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对因虚假陈述而强制退市的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黄健[1](2021)在《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文中认为
王子弥[2](2020)在《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强制退市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却实际激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小投资者间的矛盾,将中小投资者置于了更加不利的境地。一方面由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推出,上市公司本身所具有的“壳资源”价值大幅降低;在企业经营不善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了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可能,更倾向于选择通过财务报表操纵的方式将自身财务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当上市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之际,中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单一、程序繁杂,维权成本过于高昂,导致索赔权难以真正实现。本文关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务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关注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市场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分析相关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正是由于立法者在规则设计上忽略了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核算主体与信息披露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了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信息鸿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可能。同时高标准的诉讼门槛、繁琐的诉讼程序,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小额多数”的侵权特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小投资者在遭受证券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后难以寻求到有力的司法救济。笔者建议在证券市场强制退市的背景下,应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通过修改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建立业绩预警制度和差异化的第三方监管规则;同时在司法救济层面,降低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门槛,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建立退市保险基金制度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并设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基金制度。
宋柯颖[3](2020)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当中占据数量上绝对比例,因此,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程度和水平,这是维持证券市场公平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在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更容易遭受侵害。这种不正常局面的出现,一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因为中小投资者这一群体本身具有的“专业能力低、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加剧了其权益受损的程度。虽然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多次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目标进行法制改革,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难以实现保护体系所预想的保护效果。因此,通过分析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发现其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并借鉴学习国外证券市场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路径,对于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进程,都大有助益。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全文主体内容有五个部分,概括如下:第一章通过界定强制退市的相关概念,分析强制退市情形与程序,论述强制退市的意义,从而对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基本理论形成基本认识。同时,对中小投资者作出了界定,并论述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依据。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先行赔付未形成有效机制;退市程序有待优化且退市去向单一。第三章通过对美国、韩国、日本在强制退市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探索他们是如何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期望能够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方向。第四章则通过借鉴相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市场环境,提出相应的对策。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优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去向;完善中小投资者配套救济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教育力度,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最后是对论文的总结,对整个论文简短的整合与补充。本文通过对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为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简单的思路。
李盛宇[4](2020)在《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民事救济》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可以更好地优化社会上各种资源的配置,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也是我国资本主义证券市场交易体系能够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民事救济制度则是很多国家证券市场成功发展的核心所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和发展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是比较晚和落后的,相关发展机制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法侵害。如何去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民事救济制度,降低中小股东在强制退市过程中容易遭到的各种风险是笔者这篇文章想要着重分析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的这篇论文除去导言和结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概述;第二章是着重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是在借鉴考察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之上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一章则是综合上述所有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民事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概念、强制退市的法理依据以及强制退市的意义,包括:完善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等。紧接着,笔者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据。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公平原则、秩序原则等,现实意义主要包括推进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机制的常态化,保持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第二章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一下我国上市公司关于强制退市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进程,在第二章的第二节笔者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阶段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第三章是对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镜鉴。笔者考察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和模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总结出一些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和启示。第四章是综合上述所有分析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民事救济制度的构想及建议。通过本文前三章所有内容的分析与梳理,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笔者倾向于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今后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要继续完善我国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再次要继续构建常态化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机制,中介机构为什么要先行赔付?合理性与正当性是什么?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具体制度应该怎样设计?最后笔者认为还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努力确立一种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来更好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民事救济制度。
