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论文文献综述)
蒋力[1](2021)在《被动辞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审查标准》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强制性规范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被动辞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劳动者提供立即辞职及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制度保护,但法律的单方限制助长了劳动者不诚信行为,进而导致过分保护劳动者带来的权利失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双向调整作用,有利于更好平衡劳雇关系。根据依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主观善意""客观适当"的评价标准,可分解检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等情形的理解与适用标准。
郑艳菊[2](2021)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仅是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德法兼修型综合型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治教育都是以显性教育为主导,通过思政课堂、校园文化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等渠道进行理论灌输、知识普及和信念引导。这样的教育方式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新实践所需要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由于传统教育方式单一、形态刻板、教育过程中缺乏切身体验和情感特质等原因,单一的显性法治教育途径已很难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和学生学习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相互交织的背景下,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日渐增多,学习资源的广泛通达和无限可复制性使学习者的学习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而变得更加非正式、个人化和无处不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是一项与时代发展相吻合的具有独特魅力的教育实践活动。由于其具有潜隐性、非正式性和非智性等特征,隐性法治教育能够有效避免大学生对单一说教的显性法治教育的抵触心理,使受教育者在无意识下融入到创设的教育情境之中,不带任何偏见与抵触地跟随教育者一起求索探究并达到教育的意向之地。相比于显性法治教育,隐性法治教育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法治情感,同时也更符合大学生青年阶段的心理特点,可以使他们对法治精神变“被动地接受”为“主动的探索”,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树立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实践中,人们虽然认识到了隐性教育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在大学生法治教育过程中引入了隐性教育的因素,但由于人们对隐性法治教育的认识程度尚有不足,因而还存在隐性法治教育理念缺失、隐性教育情境创设不足、系统协同性不强等各种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施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阻碍。法治教育的对象是人——人的思想、情感和心灵,其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的认同、尊崇和信仰。不论是思想的改变,还是法治素养的提高,都不是靠简单的强制性手段所能实现的。只有充分发挥隐性法治教育的作用,使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与显性法治教育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立体性和完整性。把握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内在规律,了解其要素的构成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的中心议题。从整体来看,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运行的、丰富多彩的系统生态系统。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既是一个思想的教育和引导过程,也是一个隐性知识的转移过程,需要兼顾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隐性知识转移渠道两个方面。通过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过程机制进行讨论,同时借助SPSS理论分析工具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隐性法治知识的感知有用性、教育介体的感知易用性、大学生自身的内隐学习能力和绩效预期、外在的社会环境等都对大学生本身的主观学习意愿和法治行为意愿产生正相关的影响。这为进一步探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践路径提供了参考和启示。构建全方位的法治浸染体系,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教育的感染和熏陶是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取得实效性的关键。在基于现实问题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发展理路,即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坚持法治教育和个人需求相统一,坚持以显性教育为主导、显隐教育相结合,以“三全育人”为路径、构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立体化“场域”,以“铸魂育人”为目标、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在具体实践举措上,文章认为应在“以生为本”、“滴灌式”教育和协同化育人等教育原则指导下,通过开发教育载体、创设教育情境、强化制度实践、优化社会环境等措施,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激发大学生正向法治情感,内化法治引领,从而树立起大学生尊法守法的法治思维和意识。同时,应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掌握主动权、做好顶层设计明确管理权、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握话语权等强化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组织保障,从而全方位构建其面向生活、面向实践、面向大学生实际需求的隐性法治教育场域,实现国家与社会、理论与实践、政治文化与日常生活等多维沟通的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格局。
