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确定(论文文献综述)
周磊[1](2020)在《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宪法》和少数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余国家层面立法工作大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承担大部分立法任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其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案、公布法律四个环节,法律案审议是立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律案审议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的方式,对由提案主体提出并决定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的活动。审议法律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审议权对提案权人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和辩论的专门活动。根据《立法法》第29条规定,有立法权的主体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象主要指法律案,审议程序主要是指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而审议的方式则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多种形式。追随立法史可以发现,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的三审程序,形成了专门审议和统一审议相结合的制度。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根据实践经验,对立法过程中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调整事项单一的法律案可减少审议次数,完善了法律案审议民主制度,增加立法前评估制度。在法律案审议过程中,要考虑、兼顾、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通过理性、正当的博弈和协调,使得各个群体的利益能够在法律案审议中实现平衡。法律案审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审议主体包括了实质主体与其他参与对象。常态下法律案要经过三审流程,一审听取提案人说明,二审听取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三审听取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在三次审议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审议次数还可多于三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通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总结出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案审议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审议方法,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固化法律案审议经验做法,使得法律案审议具有了法律依据,做到依法审议。在法律案的审议中也贯彻了人大主导的思想,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到审议程序当中发表意见,不断强化民主审议。实践中,通常运用多种审议方式和增加列席范围等方式,不断强化科学审议要素。但是我国法律案审议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案审议能力不足、审议程序不完善、审议方式不健全等。为解决法律案审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需要分析同我国审议制度类似的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中审议的程序、主体、会期,对其中的优缺点加以辨析后,从重视委员会环节、善用各类辅助制度、理顺各主体间关系三个方面加以借鉴。二是要落实法律案审议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为了确立审议的“代表性”和表决的“权威性”、“正当性”,应当遵守达到法定人数原则、一时议一事、一事不再议原则、审议公开原则、审议审慎原则等。三是在审议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案审议能力,将人大主导立法的关键放在法律案审议上;加入审议辩论机制,强化审议的形式理性;提高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质量,增强常委会委员法律水平,并从繁杂的事务工作中解脱,专心做好审议工作。四是完善审议程序,在严格遵守法律案审议程序基础上,优化统一审议工作机制,建立各委员会间制约机制,合理设定会议期限,丰富法律案审议形式。
段成钢,蒋胜兰,谢峥嵘[2](2020)在《开启新时代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新征程——写在《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之际》文中提出《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在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国家上位法和中央、省委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在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写进了法规,反映了基层意愿,彰显了湖南特色,体现了时代特点。6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在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国家上位法和中央、省委政策文件的基础上,
刘妤[3](2020)在《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是代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代议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代表职能的有效运行和民意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还是秘密性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更能促进民主?根据我国国情,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怎样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方式进行完善?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政治领域的投票表决的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图表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投票表决公开性和秘密性背后的原理、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演变的过程、中外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的种类和特点、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现状及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一是选民投票更适合采用秘密投票,代议机关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二是秘密投票在抗拒贿选、强迫方面更有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开投票在抗拒投票人自私情感方面更有优势。三是代议机关公开投票需要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议员免责制度来支持,投票的公开和秘密性还受到社会大众思想理念的影响。当公开投票的条件不具备时,秘密表决胜过公开投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本文介绍了投票表决这一政治现象的发展演变,梳理了在选民投票领域和代议机关议事领域投票表决的不同特点。选民投票由早期的公开投票演变为秘密投票,代议机关的投票则正好相反,由秘密投票转变为公开投票。投票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好,二是对投票主要是权利还是责任的认识,三是能否抗拒外来非法投票压力的考量,四是能否克服投票人自身的自私情感的考量。选民投票着重保护投票自由和公民隐私,以秘密投票为主,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则以责任为优先考虑因素,以公开投票为主。代议制度运行的政治原理对代议机关投票方式有决定作用。