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论文文献综述)
孔凡义,程颖[1](2021)在《基于权力和权利分析框架的基层涉诉信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涉诉信访在信访案件中占据比重较大。从国家权力运行来看,基层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国家权力边界模糊和相互嵌入有一定的关系;从公民权利行使来看,访权和诉权重叠以及群众权利观的衍化催生着基层涉诉信访。以权力和权利关系为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运行对基层涉诉信访的互相建构和强化。因此,基层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一方面需要明晰国家权力之间的治理边界和协作,另一方面需要把访权和诉权分离开来,塑造民众的公民权利观。
贺若媛[2](2021)在《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 ——以Y县为例》文中认为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种特殊的信访类别,是当事人因不满行政处理、司法处理的程序和决定而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则是政法机关等政府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进行应访和处理,关系到涉诉类信访问题能否合法、公正、有效解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既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法治公平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呈现数量增长化、形式多样化、问题复杂化等特点,尤其在县域等基层地区,重复访、纠缠访、恶意访等现象较为普遍,不紧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弱化了法律权威,更给正常信访工作带来困扰。研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尤其基层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对,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必然选择。近年来,S省Y县法治建设驶入快轨道,但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成为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的工作难点。通过正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检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背后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渠道,对Y县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从信访概念入手,阐释了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概念,对我国涉法涉诉信访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回顾,着重分析了我国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特点及现状;第二章具体分析了Y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推进工作的主要经验,揭示了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4类主要问题;第三章对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法律、制度和社会3个角度分析了原因;第四章是全文落脚点,就Y县如何优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从4大类12个小类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最后是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并指出了本文存在的局限性。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给我国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优化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金黎明[3](2020)在《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涉诉信访是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信访制度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一种独特的解决争执机制和表达诉求的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改变,各种利益冲突和信访问题不断出现。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信访问题,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基层政府有些力不从心。而“信访不相信法律”现象在民间较普遍存在,导致信访问题不断,其中涉诉信访问题对司法部门权威带来了挑战。涉诉信访问题已然成为基层司法机关面临的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本课题主要采用二元化路径分析方法对农村涉诉信访的主客体进行原因分析。分析信访者存在的原因是:受利益的驱进行缠访闹访,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期待过高以及过分依赖信访解决司法争端,轻视司法权威。从信访的客体——法院的角度分析,司法权威不够和司法腐败问题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失去信心,司法的公信力受到破坏;另外,部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等方面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差错,造成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进而走向信访维权之路。此外,从农村信访渠道、方式来看,虽然畅通了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信访渠道,方便了群众反映诉求,但由于政策执行者对政策把握不到位,政策调整前后连贯不一致,以及基层农村信访调解力量不足、工作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针对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别从信访人角度、法院角度和社会层面的角度提出了改善路径。针对信访人,应该加强法治化启蒙,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加强依法处置。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必须树立司法权威性,注重司法公开、公正以及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职业素养。从社会层面的角度,提出必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设和考核评估机制,充实信访和调解工作力量,推进农村大信访工作格局的构建。
