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于仁鹏[1](2020)在《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发挥了保证国家获得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等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主要任务,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2004年、2019年修改)于2020年正式实施,有序推进并实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尽管如此新法在征地基准和征地补偿等方面仍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并基于比较分析、法释义学分析、文献分析研究方法解读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分别阐释静态意义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动态意义下印征地立法的变迁,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征地立法的效能化面向、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印度征地立法的公平化面向。基于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展开比较,提出我国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的特点与不足,总结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在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程序、征地监管机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科学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方案。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就我国征地立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征地基准立法层面,应首先完善征地所涉公共利益条款规范设定,充实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兼顾民主保障与经济发展、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其次应完善征地所涉程序条款规范设定,构建利益平衡的被征收人参与机制,避免民粹主义产生。最后应完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构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的排除适用情形。在征地补偿立法层面,首先应完善征地补偿监督条款,在横向、纵向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突出外部监督。其次应完善征地补偿对象规范条款,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征地保护政策。再次应完善征地补偿范围条款,征地立法贯彻党中央领导,同时构建范围多元的完全补偿规范设定。最后应完善征地补偿原则,完善市场价评估机制同时确立市场价补偿原则。
丰雷,张清勇[2](2020)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征地问题及冲突是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探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的性质和特征,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17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征地冲突激化的一个制度根源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政策变化,特别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这一中央层面的正式规则变化不仅未能改变传统征地制度"高强制、低补偿"的基本特征,又明确扩大了征地的合法范围,征地程序上将协议征地转为公告征地,以及采用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此,进行征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只有公共利益才可征地,坚持"公平公正补偿",并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入市,有利于真正推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孟妍辰[3](2019)在《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扩张愈演愈烈,征收的农村土地规模也随着不断扩大。不过,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的制度内容仍有待完善,且执行力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此也引发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巨大矛盾,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公共事件甚至是暴力冲突频繁发生,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更是阻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征地工作的主导者,在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公民利益方面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探究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挖掘问题原因,找出破题方案,成为眼下征地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围绕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情况展开论述,探究新城区土地征收的现存问题并分析根本原因,同时结合该地区的现实情况,并汲取国内外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先进经验与优秀成果,为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可行意见与方法。研究表明,目前徐州市新城区产生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策不完善、机制不顺畅、执行不到位以及保障不合理等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政策的制定者没有充分考虑和了解失地农民的诉求、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在行使职能方面存在疏忽、失地农民的保障方面缺失有效的监督监管等等。笔者根据发现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以下解决对策,如: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土地征收政策;进一步缕清各部门工作职能、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程序执行到位;完善征地保障制度等等。本论文有图6幅,表13个,参考文献73篇。
杨杏[4](2017)在《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猛,对土地的征用量也越来越大,征地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经济的发展。茂名为农业大市,经济发展征用农民土地的量相对较大,在近几年征地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留用地安置问题,主要是留用地落地难,造成政府与村民的关系比较紧张,政府征地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因此研究当今农村征地留用地安置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目前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很有效的办法来解决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与农民的利益纠纷,并且利益纠纷也日趋加大,旧的留用地问题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来了,已经成了影响政府推进征地工作以及与农民关系紧张的焦点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还是各地情况的多样性以及政府对留用地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相应的有效对策,同时,现有的一些政策,也缺乏对农民利益的考虑,也造成矛盾突出,政府压力增大。本论文主要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法来了解清楚目前国内外在留用地安置方面的研究成果,又借助问卷统计分析法,通过调查受访者基本情况,留用地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留用地补偿解决的方式,留用地安置相关程序以及留用地安置监督的工作机制等五项与留用地有关的基本情况,对相关留用地安置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结果统计与分析,同时通过案例研究法对包茂高速公路和高州东方大道两个案例的分析,了解到目前农村征地实施货币安置留用地,农民是欢迎的,而在城市实施货币安置留用地是行不通的。