营制度、社会关系等问题。在业务方面,重点分析了晋商典当业的主营业务抵押放贷,兼营业务存款、信用放贷、发行私票,并论及汇兑、担保、估衣铺等其他商业行为;在资本方面,围绕资本组织形式、资本规模、负债经营、联号经营以及日常资金管理等前人关注不够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运营制度方面,主要是对书信资料所反映的营业制度进行梳理,具体包括开停当、满货处理、账簿组织、营业报告等;在社会关系方面,从官吏、同乡工商字号、地方基层社会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晋商典当业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第七章和第八章是论文的难点和创新部分。第七章分析了晋商典当业东家的职权,掌柜的职责和东家与掌柜的互动方式,认为东家、掌柜之间并非学界所认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关系,而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东家、掌柜相互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对当铺的经营管理。第八章主要探讨了山西典商利用书信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认为商号书信在格式、编号、内容以及寄信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区别于一般家信、友人书信的特征,书信内容的程序化要求以及体现的经营性功能是山西典商利用书信完成经营活动的关键所在。这批书信资料反映的“书信经营”是山西典商完成跨区域营业的一种习俗性、制度性保障,体现了山西商人群体发展、行业发展的运营机制。
池建华[5](2017)在《晚清实业立法述评》文中提出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清王朝走向衰微,至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史称晚清。"晚清是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也是中西法律文化开始接触、碰撞与融合的时代。固有的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法律文化,虽然具有对外来法律文化的顽强的排他性;但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显然具有不可阻挡的优势。因此,中西法律文化碰撞的结果,固有的中国法文化一步步被战胜被取代。"[1]晚清法律改革始于1902年,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二十八年(1902年),
孙浩[6](2017)在《晚清法制改革中的英国因素》文中指出晚清法制改革对于中国传统法律进行重大改革,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于中国的法制近代化具有着积极的意义。英国通过鸦片战争率先进入中国,最先向中国输入其本国法律,且晚清法制改革中也有英国因素的存在,所以英国因素对于晚清法制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晚清法制改革的推力和新律这两大方面,去揭示晚清法制改革中的英国因素的具体表现,并对英国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评价。首先,在晚清法制改革的推力中,在政治层面,英国率先允诺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坚定了清政府修律的决心。在社会层面,英国与华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推动了晚清法制改革的需求。在思想层面,英国传教士带来的先进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为晚清法制改革做了理论上的准备。其次,主要是从民商法、诉讼法和宪政这三个方面,去阐述在晚清法制改革制定新律中英国因素的具体表现。在民商法领域,公司法和商标法的立法过程中都有英国因素的存在。在诉讼法领域,伍廷芳在其制定的草案中移植了英国的审判方式、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在宪政领域,英国的君主立宪思想、议会思想和责任内阁制度最终被引入中国。最后,分析英国因素能够渗入晚清法制改革的原因,且在对晚清法制改革的评价中,分析晚清法制改革方向选择是受政治选择的主导,以及结合董康的观点对晚清法制改革拒绝英国模式进行反思。
