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股份签订重要施工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张一楠[2](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提出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高崇勃[3](2020)在《煤改气环境下山西国兴离石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城市燃气是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公用事业。近年来,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逐步加强,优化能源供应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成为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使命。尤其是《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出台,随着“煤改气”工程的大力建设,吕梁地区天然气消费量也随之迅速增长。在“煤改气”背景之下,如何在大市场营销策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营销策略,适应市场变化,是新形势下城市燃气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煤改气环境下天然气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为背景,从国兴离石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出发,以大市场营销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国兴离石公司城市天然气业务应采取的营销策略。通过PEST模型、波特五力模型对国兴离石公司城市天然气所处营销环境进行了研究,分析当前天然气市场变化与政策的关系,对国兴离石公司营销环境作出了判断,为后续的分析建立基础。其次,依据目标市场营销战略(STP)理论,采用集中选择原则,选定了发展速度快、规模较大、盈利空间较强的城镇燃气用户、点供用户、工业用户作为国兴离石公司的目标市场。最后,依据目标市场的特点,提出一系列基于6P理论的营销策略,包括:利用当地煤层气优势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增强产品优势;大力发展非常规天然气实行优惠气价、差异化定价;通过代销、经销、项目合作运营模式建立渠道满足市场需求;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实现产品促销;以股东为依托与当地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发全新区域市场;合理处理公共关系逐渐扩大市场占有率。最终以转变营销管理理念为基础、培育营销专业团队、创建营销智能系统、增加营销费用预算,提升服务管理能力作为营销保障。这些策略紧密结合近年来天然气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以推动国兴离石公司与下游用户形成稳定、共赢关系为目的,对城市天然气企业创新营销策略,适应市场变化提供了新的思路。
雷智豪[4](2020)在《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新格局。传统公共投资项目管理配套机制不完善,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为了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益,代建制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本文以广州市作为研究对象,划分了广州2000年-2020年代建制的发展历程,明确了三个阶段的特征。从经济要素、政治要素、社会要素三个方面,结合专家访谈的意见,梳理出代建制发展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因素分析模型,识别出广州市代建制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是代建项目的管理效益。为促进广州市代建制的发展,抓住关键影响因素,从项目的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以及进度控制管理等方面,对广州市S少年宫项目展开效益评价和分析,发现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问题主要在于代建制运行机制不完善;代建单位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投资、质量、进度引起的经济责任不明确;对代建单位和承包商的约束和激励措施不足;代建单位投资、质量、进度控制水平有待提高等。最后以广州市S少年宫为例,提出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效益的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尽快出台代建管理办法,理顺代建制运行机制;通过推行全过程代建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法,减少合同管理工作界面,合同关系清晰度提高;应用层次分析法,建立项目经济责任层次模型,定量划分投资、质量、进度引起的经济责任,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分别承担43.76%和56.24%;采用博弈理论,构建代建单位和承包商博弈模型,科学设定合同的约束和激励条款;抓住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要点对项目管理进行优化,提升控制准确率。
郑钰晓[5](2020)在《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在经济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并购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2014年以来,资本市场上刮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并购旋风,上市公司趋之若鹜。许多从未接触过并购业务的上市公司第一次意识到业绩增长可以通过并购实现,同时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并购资金。并购浪潮的火热带来了资产价值的虚高,许多并无很大溢价空间的传统产业,比如公用事业中的城市燃气行业,资产价格也水涨船高。为了平抑不确定性与市场非议,业绩补偿承诺被广泛采用。业绩补偿承诺是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并购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表现为基础,按照约定机制对并购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本质是一种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该机制从形式上大幅降低了并购交易估值风险。业绩补偿承诺的广泛运用也引发市场对于其有效性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并购案例的对比分析,分别站在并购方和标的公司两个角度,检验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一方面,从并购方角度,运用事件研究法检验业绩补偿承诺的签订是否为并购方提供信号传递作用,从而提升并购方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从标的公司角度,运用会计研究法检验业绩补偿承诺的签订是否存在激励效应,是否能够激励管理层以提升标的公司业绩。基于业绩补偿承诺的内容,检验不同承诺条款和形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同时,关注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后的业绩表现。探究业绩补偿承诺在城市燃气行业的实践结果。