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论文文献综述)
李灿[1](2018)在《清代地方司法的实证研究 ——以刑名幕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有清一代地方司法实践中,刑名幕友以非官方身份名虽“佐治”实则“主治”,在中国法律史上写下了独特而重要的篇章。虽然刑名幕友始终居于幕后,但由于其实际主导着清代地方司法的运行,通过其传世着作和判案实例的整理分析,对清代地方司法进行实证研究是十分合适的视角。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五章,包括清代地方司法机关设置及职能、刑名幕友在清代地方司法中的事务、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的办案原则、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的价值取向、清代地方司法实践的联想与启示等内容。第一章清代地方司法机关设置及职能。本章以内地各行省为对象,对清代地方各审级司法机构的设置、审判权限进行了介绍,主要为清代地方司法实证研究提供相关的背景知识。首先,分析了清代地方司法审级应为县、府、司、院四级。然后,对各审级的司法职能作了说明。最后,介绍了清代审级制度下案件的流转,主要包括审判机构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转,以及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启动的上控。清代的地方司法架构和运行,体现了国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监督和慎刑理念,以及对当事人是否冤抑的重视和社会稳定的考量。第二章刑名幕友在清代地方司法中的事务。介绍了清代刑名幕友的历史由来和兴盛原因,认为司法佐治官员削减与案件数量急剧增多的矛盾、律例体系和案件类型纷繁复杂与官员不擅律令的矛盾、官员价值取向与约束胥吏衙役的需要,以及科举入仕通道的狭窄与入幕可观的收入,使清代地方司法客观上产生了对刑名幕友的历史需求。重点对刑名幕友的司法事务作了介绍,认为其实质上全程参与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拟批呈词、案前准备、幕后主判、定拟招解和驳诘顶复都是其分内之事,并对各个环节如何履行职能进行了具体阐述和例证。第三章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办案原则。依法判决、依据实证和审慎办案,是刑名幕友在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从律例关系及在审判中的地位作用、刑名幕友依律例判案、援引律例判案、吃透律例精义判案等方面,阐述了依法办案原则。刑名幕友重口供但不轻信口供,注重实物证据的收集认定,严防证据被胥吏篡改,案无疑窦方才定案等,是依据实证原则的具体体现。中国历来有宽恕慎刑的法律传统,刑名幕友出于“福报”思想,更是对此孜孜以求,名幕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注重为涉讼者着虑、办案不株连、问供不刑讯、死刑必慎重,将审慎办案原则贯穿始终。第四章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的价值取向。由于刑名幕友自身的地位作用和传统文化的浸淫,刑名幕友在办案过程中,体现着尽心辅助幕主、崇尚情理法平衡、追求息诉无讼等价值取向。幕主以高薪聘请,并将身家性命托付于刑名幕友,因此,考虑幕主安危、接受司法监督和维护统治秩序,是刑名幕友必须遵循的首要价值选择。情理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刑名幕友的儒生本质,则决定了其在判案时会尽量做到情理法相统一;在情理与法相冲突的时候,甚至会原情理略律例;对一些疑难案件,还可能阐经释义,做出符合心中价值判断的裁决。由于追求息诉无讼的历史传统及对官员的相关考核要求,刑名幕友对批驳初报十分慎重,特别注重调处息讼,并严防讼师健讼,积极劝民息讼。第五章清代地方司法实践的联想与启示。立足中国本国国情,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借鉴有益经验,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制文明更具针对性。根据清代地方司法实践和我国当前社会现实,提出了从以礼入法、引入判例制度和审慎适用死刑三个方向,进一步构建完善现代法治。礼法合一作为中华法律传统,现实中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通过恰当的引礼入法,推动礼法结合、德法共治,有利于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参照清代成案编例法律传统,借鉴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实践经验,在审判实践中审慎地认可和推行判例法制度,能更好弥补成文法跟不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的弊端,增强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同时,审慎办案特别是对死刑慎之又慎,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和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应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和条件。
林文彬[2](2017)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保护商品交易安全也越来越重要,因而善意取得制度也被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得以确立。我国在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也正式承认了该制度,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物权法》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盗赃物善意取得这一问题历来有很大的争议,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刻意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承认适用善意取得,又与国人的法感受相左。盗赃物在外观上,与一般商品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并无本质区别,从法律形态上看,无权处分人对盗赃物的占有同样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着法律空间,但由于盗赃物是通过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若毫无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又可能导致该制度被滥用,引发道德危机,破坏经济秩序。故,对盗赃物采取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是最符合当前经济社会条件的。本文共计四章,针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体制,由4大方面来对其进行深入阐述。第一章对该体制的相关理论进行全面论述,详细分析盗赃物及其善意取得的概念、制度渊源,并论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我国关于盗赃物归属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罗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裁判进行比对,指出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分析比对域外国家、区域盗赃物的立法机制及对各种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指明优缺点。第四章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尤其是针对《民法总则》出台后民事责任优先制度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我国该种体制的健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张雯[3](2013)在《4问二手机交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工程机械最大的产销国,随着设备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二手工程机械的流通成为疏通市场的重要一环。在二手机市场往往能够淘到质优价廉的设备,代理商、拍卖会和正规二手设备经销商等都是购买二手机时可选择的途径。即便如此,在二手工程机械交易过程中,仍存在混乱无序、购买者风险较大的情况,购买者仅凭自己的一双慧眼来识别交易是否可行,往往事与愿违,造成不小的损失。那么如何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交易安全?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本文梳理了二手机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与广大读者探讨。