王珍珍[7](2017)在《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代,是古代中国与安南从传统帝制国家向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历史时期,也是中安关系从传统的以封贡为纽带的藩属关系向近现代的国家关系转变的重要时期。在整个清代中安关系的发展历程中,乾隆朝又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事件而在整个清代中安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对清代中安关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清朝入主中原后,面临着严峻的内外局势,清廷一方面致力于巩固内部政权,另一方面则积极与周边国家建立藩属关系,以确立其在东亚地区的霸主地位。与此同时,安南也陷于各政权相互征伐、分裂割据的局面。顺康时期,双方经过博弈与互动,最终建立了藩属关系。清廷出于对自身情况和安南内部复杂局势的考虑,对安南采取招抚和不干涉的怀柔政策。乾隆时期的中安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乾隆继位后,以“固藩保边”为基调,促进了清朝与安南关系的发展。乾隆末年,安南发生西山起义,黎氏向清乞援,清廷出于“兴灭继绝”、“字小存亡”的道义,出兵干涉安南内乱,打破了清朝自建立以来不干涉安南内政的政策,造成清代中安关系史上一次重大的军事冲突——“安南之役”。但清朝“灭阮扶黎”的政策最终以失败告终,清廷审时度势,在阮惠乞降请封,且黎氏难以扶持的情况下,最终选择“纳阮弃黎”,册封阮惠为安南国王,中安藩属关系得以恢复,并稳定发展。此后,清廷坚定执行不干涉安南内政的政策,直至法国侵入安南。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交流的方式逐渐多样化,交流的内容也逐渐丰富。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在中安两国的视角下,以乾隆时期中安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为主线,对这一时期中安关系中的重大历史事件及其背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文章认为,双方局势的变化,彼此间的博弈与互动,以及统治者个人思想的转变等都推动了这一时期中安关系的更迭与变迁。由此来看,当时的政治格局与现实利益是推动两国关系变迁的主要动力,而和平稳定的藩属关系则是两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贺洪波[8](2014)在《我国《刑法》第37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一体化视域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第37条,事关定罪免刑(与定罪判刑相对)与微罪不诉(与有罪起诉相对)两种不典型刑事正义的科学实现。《刑法》第37条在能否作为独立免刑依据适用的基本问题上,所遭致的“理论反对实践、理论反对理论”的尴尬境遇,及其背后潜藏着的诸多问题,正昭示着该条文有待深入研究。全文综合运用思辨、系统、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基本意蕴、夯实理论根基、考察实践现状、展望适用未来的研究进路,着力展开对我国《刑法》第37条的系统研究。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旨在明晰《刑法》第37条的基本意蕴。《刑法》第37条是在1979年《刑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刑法》第37条通过增设“行政处罚”,使得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丰富;通过把“免予刑事处分”修改为“免予刑事处罚”,使得用语更加准确。《刑法》第37条由顺承相序的前后两段内容组成。以“但是”为“分水岭”,前段是关于酌定免刑情节的规定,后段是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刑法》第37条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精神意蕴在于,从法律报应角度考虑,犯罪人罪责程度较低(罪责程度对应的刑罚程度应在3年有期徒刑以内),在对犯罪人作有罪认定及罪犯宣告基础上,不判处刑罚亦在刑法预设的容忍限度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精神意蕴在于,从特殊预防角度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低,在对犯罪人作有罪认定及罪犯宣告基础上,没有进一步运用判刑的方式来实现特殊预防的必要;“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精神意蕴在于,从一般预防角度考虑,在对犯罪人作有罪认定及罪犯宣告基础上,若不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不会在客观上起到鼓励他人模仿犯罪的负面效果,就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足见,对犯罪人定罪但免刑,实质上是一种艰难地兼顾罪责抵偿目的和犯罪预防效果的妥协正义。《刑法》第37条和《刑法》第13条是接续关涉要不要入罪、要不要判刑的两大关节点条文。除《刑法》第37条之外,我国虽有16个免刑条文对各种免刑情节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确需免刑的全部情状。