易珊[5](2020)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最初关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设计安排,其目的本为了充分实现证券市场“优者胜劣者汰”的功能,从而为证券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选择。但目前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够完善的强制退市机制使得公司退市期限冗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质量良莠不齐、只进不出使得“壳资源”被热炒,且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面临上市公司面临强制退市的情形时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而在实践中,关于对投资者的赔付机制不完善,司法救济通道不畅通,种种问题会打击广大证券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市场失去信心,最终影响整个证券市场得长远健康发展。因而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积极解决。本文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存在得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得失衡等问题角度切入主题,探讨问题得解决路径。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五个部分,除去导论与结语,主要结构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以上市公司退市概念作为引入,之后介绍了投资者保护得相关理论,以及我国的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强制退市机制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下,就投资者保护方面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第三章主要比较分析了境外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的优秀经验。第四章结合实际问题,并对境外经验进行了借鉴,对完善我国强制退市制度下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概论,包括其基本概念与实施的积极意义。其次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并且总结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进行的现实意义。最后概述了现有的强制退市机制中关于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主要分布在法律、规章以及交易所的文件之中。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强制退市机制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下,就投资者保护方面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强制退市后的赔付机制不健全、证券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不力等。第三章,主要为对境外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关于强制退市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比较分析。第一节介绍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制度,首先是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机制,以及在美国发展成熟集团诉讼。第二节分析了日本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标准与程序,以及其对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最后综上得出对于我国在健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启示与经验。第四章,与第二章分析的存在的现实问题相结合,在比较分析境外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发展实际与立法框架,提出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路径。一是要优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机制,要加快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流程,完善退市标准,提供上市公司救济渠道。二是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要建立多元的赔付机制,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探索在我国建立公平基金制度,并分析了公平基金、先行赔付与民事赔偿诉讼的关系。四是要健全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模式,畅通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救济渠道,切实维护其合法利益。证券市场在推行严格的强制退市的大趋势下,需要辅以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维护市场的稳定。通过完善退市流程,建立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使得在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能够做好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工作,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推动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行。
刘昕[6](2020)在《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利保障》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股东数量庞大,不容忽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证券民事诉讼形式,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我国退市法律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公司退市时,中小股东权利受损的现象依然存在。基于此,笔者以案例研究为前提,引出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证券法的实施,提出对应的建议。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本文以退市与中小股东权利保障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依次介绍了公司退市的概念,讨论了退市的类型,回顾了退市制度的立法发展,并介绍了中小股东权利保障的意义与措施,为后文作了理论铺垫。而后,本文以案例为基础,介绍了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证券监管机制缺失与证券民事责任不完善,并依次讨论了问题背后的原因。最后,本文根据退市公司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制度建议。重塑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内部治理措施,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属于外部环境约束。
王睿[7](2019)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在同年11月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了《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新规的重点在于完善了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恢复上市以及重新上市制度,这也被认为是监管层筹谋多年退市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借此助推上市公司退市的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给我国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完善、有效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本文首先对已有59家强制退市公司进行类型化分析,除了发现退市类型逐渐多元化这一趋势外,退市标准的历次修订及实施效果也反映出制度设计者的谨慎与犹豫。此外,本文对现有和以往针对中小投资者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司法制度却长期处于被动状态,而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本文对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不完善,存在如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退市股票长期停牌等现象,严重侵害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多数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时,理应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却时常处于“失灵”状态,难以对中小股东诉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本文认为,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依赖政治性资源调动解决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即是通过财政补贴以及政府主导下的资产重组帮助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风险,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然而,政治手段难以对中小投资者形成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亦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濒临退市的公司摆脱经营困境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首先要摒弃求稳不退的老观念,应从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障退市股票交易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鲍颖焱[8](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陈洁[9](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指出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陈威[10](2018)在《强制退市制度下欺诈发行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 ——基于欣泰电气与万福生科的案例对比》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末,A股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483家,公司总市值超过56万亿元,创造了我国证券市场新记录。然而,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再到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接连发生的欺诈发行事件给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投资者遭受了极大损失。