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对城市燃气行业并购案例进行研究,对于城市燃气行业并购交易中使用业绩补偿承诺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业绩补偿承诺的信号传递作用对并购方市场价值的正向影响并不显着。第二,在业绩承诺期内,签订业绩补偿承诺的标的公司业绩提升显着高于未签订业绩补偿承诺的标的公司。第三,在业绩承诺期内,签订双向业绩补偿承诺的标的公司业绩提升显着高于签订单项业绩补偿承诺的标的公司。第四,在业绩承诺期内,过高的承诺业绩增长率并不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应,承诺业绩增长率明显高于行业水平或自身经营能力时,会降低标的公司的业绩。第五,业绩承诺期后,签订业绩承诺的标的公司业绩显着降低,并没有延续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显着提升的趋势,业绩补偿承诺的激励效应并没有延续到业绩承诺期后。目前国内研究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激励效应的研究,少数学者对信号传递作用进行了研究,同时,鲜有对城市燃气行业并购交易中运用业绩补偿承诺的研究。本文基于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并购案例,从信号传递作用和激励效应两条路径研究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为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类企业并购交易中使用业绩补偿承诺、完善业绩补偿承诺条款设计、提升并购效果等提供一些启示借鉴。
林晓彤[6](2020)在《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文中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不断壮大,影响力日益提升,已经发展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工程企业“走出去”的重要路径、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方式、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共建“一带一路”正在向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也需要通过战略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对比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问题。通过价值链、战略转型等理论的文献研究,理清对外承包工程的价值链和产业链,将价值链理论应用到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战略转型中,提出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的方案设计。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研究,归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展中盈利能力不足、国际化水平低、市场结构不均、业务模式单一等制约因素。行业亟需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价值链,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文以中国中铁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案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归纳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存在的业务模式亟待升级、市场结构亟待优化、企业资源亟待整合、盈利能力亟待提升、高附加值环节亟待增强等问题。基于企业发展瓶颈以及西班牙ACS、法国万喜等标杆企业的成功实践,提出基于价值链理论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作为解决问题、引领发展的战略转型方向。中国中铁积极尝试探索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从价值链视角,统筹项目开发全过程,重视高附加值环节,整合价值链资源,搭建产业链一体化平台,打造运营团队,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通过项目层面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国中铁摸索出一条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之路。本文通过研究,得出投建营一体化战略是未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方向的结论。通过实施投建营一体化战略,持续壮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稳步提升全球市场份额,逐步优化产业链结构,切实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显着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在基于价值链进行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的过程中,企业沿着价值链上下游补齐能力短板,尤其是投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关键价值链环节。整合价值链环节各项资源,确保价值链各环节高效协同。积极探索通过并购方式延伸价值链,实现价值链跃升,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积极贡献。
李彩芹[7](2020)在《并购中业绩失诺原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美丽生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日益严峻和资本市场的日臻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产结构、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规模效应、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对并购方来说,并购风险比较大。更多的企业利用业绩承诺协议来规避并购风险,业绩承诺得到频繁的应用。然而业绩承诺协议在应用过程中弊端开始凸显,业绩承诺不达标率逐年攀升,因业绩补偿无法实现导致的诉讼纠纷事件逐渐增加。针对目前并购市场上业绩失诺频发的情况,本文以美丽生态和八达园林为研究对象,对并购中业绩失诺的原因及经济后果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从中得到启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并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八达园林业绩失诺,表面上是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和资金周转困难的影响,实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标的企业估值推高业绩承诺以及高业绩承诺推高标的企业估值最终导致业绩承诺目标严重脱离实际而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业绩承诺条款设置不合理,使得激励效果不佳,引发标的企业管理层行为短视;再者,业绩承诺条款的存在使得并购整合不到位。业绩失诺使得美丽生态市场反应消极、财务绩效严重受损以及对后续并购产生了深刻影响。通过对案例业绩失诺原因及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得到如下启示:(一)科学制定并购规划,具体要做到正确评价自身发展状况、评估进入市场的投资机会、谨慎选择标的企业、采用循序性并购。(二)合理评估企业价值,具体要做到充分进行尽职调查、科学运用收益法、控制高溢价。(三)优化业绩承诺条款设置,具体要做到设置合理的业绩目标、采用业绩承诺动态调整机制、股权支付对价与业绩承诺相挂钩、优先选用股份补偿方式、增加业绩承诺补偿方的数量。(四)加强并购后续整合。