根据刑法总则指导、补充分则的基本原理,以及实现司法实质公正和量刑个别化的切实需要,当个案殊情确需对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而又不具备这16个免刑条文规定的免刑情节时,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刑法》第37条对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在量刑视域下,《刑法》第37条和《刑法》第5条各具独立的量刑指导功能,二者合力展开并共同拱举着《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的总括规定。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惯常划分下,《刑法》第37条和《刑法》第63条应分别视为我国酌定免刑情节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二者为法官量刑时能动合理地超越分则法定刑留存了足够解释空间。《刑法》第37条赋予犯罪情节轻微者定罪免刑的法律处遇,使得我国量刑个别化的内涵得以从传统的定罪判刑方式拓展至定罪判刑与定罪免刑并存的二元方式,更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进程得以由适当扩大免刑适用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之两极合力推进。第二章旨在夯实《刑法》第37条的理论根基。在理性扬弃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基础上,着重考虑特殊预防效果的综合刑罚观,切实可取并渐成共识。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在综合刑罚观指引下,仔细斟酌判刑必要性。刑法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刑法明确性具有相对性。刑法的相对明确性有利于增强刑法适应性。刑法的明确性目标需要司法与立法共同践行。《刑法》第37条关于酌定免刑情节的规定为刑事司法留存的充足解释空间,尤需法官适时能动地置身特定时空场域,融通社情民意,仔细斟酌运用,以因应现代社会急剧变迁及个案殊情对量刑实质公正之需。谦抑节制是现代刑法的内在价值诉求。刑法谦抑节制包括罪之谦抑节制与刑之谦抑节制两个方面。《刑法》第37条是对刑之谦抑节制理念的极大彰显,司法机关应当据此节俭用刑、谨慎判刑。人本宽和是现代社会的治理策略与精神特质。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奠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知,是科学治理犯罪的内在需求。司法机关应以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为指引,彻底扬弃有罪必起诉的起诉法定主义观念和起诉必判刑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者敢于作出微罪不诉决定或定罪免刑判决。宽严相济是孕育于社会转型期、反思历次严打斗争、经过多年实践总结的国家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在于以宽为主、整体从宽。对犯罪情节轻微者不判处刑罚或者微罪不诉,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极大彰显。综合治理是我国在总结多年历史经验后提出的社会治安总方针,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重视已逐步演化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国家通过刑罚抗制犯罪的功能有限,转型中国当下,科学预防犯罪尤需在综合治理的社会政策指引下,重视非刑罚处遇的犯罪防治功能。刑事权力是一种极为严厉的规训权力。现代刑事权力特别注重对人的精神规训。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刑事权力实现对犯罪人的精神规训,是在法治框架内通过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的。定罪免刑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宽容的司法宣示。这种司法宣示及其潜移默化地培育起来的社会宽容文化,对犯罪人的无形感化效用和对社会治安的柔性建设功能,实质上是一种隐蔽地洋溢在司法场域的社会治理术和权力运作策略。定罪但免刑,实为国家、犯罪人、社会民众在要不要判刑的量刑低限问题上交互包容体谅的结果,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妥协正义。第三章旨在考察《刑法》第37条的实践现状。定罪免刑与微罪不诉是《刑法》第37条实践的双重面向。实证调研表明,人民检察院院间接运用《刑法》第37条作微罪不诉决定的案件明显比人民法院直接运用《刑法》第37条作定罪免刑判决的案件多。当前的定罪免刑案件和微罪不诉案件中,具有法定免刑情节的较少,不具有法定免刑情节的较多。在不具有法定免刑情节的案件中,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被害人是否谅解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定罪免刑或微罪不诉的惯常考量情节。