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加强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263”改革建设追踪(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表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刘洪瑞[2](2020)在《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认为
杜俊奇[3](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黄莹[5](2019)在《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偏差研究 ——以L市工商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中国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公务员的绩效管理开始成为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街头官僚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工作在第一线、与社会公众最直接接触、负责日常公共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基层工商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管系统各项工作的前沿阵地,直面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因此,基层执法公务员属于典型的“街头官僚”。但他们一直处于效能监管末端,绩效问题更为突出。在基层公务员管理中落实绩效责任并构建相应的问责机制,是我国构建责任型政府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资料分析法,以基层执法公务员为样本,运用街头管理理论和绩效管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以L市工商局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实施情况为案例,深入剖析基层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实践偏差现象和原因。从培育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行政生态,健全绩效问责的制度保障,完善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操作技术,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机制长效健康运行的对策建议,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管理水平和绩效改进效率,促成“责任政府”的建立。
王茜[6](2019)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以四川省通江县“三局合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大部制改革新背景下提出的职能转变新要求。2008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现统一的市场监管”,2017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出台,强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专业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经历了10年的不断探索改变,特别是在各个地方不间断地改革下,不同的具体模式,不同的地方经验相继问世,改革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目前仍然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围绕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开展了以下工作:梳理国内外关于市场监管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研究,总结评价研究成效和局限性,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研究视角,介绍选择该理论的原因,评判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契合性;以四川省通江县为例,详细介绍了通江县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情况,梳理了改革前后的问题和成效;以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了一个分析框架,从治理目标,整合协作,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四个方面全面分析总结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所遇到问题的原因:理论落后于实践,智能优化困难,执法依据混乱,信息化建设滞后。在介绍国内外优秀的改革实践的模式经验后,结合分析框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公民需求为核心,科学整合配置资源,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创新信用全流程监管,加强信息化支撑能力,保障优化改革的成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在各地不断创新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改革的整体性和科学化。流程再造的最终目标是提升效率,所以不能简单的物理性合并,在加强化学性融合的同时稳扎稳打,完善配套改革才能实现改革的最终目的。
马冉[7](2019)在《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营商环境分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等四个大类。其中,政务营商环境指的是制约企业达到其最高生产率的政府服务能力及水平的总和。2019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所在”,因此将其列入2019年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政务营商环境的优化,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商关系规范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地区经济发展质量,以及增强国家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政务营商环境的优化还能通过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立起安全、高效益、高质量、可持续的财源体系,有力支撑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如何定义、分析、评价和优化政务营商环境。首先,从营商环境、政务营商环境问题的由来、发展及概念内涵外延的辨析入手,厘清了政务营商环境的内涵和特征,并通过文献的评述和理论的回顾与运用奠定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基于现阶段政务营商环境相关研究存在着整体水平不佳、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对“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留言数据进行了理论抽样,在达成理论饱和的基础上,通过三级编码形成了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分析框架。之后,运用有监督的机器学习方法,从“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全体留言数据中筛选出政务营商环境相关留言,并运用构建的分析框架对文本数据进行了分类和分析,最终对我国企业在政务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需求偏好形成了整体的认识。