牛吉庆[4](2013)在《论典当制度》文中提出典当业历史悠久,但是其在中国大陆复兴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典当是一种以自有财产做物权担保而进行的附期限的有偿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物权担保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的质押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典当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质押、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于典当成立时就当物拟制形成的换价关系和当物绝当时形成的实际买卖关系等。典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不适用法律关于流质禁止的规定。随着典当业的复兴,其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大热点,关于典当究竟属于债权还是物权的论战一直延续至今,到目前为止,将典当定性为营业质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典当已经成为融资的重要途径。由于立法的不足,典当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影响着我国法制的进程。在实践中关于典当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典当合同效力、典当费用以及回赎权三个方面。本文中,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典当在我国实践中突出存在的几个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侧面反映了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指导实践,但是我国关于典当的立法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立法层级较低,各级法院缺乏指导,各自为战。比较典当发达国家,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国家对于典当行不应采取过于严苛的限制,用市场对典当业进行调节;加入善意收赃制度同样是国家放开对典当行限制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典当理念,结合我国典当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我国的典当的规范进行重新整合:首先完善我国规范典当的立法体例,理清典当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其次从典当的行业规范入手,赋予典当行与相关协会充分的自主权,放开对于典当行的限制;最后,针对容易产生争议的具体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进一步加强对于当物估价的程序。
何亮[5](2012)在《论赃物的善意取得》文中研究说明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通说认为,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该制度旨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解决财产善意占有后的权利归属问题。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交易的安全,该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物的价值的有效利用方面愈加显示出了其重要性。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不过,遗憾的是,对于赃物能否适用该制度这个极为敏感的问题《物权法》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赃物”只是由于其来源不正,而具有了“赃”的性质,与一般商品并无本质的差别。交易者依据占有的公示公信力而进行交易,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完全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能会致使善意第三人“财物两空”,危害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赃物相关概念的阐述,并结合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立法例,对我国应承认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进行全面的论述,从而构建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历史沿革和理论依据的分析,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由于商业的发达和商品交易的增多,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次,界定赃物的范围、确定其性质并考察域外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何为赃物以及赃物的属性是确定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两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民法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赃物,应当限于通过抢劫、盗窃、诈骗、侵占等违背原权利人真实意愿的方式取得的财物。从民法视野下的市场流通意义上考察,赃物和普通物品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功能。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善意取得,国外目前有四种立法例,即完全否定适用、排除性否定适用、排除性肯定适用和完全肯定适用。第三章,我国赃物善意取得之必要性。首先对目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反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不合理之处,说明其虽有支持性理由,但都不充分,在实践中难以立足。其次,论述了赃物善意取得的正当性依据,指出赃物善意取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也符合私法本位的社会要求,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四章,在综合考虑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域外的立法例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而言,赃物中的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动产则不适用,同时指明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无需设立回复请求权。最后,笔者大胆假设了我国未来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法律条文。