在《刑法》第37条适用的程序控制上,定罪免刑案件和微罪不诉案件大都呈现出由承办人至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层层核报、逐级决定的线性流程,但也有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检察院请示的情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拟作微罪不起诉的,须受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程序制约。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拟作微罪不起诉的,虽不受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程序制约,但仍须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由于备案意味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微罪不诉的最后决定权,因此,备案表面上是一种事后性质的程序,但显性备案其实已具有隐性核准之实。《刑法》第37条的适用往往与充斥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考核指标紧密缠绕。在公检法三机关层层推进、前后制约的绩效考核及指标约束下,办案压力趋于后置。疑罪从无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尊重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但在各种考核指标萦绕的特定司法场域中,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理念往往备受挤压甚至扭曲,以微罪不诉或定罪免刑包装起来的疑罪从有的隐形司法知识亦随之生成并被巧妙运用,进而,鲜为“局外人”所知、也不愿被“局外人”所知的疑罪从有的司法轶事亦不时得以悄然上演。司法文书说理是演绎法理、展示智慧的法治载体与绝佳窗口,司法人员理当倍加珍惜。但由于案多人少、嫌说理麻烦、害怕言多必失、顾虑同案难同办等原因,《刑法》第37条实践运作中的司法文书说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说理粗疏简单、重要理由隐而不说的问题,以致这些司法文书在说理上往往呈现出对外一张简单的脸、对内一张复杂的脸、内外间不同脸的二维脸谱。第四章旨在展望《刑法》第37条的适用未来。随着人们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知和对犯罪治理的通盘考虑,以及对刑罚轻缓化的不懈追求,加之近年来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策的持续推进,《刑法》第37条可望在今后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适用。但《刑法》第37条适用中存在的理论分歧仍需缝合、条文引用尚需统一、权利保障尤需强化。《刑法》第37条能否作为独立免刑依据适用的理论纷争,实际上是《刑法》第37条是否具有酌定免刑功能之争。立法术语的不明确性、条文位置的非情节性、适用程序的不协调性、适用后果的消极性等理由及顾虑,不足以否定《刑法》第37条的酌定免刑功能及其可作为独立免刑依据适用的法治价值。应着力通过加强量刑说理、颁布指导案例、强化司法监督等契合司法规律的方式,优化《刑法》第37条作为独立免刑依据适用的司法效果,而非过度迷恋程序控制。人民法院在定罪免刑判决书中引用量刑条文时,案件具有法定免刑情节的,法定免刑情节所对应的相应量刑条文已经提供了免刑依据,无需再引用《刑法》第37条作为免刑依据;案件不具有法定免刑情节的,应引用《刑法》第37条作为免刑依据;案件具有法定免刑情节并据此免刑后,还需适用《刑法》第37条后段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应引用《刑法》第37条。人民检察院在微罪不诉决定书中应一律引用免刑条文作为实体根据,是否引用《刑法》第37条及引用方式与人民法院相同。《刑法》第37条的科学适用,从权利保障方面看,当前尤需强化的是微罪被不起诉人不服微罪不诉决定时的异议权,以防人民检察院滥用微罪不诉决定,将微罪不诉沦为疑罪案件从有或消解无罪案件的妥协工具。我国新近增设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于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时的异议权的规定,可资借鉴。应尽快赋予微罪被不起诉人不服微罪不诉决定时,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权利。
刘汝洁[9](2014)在《《塞缪尔·约翰逊传》英译汉翻译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这篇翻译报告主要对《塞缪尔·约翰逊传》一书结尾部分内容的翻译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该部分充分地向我们描述了约翰逊去世前的生活,让我们深刻地看到了一位伟人的高尚灵魂。《塞缪尔·约翰逊传》是英国传记作家詹姆斯·鲍士韦尔于十八世纪末写的一本近代传记。它通过对约翰逊大量的生活细节与琐事的描写,使一位喜怒哀乐俱全,个性好恶鲜明的文坛巨人跃然纸上,而且在描写过程中,鲍斯威尔并不讳言约翰逊的弱点、怪癖、乃至谬误。本报告以《塞缪尔·约翰逊传》的汉译过程为例,旨在说明在翻译过程中如何达到“信、达、雅”以打动目标语读者。在文学作品的翻译中,译者不仅要用准确流畅的语言保证译文的忠实和顺畅,还要注意传达作品的语言特征和语言风格,使目标语读者达到原文读者对原文的理解和欣赏。在案例分析中,作者从译文中精选例子来阐述如何灵活运用意译、调整和转换来获得“信、达、雅”,从而保证译文在最大程度上再现原作品。报告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翻译任务介绍,包括作者、作品介绍和选材理由等。第二部分是翻译过程介绍,如:译前准备、翻译过程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第三部分是“信、达、雅”要求下的案例分析,在文本内容的基础上,从“信、达、雅”的角度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为翻译心得及体会,通过案例的分析提出译者对翻译的新认识。