冯海涛[3](2021)在《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郭晓冉[4](2021)在《以奋斗精神纾解时代奋斗焦虑》文中研究表明奋斗是马克思恩格斯实践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底色,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一些制造奋斗焦虑的负面言论,如"佛系"、"道家"文化不符合佛教道家本意,"内卷"、"躺平"不符合唯物辩证法要求,"符号消费观"是对人本质的异化等。为纾解时代奋斗焦虑,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多渠道培育奋斗精神,以期解决滋生奋斗焦虑的现实问题。
陈雪,周颖颖[5](2021)在《公司解聘高管法律身份属性及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在我国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语境下,公司高管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属性,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受到我国《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调整。而我国《公司法》属于商法,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我国《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通过国家干预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这两种全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使得实务中在公司解聘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较大冲突,而明确高管法律身份属性是解决冲突的前提。对此,本文将着力于研究公司高管的法律身份属性,分析梳理实务中,对于公司解聘高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期完善我国当前的公司解聘高管制度。
高志宏[6](2021)在《公共利益:基于概念厘定的立法导向与制度优化》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转型期,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和弱化两种错误倾向。以公共利益为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立法大致经历了公共利益统合一元立法、利益多元化立法、公共利益独立化立法三个阶段,立法本位实现了从国家利益到个人利益再到公共利益的转变。科学公共利益观应当是一种和谐包容利益观,要求客观看待社会利益多元化,科学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要充分肯定个人利益之合理诉求,也不能无限夸大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未来立法的重要导向之一,为此要厘清公共利益内涵外延、规范公共利益立法表述,创新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尤其是要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和民主程序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明确行政实现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孙慧珠[7](2021)在《马克思早期实践思想发展逻辑探析》文中提出《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以自由作为"实践"的目的,以自我意识作为"实践"的逻辑起点,以哲学作为"实践"的力量;马克思深入接触人本主义思想,实践的概念也由理性思辨转为唯物主义的现实活动,把实践理解为对象性活动,并在市民社会中发现了无产阶级,实践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武器;在接触了政治经济学后,马克思对现实和实践有了更加明晰的看法,他把异化劳动看作是实践的现实性内容,并通过高度的实践使人的本质复归,达到共产主义;马克思意识到了对旧哲学的清算的重要性,开始创立自己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他的实践观超越了唯物和唯心的传统对立,超越了道德实践和技术实践的对立,是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自然与社会、超功利性与功利性的有机统一,表现为生成性、社会性、继承性和规律性的实践特征。
徐刚[8](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韩挺[9](2020)在《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主播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涌现的一个新型劳动群体,因其明显的从业灵活性和自由化而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然而,由于当前立法缺乏对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的科学法律定位,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有关网络主播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认定不一,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精神和要求。因此,从学理层面厘清网络主播的法律地位,对围绕网络主播有关的权利义务体系的科学立法以及正确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文章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通过五大方面对网络主播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论证。本文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笔者研究网路主播法律地位的目的、意义和背景,然后对本文研究过程中参考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综述,引言还对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即第一章,司法裁判分歧与问题的提出。该章以两个诉求、案情相同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为楔,引出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已行劳动之实,未有劳动之名”的网络主播法律地位认定存在的分歧,在对案件进行简单评价继而提出此类新型劳动关系案件在适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所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互联网+”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基本问题的厘定——以网络主播为例。该章首先对何为新型劳动者进行界定,然后从网络主播新型就业范围、就业特征和新型劳动关系界定三方面论述新型就业与新型劳动关系,最后从平台经纪公司视角、网络主播视角、市场角度、政府管理角度和契约角度五个维度阐述互联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第四部分即第三章,劳动关系新型化与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该章在对新型劳动关系产生与发展的原因进行解构基础上,深入具体地剖析了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第五部分即第四章,科学规范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的路径选择。该章从重塑网络主播新型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科学定位网络主播法律地位和完善对网络主播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三大部分着手,对科学规范网络主播法律地位提出了系统化建议。