本文以阐释留用地、留用地安置等概念和介绍有关的留用地安置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同时也介绍了土地价值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等理论,也找出了茂名地区农村土地征用留用地现存问题,主要是留用地总体安置的比例不高、群众对留用地安置的满意度以及留用地安置遗留的问题比较多等问题,主要体现在留用地安置目前在规划、保障制度以及责任落实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要为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就业培训以及子女教育等辅助保障制度体系,同时要完善留用地安置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政府要建立留用地良好机制,确保留用地安置公平合理和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些措施对政府完善留用地安置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征地工作,解决留用地落地难的问题以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王立冠,姜莉[5](2016)在《论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文中提出集体土地征收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的问题,与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的重点工作,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只有让被征收人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自身的合理诉求,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决策的合理公正,从而保障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目前立法方面对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主体范围不明、权利范围狭窄、程序保障缺陷等问题,亟需从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出发,针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的立法缺陷,通过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明确参与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并明确参与权的内容,完善参与权的程序配置,构建有效的反馈监督机制。
米强[6](2016)在《基于农民感知的城市边缘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研究 ——以南京市栖霞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现行土地制度,征收是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征地制度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备受关注。十八大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征地已经成为经常性的社会生产活动。征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无保障,滞后甚至无法实现人口城镇化等问题突出,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屡见不鲜。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的征地政策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转型的要求。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让被征地农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率总体提升,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社会效率已然成为考量征地政策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对制定和完善征地政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南京市为例,以土地征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为切入点,以被征地农民社会调查资料为依据,构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分析框架和测度体系。首先,梳理土地征收制度变迁,按照发文时间将南京市1996年以来的征地政策划分为4个阶段,逐一展现每个阶段的政策特征,归纳政策制定和完善的偏向和趋势;然后,以被征地农民的视角,从社会调查结果、安居乐业和城市生活融入度3个方面系统分析土地征收社会效应,借鉴适应性效率定义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概念,并根据概念从土地征收社会效应分析结果中析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的影响因素;最后,界定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内涵,构建土地征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指标体系,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对各政策阶段的社会效率评价值进行测度,并根据测度结果进行阶段性比较分析,为制定社会效率更高的征地政策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借鉴制度经济学中的适应性效率概念定义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概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是指土地征收制度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调整的问题,反映的是与时间进程中的社会需求变化相适应的制度变迁效率。(2)分析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以被征地农民的视角,从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政策感知的社会调查结果、以安居乐业为目的的补偿和安置实施情况以及检验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的城市生活融入度3个方面分析执行不同政策阶段土地征收产生的社会效应,以此为基础,通过比较和显着性检验分析和筛选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3)界定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内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为土地征收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的比值;选取土地征收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的代理指标和代理变量,构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指标体系。(4)测度不同政策阶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评价值,并根据测度结果确定土地征收社会效率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5)探讨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途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问卷调查法。以被征地农民为调查对象,选择结构式问卷访问法中的当面访问法,获取客观真实的研究资料。(2)排序选择模型。在调查问卷中,把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分为5级,纳入计量模型时依次用1、2、3、4、5表示,构成多元排序选择模型,通过显着性检验筛选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3)数据包络分析法。运用DEA模型检测不同政策阶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有效性;运用超效率DEA模型测度不同政策阶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评价值。(4)比较分析法。用于分析不同政策阶段土地征收带来的社会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渐趋合理。1996年以来南京市征地政策经历了 1996-2000年执行131号文、2000-2004年执行86号文、2004-2010年执行93号文和2011年至今执行264号文4个阶段,呈现出补偿标准在提高、安置方式有改变、补偿安置对象在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渐规范、社会保障体系渐完善等特征。(2)征地政策调整基本适应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随着征地政策不断调整,被征地农民满意度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3)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多元但重点突出。从制定政策的角度看,实体上,征地补偿标准对社会效率影响较大,其次是社会保障体系,再次是居住安置方式;程序上,信息公开对社会效率影响较大。从实施政策的角度看,就社会成本来说,有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全部补偿和安置到位对社会效率影响较大;就社会收益来说,征地后道路、生活用水、生活用气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和医疗、教育、商业网点布局等公共服务是否改善对社会效率影响较大。(4)各政策阶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有效且逐渐趋高。DEA模型测度结果显示,各征地政策阶段社会效率评价值均为1,且各指标的松弛变量为0,表明1996年至今执行4个征地政策阶段的社会效率均为DEA有效,各阶段社会效率指标均处于比较理想的状态。