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鉴定 论文

声像资料鉴定 论文

问:声像资料关于是否原载体的司法鉴定
  1. 答:通过数码技术应该能够复原鉴定的,但是民事诉讼须由对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
  2. 答:通常是否是原始载体的鉴定无法做,关键要证明的是内容是否经过编辑处理,即真实性,事实上不论是从手机中调出还是从光盘中调出,鉴定机构都不会出具是原始载体的报告,因为用来证明事实真相是内容,所以只要证明内容是原始的就可以,绝大多数声音鉴定都是这样申请的,你那里法院证明方式应当也不例外,但你自己应当向法院说明这一点。
  3. 答:载体在哪里并不重要啊,只要你出示证据就行。如果是影音证据最好了,只有声音证据可能不够充分。法庭上只需播放就行,无所谓是在手机上还是在光盘上,因为看的是证据本身,而不是取证的器具。
  4. 答:法院的做法根本就是不对的。只是中国的公权力就是这样,没法治。
    其实法律只规定了音像资料,并没有规定音像资料要在原来的载体上。
    只是音像资料的证明力确实不如借条等的效力。这个倒是真的。
    只是法院的做法是错的。不能以不是载体就否认效力。
    比如哪一天有人被诉杀人了,但是能证明他不在场的证据是他经过时有人在拍电影。他也刚好出现在那里面了。那么总不用去找那个影像资料的原件来吧。
    这个做法是不合理的。上诉吧。
    这个并不以载体为要件,而是以内容为要件的。只要声音真实。这就是证据了。
  5. 答:司法鉴定应该主要是鉴定该音频文件(不是载体)的原始性(即未被编辑过).
    技术上可以通过采样,对比,分析等相关的频谱分析而达成.
    整个文件的拷贝并不是编辑修改,这里说的编辑修改是指剪辑!
    一审法官无知.手机中的录音也可能是剪辑过再拷贝回去的啊.
    你可找一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一下录音证据的效力,同时可到司法鉴定机关咨询一下有关载体的规定!
  6. 答:现场进行对立和统一的政治审查能做到有问必答,答之溯源,以求共相鉴定!
问: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北京如何选择
  1. 答:法律分析:1、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查询司法鉴定所有没有声音资料鉴定案件的所属类别;
    3、要选择在经验和专业技能方面丰富的专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问:什么部门可以鉴定照片和录音真假?
  1. 答: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可以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假,通常是由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问:法院司法鉴定三大类是什么,都有哪些内容?
  1. 答: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答:司法鉴定三大类的内容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对于上述三大类的司法鉴定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并对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3. 答: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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