中小投资者因为信息和资金劣势,在证券市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停牌、股价大幅下跌造成的损失都是中小投资者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强制退市中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尤为重要。经历了证券市场诸多惨痛教训,我国2014年11月开始实施最严退市新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上市公司零容忍强制退市,同时要求加强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重大进步。然而,退市新规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进步性仍需要实践检验,对新规前后差异、强制退市后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的探讨具有必要性。本文选取退市新规前后欺诈发行被揭露的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案例,首先简要对比二者在欺诈发行造假情况、手段、揭露过程和处罚情况;之后着重对比分析二者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实际差异,评价强制退市制度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进步与不足;最后分析目前中小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强制退市是实现中小投资者利益长期止损的有效措施;退市新规后,欣泰电气在虚假陈述更正速度、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较万福生科更差,在风险提示方面有较大改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中小投资者利益补偿的重要措施,在补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方面也喜忧参半。研究认为,尽管新规后强制退市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依旧存在股份回购承诺无实效、先行赔付制度不完善、责任分担和制度关系不清晰等问题。在强制退市过程中,只有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共同努力才能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强制退市制度并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论对因虚假陈述而强制退市的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对因虚假陈述而强制退市的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2)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
1.1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基本内涵与法律规定 |
1.1.1 上市公司退市的基本内涵 |
1.1.2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法律规定 |
1.2 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
1.2.1 中小股东的概念 |
1.2.2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
1.2.3 中小股东索赔权的相关立法 |
1.2.4 中小股东其他权益的相关立法 |
1.3 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
1.3.1 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
1.3.2 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
1.3.3 管理层的财务报表操纵动机更为强烈 |
2 强制退市制度引发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的原因分析 |
2.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借财务报表处理之由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
2.1.1 修改后的《会计准则》增加了财务报表编制的自由裁量权 |
2.1.2 资产并购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处于不确定性状态 |
2.1.3 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不足 |
2.1.4 监督机制的缺失强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 |
2.2 中小投资者索赔权的司法救济存在困难 |
2.2.1 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不够及时 |
2.2.2 中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
2.2.3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难以落实 |
3.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3.1 美国证券法律的有关规定 |
3.1.1 以公开透明的内部治理架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
3.1.2 以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索赔权 |
3.1.3 以公平基金制度保障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现 |
3.2 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法律的有关规定 |
3.2.1 坚持以“法定监管”和“自律保护”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
3.2.2 设立以专业、高效为目标的证券纠纷司法裁决机构 |
3.3 对我国大陆地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启示与思考 |
3.3.1 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门槛 |
3.3.2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规则 |
4、完善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保障建议 |
4.1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
4.1.1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4.1.2 建立业绩预警制度 |
4.1.3 完善差异化的第三方监管规则 |
4.2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索赔权 |
4.2.1 建立退市保险基金制度 |
4.2.2 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 |
4.2.3 建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
4.2.4 设立公平基金制度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基本理论 |
2.1.1 强制退市的概念 |
2.1.2 强制退市的情形 |
2.1.3 强制退市的程序 |
2.1.4 强制退市的意义 |
2.2 中小投资者之界定及其权益保护依据 |
2.2.1 中小投资者的界定 |
2.2.2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理论依据 |
2.2.3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实依据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3.1.1 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
3.1.2 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3.1.3 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退市程序有待优化且退市去向需多元化 |
3.2.2 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 |
3.2.3 先行赔付未形成有效机制 |
3.2.4 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3.3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
4.1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经验 |
4.1.1 美国 |
4.1.2 韩国 |
4.1.3 日本 |
4.2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5.1 优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去向 |
5.1.1 优化退市程序加快退市效率 |
5.1.2 细化退市去向 |
5.2 完善中小投资者配套救济机制 |
5.2.1 建立行政罚没用于投资者救济制度 |
5.2.2 完善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机制 |
5.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4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教育力度,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民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概述 |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概念 |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法理依据 |
三、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意义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据 |
一、中小股东的界定 |
二、中小股东合法的权益保护理论依据 |
三、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现状 |
一、发展进程 |
二、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制度仍待加强 |
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仍需完善 |
三、尚未形成常态化的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
四、高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仍需进一步构建 |
第三章 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镜鉴 |
第一节 域外的相关立法 |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
二、德国的相关立法 |
三、英国的相关立法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域外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启示 |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
二、确立明确的法律责任 |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
四、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五、形成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
第四章 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民事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二、扩大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职责 |