张放[4](2020)在《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及其实现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了涉法涉诉信访体制新一轮的改革。此轮改革以“诉访分离”为主线,注重厘清人民法院内部信访和诉讼程序的界限,同时人民法院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废除以及彻底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的呼声再度高涨。在一片批评声中,涉诉信访制度的正当性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挑战。涉诉信访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基础,符合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具有正当性。学界对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的质疑是把对运行机制的问题放大化为涉诉信访制度本身的问题。涉诉信访现行运行机制中缺乏社会系统的参与,呈现出形式化和封闭化。涉诉信访制度运行机制的缺陷严重影响涉诉信访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涉诉信访制度要实现正当化需要建立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构建适应开放型涉诉信访制度的人员组织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听证机制,并且建立人大代表对涉诉信访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第一章由对涉诉信访制度研究现状的分析,提出研究的问题即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及其实现机制,并对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做出说明。第二章首先对涉诉信访制度中的关键概念做出界定。主要包括信访与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涉诉信访、涉诉信访与涉诉信访制度等概念,然后对涉诉信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进行简要回顾,最后对涉诉信访制度在改革背景下的运行现状作了简要描述。第三章在总结学界质疑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对上述观点分别予以回应,并从涉诉信访制度是实现现代法治的路径机制,是社会秩序的反映和维护机制,是司法认同的重要实现机制等三个方面论证涉诉信访制度的正当性。第四章提出涉诉信访制度实现其正当性的思考和具体实现机制的构建。涉诉信访制度实现其正当性必须要建立向社会开放机制、构建适应开放型涉诉信访制度的人员组织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听证机制以及人大代表对涉诉信访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
张碧云[5](2019)在《Y县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李琴琴[6](2019)在《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目标设定与现实考量》文中指出信访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民意表达和解决纠纷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实现权利救济、巩固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即使一些走正常法定途径就可以解决的诉求,人们也习惯性地走信访渠道。这种诉求解决时对信访的极度选择偏向,不仅远远溢出了信访权利救济的范围,也造成了各类救济途径之间的比例失调,多元救济的工作大格局无法形成。随着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全面推进,信访法治化改革也被提上日程。党中央提出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依法实行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这对于构建多元纠纷救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各级政府以及司法途径、行政法定途径、信访这三类途径充分发挥在解决纠纷上特有的作用,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解决民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从当前信访改革中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入手,阐明了它在政治、法律、管理方面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以及为达到预期目标,在实践中采用了如诉访分离、编制法定诉求清单、发挥信访部门的补充作用,依法逐级走访、分级受理的具体措施。但是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仍存在着观念、体制、机制这三方面的制约因素,影响着预期目标的实现。为此,针对这三方面制约因素提出了具体的优化路径。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优化制度和机制设计,在厘清三类途径和各级处理主体工作边界的基础上,加强协作,才是信访改革的正道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内容。