具体做到建立定期巡视监督机制、为标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陈辉煌[8](2020)在《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行政改革在世界各国陆续展开,行政任务呈现急剧增加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进步以及公众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政府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逐渐成为了公众生活的必需品,“有限政府”理念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显然己无法满足社会变迁及公众需求,因此大量的非政府组织逐步参与公共管理活动,呈现出“行政权力社会化”、“行政主体多元化”现象。公用企业作为广义的社会组织之一,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公用企业还不够重视,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的不多。公用企业作为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提供者,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公用企业还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有必要对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围绕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文章重点研究了以下内容:首先通过对公用企业和行政主体的起源、定义和特点的分析研究,提出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已经不适应公用企业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现状,需要对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予以重视。行政主体的概念引入我国之后,一般理解为可以做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为核心。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需求日益增多,政府已经无法包揽一切,行政管理开始转型,国家向社会放权,公共行政得到发展,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公用企业作为通过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行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并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并已经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在传统的国家行政模式和政府的规制之下,行政法学一直仅将公用企业作为行政规制对象看待。随着市场化、社会化逐步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传统的国家行政模式逐步改变,政府已经不再是行政权力唯一垄断者。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也应该扩展为以公共行政和公共机构为核心,将参与社会管理的各类社会力量都应该纳入行政主体研究范畴,包括替代政府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公用企业,以适应行政权社会化的需要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的趋势。其次通过对公用企业的发展历史、法律性质及行政权社会化的研究,结合我国行政执法和公用企业运营管理的现实状况,分析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是公用企业同时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性质。历史上的公用企业有属于私法人的时期,也有属于公法人的时期,其法律性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各国的公用企业以独立于政府的企业形式,负责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并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同时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特征。德国行政法把公用企业界定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独立的、隶属于政府的经济组织。”日本,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被划归到特殊法人中,并已经具有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权社会化发展让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从行政权的发展来看,从限权模式发展到授权模式,再发展到分权模式,全球都开始公共行政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中来,两大法系都坚持认为公用企业向居民、家庭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具有公法属性,此时的公用企业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三是各国的司法实践都承认了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各国通过司法案例发展了职能本质、政府行为、生存照顾义务、公共服务理论等多种判断公用企业行为性质的方式。是否民营化、谁是投资人,对法院关于企业行为性质的判决没有影响。对于民营化之后的公用企业,各国法院的判决都根据公用企业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判断,德国、英国、美国等各国的法院都认为对某一机构性质进行判断的最主要的基础在于该机构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行为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具有了类似于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没有改变公用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公共性。四是我国的公用企业有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需要。基于公用企业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地方警力资源有限、行政执法难以满足公用企业日常运营需要的现实情况下,公用企业迫切需要获得行政主体地位,享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以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和日常管理需要。再次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对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取得方式、具体内容、运行情况进行了研究。行政权是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核心内容。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或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不过是人民基于契约而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们,公用企业获得的行政权也是人民基于契约而让渡的。公用企业获得一定的行政权符合科学分配公权力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主行政发展的客观需要,能够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我国的公用企业根据法规授权、行政授权、政府委托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已经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等。