超效率DEA模型测度结果显示,各政策阶段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其评价值1996-2000年执行131号文阶段为1.006,2000-2004年执行86号文阶段为1.747,2004-2010年执行93号文阶段为1.602,2011年至今执行264号文阶段为2.457。虽然目前执行264号文阶段的社会效率评价值最高,但仍有修改和完善的空间。基于研究结论,提出构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路径的政策建议:(1)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辐射强度和距离的函数关系,构建设施辐射强度的三维立体模型,计算出在设施辐射范围内出让地块分摊的投资额,再加上投资利润,就可以得到政府出让该地块应分配到的土地增值收益。将政府分配到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总的土地增值收益中扣除,剩余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公益发展资金,剩余的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彰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员身份,给予被征地农民好的预期,有利于被征地农民主动置身土地征收全过程,积极推进征地实施。(2)注重程序,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包括环节到位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尤其重要。在征前告知、征地公告、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环节实行信息全公开。让政府征地信息能够有效的传达到每一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农民的征地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反过来,让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诉求能够顺利反馈给政府,促进政府制定更加契合民意的征地政策。(3)同等享受社会福利,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社会效率更高的征地政策,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让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统一,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获得城市居民身份认同感,促进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人口城镇化。(4)改变集中安置方式,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让被征地农民自由选择居住地,主动融入城市生活。集中安置方式无形隔离了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阻碍了被征地农民市民化。改变集中安置方式,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让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偏好和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居住地。被征地农民分散居住,作为个体,容易受周围城市生活环境影响,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改变生活方式,主动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5)制定差别化政策,分类安置被征地农民,建立特殊帮扶基金。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已经异化甚至已经在城市就业,应该多考虑补偿物质资本,弱化或者不提供就业培训等人力资本水平提高帮助;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缺乏非农业劳动技能,无法在城市找到工作,则应该加强社会保障,侧重就业培训,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对于确实因为征地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体,通过建立特殊帮扶基金即利用社会资本给予补助。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可以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必然促进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高。
张先贵[7](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郑涛[8](2013)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赵香如,孙春伟[9](2012)在《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一、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一)我国征地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1.信息公开条例对征收制度的规定为了顺应我国努力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大趋势,我国于2008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有了初步的发展。其中关于征收制度的信息公开立法集中在该条例的十二条和十三条相关款项,具体规定如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邹爱华[10](2012)在《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文中指出为了避免和化解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纠纷,加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保护研究非常有必要。西方国家非常注重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保护,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不同的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规定,加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保护,具体的对策是:要求告知义务人将相关信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进一步明确规定告知义务人公告征地信息的地点;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征收申请人和征收审批机关的所有材料;扩大需要被告知的权利人的范围;规定征收申请人不将征收审批机关的决定告知被征收人的,征收申请人不能执行该决定。
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 |
(一)静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阐释 |
(二)动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变迁面向 |
二、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中印征地补偿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补偿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2)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征地制度的变化 |
(一)1998年之前的传统征地制度 |
(二)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经过 |
(三)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征地制度特征 |
1.征地范围界定:明确扩大了征地的合法范围 |
2.征地程序安排:协议征地转为公告征地 |
3.争议解决机制:征地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
(四)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征地制度微调 |
(五)小结:制度变迁与发展战略 |
三、征地的实际情况及其影响:基于17省调查的分析 |
(一)征地规模和征地范围扩大 |
(二)征地补偿数额相对下降 |
(三)征地方式更加不规范,农民参与谈判能力下降 |
第一,强制拆迁比例增加。 |
第二,事先不通知农民的比例仍然较高。 |
第三,征地补偿额征询农民意见的比例低。 |
(四)征地纠纷增多且越来越难解决 |
(五)农民征地不满意度高 |
四、结论与建议 |
第一,修改宪法的土地条款。 |
第二,确定只有公共利益项目才可以动用征地权。 |
第三,正常补偿,评议商定补偿款并签订征地协议。 |
第四,设计好征地的论证、争议、裁决程序。 |
第五,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进入市场。 |
第六,加快立法、修法的进度。 |
(3)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土地征收相关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3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现状分析 |
3.1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概况 |
3.2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及流程 |
3.3 被征收人对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满意度调研 |
3.4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产生的信访问题 |
4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