兰青青[10](2020)在《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及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劳动教育因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重要的教育意义,一直成为其他学科教学实践中协同育人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是根据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新课程标准要求,融合劳动教育的内容、途径、评价特点,将思想政治学科育人要求与劳动教育相融合,从思想政治学科已有的教学形式、核心素养培育、劳动教育内容出发探索培育学生的劳动价值观的学科育人途径。在大量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利用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目前劳动教育的优势和不足,从课程参与、认同度、学科迁移学习效果、评价方式等维度来分析劳动教育不足的原因、影响因素、特点和趋势,找出了目前影响劳动教育深入开展的因素:学校层面,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不能保证;部分课程实施内容设置不符合学生的劳动认知规律;课时设置不足影响学生的劳动价值观形成,教师层面,课程活动实施形式散漫;缺乏有效评价机制;劳动教育素养不高。学生层面,劳动认知偏差严重,劳动时间不足,课程期待不足。最后,本文结合劳动教育以及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相关研究,提出了以下解决策略:第一,深入研习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理念,包括树立“课程内容活动化、活动内容课程化”教育理念;学科知识逻辑与生活实践逻辑并重;尊重劳动客观规律与重构劳动价值观环节并重;活化课程内容,将劳动教育融入核心素养培育;努力探索本土劳动资源,开发学科特色校本课程。第二,结合社会发展,树立新时代劳动观,包括通过学科教学和议题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劳动观;重视工匠精神传承与创新;注重劳动情绪素养培育,重视新时代劳动法治意识培养,注重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第三,丰富劳动教学形式;着力议题式教学探索,包括深入结合思想政治课课程内容,精选劳动型议题;议题选取的原则;优化劳动议题设计;精创劳动议题教学情;情境设计要结构化,情境难易要适当;精设劳动过程评价形式,减少分值评价注重构建评价标准,开发评价形式构建评价共同体。
二、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论文提纲范文)
(1)被动辞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审查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被动辞职一般性审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功能 |
1.确立行为规则 |
2.衡平劳雇双方利益 |
3.填补列举式立法不足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动辞职中的具体审查标准 |
(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
(二)用人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 |
(三)劳动者需及时提出辞职并明示辞职事由 |
1.劳动者明示用人单位法定违法事由并以此作为辞职理由。 |
2.劳动者及时提出辞职。 |
四、诚实信用原则针对被动辞职具体情形的适用标准 |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与适用标准 |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解与适用标准 |
(三)“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的理解与适用标准 |
(2)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隐性法治教育的概念、特征与定位 |
2.1 隐性法治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 |
2.1.1 法治教育 |
2.1.2 显性法治教育 |
2.1.3 隐性法治教育 |
2.2 隐性法治教育的特征与功能 |
2.2.1 潜隐性及其渗透功能 |
2.2.2 非正式性及其弥散功能 |
2.2.3 非智性及其陶冶功能 |
2.2.4 渐进性及其持久化功能 |
2.3 辩证认识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 |
2.3.1 科学把握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定位认识取向 |
2.3.2 辩证把握隐性法治教育与显性法治教育的关系 |
第三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3.1 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3.1.1 意识形态理论 |
3.1.2 实践认识理论 |
3.1.3 文艺理论 |
3.2 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3.2.1 接受理论 |
3.2.2 自我教育理论 |
3.2.3 感染教育理论 |
3.2.4 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理论 |
3.2.5 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理论 |
3.3 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 |
3.3.1 缄默知识理论 |
3.3.2 潜意识理论 |
3.3.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3.3.4 隐性课程理论 |
第四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实背景与现状分析 |
4.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实背景 |
4.1.1 经济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教育环境复杂化 |
4.1.2 现代化变革所带来的空间拓展化 |
4.1.3 法治化发展所带来的法治教育需求内生化 |