例如在公用设施防护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需要征求公用企业的同意、对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对使用人的行李或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对违法破环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予以制止、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实际上,很多公用企业为了维护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人为的破坏,都组建了自己的执法队伍,有企业的执法队伍得到地方立法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地铁公司;有企业的执法队伍通过地方政府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如深圳、合肥等地的地铁公司;更多的公用企业的执法队伍通过与地方政府执法机构联合执法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如很多燃气公司的执法队。四是根据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运行情况,对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确认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由于我国公用企业没有统一的立法,公用企业的性质、地位、职责、监管等没有明确规定,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处于欲说还休的模糊状态,各行业、各地区的立法和实际操作差异较大,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公用企业获得的授权非常有限,且存在行政强制力缺乏、处罚权威慑不足、审批权程序不明等问题,难以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很多管理活动都需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支持;另一方面公众普遍反映公用企业过于强势,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公用企业行政权实施效果有待提高。因此,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对公用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力内容进行明确,让公用企业行政权合法合理、适度必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且行使程序正当、公正。同时,公用企业需要加强自律制度建设,以维护自己的公共形象并避免外界的不当干预。最后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监督制度进行了研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有权力就应该有监督。由于监督制度的缺失,按照尊重企业独立经营与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外界难以介入公用企业的经营过程,无法对公用企业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在承认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拥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之后,为避免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侵害公众的权益,需要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度,全面规范并合理限制行政权的行使。改变目前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民事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将公用企业进行公共管理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进行监管,将此时的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将对相关当事人造成的侵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由公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陈圆月[9](2020)在《基于WSR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央政府大力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的背景下,一些重庆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历了供不应求的房地产红利时代后,迎来了巨大的生存挑战。为了降低项目工程变更给技术和管理都不够成熟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带来的生存风险,本文基于WSR理论对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的工程变更物理维因素进行了分析,搭建了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的事理维控制系统,完成了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的人理维协同管理系统的研究。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通过对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1506项已发生工程变更的因素识别,完成了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的工程变更物理维因素模型分析。得到了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的十大关键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逻辑层级关系。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的十大关键因素是:项目赶工、合同内容遗漏、施工方案优化、保证人员安全需要、业主方管理问题、新增工作内容、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验收要求、局部功能更改、设计遗漏。根据关键因素关系矩阵计算出了ISM结构模型,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的根源性因素是“项目赶工”和“业主方管理问题”,工程变更关键因素第二层级因素是“合同内容遗漏”、“新增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工程变更关键因素第三层级因素是“施工方案优化”和“验收要求”。工程变更关键因素第四层级因素是“保证人员安全需要”、“局部功能更改”以及“设计遗漏”。(2)通过对工程变更的根源性因素分析,搭建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的事理维控制系统。得到项目的经济(方案预估金额、合同金额变动率、成本容纳风险程度及投资变化率)、工期(工序工期影响、相邻工序影响、总工期影响)、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及人员安全)和风险(索赔风险、技术风险)四项主要指标,实现了业主视角的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价值工程评价。从工程变更的初审、工程变更的因素识别及技术评审、工程变更的风险管控、工程变更的实施与总结进行层级权限的分解,完成了业主方工程变更过程审批的有效控制。(3)从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实际管理问题出发,完成了人理维协同管理的研究。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分别进行协同管理分析,打破专业不同、阶段不同导致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分离,整合管理思维和行为方式。业主方内部主要是从组织结构优化和设立奖惩机制来实现协调管理。而培养外部良性竞争关系以及增设交流沟通平台有助于外部协同管理。