代议制的有效运转在于议员如何通过代表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代表。选民和议员的关系是代议机关议事公开、投票公开的决定因素。当代代议制国家,除了传统的立法行为,议员的服务行增多,代表和选民的关系也从传统的问责关系向多重关系转变,这一转变削弱了代议机关公开投票的必要性。现代政党政治的的发展,使得议员面临选民和党纪的双重压力,公开投票造成了向政党负责和向选民负责的冲突。英、美、法、日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特点有:一是以公开投票表决为主;二是针对争议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举手、呼喊等简单高效的表决方式;三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采用正式的公开记名投票;四是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转换。以四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国家的代议机关大多采用公开表决,并且有较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和议员免责制度。本文立足梳理并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秘密投票表决为主要形式。港澳台地区民意机关以公开投票为主要形式,并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选择表决方式。现阶段的秘密投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作法进行公开投票类型化的尝试,对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作规范化、统一化规定,完善程序规则;用足现有制度优势,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对秘密写票处进行规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开制度。对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有:一是对选民投票和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表决进行区分,二是改变“秘密即民主,公开非民主”的观念,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何敏菊[4](2020)在《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囊括了五种会议制度。首先,全国人大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是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其参加预备会议是出席义务的内在要求。它的核心议题是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以及会议议程。而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通过会议议程。这一会议的目的在于将全国人大正式召开会议的相关筹备事项安排得当。结合其发展历史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预备会议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例行性和筹备性。其次,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的参会主体是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是经预备会议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其组成多为各行各业的精英以及党政机关的负责人。主席团会议的核心议题和主要议程在1989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后逐渐得以规范化。第三,全国人大代表团会议是全国人大审议各类报告和议案的主要方式。其参会主体为组成各代表团的代表,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领导干部代表过多的问题。但经实例证明,该问题是否真正能影响其他代表发言还有待商榷。代表团会议分为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这两种会议方式联动运转,使得审议更为充分。第四,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会主体的正式人员为全国人大代表。其他在场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是听取报告和议案以及表决报告和议案两项。而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与其他若干次全体会议的议程是有区别的。最后,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在实践中并没有先例。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临时会议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法律的预测性;二是为了避免全国人大在需要紧急召开会议时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临时会议是一种特殊的会议,有召开时间、召开目的以及会前准备三方面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还体现在启动程序较为严苛。完善临时会议,需要对启动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上的五种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全国人大会议制度,每种会议都在全国人大会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些会议形式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经过实践的不断发展已处于较为良好的运行状态。因而,这一制度应得以继续坚持与完善。
郑昱[5](2018)在《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检视与改进》文中提出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以下简称“批准制度”),是指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始得对外公布生效。在长期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虽然始终存在关于批准制度的存废之争,但其在弥补备案审查制度的不足、解决设区市立法能力的欠缺、维护地方法制秩序的稳定、防止设区市滥用立法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对批准制度的认识和规定一直都有所分歧和欠缺。鉴于批准权的行使直接决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最终面貌和命运,故应有其遵循的章法,不可恣意而为。本文主要采用工作调研、文本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部分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先予总结我国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批准制度的主要价值,以回应主张取消批准制度的对立观点,为下文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做好铺垫。第二章试针对批准权的基本性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范围、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个重点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辨析,作为下文批准制度相关程序完善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和第四章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27个省级地方立法条例,结合设区市立法实践,归纳批准制度相关程序的不足,并以省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在批准制度中控制与合作的双重关系为出发点,对当前有失周全的程序规则提出完善之策,以期规范批准制度的运行,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
徐旖瑶[6](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张涵之[7](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8](2016)在《黑龙江省大事记(2016年1月)》文中指出元旦前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批复同意,东宁撤县设市。1日上午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带队深入哈尔滨商贸企业、旅游景区和基层公安部门,检查消防、交通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5日上午省政府在哈尔滨举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共同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