再次,基于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改进政府服务、提升政府效能所具有的价值导向和评价工具的意义,本文尝试着构建了政务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之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了赋权,并收集了国内地级以上城市的数据,据此来计算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并分析了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特点和我国地方政府在构建政务营商环境方面的主要问题。最后,在综合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以服务型政府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优化我国政务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改进和优化政务营商环境提供理论支撑和工具选择。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发现,企业对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诉求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充足的现金流与完善的产权保护、有效的政策落实、完备的基础设施与优质的生产要素、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等。但是,政府服务理念转变滞后、服务内容不清晰、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制度不健全、服务流程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企业的需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要想建立起需求识别有效、服务职能合理、服务能力良好、服务供给优质的政务营商环境,政府需要从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设施、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服务供给、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八个方面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并运用合理科学的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估和指导政务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本文运用经济学的视角与方法研究了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并将这个问题置于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背景和逻辑中,即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具有跨学科和综合性特点。此外,本文以政务营商环境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了企业对政务营商环境的需求偏好,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测算了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提出了优化政务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这既有助于该领域理论研究的扩展和深化,也希望能够对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工作提供政策工具和理论指导。
梁春程[8](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李寒凝[9](2019)在《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给定中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逻辑背景,农地流转市场交易复杂性日益增长,适宜的契约安排,为流转主体权利保护与行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以及契约实施效率的提高提供有效途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研究显得日益迫切,因为契约作为交易的规制结构,是确保农地流转交易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基础。对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上为中国农地制度框架下契约经济学的本土化拓展应用提供可能的桥梁,实践中亦可为流转契约安排的解释提供有益参考,从交易治理的视角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启示。本研究基于契约经济学理论,通过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地制度安排实践探索,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以识别农地流转的农户决策及其制约因素,检验实施成本约束下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主体行为激励机理,探究契约形式差异以及有效的非正式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剖析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配置与风险分担作用,以期为保障流转农户权利、化解履约风险提供有益启示。基于以上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和政策建议:首先,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是契约缔结的前提,农户流转决策中的行为特征及约束条件,决定了流转交易的特征和与其相匹配的契约形式。研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农户数据,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检验表明,农户农地转入和转出决策相互关联,转出规模受土地生产价值与保障功能的约束,转入规模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的路径依赖与政府补贴。农户自生能力促进流转交易规模增加,随着自生能力提升,农户流转决策的逻辑由生存目标向经济理性转换。在农地模糊产权不确定市场环境下,适宜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是促进农地流转的微观制度基础,理清交易主体流转决策决定因素,是流转契约安排研究的前提。其次,流转租金是契约安排的核心。在实施成本约束下,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行为激励与风险配置机理,以及中国农地产权安排在其中的影响,值得深入分析。研究利用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二元Logit模型分析发现,分成或固定的租金安排取决于约束道德风险与契约实施成本的权衡,对道德风险监督和约束的需要越强、实施成本越低的流转交易中更易采用分成租金;农地确权通过赋予农户更完整的土地权能,促使农户采用分成租约参与流转收益分享;风险态度并未为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提供有效解释,原因在于流转双方农户在人口统计特征上的对等导致其风险态度趋同。再次,实现契约租金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机理离不开有效实施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中国农村乡土社会规则下,非正式流转契约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有助于化解口头契约违约风险。研究基于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和Heckman Probit模型,分析表明农户选择非正式契约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网络中非正式规则的信任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声誉和社会网络可以形成有效的流转契约自我实施机制,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建立隐形监督以及信任互惠的关系治理促进履约;二者的交互作用表明,声誉贬值效应在紧密的社会网络中促进履约的效果更强。