4.2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5 解决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 |
5.1 完善土地征收政策,逐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5.2 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征收安置保障办法 |
5.3 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征收人的知情权 |
5.4 进一步缕清各部门工作职能、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成果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留用地 |
2.1.2 留用地安置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价值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现状分析 |
3.1 问卷设计及分析方法 |
3.2 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
3.3 受访者基本情况分析 |
3.4 留用地安置现状情况分析 |
3.5 两区留用地安置情况比较分析 |
3.6 近七年留用地安置情况分析 |
3.7 留用地安置满意度评价 |
3.8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茂名市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的主要问题 |
4.1.1 总体安置比例不高 |
4.1.2 留用地安置满意度低 |
4.1.3 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多 |
4.2 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制度宣传与落实不到位 |
4.2.2 相关法律存在缺陷 |
4.2.3 留用地安置选址与规划不符 |
4.2.4 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
4.2.5 留用地安置主体责任不明确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的案例分析 |
5.1 包头至茂名高速公路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案例分析 |
5.1.1 包头至茂名高速公路基本情况 |
5.1.2 包头至茂名高速公路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做法与经验 |
5.2 东方大道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案例分析 |
5.2.1 东方大道基本情况 |
5.2.2 留用地安置基本情况以及未能解决的原因 |
5.2.3 东方大道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经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完善征地留用地安置办法的建议 |
6.1 完善辅助保障制度体系 |
6.1.1 完善留用地配套保障措施 |
6.1.2 完善留用地的相关程序 |
6.2 健全留用地依法安置制度 |
6.2.1 增加土地征用的透明度 |
6.2.2 增加政府监督的力度 |
6.3 建立留用地安置良好机制 |
6.3.1 建立公平合理的安置机制 |
6.3.2 建立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茂名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包茂高速广东段 |
附录C 东方大道示意图 |
(6)基于农民感知的城市边缘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研究 ——以南京市栖霞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 国外研究现状 |
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3章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理论分析 |
3.1 相关基础理论 |
3.1.1 制度变迁理论 |
3.1.2 成本效益分析理论 |
3.1.3 生产前沿面理论 |
3.1.4 效率理论 |
3.2 主要概念 |
3.2.1 感知 |
3.2.2 城市边缘区 |
3.2.3 土地征收 |
3.2.4 社会成本 |
3.2.5 社会收益 |
3.2.6 社会效率 |
3.3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及其影响因素 |
3.3.1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概念 |
3.3.2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内涵界定 |
3.3.3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 |
3.4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指标体系框架 |
第4章 土地征收制度变迁及阶段性特征 |
4.1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变迁及阶段性特征 |
4.1.1 立法初始阶段 |
4.1.2 制度发展阶段 |
4.1.3 制度调整阶段 |
4.1.4 制度完善阶段 |
4.1.5 面临的新问题 |
4.2 南京市土地征收制度变迁及阶段性特征 |
4.2.1 1996—2000年阶段(执行宁政发[1996]131号) |
4.2.2 2000—2004年阶段(执行宁政办[2000] 86号) |
4.2.3 2004—2010年阶段(执行宁政发[2004] 93号) |
4.2.4 2010年至今(执行宁政发[2010]264号)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5.1 土地征收社会调查 |
5.1.1 南京市城市边缘区及社会调查 |
5.1.2 社会调查方法和内容 |
5.2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影响因素选取 |
5.2.1 被征地农民征地政策感知分析 |
5.2.2 安居乐业视角下被征地农民意愿分析 |
5.2.3 被征地农民城市生活融入度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指标体系构建 |
6.1 土地征收社会成本指标 |
6.1.1 代理指标 |
6.1.2 代理变量 |
6.2 土地征收社会收益指标 |
6.2.1 代理指标 |
6.2.2 代理变量 |
6.3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指标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测度研究 |
7.1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测度方法 |
7.2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指标数据 |
7.2.1 土地征收社会成本指标数据说明 |
7.2.2 土地征收社会收益指标数据说明 |
7.2.3 指标数据描述性统计结果 |
7.3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测度分析 |
7.3.1 CCR-DEA模型测度分析 |
7.3.2 超效率DEA模型测度分析 |
7.4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阶段性比较分析 |
7.4.1 指标目标值 |
7.4.2 指标差异率 |
7.4.3 阶段性比较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路径 |
8.1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路径构建的指导思想 |
8.2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路径构建的主要目标 |
8.3 土地征收社会效率提升的路径建议 |
8.3.1 “补偿低标准→补偿合理机制”—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 |
8.3.2 “社会保障缺失→社会保障完善”—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
8.3.3 “身份差异→身份认同”—促进人口城镇化 |
第9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8)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假说与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世界城镇化浪潮与中国的选择 |
一、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与主要特征 |
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与世界意义 |
三、建国以来中国城镇化历程回顾 |
第二节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的产生 |
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产生 |
二、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 |
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 |
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分布 |
第三节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 |
一、被动的改变客体: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的嬗变 |
二、生存问题:对变故的考量与现实的写照 |
三、就业问题:关涉民生之本与生活的尊严 |
四、社会保障问题:当下的焦虑与未知的将来 |
五、子女教育问题:沉重的负担与多重的希望 |
六、身份认同问题:游走于乡村与城市的边缘 |
七、土地征用问题:征地意愿与无奈的选择 |
第二章 利益诉求多元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失地农民经济利益诉求 |
一、不因征地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