王宁,潘行[10](2014)在《“蔡伯多禄案”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乾隆四十九年(1784)教案始发于湖北边防官兵盘获四名西洋传教士私入内地传教,而蔡伯多禄即此次赴澳门接引伴送洋人潜赴陕甘地区传教的关键人物。恰逢是年四月西北回民起义,清政府担心西洋人与内地回民勾结影响统治稳定,在乾隆皇帝多次严拿涉案人员的谕旨催促下,该案迅速扩大,涉案人员之多、牵连省份之广都超出以往,史称"乾隆朝大教案"。而教案关键人物蔡伯多禄则从始至终未曾抓获。
二、中国药商恭候“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药商恭候“郎”(论文提纲范文)
(1)会馆剧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会馆剧场相关研究现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会馆及其剧场的兴建 |
第一节 会馆概述 |
一、会馆的兴衰 |
二、会馆的分类 |
三、会馆的分布 |
第二节 会馆的功能与剧场的创建 |
一、会馆功能概说 |
二、会馆剧场的创建缘由 |
三、会馆剧场的创修经费 |
第二章 会馆剧场的发展历程与建筑形制 |
第一节 会馆剧场的发展历程与遗存 |
一、会馆剧场的演变 |
二、会馆剧场的遗存 |
第二节 会馆剧场的建筑形制 |
一、剧场的设置 |
二、会馆剧场的建筑特征 |
第三章 北方地区的会馆剧场 |
第一节 剧场的布局 |
一、空间布局 |
二、平面布局 |
第二节 剧场的建筑形制 |
一、剧场的建筑特征 |
二、典型剧场举隅 |
第四章 南方地区的会馆剧场 |
第一节 剧场的布局 |
一、空间布局 |
二、平面局部 |
第二节 剧场的建筑形制 |
一、剧场的建筑特征 |
二、典型剧场举隅 |
三、正面看楼与看台 |
四、过街剧场 |
第五章 室内会馆剧场 |
第一节 室内会馆剧场的遗存 |
一、现存室内会馆剧场 |
二、碑刻及文献载录的室内会馆剧场 |
第二节 室内会馆剧场的特征 |
一、时空分布 |
二、建筑形制 |
三、室内会馆剧场与戏园之比较 |
第六章 娱人小剧场 |
第一节 娱人小剧场的遗存 |
第二节 娱人小剧场的特征 |
一、出现时间及功能 |
二、剧场的空间设置 |
三、戏台的建筑形制 |
四、观剧场所的设置 |
第七章 会馆剧场的建筑装饰 |
第一节 匾额与楹联 |
一、匾额 |
二、楹联 |
第二节 雕塑与彩绘 |
一、雕塑 |
二、彩绘 |
第八章 会馆剧场的演剧活动 |
第一节 会馆剧场的演剧类型 |
一、祭祀演剧 |
二、行业演剧 |
三、团拜演剧 |
第二节 剧场及演剧活动的管理 |
一、剧场的租用 |
二、演剧活动的管理 |
三、戏资的来源 |
第三节 商路与戏路:会馆剧场的演剧与戏曲传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全国现存会馆剧场名录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田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生平与时代 |
第一节 田桐的青少年时代(1897-1903) |
第二节 田桐的革命时代(1904-1927) |
第三节 田桐的晚年时代(1928-1930) |
第二章 田桐的政论文 |
第一节 揭发立宪骗局 |
第二节 取资模范的英雄观 |
第三节 革命首领的生成论 |
第四节 安邦定国的太平策 |
第五节 政论文的特点 |
第三章 田桐的诗 |
第一节 少年游仙诗 |
第二节 行佚游历诗 |
第三节 送别怀人诗 |
第四节 题赠唱和诗 |
第四章 田桐的话体文 |
第一节 《扶桑诗话》与诗学观 |
第二节 《革命闲话》的文献价值 |
第五章 田桐的译编作品 |
第一节 《亡国惨记》 |
第二节 《亡国泪》与《南国记》 |
第三节 《伦理通论》 |
第四节 《人生问题》 |
结语 |
附录一 《田桐集》补遗 |
附录二 田桐身后评 |
附录三 田桐年谱简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钓友”圈里的权钱交易(论文提纲范文)
全区医疗系统的一颗“星星” |
人生在与“钓友”交往中变味 |
收受医疗设备商贿款270万 |
悲叹“跛足”成长跌入泥潭 |
终审裁定不予减轻处罚 |
警钟长鸣 |
(4)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研究 ——以刘建民藏书信资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内容及主体资料介绍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发现的晋商典当业书信的整理及其研究价值 |
第一节 晋商典当业书信介绍 |