李树静[10](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二、燃气股份签订重要施工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燃气股份签订重要施工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3)煤改气环境下山西国兴离石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线路图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概念 |
2.1 基本概念 |
2.1.1 非常规天然气 |
2.1.2 天然气市场营销 |
2.2 目标市场战略 |
2.2.1 市场细分 |
2.2.2 目标市场 |
2.2.3 市场定位 |
2.3 大市场营销策略(6P) |
第3章 煤改气环境下山西国兴离石公司营销现状 |
3.1 吕梁市城区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 |
3.2 山西国兴离石公司市场营销现状 |
3.2.1 公司简介 |
3.2.2 公司营销组织机构 |
3.2.3 公司市场运营及市场开发情况 |
3.2.4 客户服务满意状况 |
3.2.5 山西国兴离石公司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国兴离石公司天然气营销环境分析 |
4.1 基于PEST模型的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策因素(Political Factors) |
4.1.2 经济因素(Economic Factors) |
4.1.3 社会因素(Social Factors) |
4.1.4 技术因素(Technological Factors) |
4.2 微观环境分析 |
4.2.1 公司资源和能力分析 |
4.2.2 基于5力模型的市场竞争分析 |
4.3 煤改气环境下国兴离石公司天然气市场机遇与挑战 |
4.3.1 市场机遇 |
4.3.2 市场挑战 |
第5章 煤改气环境下国兴离石公司天然气市场的目标战略选择 |
5.1 国兴离石公司城镇天然气市场细分 |
5.1.1 细分变量 |
5.1.2 细分市场 |
5.2 国兴离石公司目标市场的选择 |
5.2.1 目标市场选择 |
5.2.2 目标市场进入策略 |
5.3 国兴离石公司目标市场定位 |
第6章 煤改气环境下国兴离石公司的天然气营销策略及保障措施 |
6.1 营销策略 |
6.1.1 产品策略 |
6.1.2 价格策略 |
6.1.3 渠道策略 |
6.1.4 促销策略 |
6.1.5 政治力量 |
6.1.6 公共关系 |
6.2 营销策略实施得保障措施 |
6.2.1 转变营销管理理念 |
6.2.2 培育营销专业团队 |
6.2.3 创建营销智能系统 |
6.2.4 增加营销费用预算 |
6.2.5 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Ⅰ 客户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 |
(4)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理论及方法概述 |
2.1 代建制的基本理论 |
2.1.1 代建制的概念 |
2.1.2 代建制的起源 |
2.1.3 代建制的应用与发展 |
2.2 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 |
2.2.1 项目管理的概念 |
2.2.2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 |
2.2.3 项目管理效益评价 |
2.3 层次分析法 |
2.4 博弈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3.1 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
3.2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历程阶段划分 |
3.2.1 代建制孕育阶段(2000年-2003年) |
3.2.2 代建制探索阶段(2004年-2013年) |
3.2.3 代建制发展阶段(2014年-2020年) |
3.3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历程各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
3.3.1 代建制孕育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
3.3.2 代建制探索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
3.3.3 代建制发展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
3.4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影响因素梳理及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关键影响因素识别 |
4.1 构建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因素分析模型 |
4.2 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关键影响因素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市S少年宫项目案例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1.1 项目建设背景 |
5.1.2 项目建设概况 |
5.1.3 项目代建管理概况 |
5.1.3.1 项目的代建管理目标 |
5.1.3.2 项目代建管理机构 |
5.1.3.3 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的职责分工 |
5.2 项目合同管理 |
5.2.1 合同管理定义 |
5.2.2 合同管理概况 |
5.2.2.1 合同体系 |
5.2.2.2 合同管理目标 |
5.2.2.3 合同管理实施机构 |
5.2.2.4 合同管理实施 |
5.2.3 合同管理案例阐述 |
5.2.4 合同管理实施效益评价及分析 |
5.3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
5.3.1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定义 |
5.3.2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概况 |
5.3.2.1 投资控制管理目标 |
5.3.2.2 投资控制管理机构 |
5.3.2.3 投资控制管理实施 |
5.3.3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案例阐述 |
5.3.4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效益评价及分析 |
5.4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 |
5.4.1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定义 |
5.4.2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概况 |
5.4.2.1 质量控制管理目标 |
5.4.2.2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
5.4.2.3 质量控制管理实施 |
5.4.3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案例阐述 |
5.4.4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效益评价及分析 |
5.5 项目进度控制管理 |
5.5.1 项目进度控制管理定义 |
5.5.2 项目进度控制管理概况 |
5.5.2.1 进度控制管理目标 |