二、及时就业有保证,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
三、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保持生命的基本尊严 |
四、希望政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
五、合理分配土地出售所获收益 |
六、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
第二节 失地农民政治利益诉求 |
一、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尊重农民征地意愿 |
三、政府依法征地拆迁,规范征地行为 |
四、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 |
五、拥有与基层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力 |
第三节 失地农民教育、文化利益诉求 |
一、获得有效的的就业培训 |
二、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
三、满足文化生活需求 |
第四节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诉求 |
一、失地农民出现“被边缘化”趋向 |
二、失地农民身份认同模糊 |
三、消除身份认同模糊的诉求 |
第五节 失地农民多元利益诉求格局的主要特征 |
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
二、政治诉求的上升并成为政治自觉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
三、教育、文化利益诉求:从隐性走向显性 |
四、清晰身份认同的诉求将日益强烈 |
第三章 制度供给不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缺陷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土地征用程序制度缺陷 |
二、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
三、征地补偿支付不及时 |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项分配不合理 |
五、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
六、社会保障制度缺陷 |
第三节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起源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实质 |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章 权利贫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一个研究假设:权利贫困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对权利贫困的追寻:从问题开始 |
二、权利贫困的基本内涵 |
三、权利贫困:一个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 |
一、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现状 |
三、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造成维护权益的先决性权利缺失 |
第三节 失地农民监督权贫困 |
一、监督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节 失地农民参与权的贫困 |
一、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现状 |
三、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节 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自主选择权的作用 |
三、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六节 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一、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 |
二、权利救济与权利拥有 |
三、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第七节 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困境: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第一节 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一、村委会作为财产权主体使其具有了背离失地农民利益的冲动与可能 |
二、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具有助长村委会侵权的负面激励效用 |
三、村委会角色的双重化使其作为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动力缺失 |
四、选举变质与自治异化导致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残缺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一、权力冲突时有发生削弱了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 |
二、职能错位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内在动因的缺失 |
三、经济利益驱动使地方政府具备了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动机 |
四、土地寻租刺激了地方政府及其部分成员侵害失地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
五、乡村治理格局使地方政府在特定意义上失去行政纠偏的自觉 |
第三节 县级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悖论与行政偏好 |
一、将县级政府也作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主体考察的依据 |
二、县级政府经济发展、政绩追求与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权力悖论 |
三、县级政府对土地征用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
第四节 基层人大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困境:代表性不足与身份重叠 |
一、人大代表是理论上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重要代言人 |
二、身份重叠之下人大代表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存在局限性 |
三、人大代表广泛性不足导致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受阻 |
第五节 政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党政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一、执政党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当然的代言人 |
二、党政联合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三、监督乏力使部分党员干部成为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主体 |
四、民主党派作为特定利益相关方的代言功能狭窄 |
五、执政党的各阶层利益代表者角色与力量牵制失衡 |
第六节 大众传媒的利益相关者困境 |
一、大众传媒在充当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
二、新闻媒体事业单位性质使其与政府具有内在的利益关联 |
三、利益追求使大众传媒经常失去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的自觉 |
第六章 从沉默到抗争: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第一节 利益表达:必须直面的政治学概念 |
一、利益表达:要素与内涵 |
二、利益表达:地位与功能 |
三、利益表达:方式选择与结果的关联 |
第二节 现状扫描: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沉默的大多数 |
二、制度化表达:艰难的脚步 |
三、非制度化表达:走向极端 |
第三节 追根溯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行动逻辑 |
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沉默者的不能 |
二、低效与无效:制度化表达之伤 |
三、相对有效性:非制度化表达的激励效应 |
第七章 乌坎事件解读: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 |
第一节 城镇化进程与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出现 |
一、城镇化背景下乌坎事件简况 |
二、乌坎事件:发生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个案和缩影 |
三、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关于乌坎土地售卖的数据 |
第二节 乌坎村民的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
一、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 |
二、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制度供给不足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善给村委会滥用集体土地处分权以可乘之机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在乌坎的上演 |
第四节 权利贫困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知情权贫困 |
二、参与权贫困 |