李树玲[7](2019)在《非正常上访现象及其依法治理研究 ——以赣西F镇调研经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信访是指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统称,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表现,长期发挥着倾听群众呼声、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早期在基层因为税费繁重引发了大量的上访事件,伴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行,此种现象减少,但基层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为了便于有效治理,基层政府创造了“非正常上访概念”,以便灵活多变的将诸多形态的上访行为装入其中,一揽子地成为信访治理对象。但对概念本身却缺乏准确、清晰的界定。笔者选择从内外因两方面对概念进行界定,并基于信访治理实践,主要分析了非正常上访的三种常见现实样态,如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以及总结出了上访者惯用的行动策略,如巧用政策和法律、情景共建和身份认同、借助社会资源表达需求。随着社会的加速转型,社会矛盾集聚和治理资源缺乏之间的冲突加剧。一方面,以税费改革为导火索的乡村治理转型打破了乡村固有的利益格局,因为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的上访开始增多。此时群众的上访行为,无论诉求合理与否,开始增添更多的主动性和策略性。突破信访秩序正是这种主动性和策略性的表现。另一方面,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多元利益纠纷,国家缺乏解决冲突的权威渠道。不仅表现在司法本身遭遇信任危机,还表现在法律法规的滞后,信访制度承担着国家治理转型的代价而积重难返。在上述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群众的上访行为也开始出现异化。从最初的利益受损到最后的效仿效应,行为异化的背后不仅源于城镇化背景下,群众个体化衍生的逐利思想、边缘化背后的阶层压迫;还包括群众心中的无讼观念和青天情结根深蒂固、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法治思维却缺乏;以及由于上访过程的漫长低效导致的上访心理的异化,这些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多不信少”的上访思维在群众中蔓延。为了实现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突破信访秩序,实行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成为大家争相效仿的捷径。回归到信访体制而言,信访制度面临着在承担社会剩余事务的兜底功能的同时体制运行却相对滞后的问题。一方面信访较诉讼更具有灵活性、广泛性,门槛较低,导致许多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的诉求涌进信访渠道,另一方面信访虽勇于承担许多社会剩余事务,但无奈自身体制受限,有责无权、依法分类交办困难的弊端导致信访机关并不能有效疏导、化解问题,群众诉求被积压、拖延,直至被迫通过对抗性的方式表演出来。正常上访是群众表达诉求的权利,但非正常上访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实践中,基层政府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都消耗在应对非正常上访的过程中。面对复杂多样的非正常上访现象,基层政府的治理思路主要是切实做好党委、政府各部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具体表现在领导个人的接访、下访和督办,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接访、具体职能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包案等,目的是将基层政府主要干部及其能动员的资源纳入到解决信访难题的议程之中,推动对非正常上访的高效治理。但从治理实践来看,过分强调“属地管理”和信访考评机制,只会导致信访形式的治理越来越被强调和倚重,这种只迷信数字考核的“事本性”治理,虽能强化地方的信访工作责任,但却从根本上偏离了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以致出现激励机制和目标替代的悖论。新时代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要坚持法治化和群众路线并行。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来对信访通道进行扩容、清淤,对信访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相对于大的制度调整是一种低成本的路径选择。具体可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两方面考虑。事前预防强调疏通信访渠道。通过网上信访及时接收群众诉求;通过依法分类,推动诉访分离和职能对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加入信访治理;有效疏导信访渠道,将群众诉求在最快的时间内传递到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解决,预防因诉求传递不畅引发的重复访、越级访。事后治理强调对诉求本身的依法有效解决。通过规范信访运行程序、完善信访终结机制、确定明晰的违法上访惩处机制、建立有区别的信访问责机制等来提高信访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削弱非正常上访现象带来的“引诱效应”,让群众自觉回归正常上访渠道。
陈思诗[8](2019)在《整体性治理视阈下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自1951年创设以来,在民意表达、权利救济、矛盾化解、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近年来,一大批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以妥善解决,不少信访老户经教育也已息诉息访,信访总体形势开始向良性方面转变,但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社会因素影响,少数信访人心态失衡,“信访不信法”“信利不信理”“信上不信下”,为了合理或不合理的信访诉求滥用信访权利,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不以法定方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手段重复上访、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极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示范效应。因此,如何有效治理违法信访行为,引导信访者回归依法、逐级、有序、理性信访的常态,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点也是难点。