王元成[9](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阎锐[10](2013)在《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提出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确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结构 |
第一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基本涵义 |
第一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法律案 |
二、审议 |
三、法律案审议 |
四、法律案审议制度 |
第二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探索阶段:2000年《立法法》制定前 |
二、规范阶段:2000年《立法法》制定后 |
三、完善阶段: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
第三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程序正义理论 |
三、价值平衡理论 |
第二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规范架构 |
第一节 法律案的审议主体 |
一、法律案审议的实质主体 |
二、法律案审议的其他参与对象 |
第二节 普通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 |
一、一审听取提案人说明 |
二、二审听取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 |
三、三审听取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
四、多次审议法律案 |
第三节 特殊的法律案审议机制 |
一、经二次或一次审议交付表决 |
二、审议的撤回和搁置 |
第四节 与其他环节的衔接 |
一、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
二、提出法律案和起草法律案 |
三、表决与通过 |
第三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依法审议 |
一、《立法法》出台固化法律案审议经验做法 |
二、法律案审议体现程序正义 |
三、加强统一审议制度的刚性约束 |
第二节 民主审议 |
一、贯彻人大主导立法思路 |
二、参与法律案审议主体众多 |
三、法律案审议公开程度逐步提高 |
第三节 科学审议 |
一、运用多种审议方式确保审议质量 |
二、增加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范围 |
三、建立工作机构保障立法质量 |
第四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审议能力不足 |
一、主导法律案审议实效不足 |
二、审议论辩不充分 |
三、常委会委员专业程度有待提高 |
第二节 审议程序不完善 |
一、统一审议制度功能不足 |
二、各审议主体间缺乏制衡 |
三、审议中缺乏“合议” |
第三节 审议方式不健全 |
一、合宪性审查功能缺失 |
二、公众参与不充分 |
三、审议公开程度不足 |
第五章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 |
一、日本法律案审议程序 |
二、日本法律案审议主体 |
三、日本法律案审议会期 |
第二节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借鉴 |
一、重视委员会环节 |
二、善用各类辅助制度 |
三、理顺各主体间关系 |
第六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落实法律案审议的重要原则 |
一、加强党的领导 |
二、审议基本原则 |
三、审慎审议原则 |
第二节 增强法律案审议能力 |
一、加入审议辩论机制 |
二、提高委员职业水平 |
第三节 优化法律案审议程序 |
一、严格遵守法律案审议程序 |
二、完善统一审议工作机制 |
三、建立各委员会间制约机制 |
四、强化法律案审议重要程序 |
五、合理设定会议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几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代议机关应该采用哪种表决方式?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票表决的历史发展——公开性和秘密性的演变 |
第一节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一、雅典民主的初尝试——以抽签为主 |
二、雅典民主的初尝试——投票选举 |
三、雅典民主投票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选民投票方式由公开到秘密的演变——以英国为典型 |
一、英国选民投票方式的变迁 |
二、英国议会改革中关于选民投票方式的辩论 |
三、英国选民投票方式变迁的启发 |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由秘密演变为公开——以美国为典型 |
一、美国国会的秘密会议制度 |
二、1970美国国会改革逐步实现了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 |
第二章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与代议制度 |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点 |
一、代议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 |
二、代议制度运行的特点 |
第二节 议员-选民关系与表决方式 |
一、密尔的思考——“专职代表说”还是“使节说” |
二、现代民主社会议员-选民关系的理论学说 |
三、议员-选民关系决定了代议制是责任政治 |
第三章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及适用依据——以英、美、法、日为典型 |
第一节 英、美、法、日四国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 |
一、英国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二、美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三、法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四、日本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二节 公开还是秘密——代议机关适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考量 |
一、公开表决符合代议制责任政治的要求 |
二、缺乏公开表决的条件时秘密投票更合适 |
三、适用表决方式的具体考量 |
第三节 代议机关公开投票表决的条件 |
一、议事公开制度 |
二、议员免责权 |
三、选民的理性判断 |
第四章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多种表决方式并存 |
二、1954年确立了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为主的表决方式 |
三、“文革”特殊时期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
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
第二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的方式 |
一、举手表决 |
二、投票(无记名投票) |
三、电子表决器表决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三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特点及问题 |
一、以秘密性投票表决为原则 |
二、尚不具备普遍性公开投票的社会共识和环境 |
三、推崇秘密投票表决的原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 |
第一节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
一、由法律固定表决方式 |
二、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 |
三、完善秘密写票处的程序 |
第二节 党员人大代表委员投票的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一、党内法规没有对党员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纪律作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 |
二、现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不利于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类型化 |
第三节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行为 |
一、客观对待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 |