最后,在对租金安排和实施机制的内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契约剩余权利配置在本质上决定了主体间的收益和风险分配,在土地股份合作契约中合理界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农民收益权实现和流转风险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径。研究通过对河北承德二兴营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确权确股不确地”制度安排,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分配量化保障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契约链条,将剩余控制权赋予农业企业,转移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时面临的自然风险;采用“固定租金+收益分红”的租金安排,在确保固定收入前提下赋予农户部分剩余索取权,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化运营的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与已有研究比较,本研究基于对契约经济学理论的梳理与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本土化研究的总结,系统深入地考察了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问题,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三个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新。研究思路创新在于通过分解考察农地流转的整个交易过程,从事前缔约主体行为,到事中契约内容安排,再到事后的契约实施机制,系统地分析农地流转交易特征及其契约治理机制,区别于以往研究仅考察其中某一环节,或将流转契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首先在于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考察相互关联的农地转入和转出数量决策,区别于以往对转入和转出行为的割裂分析,有益于准确识别契约主体行为特征和决策偏好;其次在于应用Heckman Probit方法检验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的实施机制,避免因样本选择问题带来的内生性偏误。研究视角的创新首先在于,在中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所引致的模糊农地产权安排背景下,从产权交易的视角对流转契约安排及其决定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以契约为基本研究单位,从不完全契约与产权视角透视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与风险安排机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已有研究从产权明晰或农户增收的视角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入股这一特殊流转形式及其契约安排的考察,对多数关注流转租赁契约的已有研究视角形成补充。
薛峰[10](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指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二、全面加强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263”改革建设追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面加强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263”改革建设追踪(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偏差研究 ——以L市工商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基层执法公务员 |
2.1.2 绩效问责 |
2.1.3 绩效问责偏差 |
2.2 理论基础 |
2.2.1 街头官僚理论 |
2.2.2 绩效管理理论 |
2.2.3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章 L市工商局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实践 |
3.1 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实践概况 |
3.2 L市工商局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实践概况 |
3.2.1 L市工商局绩效问责制的实施背景和过程 |
3.2.2 L市工商局绩效问责实践成效 |
第四章 L市工商局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偏差的现状分析 |
4.1 绩效问责主体偏差 |
4.1.1 同体问责主导和异体问责缺失 |
4.1.2 问责动力不足 |
4.2 绩效问责客体偏差 |
4.2.1 部门与个人权责不清 |
4.2.2 多任务协作下责任归因困难 |
4.3 绩效问责依据偏差 |
4.3.1 绩效评价指标异化 |
4.3.2 绩效信息的信度和效度缺失 |
4.4 绩效问责程序偏差 |
4.4.1 评估与问责匹配性弱 |
4.4.2 选择性执行 |
4.4.3 绩效信息封闭化 |
4.4.4 绩效评估与问责程序不规范 |
4.5 绩效问责效用偏差 |
4.5.1 问责效果的滞后性 |
4.5.2 价值目标置换 |
4.5.3 绩效悖论 |
第五章 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偏差产生的原因分析 |
5.1 绩效问责理念滞后 |
5.1.1 问责文化滞后 |
5.1.2 问责制度“路径依赖” |
5.1.3 多元协同共治理念缺失 |
5.2 绩效问责制度不健全 |
5.2.1 绩效问责缺乏配套制度 |
5.2.2 绩效责任指标设计不科学 |
5.2.3 绩效评估反馈有效性不足 |
5.2.4 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滞后 |
5.3 问责行政环境缺乏 |
5.3.1 街头官僚的“自利性” |
5.3.2 “非自愿”关系构成影响 |
5.3.3 公共资源供给的紧缺性 |
5.3.4 多元冲突导致规则依赖 |
5.4 问责机制自身限制 |
5.4.1 压力型体制的大环境 |
5.4.2 集体决策体制的归因困难 |
5.4.3 基层执法活动特性制约绩效问责的适用范围 |
第六章 优化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策略 |
6.1 积极培育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行政生态 |
6.1.1 培育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法律政策环境 |
6.1.2 培育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文化环境 |
6.1.3 培育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伦理道德 |
6.2 建立健全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制度保障 |
6.2.1 构建绩效问责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
6.2.2 健全绩效问责信息公开制度 |
6.2.3 完善绩效问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
6.3 完善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操作技术 |
6.3.1 优化绩效问责的指标体系 |
6.3.2 规范绩效问责的工作流程 |
6.3.3 整合各政府管理系统 |
6.4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
6.4.1 构建公平合理的基层公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
6.4.2 探索建立优胜劣汰的公务员激励机制 |
6.4.3 绩效管理引入“痕迹化”管理模式 |
6.4.4 完善公务员绩效问责救济制度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以四川省通江县“三局合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市场监管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市场监管 |