本研究以整体性治理理论、越轨与博弈理论、法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在明确界定和区分“非正常信访”与“违法信访”这两大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深入阐释违法信访行为的特点及其危害,全面梳理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的相关制度依据,借鉴地方依法治访的实践经验,从目标导向、制度规范、机制创新、技术应用、责任履行五个层面提出了完善违法信访行为的整体性治理路径。目标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访民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制度层面关注统一的《信访法》、分类处理制度、信访终结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机制层面倡导心理调节、部门联动、公开评议、失信惩戒、价值平衡机制创新,技术层面强调“智慧信访”大数据分析平台、ODR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信访指数应用系统的运用,责任层面注重增强群众和信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信访和治访的自觉、责任与能力,以期契合信访风险治理的新要求,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提升信访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违法信访行为治理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坚持以整体性治理思维推进依法信访、依法办访、依法治访,落实“三到位一处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违法信访行为,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应有功能。
王次宝[9](2017)在《涉诉信访法治化:类型、规范与程序》文中认为我国现有的涉诉信访制度未能准确定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将两种性质相异甚至是相斥的救济进行"拉郎配",严重冲击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的法治化需要信访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深层次、互动式改革。具体进路有:一是有效梳理涉诉信访的类型,实现"诉访分离";二是以信访制度的整体规范化为背景,转变信访的功能并限缩信访救济的范围;三是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凸显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区隔与衔接程序,实现信访的"去司法化"与司法的"去信访化"。
程成[10](2017)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诉信访作为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也愈发重视该程序的妥善终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如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妥善终结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尽管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涉诉信访在平息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予以支持,但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似乎出现了一种非常吊诡的现象:法院越来越多的支持,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程序难以妥善终结的尴尬局面,反而还出现了当事人因不满法院的裁判而不断上访的现象,给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带来不小的波动。应该说,上述几个文件的出台,在涉诉信访制度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影响,但涉诉信访案件难以妥善完结的局面并未彻底改善。根本原因在于上述文件的文字表述大多属于宣誓性的、宏观层面的内容,对涉诉信访案件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没有进一步细化,仍然存在继续讨论的空间。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从调研数据入手,以L省F市两级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6年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为分析样本,概括总结出当前该市法院终结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找到造成全国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难以妥善终结涉诉信访案件的共同原因。以造成困境的原因为标靶个个击破,从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设计本身、减少影响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规范涉诉信访程序参与人的行为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权力和权利分析框架的基层涉诉信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从涉诉信访到诉访分离 |
(一)涉诉信访概念的讨论 |
(二)诉访分离的相关研究 |
二、权力与权利关系:信访制度研究的一个分析框架 |
(一)信访制度的权力视角 |
(二)信访制度的权利视角 |
(三)权力和权利的互相建构与基层涉诉信访 |
三、国家权力:边界重叠和嵌入 |
(一)以块为主的权力重叠 |
(二)国家权力的互相嵌入 |
四、信访权利:群众权利观和权利模糊性 |
(一)观念中的权利:群众权利观与公民权利观 |
(二)法律中的权利:信访权的模糊性和弹性 |
五、基层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重塑公民权利观 |
(二)以诉访分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
(三)合理定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 |
(2)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 ——以Y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概述 |
1.1 相关概念介绍 |
1.1.1 信访 |