二、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杂志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网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
一、预备会议之参会主体 |
二、预备会议之核心议题 |
三、预备会议之主要议程 |
(一)预备会议之主持 |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
(三)通过会议议程 |
四、预备会议之法律地位 |
(一)例行会议 |
(二)筹备会议 |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
一、主席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二、主席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核心议题 |
(二)主席团其他会议之核心议题 |
三、主席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一)主席团会议之主持 |
(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之议程 |
(三)主席团其他会议之议程 |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 |
一、代表团会议之参会主体 |
(一)参会主体之内部构成 |
(二)代表团成员之参会形式 |
二、代表团会议之核心议题 |
三、代表团会议之主要议程 |
(一)审议报告 |
(二)审议议案 |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
一、全体会议之参会主体 |
(一)全体全国人大代表 |
(二)列席人员 |
(三)旁听人员 |
二、全体会议之核心议题 |
(一)听取报告和议案的说明 |
(二)表决报告和议案 |
三、全体会议之会议程序 |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立法原旨 |
二、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启动程序 |
三、全国人大临时会议的特殊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检视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1949—1954年:普遍实行阶段 |
二、1954—1979年:归于消失阶段 |
三、1979—2015年:逐步重现阶段 |
四、2015年至今:得以稳固阶段 |
五、小结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价值 |
一、反面声音:批准制度已渐式微 |
二、正面回应:批准制度不可弃置 |
三、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重点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批准权的基本性质 |
一、争议观点 |
二、实然层面:没有明确限制的制定权 |
三、应然层面:节制且审慎的监督权 |
第二节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范围 |
一、合法性审查的定义 |
二、应予审查的对象 |
第三节 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 |
一、不抵触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不抵触原则的细化标准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规定探析 |
第一节 《立法法》未予明确的几个问题 |
一、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和解释的程序 |
二、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批准期限的起算和适用 |
三、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或提交表决的权限 |
四、予以批准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 |
五、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抵触时的处理办法 |
六、不予批准之后救济途径的设置 |
第二节 省级地方立法条例存在分歧的几个问题 |
一、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沟通备案制度 |
二、设区市立法过程中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
三、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前的审查部门 |
四、报批机关在批准环节中的角色 |
五、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原则性要求 |
六、报批机关主动要求撤回法规的权利 |
七、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决定的告知义务和期限 |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程序改进 |
第一节 报请批准前的规则完善 |
一、明确设区市负责对上沟通和报请批准的主体 |
二、加强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事先把关与交流 |
三、建立符合时宜和足够深入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
第二节 审查批准中的规则完善 |
一、明确审查批准期限的起算时间 |
二、规范列入议程前的初步审查程序 |
三、确定主任会议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权限范围 |
四、明晰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 |
五、统一处理方式的具体种类 |
六、增设默示批准的条款 |
七、厘清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冲突的处理规则 |
第三节 作出决定后的规则完善 |
一、确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告知要求 |
二、设置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救济机制 |
三、明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解释的报请批准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二、议事法治化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一、程序原则 |
二、提出程序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四、表决程序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二、 专门委员会 |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
四、 主任会议 |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
一、 地方立法立项 |
二、 地方立法起草 |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
二、 法规解释 |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
四、 法规配套文件 |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确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D]. 周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2]开启新时代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新征程——写在《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之际[J]. 段成钢,蒋胜兰,谢峥嵘. 人民之友, 2020(09)
- [3]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D]. 刘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研究[D]. 何敏菊. 武汉大学, 2020(04)
- [5]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检视与改进[D]. 郑昱. 厦门大学, 2018(02)
- [6]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7]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8]黑龙江省大事记(2016年1月)[J].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 黑龙江史志, 2016(02)
- [9]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10]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阎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