2.1.2 市场监管体制 |
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优势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契合性 |
3.全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发展历程及模式 |
3.1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程 |
3.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模式 |
3.2.1 “纺锤型”-深圳模式:统分结合 |
3.2.2 “倒金字塔型”-浙江模式:基层三合一 |
3.2.3 “圆柱型”-天津模式:省级三合一 |
3.2.4 三种典型模型的对比 |
4.通江县“三局合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案例分析 |
4.1 案例的基本情况 |
4.2 通江县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 |
4.2.1 监管体制改革前的问题 |
4.2.2 监管机构整合后的现状 |
4.3 通江县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效 |
4.3.1 一体化监管模式形成,行政效率提高 |
4.3.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了基层执法力量 |
4.3.3 明确监管部门边界,杜绝了多头共治 |
5.基于整体性治理下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中的问题 |
5.1.1 上下对口单位混乱,内部矛盾仍存在 |
5.1.2 人员专业度不高,工作业务繁重 |
5.1.3 市场监管力不从心,统一执法标准困难 |
5.1.4 社会参与意识薄弱,信息壁垒仍存在 |
5.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理论落后于实践,目标不明确 |
5.2.2 职能优化困难,资源匹配不够准确 |
5.2.3 执法依据混乱,缺乏配套法律保障 |
5.2.4 监管格局单一,网络化建设滞后 |
6.基于整体性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及对策建议 |
6.1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市场监管体制分析框架的构建 |
6.1.1 体制改革的目标导向 |
6.1.2 监管主体的责任整合 |
6.1.3 监管体制的制度建设 |
6.1.4 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 |
6.2 基于分析框架下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
6.2.1 逐步稳定推动改革,加强上下融合 |
6.2.2 整合配置资源,加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结合 |
6.2.3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规范改善市场行为 |
6.2.4 加强信息化支撑能力,建立合理的系统考评机制 |
7.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访谈人员表 |
附录2 访谈提纲 |
后记 |
致谢 |
(7)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缘起 |
1.1.1 体现改革政策的价值取向 |
1.1.2 实现国家利益的战略选择 |
1.1.3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
1.1.4 规范政商关系的重要途径 |
1.1.5 保障财政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
1.2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可能的贡献和研究的难点 |
1.3.1 可能的贡献 |
1.3.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政务营商环境及其内涵 |
2.1.1 营商环境的由来、发展与界定 |
2.1.2 政务营商环境的概念及重要性 |
2.1.3 政务营商环境的特征 |
2.2 相关概念辨析 |
2.2.1 政务营商环境与政务环境、政务服务、服务型政府 |
2.2.2 政务营商环境与制度质量、政府质量、政府效能 |
2.2.3 政务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3 国内外营商环境研究现状综述 |
2.3.1 源起:比较成本分析 |
2.3.2 营商环境、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 |
2.3.3 各种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的大规模涌现与反思 |
2.3.4 营商环境研究的总结与发展趋势 |
2.3.5 国内营商环境相关研究 |
2.4 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4.1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逻辑起点 |
2.4.2 制度与经济增长:实现路径 |
2.4.3 服务型政府:理论指导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务营商环境的分析框架建构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研究方法 |
3.2.1 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3.3 范畴提炼和模型建构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编码:企业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
3.3.3 选择性编码:良好政务营商环境的构成要素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务营商环境的企业需求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方法 |
4.2.1 数据来源 |
4.2.2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4.3 结果分析 |
4.3.1 企业诉求的议题分布 |
4.3.2 企业诉求的时间分布 |
4.3.3 企业诉求的空间分布 |
4.4.4 企业诉求的文本长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
5.1 构建政务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意义 |
5.1.1 厘清政府角色 |
5.1.2 推动职能转变 |
5.1.3 提升政府效能 |
5.2 既有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比较 |
5.3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原则 |
5.3.1 一般性原则 |
5.3.2 特殊性原则 |
5.4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 |
5.4.1 企业需求的识别 |
5.4.2 服务职能的履行 |
5.4.3 服务供给的能力 |
5.4.4 服务供给的结果 |
5.5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测算 |
6.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体系赋权 |
6.1.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6.1.2 构造判断矩阵 |
6.1.3 指标权重计算 |
6.1.4 一致性检验 |
6.1.5 权重计算过程示例 |
6.1.6 政务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确定 |
6.2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测算 |
6.2.1 数据来源及数据处理 |
6.2.2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水平测算 |
6.3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特点 |
6.3.1 整体水平相对偏低 |