1.1.2 涉法信访 |
1.1.3 涉诉信访 |
1.2 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
1.2.1 数量增长 |
1.2.2 信访多样 |
1.2.3 问题复杂 |
1.3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
1.3.1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概念 |
1.3.2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关政策 |
1.3.3 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概况 |
第二章 Y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
2.1 Y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概况 |
2.1.1 应访工作覆盖面广 |
2.1.2 应访工作情况复杂 |
2.1.3 面对人员素质不高 |
2.2 Y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
2.3 Y县法涉诉信访工作主要经验 |
2.3.1 认真做好应访接访工作 |
2.3.2 依规做好信访案件分流 |
2.3.3 加大司法保护权利救济 |
2.4 Y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问题梳理 |
2.4.1 应访工作信访终结率较低 |
2.4.2 不合理信访加大工作难度 |
2.4.3 重复信访等难以高效应对 |
2.4.4 多级访越级访问题较突出 |
第三章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 |
3.1.1 支撑性法律法规缺失 |
3.1.2 司法救济力度不够 |
3.2 应访工作机制方面 |
3.2.1 应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
3.2.2 应访工作机制不高效 |
3.2.3 考评监督机制的缺位 |
3.3 信访人员及社会方面 |
3.3.1 信访人员法律素养较低 |
3.3.2 舆论不当引导 |
第四章 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关建议 |
4.1 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法治水平 |
4.1.1 加快涉法涉诉信访相关立法 |
4.1.2 有效发挥公职律师积极作用 |
4.1.3 加强宣传引导合法合理信访 |
4.2 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
4.2.1 完善涉诉信访受理机制 |
4.2.2 稳步推进依法终结机制 |
4.2.3 构建考核监督评价机制 |
4.3 着力提高应访应诉工作质效 |
4.3.1 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制度 |
4.3.2 提高信访案件办结质量 |
4.3.3 加大信访司法救济力度 |
4.4 构建公正透明的信访环境 |
4.4.1 破解多级访越级访难题 |
4.4.2 营造共治共建信访环境 |
4.4.3 加大对不合理信访打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论 |
1.1 相关研究背景 |
1.2 信访制度功能 |
1.3 研究目的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关于涉诉信访理论研究 |
1.4.2 国内涉诉信访制度发展概述 |
1.4.3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思路方法 |
1.6 研究主要内容 |
第2章 涉诉信访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涉诉信访 |
2.1.2 涉法信访 |
2.1.3 农村涉诉信访 |
2.2 相关理论借鉴 |
2.2.1 管理控制理论 |
2.2.2 公民参与理论 |
第3章 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现状 |
3.1 乐清基本市情简介 |
3.2 乐清涉诉信访现状 |
3.3 乐清涉诉信访制度发展 |
3.4 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分析 |
第4章 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问题分析 |
4.1 基层工作压力较大 |
4.2 择机访缠访情况突出 |
4.3 问题诉求反映集中 |
4.5 执行案件占比高 |
4.6 政策执行不到位 |
4.7 政策调整引发信访 |
第5章 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成因分析 |
5.1 信访人方面原因分析 |
5.1.1 谋利意图强烈 |
5.1.2 法律意识淡薄 |
5.1.3 心理期望值过高 |
5.1.4 唯上思想严重 |
5.2 法院方面原因分析 |
5.2.1 司法权威不够 |
5.2.2 司法信任受损 |
5.2.3 工作存在瑕疵 |
5.3 社会层面原因分析 |
5.3.1 农村利益冲突增加 |
5.3.2 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 |
第6章 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对策建议 |
6.1 针对信访人优化路径 |
6.1.1 加强法治化启蒙 |
6.1.2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
6.1.3 加大依法处置力度 |
6.2 针对法院优化路径 |
6.2.1 树立司法权威 |
6.2.2 杜绝司法不公 |
6.2.3 加强司法公开 |
6.3 针对社会层面优化路径 |
6.3.2 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
6.3.3 完善科学考核机制 |
6.3.4 构建信访工作大格局 |
6.3.5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及其实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研究的问题及方法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价值和方法 |
1.2.1 研究的价值 |
1.2.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
2.1 涉诉信访制度的若干概念界定 |
2.1.1 信访与涉诉信访的界分 |
2.1.2 涉诉信访与涉法涉诉信访的界分 |
2.1.3 涉诉信访与涉诉信访制度的界分 |
2.2 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 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
2.3.1 涉诉信访制度的价值基础 |
2.3.2 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 |