4.1.4 高等教育发展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显隐教育协同化 |
4.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状调查 |
4.2.1 调查概况 |
4.2.2 调查结果 |
4.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状分析 |
4.3.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与学生学习需求不对接 |
4.3.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运行机制不完善 |
4.3.3 人们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认识不充分 |
第五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机制 |
5.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要素构成 |
5.1.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主体 |
5.1.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客体 |
5.1.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介体 |
5.1.4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环体 |
5.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分析 |
5.2.1 知识转移过程分析 |
5.2.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知识转移过程 |
5.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影响因素及实证分析 |
5.3.1 理论框架 |
5.3.2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3 数据调查与结果分析 |
第六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践策略 |
6.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发展理路 |
6.1.1 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坚持法治教育和个人需求相统一 |
6.1.2 以“显隐结合”为原则,坚持隐性教育和显性教育的相统一 |
6.1.3 以“三全育人”为路径,构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立体化“场域” |
6.1.4 以“铸魂育人”为目标,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 |
6.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教育原则 |
6.2.1 “以生为本”的原则 |
6.2.2 “滴灌式”教育原则 |
6.2.3 协同化育人原则 |
6.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施举措 |
6.3.1 开发教育载体,构建和谐的教育生态空间 |
6.3.2 创设教育情境,激发大学生的美好法治情感 |
6.3.3 强化制度实践,内化法治价值引领 |
6.3.4 优化社会环境,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6.4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具体路径 |
6.4.1 建立项目化运行机制,为供需双方的空间交汇提供制度保障 |
6.4.2 打造智慧教育系统,实现多重法治教育空间的协同 |
6.4.3 发掘社会资源,形成多方资源的良性互动 |
6.5 强化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保障措施 |
6.5.1 掌握主动权 |
6.5.2 明确管理权 |
6.5.3 把握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以奋斗精神纾解时代奋斗焦虑(论文提纲范文)
一、奋斗是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的一贯要求 |
(一)奋斗是马克思恩格斯实践观的必然要求 |
(二)奋斗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 |
(三)奋斗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底色 |
二、当前催生奋斗焦虑的典型言论之批判 |
(一)“佛系”、“道家”文化不符合佛教道家本意 |
(二)“内卷”、“躺平”言论不符合唯物辩证法要求 |
(三)“符号消费观”是对人本质的异化 |
三、弘扬奋斗精神以纾解奋斗焦虑 |
(一)通过多渠道培育奋斗精神 |
第一,社会渠道。 |
第二,家庭渠道。 |
第三,学校渠道。 |
(二)鉴别整饬“伪奋斗文化” |
(三)解决滋生奋斗焦虑的现实问题 |
(5)公司解聘高管法律身份属性及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公司高管的法律身份属性 |
(一)现行法律对于公司高管法律身份属性的认定 |
(二)学理上对于公司高管法律身份属性的观点辨析 |
(三)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高管法律身份属性的认定 |
二、实务中公司解聘高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
(二)适用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冲突 |
三、公司解聘高管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
(6)公共利益:基于概念厘定的立法导向与制度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利益统合利益形态及立法一元化 |
(一)公共利益一元化立法及其观念根源 |
(二)科学界定:公共利益不等于“公共的利益” |
二、利益多元化及公共利益泛化立法 |
(一)公共利益泛化弱化及其立法表现 |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 |
(三)公共利益增进方式的演进 |
三、公共利益的独立及其立法表达 |
(一)公共利益独立性的理论证成 |
(二)应然以及实然层面的政府利益 |
(三)公共利益与法律本位的演进 |
四、公共利益的立法导向与立法推进 |
(一)确立公共利益立法导向 |
(二)规范公共利益立法表述 |
(三)创新公共利益立法模式 |
(四)加快公益诉讼立法步伐 |
五、结语 |
(7)马克思早期实践思想发展逻辑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带有黑格尔色彩的实践观发端 |
(一)实践是“定在自由”的实现方式 |
(二)实践是理论与现实的统一 |
二、马克思实践观的唯物主义转向 |
(一)实践是对象性活动和阶级斗争的表现 |
(二)实践的现实性内容在于异化劳动 |
三、马克思实践思想的成熟 |
(一)新实践对旧哲学的批判 |
(二)新实践对旧“实践”的超越 |
(三)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 |
结语 |
(8)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裁判分歧与问题的提出 |
1.1 “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分歧 |