万姗姗[6](2011)在《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善意取得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顺应世界民商法日益重视保护物的动态安全之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随着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与迅捷的要求而日益发展成熟。该制度强调的是第三人通过法律行为对他人财产善意占有后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增加社会财富等方面意义重大。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由长期以来的仅是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承认,到2007年《物权法》用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实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然而,理论及实务界在欣喜之余也感到些许遗憾:《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权益救济的途径,甚至明确了遗失物进入交易的处理方式,却未将类似的赃物善意取得这一问题纳入视野范围,不能不说是当前我们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缺陷。而该问题的明确对于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以及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甚至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都意义匪浅。“赃物”,主要是刑法学上的一个术语,是一个程序性概念。就其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与一般商品并无本质区别;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交易者据此而为交易,显属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完全否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则可能造成善意交易人“财物两空”,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理念,更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故本文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实质、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赃物进行民法上的分析,对赃物在交易中的物权归属进行比较法考察,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解决思路——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物的回复请求权,但是超过该期间则请求权消灭,发生受让人善意取得该物的后果。另外,通过确立“公开市场”原则来对这种无偿回复进行限制,以保护公众对公开合法交易的信赖。即第三人若通过拍卖、公开市场或从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处购得的物,原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张正光[7](2006)在《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正光[8](2004)在《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文中研究说明前不久,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农民田某,不问情由, 贪图便宜,以低价从一名男青年手中购买了一辆摩托 车。没想到一个星期后,永胜县公安局金官派出所破获 了一起盗窃销赃案,根据犯罪嫌疑入唐某的交待,民警 从田某处依法收缴了这辆摩托车 而田某所付的钱已 经被犯罪嫌疑人唐某挥霍完了,买下的摩托车也被金 官派出所追回退还给了失主。结果是便宜没占着,却落 得个财物两空。 在现实生活中,像田某这样为贪图便宜反落得财 物两空的事是不少的。犯罪嫌人盗窃了公私财物以后,
张正光,李评[9](2004)在《购买赃物财物两空》文中提出 云南永胜县永北镇农民田某,因贪图便宜,低价从一名男青年手中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自以为占了便宜,心里乐滋滋的。没想到1个星期后,云南永胜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盗窃销赃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唐某的交待,民警从田某处依法收缴了这辆摩托车。而田某所付的钱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唐
张正光[10](2004)在《购买物品时谨防上当》文中研究说明
二、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论文提纲范文)
(1)清代地方司法的实证研究 ——以刑名幕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地方司法审级 |
(一)审级三级说 |
(二)审级四级说 |
(三)审级五级说 |
(四)关于审级观点评述 |
二、清代地方司法机构职能 |
(一)州县级司法职能 |
(二)府级司法职能 |
(三)司级司法职能 |
(四)院级司法职能 |
三、清代审级制度的运行模式 |
(一)审转制度 |
(二)上控制度 |
第二章 刑名幕友在清代地方司法中的事务 |
一、刑名幕友的由来 |
二、清代刑名幕友的发展 |
三、清代刑名幕友兴盛原因 |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
(二)法律体系繁复难晓 |
(三)监管约束胥吏衙役 |
(四)入仕难成入幕可为 |
四、清代刑名幕友的司法事务 |
(一)拟批呈词 |
(二)案前准备 |
(三)幕后主判 |
(四)定拟招解 |
(五)驳诘顶复 |
第三章 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的办案原则 |
一、依法判决原则 |
(一)依法判案概说 |
(二)依照律文判案 |
(三)依照例文判案 |
(四)援引律例判案 |
(五)释律解例判案 |
二、依据实证原则 |
(一)重视但不轻信口供 |
(二)注重物证收集认定 |
(三)严防胥吏衙役作弊 |
(四)案无疑窦方能定案 |
三、审慎办案原则 |
(一)为涉讼者虑 |
(二)办案不株连 |
(三)问供不刑讯 |
(四)罪疑须从轻 |
(五)死刑必慎重 |
第四章 从刑名幕友看清代地方司法的价值取向 |
一、尽心辅助幕主 |
(一)考虑幕主安危 |
(二)接受司法监督 |
(三)维护统治秩序 |
二、崇尚情理法平衡 |
(一)情理法相统一 |
(二)原情理略律例 |
(三)明经旨通法意 |
三、追求息诉无讼 |
(一)慎对批驳初报 |
(二)注重调处息讼 |
(三)严防讼师健讼 |
(四)积极劝民息讼 |
第五章 清代地方司法实践的联想与启示 |
一、承继完善礼法传统 |
二、适当引入判例制度 |
三、更加审慎适用死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概述 |
第一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涵义 |
一、盗赃物的界定 |
二、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制度起源 |
第二节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
一、盗赃物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
二、盗赃物善意取得是法律经济效益的追求 |
三、盗赃物善意取得是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的体现 |
四、盗赃物善意取得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定 |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 |
一、盗赃物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
二、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状况 |
第一节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盗赃物的处理状况 |
一、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判例 |
二、否认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判例 |
第三节 立法、司法实践中关于盗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观点不统一 |
二、相关法规位阶低 |
三、裁量权范围偏大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地区盗赃物归属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第一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一、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 |
二、肯定模式之评析 |
第二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一、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 |
二、否定模式之评析 |
第三节 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