2.3.3 司法体制改革对涉诉信访制度的影响 |
第3章 涉诉信访制度受到的质疑及其正当性的论证 |
3.1 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受到质疑的主要观点 |
3.1.1 涉诉信访制度是人治而非法治 |
3.1.2 涉诉信访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
3.1.3 涉诉信访制度干扰司法权的运行 |
3.2 对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的论证 |
3.2.1 涉诉信访制度是通向现代法治的路径机制 |
3.2.2 涉诉信访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反映和维护机制 |
3.2.3 涉诉信访制度是司法认同的重要实现机制 |
3.3 涉诉信访运行机制的缺陷影响制度正当性的实现 |
第4章 完善涉诉信访制度运行机制的思考 |
4.1 涉诉信访制度在机制建设上的讨论及存在问题分析 |
4.1.1 涉诉信访机制建设上的讨论与评价 |
4.1.2 涉诉信访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2 完善涉诉信访制度运行的主要机制探讨 |
4.2.1 建立涉诉信访向社会开放机制的思考 |
4.2.2 构建适应开放型涉诉信访制度的人员组织机制 |
4.2.3 完善涉诉信访听证机制 |
4.2.4 人大代表对涉诉信访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目标设定与现实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目标设定 |
1.1 实现政治上的认同与信任 |
1.1.1 稳固国家认同 |
1.1.2 提升政治信任 |
1.2 实现法律上的法治与责任 |
1.2.1 推进法治信访建设 |
1.2.2 促进责任信访构建 |
1.3 实现管理上的精细化与阳光化 |
1.3.1 优化信访精细化管理 |
1.3.2 完善信访阳光化管理 |
第二章 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操作方式 |
2.1 分类处理(1):司法途径 |
2.1.1 诉访分离的目的 |
2.1.2 诉访分离的措施 |
2.2 分类处理(2):行政法定途径 |
2.2.1 梳理制定信访诉求清单 |
2.2.2 各行政机关主动“抓系统” |
2.3 分类处理(3):信访途径 |
2.3.1 信访的补充性 |
2.3.2 信访部门实现“系统抓” |
2.4 分级处理:依法逐级走访,分级受理 |
2.4.1 信访者逐级走访 |
2.4.2 信访工作者分级受理 |
第三章 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存在的约束因素 |
3.1 观念约束 |
3.1.1 信访者对分级分类处理认可度不高 |
3.1.2 信访工作者对分级分类处理认识不到位 |
3.2 体制约束 |
3.2.1 信访体制与法治体系存在张力 |
3.2.2 “条块关系”与“属地管理”的制约 |
3.2.3 各类法定途径自身制度建设不足 |
3.3 机制约束 |
3.3.1 衔接机制:各救济途径缺乏衔接性 |
3.3.2 “出入口”管理机制:预防机制欠缺与终结机制难奏效 |
3.3.3 分级分类责任机制:责任模糊,追究不力 |
第四章 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推进路径 |
4.1 引导观念 |
4.1.1 引导信访人依法合理解决诉求 |
4.1.2 强化信访工作者分级分类处理意识 |
4.2 完善体制 |
4.2.1 深化信访体制改革,契合法治体系建设 |
4.2.2 理顺“条块关系”、落实“属地管理”,加强协作 |
4.2.3 完善法定途径的制度建设 |
4.3 理顺机制 |
4.3.1 畅通各救济途径的衔接机制 |
4.3.2 健全“出入口”信访工作机制 |
4.3.3 完善分级分类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非正常上访现象及其依法治理研究 ——以赣西F镇调研经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和中心思想 |
二、研究综述与研究方法 |
三、田野工作与研究对象 |
第一章 非正常上访现象的概述 |
第一节 关于信访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信访、上访、涉诉信访 |
二、违法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
三、本文对非正常上访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非正常上访的现实样态及特征 |
一、集体上访:群体性和组织化明显 |
二、越级上访:无序性突出 |
三、重复上访:持续性和职业性增强 |
第三节 非正常上访中的行动策略 |
一、巧用政策和法律 |
二、情景共建和身份认同 |
三、借助社会资源表达需求 |
第二章 非正常上访现象的衍生机理 |
第一节 社会矛盾集聚和治理资源缺乏 |
一、税费改革引发基层利益冲突 |
二、缺乏解决社会冲突的权威渠道 |
第二节 群众上访行为的异化 |
一、初始上访动因:物质或精神利益受损 |
二、上访行为的异化:效仿效应 |
第三节 信访诉求多样与信访体制滞后 |
一、信访渠道门槛较低 |
二、信访机构的权责不对等且效率低下 |
三、依法分类模糊和部门对接困难 |
第三章 政府应对非正常上访的治理实践及不足 |
第一节 政府应对非正常上访的治理实践 |
一、发挥领导的权力推动作用 |
二、推行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
三、实行工作人员包案制 |
第二节 政府治理实践背后的行动逻辑 |
一、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逻辑 |
二、治理规则缺失下的“权宜性治理”逻辑 |
第三节 政府治理实践的不足 |
一、信访治理成本居高不下 |
二、维稳策略下的“治标不治本” |
第四章 对非正常上访现象的依法治理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对非正常上访的预防机制 |
一、疏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
二、依法分类治理:诉访分离和职能对接 |
三、健全多主体矛盾化解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对非正常上访的依法治理机制 |
一、规范信访运行秩序 |
二、完善信访终结机制 |
三、确定明晰的违法上访惩处机制 |
四、建立有区别的信访问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整体性治理视阈下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的理论与体系 |
(一)核心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三)框架体系 |
二、违法信访行为的类型与特点概述 |
(一)违法信访行为主要类型 |
(二)违法信访行为基本特点 |
三、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的依据、困境与经验 |