5.5.2.2 进度控制管理机构 |
5.5.2.3 进度控制管理实施 |
5.5.3 项目进度控制管理案例阐述 |
5.5.4 项目进度控制管理效益评价及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效益的对策和建议 |
6.1 完善代建制运行机制 |
6.1.1 加强代建制建设 |
6.1.2 健全代建制配套运行机制 |
6.2 加强代建项目管理 |
6.2.1 项目综合管理效益评价 |
6.2.2 合同管理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
6.2.3 投资控制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
6.2.4 质量控制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
6.2.5 进度控制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影响广州市代建制发展的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2 综合管理效益评价指标得分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概念界定 |
1.2.1 业绩补偿承诺 |
1.2.2 并购绩效 |
1.2.3 信号传递作用 |
1.2.4 激励效应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信号传递理论 |
2.1.2 激励理论 |
2.1.3 委托代理理论 |
2.1.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5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2.1.6 并购协同效应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燃气行业并购案例介绍 |
3.1 城市燃气行业介绍 |
3.2 并购案例概述 |
3.3 业绩补偿承诺签订 |
3.3.1 业绩补偿承诺条款 |
3.3.2 业绩补偿承诺特征 |
第4章 业绩补偿承诺与城市燃气企业并购绩效分析 |
4.1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并购方并购绩效分析 |
4.1.1 研究方法 |
4.1.2 并购绩效比较 |
4.1.3 业绩补偿承诺影响分析 |
4.2 基于会计研究法的标的公司并购绩效分析 |
4.2.1 业绩补偿承诺对业绩承诺期内业绩的影响 |
4.2.2 业绩补偿承诺方向对业绩承诺期内业绩的影响 |
4.2.3 承诺业绩增长率对业绩承诺期内业绩的影响 |
4.2.4 业绩补偿承诺对业绩承诺期后业绩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建议 |
5.2.1 上市公司灵活运用业绩补偿承诺 |
5.2.2 监管部门加强业绩补偿承诺全过程监管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框架 |
1.3.2 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战略转型 |
2.1.2 价值链 |
2.2 理论基础 |
2.2.1 战略转型 |
2.2.2 价值链 |
2.2.3 对外承包工程产业链分析 |
2.2.4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 |
3 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况 |
3.1 全球对外工程承包行业发展现状 |
3.1.1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述 |
3.1.2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区域市场发展情况 |
3.1.3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主要业务领域 |
3.1.4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竞争格局 |
3.1.5 2019年ENR国际承包商10强分析 |
3.2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况 |
3.2.1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阶段 |
3.2.2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区域市场分析 |
3.2.3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领域分析 |
3.2.4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展瓶颈 |
4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公司简介 |
4.2 经营情况 |
4.3 业务板块 |
4.4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
4.5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存在问题 |
4.5.1 业务模式亟待升级 |
4.5.2 市场结构亟待优化 |
4.5.3 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抑制盈利能力 |
4.5.4 高附加值环节薄弱 |
5 标杆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成功实践 |
5.1 标杆企业 1:西班牙ACS集团 |
5.1.1 背景介绍 |
5.1.2 业务板块 |
5.1.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5.2 标杆企业 2:法国万喜集团 |
5.2.1 背景介绍 |
5.2.2 业务板块 |
5.2.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6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1 中国中铁基于价值链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1.1 统筹项目开发全过程,重视高附加值环节 |
6.1.2 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 |
6.1.3 整合资源搭建产业链一体化平台 |
6.1.4 打造强大的项目运营团队 |
6.1.5 加强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6.2 中国中铁基于价值链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6.2.1 印尼钻石塔房地产项目 |
6.2.2 坦桑尼亚尼雷尔基金会广场项目 |
6.2.3 印尼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 |
6.3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3.1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投资融资”价值链 |
6.3.2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设计咨询”价值链 |
6.3.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运营维护”价值链 |
6.3.4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价值链资源整合 |
6.3.5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并购沿伸价值链 |
6.4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保障措施 |
6.4.1 大力加强海外人才队伍体系建设 |
6.4.2 大力加强海外资源配置体系建设 |
6.4.3 大力加强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并购中业绩失诺原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美丽生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业绩承诺相关研究 |