第二节 继续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
一、明确上市公司赔偿的条件和依据 |
二、扩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常态化的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
一、先行赔付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
二、先行赔付机制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
一、建议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
二、确立合理的诉讼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问题的提出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等 |
七、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概述 |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概念 |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意义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理论 |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基础 |
二、在强制退市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有制度安排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机制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困境 |
第一节 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 |
一、强制退市标准设计不完善 |
二、强制退市程序存在缺陷 |
第二节 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难获保证 |
一、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
二、强制退市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 |
第三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的赔付机制不健全 |
一、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赔偿不足 |
二、缺乏常态化的先行赔付机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保护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资本市场强制退市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 |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 |
二、证券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 |
三、成熟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日本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 |
一、强制退市的标准与程序 |
二、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优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制度安排 |
一、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 |
二、加快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流程 |
三、保障上市公司的救济权利 |
第二节 强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进程中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节 建立多元的证券民事赔付体系 |
一、完善证券先行赔付制度 |
二、探索设立公平基金制度 |
第四节 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一、建立完善的代表人选任与激励制度 |
二、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
三、加强技术对诉讼的服务与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退市与中小股东权利保障 |
(一)公司退市的概念与分类 |
(二)中小股东权利保障的概念与意义 |
二、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 |
(二)证券监管机制缺失 |
(三)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
三、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议 |
(一)重塑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
(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 |
(三)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概况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类型化分析 |
一、连续亏损退市 |
二、面额退市 |
三、重大违法退市 |
四、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退市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措施 |
一、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 |
二、通过行政手段促成“保壳” |
三、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 |
四、司法救济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制退市后股票退出通道不畅 |
一、退市整理期制度已“形同虚设” |
二、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系统不完善 |
第二节 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制度 |
一、缺乏退市公司多级上诉渠道 |
二、中小股东诉讼索赔困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性制度缺陷及未来展望 |
第一节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 |
二、长期以政治性资源调动方式替代司法制度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强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职责 |
二、完善中小股东事后救济制度 |
三、设计合理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历年被强制退市公司信息汇总 |
致谢 |
(8)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强制退市制度下欺诈发行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 ——基于欣泰电气与万福生科的案例对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3 论文创新及贡献 |
2.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研究 |
2.1.2 退市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研究 |
2.1.3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分析 |
2.2.1 强制退市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2.2.2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及内容 |
2.2.3 中小投资者保护理论 |
2.2.4 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 |
3.案例介绍与欺诈发行对比 |
3.1 案例选取与代表性 |
3.2 公司基本资料 |
3.2.1 万福生科 |
3.2.2 欣泰电气 |
3.3 欺诈发行事件对比 |
3.3.1 欺诈发行造假情况 |
3.3.2 造假手法和表现 |
3.3.3 调查揭露过程梳理 |
3.3.4 欺诈发行处罚措施对比 |
4.新规前后案例中小投资者保护对比 |
4.1 强制退市为中小投资者止损 |
4.1.1 万福生科:“不死鸟”持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
4.1.2 欣泰电气:坚决强制退市为中小投资者利益止损 |
4.2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更正速度 |
4.3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执行情况 |
4.3.1 赔付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 |
4.3.2 赔付方案确定的补偿计算 |
4.3.3 先行赔付方案简要评析 |
4.4 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工作 |
4.5 其他保护措施 |
5.中小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股份回购承诺无实效 |
5.2 先行赔付制度需完善 |
5.2.1 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范围 |
5.2.2 提高方案制定过程透明度 |
5.2.3 补偿及时性应体现制度初衷 |
5.3 责任分担及制度关系要理清 |
5.4 高管减持套现应追责 |
5.5 多元化补偿渠道待建立 |
6.案例总结与中小投资者保护建议 |
6.1 案例总结 |
6.2 相关建议 |
6.2.1 监管部门:完善法规制度,促进实际执行 |
6.2.2 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履行补偿责任 |
6.2.3 中介机构:积极赔偿损失,稳定证券市场 |
6.2.4 中小投资者:关注风险,理性投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论对因虚假陈述而强制退市的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D]. 黄健. 辽宁大学, 2021
- [2]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王子弥.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宋柯颖.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4]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民事救济[D]. 李盛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问题[D]. 易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利保障[D]. 刘昕. 吉林大学, 2020(08)
- [7]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D]. 王睿.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
- [8]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10]强制退市制度下欺诈发行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 ——基于欣泰电气与万福生科的案例对比[D]. 陈威.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