一、例外适用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 |
二、例外适用模式之评析 |
第四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
一、《物权法》上的修改 |
二、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认定机关 |
第三节 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制度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关系 |
一、民事责任优先制度肯定了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
二、民事责任优先制度不能完全取代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典当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典当制度概述 |
1.1 典当的定义 |
1.1.1 我国对于典当的定义 |
1.1.2 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典当的定义 |
1.1.3 比较分析 |
1.2 典当的性质 |
1.3 典当的特征 |
第2章 典当制度的司法现状 |
2.1 关于合同效力及第三人担保的司法案例 |
2.1.1 “惠达公司与华荣典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
2.1.2 “恒丰典当行与悦康奶品有限公司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
2.1.3 小结 |
2.2 关于典当费用的司法案例 |
2.2.1 “博鑫典当行诉王瑞、向红典当纠纷案” |
2.2.2 小结 |
2.3 关于回赎权的司法案例 |
2.3.1 “李毅诉荣达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
2.3.2 小结 |
2.4 关于典当行收赃的案例 |
2.4.1 “典当行因审核不慎,法院判令其返还案” |
2.4.2 小结 |
第3章 典当制度的比较考察 |
3.1 合同效力比较 |
3.2 典当费用比较 |
3.2.1 综合费用与利息计算制度 |
3.2.2 综合费用与利息收取方式 |
3.2.3 逾期赎当时的费用规定 |
3.3 典当行收赃比较 |
3.4 回赎权比较 |
第4章 典当制度立法现状 |
4.1 立法操作性差 |
4.2 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
4.3 未规定一些重要制度 |
4.4 规定缺乏合理性 |
第5章 我国典当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典当立法 |
5.1.1 完善立法体例 |
5.1.2 完善立法内容 |
5.2 完善典当业行业规范 |
5.2.1 减少典当行的相关责任 |
5.2.2 规范当物估价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赃物的善意取得(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二章 赃物和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 |
第一节 赃物的范围和性质分析 |
一.赃物的概念和范围 |
二、赃物的性质 |
第二节 赃物善意取得的域外立法考察 |
第三章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之必要性 |
第一节 对反对赃物善意取得意见的质疑 |
一.赃物不等于禁止流通物 |
二.赃物的善意取得不会扰乱社会秩序 |
三.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公安机关侦办相关案件 |
第二节 赃物善意取得的正当性依据 |
一.赃物善意取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
二.赃物善意取得符合私法本位社会的要求 |
三.赃物善意取得能使法律实施获得更大的效益 |
四.赃物善意取得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
第四章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一节 赃物中动产的善意取得 |
第二节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第三节 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回复请求权设定问题 |
第四节 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1.1 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和实质 |
1.1.1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 |
1.1.2 善意取得制度之实质 |
1.2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
1.2.1 罗马法上关于善意占有的理论 |
1.2.2 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
1.3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 |
2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2.1 赃物的法律分析 |
2.1.1 赃物的内涵 |
2.1.2 赃物的外延 |
2.1.3 赃物的分类 |
2.2 对赃物在交易中归属的纵向比较法考察 |
2.2.1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否定立法例及其评析 |
2.2.2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肯定立法例及其评析 |
2.2.3 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及评析 |
3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论证 |
3.1 赃物善意取得与占有的公示公信原则 |
3.2 赃物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诉求——交易安全 |
3.3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并不必然制约各种销赃行为 |
3.4 允许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契合我国现实需要 |
4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想及立法建议 |
4.1 我国关于交易中赃物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1 物权法颁布前对交易中赃物归属的规定 |
4.1.2 《物权法》关于赃物在交易中物权归属的规定 |
4.2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所应注意的问题 |
4.2.1 对赃物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严格衡量 |
4.2.2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
4.2.3 关于赃物的回复请求权 |
4.3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设计与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论文参考文献)
- [1]清代地方司法的实证研究 ——以刑名幕友为视角[D]. 李灿.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2]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研究[D]. 林文彬. 厦门大学, 2017(06)
- [3]4问二手机交易[J]. 张雯. 工程机械与维修, 2013(06)
- [4]论典当制度[D]. 牛吉庆. 河北大学, 2013(S2)
- [5]论赃物的善意取得[D]. 何亮. 复旦大学, 2012(03)
- [6]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 万姗姗. 郑州大学, 2011(04)
- [7]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J]. 张正光. 农家之友, 2006(08)
- [8]购买赃物 财物两空[J]. 张正光. 农民科技培训, 2004(S1)
- [9]购买赃物财物两空[J]. 张正光,李评. 农村新技术, 2004(03)
- [10]购买物品时谨防上当[J]. 张正光. 云南农业,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