1.2.2 业绩失诺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业绩承诺 |
2.1.2 业绩失诺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博弈理论 |
2.2.5 激励理论 |
第3章 案例概况 |
3.1 并购前双方背景介绍 |
3.1.1 美丽生态 |
3.1.2 八达园林 |
3.2 并购过程 |
3.3 业绩承诺条款设计 |
3.3.1 业绩承诺 |
3.3.2 业绩补偿 |
3.3.3 资产减值补偿 |
3.4 业绩承诺结果 |
3.4.1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
3.4.2 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
第4章 业绩失诺原因分析 |
4.1 业绩失诺原因——表面原因 |
4.1.1 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 |
4.1.2 资金周转困难 |
4.2 业绩失诺原因——深层原因 |
4.2.1 标的企业选择谨慎性分析 |
4.2.2 标的企业估值合理性分析 |
4.2.3 业绩承诺条款设计合理性分析 |
4.2.4 并购整合程度分析 |
第5章 业绩失诺的经济后果分析 |
5.1 市场反应消极 |
5.2 财务绩效严重受损 |
5.2.1 盈利能力严重下滑,遭遇退市风险警示 |
5.2.2 偿债能力下降,融资严重受限 |
5.2.3 营运能力持续下降,资产管理水平降低 |
5.3 对后续并购产生了深刻影响 |
5.3.1 对后续并购产生的正向经济后果 |
5.3.2 对后续并购产生的负向经济后果 |
第6章 案例结论与启示 |
6.1 案例结论 |
6.2 案例启示 |
6.2.1 科学制定并购规划 |
6.2.2 合理评估企业价值 |
6.2.3 优化业绩承诺条款设置 |
6.2.4 加强并购后续整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用企业对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挑战 |
第一节 公用企业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
一、公用企业和公用事业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
二、公用企业的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公用企业经营范围 |
四、公用企业的分类 |
五、公用企业的特点 |
第二节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 |
一、行政主体理论的引入和面临的质疑 |
二、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特点 |
三、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新形势 |
第三节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变革 |
一、行政主体的主要变化 |
二、行政主体理论变革的主要特点 |
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
第二章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从公用企业的法律性质分析其行政主体地位 |
一、公用企业法律性质的争议 |
二、私法与公法、公法人与私法人的界限逐渐模糊 |
(一)公法与私法 |
(二)公法人和私法人 |
三、民营化的公用企业也具有公法人的特征 |
四、我国公用企业法律性质的发展与演变 |
五、我国公用企业属于民事主体同时也是行政主体 |
第二节 从行政权的发展分析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 |
一、行政权的起源和发展 |
二、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科学分配公权力的客观需要 |
三、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我国民主发展的客观需要 |
四、公用企业行政权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
第三节 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确立的理论意义 |
一、体现了行政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
二、属于间接国家行政理论的重要表现 |
三、是公共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实践 |
第四节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主要方式 |
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 |
二、通过行政机关授权 |
三、行政委托方式获得 |
四、契约(合同)获得 |
第三章 公用企业发展与成为行政主体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公用企业的发展与民营化 |
一、我国公用企业的发展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零星发展 |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发展 |
二、国外公用企业的发展 |
(一)英国的情况 |
(二)德国的情况 |
第二节 公用企业的基本功能 |
一、公用企业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二、公用企业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三、公用企业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第三节 国外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司法实践 |
一、英国——职能本质判断 |
二、美国——政府行动理论 |
三、德国——生存照顾义务 |
四、法国——行政公共服务 |
第四节 我国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现实需求 |
一、警察无法满足公用企业的执法需要 |
二、行政执法与公用企业日常管理需要不完全协调 |
三、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基层区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需要 |
四、公用事业的发展决定了公用企业应该取得行政权 |
五、公用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属于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第五节 公用企业是一种新型行政主体 |
一、公用企业与政府干预与合作的关系 |
二、公用企业与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互相监督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共享关系 |
第四章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
第一节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一、公用企业授权应坚持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合法合理 |
(二)比例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适度必要 |
(三)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四)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的行使程序正当、公正 |
二、行政权的基本内容 |
(一)西方行政权的内容 |
(二)我国行政权的内容 |
(三)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 |
第二节 国家立法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一、铁路、邮政、燃气、排水及供水企业的授权情况 |