三、监督权形同虚设或缺失 |
四、自主选择权贫困 |
五、权利救济艰难 |
六、建立村民自组织的权利贫困 |
第五节 利益相关者困境下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一、乌坎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二、基层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三、基层人大、政协的不在场和事件发生前媒体的缺席 |
第六节 乌坎村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事发前的无人敢说“不” |
二、制度化表达:二十年漫长上访路的无效 |
三、走向极端:非制度化表达的“相对有效性” |
第八章 走向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与讨论 |
第一节 有序推进城镇化 |
一、警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 |
二、当前城镇化应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
三、注重增强城镇对失地农民的实际有效接纳能力 |
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集约使用 |
五、重视解决人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滞后于上地城镇化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基础 |
一、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
三、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
第三节 治理权利贫困:消除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知情权 |
二、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监督权 |
三、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参与权 |
四、赋予并落实拟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权 |
五、赋予、落实失地农民救济权利 |
六、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建立自组织的权利 |
第四节 促进体制改革: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 |
一、健全村委会制度 |
二、重构基层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与回应的内在逻辑 |
三、破除基层法院阻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与权益维护的困境 |
四、推动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的完善 |
五、完善决策制度、促进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 |
六、增强大众传媒的相对独立性和社会责任感 |
第五节 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
一、提高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能力,增强利益诉求表达的主观意识 |
二、赋予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及时有效回应的权利 |
三、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一) 我国征地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 |
1. 信息公开条例对征收制度的规定 |
2. 信息公开制度在征地立法上的体现 |
(二) 征地信息公开的司法现状 |
1. 征地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 |
2. 征地信息公开案件审理难 |
(三) 我国征地信息公开的缺陷 |
1. 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明确 |
2. 征地信息公开的程序存在瑕疵 |
3. 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救济制度 |
二、域外征地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
(一) 美国 |
(二) 中国台湾 |
1. 具体步骤如下 |
2.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
(三) 加拿大 |
1. 其主要征地流程如下 |
2. 加拿大征地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
(四) 日本 |
1. 具体规定如下 |
三、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一) 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完善信息公开立法 |
(二) 明确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 |
1. 预征地信息属于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 |
2. 征地阶段信息公开的范围 |
3. 征地补偿阶段信息公开的范围 |
(三) 完善征地信息公开的程序 |
1. 完善公告公示程序 |
2. 完善我国征地听证程序 |
(四) 完善征地信息公开救济措施 |
1. 建立征地信息公开问责制度 |
2. 完善行政手段救济 |
3. 引入司法救济制度 |
(10)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规定的历史变迁 |
(一)告知时间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
(二)告知的方式从单一转变为多样 |
(三)告知的地点由单一转变为多样 |
(四)告知的内容越来越清晰、丰富 |
(五)被告知的权利人从多样转变为单一再转变为多样 |
(六)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从无到有 |
二、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还需要加强 |
(一)在告知的方式方面,欠缺直接通知被征收人的方式 |
(二)在告知的地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
1. 提起征收审批申请之前的告知地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
2. 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 |
3. 公示征地批准事项的媒体需要进一步明确 |
(三)在告知的内容方面,还不是很全面 |
1. 没有要求在审批前告知征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所有内容 |
2. 没有要求告知征收审批机关的征收决定的所有内容 |
3. 没有要求告知每个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数额和安置办法及其确定依据 |
(四)在被告知的权利人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
(五)在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方面,还需要完善 |
三、加强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的对策 |
(一)直接通知被征收人 |
(二)明确公告的地点 |
(三)增加告知的内容 |
1. 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查阅征收申请人向征收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
2. 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查阅征收审批机关的审批材料和决定 |
3. 规定征收申请人向每个被征收人提供具体的补偿数额和安置办法及其确定依据 |
(四)明确需要被告知的权利人范围 |
(五)强化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四、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D]. 于仁鹏. 西南大学, 2020(01)
- [2]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J]. 丰雷,张清勇.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0(03)
- [3]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孟妍辰.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4)
- [4]茂名市农村征用土地留用地安置问题的研究[D]. 杨杏.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7(05)
- [5]论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J]. 王立冠,姜莉.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 [6]基于农民感知的城市边缘区土地征收社会效率研究 ——以南京市栖霞区为例[D]. 米强. 南京农业大学, 2016(12)
- [7]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8]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9]我国征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 赵香如,孙春伟.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 2012(05)
- [10]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J]. 邹爱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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