第二节 晋商典当业书信的研究价值 |
第二章 晋商典当业跨地域营业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明代中后期的兴起 |
第二节 清前期的迅速发展 |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发展概况 |
第三章 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的业务 |
第一节 抵押放贷 |
第二节 存款 |
第三节 信用放贷 |
第四节 发行私票 |
第五节 汇兑、担保及兼营估衣铺 |
第四章 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的资本 |
第一节 资本组织方式 |
第二节 资本规模 |
第三节 负债资本 |
第四节 联号经营 |
第五节 日常资金管理 |
第五章 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的营业制度 |
第一节 开当、停当 |
第二节 满货处理 |
第三节 账簿组织 |
第四节 营业报告 |
第六章 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的社会关系 |
第一节 官吏 |
第二节 同乡工商字号 |
第三节 地方基层社会 |
第七章 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的东伙关系 |
第一节 早期股俸制东伙关系及其变化 |
第二节 东家的职权 |
第三节 掌柜的职责 |
第四节 东家、掌柜的互动方式 |
第八章 清代至民国初晋商典当业的书信经营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商号书信的特征 |
第三节 商号书信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晚清法制改革中的英国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晚清法制改革推力中的英国因素 |
(一)政治层面:英国允诺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 |
(二)社会层面:中英法律纠纷推动法制改革的需求 |
(三)思想层面:英国传教士带来的先进的法律思想 |
二、晚清法制改革新律中的英国因素 |
(一)民商法领域 |
1、公司法 |
2.商标法 |
(二)诉讼法领域 |
1、审判方式: 当事人主义的引入 |
2、律师制度: 辩护制度的引进 |
3、陪审制度:小陪审团制度的借鉴 |
(三)宪政领域 |
1、君主立宪思想 |
2、议会思想 |
3、责任内阁制度 |
三、英国因素何以渗入晚清法制改革 |
(一)政治因素:英国在华的特权优势 |
(二)人物因素:主持修律的伍廷芳深谙英国法 |
四、对晚清法律改革中英国因素的评价 |
(一)晚清法制改革方向上的政治选择主导 |
(二)晚清法制改革与英国模式的背离境遇 |
(三)晚清法制改革拒绝英国模式的反思——以董康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重点与难点 |
五、研究方法、基本写作思路 |
第一章 清初至乾隆中前期的中安关系 |
第一节 清初的内外形势及其对安南的政策 |
第二节 清朝与安南藩属关系的建立 |
第三节 乾隆中前期对安南的政策 |
第二章 乾隆晚期中安关系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安南西山起义及清朝最初的不干涉态度 |
第二节 清朝态度的转变及出兵安南 |
第三节 清朝对安南政策转变的原因 |
第三章 清朝与西山朝藩属关系的建立 |
第一节 阮惠请封及清朝对其态度的转变 |
第二节 清朝择阮弃黎 |
第三节 阮惠请封与清朝对安南政策转变的原因 |
第四章 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之间的经济交往 |
第一节 乾隆时期中安朝贡贸易 |
第二节 乾隆时期中安民间贸易的曲折发展 |
第五章 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之间的文化交流 |
第一节 礼仪和思想的交流 |
第二节 文学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
第三节 科技的传播与交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刑法》第37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源起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 研究进路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刑法》第 37 条的基本意蕴 |
第一节 第 37 条的立法沿革 |
一、 1979 年《刑法》第 32 条的孕育诞生 |
二、 第 37 条对 1979 年《刑法》第 32 条的修改完善 |
第二节 第 37 条的内容界分 |
一、 第 37 条前段关于酌定免刑情节规定的理解 |
二、 第 37 条后段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规定的理解 |
第三节 第 37 条的外部关系 |
一、 第 37 条与其他免刑条文的关系 |
二、 第 37 条与第 13 条的关系 |
三、 第 37 条与第 5 条的关系 |