6.3.2 地区之间差异较大 |
6.3.3 区域内部差距明显 |
6.3.4 地区差距逐渐缩小 |
6.4 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
6.4.1 服务理念转变滞后 |
6.4.2 服务内容不清晰 |
6.4.3 服务能力不足 |
6.4.4 服务制度不健全 |
6.4.5 服务流程不合理 |
6.4.6 服务供给不佳 |
6.4.7 评价标准不一 |
6.4.8 激励机制不完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务营商环境优化的路径思考 |
7.1 更新服务理念 |
7.2 明确服务内容 |
7.3 完善服务设施 |
7.4 创新服务制度 |
7.5 再造服务流程 |
7.6 优化服务供给 |
7.7 改进评价标准 |
7.8 完善激励机制 |
7.9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主要结论 |
8.2 本文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8.2.1 研究内容的局限性 |
8.2.2 研究数据的局限性 |
8.2.3 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指标体系权重的计算过程数据 |
附录B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的计算过程数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1.2.3 研究意义 |
1.2.4 核心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数据来源 |
1.4.1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 |
1.4.2 农地流转契约实地调查数据 |
1.4.3 其他补充资料 |
1.5 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契约经济学内涵演进 |
2.1.1 契约的内涵演进 |
2.1.2 经济学契约内涵发展 |
2.2 契约经济学理论发展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特性与契约治理结构匹配 |
2.2.3 产权理论: 不确定性与剩余权利安排 |
2.3 土地契约安排的国外研究 |
2.3.1 分成租佃制的激励机制与风险配置 |
2.3.2 土地契约安排中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分担 |
2.4 模糊产权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困境 |
2.4.1 政府与农户的权利博弈与中国农地流转 |
2.4.2 模糊产权下的农地流转“柠檬市场” |
2.4.3 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现状与挑战 |
2.4.4 农地流转契约研究的本土化困境 |
2.5 总结与研究启示 |
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 |
3.1 缔约前提:农户的农地流转参与 |
3.2 研究设计 |
3.2.1 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模型 |
3.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3.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3.3.1 Bi-tobit模型结果与检验 |
3.3.2 农户转出、转入农地决策决定因素 |
3.4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分析 |
3.4.1 农户自生能力分组回归模型结果 |
3.4.2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 从生存目标到经济理性 |
3.5 结论及其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道德风险约束与实施成本 |
4.1 契约分成租金安排的经济学解释 |
4.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1 计量模型选择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4.3 农地流转租约安排的实证分析 |
4.3.1 二元Logit模型回归结果 |
4.3.2 契约租金安排: 产权确权与道德风险约束 |
4.3.3 其他影响因素的计量结果分析 |
4.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中的风险分担 |
4.4.1 风险分担变量的回归结果讨论 |
4.4.2 风险态度的稳健性检验 |
4.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5 农地流转契约实施机制: 声誉与社会网络 |
5.1 契约形式与实施机制: 非正式规范下的农地流转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模型 |
5.2.2 变量界定与量化 |
5.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3 社会网络、交易成本与契约形式选择 |
5.3.1 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
5.3.2 契约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5.4 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实施机制 |
5.4.1 Heckman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
5.4.2 声誉、社会网络与非正式契约实施 |
5.4.3 其他变量对非正式契约实施的影响解释 |
5.5 结论及其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6 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 |
6.1 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 |
6.2 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与研究进展 |
6.2.1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背景与发展现状 |
6.2.2 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 |
6.3 案例研究设计 |
6.3.1 案例研究设计 |
6.3.2 案例来源: 河北省承德市二兴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6.4 案例分析: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
6.4.1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安排: 确权确股不确地 |
6.4.2 剩余控制权配置与风险转移 |
6.4.3 剩余索取权安排: 保底收入下的风险分担 |
6.5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成功机制与推广策略 |
6.6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10)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全面加强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263”改革建设追踪(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D]. 刘洪瑞. 贵州民族大学, 2020
- [3]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基层执法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偏差研究 ——以L市工商局为例[D]. 黄莹. 广西大学, 2019(01)
- [6]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以四川省通江县“三局合一”为例[D]. 王茜.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D]. 马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D]. 李寒凝. 浙江大学, 2019(02)
- [10]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