1.1.1 广州网络主播劳动合同纠纷案 |
1.1.2 绵阳网络主播劳动合同纠纷案 |
1.2 主要评价 |
1.3 引出问题 |
第二章 “互联网+”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基本问题的厘定——以网络主播为例 |
2.1 新型劳动者的界定 |
2.1.1 新型劳动者概念 |
2.1.2 新型劳动者的主要特点 |
2.2 新型就业与新型劳动关系 |
2.2.1 网络主播新型就业范围 |
2.2.2 网络主播新型就业特征 |
2.2.3 新型劳动关系的界定 |
2.3 互联网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 |
第三章 劳动关系新型化与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
3.1 新型劳动关系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 |
3.1.1 新型劳动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
3.1.2 人事管理理论更新推动新型劳动关系发展 |
3.1.3 政策导向与劳动者自我就业价值实现相结合 |
3.1.4 共享经济模式为新型劳动关系发展培植沃土 |
3.1.5 宽严并济的法律环境为新型劳动关系发展提供机遇 |
3.2 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
3.2.1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新型网络主播行业的认定需要 |
3.2.2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能完全保障网络主播劳动权益 |
3.2.3 不认可与不接受:工会组织和主播群体的博弈 |
3.2.4 二元标准与三元标准: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较量 |
第四章 科学规范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的路径选择 |
4.1 重塑网络主播新型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 |
4.1.1 对待网络主播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思路 |
4.1.2 立法规范网络直播新型劳动者的价值目标 |
4.1.3 保障网络主播群体的就业安全价值 |
4.2 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的科学定位 |
4.2.1 以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主,以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辅 |
4.2.2 扩张劳动法保护主体范围,增设第三类型主体分类 |
4.3 完善对网络主播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
4.3.1 丰富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 |
4.3.2 完善对网络主播合法权益保障的配套法律制度 |
4.3.3 创新工会组织形式,保障网络主播在集体协商中的利益诉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思想政治教学实践新要求 |
(二)劳动教育落实新维度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访谈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四、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思想政治课程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及策略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劳动教育内涵及要求 |
一、劳动教育的内涵 |
二、劳动教育的时代要求 |
第二节 新课程标准中的思想政治课程内涵及特征 |
一、思想政治课程内涵 |
二、思想政治课程新特征 |
第三节 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及特征 |
一、马克思主义中的劳动思想及价值 |
二、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 |
三、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特征 |
第二章 高中劳动教育现状调查 |
第一节 高中劳动教育现状调查设计与实施 |
一、调查概况 |
二、调查结果 |
第二节 高中劳动教育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
一、现状分析 |
二、存在问题 |
第三节 高中劳动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教师对全面发展教育目标认识存在偏差 |
二、学校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影响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开展 |
三、学生对于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存在刻板印象 |
四、活动型课程评价形式规范性影响教育效果 |
第三章 思想政治课程实施中融入劳动教育的策略 |
第一节 深入研习课程标准,更新教育教学理念 |
一、树立综合性、活动型的学科课程理念 |
二、树立劳动教育与学科核心素养协同育人理念 |
三、树立有劳动教育特色的校本课程理念 |
第二节 结合社会发展,培育新时代劳动观 |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劳动观 |
二、重视新时代劳动法治意识培养 |
三、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
第三节 丰富劳动教学形式,加强劳动教育课程建设 |
一、加强劳动教育实践资源开发 |
二、精创劳动议题教学模式 |
三、精设劳动过程评价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论文参考文献)
- [1]被动辞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审查标准[J]. 蒋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6)
- [2]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D]. 郑艳菊. 河北大学, 2021
- [3]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研究[D]. 冯海涛.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4]以奋斗精神纾解时代奋斗焦虑[J]. 郭晓冉. 新疆社会科学, 2021(06)
- [5]公司解聘高管法律身份属性及适用问题研究[J]. 陈雪,周颖颖. 法制博览, 2021(33)
- [6]公共利益:基于概念厘定的立法导向与制度优化[J]. 高志宏. 江西社会科学, 2021(10)
- [7]马克思早期实践思想发展逻辑探析[J]. 孙慧珠. 西部学刊, 2021(18)
- [8]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9]网络主播法律地位研究[D]. 韩挺. 兰州大学, 2020(01)
- [10]思想政治课程中实施劳动教育的价值及策略研究[D]. 兰青青.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