四、 第 37 条与第 63 条的关系 |
第四节 第 37 条的法治使命 |
一、 优化犯罪人处遇 |
二、 丰富量刑个别化 |
三、 推动刑罚轻缓化 |
第二章 《刑法》第 37 条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学说根基 |
一、 综合的刑罚目的观 |
二、 相对的罪刑法定观 |
第二节 理念根基 |
一、 谦抑节制的刑法理念 |
二、 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 |
第三节 政策根基 |
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 综合治理的社会政策 |
第四节 权力根基 |
一、 刑事权力的规训特质 |
二、 无刑之刑的规训策略 |
第三章 《刑法》第 37 条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第 37 条实践的双重面向 |
一、 定罪免刑:第 37 条实践的审判面向 |
二、 微罪不诉:第 37 条实践的检察面向 |
第二节 第 37 条实践的程序控制 |
一、 定罪免刑的程序控制 |
二、 微罪不诉的程序控制 |
第三节 第 37 条实践的指标约束 |
一、 绩效考核与指标约束 |
二、 指标约束与压力后置 |
三、 压力后置与疑罪从有 |
第四节 第 37 条实践的文书说理 |
一、 文书说理粗疏简单 |
二、 重要理由隐而不说 |
三、 司法文书的双面脸 |
第四章 《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前瞻 |
第一节 展望适用前景 |
一、 法院适用前景 |
二、 检察院适用前景 |
第二节 缝合理论分歧 |
一、 第 37 条是否独立免刑事由之争 |
二、 第 37 条是独立的免刑事由之辩 |
第三节 统一条文引用 |
一、 统一第37 条在定罪免刑判决书中的引用 |
二、 统一第37 条在微罪不诉决定书中的引用 |
第四节 强化权利保障 |
一、 微罪不诉人员异议权保障乏力 |
二、 充分赋予微罪不诉人员异议权 |
余论 法治时代研究刑法条文的特殊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塞缪尔·约翰逊传》英译汉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uthor |
1.2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iography |
1.3 The reasons for choosing this biography |
Chapter Two 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2.1.1 Preparation for translation tools |
2.1.2 Translation schedule |
2.2 Process of translation |
2.2.1 Ways to translate the biography |
2.2.2 Implementation of the plan |
2.2.3. Quality control |
Chapter Three Case Analysis |
3.1 Yan Fu's translation principle |
3.2 Case study |
3.2.1 Achieving "faithfulness" by free translation |
3.2.2 Achieving "expressiveness" by adjustment |
3.2.3 Achieving "elegance" by conversion |
Chapter Four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A |
Appendix B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ACKNOWLEDGEMENTS |
附件 |
(10)“蔡伯多禄案”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蔡伯多禄案”始末 |
二、蔡伯多禄生平 (9) |
三、总结 |
四、中国药商恭候“郎”(论文参考文献)
- [1]会馆剧场研究[D]. 高扬励.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2]田桐研究[D]. 宋红玉. 山东大学, 2019(09)
- [3]“钓友”圈里的权钱交易[J]. 周勇. 检察风云, 2018(11)
- [4]清代至民国初年晋商典当业研究 ——以刘建民藏书信资料为中心[D]. 王中良. 河北大学, 2018(12)
- [5]晚清实业立法述评[J]. 池建华. 中西法律传统, 2017(01)
- [6]晚清法制改革中的英国因素[D]. 孙浩. 苏州大学, 2017(04)
- [7]乾隆时期中国与安南关系研究[D]. 王珍珍. 云南大学, 2017(03)
- [8]我国《刑法》第37条研究[D]. 贺洪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塞缪尔·约翰逊传》英译汉翻译报告[D]. 刘汝洁.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10]“蔡伯多禄案”初探[J]. 王宁,潘行. 黑龙江史志,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