二、国家立法对公用企业授权的特点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一、供水企业的审批权 |
二、轨道运营企业的处罚权 |
三、地方立法授权的特点 |
第四节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实现的方式 |
一、参与执法活动 |
(一)燃气领域的执法情况 |
(二)轨道交通领域的执法 |
二、参与制定各类行为规范 |
(一)我国公用企业规范制定的主要方式 |
(二)公用企业规范制定权的主要内容 |
三、进行非法律惩罚 |
四、参与争议解决 |
第五章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的不足与改进思路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确认的困难 |
一、缺乏对公用企业的统一立法 |
二、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
三、处罚权的范围非常有限 |
四、审批权的性质和程序不明 |
五、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的思考 |
一、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并确认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 |
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 |
(一)赋予公用企业适当的行政强制权 |
(二)规范公用企业的行政许可权 |
(三)适当扩大公用企业的行政处罚权 |
三、通过立法授予公用企业一定的规范制定权 |
(一)香港对港铁公司立法规制的规定 |
(二)美国城市地铁运营单位的规范制定权 |
(三)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公用企业的规范制定权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自律制度 |
一、公用企业自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公用企业的形象 |
二、公用企业自律制度可以避免外界不当干预 |
三、公用企业自律制度可以维护公共利益 |
四、公用企业自律制度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
第六章 对作为行政主体的公用企业的监督与救济 |
第一节 关于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企业基本法的缺失导致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监督不足 |
(一)对公用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 |
(二)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
二、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监管重叠与缺位现象并存 |
三、立法授权模糊使司法监督难以有效实施 |
第二节 完善对作为行政主体的公用企业进行监督的建议 |
一、建立事前监督制度——立法、行政和内部事前监督 |
二、完善事中监督制度——公示、记录和法律审查 |
三、加强事后监督救济制度——诉讼、复议和内部事后监督 |
第三节 完善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救济赔偿机制 |
一、建议将公用企业行使行政权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
(一)赔偿的性质——应当属于国家赔偿 |
(二)赔偿的主体——公用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三)政府的责任——政府对公用企业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二、当事人直接向公用企业提出赔偿申请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赔偿请求 |
(一)直接向公用企业提出赔偿申请 |
(二)通过诉讼提出赔偿申请 |
(三)赔偿金的支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基于WSR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外工程变更研究现状 |
1.3 国内工程变更研究现状 |
1.4 国内中小型地产公司研究现状 |
1.5 研究现状分析 |
第2章 绪论 |
2.1 研究意义 |
2.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2.3 技术路线 |
第3章 工程变更概论及WSR方法论 |
3.1 工程变更概述 |
3.2 WSR方法论 |
3.3 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 |
3.4 WSR方法论指导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的适用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WSR理论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物理维因素分析 |
4.1 工程变更因素识别 |
4.2 工程变更关键因素分析 |
4.3 工程变更关键因素相互关系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WSR理论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事理维工程变更评价控制系统 |
5.1 工程变更产生因素识别分析及构建因素信息库 |
5.2 工程变更评价体系 |
5.3 构建业主方为主导的工程变更控制流程 |
5.4 事理维的工程变更评价控制系统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WSR理论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人理维协同管理 |
6.1 协同管理介绍 |
6.2 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问题 |
6.3 基于WSR理论的人理维工程变更协同管理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数据 |
附录2 ISM结构模型调查问卷 |
致谢 |
发表论文及参与课题一览表 |
(10)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四、燃气股份签订重要施工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3]煤改气环境下山西国兴离石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 高崇勃.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3)
- [4]广州市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发展研究[D]. 雷智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5]业绩补偿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为例[D]. 郑钰晓. 山东大学, 2020(05)
- [6]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D]. 林晓彤.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7]并购中业绩失诺原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美丽生态为例[D]. 李彩芹.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8]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D]. 陈辉煌.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9]基于WSR的重庆市中小型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研究[D]. 陈圆月. 西南大学, 2020(01)
- [10]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