(一)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的制度依据 |
(二)违法信访行为治理困境及成因 |
(三)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经验及启示 |
四、完善违法信访行为的整体性治理路径 |
(一)目标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访民诉求 |
(二)制度规范: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 |
(三)机制创新:构筑多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合力 |
(四)技术应用:借助信息科技预防违法信访风险 |
(五)责任履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信访与治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涉诉信访法治化:类型、规范与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涉诉信访法治化的缘起 |
二、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前提:类型化 |
(一) 涉诉信访的由来及其界定———“涉诉讼”抑或“涉法院” |
(三) 涉诉信访的具体类型———从理论到实务 |
三、涉诉信访法治化的依据:规范化 |
(一) 规范化的现状 |
(二) 完善的方向 |
四、涉诉信访法治化的保障:程序化 |
(一) 涉诉信访程序设计应遵循的八项原则 |
(二) 信访制度转型的程序设计———去司法化 |
(三) 司法制度改革的程序设计———去信访化 |
(四) 其他配套制度 (机制) 的程序设计———多元化解纠纷 |
结语 |
(10)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基本理论 |
2.1 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中的基本概念 |
2.2.1 涉法信访与涉诉信访 |
2.2.2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概念 |
2.3 涉诉信访终结的功能 |
2.3.1 规制涉诉信访行为,建立理性权利观 |
2.3.2 提高涉诉信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
2.3.3 维持涉诉信访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
第3章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运行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L省F市为分析样本 |
3.1 F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流程概览 |
3.1.1 F市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机构设置 |
3.1.2 F市法院终结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流程 |
3.2 F市法院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F市法院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存在的宏观问题 |
3.2.2 F市法院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存在的微观问题 |
第4章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 |
4.1 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足 |
4.1.1 全国性权威法律缺位,涉诉信访终结“无法可依” |
4.1.2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过程中听证环节缺失 |
4.2“诉”“访”难分,涉诉信访终结困难 |
4.3 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参与主体方面的原因 |
4.3.1 监管机关的不当干预导致信访反复、难以终结 |
4.3.2 部分法官的轻视有损涉诉信访终结的程序价值 |
4.3.3 部分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影响涉诉信访的妥善终结 |
第5章 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议 |
5.1 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自身的完善建议 |
5.1.1 修订《信访法》,设立专章规定涉诉信访 |
5.1.2 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听证程序 |
5.1.3 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涉诉信访终结效力 |
5.2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为涉诉信访妥善终结提供助力 |
5.3 规范参与行为,保障涉诉信访妥善终结 |
5.3.1 监管部门正确履职,保证涉诉信访妥善终结 |
5.3.2 完善法律援助,确保信访权利正确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权力和权利分析框架的基层涉诉信访研究[J]. 孔凡义,程颖. 重庆社会科学, 2021(12)
- [2]县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研究 ——以Y县为例[D]. 贺若媛. 山西大学, 2021
- [3]乐清市农村涉诉信访的问题研究[D]. 金黎明. 西南大学, 2020(01)
- [4]涉诉信访制度正当性及其实现机制研究[D]. 张放.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5)
- [5]Y县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D]. 张碧云. 暨南大学, 2019
- [6]信访事项分级分类处理的目标设定与现实考量[D]. 李琴琴. 山西大学, 2019(01)
- [7]非正常上访现象及其依法治理研究 ——以赣西F镇调研经验为例[D]. 李树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整体性治理视阈下违法信访行为治理研究[D]. 陈思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涉诉信访法治化:类型、规范与程序[J]. 王次宝. 西部法学评论, 2017(04)
- [10]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研究[D]. 程成. 湘潭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